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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知识点范文1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电网运行平稳有序,有力保障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但是,由于部分单位对电网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近期我市破坏电力设施和违章施工等现象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时间
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专项治理目标
1、清理砍伐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及通道外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砍伐率达100%;
2、电力线路通道内(外)无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建筑物、堆积物;
3、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无违章开采、挖掘、施工、垂钓等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4、不发生因通道障碍引起的线路跳闸及停电事故;
5、不发生重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杜绝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引起的倒杆断线事故;
三、专项治理活动工作安排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信局、市电力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综治办、安监局、供电部等多部门参与,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活动。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下发《电力法律法规汇编》,指导专项治理活动依法开展。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分工,确定具体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广泛发动,全面组织开展治理活动。重点宣传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认真做好电力设施防护区隐患排查工作。对全市所有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违章植树、建房、开采、挖掘、施工、垂钓等危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行为及其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数据库,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治理方案。
(二)清理整治、消除隐患阶段(11月11日至12月10日)。
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依照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好清理整治工作。
一是对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违章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塑料大棚、放炮采石、钓鱼、放风筝以及堆放杂物等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安全。
二是依法清理非法收购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小冶炼厂,严厉打击收、销脏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三是依法对涉嫌窃电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对各类涉电犯罪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重点组织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犯罪和团伙,挂牌督办查获一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
(三)检查验收、总结评比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
由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及有关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对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并对在活动中积极配合,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完善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巩固活动成果,杜绝产生新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电力设施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全面整顿和规范供用电秩序,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二)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市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深入组织开展好电力设施防护区专项治理活动。要按照“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电力监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及时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责任。
各镇街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电力管理办公室要落实电力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大电力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供电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的人、技、物防建设,不断增强防护力量,不断创新和完善巡线机制,建立健全三级护线组织,做到有隐患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经信、安监部门要会同供电等相关部门,对靠近变电站、线路的起重设备、塑料大棚、垃圾场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电力设施保护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设施、违章施工、违章植树、违章垂钓等要及时制止、清除。综治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畴,严格考核。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和执行关,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结合电网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通道和安全保护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侵占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要严格在建工地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杜绝施工设备碰线(杆)、挖断电缆等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发生。农业、林业、公路、园林部门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通道、保护区内树木修剪、移栽、砍伐的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机关要坚持打防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专项治理活动的督导调度,及时调度通报活动开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
