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例6篇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1

内容摘要:本文对企业的基本特征以及现代的新特征做了逻辑分析,纠正了一些错误认识,并基于此提出了我国市场化改革中应坚持企业与非企业的社会分工的观点。

关键词:企业组织

企业基本特征的内在逻辑

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指企业自产生以来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企业共同的质的规定性,其实也就是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所在。笔者认为,企业应具有的这些特征是按一定的内在逻辑层层递进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特性:

(一)组织性

企业不同于个人、家庭,它是一种有名称、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正式组织;而且,它不同于靠血缘、亲缘、地缘或神缘组成的家族宗法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而是由企业所有者和员工主要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至少在形式上)组合而成的一种开放的社会组织。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企业是法人组织,那是不正确的,因为从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来看,企业可分为自然人企业和法人企业两大类。到现在为止,自然人企业数量还相当大,它包括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所谓个人企业并非企业仅由一个人组成,只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而已。至于目前还大量存在的个体户,当然不算企业,不能与个人企业混为一谈,只有经过制度化的组织改造才能转变为企业。

(二)经济性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政党、社团组织和教育、科研、文艺、体育、医卫、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主要是、本质上是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它也不同于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监管的机构,它是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和消费者同属于微观经济单位。

需要指出,虽然各种非企业的社会组织往往也要进行某些经济核算(如收支、财产核算),但由于不是或主要不是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不是或主要不是经济效益,它们的经济核算只是局部的、辅的,无法与企业核算相提并论。

(三)商品性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又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组织,而是商品经济组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市场主体,其经济活动是面向、围绕市场进行的。不仅企业的产出(产品、服务)和投入(资源、要素)是商品——企业是“以商品生产商品”,而且企业自身(企业的有形、无形资产)也是商品,企业产权可以有偿转让——企业是“生产商品的商品”。

这里要说明的是,企业投入的劳动力(除企业主自身以外)毋庸讳言属于商品—这是企业与个体户的一个区别,但企业所使用的劳动者不是商品,他们拥有完全的人身权利,拥有自身劳动力的完全所有权,他们只是通过与企业的双向选择,以契约的形式,把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让渡给企业经营者而已。另外,如果从广义的投入、产出来讲,也并非一切投入、产出都是商品,比如企业产出的对社会的责任、员工素质的培养提高以及形成的企业文化等,不应视为商品。

(四)营利性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却不同于以城乡个体户为典型的小商品经济组织,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细胞”,是单个的职能资本的运作实体,是以赢取利润为直接、基本目的,利用生产、经营某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本经营,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

追求利润是一切资本的天性。社会主义社会里的所有企业,其作为资本实体的实质并没有变,企业所有者就是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则是资本的经营运作者。一切企业的运营本质上都是资本的运营,所有企业家的根本职能、职责都是用好资本,让它带来更多利润并使自身增值,这是永恒不变的主题,至于在什么范围内生产、经营什么商品,那是可以随时、灵活加以改变的。从这个角度说,企业牟利、逐利是正常的,这是它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分工,正常的利润既是企业满足市场、服务社会的结果、回报,也是支持、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财力基础。

(五)独立性

企业还是一种在法律和经济上都具有独立性的组织,它(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在社会上完全独立,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它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没有行政级别、行政隶属关系。它不同于民事法律上不独立的非法人单位,也不同于经济(财产、财务)上不能完全独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它拥有独立的、边界清晰的产权,具有完全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自决、自治、自律、自立,实行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改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笔者认为,有些教科书说社会主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企业,那是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的。不应认为企业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或宏观调控,就不能完全独立。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称“中国没有企业”,其理由就是当时的中国企业不具备企业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没有独立性。它们承担了过多过重的政治、社会任务与责任,“政企不分”,实际上成了各级政府的附属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企业改革,是从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开始的,历经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模式的探索,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最后找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出路,通过产权重组、多元化、明晰化,使企业与国际接轨,与企业的本质特征相吻合,逐步从非企业向企业转变。只有让企业取得完全独立的经济地位,才可能有理性的企业行为,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从而让国家通过市场对宏观经济进行的间接调控措施落到实处、产生实效,也使作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众多企业优存劣汰、生生不息、充满活力。因此,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完全独立。

笔者认为,有教科书把企业集团称为企业的一种类型,是不确切的。企业集团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的联合体,它们既有各自的独立性,又通过不同程度的资本持有关系或者契约关系联结起来,形成从紧密联系到松散联系的金字塔或同心圆结构。与此类似,企业业务外包、特许加盟连锁、战略联盟等也只是企业的虚拟经营方式,而不是企业的类型。

现代企业的新特征

把上述“五性”加以综合,可以给企业下一般的定义:企业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经济实体、经济单位。

不过,企业从早期发展到现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法治化、有序化,企业也越来越成熟、规范化,现代企业表现出不同于早期企业的新特征,或者说人们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新要求:技术上的先进性——建立在现代先进技术基础上;管理上的科学性——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包括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社会化、人性化管理;运营上的“社会性”——它不再是“自由放任”的企业,而是“社会企业”,必须立足于和适应社会需要。企业要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服从社会制约和政府正当的干预管理,做合格的“企业公民”,与政府合作,为社会服务,对社会负责任、尽义务,维护、增进社会公益,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技术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在现代只是不易获得生存、发展的较多机会和较大空间,而运营上不符合“社会性”要求的企业,则往往连生存发展的资格、合法地位都没有。因而具备“社会性”特征是现代企业的首要条件。当然,这种“社会性”绝不是要求现代企业像政府或其他公益组织一样以承担社会公共事务为基本、主要职能。企业的社会责任只是“社会性”的一个方面,而且是有限度的、非刚性的。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把企业做好,这是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前提。企业如果承担了与其发展方向、承载能力不协调的、过多的社会责任,企业无法维持,那恰恰是对社会最不负责任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基本特征,企业与非企业的区别在现代并没有改变,而且不应该改变。

企业特征对深化改革的启示

笔者认为,今天分析、总结企业特征,不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

我国的改革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市场化的改革。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是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用行政手段管理企业,改为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调控、引导企业行为;在微观层面上,主要是通过再造企业制度,亦即企业化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诚如经济学家张维迎所说,目前“中国经济仍然是一个被高度管制的经济,中国企业家在创业和经营企业方面仍然受到太多不合理的约束。”“在一些重要的产业,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自。”因此,要同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行为,使政、企职能不再错位,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到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让所有的企业在自由选择、充分竞争的市场海洋中进退沉浮。也就是说,在经济活动、商品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里,应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原则,政府大胆放手,尽量让市场机制和企业自身去解决市场、企业的问题。至于现代社会对现代企业的社会性要求,主要应利用法律手段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约束以及政府宣传教育的引导,通过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家自身素质修炼和自觉的企业文化建设来逐步实现,政府没有必要用简单的行政手段拔苗助长。

