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理财规划报告范例6篇

综合理财规划报告

综合理财规划报告范文1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受托责任;政府会计

“十二五”规划提出“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于2010年正式《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并选择了11个省市进行了试点,2012年试编范围扩大到23个省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高到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的高度。2014年12月,财政部正式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内容以及时间表、路线图等。通过分析试编工作的基础和现状,对进一步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现实意义

我国政府财政报告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是为了反映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情况、起着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的迈进,仅实行决算报告提供的信息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的全貌,以及政府部门服务运行成本,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有如下重要意义。

一是摸清家底,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撑,有效防范财政风险。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我们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风险日趋复杂,为促进政府财政收支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决策者在做出经济决策时,不仅需要了解政府当期的财政收支,更需要准确判断政府未来的收支走势。相关决策的信息支撑不能仅依赖于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政府财务报告。通过会计制度的改革,建立起能够全面反映政府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财政能力和责任的政府会计制度,不仅有利于决策者准确判断政府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走势,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又能充分发挥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有效防范财政风险。

二是全面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建立服务性政府的一项重要目标是提高政府绩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政府会计能够准确核算反映政府各部门、各业务活动的成本与费用。通过引入权责发生制、客观、准确的核算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可以正确评价政府活动的成本,促使政府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与运行效率。

三是提高公共财政透明度,实现阳光财政。透明度是衡量政府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不同于企业,政府作为特殊的会计实体,其责任委托方是广泛的社会公众,对社会公众而言,政府财务报告是公众作为委托方用来评价受托方责任业绩的重要来源。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对会计信息的来源和质量有更高的要求。为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不仅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财政财务信息披露机制,更重要的是还要确保信息通俗易懂,能被广泛的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的理解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切实提高财政透明度。四是提高政府财政管理水平。近年来,对于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的改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试编过程既是积累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培养人才的过程。在探索中既能发现现行预算会计管理中的问题,为完善预算会计制度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同时也便于培养一批既熟悉财政财务管理又通晓政府财务会计的人才,为政府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合并范围的界定不清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实际是报表合并的过程,对于哪些主体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合并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影响财务报告反映信息的相关性。根据财政部2012年颁布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级政府财政;二是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是土地储备资金、公益性国有企业、物资储备资金等。这种划分方法对相关主体缺乏清晰的界定标准,导致在试编过程中,各级政府对合并主体的划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由于各地合并标准不统一、范围不一致,导致地方政府间的综合财务报告数据缺乏可比性。

2、现行政府财务报表体系不全面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报告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附表、会计报表说明书。尽管现行政府综合财务报表覆盖的预算单位范围广,但报表体系比较单一,缺乏反映政府运营成本和绩效评价的财务报表,且较多的依赖于预算会计信息,对于具有注释性、解释性和分析性的非会计信息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现行财务报表体系的全面性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年度综合财务报报包括概况、财务和统计数据,虽然财务报表是核心内容,但其报告体系中也包括大量非会计、非定量的内容。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财务报告中还提供政府或有负债以及政府承诺信息等。在当前政府财务公开状况下,社会公众作为委托方难以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3、权责发生制的运用具有局限性现阶段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报表为原始数据,经过技术性的调整汇总编制而成。由于缺乏系统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进行规范,因此编制方法还比较粗糙,属于一种技术性的不同报表项目汇总调整合并。综合财务报告中权责发生制的运用不是对于日常业务核算,而仅仅是对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即“调表不调账。这导致了试编工作中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其运用不是针对业务核算本身,而是仅局限于报表调整。4、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抵消难以做到准确全面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对内部事项进行合并抵消,防止重复计算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现行的做法是年终进行调账,对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合并抵销,抵销后的最终结果由财政部门汇总反映。由于不同的核算主体对于同一业务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抵销处理过程必然存在人为估算,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合并抵消处理时必然会存在遗漏、不全面、重复反映的情况,影响合并报表的准确性。5、编报人员会计核算水平有待提升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引入了部分管理会计的理念,强调预算管理中政府的受托责任与透明度,因此会计核算比收付实现制度下的预算会计更加复杂,对财政会计的业务要求也更高。再则,受现行预算会计管理范畴的制约,当前政府会计所涉及的一些业务,如公共储备物资管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政府公职人员养老负责管理等业务对于相当一部分财政会计来说还比较陌生,这都会增加改革推进的难度。

