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方法范例6篇

自然科学方法

自然科学方法范文1

(一)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扬弃着唯科学主义

根据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主张:一方面, 在涉及科技含量的刑事司法过程中, 应当以自然科学精神为要求, 以自然科学原理为指导, 以自然科学技术为手段, 有针对性地解决在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以使刑法合乎规律地发挥效用[2]。另一方面, 在非涉及科技含量的刑事司法中, 虽然未必需要以自然科学原理为指导, 但仍应当遵循自然科学精神, 高度重视自然科学技术对刑事司法的帮助价值。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实践价值实质, 是以科学新思维改变传统刑法思维及刑事司法方法, 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知识, 包括自然科学规则、社会科学原理和自然科学精神, 引入到刑法方法论中。其服务目标是刑法司法实践, 但它完全不同于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唯科学主义, 而是扬弃着唯科学主义,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此,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秉持着自身的基本立场:提倡尊重科学规律, 积极运用自然科学思维, 而不唯科学主义;重视办案逻辑, 运用办案逻辑思维, 而不迷信逻辑经验主义;理性看待人文主义, 运用人文主义的优秀成果, 而不刻意拔高人文主义。

唯科学主义, 是西方大陆法系法学方法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唯科学主义与大陆法系的哲学观念和成文法传统有着密切关联。由于司法是包含解决具体案件中技术方法的活动, 而每个时代的科学技术都可能为处理案件带来一定的技术帮助, 于是随着自然科学技术在欧洲的发达, 其吸引了法学家们的高度关注, 逐渐被引入和嫁接到法学方法论领域。有必要说明的是, 唯科学主义的问题不在于将自然科学的方法嫁接到法学方法论中来, 而在于相信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那样存在着亘古不变的规律, 通过自然科学的方法完全可以发现社会科学的普遍规律, 从而由自然科学方法带来社会科学的万能方法。这正如有人所言:受自然科学的影响, 大陆国家的法学家们相信人类社会发展有规律可循, 只要找到体现这种规律的知识, 就可以一劳永逸地、彻底地解决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发展问题。[3]

有人说:法律方法论很难提供一种尺牍范本大全之类的东西。[4]唯科学主义的思维把法律视为或等同自然规律, 那么法律制定者就会把自身上升为法律真理的发现者和把控者, 从而使法律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在法典制定者身上, 尤其是法学家们, 由于对科学主义产生了可以促成社会科学知识法律万能情节, 于是对法律法典化产生了极端迷信, 聚集为法典万能主义。对此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否定了唯科学主义论, 明确指出法典及其规则不能替代和包揽理性、经验、制度、政策、道德、习俗和传统的社会治理功能, 单纯地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去认知和服务社会治理, 终将事与愿违。欧洲大陆国家法律制度之所以出现合法性危机, 是因为本应以人为目的的合法性却被科技知识殖民化了[2]。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在克制和扭转唯科学主义之时, 注意避免反唯科学主义过度化, 毕竟西方科学主义也含有合理的价值因素, 不可因噎废食。伴随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深刻改变, 法律和法律方法都应以开放的姿态容纳自然科学在自身发展中的一定空间。现在以网络、淘宝、微信、电视电话、视频直播等通讯方式为平台的商业交易和金融往来异常活跃, 相关的网络犯罪活动也日益蔓延,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已经并且继续在以惊人的速度增加。相应的网络警察已经成为公安警力的重要新部分。仅此而见, 刑法也应借自然科学之手, 丰富、加强打击科技化犯罪的手段, 以符合自然科学规则、规律及精神要求的法律方法应对犯罪和保护社会。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来看, 对自然科学思维的研究和应用不是太多, 而是太少。刑法方法理论在对科技成果的吸收和应用方面, 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和应用。较之现代科技犯罪的层出不穷, 刑事司法的技术和方法应对显得勉为其难力不从心。近年来, 中央政法高层已对此高度关注, 多次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 对全国政法干警开展科技前沿培训, 增强政法干警的科技意识, 并探讨应对高科技犯罪的方法和理论。当然, 在刑事立法层面, 刑事法也并非无动于衷。但是, 在司法层面的自然科学思维方法依然滞后, 过于沉寂。

(二)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超脱着人文主义

既然认识到唯科学主义是构成法律合法化危机的根源, 那么危机的出路在于使西方的整个文化来一个根本转变[5]3的观点, 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但根本转变的文化由何种文化来担当又是个问题。法学家们从各个方面反思法律, 寻求法律观念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 逐渐树立了人文主义的法律观念, 法律方法开始从唯科学主义转向法律人文主义。当法律人文主义地位得到确立时, 也就成为与唯科学主义对立的法律方法论。法律人文主义认为, 唯科学主义只见自然科学知识之物, 而不见法律对象之人的主体地位, 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上就搞错了方向。因为法律方法属于人文科学, 所以在研究方法上当然也属于人文方法, 于是完成了法律本体论转向法律存在论, 从而颠覆了唯科学主义的属性和立场。

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法律人文主义把法律看作保护人的手段, 并把人作为法律的目的, 似乎又走向了与唯科学主义相反的另外一个极端。一方面, 法律人文主义彻底否定唯科学主义, 宣示人类社会的特殊性决定了认知和研究人类社会不能用自然科学方法[2]。可是, 事实上研究人类社会的方法, 无论如何也离不开自然科学方法。考古学对古人类、古生物的研究, 恰恰在使用着各种自然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 从而得以推进考古学的发展, 并实现把对人的认识提升到了新高度。这表明人文主义无法脱离自然科学而独自获得良好发展, 反而是受到科学发展的深刻影响。因为人发展着科学, 又通过创造的科技来服务于人, 包括把科学技术运用到人所制定并遵守的法律, 而法律活动已处处显示着科学的影子。所以, 科技服务法律, 法律运用科技, 二者之间似乎已经完成了互相镶嵌, 难以割舍。当前, 我们似乎已经难以想象, 若没有科技, 法律将如何生存和发展。

另一方面, 法律人文主义主张案件的办理, 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同案要同判, 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有偏执之嫌。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则指出, 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是一项司法共识和原则, 这个原则建立在一般观念的基础上, 实质是类似情况应当类似处理, 以发挥法的统一规范性, 保证法实施的公平公正。而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 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而非权利或权力的相等。然而, 司法活动中根本不存在绝对的相同情况, 而只有相似的情况。科学的法律观应当是相同的情况大致相同处理, 不应超出公众普遍的容忍底线, 裁判的结论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 并在刑罚的法定裁量幅度之内作出判决。