(二)防止市场化过度泛化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2

自从开展对经济法的研究以来,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提法达30余种。(注:参见王晨雁:《试探经济法的弹性特征》,《江海学刊》1992年第2期。)大致说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着眼于处理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点。据此,从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出发,比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调整对象、范围、方法等因素,将其相异之处作为经济法的特征。(2)着眼于揭示经济法的独特功能,将经济法的某些功能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规制性等。(3)着眼于划定经济法的范围,以经济法体系的构造特色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边缘性、综合性、弹性是经济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有些学者借用某些对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威严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和明确的规定性;有些教材认为,经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且还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经济领域;而有的人把经济性作为经济法的特征。

虽然,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确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对人们正确理解经济法的科学含义有较大帮助。然而,当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闭性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经济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经济法的特征,就必须将经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从而归纳出经济法独具特质的一面。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不同,经济法将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而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开放的,故经济法的特征也应该是多元的、开放的。当前的某些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试图以一种或几种提法替代经济法的特征的整体,这种封闭性倾向不利于对经济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倾向。某些论者论及经济法特征时,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带有强烈的“形而上学”的痕迹,想当然地罗列所谓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体的比较作基础的,内容十分空洞。这种倾向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一种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会对正确认识经济法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三,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倾向。当前,有关经济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虽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质特征”,但不是基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这种倾向造成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混杂。以辩证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的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关键的、本质的,而其他的则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这应当联系研究经济法特征的目的来确定。从开始对经济法的研究至今,最关键、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科学界定经济法同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这一直是经济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为这个核心服务。因而,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相比较显露出来的特质才应当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总之,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以开放的态度进行个别性、具体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较归纳的基础上总结出经济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表现

从普遍意义上说,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也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对于与其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和摧毁。(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页。)

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这种反映性。但是,脱胎于传统法律土壤的经济法的这种反映性绝不是仅仅局限于这种普遍意义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水平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

首先,经济法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速度更为敏捷。不论是经济法体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各国,还是正在建构经济法体系的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以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为例。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予以严格规制,这是美国对日本实施“经济民主化”改造的产物。这种严厉的结构规制一度给日本的经济振兴造成极大困难,于是“经济民主化”的要求让位于经济振兴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垄断法》,缓和对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宽对公司合并的控制。随后,日本还制定了两个《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法规,即《关于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关于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逐步扩大并与产业政策法相配套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产业垄断化倾向极其强烈,物价上涨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977年日本修订了《禁止垄断法》,恢复对垄断结构的规制。以上经济法的变动都是及时地反映了日本经济政策的变动。在美国,其反垄断立法虽然比较稳定,但司法、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动也发生了灵活的变动,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司法部等部门先后的几个《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变化中。至于中国的经济立法变动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关系则更是表明经济法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动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较而言,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的反应则迟钝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一直没有制定新的民法典,旧的民法典除少数与现行法律制度抵触的规范以外仍然得以适用。

其次,经济法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敏感度更高。不仅经济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引起经济法的相应变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经济目标的变动,社会主流舆论的移转,经济状况的波动,无不会引起经济法某种程度的变化。政府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某些经济立法的改变。有关经济的社会舆论尤其是一些权威的新闻机构的倾向对经济法变化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而经济法随着经济状况的波动而变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各国经济危机时期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法的内容往往大相径庭。就连通货膨胀状况、进出口状况等这些细微的经济因素有时也能对一国的经济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

再次,经济法与政治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远超过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个人特性,政治利益集

团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都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各国的经济政策日益趋于用经济法来体现,因而经济法的有关内容及经济执法与司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中国,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作用一直没有消退过。政治体制的状况影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运转,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这是造成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抵触多、协调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工具性色彩在经济法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经济立法上体现得十分突出。比较而言,民商法对政治的独立性要强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历近200年的风云却少有变动即是明证。

最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更为明显。适当的经济法能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当的经济法只能阻碍经济发展,效果往往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通过经济立法,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工具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所设定的方向前进。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为主导的产业政策法,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1962年的《石油业法》,1963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及《沿海渔业振兴法》,1964年的《林业基本法》,1966年修正颁布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法》等。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对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日本经济进入20年高速增长期奠定了基础。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是非导向性、间接性和事后性的。

总之,经济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门法。在此意义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当地体现经济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笔者主张使用“回应性”一词来表述经济法的这种特征。“回应性”一词源出于当代西方一些法学家的论述。即提倡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回应性,使法律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美国的诺内特等人还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以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们认为“回应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权能,其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其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但仍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注: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可见,经济法的反映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回应性”的要求,用“回应性”来概括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的特征似乎更为贴切。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英美契约法巨擘科宾教授终其一生都认为法律不会确定不变,必须符合社会之需要及要求而改变方可。(注: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既然如此,为什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还会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门法之变动性的回应性特征呢?

首先,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决定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规范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活动,“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为完成此种任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严格受制于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较有不同,其着眼点不是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而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即更多地关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于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体现出较强的变动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这也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在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中,经济法的归属目前学界虽然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性质,又兼具私法性质。从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乌尔比安的定义来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注: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不仅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出公法性质,而且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然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却又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规范,在契约自由原则的统领下,民商法主体有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就能以相互间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积极介入,因而,民间社会的许多局部的变动都没有引起民商法的变动。而经济法则与此不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力和义务的运用及承担是不容许任意变通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引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这样回应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的特征。

最后,在国与国之间,民商立法差别不大,而经济法的差别却十分显著。这是因为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在各国有较显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国社会经济的构成及其要素却有较大的差别。前者决定了各国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的变动性不会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国干预本国经济的目标、手段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民商法是共性多于个性,经济法却是个性大于共性,经济法对于地域范围的回应性也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四、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需要及时回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为法典形式。经济法产生以来,唯一一部名为“法典”的经济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但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关于各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以及关于经济债的规范,而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则几乎没有什么规定,许多经济法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无怪乎有些法学家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扩大了的经济合同法”。(注:陈汉章:《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3期。)在苏联,以b·b·拉普捷夫为首的某些经济法学者也曾主张制定经济法典,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注:参见[苏联]b·b·拉普捷夫:《经济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陈汉

章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1期。)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动机虽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刘惊海:《有关经济法学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因而应者寥寥。事实上,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法的法典化是难以达到的。若为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纲要》之类的文件,而各种具体的经济法规则必须以专项、灵活的形式出现,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对社会经济的变动作出及时的回应。

2.经济法移植必须慎行。经济法由于具有回应性特征,就必须紧密联系各国的实际情况,从各国社会经济的具体实际出发建构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民商法领域,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法律移植也许是一种简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移植却存在较大的障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败投降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直接仿照美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严格的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事实证明,这样的法律并不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没有出现一个结构规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旧金山条约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垄断法》,淡化了结构主义的色彩,从而才比较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这种主张对民商法等法律部门也许并无危害,但对经济法而言,则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必然。“‘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组仅为了对付一时事变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尽管经济法具有较强的回应性和相对较弱的稳定性,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经济法发生效力的基础。回应性与稳定性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得以协调。实践证明它们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来说,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得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的内容才可以具体化、细致化。这样,原则性较强的基本法律文件与较为具体、细致的经济法律文件配套组成一个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回应性和稳定性二者之间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法律问题,这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的回应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例如,英国1976年制定的《限制法》,较为原则地规定了限制性协议的定义、种类、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等,对于某种具体的限制性协议是否需要进行登记,是否提交限制法院判决,限制法院是否将之判为违公共利益等问题的处理,授予公平贸易总局长、国务大臣、限制法院等较大的决断权,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保持了较大的稳定性,而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回应能力并没有因此减弱。