三、有关思考和建议

一是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通过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明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合并标准、内部交易业务处理规则。综合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合并标准决定着报告提供的信息整合过程和信息范围。传统预算会计立足点突出强调政府作为信息提供者,改革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立足点则是从信息提供者转向了信息需求方。立法部门、政府和社会公众等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国家治理的宏观需求,财政资金的流向和结果,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范围等都是影响合并范围的因素,而合并标准决定了被合并方的哪些信息能够进入合并财务报告,直接影响到合并范围和财务报告信息含量。国际上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合并标准,我国需要在充分考虑财政管理体系、治理目标等基础上,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对合并标准做出恰当的选择。此外,政府内部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的大小,内部业务抵销分录的全面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过程中,需要制定专门的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二是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与披露机制。通过外部审计和监督降低委托风险,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与可信度。建议参照企业的做法,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尤其是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外部审计,真实反映政府的债务规模、结构及增减变动情况,并对政府的运行成本及财政的可持续能力做出评价,提出促进财政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同时建立强制披露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不仅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政府财政工作的了解,还可以通过公众监督倒逼政府改革,采取措施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及债务风险。可以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实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的整合与阳光财政目标完全吻合。向委托方提供经审计的可靠、相关、全面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接受市场约束和监督的前提,也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问责政府、效能政府的前提。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财政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技术性高的工作,对专业化知识要求较高,为了保证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多渠道的综合培训,使会计人员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业务有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加强调研的力度,通过交流学习,增进各地区和和部门的之间的互动和配合,培养知识全面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推动政府会计改革提供有利支持,确保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5(02).

[2]戚艳霞: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分析与完善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5(09).

[3]阮国迟:关于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5(05).

[4]张欣杰: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思考———基于海南省洋浦开发区财政的视角[J].财政监督,2015(02).

[5]冯任佳: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14(05).

综合理财规划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开发(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报)批。

第十条有关镇区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未能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和开设银行专户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建设的;

(三)未核准招标方案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理财规划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财政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不包括外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计划,依法筹措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编制的资金收支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

第七条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条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

第九条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但在项目计划经批准调整后,财务计划也应随之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是指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的自筹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其投入比例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三条占用费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形成资产的运营收入(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收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范围使用。投资参股经营资金按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贷款贴息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单独安排的,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支出。项目贷款未落实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财政年度投资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条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偿资金债务必须落实借款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有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回收。

由于遭受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偿资金无法归还或不能按期归还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

第二十四条占用费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财政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及必要的回收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的租赁、承包、出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股经营的有关支出)。

第五章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间机耕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有形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有形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有形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工程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借出有偿资金、委托贷款、有偿资金放款、参股经营投资、转出参股经营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有偿资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三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借款合同发放。

第三十四条委托贷款是指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占用费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有偿资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项目计划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的应按时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六条参股经营投资是指通过资产运营机构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第三十七条转出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的财政参股经营资金。

第三十八条预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设合同预先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买材料、设备等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材料是指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四十条待处理有偿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贷款超过约定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列入呆账的有偿资金。待处理有偿资金的核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继续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实体项目工程。

第四十二条竣工工程是指已经完工、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

竣工工程验收前,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按有关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工程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工程修复和返工费用,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列支或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转入参股经营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

第四十四条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四十五条转入参股经营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参股经营资金。

第四十六条应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或报账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四十七条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按规定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预留,待项目运行期满后,视运行情况及时清理结算。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十八条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主要是其他往来款项。

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净资产包括本级有偿资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未完项目结存、本级参股经营资金、参股经营收益。

第五十条本级有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有偿使用的资金,以及占用费收支结余、其他收支结余和完工项目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五十一条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工程资金。

第五十二条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完工工程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五十三条未完项目结存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账当年收入数与拨款数之间的差额以及报账资金、工程资金专账当年收到的未完工项目资金。

第五十四条本级参股经营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股经营资金。

第五十五条参股经营收益是指投入到参股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实际取得的收益。

第九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有必要,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检查审计。

对截留、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支出明细表、净资产变动情况表、有偿资金情况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资金拨借情况;有偿资金投放和回收情况;参股经营投资的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条财务评价指标包括:配套资金到位率、自筹资金到位率、有偿资金回收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一)配套资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配套资金实际到位数

配套资金到位率=------------------×100%

配套资金计划数

(二)自筹资金到位率。反映农村集体或农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计算公式为:

现金投入到位数+以物折资到位数+投劳折资到位数

自筹资金到位率=---------------------------------×100%

自筹资金计划数

(三)有偿资金回收率。反映已到期有偿资金的回收情况。计算公式为:

截至报告期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数

有偿资金回收率=------------------------------×100%

截至报告期应回收的有偿资金数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是指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参股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权益。计算公式为:

期末国有资产总额

综合理财规划报告范文4

摘要:分部财务报告衍生于企业财务报告,是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必要补充。与多数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研究过于滞后,制定和颁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报告分部的划分标准、应报告分部的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分部财务报告的编制提几点建议。

关键词:分部财务报告报告分部划分标准应报告分部确定

现代证券市场是建立在信息披露制度之上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在企业已出现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全球性发展趋势的当今,从总体上反映一个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括情况的合并报表,虽然可以展示集团的全貌,但它的高度概括性必然带来其无法披露细节信息的局限,合并报表掩盖了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差异,隐匿了集团中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各个分部的盈利能力、发展速度、承受风险的能力和承受风险的程度等有用信息,致使财务报告用户无法据以满足其有效决策的需求。为弥补合并报表的先天不足,需要对合并信息进行分解披露,国际上通行的对合并信息进行分解披露的途径之一便是编制分部财务报告。本课题拟就我国上市公司的分部财务报告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分部财务报告的现状及国际比较

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影响,分部信息的披露即是如此。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分部信息的披露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完全的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以前)。在1994年以前,由于证监会没有公布正式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因而是否披露分部信息完全取决于各上市公司。在披露分部信息的上市公司中,披露的程度和范围存在很大的差异。(2)指导性的自愿披露阶段(1994年—1995年)。1994年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对公司的分部信息做了模糊的定性描述要求,但并未做出强制性披露的规定。在这一时期,已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分部信息来传递对它有利的信息。(3)半强制披露阶段(1996年—1997年)。199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了对《准则第二号》的第一次修订稿,在以附件形式颁布的《财务报表附注指引》中规定了分地区、分行业资料的披露格式,要求公司按行业和地区分类提供前后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并且要求对集团内分部间的交易结果予以抵消。(4)1998年开始,强制披露阶段。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了经再次修订的《准则第二号》,对分部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只要求披露行业分部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二是披露的指标只规定了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三项,不再要求披露分部税前利润和净资产信息。1998年12月的《准则第二号》修订稿对分部信息的披露要求未作改变。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也对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编报分部财务报告的要求,规定公司编制“利润表”附表2“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年报),并要求公司在该附表中按行业和公司所在的地区披露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十三项指标。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

美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的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居世界领先地位。早在1939年,美国就已经鼓励企业对国外经营分部作单独的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69年对在美国证交会登记的公司提出披露行业信息的要求。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第14号准则《企业分部的财务报告》,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信息和地区分部信息。以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陆续了第18号准则(1977年)、第21号准则(1978年)和第24号准则(1978年)等一系列与分部财务报告有关的准则:第18号准则要求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用于分部财务报告;第21号准则要求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按行业、国外经营、主要客户和出口销售披露分部信息;第24号准则规定企业免于编报分部信息的几种情形。这些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美国企业分部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南。1991年4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理事会成立了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经过三年的研究,该委员会完成了综合报告《论改进企业报告》,有不少篇幅涉及分部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该综合报告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美国有关分部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和走向。

英国是最早提出分部财务报告要求的国家之一。1965年,英国的股票交易所率先要求上市公司编制分部财务报告,披露分行业的营业额和利润额以及分地区的营业额;1967年,英国公司法首次作出公司应披露分部信息的法律规定;1990年,英国原会计准则委员会综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了标准会计实务说明书(ssap)第25号《分部报告》,要求企业增加披露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净资产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了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要求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而后,该项准则经修订后于1997年公布,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

其他许多国家和组织也有披露分部信息的要求或建议。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类似于美国的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欧盟国家有类似于英国公司法中关于分部财务报告要求的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披露分部信息的建议;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也对披露分部信息予以支持。

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已越来越大,呈现出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经营的趋势,为分部财务报告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同时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随着投资者理性程度的提高,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分部信息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分部财务报告的研究滞后了。当务之急是制定和颁布一项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具体会计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多元化企业或集团的分部信息披露。以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分部财务报告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报告分部的划分标准

