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范例6篇

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

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范文1

 

关键词:信义义务 诚信义务 制度完善

 

一、美国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变革探索

自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一场以激励和控制董事经营行为的公司治理博弈并未停息。美国根据自身股权结构、金融机制和资本市场的特点,发展出了一套“股东主权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公司外部治理模式。然而,世纪之交接连出现如安然、世通等世界著名公司的惊天丑闻,却对美国的公司治理敲响了一记警钟。以市场约束为核心的治理模式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的内部直接监督,而分散的股东与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滋生了经营者权力腐败的温床,所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约束势在必行。然而现实中,作为直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经营者信义义务却长期以来趋于弱化。商业判断规则、免责规定、补偿规定等的存在,大大抑制的注意义务作用的发挥。而忠实义务规范的范围则过于狭窄,一是其对“利益冲突”的规范仅着眼于经济利益;二是其对“股东利益至上”和“公司最佳利益目标”的强调忽略社会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具有美国公司法发展领头羊地位的特拉华州,欲以“诚信”为切入,重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以达到增强经营者责任的目的。

这场信义义务变革的焦点集中在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义务之上,不过对于“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还有着两种不同态度。(1)由独立诚信义务组成的“三元”信义义务体系。1993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CedeII案(Cede&co.v.Technicolor)的司法意见中首次提出“三元素”信义义务的观点:“原告负有证明董事在做出他们被诉决策时,违反了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素中的任意一个——诚信,忠实或者诚信的责任。”…此后,这一开创性观点在特拉华州判例中得到了重复性的体现,如1995年CedeIII案(Cinerama,Inc.v.Technicolor,Inc.),2001年的EmeraldPartnersv.Berlin案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并没有赋予诚信义务以具体的内涵,也没有运用“诚信义务”对案件做出具体分析。诚信义务中“里程碑”似的案例是1996年的Caremark案(InreCaremarkIntenrationlaInc.DeirvativeLitigation)。它首次将诚信义务从注意义务的领域分离出来,不再简单地将其看成是注意义务的另一种形式,并认为了“董事会持续地或者制度性地失察”是“构成诚信缺失从而导致其责任承担”的经营者诚信义务标准之一。而在2006年8月审结的迪斯尼派生诉讼案(InretheWaltDisneyCo.DeirvativeAction)又对诚信的意义、含义及几种恶信类型进行了阐释,大大加强了诚信义务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主审该案大法官Allen说,“在良久地仔细地考虑后,我的意见是,‘故意离弃职责,或者有意识地至其责任于不顾’是一个合适的(但非唯一)判断受托人是否行为诚信的标准。”而“没有诚信行为可以表现为,举例来说,受托人抱着某种目的做某事而不是以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的,或者受托人故意去违法,或者受托人面对应当履行的义务故意不去履行。还有其他一些恶信的例子有待实践中去发现,但是以上这三种是最突出的。”不过,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对在注意和忠实义务之外是否存在单独违反诚信义务的问题给出结论。(2)由附属诚信义务组成的“扩充忠实概念”的信义义务体系。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自1999年JacksonNat.1iLveIns.Co.v、Kennedy一案开始,就日益清楚地表明它对最高法院这种经营者信义义务分类的不满。在2000年的GaylordContainer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案中,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Strine则明确表示:忠实义务“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包括了“对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秉持好的而不是坏的信(faith)行事的补充性要求”。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Jacobs重申,尽管公司董事毫无疑问地负有诚信义务,但“理论上说,这项责任并不独立于忠实的信义义务。”诚信义务是“一个包含在忠实义务中的子义务或者‘补充要求’,不同于具有平等地位的信义义务中注意和忠实两大基础性义务。”衡平法院的“坚定的”态度似乎也影响到了最高法院。2006年11月,当特拉华州最高法院Stonev.Ritter一案时,其立场发生了出人意料转变。Holland法官说,“虽然诚信可以通俗地被称为包含忠实和注意义务的信义义务的‘三元素’之一,但诚信而为的义务并不构成与注意和忠实义务并列的独立的信义义务。”在此基础上,为使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更加协调,法院还进一步扩充了传统忠实义务的内涵,“忠实信义义务不仅局限于利益冲突的案件中,还同样包括受信人没有诚信行为的案件中,”“董事对已知责任不作为,证明了他有意对职责置之不理;因而违反了诚信的信义责任,从而导致对他们忠实义务的违反。”尽管判例法上对经营者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还在改革之中,然而,强调并厘清经营者诚信义务必要性、以及诚信义务的“独特”(disdinct)地位(不一定是独立)已经获得了立法肯定。“有意置职责于不顾”将被视为对诚信义务的违反,从而导致经营者个人责任的承担。这些必将坚定地推动公司法信义义务改革的深入发展。作为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我们更应当吸取他人的前车之鉴,未雨绸缪。

二、目前我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的现状

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范文2

关键词:网络营销;影响因素;因子分析

一、研究背景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世界网民数量将达到30亿,届时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将达8亿,网络营销必将成为21世纪企业营销的主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的兴起,并且还在不断地扩大市场,但在电子商务规模高速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经营管理能力却并没有随之提高。本文以2016年春节期间支付宝集五福营销活动为例,旨在研究影响用户对网络营销满意度的因素,从而探求企业有效网络营销的途径,为那些有意开拓电子商务市场的企业提供一些意见。

二、文献综述

雷波特和斯欧卡拉首先提出电子虚拟市场中电子渠道的概念。目前,国外的一些专家认为网络是一种新型的商务平台,承载网络交易各种功能流,而网络营销则主要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起承载信息流的作用。相比国外,我国对网络营销的研究就起步较晚,基础环境薄弱滞后,因此大多数企业并不了解网络营销的实质。所以信息技术在我国企业中应用现状也不太令人乐观。同时,通过比较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网络营销规模、企业拥有网站数量等一系列问题,发现我国网络营销总体水平也还较低。经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企业网络营销发展障碍主要来自企业内部,包括企业在认识、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存在的障碍;企业网络营销人才缺乏;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安全、方便的网络支付机制欠缺等。针对我国网络营销的现状,国内一些学者进行过以下研究:李娜(2009)在对现有网络营销模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层次分析模型与模糊综合评估模型有机结合,提出了基于改进层次分析法的模糊综合层次网络营销模式有效性评估模型,将影响网络营销有效性的因素分为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张佳佳(2015)由网络营销影响因素量化的因子分析模型以及各影响因素与短期消费金额的多重线性回归模型构建了网络营销影响因素的短期效果测量模型。运用SPSS软件和因子分析法量化网络营销的6个影响因素:技术性能、网络信任、消费者行为、顾客忠诚度、网络广告以及企业定价能力,实现了对网络营销影响因素的短期效果测量模型的应用和验证。最后,通过此次研究发现:企业定价能力因素短期内对网络营销产生正向显著的效果;同时,网络广告因素短期内对网络营销有助力作用。本文通过对近期国内外有关对虚拟产品网络营销方案的文献及最新动态的整理、综合分析,从用户忠诚度、宣传力度、消费者行为、活动设计、时机这五个方向提出可能影响网络营销有效性的因素,运用多重线性回归模型和网络营销影响因素量化的因子分析模型,找出相关变量,为企业进行有效的网络营销提供建议。