(二)理论意义

把握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以更务实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必须立足本土资源,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也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尤其是立足本国特定阶段的国情。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同于以前的计划经济,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这些不同点当中,对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具有特别意义的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制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市场经济。(注:参见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第92~94页。)这些本土特性决定了我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手段、途径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怎样发挥好经济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促进功能,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实践和理论中找不到现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立足现实,研究解决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积极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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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体责任,政府失灵,养老保险基金,征收

随着人口老龄化“银色浪潮”的到来,中国的养老问题日益重要和迫切。但由于各种原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仍然困难重重。对这些原因,学界各持己见。世界银行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的专家们认为,中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养老金问题,因为统筹范围有限,拒缴和豁免率高,有活力的非国有企业部门没有被包括进来。”因而“特别要注意降低拒缴率。加强税收管理可以减少逃缴行为,但非正式行业拒缴率增加将在整体上提高拒缴率。提高遵缴率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体制制定阶段建立适当的激励措施和加强税收机制。”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现行缴费方式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和社会保障税至今仍未开课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主要原因。“在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下,税务部门方式名不正,言不顾,而且只有代行权,没有执法权,致使许多地方社会保障缴费率较低”。还有学者认为,当前养老基金征收难主要是因为:“保险费供款率过高,企业负担过重”,“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面狭窄,扩面难度日益加大”,“制度运行在财务上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前景”。与以上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本文认为,政府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而目前存在的一定程度的政府失灵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重要原因。

一、政府——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

首先,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是由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解决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依法强制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因此,承担具体责任的政府作为养老保险的当然责任主体是与生俱来的。当今,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虽有多元化的趋势,但政府依然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因为养老保险的实施要么依赖于行政机构的直接组织,要么通过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引导私人部门组织实施,这两种方式都离不开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在养老保险法律不健全的国家更为突出,这里,政府的行政法规在规范养老保险行为准则、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收等方面凸显着作用。由此可知,在社会保障税至今仍未开课、养老保险法律依然极不健全的中国,政府理所当然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责任主体。

其次,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责任主体地位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作为国家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核心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实现国家的社会与政策目标,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征收手段,这也就决定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主要地应由政府来承担。

最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政府主动承担起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主体责任。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优先是其铁定信条,它总是在社会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而,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产生社会福利,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及优胜劣汰还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并加剧两极分化,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为解决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责任。中国的市场经济虽还不发达,但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却已非常明显。“1998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的现象相当明显。”之后,基尼系数进一步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2004年的基尼系数为0.459,2005年逼近0.47。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更需要政府的介入,并在市场经济所不能及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方面,特别是养老金的征收方面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

二、政府失灵——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所不能及的领域,人们总期望政府能够办好市场办不好的事情,但结果却发现,政府有时不仅不能补救市场的失灵,反而降低了社会效益,这就是经济学界常常提到的“政府失灵”。

关于政府失灵,西方学界不同学派的学者从不同维度对之进行阐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保罗.A.萨缪尔森和J.M.布坎南。新古典综合派的最主要代表人物保罗.A.萨缪尔森指出:“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他认为最重要的政府失灵是:没有代表的政府,即“一个钱能买到的最好的政府”;官员的必然性,即政府官员很少能够“抵御增加他们自己的影响或权力的诱惑”;眼光短浅,即政治领袖们必须经常面临的压力“会导致政治决策上的近视眼或眼光短浅。”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J.M.布坎南是最早系统研究政府失灵的学者,他指出,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私自利的人,其行为可以通过分析其任期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因此,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

当然两派对政府作用的认识截然不同。新古典综合派赞同政府调节,“萨缪尔森和其他经济学家把政府在试图弥补私营经济的缺陷时使情况恶化的可能性压至最低限度”。而公共选择学派反对政府调节,他们争辩说:“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许多决定并不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而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不管两派争论的前提到底有何不同之处,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他们对政府失灵的分析有利于我们对现实问题的解构。具体到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问题,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存在偏差。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很少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面狭窄,从而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匮乏。2004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口共75200万人,……,其中,第二产业16920万人,占22.5%;第三产业23011万人,占30.6%。”而“参保职工”却只有“12250万人”。

政府的征收政策之所以发生偏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的改变或征收手段的强化所带来的长期效果虽比较好,但政府因其短期效果不大且代价很高而不欲改变或强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绝大多数政府官员都深知: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具有稳定社会作用的“安全阀”、“稳定器”,是调节经济运行的“蓄水池”,“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也就是说,他们对改变或强化现行养老基金征收政策的良好长期效果清楚无误,但另一方面,良好长期效果的取得却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较大的代价付出还不能产生显著的短期效果。原因显而易见:加强或者改变现行的养老基金征收政策,意味着企业,特别是无养老负担的企业,要向社会让渡一部分利润,这势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地方政府目前格外关注的是:对一些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改善各类企业的投资环境,以发展地方经济,因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漠然视之,甚至多有阻碍。这就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难以按规定执行基金的征收任务。二是目前政策的偏差有利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或特殊个人。政府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与企业有特殊关系的特殊利益集团和特殊个人,他们往往与某一个和某几个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之间除隐易外,企业利润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张往往还是特殊利益集团或特殊个人捞取政治升迁的资本,因而,他们作为有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自然反对或抑制对企业发展有短期阻碍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

其次,某些政府部门的“哥租”、“腐败”行为抑制了民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动性。既然政府官员是有理性的、自私的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那么,作为经济人集合体的政府部门也极有可能追求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了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偏离,“设租”、“收租”、“寻租”、“分租”和“腐败”行为盛行。具体到社会保障基金上,便是资金的被挤占和挪用,甚至是被贪污。结果,空帐日趋严重。“据相关统计,2000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达1990亿元。而到2002年底,该数字超过了4000亿。”2004年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近7200亿元。”严重的空帐问题势必影响到民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动性,从而加剧了基金的征收困难。

最后,政府各部门权力分配的不尽合理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低效率。中国的政府部门可以笼统地划分为两大类:核心权力部门和非核心权力部门。前者如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后者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机构。之所以把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归为非核心权力部门,最主要的原因是它的独立处罚权非常有限,且没有自己的处罚执行部门。1999年的国务院第259号令虽然规定: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于拒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因为没有独立的处罚执行部门,只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征收效率必然降低。同时,格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收的低效率有时还主要由于于核心权力部门对基金征收的冷淡态度。通常情况下,因为养老保险政策没有经过立法,征收执行机构实施政策缺少法律的合法性强制力作支持,所以,征收机构常常向核心权力部门寻找支持。后者的支持主要表现为:以核心权力部门的名义下发的各类政策规定;核心权力部门主要领导人召开宣传动员工作会议,或通过各类媒体表态,形成一种支持氛围。当权力核心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有强力的支持行为时,征收效率可能会得以提高,但问题是,这些核心权力部门常常对基金征收采取一般性态度,支持力度不大,这自然会削弱基金征收执行机构对缴费单位的控制强度,拒缴率增高,缴费基数不断下降。据估计,当前企业的缴费工资大约只有实际工资的67%。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低效率由此可见一斑。