分部财务报告是指企业集团对其内部按一定标准划分的披露重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解信息的报告。分部的划分和确定是分部财务报告的基础。虽然分部的划分可有行业、地区、客户、组织结构、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线、主要产品以及法律实体等多种标准,但由于按行业和地区提供的分部信息最能深入说明一个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因而行业和地区的分部信息最受用户关注。

行业分部(“businesssegment”,译为产业分部),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由于产业结构几乎是影响所有企业机会和风险的关键因素,故此项信息特别有用。

地区分部(geographicalsegments),是指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在特定经济环境中从事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它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报酬不同于企业在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部门。由于不同地区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等,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按地区分部提供的信息,将有助于深入了解企业的机会和风险。

我国现行规定对报告分部的划分偏重于行业分部标准。《准则第二号》只要求披露行业分部信息,不要求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附表格式则以行业分部为第一级分部,以地区分部为第二级分部。我们认为多数上市公司一般是按行业进行管理并编制内部财务报告的,其按行业提供的分部信息最能反映实际经营状况,故以行业为标准划分分部是恰当的。但也有一些从事多种经营的上市公司,并不按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对这样的公司要求其以行业为标准披露分部信息则并非最为恰当,因为这一做法会增加分部财务报告的会计工作量和编制成本,同时也不一定符合财务报告用户的信息需求。我们的观点是,当企业的内部财务报告体系是以地区为基础划分分部时,如果以地区为标准划分分部能更好地反映一个公司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公司应按地区分部对外提供分部信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分部财务报告准则时,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对第一级分部的划分,除规定行业分部标准外,还应增加地区分部标准,企业在编报分部财务报告时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第一级分部的适用基础。

(二)关于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对财务报告用户来说,只有具有重要性的信息才是有价值的信息,对不重要信息的披露,势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并给用户造成“干扰”。因此,为突出重点和保证会计信息的重要度,企业只需对重要分部的信息予以单独报告,其他分部则采用汇总报告。

关于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许多国家都对此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应在分部报告中予以披露的分部是收入主要来自外部客户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1)其对外对内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10%或以上;(2)其分部成果(利润或亏损)占全部盈利部门或全部亏损部门的汇总成果10%或以上;(3)其资产占企业总资产10%或以上。又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规定,符合下述三个条件之一的行业部门,应列为“应报告行业分部”:(1)该分部的营业收入占整个企业合并收入总数10%或以上;(2)该分部的营业利润占企业所有未发生营业亏损的行业分部的合并营业利润10%或以上,或者,该分部的营业亏损占企业所有发生营业亏损的行业分部的合并亏损数10%或以上;(3)该分部的可辨认资产占整个企业合并可辨认资产10%或以上。主要客户信息,凡占企业经营收入10%或以上的单个客户,应予以披露。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的信息,凡销售收入占合并收入总额的10%或以上,或者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10%或以上的国外分部(地区或国家)均需要进行披露。

此外为保证分部信息的充分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规定了“75%”的限制条件。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规定,如果把企业已报告的分部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相加,其总额不到企业总收入的75%,企业应增加报告的分部,直到其来自客户的收入总额达到75%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则规定,所有应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

在我国有关分部财务报告的现行规定中,除《准则第二号》提出了行业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之外(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或以上),对报告分部的确定无其他规定。我们认为,应报告分部的确定是分部财务报告的前提,我国的现行规定过于简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分部财务报告具体准则时,应考虑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南。如,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有关规定,采用“10%”的重要性标准和“75%”的限制条件,当某一分部的营业收入、损益和资产占企业合并后的经营收入、经营损益和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时,该分部便作为应报告分部单独披露;当应报告分部的外部总收入占合并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足75%时,应确定另外的应报告分部,直至达到75%的水平。

(三)关于分部财务报告的内容

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分部报告的内容通常只限于一些关键指标。如: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主要分部报告形式披露以下指标:(1)分部收入;(2)分部成果;(3)分部资产的账面总额;(4)分部负债的账面总额;(5)当期购入的分部资产(财产、厂场、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总成本;(6)当期分部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总额;(7)除折旧费和摊销费以外的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8)企业从联营、合营或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获得的净损益份额(如果这些联合经营实质上均在该单个分部内),以及相关投资金额。此外,它鼓励企业对分部收入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作出披露,对具有相似规模、性质或影响的分部费用项目作出披露,还鼓励企业对分部的现金流量信息作出披露。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行业分部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符合披露标准的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按地区别及总额披露;符合披露标准的主要客户,按各该客户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须注明从事该销货的行业部门,但不必注明个别客户的名称)。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其综合报告《论改进企业报告》中建议增加边际毛利、现金流量、营运资本、研究和开发成本、资产的主要类别等指标。

