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合同范例6篇

网贷合同

网贷合同范文1

授信人:招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授信额度

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是指甲方提供乙方通过甲方“一网通”中的网上“企业银行”系统自助提取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2条 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______年, 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应在该期间内通过网上向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甲方不受理乙方超过授信期间到期日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3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必须逐笔通过网上申请使用。乙方以数字证书方式产生的数字签名作为办理支取贷款以及通过网上归还贷款的有效签章,乙方授予甲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权利和根据借款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3.2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甲方在“企业银行”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或甲方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借款借据、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并且放弃任何异议。

3.3 每笔网上自助贷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并且网上不办理展期。贷款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4条 贷款利率

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上浮____________ 执行

第5条 贷款用途

此授信额度内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6条?担保条款

6.1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公司须向甲方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

6.2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7.1.1 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

7.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7.1.3 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1 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7.2.2 应当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7.2.3 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2.4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2.5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2.5.1 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7.2.5.2 为第三方利益或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权利)提供抵(质)押担保;

7.2.5.3 发生合并(兼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产(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事项;

7.2.5.4 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7.2.5.5 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7.2.5.6 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2.5.7 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7.2.5.8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6 甲方要求乙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8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8.1.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2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8.1.3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8.1.4 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8.1.5 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6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8.1.7 在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2.5条所述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生的贷款,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8.2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8.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贷款;

8.2.2 应当对乙方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9条?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9.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2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

9.3 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保证人、抵押(出质)人、抵押(质)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9.4 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乙方或乙方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预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也不会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9.5 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年检手续;

9.6 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9.7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第10条 其它费用

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负担,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其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之数,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须甲方提供任何证明。

第11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1.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1.1 违反本协议第7.2.1条规定义务,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乙方逾期仍不改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2 违反本合同第7.2.2条规定义务,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3 违反本合同第7.2.3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4 违反本合同第7.2.4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1.1.5 违反本合同第7.2.5条规定义务,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时,不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乙方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后,要求乙方增加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乙方不配合的,或甲方认为影响甲方贷款本息安全收回的;

11.1.6 违反本合同第7.2.6条规定义务,在甲方要求乙方对对账单签署回执时不予配合的;

11.1.7 违反本协议第9.1、9.2、9.4条,损害甲方利益的,或违背第9.3、 9.5、9.6、9.7条,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8 发生其它甲方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11.2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要求保证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和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2.1 发生类似于本合同第7.2.5条所述的情况之一的;

11.2.2 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11.2.3 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11.2.4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1.3 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或质押)不成立或抵押物(或质物)不足值,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和乙方不配合的:

11.3.1 对抵押物(或质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11.3.2 抵押物(或质物)发生已出租、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乙方隐瞒已发生的此种情况;

11.3.3 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11.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1.4 一旦发生第11.1、11.2、11.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1.4.1 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11.4.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4.3 直接扣收乙方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11.4.4 依据本合同第14条进行追索。

第12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3条 其他

13.1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3.2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3.3 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乙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13.4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

第14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4.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三者择一):

( )14.2.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4.2.2 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4.2.3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2.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5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第16条 为方便甲方操作,本协议有关内容归集如下

乙方名称

企业银行编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利率类型

利率

使用方式

通过企业银行客户端 银企直联方式

第17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下由银行会计人员填写:

账户行确认 经办: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电子汇兑系统人员: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网贷合同范文2

官方解读P2P管理办法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P2P管理暂行办法需要注意的十个要点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务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承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则,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网贷合同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机制;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3-0183-10

一、引言

世界上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2005年诞生于英国的Zopa,此后,Lending Club、Kiva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纷纷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2006年4月成立的宜信公司[1]。截止到2016年3月,我国共有P2P网络借贷平台3 984家①。其中,2015年10月、11月、12月以及2016年1月、2月、3月新增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分别为150家、171家、89家、59家、27家和4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迅速扩张带来了可观的成交规模。2015年1月,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为35782亿元;2015年8月,成交量则升至97463亿元,接近1 000亿元;2015年9月份以来,成交量均在1 100亿元以上;2015年12月,成交量达到历史高峰1 33748亿元。可以说,自2006年以来,作为新金融业态典型代表和互联网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P2P网络借贷发展速度尤为惊人。

在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的同时,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问题也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增加的同时,各种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显著增加。截止到2016年4月底,我国出现问题平台数量为1 598家,绝大多数问题平台要么是停业,要么是跑路,提现困难的平台数量所占比重相对较少,问题平台转危为安的总共不到5家。不仅如此,从问题平台涵盖的区域来看,全国所有省市都有涉及;从问题平台的类型看,银行系、国资系、上市公司系、风投系以及民营系无一幸免。另一方面,伴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平台累计待还金额和资金净流入也快速增长,两者并没有因为问题平台的不断出现而呈现出减缓的趋势。2015年9月,P2P网络借贷平台累计待还金额为3 17636亿元;2015年11月,这一数据则为4 00543亿元;2016年3月,累计待还金额则高达5 03977亿元。与之相对应的是,2015年9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月资金净流入平均数量为36547亿元。P2P网络借贷平台累计待还金额和资金净流入额的快速增长,意味着一旦平台出现风险,众多金融消费者将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高度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够有效规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对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以期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现实表现

通过对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分析,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概述为五种类型,分别是纯线上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线上+线下模式、担保模式和混合模式[2]。虽然不同的模式在开展具体业务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是这些模式的基本流程是大体相同的。总体上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流程可以概述为:资金供给双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成为会员(用户)资金需求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信用证明材料平台审核资金需求者的相关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资金需求信息公布在平台网站上资金供给者根据平台上公布的资金需求信息自主进行投标当资金筹措期限已满时,如果资金需求者成功筹集到实际所需的资金,则筹资成功,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资金需求者按照约定定期回本付息,直至偿清实际借款[3]。通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的分析不难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最主要三要素分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金融消费者和资金需求者;相应地,P2P网络借贷风险也就主要体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层面、金融消费者层面和资金需求者层面。