三、引进法律机制,改进政府职能——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解决之策

政府失灵之所以会成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最为关键的是政府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基金征收机构的征收和处罚举措无法可依。因此,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领域引进法律机制,以改进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责任,最终提高基金的征收率。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4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利益,救助弱势农民群体,保持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特殊困难救济,是指对我区被征地农民中因特殊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救助。

第三条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开展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救济对象服务。

第二章困难救济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特殊困难救济:

(一)处于低保边缘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二)被征地农民对象在交通事故中伤亡未能获得医疗费用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发生重大疾病,个人年承担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造成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特殊困难救济分以下几种形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的人员,按年一次性救济;

(二)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二)、(三)、(四)项的人员,按实际情况一次性救济。

第三章特殊困难救济标准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特殊困难救济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人员,按年一次性发给600元,其中未成年孤儿的按年定补800元。不符合救济条件时停止发放。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人员,按发生交通事故时本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的人员发生重大疾病,按文件给予医疗救助。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人员,根据损失情况,一次性救济100元-1000元。

第四章特殊困难救济程序

第七条申请特殊困难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系未成年或孤儿的,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出具被征地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审查,由区民政局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申请特殊困难救济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特殊困难救济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病历资料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审查核实后,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原乡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负责将救济金直接发放到救济人员手中。

第十二条各乡镇民政办应当将救济标准、救济名单、救济金额在被救济对象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因自然灾害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救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特殊困难救济经费

第十四条特殊困难救济经费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帐户中列支,并在民政局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困难救济经费必须用于特殊困难救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区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按其职责,对特殊困难救济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在特殊困难救济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具体经办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救济对象发放特殊困难救济款的;

(二)虚报、克扣特殊困难救济款的;

(三)贪污、挪用特殊困难救济款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冒领特殊困难救济的,由发放单位负责全额追回,并由区有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5

关键词:农户分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结构方程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20314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1YJC790249);河南省软科学计划项目(132400410883);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121PPTGG464;131PRKXF448)。

作者简介:杨应杰(1967- ),男,河南临颍人,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14)01-0038-06收稿日期:2013-01-08

引言

宅基地是农户安身立命之本,与农户的生活保障息息相关。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选择,是增加农户家庭收入、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合理高效利用的必然要求(杨华,2010)。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户职业类别、收入水平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农户阶层,农户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感情和价值认识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这必然会影响到他们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认知与行为决策。

随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验工作的不断推进,学术界从公平和效率(诸培新 等,2009)、制度经济学(朱新华 等,2009)、激励机制(邱道持 等,2008)等视角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众多研究认为,多种因素能够影响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及行为决策,如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宅基地距县城距离、流转政策的了解程度、户主年龄、户主学历(赵国玲 等,2009)、家庭人口数、宅基地数量(赵侠,2008)、农户经济收入、农户经营水平、城市劳动力市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王英,2008)等。徐倩等(2010)在对山东省齐河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从社会意识、经济意识与思想意识三个角度分析了影响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因素。魏凤等(2011)以天津市宝坻区为样本、南亚刚等(2010)以吉林市农户为样本、赵国玲等(2009)以武汉市江夏区和黄石市为样本,对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与区位条件、农户家庭属性及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结论。

综上所述,学者们从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社区环境等视角,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然而,那些影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潜在变量,难以直接观察与分析,运用传统模型往往不能妥善解决问题,而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EM)则较为稳妥。因此,本文利用河南省4个试点县(濮阳县、杞县、固始县、汝阳县)的调查数据,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来分析农民分化的类型和程度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所产生的影响,以期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一、假说提出及模型构建

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国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情况,将影响农户意愿和行为的因素分为农户分化特征、农户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流转组织约束特征与农户养老保障特征等几个方面。

1.假说提出

H1:农户分化特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潜在意愿具有正向显著影响。

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促使农户职业类别逐渐多样化、收入来源逐渐多元化,原本高度同质的农户逐渐出现了分化,这必然会使他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认识发生变化,也必然会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价值产生差异。

H2:农户个人特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潜在意愿具有正向显著影响。

农户个人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从理论上讲,男性思想趋于活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潜在意愿较强,女性则相反。随着农户年龄增长、婚姻状况及健康状况变化,他们对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一般也会逐渐降低,从而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需求意愿也会减弱。通常,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户具有较强的经营意识与能力,视野会更开阔,对制度创新所蕴含的盈利机会的认识和把握会更准确,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预期会更高。

H3: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潜在意愿具有正向显著影响。

家庭特征主要包括家庭总人口、非农收入比重、宅基地数量等。一般而言,以经商或外出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家庭收入水平处于中等以上、宅基地数量较多的农户,对生产性信贷的需求较强,转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会更强。

H4:农户宅基地流转组织约束特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潜在意愿具有正向显著影响。

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相关配套中介组织是否完善、流转程序的规范程度等制度环境,必然会对农户宅基地流转的意愿产生影响。

H5:农户养老保障特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潜在意愿具有正向显著影响。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一项长期而有保障性的土地财产权利,具有极强的保障功能。农户在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后顾之忧,必然会影响到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陶纪坤,2011)。

2.模型建立

第一步,根据上述假设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潜在意愿的结构方程理论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SEM ),如图1所示。

第二步,建立可观测变量与潜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结构模型,该模型由测量方程和结构方程两部分构成(荣泰生, 2009)。具体模型可表述为

式中,X表示由外生指标组成的向量,Y表示由内生指标组成的向量;δ和ε分别为X、Y测量上的误差;Λx表示指标X与潜变量ξ的关系,Λy表示指标Y与潜变量η的关系。ξ表示外生潜变量,η表示内生潜在变量;γ与β分别表示外生潜变量ξ对内生潜变量η之间的相互影响结构系数矩阵;ζ为残差项。

第三步,构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分析模型。具体内容如下

3.变量定义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潜在意愿的选择是一个非连续、多项无序型变量,本文将其取值限定为[1,3],即“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净转入”定义为 y=1,“农户既不转入也不转出宅基地使用权”定义为 y=2,“农户宅基地使用权转出”定义为y=3。各自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二、数据来源和基本情况

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源于沈阳农业大学农地金融课题组于 2012年10月~12月对河南省濮阳县、汝阳县、杞县、固始县农户进行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80份,收回问卷460份,其中有效问卷439份。在选择样本点时,主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频繁、非农就业机会较多、农民分化现象明显等方面的考虑。为了更好地反映农民分化特征差异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在数据资料的收集过程中,本研究选用了问卷调查法和参与式农村评估法(PRA,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

2.样本基本情况

样本涵盖河南省4个试点县8个乡(镇)16个自然村(庄)的439个农户。样本中,女性239人,占54.4%,男性200人,占45.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73人,占16.7%,高中文化程度者222人,占50.6%,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144人,占32.7%。