在人文主义看来, 法律观念中的人完全是自由、自主和自决的。情况果真如此吗?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对此持有异议, 认为法律眼中的人其实是规范中的人, 要服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人之自由、自主、自决的人文法律观, 实为西方自由主义之浪漫, 它在不自觉中把人之自由视为凌驾于社会生活规则之上。但它忽略了一点, 作为社会生活规范的法律, 不是凭空用来设计和规范社会生活的秩序、和谐及纠纷处理规则, 而是人在享有自由的基础上达成的超越个体自由的群体自由及其规范。它既能保障个人自由, 又使得个人自由不至于过于出格, 否则要受到一定的制约或制裁;同时, 该规范也保障地域共同体社会生活的整体自由。

二、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之方法论

(一)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法律发现观

对司法人员而言, 在论及刑事司法方法之法律发现问题时, 首先面临的是从何处发现法律以及如何发现所需要之法律规范。有学者指出:法官从哪里发现法律, 其实质是法官法源的理论问题法官法源的核心是法官寻找发现法律的思维方法。[6]275这一观点表明了发现法律的思维方法对司法工作的不可或缺性, 同时也折射出应对司法中各种难以预料之问题或疑难复杂之问题, 同样需要形成并应用某种科学的司法思维。而在刑事司法方法论中, 司法人员寻找、发现和应用何种刑事司法方法思维, 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对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而言, 司法人员在办理个案中是采取先例的原则, 因此需要找到恰当的先前判例, 从相似判例中发现可以遵循的判决规则和裁判原理。这也是判例法国家司法人员发现法律的思维方式。而对于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而言, 司法人员在发现法律时, 应当而且必须以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典本为根本依据, 寻找到具体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律规范并将其适当地予以适用。由于制定法在形式上一般都较为具体和完备, 司法人员发现有关法律条文几乎并不费力。但问题是, 司法人员想找到最合适的先例或制定法条文, 却难免遇到各种困惑。在两大法系互有吸取借鉴的发展趋势下, 司法人员似乎都在从制定法和判例两个侧面着手寻求法律发现的新思路。

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由于法律发现仅是法律涵摄的一个步骤, 而法律涵摄又与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密切关联, 甚至还与法律续造不可分离。因此, 若要处理好法律发现问题, 就有必要同时理顺法律发现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或法律续造之间的关系。鉴于法律涵摄注重的仅是通过法律发现把选定的法律规范运用到个案事实, 其思维程式过于简单化和机械化, 所以选择的法律规范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经常在新型犯罪面前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不得不借助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其他法律方法来解围。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 为避免法律发现的错误或偏差, 关键在于克服机械化的法律涵摄活动, 从而避免司法机械主义。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不认为会存在普世统一的法律发现模板, 强调法律发现一方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司法规律和依据司法规律办案。特别是要把科技创新的最新成果作为司法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 善于运用到具体司法活动中来。最终, 以符合科技规律的刑法思维, 对办理具有科技含量的犯罪案件进行类型化牵引和指导。

(二)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刑法解释观

有观点认为, 在司法裁判过程中, 法律解释只是法官解决问题的策略[7]。不过, 如果只看到法律解释是法官的策略, 那就没有关注到其背后的法官思维。也有观点认为, 司法裁判不单纯是致力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而是法官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话语所作的策略和使选择的权力话语合法化的法律技术[8]。该观点在把司法裁判视为一种法律适用策略的同时, 又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技术的应用, 但这种观点同样没有认识到法官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如果撇开法律思维, 倒不如说法官的任务在于通过理性的论证来证明其具体的裁判的正当性[9]447来得更加直接。

法律解释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 由有关主体对法律文本或法律条文的解读和说明。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刑法解释是刑法思维在刑法解释学上的展现, 是刑事司法裁判方法的必然演进结果, 刑事裁判活动已经离不开刑法解释的助攻或主攻作用。在我国, 刑法解释首先包括对刑法典的解释和单行刑法的解释, 这是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其次, 刑法解释还包括有关部门所作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讲, 立法机关所作的刑法解释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有权的司法解释机关, 同样对刑法解释采取非常严谨的态度和严格的程序规范, 并把大量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纳入到司法解释参考之中。由于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不定期性和非常态性, 在实务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就有着非同一般的地位和影响力。由于解释主体的不同和相对分散性, 刑法解释的法律思维也就发生了显著的区别, 其直接表现为某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不衔接或不调和, 难免有时会对司法适用产生副作用。

不过, 刑法解释主体不同所产生的刑法思维差别, 更多表现在司法活动中两种看待司法解释的态度上。首先, 一种态度认为, 刑事法官首先应当在刑法的正式渊源即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中寻找裁判规范, 不过在寻找中自然离不开借助非正式法源如司法解释、非正式的司法解释等[10]。可见, 依该观点的理解, 刑事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 其裁判规范有着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等级和位阶差别, 刑法典和单行刑法高于司法解释, 应当优先考虑和适用。但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刑法典、单行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此看来, 在不区分案件适用的具体情况, 而直接武断地把司法解释视为次等考虑位阶, 不仅人为降低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 还容易对刑事司法裁判产生错判的结果。事实上, 两高的司法解释, 包括两高的会议纪要、对下级院请示给予的批复等, 往往是对刑法典 (包括刑法修正案) 和单行刑法的含义不明确或遇到新情况而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其实践指导价值有着不可替代性。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地位, 必然会降低其适用的机会和所应当发挥的效用。