(一)P2P网贷平台层面的风险

1.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非法性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合法性,可以直接决定着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大小。对非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他们随时有可能被关闭。早在2013年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就了《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督的通知》,“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②。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③。 增信服务的内容极为丰富,包括担保公司担保、合作机构担保以及上市公司、政府、银行等信用背书等。尽管如此,从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来看,不断涌现的银行系、国资系、上市公司系、风投系以及民营系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相当部分是不合法的。如果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全国各地逐一查实各平台的话,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会破产倒闭。

从现实来看,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扮演出借方的主要有两类主体,分别是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不合法的前提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所签署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是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停业或跑路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即便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合法的话,不同类型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借方所签署的借款合同并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作为自然人的金融消费者,其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署的借款合同法律效力更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就明确规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和第211条对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为自然人借款提供了法律支持。与自然人不同的是,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署的借款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则较为复杂。在早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是属于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从事该业务;《贷款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随着近些年来各种金融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国家对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有所松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开始采取有条件认定的态度。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署的借款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4]。

2. 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非法性的风险。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l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事实上,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从事的也就是中介服务。从现实来看,P2P网络借贷从事的并不仅仅是中介服务,非法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并不少见,相应地也带来了诸如诈骗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和洗钱风险等。

诈骗风险是P2P网络借贷中较为常见的风险。这类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高利率的方式来掩盖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不合法的现实,虚构投资回报丰厚的项目,骗取金融消费者钱财。比如,2014年深圳P2P网络借贷平台科讯网诈骗案例,科讯网通过虚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几乎所有的信息(虚构团队成员、虚构高素质执行董事和虚构投资项目),甚至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地址都是虚构的,通过百度加V认证和百度财富来进行推广。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内,诈骗5 000万元。再比如,2015年上海百银金融信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诈骗案例,该公司登记信息经营范围被规定为从事电子产品、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且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而实际上,该公司却充分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诈骗,涉案金额高达2亿多元。类似案例还有2012年江苏P2P网络借贷平台优易网、2014年北京的网金宝平台等。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平台的典型特征就是先注册一家公司,转而以该公司为基础,非法更改经营范围,非法从事金融服务,进而来诈骗高额现金。

非法集资风险对P2P网络借贷来说也是极为常见的。与前些年相比,非法集资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中尤为常见,且呈现出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的态势。在以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诈骗案件中,理财化特征明显,而当前的非理财化特征更为突出。在以往,P2P网络借贷平台多以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等为借口来非法集资,而目前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来非法集资的则被包装成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据201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银行、证监会等14部委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上的资料显示,2015年我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 173件,集资诈骗799件,同比分别上升664%及321%,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存案6 928件、10 771人,同比均上升1124%。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④。与诈骗相似的是,非法集资风险的产生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幕后公司擅自更改经营范围,非法从事金融服务是紧密相关的。

洗钱风险也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非法性风险的重要体现。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以及《反洗钱法》(2011年)[5]。这些法律法规对有效打击洗钱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遗憾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速度快,涉及地域广,牵涉到的行业多,自身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很难监管。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意义上的角色就是中介服务,他们绝大多数都是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等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事洗钱等业务并不具有直接的管理权限,银监会虽然对其有监管权,但是,在合法外衣的迷惑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洗钱行为很难监管。

3.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操作的风险。从目前出现提现困难、停业或跑路的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来看,操作风险也是其经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说,操作风险更多的指的是由于不规范的操作流程或不规范的内控制度直接导致P2P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资金往来需要通过专门的中间账户来进行直接对接,以确保P2P网络借贷中的资金流向,规避P2P网络借贷平台直接插手资金往来、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遗憾的是,现有P2P网络借贷中中间账户的资金及其流动情况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如果P2P网络借贷公司风险控制不强,内部管理不完善的话,中间账户的资金极有可能被挪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人员或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都极有可能成为挪用中间账户资金的主体,平台自身的操作风险极高。

(二)金融消费者层面的风险

1.资金来源非法与洗钱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扮演出借人角色的主要有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等两大类。无论是对于自然人来说,还是对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来说,他们通过P2P网络借贷来进行投资,只需要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即可,无需提供资金合法来源的特别说明。如果他们的资金来源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他们的权益必然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如果他们的资金来源非法的话,他们的获利所得将会上缴国库。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他们投入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去的资金是否合法。《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以及《反洗钱法》(2011年)在反洗钱的时候,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可疑报告进行审查、对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很显然,如果是出借人将自己非法所得投入到P2P网络借贷中而又正被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话,他们的洗钱行为可能会被查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人的身份来将非法所得投入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话,又该如何对人的身份进行核实?这就不仅仅是银监会的职责所在了,经侦机构有必要介入。在海量的P2P网络借贷中,因用非法的资金来源进行洗钱而被查处的较为少见。

2.资金需求者信用风险与违约风险。与国外相比,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并不完善,信用贷款极为少见,绝大多数贷款都是抵押贷款;作为新金融业态的典型代表,P2P网络借贷具有加入门槛低、融资成本低、直接透明等显著特点,对抵押品的要求也相对较低[6]。这就导致游离于传统金融机构服务范围外的资金需求者为了满足自身的融资诉求会选择从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获取资金。虽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资金需求者抵押品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仍然有部分资金需求者无法满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要求,在某些情况下,部分资金需求者可能会选择通过增加自身信用风险的方式来获得资金。比如,有些资金需求者可能通过篡改自身身份的方式来获得资金,有些资金需求者可能会通过虚构投资计划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甚至还有些资金需求者在获得资金后会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借新还旧等。资金需求者信用风险的增加,必然会增加违约的风险。从国内外金融机构审贷的要求来看,专款专用是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资金需求者能够专款专用,至少可以减少因为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而如果资金需求者不能够坚持专款专用,大规模关联交易的话,资金极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无法回收。在P2PW络借贷平台中,资金需求者自身不具备融资条件,通过其他方式非法获得资金,这并不利于到期资金的偿还。