三、模型检验

1.样本的信度、效度分析

本研究采用统计软件SPSS17.0对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农民分化特征等潜变量及年龄、性别等可观测变量进行信度分析(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调查问卷潜变量Cronbach’ sa值在0.733~0.893之间,整体Cronbach’ sa值为0.908①,说明各项测量指标的一致性较强。同时,本研究对潜变量的观测指标采用主成分因子与方差最大正交旋转方法进行了分析,可观测变量标准因子载荷系数在0.6左右,仅有“对社会养老的了解”这一个变量载荷小于临界值0.5,说明诸潜在变量的结构效度良好。

2.探索性因子分析

本研究使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了KMO样本测度及巴特立特球体检验(Bartlett’ s test),结果显示:KMO的值为0.849,大于临界值0.7;巴特立特球体检验的X值为1168.534且P

3. 验证性因子分析(CFA)

4. 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本研究选取χ2/df(相对卡方)、RMSEA(近似误差均方根)、NFI(规范拟合指数)、CFI(比较拟合指数)与TLI(TuckerLewis系数)五类指标来评价模型与数据的拟合优与劣。五类指标绝对与相对拟合指数均达到了建议值的要求,说明测量模型与数据的总体拟合情况较好(详见表4)。

四、结构方程模型结果分析

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农民分化特征、流转组织约束、养老保障特征等5个潜变量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影响的路径系数分别为 0.357、0.648、0.634、0.295和0.482(如图2所示)。这进一步证明了5个潜变量和流转意愿之间的假设关系。由图2可以看出,农户的家庭特征因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最大,农民分化特征的影响次之。

1.个人特征

个人特征的可观测变量中,农户年龄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呈负相关关系,表明随着年龄的增大,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逐渐减弱。一般而言,年龄较大的农户思想观念相对保守,有一种安土重迁的想法,更倾向于不转出宅基地。文化程度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农户文化程度越高,对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越强,其中创新意识较强的,大都会利用农闲时间外出务工,他们更愿意把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权通过部分或者全部流转来提升家庭收入水平。性别、婚姻和健康状况这3个可观测变量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则不显著。最可能的解释是,由于特定地区受到固有的内、外环境的影响,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出现了趋同,进而消弭了性别、婚姻、健康状况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影响力。

2.家庭特征

家庭中农业劳动力人数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在5%统计水平下显著,且呈负相关,表明农业劳动力较为富足的家庭,转入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更强。非农业收入比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在 10%水平下显著,且呈正相关,说明随着非农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的增加,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由弱变强。

3.农民分化特征

职业类别和职业分化程度两个变量均在5%统计水平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有正向影响,经济分化程度变量则在 10%水平上显著。由标准化路径系数可知,职业分化程度与经济分化程度每提高1个单位,农户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概率就分别增加 0.394 和 0.358个单位。这说明职业分化程度和经济分化程度越高、非农收入比重越高,农户的收入来源就越广,他们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依赖程度就越低,在一定程度上就会促使他们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

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组织约束

在反映该潜变量的3个可观测变量中,只有对宅基地产权稳定性的认知这一变量在10%水平上具有显著影响,而有无流转中介组织和是否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则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在调查区域内,宅基地的流转范围大都在本行政村内,在当前农村尚处于熟人社会的状态下,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对农民宅基地流转等行为具有较大约束力。

5.养老保障特征

在反映养老保障潜变量的可观测变量中,宅基地使用权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这一变量在5%水平上显著,且呈负相关关系;是否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在 5%水平上显著,且呈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不太完善的状况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一项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利,相当部分农户对宅基地有着经济上、精神上的依赖。

五、政策建议

根据实地调查资料及回归分析结果,本文特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持续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这一金融产品的创新应与我国现阶段农户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如经济发达、农户经商创业较活跃并且流转较为规范的村镇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通过差异化的产品供给(如差异化的流转模式、额度、时间等)来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宅基地使用权需求,试点成功后逐步推开。

第二,逐步弱化宅基地的养老保障功能。宅基地是农户祖祖辈辈安身立命的根基。对于非农收入比重较小的打工农户与纯农户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出,不仅会使当代人承担家庭的生存风险,还会给下一代的生存带来风险。无论是基于经济角度,还是从社会理性角度,他们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态度都相当谨慎。因此,只有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把更多农户从依靠宅基地保障的状态下解放出来,逐步还农村宅基地以资产要素的本来属性,以更好地发挥其经营价值。

第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相关制度。一是优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环境。根据农户分化特征差异及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依赖性与认知差异,细化、优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从而提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整体效率。二是促进农户职业阶层结构的合理分化。通过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素质,培育不同阶层农户独特的资源禀赋优势,为农民分化创造条件,从而更好地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①参照荣泰生(2009)的研究,Cronbach’ sa达到0.6以上就可接受。

参考文献:

南亚刚,陈景升.2010.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分析――以吉林市为例[J].商业经济(11):14-16.

邱道持,赵亚萍,石永明,等.2008.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激励机制研究[J].西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0):136-140.

荣泰生.2009.AMOS与研究方法[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陶纪坤.2011.新农保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J].经济纵横(10):45-50.

王英.2008.城郊农户农地流转的意愿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魏凤,于丽卫.2011.农户宅基地换房意愿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天津市宝坻区8个乡镇24个自然村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12):79-86.

徐倩,夏敏.2010.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以山东省齐河县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1):11394-11396.

杨华.2010.农村宅基地流转与小产权房的困境及出路[J].探索与争鸣(8):52-53.

赵国玲,杨刚桥.2009.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湖北二县市的农户调查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12):1121-1124.

赵侠.2008.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愿及影响因素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诸培新,曲福田,孙卫东.200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公平与效率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5): 26-29.

自然经济基本特征范文6

关键词:征募制度;征兵制;募兵制;经济学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0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3-0029-05

一、引言

正如荷马在《伊利亚特》(Iliad)中所吟唱的那样:人类会厌倦睡觉、厌倦爱情、厌倦唱歌、厌倦跳舞,但对战争却乐此不疲。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几乎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整个进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避免在推行丛林法则的世界中成为猎物,各国都不遗余力地进行国防建设,然而在资源一定的背景下,大炮与黄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资源如何在国防与民用部门之间分配成为以研究资源稀缺性为己任的经济学家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同时经济学与国防具有统一性,经济学家麦圭尔(McGuire,1995)曾通过列举经济(学)与国防四个层次的相互作用来说明两者的依赖关系[1]。因此,国防与经济学产生紧密的联系是历史的必然。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的著名政治家尼科罗・马基雅弗利(Niccolò Machiavelli,1520)在《论战争艺术》(Dell'arte Della Guerra)中曾说:谁的荷包里钱越富裕,谁就能打胜仗。