护理知识点范文2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七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条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
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
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
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六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条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
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将收购企业的核准登记情况抄送当地
电力管理部门。
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格、数量、来源和出售等情况,以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
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
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
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
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
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
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
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护理知识点范文3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引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违章建筑等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
三、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和报建申请。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
四、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应依法予以修剪、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如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超高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街道和人行道树木),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向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指导下,由林业权人(单位)进行修剪或砍伐,电力设施权属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补偿。如出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树木、竹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可先行处置,然后按规定报告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绿化建设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或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六、各电信企业应对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等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通讯线路进行整改,确保通讯线与电力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电信企业在进行新的通讯线路架设时,需要攀附电力杆塔、穿越电力线路的,应会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电力设施权属单位有权无偿清除。对于未经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同意,擅自在电力线路下架设通讯线路引发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交通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穿越电力设施和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等因素,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对已建、在建公路与电力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予以处理。农业部门在组织农田基本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杆塔基础的保护,防止在杆塔基础保护区内乱开挖,造成倒杆倒塔事故的发生。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力企业处理废旧金属、电力器件须出具处理证明,收购单位应进行认真的登记,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理知识点范文4
[关键词]电力保护 需要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F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2-0000-01
【引言】沁水县电力设施面临状况:
沁水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地处太行、太岳、中条山三大山系之间,全县共有十四个乡镇、21.3万人口。
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沁水全县十四个乡镇都要加大绿化面积,栽种在各个乡镇、村庄的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各种风景树骤然增多;其次,随着农村移民小区、移民新村的建设,基层群众借机在电杆下、变压器旁新建和改造房屋频繁,许多改建、扩建行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其三,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比比皆是。 由此可见,广大农村群众对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其行为直接威胁着电网的稳定运行。所以,笔者根据自己的调查,提出几点整改建议。