三、影响网络营销有效性因素模型的构建与数据分析

本文根据归纳出的可能因素设计调查问卷,从用户忠诚度、宣传力度、消费者行为、活动设计、时机这五个方向提出了用户忠诚度、宣传广度、宣传有趣性、从众心理、求异心理、求实心理、攀比心理、活动有趣性、易操作、隐私安全、五福寓意、春节抢红包传统、打发时间这13个因素。从而建立因子分析模型。该模型主要对各预期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故只摘取了第四题的数据,即上面表格对应的LINKERT计分法的数据。1.信度分析本次问卷调研共收集到404份有效问卷,而根据=0.05的置信度所计算出的样本数为384份,故问卷数达到要求,所分析出的结论有效。本文采用克朗巴哈α(Cronbach'sα)系数信度测试法,当问卷的Cronbach'sα大于或等于0.7时,确定该问卷具有良好的可靠性。问卷的Cronbach'sα系数大于0.9,满足大于0.7的要求,故问卷具有很好的可靠性。由表1可知,Cronbach'sα系数显示,去掉求实心理因素后al-pha值反而增加,但校正的项总计相关性>0.3,故对用户忠诚度因素继续保留。2.效度分析及模型建立效度是指此次问卷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出支付宝“集五福”网络营销活动的各影响因素情况,通常效度分为效标关联效度、内容效度和建构效度。出于选择合适的效标难度较高的考虑,所以选用内容效度与建构效度两种方法对效度进行分析。选用因子分析法,结合SPSS统计软件和SASEG来进行建构效度的分析。(1)描述性相关分析本次问卷调研共收集到404份有效问卷,而根据α=0.05的置信度所计算出的样本数为384份,即问卷数达到要求,故分析出的结论有效。该问卷发放的受众主要是上班族和学生,两者之和接近95%,年龄分布18岁-35岁占总调研对象的80%以上,这两点都符合阿里巴巴本次支付宝集五福活动所针对的人群。(2)因子分析法的适合度分析设X1,X2…,X13分别表示用户忠诚度、宣传广度、宣传有趣性、从众心理、求异心理、求实心理、攀比心理、活动有趣性、易操作、隐私安全、五福寓意、春节抢红包传统、打发时间这13个变量。在进行因子分析之前,首先对问卷数据进行因子模型适应性分析,判断其是否适合因子分析。该问卷的KMO>0.7,Sig.<0.05,证明该问卷数据可以采用因子分析法进行评价与分析。(3)主成分分析确定要保留的因子个数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来提取主因子,观察累计贡献率,找出具有强解释力度的因子们。每一个主成分中都包含13个原始问项的相关信息,13个主成分体现其13个变量的交叉效应,如表2所示。根据主成分分析的相关经验,保留80%以上的信息即可,故因子分析需要保留5个因子。(4)因子分析变量的处理为了更好解释因子分析的结果,实行方差最大正交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模型。公因子方差显示所有的变量的共同度都在80%左右,说明提取的因子已经包含了原始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因子提取的效果比较理想。根据对X1,X2…,X13(用户忠诚度、宣传广度、宣传有趣性、从众心理、求异心理、求实心理、攀比心理、活动有趣性、易操作、隐私安全、五福寓意、春节抢红包传统、打发时间)这13个变量的相似信息进行因子提取降维使之互不相关,并对其进行新的命名。如Factors对应的变量值较大的为五福寓意(0.50250)、打发时间(0.76486)、春节抢红包传统(0.600002),可以命名为时机因素。类似的,对提取的五个因子分别进行命名:活动设计、宣传力度、用户忠诚度、消费者行为、时机。列出问项与所反映的因素的对应表,见表3:3.多元线性模型拟合下一步,取其对应问项的平均值作为各个因子的得分,将其带入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拟合,见表4:为了防止出现多重共线现象,我们做DW检验以验证。分析结果显示,残差DW检验值约为2,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值VIF也远小于10,故各个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其中,y表示满意度,X1至X5分别表示活动设计、宣传力度、用户忠诚度、消费者行为、时机。

四、结论与建议

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范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树正气、讲团结、重人品、重实干”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按照“以监督为中心,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的工作方针,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并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诚信分类标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诚信评价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药品经营监督信息平台,建立全县药监信息交互传递网络,实现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与药品监管网络化建设有机结合,建立良好药品经营秩序,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划分诚信等级

建立诚信分级管理制度,以企业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情节轻重和主观过失。为诚信等级划分的原则,将企业等级分为诚信、基本诚信、失信三个等级,择机实行分级管理。

1、诚信等级

符合下列条款的,评定为诚信等级: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全年没有被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国家、省、市、县食药监部门的有关文件、通知等要求贯彻落实到位,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按规定如实上报企业药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等情况;

(3)按照GSP要求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无否决项且一般缺陷率不超过10%或日常监督检查与管理项目不超过两项的;

(4)药品安全和诚信意识较强,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

2、基本诚信等级

符合第(1)条,只能违反(2)-(5)条其中之一的,评定为基本诚信等级:

全面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能够守法经营;

全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对存在问题能限期整改到位的;

较好执行GSP规范,一般缺陷率10-30%,或严重缺陷项不超过2项,日常监督检查与管理项目不超过4项或严重缺陷项1项。对存在的问题能限期整改到位的;

数据上传、上报材料不及时,变更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报材料但如期改正的;

质量负责人或驻店药师累计2次以上不在岗的。

3、失信等级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且违反基本诚信等级中第(1)条或(2)-(5)条中2项以上的,评定为失信等级;

故意或恶意经营假劣药品,从无资质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批发企业向无资质企业或个人销售药品;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相关规定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

向省、市、县食药监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有关票据、记录等档案的;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

出现严重药品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屡查屡犯的;

超越不符合GSP规定的缺陷条款范围的。

(二)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档案

根据我县药品经营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将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监管情况、GSP认(换)证检查结果、行政许可变更事项、不良行为记录、特殊事项抽查及社会监督等诚信信息纳入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电子档案数据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设施设备情况、特殊管理药品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简历、许可证及认证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

2、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在日常监管中,企业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记录。BB霜排名最好美容护肤去皱磨砂膏哪个好隔离霜养颜美白哪个好

3、GSP认(换)证检查结果:包括GSP跟踪检查、GSP认(换)证检查中的缺陷项及整改落实情况。

4、行政许可变更事项:企业主要人员、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等行政许可项目变更记录。

5、特殊事项抽查信息:药品抽验、实施监控数据上传、主要人员是否在岗、处方药销售、购销存台帐等实时抽查检验记录。

6、专项检查、联(互)查信息: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行动中,检查、联(互)查等情况信息。

7、社会监督信息: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问题的查验记录。

(三)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1、宣传教育。每年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等,组织开展全县规模的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企业要将诚信建设纳入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建立诚信教育档案,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宣传教育。

2、搞好培训。每年定期分别对企业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验收、养护、计量、销售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和药品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并组织考试。

3、签订责任状。针对年度重点工作及专项整治等主要内容,与企业签订药品经营诚信经营责任状。

(四)实行诚信奖惩制度

对评定为“诚信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诚信企业”牌匾,大力表彰,政策扶持,对评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二年被评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特殊监管;对“失信等级”的药品批发企业,向市局建议列入“黑名单”,实行特殊监管,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4月15日至年4月30日)