3.消费行为被误导的风险。在投资理财领域,P2P网络借贷平台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高利率。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网贷之家统计数据资料显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综合利率为1163%-1446%。与此同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绝大多数都在2%以内,如果考虑到利息税的扣除的话,银行存款的利率更低。从表面上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率是银行存款利率的多倍;从实际来看,并非如此。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综合利率指的是年化收益率,不是简单的年收益率,两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数字上面来看,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年收益率;如果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年化收益率转化为借贷期间的实际利率的话,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利率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期限也是无法与银行存贷款相比的,2015年4月以来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期限在6-8个月之间。也就是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期限都相对较短;考虑到借款期限的话,金融消费者通过P2P网络借贷的实际收益并没有那么高。这些消息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不会告诉金融消费者的。不仅如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如何控制风险、如何转让标的、如何追求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是不会告诉金融消费者的。在绝大多数时候,金融消费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宣传广告的影响下,直接在网站上注册投标,至于能否得到收益一切都是未知数。概括起来说,在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受P2P网络借贷平台高利率的吸引来充当借款人的角色,他们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假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和监督批评权是被严重侵犯的,他们的消费行为是被误导的。如果金融消费者熟悉P2P网络借贷的诸多内幕信息,理性的金融消费者是不会贸然充当借款人角色的。

(三)资金需求者层面的风险

1. 高成本的风险。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P2P网络借贷具有快捷便利的显著特点,但是,P2P网络借贷的融资成本并不低。从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融资成本来看,融资成本主要包括三大块,分别是实际支付的利息、P2P网络借贷平台收取的管理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费用。以6个月期的P2P网络借贷为例,利率大概在12%左右;P2P网络借贷平台收取的管理费大概在3%左右;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费用大概为1%。这样算下来的话,资金需求者实际支付的费用约为16%。如果考虑到为尽快吸收资金而提高借款利率的话,资金需求者可能实际支付的成本还要高。高额的融资成本对于资金需求者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如果不能够及时偿付的话,还需要支付昂贵的违约金。

2.隐私权被侵犯与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风险。虽然说直接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注册后,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融资;但是,对于需要融资的资金需求者来说,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对自然人融资者来说,需要提交个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扫描件、手机号码、单位及家庭详细地址、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而对于企业融资者而言,还需要另外提交诸如营业执照扫描件、贷款卡扫描件、近三年经过审计了的财务报告等真实材料。可以说,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来借贷,有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材料都需要如实提交。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遵纪守法的话,个人隐私权不会被侵犯,个人信息也不会盗用;但是,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不善的话,特别是某些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个人的隐私权极有可能被侵犯,个人信息被盗用也很正常。不仅如此,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增加资金需求者违约成本,会将违约者的个人信息列入黑名单,在曝光栏进行曝光,这就无形将资金需求者的隐私权侵犯了,甚至部分资金需求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其他不法分子直接盗用。

3.借款合同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对资金需求者来说,借款合同的法律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有效合同的签署,要约人不仅要具有签署合同的愿望,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也就是说,要约人对所签署的合同内容必须是知晓的。当然,签署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要约人身份必须合法,身份不合法的话,其所签署的合同自然也就是无效的。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在P2P网络借贷中的法律地位是不能够得到完全保障的;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方面有所松动,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从法律上对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签署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仍然是存在困难的,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相关企业是否是真的因为生产经营需要来融资且相互借贷的资金是否有合法来源很难鉴定。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刻意隐瞒相关关键信息,直接导致所签署的合同显失公平。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为是居间行为,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不仅要就有关签订的合同事项向委托人报告,还要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关键信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作为居间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如实将资金需求者的真实情况反馈给金融消费者的话,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标的是会流标的。由于法律法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是中介的作用,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刻意隐瞒相关关键信息,这就会导致借贷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因为显失公平而失效。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生成的原因分析

(一)P2P网贷平台法律规制不健全

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法制不健全。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是确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一方面,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可以直接将不符合条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排斥在行业范围外,避免鱼龙混杂局面的出现。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可以卓有成效地维护符合条件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切身利益。遗憾的是,虽然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增长速度极快,但至今没有一部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法律,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法制不健全。国家虽然也充分认识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利弊,也明确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需要依法办事,P2P网络借贷平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但从这些法律的具体法律条款来看,并没有哪一条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章角度砜矗迄今为止只有上海市在2013年过《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这个《标准》中,总共的内容涵盖10个方面,分别是总则、运用持续性要求、高层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经营条件、经营规模、风险风范、信息披露、出借人权益保护、征信报告、行业监督以及适用范围等。理论上来说,该《标准》应该会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猛发展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引导作用极其有限。要科学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应该是先有法律,然后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先有行业自律,再有法律的做法并不多见。从美国的做法来看,虽然美国也没有专门的P2P网络借贷准入法律,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8年就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其发标作为证券登记,受《1933年证券法》监管;作为成熟的法律,《1933证券法》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提供了事实上的准入法律基础;在《1933证券法》基础上,为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美国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可以说,我国的做法与美国的做法是相反的。

2.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监管法制不健全。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⑤。很显然,在该《指导意见》中,十部委是明确规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的,且明确了银监会是监管责任的主体。从事实来看,《指导意见》的规定过于片面,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到底从事哪些服务,规定中并没有予以完全明确,这就为相当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规定中对什么是增信服务界定不够明确具体,相当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会选择打球的方式来从事非中介服务,甚至直接深度介入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另外,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来负责的做法也值得商榷。P2P网络借贷作为新的金融业态,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是新鲜事物,且在全国各地发展尤为迅速,单靠银监会的力量不可能监管好。不仅银监会自身力量有限,而且到底如何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国内也并没有成熟的可供借鉴的操作模式。

3 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法制不健全。虽然在2013年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已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无法律支撑的规章,其实际成效并不明显。2016年以来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要求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人均累计借款额度、笔均借款额度、人均累计投资额度、笔均投资额度、贷款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平均满标时间、累计违约率、平台项目逾期率、近三月逾期率、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客户投诉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⑥等信息都必须及时披露。如果这些具体规定都能够得到卓有成效的落实的话,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法制将会得到很好的完善。但是,这些规定能否起作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对此还需要拭目以待,目前还不便于直接下结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不健全