其次, 另一种态度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召开的座谈会或研讨会之后形成的会议纪要, 以及高院作出的各种指导意见或量刑意见, 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会议纪要, 也不具有适用法律渊源的性质。而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刑事法律适用的渊源问题, 应当根据定罪和量刑作出两个不同层面的区分:一是就定罪而言, 刑法适用的正式渊源不仅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 也必然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二是就量刑而言, 应当给地方高院的会议纪要、量刑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一席之地。这些会议纪要往往是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或全国范围内的一些共性问题, 提出一些具有见地和可接受性的司法实务标准, 在下发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后就可以被遵照执行。其实, 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即便是否定论者也不得不承认:虽然不出现在判决中, 但是其在实践中的作用相当大, 其中一些共性问题的实践做法和掌握标准可以成为法官裁判的论据。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刑事司法中隐形的法律发现场所。[2]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非常重视经验法则, 认为刑法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而发生和提升, 而地方高院的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产生, 则是根源于丰富的地方司法实践,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地方司法经验汇编及其官方认可。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反对司法解释非正式渊源论。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视域下, 上述两种否认观点有着深刻的偏见根源, 这就是法典完美主义。在它们视野中,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刑法, 才称得上是司法适用的正式法律渊源, 并明确申明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与刑法本身的法源地位是在不同位阶上。当下, 法典完美主义仍有很大市场。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认为, 法典完美主义是法典主义强迫思维的体现, 其奉行法典至上、法律规范优先, 在不自觉中轻视司法解释的效能和地位, 把司法解释看作是低法典一级的二等公民。实务中, 有的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很少考虑司法解释的适用空间, 形成了制定法优先的惯性思维, 甚至上升到唯制定法典化的高度。不论司法解释功能得到何等充分利用, 其刑法适用正式渊源身份都无法被认同, 只能低调默默运行。实际上, 这就造成了刑法适用方法的压抑和埋没。尤其是对于省级高院制定的量刑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包括省级地方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 整体上呈现出地方范围内的功能化运行, 却又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其司法适用的前途命运面临着随时被替换或被终止。

对司法解释和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这些遭遇,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持批判态度。之所以如此认为, 是因为法律渊源与司法中适用法律的渊源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概念。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具有不同来源的法律渊源, 其效力和作用也有所不同。而司法适用中的法律渊源, 因包含着司法人员的一定自由裁量因素, 从而应当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此外, 需要指出的是, 当法律解释已经不能解决案件问题, 无法适用社会发展对法律补充或变通的需要,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强调此种情况下要尊重司法规律, 如同尊重自然科学规律, 切不可以法律解释方式强拉硬上进行判决。若对该法律确实有需要增加, 则可以通过立法、法律续造等方式去实现。对我国而言, 由于不像判例法国家那样存在法律续造的制度基础, 法官既没有续造的法律依据, 也没有获得续造的授权, 因此只能通过立法形式来实现。

(三)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法律推理观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包括法律的形式推理和法律的实质推理。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法律的形式推理包括演绎、归纳和类推方法, 但认为形式推理更在意法律的形式正义;而法律的实质推理则涉及到法律的解释、论证, 其更关注法律的实质正义。有人认为真正的法律推理就是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这一过程所解决的是判决的合法性问题[6]198, 从而反对法律的实质推理。不过, 该观点值得商榷。一般而言,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有价值, 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 而是源自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如果司法现实中没有被需要的法律方法, 人们就会不自觉地在实践中创造相关法律方法;如果司法实践认为某种法律方法不完全符合实践需要, 但仍然存在一定价值, 那么人们便会对这种法律方法进行改造和完善。从法律方法发展的历程来看, 法律方法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法律续造到利益衡量的逐步发展和完善, 就足以说明法律方法的历史性、客观性和时代性, 而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 在查明事实后再根据更能实现正义的方式来取舍法律推理方法, 而不是在一开始就预先给法律推理方法确定位置。这体现出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实用主义立场的侧面。事实也是如此, 法律的形式推理和法律的实质推理各有其独特优势, 二者既不能互相取代, 也不能互相融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的形式推理更有需求, 因为形式推理有助于贯彻罪刑法定, 这是定罪的需要;但是,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却对法律的实质推理更有偏好, 因为实质推理更注重罚当其罪, 这是量刑的需要。所以, 不同的刑法原则、不同的刑法宗旨和不同的刑事政策, 甚至不同的司法人员, 都可能导致类似案件会选择不同的推理方法。但这正是符合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要求, 正是由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不同的刑法原则, 从不同侧面对法律推理提出了不同要求, 从而使得法律推理的结果更加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深刻反映了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法律只能是社会事实的客观摹状者, 而不是社会事实的刻意创造者。因此, 法律必须奠定在社会事实基础上, 而不能背离社会事实, 突发奇想, 创造一种社会事实。[11]尽管事实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12]324, 但事实关涉案件的本质。事实可以猜测, 案件本质可以推定和论证, 但终不能容忍类推。所以,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反对在刑法适用方法中采用类推推理。刑事司法最关乎人的尊严和权利, 对法律方法的适用要求也就最为严格。以尊重人权作为理念的刑法自然科学思维, 当然不敢怠慢。

(四)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的利益衡量观

利益衡量是价值衡量的重要方面。有学者提出:利益衡量是各种法律方法的最高境界, 但也是经过慎思后才能运用的方法。法律价值反映法律与人的关系范畴, 体现着人类对法律目标的追求, 具有目的的属性。[6]275利益衡量的最高境界, 源自利益衡量法律方法的渐进嬗变, 经过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后的完善而达致法律方法的新高度。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这是刑法方法的表层完善或技术性进步, 除此之外刑法方法还有着本质的层面。在探讨刑法方法的本质时, 如果说一切法律均是为了人的缘故而制定的。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存利益。保护人们的利益是法的本质特征[13]4。那么, 一切刑法的司法和方法更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人民的利益或是多数人的利益, 而不是保护少数特权人的利益, 从个人上升到人类, 才是利益衡量的本质所在。

也有学者认为: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 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 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已经衡量, 而加取舍, 则法义甚明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时, 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 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 所可能表示之意思, 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14]234此观点从立法者的立场考察利益衡量, 并结合现实之实际情况, 自有可取之处。但根据刑法自然科学之思维, 过于看重立法者的立场也值得商榷。一则立法者过去的利益基础随着主客观环境的变化很难探求到位, 彼时的法义明确不表明此时法义仍然明确;二则对所应考察的现行环境和各种利益变化并没有特别所指, 也容易发生不同法官可依个人所好而自由裁量, 从而使得利益衡量的标尺发生各种偏移。

在刑事司法中, 利益衡量也体现着司法人员内心对正义的价值判断。正义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包括法律的正义和自然的正义。刑法自然科学思维坚持法律正义和自然正义的利益平衡, 在法律正义优先的同时, 兼顾自然正义的考量。法律正义是最注重法律程序的正义, 贯彻法律的程序本身也是正义;而自然正义包含有朴素正义的因子, 具有原始或原本的侧面, 与法律正义有重合部分。但自然正义主要是逻辑正义, 缺乏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在实务中难以实际把握, 故不宜作为主要的正义考量因素。