1、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的宣传动员。

2、制订《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3、建立药品经营企业诚信档案。

4、探索研制集人员管理、购销存台帐处方药销售的实时监控管理系统。

(二)试点运行阶段(年5月1日至年8月31日)

在药品批发企业和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诚信考核评价试行。

(三)推广阶段(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

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诚信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阶段(年1月1日至年1月31日)

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建设进行分析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科学实施。县药监局成立以局长智永利为组长的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评定机制,明确标准,严密组织,科学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诚信体系建设健康有序的向前推进。

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范文4

内容提要: 众所周知,商标是市场经营者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但同时也是其商誉的载体或者无声的形象代言人,更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心理依赖。对于商标抢注,首先要对商标进行多视角矢量分析,揭示商标所具有的多维矢量向度;以此为基础,解析商标抢注之缘由在于商标的赢利能力与消费者的心理依赖性,提出评价其正当性应依据合法性与诚实性标准,进而分析其正当性否定因素主要是商标抢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最后对“樊记”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作出判断。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义茂春樊家腊汁肉铺”(以下简称“樊家铺”)抢注“樊记腊汁肉夹馍店”(以下简称“樊记店”)的“樊记”字号作为商标的异议复审请求作出裁定:“樊家铺”将“樊记店”长期使用、并在西安地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樊记”标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意图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1]因此裁定“樊家铺”1996年申请注册的第1031148号“樊记”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樊家铺”不服“商评委”的第04242号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立案。[2]

“商评委”的第04242号裁定涉及到商标抢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并表明有失正当性的抢注不能被核准注册;但却没有说明正当的抢注能否被核准注册。本案中的抢注者“樊家铺”之所以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是因为“樊家铺”认为自己的抢注行为是正当的,其抢注商标应当被核准注册。由此可知,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题,而是有必要进行专题研究的论题,因为国内外许多企业都有抢注商标的癖好,经常引发纠纷。

本文将对商标进行多视角矢量分析,考察商标抢注的缘由,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评价商标抢注正当性的标准,讨论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最后对“樊记”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判断。

二、商标多视角矢量分析

众所周知,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三维标记或者颜色的组合,或者上述诸元素的结合等构成的可视性标记,市场经营者将其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服务上以区别其来源。[3]国家制定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其目的在于确保商标的来源区别功能,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4]然而,与商标注册制度相伴而生的是商标抢注现象。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企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记,被国内外企业抢注为商标的案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被抢注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5]对于频繁发生的商标抢注现象,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研究,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但尚欠深入。本文以为,对商标本身进行多视角矢量分析,揭示商标的内核构造,是解开商标抢注症结的最佳切入点。

(一)商标的符号学分析

由于商标是与市场经营活动相联系的一种符号,具有多维价值,因此,首先从符号学角度分析商标符号的矢量向度。

从符号学角度研究商标,可以将商标符号分解为两个矢量向度,即“能指”与“所指”。[6]商标的“能指”向量,也称商标的表征指向,即由商标所连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向其特定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让消费者区分其来源。例如,当消费者在家电市场选购家电产品时,他首先看到的是陈列于市场上的粘附有不同商标的家电产品。此时的商标,最直接或者最显著的功能就是将特定的产品与特定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相连接,指向各自的归属,展示商标的能指向量。

商标的“所指”向量,也称商标的内涵指向,即由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品质性状及其经营者的形象或者商誉标样。[7]当消费者看见粘附于商品上的商标时,其大脑便会立即开始进行相应的信息搜索,将其已经存贮于大脑中的相关信息(简称“存贮信息”)调出来与其视觉捕获的信息(简称“新信息”)进行比对,可以得出彼此“相同”、“相近似”或者“完全不同”的结果。倘若“新信息”与其“存贮信息”是“令人满意”的相同,那么,消费者便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该商标所粘附的商品;是“一般”的相同,则是否“购买”视具体情况而定;是“令人讨厌”的相同,则放弃的可能性最大。倘若“新信息”与其“存贮信息”相近似,那么,消费者接下来所做的事可能是与该商标最接近的信息进行比较,然后进行谨慎地选择。倘若“新信息”与其“存贮信息”完全不同,消费者可能作出“放弃购买”、“购买”或者“进一步了解”的选择,但购买的可能性不大。[8]这就是商标“所指向量”的具体表现形式。

当消费者决定放弃购买自己不熟悉的商标所连接的商品时,对该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言,它所损失的并不只是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其商誉或者形象。海尔集团公司的总裁张瑞敏先生曾经说过:海尔不是在销售产品,而是在销售商誉。[9]

由商标符号“所指向量”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不熟悉品牌的事实,从正面讲,是商标符号所指矢量的具体表现;从反面讲,则是导致市场经营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注为商标的诱因所在。

(二)商标的营销学分析

从营销学的角度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对品牌的选择遵循如下路径:感知,搜索,回忆,对比,识别;然后再确定是否购买——熟牌优购,名牌选购,生牌试购,杂牌慎购,无牌不购(以下简称“牌购关系”)。[10]对市场经营者而言,品牌所具有的恒久属性就是文化积淀性与赢利能力。商标并不完全等同于品牌,但却能最好地体现品牌的恒久属性。 [11]

因此,从营销学角度对商标进行矢量向度分析,可以将商标分解为三个矢量向度,即文化矢量、品质矢量与竞争矢量。商标的文化矢量,是指商标作为一种人文符号,经过市场经营者从设计到培育,再到运营,最后便沉淀为消费者大脑记忆中的具有确定文化内涵的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起到支配作用,上文所列的“牌购关系”便是例证。商标的文化矢量向度,也可以说是市场经营者通过其市场营销策略而建立的商标差异性,使之清晰地与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所粘附的商标相区别,然后再借助商标将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由此而解析出商标的品质矢量。[12]具而言之,商标的品质矢量,就是指商标在经营者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建立了特殊的连接关系,并且蕴涵着商品或者服务所具有的品质性状。商标所吸引的消费者群体如果呈现增长态势,则表明商标的竞争向度显著,否则,表明其竞争向度暗淡,由此而分离出商标的竞争向度。

市场经营者不切实际地渲染商标信息,单纯地追求商标的竞争向度,而忽视商标所具有的文化向度与品质向度,最终将失去全部消费者。“三鹿”商标的悲剧即是明证。[13]商标抢注者所追求的正是商标的竞争向度,由抢注而取得的商标,很难维持其恒久性。至于本文开篇所举的“樊家铺”抢注“樊记”标记纠纷,则可能同时注意到了商标的文化向度、品质向度与竞争向度,因为“樊家铺”与“樊记”具有沉淀的文化关联性,其制作的“腊汁肉夹馍”品质有保证,由此决定了“樊记”商标的赢利能力。

(三)商标的心理学分析

上一部分讨论了消费者的品牌选择路径与“牌购关系”。在该路径上,有很多因素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选择,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心理因素等。[14]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消费者自身的因素,尤其是心理因素。