一、 电力设施面临屡遭破坏
(一)破坏行为屡禁不止
《中华人名共和国电力法》之第四条规定:“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为此,沁水公司每年都在全县各乡镇、村委流动宣传《电力法》等相关内容,并组织专业人员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但破坏行为时有发生。
例一:2009年,龙港镇东关村的某居民,为了方便自家楼房的扩建,私自将供电部门已安装好的一排表箱和接线拆除,任几十个表箱在空中悬挂、风吹雨淋,直到供电企业发现后再次投资2万多元进行了及时整改。
例二:2011年4月,龙港镇洞口村的晋源酒店,扩建楼房时竟然把0.4KV洞口台区北I回主杆的13号―14号电杆之间的输电线路封裹在阳台内,人们伸手就能触摸到电线,造成安全距离不足0.3米,为电力设施和个人生命财产都埋下了安全隐患。
据统计,仅仅2012年,沁水全县发生倒杆、断线、停电故障612次,其中90%是由于外力破坏引起;2013年,仅仅由于施工机械、运行车辆撞击电杆引发的停电事件23起,为此,不仅影响沁水县城2.3万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使城关供电所抢修人员增加出班百余次、抢修费用增加数万元。
(二)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5米、35―11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0米、220千伏高压线两侧各15米的范围内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实际上,城建规划部门无视《电力法》安全规定,乱批民房修建手续,导致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增多、火灾不断发生。
例一:柿庄乡新农村建设、村镇扩张规划时,未考虑当地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因素,导致某居民在35KV野柿线42号铁塔下方修建房屋,并把该铁塔围建在院内,任由小孩攀爬铁塔。
例二:端氏镇端氏村在城市建设规划时,未考虑电力线路和台区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批准居民在10KV回头817线路一号分支05-15号电杆下面修建临街房屋数十间,造成12根电杆紧贴着新修房屋的墙壁、安全距离严重不足。
据统计,沁水县郑村镇、端氏镇、中村镇、龙港镇等十二个乡镇10KV线路的下方,因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木、挤占电力线路的空间走廊百余公里,导致农村低压台区的供电线路跳闸、停电现象频繁,供电企业多次和当地群众协商,农民个人要求赔偿费用较大,且砍伐树木必须经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批准,解决树线矛盾耗时、费力,增加供电企业的生产成本。
二、破坏电力设施原因分析
综合现场调查结果,造成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破坏电力设施的原因有多种,其中47%是由于农村居民在变压器台区周边新建房屋、旧房改造、拆迁住宅区造成的;4%是由于部分中小企业在电杆、铁塔周围违章取土、违规挖矿采石爆破造成的;3%是由于运行车辆撞击电杆造成的;42%是由于部分乡镇、村委和居民占用电力线路走廊种植绿化带和风景树,树木严重超高造成的;1%是由于个别步伐分子盗窃变压器、电力线路造成的;3%是由于一些个体经营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或下方堆放建筑垃圾、焚烧秸秆荒草造成的,各种各样的破坏行为给电力设施保护增加了很大难度。
分析上述问题,找出原因如下:
一是沁水县东西长160多公里、南北宽55公里,山大沟深,电力设施大多数分布在山乡村野,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再加上沁水供电公司生产一线的人员数量有限,比如输电运检班仅有4人,承担着全县15条35KV线路、856公里10KV线路的巡视和检修任务,守护力量严重不足,如有问题很难及时到位。
二是部分群众公众意识缺失。市场经济在丰富物质、繁荣市场的同时,更为人们的自由经营提供了方便。但是,部分群众只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不考虑电力设施停电后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随意在电力设施旁边垒砖砌墙、建房造屋、堆放杂物、燃烧垃圾,对电力设施安全造成的危险无所顾忌。
三是少数经营者法制观念淡漠。近年来,虽然沁水供电公司利用各种机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家用电器安全用电小常识》进行宣传普及,但少数散布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废品收购点的无照经营者,还是抱着侥幸的心里收购变压器铜芯、变卖电缆导线,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商贩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是、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从事收购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等规定,为个别盗窃分子偷盗变压器、销售赃物导线客观上大开了方便之门。
四是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电力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由于电力企业经营的独立性,供电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沟通较少,地方政府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特点、行业法规和安全性要求不太了解,在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考虑不周,无意中助长了乡镇村民违反《电力法》等破坏行为,整改中常常受到地方政府不重视、职能部门不理解、村民不配合的“三不待遇”,导致一些个人和地方性企业违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山放炮、违章取土、修建超高建筑等现象层出不穷,运行车辆撞坏杆塔、挂断电线等停电事件屡见不鲜。
五是供电企业依法治企力度不大。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行业性法规,执行中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安系统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配合。
三 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是本人的一些浅见,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总之,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供电企业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关心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自觉提高公共安全意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护理知识点范文5
1病人的特殊性儿科病人大都是14岁以下的儿童,更多的是婴幼儿,患儿对护士有惧怕感,既不容易沟通,又不容易配合。同时陪护的人比较多。
2病情观察的特殊性儿科患儿的病情特点是起病急、变化快,加之患儿年龄小, 不会叙述病情变化,或者是不会说话的婴幼儿。
3护理操作的特殊性儿科患儿用药剂量小,输液分步多,加药频繁。