三、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之实践原则

(一) 区别经验法则和经验主义

法律上的经验主义是英美法系的一种偏向, 一般指英美法系法官的办案方法和思维模式。经验主义与判例法传统密不可分, 判例法是最为经典的法律经验主义之表达。依据当代经验主义, 若遵循先例原则, 关键在于尊重先前判决及其裁判理由。由于经验主义过于看重具体特殊性, 时有否定经验的普遍性, 不利于法官在浩如烟海的案件中发现、鉴别和甄选先例, 产生需求的标准不一与时间耗费等缺陷。因此经验主义逐渐关注和部分采纳理性主义的做法, 制定一些理性主义的成文法作为判例法的补充。从表象来看, 代表判例法的经验主义和呈现成文法的理性主义有着部分融合的趋势。事实上, 在英美法系国家, 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并非总是唯一选择;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官也未必一定会否定先前判决。但由于经验主义忧虑理性主义有培养威权主义的危险性, 以及理性主义顾忌经验主义操作性之繁琐和不确定性, 所以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各自特征依然明显, 外在上还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分野。

在刑法自然科学思维看来, 经验主义未能妥善看待经验法则,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两种偏差。一是导致司法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司法有其不可行和不合理一面, 对于一个形式主义法官而言, 在做出判决结论过程中所犯的典型错误是:在对一个一般性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时忽视这种解释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或其他愚蠢后果[15]。二是实证主义思维过于浓重。对英美法系法官而言, 由于深受实证主义方法论影响, 司法中往往认为只有可实证的法律才是裁判依据, 法官不应陷入法律之外如政治因素, 或受法律空白之外如道德因素之影响。虽然实证主义并不必然意味着形式主义, 但它们在英美法系司法思维中并不鲜见。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司法不能忽视经验法则, 而不主张西方的司法经验主义。现代司法已经非常注重司法技术化, 司法包含丰富的裁量性技术是常态。经验法则是司法裁量技术的方式方法, 而不是感觉经验、唯经验。经验法则也不属于逻辑经验主义, 逻辑经验主义是经验主义的发展分支, 它意图揭示科学知识与感觉经验的逻辑关系。逻辑经验主义坚持:科学理论和定律的唯一认识论来源就是观察和经验, 科学的命题必须是可证明的, 否则就没有意义。[16]所以, 逻辑经验主义认为真理就是经验证明的科学。但是, 有时经验法则和真理可以认识或推理得出, 而无法实质性验证。逻辑经验主义自认为有一套逻辑分析的方法, 但因很难找到对应原则或桥接原理而陷入困境。

与之不同的是, 刑法自然科学思维主张从实践和哲学层面看待经验法则, 透过常识、常理、常情的角度尊重经过深刻积淀而成的经验法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 经验法则从不被法典化认可, 发展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体现。比如,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要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一般来说,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 则可以适用。可见, 经验法则并不是非要潜行于刑法司法实践, 而是可以通过证据的审查判断, 进入案件的事实认定之中。

(二) 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因而, 法治思维是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改革、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应当遵守的法律思维。虽然法治思维有多种不同理解, 但法治思维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 二是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 三是追求公平正义和保护自由, 四是讲究逻辑和解释技术。[]法治思维包括蕴含在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方法之中的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观念,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满足个体正义和一般正义, 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二者关系上, 是法治思维决定法治方式, 双方共同启动以法律治国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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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包括两个领域。其一是自然科学本身的哲学,是对有关物质世界、自然现象的科学理论本身的客观内容以及对所运用的相应的实验和理论的认识手段所作的哲学分析。这一部分旨在揭示科学研究的具体世界观和方法论内容,即越来越深入到自然科学中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二是对整体的自然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部门所作的哲学分析,旨在阐明自然科学理论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方法,阐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中经验层次和理论层次的相互关系。这一角度的研究侧重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的方法、理论原理和证明的论证方式、科学动态发展的规律等。苏联学者把这一角度的研究称为“科学哲学的侧面”[1](P2)。也就是说,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内在地包含了科学哲学的萌芽。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苏联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领域中。“苏联时期一直存在的重要争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2](P2-3)从苏联出版的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第一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教科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教程》(该书由时任《哲学科学》编委、莫斯科大学哲学系教授、自然科学哲学教研室主任C.T.麦柳欣主编)的内容上看,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重心基本上围绕前一个领域,而对所谓的“科学哲学的侧面”则很少触及。

    20世纪60年代中期,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出现了重大的转折,传统的自然观研究开始退居次席,以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为核心的科学哲学研究逐渐成为研究的主导方面。1979年,В. А.卡尔普宁、Б. М. 苏哈诺夫和В. И. 沙罗格拉茨基出版了一部有代表性的着作《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作者认为,自然科学的发展会不断揭示出自然界的发展趋势和过程,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就是发展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该书逐一研究了力学、物理学、化学、技术科学的有关资料,论述了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和更为迫切的方法论问题,即,“科学认识中经验和理论的相互关系,理论知识的综合,科学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元理论研究的哲学意义等问题”①。与此同时,苏联的一大批学者,如Б. Μ. 凯德洛夫、Μ. З. 奥麦利雅诺夫斯基、В. С. 高特、М. В. 莫斯捷巴涅科、В. И. 勃拉恩斯基、В. Р. 伊瓦诺夫、А. Д. 乌尔苏尔、В. А. 施托夫等人相继出版了大量的着作,从各个方面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进行了讨论,这反映了苏联哲学界对科学认识方法论研究的重视。

    在1981年4月22—24日召开的全苏第三届自然科学哲学会议上,科学院院长Г. Л. 亚历山大洛夫指出,“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对自然和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最普遍的看法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一个中心枢纽”[3](P407)。由此可见,这一转向已使得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苏联科学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在辩证唯物主义的传统下进行的。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正确评价马克思主义传统下的科学哲学研究。从总体来看,西方的研究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是持全盘否定态度的。[4](P99)西方的“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们长期讨论苏联出版物中的这些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是真问题,还是人为的、政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当真影响了苏联科学家们的思考,还是仅仅就是个装饰”[2](P3)。只有少数西方学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采取了比较客观公正的态度。格雷厄姆在大量具体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价说:“我相信辩证唯物主义对苏联一些科学家的工作的确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影响帮助他们形成认识结论,并赢得了国外同行对他们的认可。”[2](P3)