作为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商标,是由“能指”和“所指”两个矢量合成的二元实体。[15]其中的“所指”是商标的内涵指向,也称心理指向,可以分解为“情感向度”与“从众向度”。商标的情感向度,实际上就是消费者根据其个性特征而产生的对商标的一种心理感受。就具体商标而言,不论其知名度有多么的高,其所连接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品质有多么的好,它也不能让全世界所有的消费者都选择这一件商标。消费者对商标的情感向度决定了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的多元性与竞争性。如果有一件商标能够征服全世界所有的消费者,那么,这个世界将会在这一个时刻停止。也正是因为不同的消费者对商标有各自的情感依赖,所以,商标才有层次性,商品才有多样性,消费者才可能进行符合自己情感向度的选择。[16]商标的从众向度,就是消费者对商标的选择或者喜好在某种程度上受他人的影响,让自己的选择趋同于大众。[17]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赶时髦者受新潮商品的影响而作出相应的选择。该项矢量向度决定了市场经营者总是最大限度地培养顾客对商标的忠诚度,因此而留住老顾客,争取新顾客。

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商标的矢量向度,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市场经营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作为商标抢注的心理效应。实际上,这就是心理学上的“习惯”或者心理依赖使然。人的习惯的形成,需要经过经历而获得经验,经过培养而获得知识,通过感觉而获得体验等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复杂而且漫长,但是,习惯一旦形成,就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潜在的影响。[18]由于习惯的作用,将知名标记抢注为商标,可以迎合消费者的习惯趋向或者心理依赖需求。

三、商标抢注及其缘由考察

商标抢注,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作为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希望被核准注册的行为。[19]实际上,被抢注的标记既包括他人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也包括他人的姓名、字号、商号或者其他独创标记、短语、词汇等。[20]关于商标抢注的缘由,已经有学者进行了详细的归纳,大体包括商标注册确权制度存在缺陷、被抢注者商标保护意识薄弱以及商标抢注者善于投机钻营等。[21]在此所列举的事项的确是商标抢注的缘由,但只是引发商标抢注的表象,更深层次的缘由却是被抢注标记所具有的赢利能力以及公众对熟知标记的心理依赖性。

(一)攫获利益是商标抢注的直接诱因

据不完全统计,商标抢注的对象是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22]包括7个类别:1.未注册商标,例如,“朗科优盘”未注册商标被抢注。[23]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例如,“微软”被抢注于“卫生巾”。[24]3.字号或者商号,例如,深圳一家公司将瑞士在深圳的IMV控股有限公司的商号“IMV”抢注为商标。[25]4.影视作品中的经典词语、流行语,例如,“刘老根”被抢注于“咖啡、化肥、啤酒、酱油、辣酱等诸多商品”的商标。[26]5.楼盘、场馆、媒体等的特殊词汇,例如,“星光大道”被抢注于“地板”商标。[27]北京奥运场馆“鸟巢”、“水立方”被抢注为内衣商标。[28]6.风景名胜、文化古迹等专用术语,例如,河南洛阳的“牡丹之都”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旅行社抢注并公告,其注册的商标类别是第39类,注册的项目是“游艇运输”、“货运”、“船只运输”等。[29]7.其他的流行词语,例如,“胡润百富榜”抢注于“西服”商标;春晚小品《不差钱》中的“不差钱”被抢注。

上述各种标记虽然具有各自的特性或者个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正是抢注者所看重的“知名度”。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注为商标,运用于抢注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抢注者不必花费太多的广告宣传费,就可以使抢注商标快速成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抢占市场份额,获得可观的利润。[30]另一方面,即使抢注者自己不使用抢注商标,也可以向被抢注者高价转让,取得一笔可观的转让费。例如,著名景区名称“香格里拉”遭抢注后,抢注者向被抢注者开价200万的转让费。[31]

另一方面,商标抢注者通过抢注竞争对手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作为商标,将竞争对手排挤出相关市场,达到利己目的。例如,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我国厦门东林公司的“Firely”商标一案,抢注者的目的就是将我国东林公司挤出德国市场。[32]本文开篇列举的“樊记”商标抢注案件,抢注者既没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也没有向被抢注者出售的打算,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阻止被抢注者继续使用该标记。

(二)心理依赖是商标抢注的精神诱因

商标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简易符号,被市场经营者粘附于某种商品或者连接于某种服务时,以达到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区别其经营者或者提供者的目的。商标所具有的这种区别作用,被学者称为商标的核心作用。[33]

从心理与行为学角度讲,商标价值体现在消费者根据其对特定商标的认知和偏爱程度而对与商标所连接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选择,实际上就是消费者赋予特定商标以超越与商标相连接的商品功能价值之外的形象价值,从而形成对特定商标的心理依赖。[34]具有影响力的商标,不仅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性需求,更重要的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精神性或者心理性需求,成为消费者的心理依赖。消费者对知名商标的心理依赖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过分喜好选择粘附有知名商标的商品;其实际表现为以能够获得粘附有知名商标的商品而感到愉悦或满足,否则,便会产生沮丧甚至抵制的情绪。消费者对知名标记的心理依赖,是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注为商标的精神动因。

经营者使用商标的原初目的,在于使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相区别。但是,消费者对知名商标的心理依赖性,使之成长为特殊价值符号,进而衍生出傍名牌、搭便车以及商标抢注行为,以便模糊其界限,混淆其来源,连接其关系,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达到获得不法利益或者淡化、贬损被傍靠者或者被假冒者商誉的目的。试想,那些搭便车者或者抢注者为什么特别青睐知名商标,而不是普通商标,更不是自己独立设计符合自己个性的商标呢?产生这种现象的缘由就是因为商标并不只是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简单标记,而是已经跃升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载体,甚至相当于市场经营者形象的无声代言人,更是商品购买者、服务接受者或者消费者的心理依赖。

四、商标抢注之正当性评价标准

针对本文开篇案例,考察“樊家铺”抢注“樊记”标记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必须确立判断正当性的标准,再适用该标准以评价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一)正当性及其判断标准

古汉语中,“正”与“当”通常被分别使用。“正”有“恰好”、“合乎法度”之义;“当”则有“合宜”、“合适”之义;“正当”就是“合理合法”、“正确适宜”的意思。[35]一般情况下,“正当”就是指以选定的标准为基准对具体制度或者行为进行判断,其结果是该项具体制度或者具体行为与该项标准相符合,以确定被评价对象的正当性。[36]

“正当性”一词在英文中为“Legitimacy”。从辞源学角度讲,“正当性”具有合法性的含义,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合法性,但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若将正当性完全等同于合法性,那么判断某项制度或者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就转化为被评价对象是否合法的判断,即合法行为就是正当的,具有正当性。然而,这样的结论并非总是成立。[37]更进一步地讲,如果将正当性完全等同于合法性,实际上就是默认所有的法律都是正当的。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正当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杰米里·边沁根据功利标准把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他认为符合功利原则的法律是良法,禁止没有祸害的行为或者没有促成幸福行为的立法为恶法。恶法是有害的法律,但仍然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38]符合恶法的行为当然具有合法性,[39]但不能确定符合正当性。只有在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合法性才可能与正当性相等同。符合正当性的法律须同时符合立法主体正当、立法程序正当以及立法内容正当的条件。[40]