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不健全。金融消费者是个舶来品,美国次贷危机以后才开始在我国出现,即便是在国外,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诞生也不长,2000年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才开始正式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都可以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遗憾的是,这些法律在具体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时都存在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实际指导作用还不够明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信用卡诈骗的相关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很显然,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可能会涉及类似的犯罪行为,但两者仍然是具有显著不同的。换句话来说,现行的法律条款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如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有信息披露的义务,首次将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法律范围内;但是,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性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金融消费者的价值目标并非现行法律所能够涵盖。与前两者相类似,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个崭新的话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不能够真正在法律层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健全。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角度来看,我国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并不多,但相关的则较多。在行政法规方面,与保护P2P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典型行政法规主要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从这两个条例的具体内容来看,直接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并不存在,但在条例中,都要求保护合法储蓄者的实际收益,且金融机构有义务按照储户的要求兑现存款。在部门规章方面,与保护P2P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典型部门规章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7]。事实上,P2P网络借贷作为新的金融业态,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其本质界定为民间借贷[8];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P2P网络借贷与过去的民间借贷相比又具有自身的特c[9]。因此,过去有关民间借贷的部门规章对P2P网络借贷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适时推出的专门部门规章对P2P网络借贷指导作用则更为明显。从上文列举出来的具体部门规章内容来看,虽然各部门都认识到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都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但在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具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细则尤为鲜见。

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规章不健全。与其他的行业相类似,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有互联网金融协会。鉴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层次极高。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的过程来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部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NIFA自成立以来,为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先后出台了两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规章,分别是《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在前一个规章中,明确对P2P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要求,要从一些具体规则方面来要求卓有成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在后一个规章中,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当然也包括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整体概况及其具体经营情况的披露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应该来说,这两个规章对于保护P2P网络借贷中的金融消费者具有积极意义;但前一个规章目前还处于初稿阶段,后一个规章主要是针对会员单位,他们在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实际成效大打折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业自律规章还不够健全。

(三)资金需求者权益保护法制不健全

1.资金需求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不健全。从现实来看,资金需求者高成本的风险、隐私权被侵犯与个人信息被盗用的风险以及借款合同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与当前国内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是紧密相关的。具体来说,即是: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有关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条款的作用下,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尤为重视抵押品,能否提供抵押品、抵押品是否足值、抵押品能否及时变现往往成为资金需求者能否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决定性因素[10]。不仅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下,我国企业(资金需求者)上市不仅手续繁琐,而且限制性条件较多,一般很难从证券市场获得融资。由于资金需求者自身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如抵押品存在问题),他们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取资金,所以,即便是P2P网络借贷融资成本高昂,他们在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只能是选择接受。第二,通过对国内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典来保护个人隐私,相关的法律条款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公民的隐私权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内容过于宽泛,实际指导意义不够明显。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我国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在具体处理隐私侵权时更多的是依赖于司法解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多的是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11]。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世纪80年代实施以来,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该法律经过了修订,但是,在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的形势下,该法律显然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对于P2P网络借贷整个流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合同种类多,如果是继续沿袭现有的《民法通则》,那么有些合同必然是无效的,或者说是法律效力会大打折扣,根源在于签署合同双方主体的身份有些是不合法的[12]。只要国家没有严令禁止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为减少P2P网络借贷中的法律纠纷,切实保障P2P网络借贷中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现行的《民法通则》必须作进一步的修订。如果是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P2P网络借贷中的合同纠纷的话,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短期之内可能具有一定的成效,但随着P2P网络借贷发展中各种各样问题的频繁发生,这种成效也必然会出现问题。

2.资金需求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健全。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角度来看,我国专门针对资金需求者权益保护的并不多。在具体的行政法规方面,以《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为代表的行政法规虽然强调了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从现实来看,与金融机构相比,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个人和企业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别是他们自身常常面临抵押品缺失、不足值或难以变现等现实问题的困扰,他们更多的是期待能够得到资金,然后是尽可能地履行还款义务。在部门规章方面,虽然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典型部门规章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但是,从现实来看,在所有的这些部门规章中,更为强调的是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因为与资金需求者相比,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四、P2P网络借贷风险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法律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

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P2P网络借贷风险与当前我国相关的主要法律不健全是紧密相关的。要完善法律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适时修订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如,可以进一步明确将P2P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其他犯罪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中,从刑法的角度来保障P2P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可以进一步将P2P网络借贷相关规范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金融消费者和资金需求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P2P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和资金需求者的合法身份,特别是要明确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在P2P网络借贷中的具体地位,确保相关法律合同的法律效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P2P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处罚细则。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P2P网络借贷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权益保护作为单独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13]。第二,尽快出台能够有效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法律。尽快出台《金融服务法》,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职责和范围,在切实保障合法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严厉打击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诈骗、非法集资以及洗钱等违法行为。尽快出台《诚实借贷法》,规范参与P2P网络借贷及互联网金融中各主体的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资金需求者的合法权益,打击P2P网络借贷中的坑蒙拐骗行为[14]。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和企业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15];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保证各级各类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或多或少与P2P网络借贷风险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非常多,但其实际成效并不显著。要完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考虑到目前不同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出自不同的部门,要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需要整合不同部门的力量,由具体的职能部门来负责,政出多门无法解决P2P网络借贷风险问题。在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虽然首次明确了银监会作为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但是,P2P网络借贷风险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单靠银监会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可以根据P2P网络借贷所可能涉及的主体,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办法来进行监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一个部门负责监管的内容不得重复,需要各有侧重[16]。第二,尽快出台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自2006年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以来,还没有专门的相关专门办法,法制建设极为滞后,相当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处于灰色地带,可以适时出台《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指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批、监管、纠纷处理、违法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规范P2P网络借贷各方参与主体的责、权、利,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行业自律规章制度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

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的机会,强化协会对行业的引导作用。可以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的内容。从目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具体内容来看,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明确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科学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机构基本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个人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也应该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切实规避因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的发生。对《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而言,要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让互联网金融从业企业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信用信息共享的协会中来,通过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彻底将不符合要求的资金需求者排斥在网络借贷的范围之外,切实维护P2P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新金融业态的典型代表和互联网金融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要互联网金融协会与时俱进,不断引导P2P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若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有关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数据均由笔者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资料整理所得。相关原始数据资料具体可参见网贷之家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hujuwdzjcom/。

②参见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zjjxwgovcn/zwgk/tzgg/wjtz/2013/12/06/2013120600053shtml.