国防经济学的源头是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他是最早考虑国防开支对社会的影响的经济学家之一,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辟一节“论国防费”。1914年,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编辑赫斯特(Hirst)出版了《战争的政治经济学》(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ar),全面总结了自己对战争与经济、战争与财政、战争与工业的关系的理解[2]。1921年,福利经济学创始人、经济学大师庇古(Pigou)出版了《战时经济学》(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ar,也译为《战争的政治经济学》)一书,以一战英国经济为基础,研究战争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冲击,揭示战时经济的一般规律,以及战争资源筹集的问题[3]。这两本著作促成了国防经济学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对于现代国防经济学的产生,以英国约克大学哈特利和美国依阿华州州立大学教授桑德勒(1995)在《国防经济学手册》(Handbook of Defense Economics)中的说法认同度最高。希奇和麦基因(Hitch,1960)的《核时代的国防经济学》(The Defense and Economics in Nuclear Age)、理查德森(Richardson,1960)的《军备与不安全:战争起源的数学研究》(Arms and Insecurity:a mathematical study of the causes and origins of war)和谢林(Schelling,1960)的《冲突的战略》(The Strategy of Conflict)三部专著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国防经济学的创立[4],并成为经济学中相对比较新的一个分支。1990年《国防与和平的经济学》(Defence and Peace Economics)杂志创刊,经过历代经济学家如佩克(Peck)、谢勒(Scherer)、奥尔森(Olson)、泽克豪泽(Zeckhause)、史密斯(Smith)、默多克(Murdoch)、布里托(Brito)、英特里盖特(Intriligator)、恩德斯(Enders)、桑德勒(Sandler)、拉姆(Ram)、德格(Deger)和森(Sen)、罗杰森(Rogerson)、沃纳(Warner)、阿什(Asch)、利希腾贝格(Lichtenberg)、哈特利(Hartley)、安德顿(Anderton)、麦圭尔(McGuire)、布若斯卡(Brzoska)、赫什利弗(Hirshleifer)、格罗斯曼(Grossman)、邓恩(Dunne)、布拉登(Braddon)、丰塔内尔(Fontanel)、弗里德曼(Friedman)、斯蒂格利茨(Stiglitz)等人的不断努力,国防经济学逐渐成为西方影响深远的成熟学科。

哈特利和桑德勒(1996)认为其研究成果对于采办理论、博弈论和人力计量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内容涵盖国防开支需求理论、国防供给理论、军事人力理论、低烈度的军事活动理论、国防开支的外在影响理论、战争成本与损失理论六大部分。其中军事人力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军事人力的需求与供给、军事人力的劳动生产率、军人的新酬结构与补偿、女军人、少数民族的数量构成,预备役的使用,军事经验对民事生活的利益回报、对国防人力资源管理的动态过程进行经济学阐释等。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一个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招聘、培训、使用、开发、辞退或离岗、退休等几个阶段。如果把军队也看成是一个生产战斗力的组织,其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也大致经历了征募、训练、维持、使用及退役安置等几个阶段。在军事人力的理论研究中,征募制度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正如学科的界定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方法,征募制度可以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多个角度研究,从经济学角度对征募制度进行研究一直以来是国防经济学中军事人力理论研究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所谓征募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运用何种方法吸纳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军人来满足该国国防体系对于军事人力需求的制度安排。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模式:义务兵役制(后文称征兵制,Draft或者Conscription),自愿兵役制(后文称募兵制AVF,All-Volunteer Force)。围绕着征募制度,经济学家们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并逐渐延伸扩展到整个军事人力理论的研究,有力地推动了国防经济学的发展。

二、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肇始与发展

征募制度和人类历史一样久远,但最早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兵员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家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辟一节“论国防费”,他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描述古代到近募制度变迁的历史,他认为生产方式和技术进步是成本―收益结构改变的原因,而这种改变影响到兵员征募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他认为,常备军与多元化的社会是一致的,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地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而确然成为一种独立的特殊职业,这种常备军的费用来源于国家征收的兵役税,可以看作是募兵制的起源。同时他认为民众的尚武精神和组织民兵,是常备军的支柱,而这个“民兵”具有现兵制及预备役的特点。同时他认为“兵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1%,过此,即不免负担太重,危及国家经济”[5]。今天看来,亚当・斯密的研究无疑是粗糙的,但毕竟是征募的经济学研究的滥觞。之后,从经济学角度对征募制度进行研究出现了长时间的空白。

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兵役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西方国家在推行军队职业化的过程中纷纷尝试实行征募制度的转换,引起了西方经济学界对军事人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广泛研究,他们对兵员征募过程中出现的形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探讨。经济学家在美国从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换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是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黄金时期。从二战结束到1973年7月,美国一直实行的是征兵制。1964年,在美国国防部工作的经济学家沃尔特・维(Walter Y.Oi)提出了募兵制的可行性的内部报告,并在1967年连续公开发表了两篇关于征兵制成本的论文。1966年,随着越南战争的升级,美国国内关于废除征兵制的呼声开始逐渐高涨,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也参与进来。芝家哥学派创始人弗里德曼(Friedman,1966)在1966年12月19日《新闻周刊》的专栏中写到:目前管理(征兵制)部队的真正耗费远远大于管理同样规模的募兵制部队,原因在于后者是由认为参军是最好的选择的人构成的。后来他进一步认为征兵制度的缺陷在于“不公平、奢侈、与自由社会不相一致”[6]。其余作出贡献的经济学家还有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7],汉森和薇丝柏德(1967)[8],米勒(Miller,1968)[9],费舍尔(Fisher,1969)[10]罗伯特・巴罗(Robert Barro,1971)[11]等。1968年,福吉尼亚大学毕业生(包括经济学家David Johnson,Matt Lindsay,Jim Miller,Mark Pauly,Robert Tollison,Tom Willett,and Joe Scolnick等人)撰写了拥护募兵制的很多著名的经济学论文。征募制度改革的争论在于回答反对募兵制的九条理由,包括:(1)募兵制费用过于昂贵;(2)募兵制在危机时期缺乏灵活性;(3)破坏爱国热情,腐蚀了公民应该为国服务的道德信念;(4)威胁民主价值;(5)不具有种族代表性;(6)成为惟利是图的部队;(7)刺激敌对国家的军事冒险;(8)战斗力低下,因为只能吸引能力比较差的人服役;(9)挤占其他国防支出,侵蚀了国防的数量以及质量[12]。拥护募兵制的经济学家认为,第一条理由是错误的,缺乏理论依据,其他八条理由缺乏实证基础,因此斗争的焦点主要是费用问题。为了专门研究这个问题,1969年尼克松成立了研究募兵制可行性的专门机构――盖茨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Friedman)罗切斯特大学校长艾伦・瓦里斯(W. Allen Wallis)罗切斯特大学商学院院长威廉・麦克林(William Mecliling)、后来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以及其他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如David Kassing, Walter Oi, Harry Gilman,Robert Barro,John White等),他们的努力为美国最终废除征兵制铺平了道路,也极大地丰富了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13]。