根据这种观点,法律是否正当尚且需要评价,因此,我们不能把正当性完全等同于合法性。如果以不正当的法律规范为标准来评价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以不正当的法律来评价某种行为的正当性就有了问题。具有合法性而不具有正当性的典型例子就是,德国纳粹党在执政后不久(1935年)就通过它控制的议会制定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该法为了维护日尔曼的血统和荣耀而剥夺了犹太人的受教育权和财产权,继而剥夺了其公民权,最后变成了实施种族灭绝的法律依据。当时纳粹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在宪法秩序内,合法性既不是判断某一个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标准,也不是最高标准。[41]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样存在着合法性与正当性相冲突的案例。例如,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2]中,被告叶国军为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先将其本名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为“王跃文”。单就被告改变姓名这一行为而言,是合法的(即符合《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但是,如果将其改变姓名的行为与其接下来的行为相联系,可以确定其改变姓名之目的就是为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作的准备,其正当性就被否定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文认为评价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仅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兼顾其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具而言之,评价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标准为:合法性并兼顾诚实性。

(二)确立正当性评价标准的理由

如上所述,尽管正当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性,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合法行为通常也是正当的。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缺陷或者瑕疵,使之不能作为判断正当性的唯一标准,因此需要兼顾诚实性。

就具体行为而言,考察其是否具有正当性时,首先应当评价其合法性,然后再考察其是否符合诚实性。若被考察行为违法或者非法,则有必要进一步地考察其行为是否具有诚实性:违法或者非法而且又违反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是不正当的;违法或者非法但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却不能简单地否定其正当性。[43]即使行为合法,也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其行为是否具有诚实性:合法并且又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为正当的;合法但违反诚实性的行为,可以否定其正当性。[44]具而言之,合法且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其正当性;违法或者非法且违反诚实性的行为,或者合法但违反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为不正当;而违法或者非法但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其正当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上述结论,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给出了肯定的答案。[45]同时满足本条规定前三个条件的行为是违法的,满足第四个条件的行为是非诚实的,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可知,违法且恶意的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行为人所抢注的域名应当被撤销或者转让给被抢注人。

正当性的固有品格决定了正当行为应当是合法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将“正当”解释为“合理合法”、“正确适宜”,其中就蕴涵有“正当”与“合法”具有内在联系,“合法”是“正当”的固有品格。但合法行为不一定是正当的,同样地,违法或者非法行为也不能武断地认定为不正当的。马克思·韦伯认为,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样,其基础都是“一种对规范的规则模式‘合乎法律’以及根据这些规则有权命令的那些人的权利的确信” [46],是指对一种现存统治秩序的信仰,以及由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47]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将合法性作为评价正当性的必备要件,是恰当的。

另一方面,评价行为是否正当须兼顾诚实性标准,是由法律规范本身之缺失决定的。就某项具体行为而言,它可能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点行为”构成的“链行为”,而“链行为”上的每一个“点行为”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由“点行为”合成的“链行为”(结果行为)就可能显露其非诚实性,从而导致结果行为的非正当性。换言之,合法行为并不能必然得出行为正当的结论。以商标抢注行为为例,该项行为由四个“点行为”合成:一是将他人已经使用的标记设计为商标图案;二是依法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三是办理申请审查过程的手续(例如缴纳申请费等);四是办理商标注册证。这其中的每一个“点行为”都是合法的,但其结果行为可能是不正当的,原因在于商标抢注行为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不具有诚实性。

五、商标抢注正当性之否定因素

由上分析可知,商标抢注行为既不能一概肯定其正当性,也不能完全否定其正当性。如果概括性地肯定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就没有必要确立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评价标准。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概括性地否定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也没有必要确立相应的正当性评价标准。如果真是这样,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以及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必要评价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只需由异议人举证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抢注即可。

我国1993年《商标法》[48]第27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并且不受时间限制。2001年《商标法》[49]第41条第1款仍保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的规定。至于何谓“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1993年《商标法》和2001年《商标法》均未作出解释。但是,针对1993年《商标法》,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50]第25条列举了5种情形。根据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与司法审判实践,[51]本文认为,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可以归纳为两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法律最早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条文之中的是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52]。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后,诚实信用原则又被《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接受。[53]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则”;[54]更有学者提出“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系属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 [55]。学者之所以对诚实信用原则给予高度评价,在于“诚信原则思想渊源于自然法的善意与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56]。

正因为如此,我国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否定商标抢注行为正当性的首要因素。具而言之,任何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经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并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标记抢先申请注册,就是不正当的。商标局、商评委或者人民法院在对商标抢注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价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具有抢注的“恶意”,但善意的抢注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例如,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我国厦门东林公司的“Firely”商标一案,东林公司首席律师认为要想夺回被抢注的商标,除非能够证明抢注者具有“恶意”,并且抢注后并未使用,而是为了阻止东林公司的商品进入德国市场甚至欧盟市场,否则,将失去该商标。[57]另外,我国永利电子厂的“奇美鸟”商标在阿联酋被抢注,因为找到了抢注者“恶意”的证据而夺回了“奇美鸟”商标。如果找不到抢注者“恶意”的证据,永利电子厂就得花高价从抢注者手中受让该商标。[58]

2.被抢注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被抢注标记尚未被使用或者已经退出市场不再被使用了,抢注行为就是正当的,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尚未使用的商标[59]而言,因为该商标所有人尚未将其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连接,不能对抗抢注者。对于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才有可能主张抢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阻止其注册。例如,重庆有友公司的“泡椒凤爪”使用的“Yoyo”商标,虽然自公司成立时起就在其经营的“泡椒凤爪”上同时使用“有友”和“Yoyo”商标,但是,被台湾的一家公司在大陆抢注后有友公司没有夺回来,其原因在于有友公司虽然一直在使用“Yoyo”商标,但由于同时与中文商标“有友”并用,导致消费者只知中文“有友”,不知英文“Yoyo”,最后因为无法证明其知名度,所以,没有夺回来。[60]

3.抢注者并不打算使用抢注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先注册以后,并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而且也不打算使用,其目的就是阻止被抢注者以此商标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例如,德国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在2000年第6W33/00号裁定一起将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纠纷时指出,如果抢注者自己并不打算使用该域名,其目的是让标记的所有人为其商业用途使用该标记成为不可能,则可以确认其违反了善良风俗和具有损害意图行为的存在。[61]

商标抢注行为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抢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或者将已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撤销,或者强制其无偿转让给被抢注者。[62]

(二)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是相对于抢注商标而言的各种民事权利,包括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但是,相对于抢注商标的在先权利,是否需要考虑权利本身的位阶?[63]根据被抢注标记在先权利所依据法律位阶的不同,在先权利可以分为不同的位阶。具而言之,在先权利可以划分为三个位阶:第一位阶的在先权利为宪法性权利,即依据宪法所获得的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第二位阶的在先权利为依据普通法和特别法获得的权利,例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三位阶的在先权利为依据地方性法规获得的或者其效力仅局限于某一个地区范围内的权利,例如,著名商标[64]、商号或者字号等。[65]换言之,在先权利的位阶由其所依据法律规范的位阶再辅之以其效力范围限制性规定而确定。如果发生在后权利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只能是这样的情形:在先权利比在后权利处于相同位阶或者更高的位阶,不可能比在后权利处于更低的位阶。