    二、中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第一个范式是自然观范式。[5](P56)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并以自然观为基础,建立了由自然观、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构成的内容体系。

    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来源于自然辩证法研究范式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末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范式发生了多个方向的转向,其中包括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思想史、科学社会学、自然哲学等。在传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有着雄厚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观和科学观。随着研究范式的转换,译介和评述西方科学哲学的文章大量出现,科学哲学成为了《自然辩证法研究》和《自然辩证法通讯》两本核心刊物的主要栏目。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队伍都发生了重大转向。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学会曾一度号称中国第一大学会,其研究绝不仅仅限于自己的学术圈子。自然辩证法的特点是兼容并蓄,既是一种学术事业,又直接面对国家发展的现实问题,在研究问题时常常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大的学术空间。科学哲学关注的问题其实是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内部问题。正因如此,从学科上我们把自然辩证法调整为科学哲学,但并未放弃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以自然观为基础,恰恰是我们相对于西方科学哲学的优势所在。“由于西方科学哲学仅仅面对自然科学,无视自然科学背后的本质和客观基础,因此,他们并不能真正回答理论的内在完备性和科学理论进步之间的关系。”[6](P111)西方科学哲学的这一特点,是它们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获得正确认识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科学哲学是中国自然辩证法事业的延伸,传统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决定了中国科学哲学的演进与定位。并且,在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和自然辩证法研究呈并行之势。

    三、差异与趋同

    科学哲学在苏联和当代中国的兴起,既有共性,也有差别。其共性特征是,在各自国家已有的哲学研究中早已内在地包含有关科学哲学的相关研究。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包含“科学哲学的侧面”,而科学动力学和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向也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格雷厄姆看来,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涉及十分广泛的领域,包括生命起源、控制论、结构化学、量子力学、相对论和宇宙学等。“苏联上千种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科学的书籍、文章和小册子都包含上述各种值得讨论的问题。”[2](P3)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而且他们认为,这种世界观也必会通过相应知识领域的理论内容而被具体化。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科学不仅是关于世界的理论知识的总和,更是一种社会建制。因此,他们不仅研究科学哲学领域中我们熟知的那些主题,更为注重科学发展的社会决定要素和动力。科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属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属于问题研究的“内部转换”。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一直不是苏联哲学的独立分支,只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使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对自然科学的研究由一个附属的领域开始走向相对的独立。

    和苏联不同,自然辩证法在中国不仅作为一门重要的独立学科来建设,而且已经成了一项有较大规模的社会研究事业。我们不仅成立了全国性的学术组织——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而且这一学科作为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类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大规模进入了课堂。在“大口袋”思想的倡导下,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领域变得越来越广泛。20世纪80年代,自然辨证法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观、科学观、科学方法论、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及科技与社会研究,90年代以来则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学术研究不断拓展,成果更加丰厚。刘啸霆将自然辩证法的精神财富和价值概括为五个方面。其一,它恢复和坚持了哲学中的分析精神;其二,它坚持和宣扬了科学中的哲学精神,包括对科学精神、科学理性、科学文化的研究;其三,它探索了科学发展和发展的逻辑、模式、机理等;其四,它回答了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其五,它无私地培育和扶助了许多新兴的学科,在自然辩证法的事业下还为很多新的学科如科学社会学、科学管理学、科学政策学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发展的空间。[5](P58)1996年,于光远在他的着作《一个哲学学派在中国兴起》中指出,中国正在兴起一个哲学学派——自然辩证法学派。这个学派的特征是:首先,它属于马克思主义;其次,除传统的自然观、科学观研究外,它还特别重视社会实践问题,如西部大开发、科教兴国、国家创新体系、可持续发展等。

自然科学方法范文3

论文摘要: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解构了传统科学哲学将科学知识视为真理、实在等哲学观念而独霸对知识解说权的地位,同时建构了一种能够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说明的恰3"-模式。与哲学家关注人们“应当”怎样进行科学研究不同,社会学家思考的是人们“实际上如何”进行科学研究。关注点的不同,致使科学知识社会学选择了自然主义作为其方法论的基础。自然主义诉求的实现需要借助具体方法的运用,体现在科学知识社会学家对自然主义的诉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将经验主义方法、描述主义方法与之缠结在一起,共同寻求探索科学的目标。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在方法论的选择上,确立了一条与科学哲学的规范方法不同的路径,以自然主义作为其展示基本纲领,进行合法辩护的策略。这样一种选择,促使科学知识社会学走上了一条“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科学知识”的道路。

    一、科学知识社会学自然主义的方法论选择

    作为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创始人,布鲁尔在最初提出用社会学方法解读科学知识的主张时,就明确指出要用一种自然主义的方法实现其目标。在对《知识与社会意象》中文版所做的序言中,布鲁尔提出了他的希望:人们能够把科学知识社会学当作科学事业的组成部分来对它进行研究。这正是科学知识社会学所要坚持的自然主义的核心要旨。

    1.将知识纳入自然科学研究

    按照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理解,社会不过是自然的一部分,而知识自身也只不过是一种自然现象。既然如此,对知识的研究就可以落人自然科学的一章。在进行了这样的前提预设之后,科学知识社会学亮出了追寻自然主义方法论的意向,这种意向就是“把科学知识的社会学研究视为科学活动本身的一部分,视为用科学语言理解科学的一种尝试”。科学知识社会学这种意向同奎因提出自然化认识论的初衷如出一辙,只不过奎因是利用自然主义修正传统认识论,而科学知识社会学则试图运用自然主义颠覆传统科学哲学的规范主义。