③⒓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址为: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

④参见人民网《非法集资围剿战开打,P2P、众筹等领域成高发灾》,网址为: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0428/c1004-28310352html.

⑤参见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址为: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

⑥资料来源:朱丹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出炉,全国性协会3月25日挂牌[EB/OL].[2016-04-15].具体内容参见每日经济新闻: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3-10/990256html.

参考文献:

[1]张正平,胡夏露.P2P网络借贷:国际发展与中国实践[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2):87-94.

[2]许伟,王明明,李倩.互联网金融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69-70.

[3]卢馨,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60-68.

[4]张影.P2P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法律风险和防范[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23-128.

[5]黎四奇.我国网络信贷风险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4):133-143.

[6]鲁钊阳.P2P网络借贷能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吗?[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2):149-156.

[7]林越坚.金融消费者:制度本源与法律取向[J].政法论坛,2015,33(1):143-152.

[8]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51-64.

[9]毛玲玲.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4-9.

[10]刘莉亚,胡乃红,李基礼,等.农户融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基于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千社万户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9(3):2-10.

[11]郎俊义.试论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与法律规制[J].政法学刊,2014(5):63-67.

[12]涂永前.美国2009年《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及其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3):160-168.

[13]席月民.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问题及其法律对策[J].政法论丛,2012(3):61-68.

[14]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J].现代法学,2011,33(3):91-98.

[15] 李婧.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1(12):140-146.

[16]李爱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2):51-64.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blems about Risk Regulation of P2P Lending

LU Zhao-yang1,2

(1.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China;

2.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China)

网贷合同范文4

摘 要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人人贷 网络监管

作者简介:赵精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4-03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压力,我国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网络借贷也渐渐兴起。其中,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模式开始进入经济生活并成为金融监管的对象。p2p借贷依靠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利性,可以实现借贷双方直接对话,从而突破传统银行融资的一些壁垒和障碍,对缓解小型企业或者个人资金短缺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2005年,英国诞生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07,我国出现首家p2p网络平台——拍拍贷。不过,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监管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利益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加强p2p借贷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中,作者利用收集整理的相关文献,试图从信息管理、担保等角度探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p2p网络借贷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的翻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称为人人贷。一般认为,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的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特定的借贷网络站点,交换各方材料,协商借贷事项,最终达成借款协议、实现借贷目的的网络活动。具体地说,就是具有闲散资金并打算获得利息的个人,通过借贷网站的居间功能,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活动。其中,借贷网站作为中介机构对借款方的个人信用、偿款能力、用款效益、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这种网络借贷模式虽然借助网络服务,扩大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范围,但其实质上仍然是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方式。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借贷双方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论文网]

与传统银行融资相比,p2p网络借贷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贷款交易直接,简单快捷。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的服务平台了解需求和供给,达成合意后,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省略繁琐手续,既快速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双方信息相对透明、沟通便利。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互相了解对方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容易了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使用效益,借款人按照还款进度可以及时向出借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整个过程借贷双方可建立良性的沟通,三是依据信用评估,出借人易于甄别选择借款。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选择。信用好、等级高的借款人不仅会得到优先满足,也容易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四是可选择多个借款对象,利于分散风险。出借人可以根据信用评估选择多个借款人,将资金分散成最小可能额度,分别贷款,最大程度地分散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五是贷款门槛低、渠道成本小。p2p网络借贷没有贷款额度的限制,也较少对借款人条件进行限制。

通过p2p网络借贷,可盘活民间资本,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小额融资需求,对于促进个人消费和创业、推动小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帮助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p2p网络借贷也会遏制民间高利贷的蔓延,防止地下钱庄的无序繁衍。当然,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模式,在借贷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因此,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可能会突破民间借贷的界限,将网络平台变成准金融机构,或者出现虚假信息泛滥、个人信用良莠难分、投资项目真假难辨等问题。这样,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就像一种冒险,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二)p2p网络借贷模式

依据国内外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及网络平台的功能,可以将p2p网络借贷的分为三种模式:(1)单纯中介型:贷款网络只提供一个贷款需求与投资机会的信息平台,对贷款违约与否并不负责,主要的收益依赖于服务费。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prosper(http:///),我国的拍拍网。(2)复合中介型:复合中介型的网络借贷模式不仅仅是平台中介,还有担任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以及担保人的职责,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下得收入主要是服务费,依据不同的服务从而收取的第三方催收费以及转账费。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zopa贷款模式。我国则主要是宜信公司(http:///)。(3)非盈利公益型:非盈利公益性的网络贷款模式侧重于弱势群体的需求,主要是向他们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通过分散资金来降低风险。例如美国的kiva(http://),我国的齐放网(,已关闭)。

二、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面临的风险

(一)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三种p2p网络借贷模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不过,基于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关系是借贷双方基本的法律关系。在p2p网络贷款环境中,借贷双方身份和业务只需通过网络就能够进行审核交易,如果借款方信息失真或遗漏,就会影响交易安全。而且,借款人可以多头开户,借新债还旧债,债权人风险可能会累积加剧。此时,贷款人即便通过电话催收、降低借款人网络贷款信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还款,其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显然,借款人违约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大风险,这是网络环境下基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和信息风险。

(二)抵押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为减少贷款人风险,p2p借贷网络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抵押,或者向贷款人提供基金支持。比如,我国的宜信网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有风险专用资金条款,当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宜信公司用