美国的募兵制经历了多年的风雨,期间遇到很多困难,如何应用经济学有效地对募兵制度进行管理成为该时期的主要任务。虽然支持重返征兵制的意见一直没有停息,不少学者对于募兵制的成本要少于征兵制一直持怀疑态度。李和麦肯锡(Lee& McKenzie,1992),罗丝(Ross,1994)[14],沃纳和阿什(Warner& Asch,1995),沃纳(Warner,2005)的研究表明募兵制不一定总具有较低的社会成本,当部队数量扩大的时候,部队的工资总量就会增加,政府就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来支付。而税收导致社会经济的扭曲效应会造成较重的税收成本,当这个数值达到一定范围后,募兵制就不是最好的选择。布朗宁(Browning,1987)运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测算了美国税收的边际超额负担,大约等于国家税收的31.8%~46.9%[15]。另外一些学者仍然对于募兵制能否保证兵员质量、人力成本的高预算对军事研究与装备资金的挤占问题以及募兵制兵员能否代表社会各阶层充满担心。沃纳和阿什(Warner&Asch,2001)研究发现目前军事人力的成本在国民生产总值与军事开支中的比例自1973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目前占GDP的比例只有0.8%,而冷战时期这个数字最多曾达到2%[16]。西蒙和沃纳(2007)通过分析美国1998年到2000年兵员来源的数据结果显示,40%的兵员来自中产阶级以上家庭,少数民族比例也没有明显变化。他们同时通过假设增加100 000名义务兵,计算其节约的成本,发现其节约的成本少于同等数量的募兵制兵员所节约的社会成本,战斗力也不如后者,同时由于个体战斗力的提高可以以较少的人数维持较高的战斗力,而节约的成本可以用于军事研究与装备更新[17]。经过激烈辩论,美国主流经济学家仍然认为募兵制仍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围绕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命题,很多并不是直接研究征募制度,但研究的每一个问题都与兵员征募制度密切相关,从此以后,经济学家的视野也由征募制度的研究开始扩展到军事人力经济学的研究。综合而言,对于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有沃尔特・维(Walter Y.Oi)、詹姆斯・米勒(James Miller)、贝丝・阿什(Beth Asch)以及约翰・沃纳(John Warner)。

三、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

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题主要围绕征募制度的成本以及选择进行,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征募制度的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是通过经济学研究回答征兵制与募兵制哪个制度更具有优势,如何进行选择。

首先在于对成本内涵的界定上,政府官员更倾向于预算成本,而经济学家则提出经济成本的概念,该概念除了包括预算成本以外还包括其他隐性成本,如个人机会成本、兵役税等。弗里德曼(Friedman,1967)坚持认为在做任何决定时必须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预算成本。[18]阿尔特曼和菲希特(1967)根据国防部的调查数据,通过选择参军选择自由度比较高的群体作为样本,克服了经典的“鉴别难题”(identification problem),描绘出实行募兵制情况下的军事人力供给模型。他们发现在征兵制条件下,四个变量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分别是男性人口规模、失业率、征兵力度、季节因素。通过模型推导,他们发现募兵制的预算成本会高于征兵制,但经济成本要低得多。他们进一步增加了变量,发现军方的支付弹性为1.18,随着应募者人数的增加而不断下降[19]。但是由于数据采集的先天缺陷以及假设不足,变量太少,他们的意见并未被重视。

同年,沃尔特・维(Walter Y.Oi)在阿尔特曼和菲希特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征兵制的经济成本》(The Economic Cost of the Draft)一文,量化的估算出全部的经济成本约为53.64亿美元。他采用的方法如图1所表示:首先运用已有的数据计算出军事人力供给曲线S,当实行征兵制时,军人工资水平为G,人数为A,当征集人数增加到B,C,相应的工资总额也增加到H,I。那么,矩形DB/BA是人数从A增加到B所增加的军方预算成本,DEB′是应募个人的机会成本损失,而HEGD是社会承担的兵役税,社会总成本为HE0B[20]。费舍尔(Fisher,1969)在《美国经济评论》(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上发表了《征兵制及结束征兵制的成本》(The Cost of the Draft and the Cost of Ending the Draft),提出了不考虑征兵制情况下的个体服役决策模型,他认为,个人是否服役决定于他在军队中以及民用部门之间净收益的贴现值的比较,收益包括货币收益以及非货币收益。在短期收入变动都是单调递增,可以不考虑贴现因素的情况下,问题就简化为个体主要考虑不同部门收益(Wm为军队收益,Wc为民用部门收益)的比较。如果Wm>Wc,个人就选择服役。然后以征募率为因变量,以军民部门工资比率以及修正的失业率作为自变量,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模型而不仅仅是简化的统计模型。在此基础上,他推算出征兵制条件下美国军方的人力供给函数,并在此基础上估算了如果废除征兵制,美国需要增加的55亿~75亿美元的成本[21]。这是经济理论模型基础上构造军事人力供给函数的第一次尝试[22](Klotz,1970)。

1973年,尼克松政府废除征兵制度实行募兵制度后,解决募兵制度出现的新问题成为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关于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探讨一直在持续。李和麦肯锡(1992)在《南方经济杂志》(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上发表了《重新审视征兵制与募兵制的相对效率》(Reexamination of the Relative Efficiency of the Draft and the All-Volunteer Army),第一次将税收成本作为制度选择考虑的因素,提出了李-麦模型。假设军事人力边际机会成本曲线为:MOCA=a+bn,a,b为常数,n为征募人数,N为社会适役总人数,那么在募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2,在征兵制条件下征募n个人的机会成本为:an+1/2bnN。如果国家需要所有的合法服役者都参军时,社会总机会成本一样,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所以an+1/2bn2<an+1/2bN,也就是募兵制优于征兵制。如果在这个模型中加入税收成本因素,则在募兵制条件下,军事人力价格由市场供求均衡决定,那么征募n个军人,军方需要支付的工资总额为an+bn2,工资是由税收支付的,税收会产生超额负担。假设每元税收产生的差额负担为一个正的常数?茁,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an?茁+bn2?茁。在募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2/2bn2)+an?茁+bn2?茁。征兵制条件下,假设军方支付工资为W,那么为了支付军人工资会产生的税收差额负担就是:W?茁N。在征兵制条件下,社会总成本为(an+1/2bnN)+W?茁n。求均衡解得到nE=4[(W-?琢)?茁+1/2bN]/b(1/2+?茁),也就是说当征募人数n=nE时,采用哪种征募制度成本都一样。如果n<nE,采用募兵制成本比较低,如果n>nE采用征兵制成本比较低。同时,当军事人力供给的机会成本曲线缺乏弹性时,军人较高的工资增长引起的税收成本就会抵消掉募兵制的优势[23]。以上分析把兵员征募制度的社会成本界定服役的机会成本和军人工资引起的税收成本之和,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其他成本(如训练成本)没有考虑进去,同时仅仅考虑了成本,没有考虑社会收益。但是毕竟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分析框架。

沃纳和阿什(1995)在《军事人力经济学》(The Economic of Military Manpower)一文中对李-麦模型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考虑了训练成本,将单期服役模型扩展为两期服役模型,考虑了收益问题,提出了沃-阿模型。根据沃纳和阿什的分析,征兵制和募兵制的成本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军人服役的机会成本;(2)征募和训练成本;(3)税收成本。对于募兵制来说,前两项的成本要低于征兵制,但是第三项的成本要高于征兵制。当军队的规模超过某个点时,就可能使募兵制丧失成本上的优势,此时政府就应该采用征兵制[24]。