评价商标抢注者所实施的商标抢注行为正当性否定因素,就需要考察被抢注标记已经获得的在先权利的位阶与商标权是否处于相同位阶或者更高位阶。如果被抢注标记已经获得的在先权利的位阶低于抢注商标权的位阶,但是,抢注者与被抢注者同属于具有较低位阶之被抢注标记在先权利的效力范围内,即使不构成对这种处于较低位阶在先权利的侵犯,也因为其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丧失正当性。例如,本文开篇所举案例,尽管被抢注标记“樊记”只是位于西安市的一个字号,该项在先权利之位阶低于商标权,但是,由于抢注者与被抢注者同位于西安市内,所以,“樊家铺”抢注“樊记”标记作为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个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是,这两个因素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交叉的。

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或者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记,作为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侵犯其在先权利,就是正当的抢注行为,应给予支持。仍然以本文开篇所举案例为例,如果将“樊记店”的“樊记”标记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不是西安市的“樊家铺”,而是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即使该“樊记豆腐店”还只是刚刚成立,其抢先提出“樊记”商标注册申请,也是正当的。具体理由是西安市的“樊记腊汁肉店”对“樊记”标记只是享有商号权或者字号权,是一种比商标权具有更低位阶的在先权利,而且西安市的“樊记”字号不能及于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所以,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的抢先注册申请行为是正当的。[66]本文前面列举的“Firely”商标抢注行为、“Yoyo”商标抢注行为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抢注者或者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不侵犯被抢注标记的在先权利。

六、结语

当今时代,商标已经从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跃升为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载体或者无声的形象代言人,更是消费者的一种心理依赖。正是由于商标的多功能性,导致商标抢注行为频繁发生,抢注者期望以快捷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正当的,认为应当予以制止。然而,经过缜密分析发现,商标抢注行为并不能一言以蔽之为不正当,而应当进行理性思考,进行准确判断。

首先,商标抢注行为至少说明抢注者不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而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其次,商标抢注行为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提醒那些只知埋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让自己具有潜在商业价值或者隐性商业价值的商业标志静静地躺在那里睡大觉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企业由于不注意保护其商标或者商业标记,而被外国企业在国内外抢注的事件屡屡发生。正确评价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有利于促使我国企业尽可能地将自己的商业标记申请商标注册,包括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商标注册。最后,商标抢注行为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就是不正当的,被抢注者可以采取合法途径夺回自己的标记。

判断商标抢注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合法性并兼顾诚实性。此处所指的合法性,实际上就是商标抢注行为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诚实性,就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基本的商业道德,符合公序良俗。同时具有合法性与诚实性的商标抢注行为是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而违法或者非法的抢注行为并且违反诚实性的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不予支持。其他的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注释: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字(2010)第04242号《关于第2019218号“樊记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2]《西安樊家“樊记”肉夹馍两家争了14年》,载《华商报》2010年5月10日。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

[4]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页。

[5]陈志宏:《国际商标抢注现象的分析与对策》,载《中国广告》2005年第11期。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商标被国外公司抢注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全聚德、三鞭酒在韩国被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美国被抢注,英雄和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此外,诸如红塔山、安踏、海尔、长虹、女儿红、杏花村、王致和等著名品牌都遭遇国外抢注。以前,我国品牌能进入国际市场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并不多,国际纠纷较少。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我国企业开始成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受害者。这一现象倘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将直接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受阻,进而阻碍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参见宋金成、杨光辉:《商标抢注之应对》,载《现代商业》2009年第27期。

[6]彭学龙:《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7]当全球化进入到2.0版本时,已经没有坚船利炮,没有血腥屠杀,没有明抢暗夺,没有殖民扩张。品牌开始慢慢地进入到那些落后的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碾平世界的最大动力。品牌形象代表国家形象,没有品牌形象就没有国家形象。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在一次出访时说:“在国际事务中,索尼是我的左脸,丰田是我的右脸。”参见朱向群:《品牌形象代表国家形象》,载《中华商标》2006年第3期。

[8][美]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卢泰宏:《营销管理》,卢泰宏、高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134页。

[9]胡泳:《张瑞敏如是说》,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21页。

[10]同注[8],第100~101页。

[11]张红霞、马桦、李佳嘉:《有关品牌文化内涵及影响因素的探索性研究》,载《南开管理评论》2009年第4期。

[12]同注[8],第229页。

[13]舒圣祥:《三鹿商标:闻着越臭,吃着越香?》,载《沈阳晚报》2009年9月15日。

[14]《购买行为》,BMA智库百科。

[15]同注[6],第24页。

[16]同注[8],第198页。

[17][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张智勇、乐国安、侯玉波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56页。

[18][美]威廉·詹姆斯:《心理学原理》(精华本),李红艳编译,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1页。

[19]张跃:《浅析我国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现象》,载《中国工商报》2010年4月8日。

[20]据报载,深圳一家公司抢注了全国各地共48家上市公司的服务类商标,这些企业包括长春四环、江西江玲、福建实达、内蒙古伊利、上海水仙等著名企业,其中被抢注的商标大都是这些上市公司的知名品牌、商号或字号。参见《广州日报》1998年4月21日。

[21]李阁霞:《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透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编:《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22]参见《商标抢注热的冷思考》,资料来源:chntm.com/static/static_news/2006-829903438993.htm,2010年7月1日访问。

[23]《风波又起,朗科优盘商标可能被抢注》,资料来源:it.com.cn/f/news/057/23/148409.htm,2010年7月1日访问。

[24]同注[22]。

[25]《商号抢注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资料来源:f7777.com/f7777/news_info.asp?keyno=5080,2010年7月1日访问。

[26]《解析“刘老根”商标抢注大战》,资料来源:news.xin-huanet.com/focus/2003-03/14/content_778181

.htm,2010年7月1日访问。

[27]同注[22]。

[28]《鸟巢与水立方牌内衣商标抢注被驳回》,资料来源:blog.sina.com.cn/s/ blog_50274bba0100a76d.html。2010年7月1日访问。

[29]《河南又一家4A级景区名称被抢注品牌意识淡薄无形资产频频流失》,资料来源:chinamobileweb.com/show.php?tid=15056,2010年7月1日访问。

[30]浙江省乐清市的某服饰公司于2002年6月将中央电视台的“同一首歌”栏目名称抢注为商标后,开始合法使用“同一首歌”商标卖起了服装、鞋、手套和皮带。这个服装商标设计得很简单,只有“同一首歌”四个楷体字。在浙江当地,该服饰产品卖得很好。参见《酱油厂抢注〈同一首歌〉商标厂家称绝对合法》,载《京华时报》2004年1月8日。

[31]《著名景区商标遭抢注“香格里拉”转让费200万》,载《南方日报》2008年3月19日。

[32]《节能灯商标起纠纷,欧洲五百强抢注国内民企商标》,载《北京青年报报》,2004年8月16日。

[33]冯晓青、刘友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编:《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34]丁家永:《运用品牌心理战术,打造强势品牌》,资料来源:emkt.com.cn/ article/216/21686-2.html,2010年7月5日访问。

[3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05、1606、252页。

[36]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3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38]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39]政府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即使是一部不完善的坏的法律,在没有革新以前也必须按照法律执行。执行坏的法律要比违反坏的法律要好。参见鄂振辉:《自然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

[40]杨福忠:《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41]同注[40]。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43]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将违法性与非诚实性相结合,作为否定域名抢注行为的正当性标准。

[44]例如,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抢注具有恶意,试图通过抢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将该经营者挤出竞争市场,以获得不当利益,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抢注行为具有非诚实性,所以,是不正当的。