    正如初创者所设计的一样,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宏大理想就是要解构传统科学哲学将科学知识视为真理、实在等哲学观念而独霸对知识解说权的地位,同时建构一种能够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说明的恰当模式。为了实现这一理想,科学知识社会学从两个方面开始行动,一方面就是明确提出研究纲领,另一方面则是精心扫糙方法论。由于承担着解构与建构的双重任务,因而在方法论的选择上,科学知识社会学可谓用心良苦。一开始,科学知识社会学就试图将自身划归为科学一方,标榜自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在《科学知识:一种社会学的分析》的导言中,科学知识社会学明确指出:“一些其他的社会学家曾经使用不具有科学特性的研究成果、使用不接受或不依靠科学的方法论传统和科学的宇宙观的思想,对科学提出过许多见解。我们则以模仿科学的方式敬重科学:在我们所进行的对科学的研究中,我们竭力仿效科学自身所具有的事实特性、非评价特性。”与此同时,科学知识社会学对传统科学哲学坚持的规范主义方法论范式给予了驳斥。在他们看来,规范主义是一种先验方法,它给予科学的只能是超验解说,这会使对科学的辩护陷人循环论证,从而致使科学理论之所以正确,是因为有可靠的经验确证,之所以有可靠的经验确证,是因为有正确的理论作保证。这样的循环论证看似对科学进行了合理重建,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有说。规范主义由于预先为科学的解说设置了逻辑框架,鲜活的科学过程被黑箱化,只留下苍白的语言,因而难以展示真实的、丰富多彩的科学过程,也违背了科学自身的精神追求。规范主义方法的弊端促使科学知识社会学必须进行另外的方法论选择,这种选择在科学知识社会学看来必须同他们的基本主张相符合。

    2.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基本研究纲领

    与哲学家关注人们“应当”怎样进行科学研究不同,社会学家思考的是人们“实际上如何”进行科学研究。关注点的不同,致使科学知识社会学选择了自然主义作为其方法论的基础。在他们看来,自然主义方法论能够最恰切地体现他们的主张,也有助于实现他们对科学进行“现场”考察的社会学目标。

    对科学知识社会学熟悉的人都知道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其中的因果性、公正性和对称性都贯穿着自然主义方法论的诉求。按照强纲领的提出者布鲁尔的解释,因果性是表达因果关系的,涉及导致信念或者各种知识状态的条件。

    在对公正性和对称性的阐述中,科学知识社会学更加彻底地贯彻了其自然主义的方法论主张。我们注意到,科学知识社会学无论形式如何变化,流派如何繁杂,他们始终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所有的人类活动都可以被理解为完全自然的现象”。科学知识社会学坚持这一原则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要将社会学的说明引人科学知识中,对其进行一种非评价性的、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阐释。为此,科学知识社会学主张必须对真理和谬误、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成功或者失败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正确和错误、真实与虚假给予对称分析。这就意味着对科学知识的解说不需要区分社会因素和所谓的“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而是要看作为“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是来自社会的相互作用,还是源于先验的或超自然的力量。科学知识社会学选择的是来自社会的相互作用,因为“社会学家所关注的是对那些被认为是知识的东西的自然主义理解,而不关注对什么东西值得被作为知讥进行评价性估断。作为一种方法论,自然主义理所当然地将科学知识社会学引向平等地对待和处理科学知识与其他人类现象,促使研究者能够深人科学内部,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科学内容进行探求,进而实现科学知识社会学重新解说科学的宏伟抱负。

    二、科学知识社会学自然主义诉求的实现途径

    作为贯穿于各时代、各流派的哲学主张,自然主义体现的是一种基本哲学态度和倾向,具有统领哲学家基本思想的纲领性作用,这种纲领性作用并不是独立发挥效力,而是通过哲学家思想的具体展现起作用。

    1.基于自然主义的经验和描述方法

    可以说,科学知识社会学之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一出现就引起学界的关注,除了他们高举反对传统科学哲学基本主张的旗帜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个性鲜明的研究方法。在科学知识社会学看来,“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在社会情境中发展、传递和维持的;知识社会学就是要致力于理解这些为常人视为当然的‘现实’过程。也就是说,知识社会学是对‘现实’的社会建构过程的分析。这段话表明了科学知识社会学注重的是知识产生的具体社会“现场”,与之相适应,所采用的方法也相应地能够帮助社会学家深人科学现场。由此,科学知识社会学将目光投向了经验方法和描述方法。在他们看来,借助这两种方法,既可以实现对科学知识的社会学探求,也能够贯彻他们的自然主义态度。

    对经验方法和描述方法的追求与运用构成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3%i作。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口咋是遁着两个层面展开的:一个层面是宏观视角,实践者主要是爱丁堡学派,其经验分析纲领被称为“利益模式,’;另一个层面是微观视角,主要包括“科学争论研究”、“实验室研究”与‘科学文本和话语分析”。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研究,科学知识社会学都始终坚持到具体的现场中对科学进行考察。为此,科学知识社会学涉猎了许多科学案例,以“陌生人”的身份介人科学探索中,还原科学认识的‘本相’。

    2杜会倾向性经验方法的局限

    采用经验性的描述实现其自然主义的哲学纲领进而达到对科学的真实反映的确是科学知识社会学最初的意向,但是在具体执行中,科学知识社会学却不可避免地将这种自然而然的进路进行了改装以符合他们所极力主张的信条,致使其经验性的描述成为自我辩护的运行工具。这种带有明显主观偏好的对自然主义的追求体现于科学知识社会学在进行一番详细的案例分析之后,最后的结论往往是倾向性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爱丁堡学派的“利益模式”中。在他们看来,利益就是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的自然动因,通过对科学活动中的利益说明可以与科学知识的增长联系起来。按照这种思路,夏平与沙佛在对波义耳与霍布斯有关利维坦与空气泵争论的研究中,着重将视角投向波义耳与霍布斯截然相反的社会、学术地位、政治主张的探讨中。通过探讨,他们得出结论,波义耳对霍布斯的胜利远非传统科学哲学所认为的前者运用科学的实验方法获得了真理性的认识,而是“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一个有用的象征”,或者说是特殊的社会情境决定了波义耳的胜利。这就意味着所谓科学的真理性标准是在人类社会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正确与错误、真理与谬误的界限也无非是由人决定的。这样,认知因素受到社会因素影响,而且认知因素就是社会因素。绕了一大圈,我们看到,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借助经验描述以求从科学的史实中获得支持其基本主张的证据,而这种证据的获得远非他们所主张的给予科学活动以客观的、实在的显现,而是一种有所取舍的彰显,体现于自然在他们的眼前隐退了,只留下了社会。