内部提取的风险专用资金补偿贷款人本金及利息。这并不能抵消借款人的偿还义务。而且,贷款人如果无法实现抵押权,其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三)居间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网络与借款人、贷款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网络主要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提供收集审核两方基本信息、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近几年来,一些贷款网络在特定时期控制着平台内大部分滞留资金,加剧了资金管理风险;还有一些贷款网络将非法吸收贷款人资金,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以及信用和操作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准确及信用不真实造成的风险

与现行银行体系相比,p2p网络借贷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信贷网络对借款人、贷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与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相比,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都是从未打过交道的陌生人,贷款人或信贷网络一般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基本信息主要是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以及熟人评价等信息。一方面,这类证明信息很容易造假;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由于其片面性,致使贷款人无法对借款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此外,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很难进行专业跟踪和调查。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类似贷款时,需要遵守完整的授信评级制度、信贷管理程序和系统,贷款管理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具备良好的金融业务专业技能。p2p贷款网络的信用管理系统及信用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很难达到前述要求。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借贷网络自身商业信誉也可能差强人意,刻意降低信用审核门槛,以促成贷款交易,甚至从事非法吸储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这就给出借人的债权带来难以估计的风险。

(二)缺乏外部监管带来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目标的融资模式。贷款网络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网络平台公司只相当于一个贷款中介,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赚取手续费和管理费,这是其合法经营的底线。但是如果缺乏法律规范,疏于监管,网络借贷公司就可能采取设计理财产品等方式,从借款人手里非法吸储再倒手放贷。尽管每个放款人的金额较小,但集合起来也是规模不小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借贷中介很容易变身为“地下钱庄”,从借贷中介异化为打着理财幌子的非法吸储和放贷机构,由此给债权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经营风险。

(三)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引发的风险

p2p网不像传统借贷方式需要签订纸质合同。因此,如果网络技术有疏漏,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成熟,就可能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p2p网络实施诈骗、非法融资等活动。另外,商业银行贷款发生信用风险时,银行可以通过严格的追索程序(比如申请冻结借款人账户、处置抵押物等)来避免损失。但是,p2p借贷网络平台往往缺乏合法的追索渠道,使得投资人债权难以实现。如利用非法的催收组织,就很可能会形成其他的法律纠纷和非法事件。

四、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p2p网络借贷的立法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模式,其问题频发的根源在于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并完善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以及相应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规定。针对我国先后出现的平台淘金贷、优易网跑路事件等问题,立法应当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坚持“三不”原则: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从事金融服务时,应当认真核查信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关于网络带宽平台的管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三种模式:(1)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组建公司,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网络平台入驻开展借贷业务,每一网络平台必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2)通过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试点。(3)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联盟。

其次,立法应考虑借款人不清偿借款时,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对于擅设账户吸收客户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二)利用网络技术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

信息不对称以及信用的不真可以通过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方式加以弥补。借款人信用评价是由特定机构依照一定标准对借款人诚实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给予一定等级设定的评价活动。我国拍拍贷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银行提供的信用度进行核实,有利于减少、遏制履约风险。特别是对于生产规模小,人员不多的初创企业,更应该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建构。

我国的拍拍贷对美国的征信评级模式进行了借鉴,拍拍贷依据“线上得分”以及“线下得分”来核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中线上得分主要包括身份证以及手机实名认证以及还款记录等,线下得分主要包括用户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工资证明等信息,有年龄,学历,工作以及收入等各项因素,从而对借款人的信用加以评级。

在欧美,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完善,透明度也很高,因此p2p网络信贷机构运营良好。比如,在美国办理p2p网络贷款时,借款人只需要提供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明即可在网站注册,当其拥有超过520分的个人信用评分记录并完整填写个人情况时,信用评价系统就会自动根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该《条例》,p2p网络信贷行业需要制定信用评分体系和等级标准,逐步与银行业征信系统及其他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必要的信用惩罚机制,在征信过程中要注重并加强隐私权保护。

(三)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相配合,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贷款监管体制

对于p2p民间借贷缺乏监管的现状,可以采用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管配套的方式,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p2p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范畴,网络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应将部分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次,发挥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鼓励协会成员遵守行业规范,通过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最后,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监管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

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安全。例如:宜信模式的债权转让模式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通过完善自我监管模式有效避免集资。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先以自由资金放贷,再将债权转出”。宜信在与投资者签订理财协议的时候,会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获取投资者银行账户的代扣授权,允许宜信随时划拨投资者银行账户的资金。签署理财协议之后,并不会马上扣款计息。而是需要有可供转让的债权之后,宜信才会划拨投资者账户资金进行配置。通过这样一种内部监管模式,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融资担保,推进贷款保险制度,对贷款债权人权益实现双重保障

针对p2p网络借贷存在的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的弊端。结合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可以通过设立融资担保并借鉴英美国家的贷款保险制度弥补这一问题。

设立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借款人按照《担保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贷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担保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是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融资实施担保,以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同时可有效降低债权人经营风险。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依照约定条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例如:北京的安心贷,由三个担保公司联合运营并提供担保,合计注册资金有6.2亿,已经超过了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规模。

推进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公司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证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借鉴了美国和英国的做法。为防范借款人的履约风险,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推行保险制度,即贷款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借款时,保险公司可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网络借贷机构利用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通过借用保险制度,依据保险合同,保障贷款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将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减少到最小,有利于网络平台高效运转,促进p2p网络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网贷合同范文5

关键词:网络借贷:理论根源:展望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54-02

一、引言

近几年,民间借贷风起云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载体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如今这股潮流开始踏入互联网领域,线下的活动被搬到了线上,由此,一种全新的P2P(person to person)信贷理财模式一网络借贷悄然流行,面向草根阶层、无抵押、小额贷款为主要特征的各式网络借贷平台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何谓网络借贷平台?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网络的形式,完成借贷关系的平台,资金借入者和资金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

“网络版孟加托乡村银行”的大量出现冲击着人们的信贷观念,改变着人们的理财生活,同时它的存在也面临着诸如法律、政策、监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考验,如何正视和对待网络借贷的存在,了解和掌握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探究其价值所在以及进行科学展望,理应成为一条正确的路径选择。