[45]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者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46][挪]朗内·斯莱格斯塔德:《自由立宪主义及其批评者:卡尔·施密特和马克思·韦伯》,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4页。

[47]郑春燕:《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资料来源:so100.cn/html/lunwen/falvlunwen/guoji/2006-3/18/2006063180157239265115118_5.htm,2010年7月5日访问。

[48]1982年《商标法》于1993年2月22日被修订,因此称为“1993年《商标法》”。

[49]1982年《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被再次修订,因此称为2001年《商标法》。

[50]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现已废止)于1993年7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7月28日起实施。

[51]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中,益安贸易公司于1999年2月13日在第34类香烟、雪茄烟商品上提出“与狼共舞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初步审查并公告该项商标注册申请。龙岩卷烟厂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项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2002年12月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龙岩卷烟厂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裁定理由是“与狼共舞”商标的文字与龙岩卷烟厂的“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的香烟广告宣传语相同,所以,益安贸易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就是不正当的。最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决。参见田力普主编:《影响中国的100个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29页。

[52]《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53]1993年7月28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

[5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5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台大法学丛书1991年版,第29页。

[56]王伯庭主编:《民商事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57]同注輰訛輧[32]。

[58]《“奇美鸟”商标纠纷中》,资料来源:chntm.com/Static/static_news/2009-361038128203.htm,2010年6月20日访问。

[59]有些被抢注对象好像是商标,其实并不是商标,虽然也可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对抗抢注者的注册申请。例如,龙岩卷烟厂以其广告语中的“与狼共舞”对抗益安贸易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就不能成立。

[60]《有友英文商标遭抢注YOYO被迫弃用》,资料来源:chntm.com/Static/static_news/20092171017297327.htm,2010年6月20日访问。

[61]韩赤风、冷罗生、孙宁:《中外商标法经典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62]关于域名的抢注,一旦被认定具有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为域名,并且自己并不打算使用的,则采取撤销或者强制转让措施。参见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8条。

[63]关于权利是否应当具有位阶的问题,学者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朱苏力、贺卫方、王利明、杨立新等教授认为权利是有位阶的;而刘作翔等教授则认为权利是平等的,不具有位阶。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64]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著名商标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本地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认定的一种特殊商标,受到本地的特殊保护。例如,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就为著名商标所有人授予适当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显然不能与商标权相对抗。

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范文5

(一)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主要法律依据

1.民事法律依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食品药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经济行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并从民事、行政两个方面设定法律责任体系。由于食品药品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专门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合法诚信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并相应规定了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标准类文件)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形成了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征信机构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企业依法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内部规章制度。食品药品是重要特殊商品,国家对食品药品实行安全标准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般是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由企业依法制定的组织生产的标准,国家法律同时鼓励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当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该标准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也能够成为企业和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此外,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在企业取得行政许可之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企业制定和遵守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也作出了要求,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也是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管理的依据。

(二)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管理举措

1.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食品药品的核心问题是质量安全问题,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药品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诚信义务,有关法律法规也主要是围绕质量安全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各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细致的制度设计,并通过设置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加以监督保障,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分类管理。国家《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均提出了根据安全信用等级标准划分等级,并按照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的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

3.建立信用信息档案。《食品安全法》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督抽检情况,举报投诉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情况等列入了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内容。在药品管理方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都规定了相类似的监管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制度。上述信用信息档案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二、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不容小觑,这里面就包含着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近些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火腿事件、毒酒、毒粉丝、毒胶囊、毒大米事件,不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而且也使有关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甚至整个产业链都受到了国外品牌的冲击,出现这些问题的首要原因是企业自身缺乏法治责任意识和约束机制,同时也暴露了企业诚信建设过程中社会法治环境的不足。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分析

1.低水平短期经营模式较为广泛多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小、销售范围小、生存时间短,不少主体虽然名为企业,实际与个体差异不大,从业人员数量和知识水平偏低,经营管理不规范,发生违法行为采取关门停业、另立门户等方式逃避处罚,失信成本较低,因此食品药品企业低水平短期经营模式较为广泛,而采用集中、连锁经营等先进管理模式的规模企业所占比例明显偏低。

2.利益法则影响较深食品药品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赚取利润的空间较大,利益的驱动使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另外,管理水平低、竞争力弱的小企业为了能够存活也倾向于采取见利忘义、投机取巧的赚钱渠道。

3.企业自身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各部门不能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已经成了多数企业的共同问题,技术要求较强、质量要求较高的食品药品企业如果负责人缺乏自律意识,企业本身又缺乏有效约束机制,食品药品安全将难以保障,质量事故频发也是必然结果。

(二)企业诚信建设外部环境问题分析

1.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信用立法比较滞后,只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规定了诚信的法律原则,食品药品领域仅有相关政策指导意见,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就很难找到具体系统的规定。其次,某些法律法规在惩处违法方面偏轻或偏重,不利于有效打击失信违法行为。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对供货渠道的把关是经营者对经营产品质量负责的首要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代表企业从一开始就具有放纵产品质量的故意,危害程度不亚于销售假劣产品,因此《药品管理法》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不论产品质量如何均可进行处罚,处罚幅度与销售假药相当。供货渠道是否合法要通过企业提供供货方资质证照、销售发票来证明,不能提供的视为从非法渠道采购。然而《食品安全法》对采购食品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的规定首次只能给予警告的处罚,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可以实施罚款等其他处罚。目前多数药品经营企业基本保证了渠道正规,但是多数食品经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餐饮单位不能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首次警告处罚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执法部门由于人力所限难以对每家企业都进行二次检查,因此该项规定降低执法效率、执法人员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失信成本。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最低罚款5万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很多,除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外,多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形按5万元罚款都很难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该部严厉的法规难以成为惩处违法有力的武器,在执法部门中已经逐渐失去了威信。

2.政府部门企业诚信管理工作效能仍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要管理好企业诚信,既有规划指导扶持帮助合法守信的义务,又有查处违法失信的责任,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由于对守信企业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失信企业逃避监管、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诚信管理信息缺乏有效整合和利用、多部门之间的工作尚未形成有效合力等原因,造成政府管理诚信工作效能不高,一些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保护,信誉差的企业凭借特殊手段畅通无阻,久而久之,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一些企业也放弃了诚信的信条。

3.行业协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都明确了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药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行业协会自上而下的形成运作机制,其功能大多局限在召开会议、人员培训、刊物交流、信息传达等方面,在服务商务、团体间和团体内部利益协调、代表行业向消费者和政府沟通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成熟完善,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4.信用评价工作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一般是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估量,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目前,食品药品企业信用评价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缺少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行业协会的参与度也不高,企业信用评价主体较为单一,评价指标体系整体水平层次不高。

5.舆论和群众监督效果不佳对失信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更要使其丧失社会声誉,让其名誉扫地。我国的许多食品药品企业不怕政府批评,也不怕罚款,但怕曝光。而我们却恰恰没有很好地抓住失信者的心理,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失信企业多而被曝光者少,也是目前失信企业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此外,作为最广泛主体的群众实施对失信企业的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障碍。由于普通群众基本鉴别能力不足,对索取购物凭证票据意识不强等主观原因,加上食品药品检验条件和费用较高、现场投诉路途较远等客观情况,造成群众监督投诉食品药品失信行为的效率较低、成本较高。