    科学知识社会学对自然的简约与社会的偏好使其偏离了最初的自然主义主张,难以真正实现用科学的方法说明科学的目的。更为严重地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由此被指责为仅仅利用自然主义作为取消科学内史与外史分界而采取的策略,实现与传统科学哲学争夺认识论资源的目的。如果指责成立,科学知识社会学借以立足的自然主义纲领将会被消解,其所津津乐道的经验主义方法、描述主义方法也难以显示出优势而成为他们为其主张辩护的策略,如此,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大厦有可能轰然倒塌。正是看到了潜伏的危机,科学知识社会学不得不寻求新的策略以确保其自然主义纲领的地位和作用,由此迎来了科学知识社会学自然主义的新取向。

    三、科学知识社会学自然主义主张的新取向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科学知识社会学走过了一条以“崇尚科学”为出发点,到“走向疯狂的解构科学的一种典范”,最终招致“反科学”的骂名。其中的原因在于虽然科学知识社会学试图通过自己的学术努力,深人探讨真实的科学过程,达到瓦解科学理性和科学真理,获取对科学的解释权目的,但是,“对科学实践中单一的、持续不变的、至上性的利益要素的强调,使自身走向其反面,以己之矛,攻己之盾,暴露出‘科学的社会建构’纲领的二元矛盾”。

    1,科学研究的实践转向

    将自然与社会进行二元分立是由康德提出的,其涵义是自然与社会分属两种不同的状态,二者彼此独立,互不干涉。传统科学哲学家选择了自然一极,将其作为认识论的基础,对科学提出了一种“自然实在”的解释,社会因素则被排除在外。科学知识社会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把科学视为以人类为中心的事业,给予科学一种“社会实在”的解释,排除了自然因素。这样看来,科学知识社会学要想克服缺陷,寻求出路,就必须重新回归自然因素的地位,同时将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合二为一。后科学知识社会学注意到了这样一种途径的选择,并将其贯彻于自身对科学的探求中,从而拯救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自然主义方法论纲领。

    后科学知识社会学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转向“科学实践”的分析,将自然之维与社会之维置于同一个平台上给予考虑。在这种分析中,后科学知识社会学贯彻了自然主义的方法论要求,将科学家工作的实验室作为分析对象,对科学家如何在实验室中制造出知识进行了详细考察。这种考察一方面继续坚持科学知识社会学所倡导的经验主义和描述主义方法,忠实地记录科学的实验过程,另一方面又重新关注实在论与客观性之类的哲学主题,倾向于从本体论的角度理解科学实践。

    2: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特征

    对后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各个学派详细考察之后,我们发现,转向科学实践的后科学知识社会学自然主义同科学知识社会学有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在理论上,后科学知识社会学提出了“常人方法论”、“行动者网络理论”、“冲撞理论”等取代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利益分析理论气其次,在术语上,后科学知识社会学采用了“联盟”、“行动者”、“力量”、“阻抗”等描述物与人相互作用的语词代替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利益”对社会因素的偏好;第三,从观念上,后科学知识社会学“对称性地对待自然与社会,把主体、客体、自然、社会视为各种行动者,与各种物质仪器(也为行动者)一起,在实践中共同博弈性地建构了科学 ,第四,从态度上,后科学知识社会学积极接纳来自于科学哲学的声音,将他们视为支持者和同盟军。当然,后科学知识社会学对自然主义的新取向更重要地体现于对科学过程中的哲学态度。

自然科学方法范文4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发展贡献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是万物的本原,自然界是由一切物质所构成的巨大的系统整体、自然界、人、科学技术,社会这四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自然辩证法的学习中,我们只有通过对概念的认识,研究对象和内容的深入了解,进一步解读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现代科学方法等多重知识结构的层次的构建,才能取得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

一、自然辩证法在科学发展过程中的表徵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自然界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一般关系的学说。与此同时,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科学技术哲学、社会学等研究,不仅具有哲学属性,而且也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

我们知道,自辩法诞生于19世纪中叶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和发展冲击着人们原有的自然图景和思维方式,为其创立提供了客观基础。表现如下:一是大机器生产带来的人类生产活动的高度社会化,加强了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改变着人们旧有保守的、静止和孤立的思维习惯和方法;二是自然科学的一系列伟大发现展现了自辩法发展的本性和规律,冲击着人们业已形成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自然观:三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创立,为自然辩证法的创立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使自然观的革命有了理论指导。自然辩证法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和诸多因素下,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相结合的一场伟大的理论革命。自然辩证法揭示了自然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人对自然界的能动关系等,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思想观点等,诸多体现具有划时代的变革。

二、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哲学诸学科关系的文献综述

恩格斯结合当时的自然科学和哲学成果,对这种自然哲学进行了多方面理论变革,发展出了一种新的关于自然的学说,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首先,他改造扩展了自然哲学的研究对象。其次改造了自然哲学的方法论基础。再次摒弃了自然哲学的唯心论等基础,成功的实现了自然哲学和科技哲学的基础构建。自然辩证法和自然哲学都从整体上研究自然界并提供自然界的总图景。

科学哲学是以自然科学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科学的逻辑结构、科学知识的获得和检验、科学推理的程序、科学发展的模式等认识论、方法论和逻辑学问题,而明显忽视对自然界本身的研究,存在一些属于本体论的问题。

科学社会学是关于科学的社会研究,它是与自然辩证法紧密相关的一门学科,着重研究社会诸方面与科学的关系,也就是研究科学体制“外部”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因素对科学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三、从自然辩证法看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科学技术与生产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和生产力理论的创造性发展,也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和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

科学技术不仅作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具有主导作用,同时对其他要素也起着渗透作用,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已融合、扩散到生产力诸要素之中,从而促进了生产力要素的全面飞跃,推动了生产力系统的发展。

当代自然辩证法以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所要揭示的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中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般规律,而不是自然界中个别的过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个别领域或者科学技术个别学科的特殊规律。这个一般规律也正是哲学研究区别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特殊之处。自然辩证法一方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原理在自然界中的具体表现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应用,另一方面又是对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哲学概括。

四、科技哲学视角下的自然辩证法

自然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关系的已有成果的概括和总结的哲学学科,不仅对于整个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指导人们正确认识和改造自然,发展科学技术,协调人与自然以及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理论价值上,不仅为科学的世界观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认识论和方法论提供具体的理论论证。

自然科学方法范文5

关键词:新形势 “自然辩证法” 课程实效性

DOI:

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01.007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体系。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其主要目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对研究生进行自然辩证法教育,使其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科学技术观和科学技术方法论,深刻认识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社会建制、社会运行,掌握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