如前所述,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中披露的指标有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或亏损、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等十三项。我们认为,以上披露要求还有不完善之处,具体体现在:(1)某些指标涉及对共同费用的分配,可能会给管理当局以操纵分部财务信息的机会,容易给财务报告用户带来误导,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等三项指标;(2)某些指标的披露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指标。当多个行业分部集于同一会计主体时,该会计主体的投资和筹资活动未必按各行业分部进行明细核算,从而未必能提供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部资料,企业若另外搜集有关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分部资料,势必加大会计的工作量和核算成本,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我们建议分部财务报告具体准则的制定机构能对此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①ias14,segmentreporting,1997.

综合理财规划报告范文5

一、财务管理机构

综合科为本办财务管理的科室。机关财务管理在主任、分管主任的领导下进行。

二、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计划和预算,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能,协助单位当好家,理好财。

平时,积极向办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对所有账目、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月底要有详细的月报表,列明拨款、支出及财务盈亏等情况,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如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资金财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和纪律处理。

三、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和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预算。

(二)严格按预算计划的项目和限额支出,加强对各项支出的控制、把关,原则上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三)定期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每月提供一份财务报表,每季度提供一份财务分析报告。

(四)每月公布一次机关财务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费支出管理。

(一)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用款,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分清支出性质,按规定的渠道分别列支。勤俭节约,讲究支出的经济效果。

(二)经费支出实行事前报告和事后审核制度。正常经费支出先由用款科室写出详细用款计划,报请分管主任审核后,经主任批准再支出。报销各种开支单据时,要附有主任签字的用款计划,否则财务室不予报销。大宗经费如宾馆接待、饭费支出、加油费结算、土特产品采购等,统一由主任审核无误后,再办理结算手续。

(三)用款人必须持合法的原始凭证报账,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内容不全、手续不齐备的凭证不予报销。

(四)会设费支出。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事前有预算,报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事后有决算,经主任签字后,财务人员再给予报销。

(五)差旅费支出。在外住宿不许超出规定标准,具体标准:一般情况下,省会以上级别的城市,科级以下(包括科级)每天不超过160元,处级每天不超过200元;到地级以下城市出差,科级(含科级以下)每天80元,处级干部每为140元以内。每人每月固定差旅费补贴100元,司机每月定额补贴500元。对出租车票原则上不予报销。主任和调研员市内公务活动,在公车不能保障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出租车票,原则上半年包干解决一次。工作人员出差、下乡的零星出租车票,由持票人说明原由,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与报销。

(六)办公用品购买和领取。机关购买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由各科室提前向综合科提出申请,综合科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科负责统一购买。购买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实行公开招标、询价,货比三家,择优选用。所购物品交综科保管人员统一管理,并按照发票开据的物品进行登记,办理入库手续。购物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分管主任、主任四方签字才可报销。各科所用办公用品,由各科按需要向保管人员申领并登记。

(七)小汽车实行单车核算,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单位加油、维修的,事先请示主管领导。对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单位加油、修车、参保的,一律不予报销。每辆车定期考核公里耗油量和修理费的开支。

(八)严格控制电话费、网络费的开支。长途电话先拟出文字稿,长话短说,减少通话时间;无关工作的电话尽量少打或不打。手机话费按市纪委文件执行。

(九)严格控制资料费开支。各科室的文印、纸墨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和购置。较小的材料打印一般在本办完成。复印和大材料的打印,事先向综合科打招呼,经主任批准,凭文印单到定点单位复印打印。各科所需打印纸、墨根据需要向综合科领取。任何人不得在非定点单位打印材料,不得自行购买打印纸、墨,否则不予报账。

(十)探视病人和红白事费用开支。以单位名义探视病人,事先报经主任批准,由综合科统一安排,一般一个病号探望一次。需要购买营养品的,每次限额200-300元,最多不超过500;。红白事原则上由个人负担费用,需要统一安排的,由综合科提出意见报主任批准。