二、国内外网络借贷发展现状概述

网络借贷在同外早已风靡,全球第一家网上互助借贷平台Zopa网站于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提供P2P(person to person)金融中介服务,在此模式下,贷方在网络上列出金额、利率、时间、信用度,借方可以比较各个贷款“产品”,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因为没有中间结构,借贷双方都可以找到最符合自身利益的交易。而Zopa作为中介者负责系统架构、身份核实、规则设计、讨债追账等责任。“繁荣市场公司”(Prosper Marketplace Ine)诞生于美国,并于2006年2月上线运行,其功能类似于Zopa,但运营模式有所区别。Prosper引入了竞标机制,在此机制安排下,借贷双方进行金额和利率竞价,利率最低者将会中标。从理论上讲,借钱者可以以低于银行的利率借到钱。而出借者则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出借,因此能够实现双赢。Prosper需要完成的工作则是确保安全、公平的交易,它在概念上也秉持着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策略。Zopa和Prosper主要依靠用户费用获利,借贷双方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由于具备完善的信用体系,国外P2P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市场开发相对比较成熟。譬如:Zopa如今业务已经扩展到意大利、美国和日本,平均每天线上的投资额达到200多万英镑,已经撮合了8500万英镑的借贷交易:截至2009年底,Prosper注册用户已超过90万,累积交易量1.8亿美元。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外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 Club、Kiva等等,其中部分公司为借贷双方尤其是低收入者免费提供中介服务,较好地体现了非营利性和福利性。

与国外成熟运作相比,国内网络借贷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而且其建立多是模仿英国、美国。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的网站,它成立于2007年7月,作为第三方,它不吸储、不放贷,只是一个“民间借贷中介平台”,它秉持“使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一种乐趣”的理念,主要致力于一站式中间服务,包括:身份认证,工资等收入资料审核、网络信用验证、开发服务、网络通缉等等,目的是使借贷各方各取所需、资源互补,使网民之间的借贷更加方便、快捷、安全、规范。2009年成立的红岭创投,与拍拍贷的功能相同,审核手段也类似,它的最大亮点在于风险控制方面,更大胆地迈出了“坏账垫付”的一步,而不仅仅是曝光“老赖”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住址等资料,然后将其纳入黑名单等。此外宜信、哈哈贷、天天贷、搜好贷、e借通、ezmoney、钱世界等网站也纷纷建立,注册用户、交易量均有较好的成绩。

三、网络借贷的现实价值及对中国实践的展望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得主一美国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早在40年前就已经注意到了这类市场,并用“柠檬”市场模型预言了网络借贷市场必然消失,然而由于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难以普遍成立,以及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现象的存在,网络借贷这类私人借方与私人贷方之间的“准直接联系”模式会被激发和推行,成为当今自下而上金融创新的典范。

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讲,网络借贷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事物,经过3年左右的发展。国内网络借贷虽已见雏形,但由于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善,个人信贷更是处于法律边缘,对其监管自然陷入“模糊地带”,加之诸多网络借贷平台多为民间中介,品质良莠不齐,身份无法验证、没有抵押担保、欠款无人追偿、平台资质难界定等“尴尬”较为普遍,另外它们运作交易虚拟化,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方面有明显弱化倾向,如迅猛发展,网络借贷过程中的问题将逐渐暴露,网络借贷的风险将会凸显,于是,有些经济、金融界专家提醒和呼吁目前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网站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网络高利贷、金融诈骗等活动,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针对以上情况,同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这一“幼稚行业”,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网络监管部门应秉持客观、科学的态度,细致观察和密切跟踪网络借贷的发展进度和倾向,深入认识和挖掘它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并从保护新兴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秩序的高度,合理界定其身份、明确监管分工,使各类网络借贷平台朝着更加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健全法律政策,规范网络借贷中介发展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网络借贷凭借“短、平、快”的特点和优势,快速跻身于广大的信贷市场,丰富了金融服务市场。国外网络借贷较为发达,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网络借贷法律建设方面走在了时代前列,反观国内,虽然目前网络借贷的规模并不大,但其受益人数之多、发展速度之快却令人惊奇,然而作为一种民间借贷形式,国内网络借贷平台还处于“灰色地带”,唯一可以找到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对于如此简单的法律条款,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应正视网络借贷平台的存在,积极参考现有理论和国外法律,结合中国国情,设计

相关法律政策,应及早出台《放贷人条例》或者《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明确其合法身份,使之早日走出“模糊地带”,消除明显的法律风险。同时,国家应积极鼓励此类中介的存在,合理规划行业发展战略,降低准入门槛,提高行业集中度,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和创业资本投身于这一朝阳产业,借此发展我国多元化金融机构,丰富和完善现有金融市场。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产业

网络借贷能够成功交易,得益于中介平台的严格把关,更离不开借贷双方的诚信和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要从我国社会实际需求出发,积极依托政府监督和管理权威,做好信用立法、系统建设、信息采集、合理应用等基础性工作,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同时,考虑到我国信用产业的长远发展,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国外信用产业发展经验,努力倡导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适时探索、建立民营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独立性和运作效率,优化服务环境。

(三)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要在法律规范的基础 ;上,继续明确网络借贷的监管职责归属,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网络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细化监管分工,形成监管合力:要着手建立网络借贷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适时跟踪和分析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公布行业权威研究报告和行业发展报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就网络借贷热点问题同国内外管理部门和业界人士进行广泛沟通,共商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大计;建议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民间协会的力量,有效促进国家法律更加契合现行经济金融环境,为网络借贷行业营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四)建立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打造优质服务平台

网络借贷中介应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内核,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布局营销渠道网络,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开发不完全雷同于银行的金融信贷产品,要扩大服务范围,降低人们的参与成本,更新服务手段。推行个性化服务方案,实现借贷双方和自身的价值增值,要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引进和培植专业人才,努力打造综合性强的个人贷款优质金融服务平台。同时,网络借贷中介也应重视信贷风险控制,除了进行常规审核、黑名单曝光、协助受害者进行资金追讨等之外,应积极引进科技手段,自身投资建设反欺诈系统或者考虑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对接,健全身份认证体系,降低欺诈风险。此外,网络借贷中介也应加强流程管理,适当借鉴银行机构小额借款审核程序,最大程度地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网贷合同范文6