沃纳和耐古鲁萨(2005)在沃-阿模型的基础上,在《逃避成本与征兵理论》(Evasion Costs and the Theory of Conscription)一文又加进了征兵制下个人逃避服役以及政府为了打击逃避兵役行为而付出的成本,在综合权衡两种兵员征募制度的征募成本、训练成本、维持成本、税收超额负担和逃避成本的基础上,构造了两种征募制度选择的理论模型[25]。

以上分析是建立在两种兵员征募制度下,相同规模军队的潜在生产率是相同的假设前提之下的。实际上募兵制军队的效率要远远高于征兵制军队的效率,如果考虑到效率因素,“当一个国家需要一支大规模军队时,是征兵制更优还是募兵制更优,依然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26](2001)。

四、征募制度经济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以及前景

相对西方的研究,国内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走进中国的标志性事件是:陈炳福(1992)译自Schmidt主编的《军费问题研究》是较系统介绍西方国防开支理论的著作;姜鲁鸣(2001)等翻译的《国防经济学手册》是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进入中国的标志;杜为公、卢周来、姜鲁鸣(2002)等国防经济学者分别出版了系列介绍现代国防经济学的著作;杜为公(2004)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西方国防经济学最新发展研究”获准立项,使“国防经济学”这一名词第一次出现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称中;2004年12月第四届“中国经济学年会”开始设立“国防经济学专场”。

对于征募制度的研究,杜为公(1997)在《西方国防经济学》一书中,通过明确的征兵制理论模型,描述了征兵制与志愿兵役制的成本差别。姚荣(2001)通过对自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在兵员吸纳成本构成方面的比较,论证了自愿兵役制将成为军事人力吸纳的最佳方式。蔺翠峰(2003)在《军人职业化制度研究》一文中,对征兵制与募兵制的经济成本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结合了多项公式的计算结果,得出吸纳成本与军力规模的关系。杨罡、马来宇(2006)以义务兵役制、志愿兵役制为对象,从兵役税、军队预算成本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比较两者的征募成本,认为实行志愿兵役制成本显然是要高于征兵制的成本,如果考虑兵役税,那么征兵制的成本又高于志愿兵役制的成本。罗梅(2006)运用制度经济学以及历史分析、动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历次兵役制度变迁过程进行理论概括,揭示出兵役制度变迁的比较优势规律。上海财经大学严剑峰所著的《兵员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2007)是国内目前关于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唯一一部专著,对不同兵员征募制度造成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一般的、规范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兵员征募制度的选择和变迁做了深入的实证分析[27]。侯永平(2007)对征募大学毕业生服役的成本收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并从大学毕业生的角度出发,构建了一个模糊综合评判模型,来探讨大学毕业生的服役决策问题。2009年,万玺负责的“军人征募及退役改革研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立项,成为目前国内第一个有关征募制度经济学分析的部级项目。稍后,“军事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名词第一次出现在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指南中。

应该说,国内关于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缺乏通过经济学为国家征募制度改革进行实质性的政策建议。西方的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未来的研究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深入的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要综合考虑影响征募制度成本与收益的各种因素。当然,要准确估算两种兵员征募制度对军方成本的影响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它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和假设。不过从学术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仅是估计的准确性,而且在于方法的科学性上。一旦采集到真实数据,把这些真实数据代入到计算方法之中就可以比较征募制度的真实成本了,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家征募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以及时间表,真正体现出经济学作为工具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的价值。可以毫不讳言地说,中国的经济学家在中国征募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将同美国当年的经济学家的作用一样重大。

参考文献:

[1]M.C McGuire. Defense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J].Handbook of Defense Economics,1995.(1):13-43.

[2]F.W. Hirs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ar [M].London, UK:M. Dent & Sons Ltd,1914.

[3]A.C.Pigou.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War [M].London, UK:MacMillan and Co,1940.

[4]K. Hartley and T.Sandler.Handbook of defense economics[M].Newyork,USA:Elsevier Science Publishing Company Inc B.V,1995.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59.

[6]Milton Friedman .Why not a volunteer army? In Sol Tax, ed., The Draft[M].Chicago,USA: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7:200-207.

[7]Stuart H.Altman, Alan E. Fechter. The Supply of Military Personnel in the Absence of a Draft[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57(2):19-31.

[8]W. Lee Hansen, Burton A. Weisbrod. Economics of the Military Draft[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67.81(3):395-421.

[9]J.C.Miller.Why the Draft? The Case for a Volunteer Army[M].Baltimore,USA:PenguinBooks. 1968.

[10]Anthony C.Fisher . The Cost of the Draft and the Cost of Ending the Draft[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9.59(3):239-254.

[11]Stuart H.Altman, Robert J. Barro. Officer Supply―The Impact of Pay, the Draft, and the Vietnam War[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1.61(4):649-664.

[12]John T. Warner,Beth J. Asch. The Economic of Military Manpower[J].Handbook of Defense Economics,1995.(1):373.

[13]John J. Siegfried. Better Living Through Economics [M]. US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0.254.

[14]T Ross.Raising an Army:A Positive Theory of Military Recruitment[J].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1994.37(1):101-131.

[15]Edgar K.Browning.On the Marginal Welfare Cost of Tax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7.77(1):11-23.

[16]John T. Warner, Beth J. Asch. The Record and Prospects All-Volunteer Military in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1.15(2):169-192.

[17]Curtis J. Simon, John T. Warner. Managing the All-Volunteer Force in A Time of War. Economics of ?Peace and Security Journal. 2007. 2(1):20-29.

[18]Milton Friedman. Discussion:Recruitment of Manpower Solely by Voluntary Means, in Sol Tax, ed., The Draft:A Handbook of Facts and Alternatives[M].Chicago,USA: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7:203- 204.

[19]Stuart H.Altman, Alan E. Fechter. The Supply of Military Personnel in the Absence of a Draft[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57(2):19-31.

[20]Walter Y. Oi.The Economic Cost of the Draft[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7.57(2):39-62.

[21]Anthony C.Fisher . The Cost of the Draft and the Cost of Ending the Draft[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9.59(3):239-254.

[22]Benjamin P. Klotz. The Cost of Ending the Draft:Comment[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0.60(5):970-978.

[23]Dwight R.Lee, Richard B.McKenzie. Reexamination of the Relative Efficiency of the Draft and the All- Volunteer Army[J].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1992.58(3):644-654.

[24]John T. Warner,Beth J. Asch. The Economic of Military Manpower[J].Handbook of Defense Economics,1995.(1):347-398.

[25]John T. Warner, Sebastian Negrusa. Evasion Costs and the Theory of Conscription[J].Defence and Peace Economics. 2005.16(2):83100.

[26]John T. Warner,Beth J. Asch. The Record and Prospects All-Volunteer Military in the United States[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1.15(2):169-192.

[27]严剑峰.兵员征募制度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Economic Study of Western Military Recruit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in China

Wan Xi1,2

(1.College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Chongqing 401331, China;

2.Managemet School, Queen's University, Belfast, UK BT9 1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