(十一)报账时间。实行一月一报账。无论有无资金,个人所持当月发生的单据必须在当月25-30日,集中由主任签字审批,经办人把所签单据交财务人员,汇总后到支付中心统一报账。当月费用当月审批,对逾期未签的单据下月不再受理。如报账日期间主任出差或逢公休日,主任审核签字时间顺延至下月1—5天进行。经办人必须本人持票找主任签字审批,财务人员不得接收未经主任签批的单据。

(十二)现金管理。因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本单位不存在库存现金。原则上不预支各种费用,如确实因公需大额现金,经办人无法垫付的,用款人事先请示主任,主任批准后,填写正式借款凭证,到市财政支付中心领取。未经主任批准,财务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出借现金。

五、办公设备的管理

(一)对各科室使用的办公设备,按类别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落实责任人、使用人。需要调换的,由综合科办理增减变动手续。对非项目购置的录像机、VCD、录音机、照相机、数码相机、GPS等仪器设备,由综合科统一保管,科室使用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综合理财规划报告范文6

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层如何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以及外部审计师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审核中的作用是目前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与实务的重点内容。

一、萨班斯法案是对财务舞弊频发的回应

2001年底发生的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丑闻,暴露了美国核查体系的严重缺陷,严重动摇了公众对会计师行业的信心。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以下简称“SOA”或“萨班斯法案”)。与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相比,萨班斯法案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的公司,包括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外国注册而于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符合SOA的要求。其中的404条款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承诺对其披露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保证这种真实性。随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于2004年3月9日了第2号审计准则――《在财务报告审计时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审计》,最终明确了上市公司和审计师在这一领域的责任,为萨班斯法案404条款遵循工作的具体实施指明了方向。

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萨班斯法案404条款

在萨班斯法案中,对在美上市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方面涉及最多也最为密切的条款是404条款。该条款要求公众公司管理当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披露报告,同时外部审计师必须对该份报告进行审计。具体来讲,404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

SEC应当相应地规定,要求企业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内部控制报告:

(1)强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

(2)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方面

对于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上述评价和报告应当遵循委员会或认可的准则。上述评价过程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

(二)404条款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影响

SOA404条款的有关合规性备案工作涉及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而不论其注册地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在交易所市场如纽约交易所(NYSE)、美国交易所(AMEX)和纳斯达克(NASDAQ)上市,或在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

总体而言,SOA404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责任感,完善内部控制,加强信息向公众的披露,提高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质量及透明度,对违反证券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及加重其刑事责任。但是,与此同时,SOA提出的改革公司内部治理的要求使上市公司花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和金钱,尤其是针对SOA404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的要求建立的有关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系统,许多公司估算建立一套合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成本高达7位数字的美元之多,每年需要花的维护成本也不会是一个小数目。然而,SEC认为,从长远角度看,一旦发生公司丑闻,投资者的损失将远远超过公司目前付出的成本,因而针对SOA的合规性备案工作能够带给美国公司的利益远大于现在公司所耗费的成本,尽管代价高昂但也是必要的。SOA要求,大多数的美国注册上市公司在2004年11月15日前必须符合SOA404的要求,而对于小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7月15日。可见,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已经没有太多的选择,要么合规,要么只有退出市场。对于有可能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及早着手完善内部控制的工作则可以在未来启动上市计划时节省项目所耗的时间。

三、在美上市中国企业应对萨班斯404条款的思考

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不仅已在美国上市的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完成SOA合规性的工作,对于计划在美国上市的企业,SOA404合规性的工作也成为一项现实需要。笔者认为,中国企业在按照SOA404合规性要求建立、完善、评价和报告内部控制体系的过程中,关键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组建综合项目委员会

404条款的实施项目应受到高层管理人员的广泛深入的监督。明确该项目的各个层面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将有利于项目的成功实施。笔者认为,应该建立综合项目委员会来执行此项目。该委员会应在一个高层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委员会应从各主要相关部门选出一个代表。这些部门主要包括财务部、会计部、信息技术部、法律部和内部审计部。对于具有多个业务单位或业务覆盖地区广泛的大型公司来说,管理层可以考虑建立几个分支委员会,并由分支委员会向综合项目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适当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实施SOA404合规性工作的最大挑战在于普遍缺乏熟悉美国公司先进内部控制标准和SOA要求的人才。因而,引入外部专业顾问或人员协助本企业进行SOA合规性的备案工作,将有助于该项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得以顺利进行。

(三)在项目界定与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记录与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