互联网金融最大的改变是用户体验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崭新的行业,对互联网公司来说,这是一个新的历史性机遇,它有机会去拓展一个十万亿级甚至百万亿级的新市场;对于金融公司来说,互联网是一个提升竞争力的契机,所有的机构可以打破地域和时空限制,让服务能力获得数倍的延展。”谈起当前火热的互联网金融,李明顺表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的银行业,是一种典型的竞合关系,未来将殊途同归,所有的金融企业都是互联网金融。

在他看来,互联网金融最大的改变就是用户体验,互联网可能会打破传统金融对信任的定义。“在传统金融行业来看,比如你能不能做银行,那是由有关部门去敲定和授权的,你的信任是基于此产生的,是自上而下的。相反,在互联网行业来看,比如你吃饭想去大众点评网选个餐馆,不是卫生部让你去大众点评你才去的,你愿意去携程买机票而不是去航空公司买也不是交通部决定的,而消费者信任大众点评、携程的这个过程是基于自然的用户体验选择,通过市场竞争的结果所决定的,这是自下而上的。”李明顺说。“互联网就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力量,它既是一个技术手段,更是一个思维模式。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有更强的覆盖用户的能力,无地域限制、成本更低;从思维的角度来说,互联网公司更强调用户体验,通过体验去留住用户,哪怕是免费的用户,互联网公司也会全心全意提供优质服务。”同样,如今的消费者越来越愿意自主选择,以自己的体验来决定信任的取舍,效率更高、体验更好的金融企业才会更受欢迎。然而,目前而言,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还没有完全从过去的以自身为中心转变成为以用户为中心,银行接触客户的效率还比较低,体验还不够好,如果这方面改变不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对传统的银行形成冲击。

“我从事互联网行业13年了,我认为未来5~10年将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融合的时机,帮助传统行业利用好互联网的一些优势,或者通过切入传统行业解决一些未曾解决好的问题,都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定位:垂直搜索及服务平台

好贷网已经是李明顺的第五个创业项目。用他的话说,自己是一个不安分的人。

在互联网广告时代,他创办了一家叫“广告互联”的公司;在社区浪潮下,与戴志康合伙创办Discuz!;在团购火热之时,创办了团购垂直搜索聚淘网;之后,创办了电商导购领域第一个省钱浏览器财猫浏览器;在互联网金融浪潮袭来之时,投身其中,创办了金融产品垂直搜索好贷网。

创办好贷网好贷网,源于一次偶然。

有一次,李明顺在老家扬州无意件听说很多朋友在做小额贷款公司;回到北京,又发现存在找贷款难现象,“很多陌生电话问我要不要贷款”。他觉得这个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创业机会,于是他开始进一步了解这个市场。

有了这个念头之后,原本接到会立刻挂掉的推销小额贷款的电话,成了李明顺了解行业状况的途径。当他去这些公司查看情况时,还是让他大吃一惊。“一推开门,里面一排排的人都在打电话。而据业务员介绍,每个人一天要打至少两三百个电话。一个月做一单,就是合格的人员,好点的做两单,能做三单的,就属于爆仓。也就是说,至少打3000个电话才能成交一单。从我们做互联网的角度来讲,效率太低了,这肯定不是一个很好的营销方法。”银行的人员也表示,做网点越来越难,网点的客户量在急剧下滑。年轻人根本很少去银行,柜台业务80%以上属于开户业务,网点的交易价值越来越低。

他进一步调查发现,银监会的网站上,各种性质的银行接近2000家,小贷公司有7000家左右,典当行也差不多6000多家到7000家。他们都具有一定的放贷资格,但是却没有有多少人知道他们的存在,百万信贷员却每天都在寻找有贷款需求的用户。而与之对应的是中国6000万中小企业中90%以上都有贷款需求,但数据显示,实际能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仅不足5%,小微企业贷款难是中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能不能通过互联网,把想贷款的人和银行对接起来?”李明顺开始思考以怎么样的角度切入互联网信贷。与金融行业相比,他的公司更懂得互联网;而与一般的互联网公司相比,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愿意涉足线下的脏活累活。为此,李明顺开始密集调研。他用两周时间跑了江浙一带的100多家银行。在跑出一套规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组建团队,开始了密集的线下拓展。

2013年3月23日,定位为贷款垂直搜索及服务平台的好贷网正式上线。目前,好贷网已经覆盖了全国64个城市,合作机构包括150余家银行和5000多家小贷公司。

做贷款行业的携程

蜂拥的互联网金融热潮席卷而来,催生出形态各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余额宝带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P2P网贷相比,网贷垂直搜索领域相对平静了许多,但是同样也是竞争对手对手林立。

李明顺认为互联网的强项在于资源整合和实现信息共享。“好贷网重点在于帮助借贷双方实现大数据背景下的精准匹配,我们致力于成为互联网上最大的借贷机会撮合平台。所以,一方面我们希望好贷网上有最多的贷款机会,另一方面,我们希望这个平台能服务最多元化的信贷机构和从业者。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竞争力在于如何让更多人在贷款时知道好贷网,以互联网的体验来吸引这批用户,同时又需要更多的客户经理去服务线下的贷款机构和信贷经理。”李明顺表示,平台第一步先将机构贷款信息搬到线上、满足客户端查询需求,第二步要基于各家银行或小贷公司的不同策略,将背后更复杂精细的信息放到线上,并开发相应的工具,匹配客户实际的需求和金融机构的资源,进一步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如果打个比方的话,我们就是要做贷款行业的携程。”

“只要能够吸引到足够多的客户,那么我们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就有空间,不只是银行,未来小额贷款公司、证券、保险公司甚至P2P机构,都是我们可能的合作对象。”李明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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