三、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框架与路径

(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让守信者有所得,失信者有所失,就必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保证企业诚信经营的最有力的武器。建立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建设。要尽快解决目前食品药品标准存在的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完善食品药品标准体系,为食品药品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依据。2.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全面系统规范各类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主体、征集原则、征集方式、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征集标准以及具体征集要求等。3.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和评级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等级、评价方法、评价效力等进行进一步科学规范。4.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公布和披露制度。建立完善多种有利于群众知晓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渠道,对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机构、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要求等作进一步科学规范。5.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科学细化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标准,充分发挥信用差异对企业的奖惩功能。6.进一步完善对各种参与主体的监管制度。科学设置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严厉惩治和打击腐败、欺诈、商业贿赂、行业保护、地方保护行为,完善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机制。

(二)突出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体制机制“食品药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企业诚信首先要靠企业维护。企业诚信大小与规模大小没有必然的关系,却直接影响到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甚至生死存亡。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企业应当以重视质量管理为核心,全面加强内部诚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提升自身诚信度。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守GMP、GSP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积极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断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2.设立内部信用管理机构,完善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账款、信用状况调查、信用内部评价、失信因素识别、内部诚信教育、员工信用档案管理等信用管理工作机制,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企业诚信交易管理水平。3.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质量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企业领导人应以身作则,使自己成为企业诚信形象的楷模;企业员工要应保持强烈的企业使命感,诚信对待客户,用诚信捍卫企业,严格要求自己不做危害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

(三)积极扩充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管理服务职能现阶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的情况下,行业协会是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在食品药品企业诚信建设中,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从以下方面加强职责的履行:1.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认真制定和执行行规行约,及时发现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规行约、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品质。设计并实施充分反映食品药品行业特色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行业信用评价加强自律。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失信惩戒。有条件的协会还可以牵头设立食品药品质量诚信保证金制度,对失信企业扣除保证金,用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加强诚信自律。2.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组织行业内企业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通过制作会刊、举办会议、发放宣传品、建立诚信联盟、公开诚信承诺、发出诚信倡议、诚信企业光荣事迹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诚信理念,引导企业合法守信经营。3.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政府沟通,将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提供服务。加强与消费者沟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完善行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加强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在目前形势要求下,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七项工作:一是创新和完善食品药品企业诚信规章制度建设,为企业诚信建设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二是加强对合法守信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失信企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执法部门要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享企业诚信档案信息资源,形成打击违法失信的合力;四是指导和支持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档案、健全管理机制,依法行使行业管理权能;五是严格公平实施企业信用评价评级,指导和支持企业内部、行业协会和其他信用评价机构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科学运用评价结果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六是多方面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打击失信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七是通过定期公布企业诚信信息、拓宽举报受理途径、加强鉴别非诚信行为宣传,积极提供专业部门人员与群众沟通的便利条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企业诚信社会监督。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失信企业走上破产之路,根源在于无信,而催化剂往往是舆论。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在企业诚信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让失信者大曝其光,使其无处藏身。由于新闻媒体是面向公众传播信息的窗口和载体,不是专业权威执法机关,信息来源也有较强的外部依赖性,因此,要依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食品药品企业的舆论监督作用应当积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强化现代通讯平台,在食品药品监管有关部门物色培养通讯员、特约记者队伍,不断拓宽监督信息源;二是加强各种媒体间的联系,资源共享,互相响应,形成舆论合力;三是拓宽新闻媒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渠道,将新闻舆论监督和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增强舆论监督的威力;四是从新闻人员和内部工作流程上增强法律专业因素,提高记者从事舆论监督的法律水平,从制度上保障舆论监督的合法性。

诚信经营的案例分析范文6

【关键词】创业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校园诚信自助超市

一、前言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浙江省委提出要打造“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两创”发展战略。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对创业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大多数经验主义研究表明,通过创业教育,企业家精神是可以习得的,或者至少是可以被鼓励的。因此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目的便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一般而言,创业教育分为理论和实践教育,通过开设《创业管理》等课程可以实现创业理论普及性教育,同时在实践教育上一般是以大学生创业园的形式进行,但是其弊端是受经营面积所限,一般只能接受若干支团队入驻,不能做到跟理论教育相适应的普及性。因此如何实现创业实践教学的普及性是创业教育教学中需要思考的一大问题。

同时,作为精神育人的主阵地,高校不仅要锻炼学生的创业技能,更要注重创业精神的培养和践行,而诚信无疑是最重要的创业精神之一。所谓诚信,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众所周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内容。作为华夏民族最崇尚的品质之一,至今已传承数千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诚信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从营商角度来看,“诚信”主要有以诚待客、货真价实、公平买卖、信守合同、偿还借贷、不做假帐等。有一位外国专家曾讲过一句话:“诚实是最好的公共关系政策。”商家只有以诚待客,方能赢得顾客盈门。可见诚信在生活中是多么的重要,尤其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诚信意识必不可缺,古语云,学做事必先学会做人,做人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诚实守信!因此如何将诚信精神融入创业型人才的培育过程中便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素有宁波商帮摇篮之称,以“传承宁波商帮精神,培育现代商帮人才”为办学特色,而诚信正是宁波商帮成为中国著名商帮的最重要的法宝之一。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提出构建校园诚信自助超市,改革创业实践教学,培养诚信经营理念,有利于实现创业实践教学的普及性,同时有利于传承宁波商帮诚信精神,从而培养出诚信经营的创业型人才。

二、校园诚信自助超市的功能定位

1.迷你创业园:每个格子铺即一个创业团队,供5人左右运作,负责格子铺商品采购、理货、销售、财务、营销等工作。每期可供两三百人同时参与创业实践教学,风险小、投入少,范围广是这种创业教育模式最大的特点。

2.项目教学实训基地:有效结合《创业计划书编写实践》、《宁波商帮经营案例分析》、《团队管理》等创业类专业课程教育,本项目与课程实训教学融与一体,有效解决了管理类课程实训环境仿真难的问题。

3.诚信自助平台:采取自助销售形式,即不设营业员,顾客凭诚信自主购买商品,采取现金付款和赊账等形式,旨在锻炼广大学生诚信经营和诚信做人的优良品质。

4.宁波商帮精神宣传阵地:通过各种形式的辅助宣传,宣扬宁波商帮诚信经营、慈善助人的光荣事迹,并开设留言板,让广大学生将其感受感悟留下。

三、校园诚信自助超市的实施方案

1.搭建校园诚信自助超市平台。在学校教学楼一楼公共大厅里搭建一个诚信自助超市,布置六十个左右的格子,可实现三百人左右的创业教学实践规模。

2.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将诚信自助超市打造成诚信文化宣传的阵地,利用学校科技文化节等契机,开展海报设计大赛、诚信案例征集活动等项目,进行创业诚信文化的教育和宣传。

3.开展创业实践能力培育工作。以校园诚信自助超市为载体,开展创业计划书竞赛、商品促销大赛等项目,极大锻炼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

四、结束语

重视和加强创业教育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也是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作为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实践教学改革探索的步伐从未停止。希望本文提出的构建校园诚信自助超市能为这种探索提供些许思路!

基金项目: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编号JG201314),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编号KG201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