4静脉穿刺的特殊性对儿科护士要求有过硬的静脉穿刺技术,特别是头皮静脉穿刺有特殊性。
5健康教育的特殊性由于患儿年龄小,所以对儿科病人的健康教育和出院指导更多的是对家长的指导
儿科护理与其他科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对护士素质的要求也有其特殊性。
1 健康的身心条件
1.1 身体素质 护理工作是个特殊的职业,是脑力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工作。故首先要保持身体的健康,精力充沛才能保证顺利完成护理工作。身体健康,必然心情愉快、舒畅,感到生活美好,有兴趣,对工作有信心,而且精力充沛,动作敏捷,给人以美感。
1.2 心理素质 健康心理,是健康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心理健康的人能保持平静的情绪、敏锐的智能和适应环境的能力,乐意与人交往,能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乐于工作,而能将其智慧和能力在工作中发挥出来,以获取成就。
2 有效的沟通能力
2.1 现代的儿科护理,不仅要挽救患儿的生命,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疾病的过程对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等方面发展的影响。良好的交际能力,健全的社会适应性,护士角色的多样性,要求儿科护士必须掌握有效的人际沟通技巧,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相互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取得患儿及家庭成员的信任,营造和谐的人际氛围。帮助患儿及家属采取具体措施,达到健康和维护健康的目的,共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2.2 儿科护士职业本身具有社会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特性,要求适应不同的人物环境,护士与患者的交往应有目的性的交往。护士在与患者的交往中,要针对患者扮演的角色,根据患者的心理变化做相应的转换才能满足患儿的真实心理需要。
2.3 护患沟通应贯穿于日常的护理工作及健康教育。沟通的语言应精练、准确、清晰、通俗易懂且有逻辑性。
2.4 在语言交流中应恰当的应用非语言行为:如倾听、面部表情、抚摸、拥抱等。对幼儿来说,通过抚摸、拥抱可使其安静下来,消除其紧张情绪,使他们获得情感上的满足,同时,家长也感到亲切,体现护士的情感和关爱。
3 健康教育的能力
21世纪的护理工作,旨在向个人、家庭、人群和社区提供卫生支持,增进健康,预防疾病和提高生命质量。护士应充分利用现代护理活动中角色多元化这一有利条件,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卫生知识的宣教,使患者及家属认识到他们自身对健康有责任,增进他们的健康知识,改变他们的不良行为。同时,还可以帮助家属制订出维护患儿生长发育的照顾计划及指导家属有关养育子女的方法,以预防可能遇到或潜在的问题。
4 丰富的专业知识
4.1 儿科护理工作是以儿童为中心的护理过程,这就要求护士不仅应具备丰富的医疗、护理、营养、预防、保健知识,还要有娴熟的操作技术,特殊的护理技巧。同时,能熟练掌握儿科日常用药的剂量、作用及用法。
4.2 丰富的科学知识及熟练的操作技巧能根据儿童生长发育过程的变化及生理、心理需要给予全面的护理。
4.3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儿科护理技术已发展到具有比较复杂的临床护理技术,抢救技术及先进的检查技术。儿科护士必须熟练掌握这些相关的技术,才能减轻患儿的痛苦,从而取得最佳的护理技术。
5 抢救应急反应能力
儿科患者病情急、变化快,能否及时、准确无误的作出诊断和救护,直接关系到患儿的生命和以后的康复。护士应熟练的掌握急救技术及设备的使用,熟悉急救药品的应用,能熟练的配合医生完成对急诊或危急诊患者的抢救。还应具备独立工作时的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因第一个接触急诊或危急诊患者的往往是护士,在医生未到之前,护士采取的应急救护,能为抢救患儿生命赢得宝贵的时间。
护理知识点范文6
1.1负载突变形成的过电压
在另一种情况下也会形成过电压,即当电力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临时性故障时,这时需要将一些较大负荷的供电停止,这样也会导致电压的升高,产生内部过电压的情况发生。
(1)发电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其磁链是不会发生突变的,所以其会一直保持足够的输送功率,而其暂电动势则是不变的,这样则会出现相对电压升高的情况。
(2)发动机在运行时其制动系统及调速器本身所固有的惯性会使其保持一定的转速,而当发生甩负荷时转速则会增加,从而使电动机的电动势及频率增加。
(3)一旦甩负荷发生在输电线路长线的末端时,这时末端的电容效应则会使电压升高,从而产生过电压的现象发生。针对于以上情况导致的过电压,可以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并联电抗器、控制空载线路投切及限制长线路电容效应、在电机侧应加装快速消励磁系统等措施来减少或是避免过电压的发生。
1.2谐振过电压
系统发生谐振的根本原因为电感、电容元件共同组成的回路在工频或某一频率下发生了共振。可将其分为非线性谐振和线性谐振两种,线性谐振虽然过电压值很高,但谐振的条件范围较窄,即只有在非全相操作或系统故障时才会出现,如当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且其正序、零序阻抗满足时才会发生线性谐振。而非线性谐振是由系统中变压器或互感器等铁磁元件引发的,且随着外部电压的变化而改变,若回路中存在电缆、串联补偿电容器等元件且满足ωL>1/ωC时才会导致电压升高从而发生铁磁谐振,且铁磁谐振后会发生电流反向,容易引发电机反转的事故。系统发生谐振过电压所持续的时间是与其回路本身特性有关的,有可能仅持续一段时间亦或是稳定的,此时谐振过电压对系统的影响不大,但若其持续时间较长则可能引发系统一系列的谐振操作,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破坏谐振条件,如增加电阻、减小电抗或采用消谐器等。
2暂态过电压防护措施
2.1间歇性电弧接地过电压
间歇性电弧接地过电压通常发生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系统中,由于该类系统具有即使发生单相接地也能继续工作两小时的特性,因此其中的电弧可能多次发生充入,使线路上的负荷发生多次的重新分配,导致中性点电压升高,最终发生过电压。虽然此种过电压的幅值较小,仅为额定电压的3.5倍,但由于其持续的时间较长且范围较大,将对弱绝缘的设备造成严重影响,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避免。若电网的中性点接入的是消弧线圈,则此时电感电流补偿了中性点的电容电流,减小了重燃的次数及过电发生的概率。
2.2切小电感性电流电压
系统中的空载电动机及变压器即为小电感性负荷,由于断路器通常按照大电流条件设计灭弧能力,因此其切断小电流时容易引发电感和电容形成振荡,此时的对地杂散电容较小,会导致幅值极高的过电压的出现。由于产生此类过电压的电流较小,因此常用避雷器进行防治。
2.3开断电容性电流过电压
电容器所产生的电容性电流,所产生的位置多发生在电缆和空载线路上,这主要是由于断路在开民过程中所引起的重燃现象所引起的系统振荡,从而引发过电压。所以当发生这种过电压时,需要针对于控制断口电压上升的幅度来进行,可以在断路器的断口处来进行并联电阻,从而起到阻止过电压的产生。
3合空载长线过电压
在电力系统运行时,对空载线路进行关合操作是比较常进行的,特别是对于超高压系统,在进行重合闸操作时所产生过电压,对系统所造成的威胁是十分严重的,这也是对电网绝缘水平进行衡量的一个关键因素。当进行重合闸操作时,当线路有残压时,这时残压会与电源电压相互叠加而加速振荡的程度,这是过电压则会达到额定电压的三位。针对此种情况可采用如下措施加以限制:采用带合闸电阻的断路器进行合闸操作;及时消除线路的残余电压;采用专门的装置加以判断,在断路器的两相电压最低时完成选相合闸操作;使用磁吹型的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作为专门的后备保护。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