一、增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实效性的意义

第一,增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实效性对研究生课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然辩证法”是我国高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和思想

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自然辩证法”是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虽然它的主要内容是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方法论,涉及大量的自然科学,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然科学。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研究关于自然、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它不是研究自然科学每一学科的具体内容,而是在自然科学基础上对一般规律的概括与总结,是自然科学通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桥梁。因此,它具有哲理性、综合性、交叉性的特点,是自然科学的具体学科不能取代的。另一方面,“自然辩证法”又不同于其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它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通过大量科学案例的分析与总结,使学生受到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科学技术革命的深入开展,科学史上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科学家们的辉煌成就与高尚品德。这些生动、鲜活的科学案例,使得这门课有着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所不具备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作用。

第二,增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实效性对于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研究生不同于本科生,应当具备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术性科学研究的能力。这就要求研究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自然辩证法”课程作为具有“文理交叉”特点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能够有效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的科研能力。首先,“自然辩证法”是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它能够提高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帮助研究生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及解决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哲学和社会问题。其次,“自然辩证法”中的科学技术观和科学技术方法论,讲授了科学技术的基本观点和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能够有效地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其创新素质,塑造其科学精神。

第三,增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实效性符合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潮流。当今世界各个大学都非常重视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在北大百年校庆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哈佛大学校长指出,“大学要提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最佳教育”,“通过不同学科领域知识的渗透,使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开始懂得鉴赏艺术,从事艺术创造的人逐渐了解科学,使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1]。哈佛大学要求大学生在第一年从历史、文学与艺术、外国语与文化、社会与哲学分析、数学与自然科学等5个方向中选择7至8门课程学习。麻省理工学院也要求理工科大学生在8门课程中至少有3门必须从文科课程中选修。学生学习的课程中,社会科学课程占27%,自然科学课程占33%,技术科学课程占40%。英国牛津大学则力推复合课程,如“科学和经济学”“哲学和数学”“哲学和物理学”等,甚至出现三科课程如“工程学、经济学和管理”“冶金学、经济学和管理”等[2]。可以说,人类教育在经历了漫长的古老的人文教育,独领的现代科学教育之后,进入了更加成熟的现代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并重的时代[3]。而增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实效性,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符合了教育的发展潮流。

二、新形势下“自然辩证法”教学面临的问题

1979年,“自然辩证法”被列为高校理工农医类硕士研究生必修课。其后,虽经多次变革,一直作为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54学时,2学分。2010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高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意见》,“自然辩证法”成为选修课,18学时,1学分。这对“自然辩证法”学科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在新形势增强“自然辩证法”课程的实效性,成为了摆在每一个任课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

第一,课时少,任务重。2012年5月,教育部组织编写《自然辩证法概论》教学大纲,2013年进行了修订,包括了绪论、五章和结束语。五章的内容分别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论、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与创新型国家。其内容仍然以“三大块”为主,强调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功能,突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容:科学发展观、创新型国家、生态文明等理论。总之,内容更加丰富,课时却大幅减少。这种形势下,如果还用原来的办法,逐节去讲,面面俱到,最终结果很可能顾此失彼,蜻蜓点水,内容讲不深、讲不透。

第二,学生不重视,到课率不高。首先,“自然辩证法”是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门公共课,而不是专业课。很多学生认为和专业无关,提不起兴趣。之所以来上课纯粹为了学分,为了毕业。其次,“自然辩证法”又具有“文理交叉”的特点。虽然这是其优点,但也有负面影响。有些文科学生缺乏相关自然科学知识,对这门课不能引起共鸣;有些理工科学生又缺乏基本哲学知识,感觉这门课深奥难懂,也没有兴趣。再次,“自然辩证法”作为公共课在很多高校里都是大课,涉及院系多、专业多、人数多,管理难度大。一旦放松管理,到课率就很低。

第三,讲授为主,多为填鸭式教学。很多教师习惯于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总认为,讲不深、讲不透对不起学生,过于追求学科体系的完美、知识体系的精深。而“自然辩证法”毕竟是一门公共课,不是专业课,在大幅减少课时的形势下,仍然坚持学科体系式的讲授,就只有“满堂灌”了。这种情况下,必然缺乏和学生的互动,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对这门课的学习纯粹了学分,为了毕业,应付了事。

三、新形势下增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实效性的措施

第一,从课程内容来看,要坚持问题导向,推行专题化教学,将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爱因斯坦讲:“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由此可见,问题意识在学习当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坚持问题导向,设计专题,更有利于引导学生思考,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把课堂教学内容整合为4个专题。第1个专题,什么是“自然辩证法”,为什么要学习“自然辩证法”,对应书中的“绪论”部分。从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入手,阐述清楚“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性质、研究内容、研究对象。结合学生的实际,讲清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第2专题,什么是自然,对应书中的第一章。在梳理自然观发展历史的基础上,重点讲授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即系统自然观、人工自然观、生态自然观,特别让学生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新内容。第3专题,如何看待科学技术,对应书中第二、四、五章。重点讲授科学技术的本质、结构、发展及社会功能。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要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即求实、批判、实证、理性、严谨等,使其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内容,特别是创新型国家的内涵与特征。第4专题,如何做好科研,对应书中第三章。重点讲授科学技术研究的思维方法,介绍数据库使用方法,使学生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工具,让研究生学会怎样选题、怎样做实验、怎样查阅资料、怎样撰写论文。

第二,从学生方面来看,要针对学生特点,创新课堂设计,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首先,课堂设计要根据不同的学生群体有所变化。如讲授对象是文科学生,选用科学案例时,就应当多选科学史实、科学家故事,用到一般自然科学知识时,少选用复杂的数理模型,使学生在听起来,不会觉得特别难懂。而讲授对象变成理工科学生,就多选用自然科学案例,少用深奥难懂的哲学名词术语。其次,课程教学就是多种教学方式的结合。课堂授课与课堂讨论密切结合,语言文字与音像资料密切结合,传统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方法、教学视频、教学案例密切结合,课堂教学与教学网站密切结合。在此基础上,充分开发和应用立体化教学资源,形成书本、课件、网站、网课、题库、音像一体化。做好课堂设计,吸引学生,使之能够对课程感兴趣,重视这门课。

第三,从教师方面来看,要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构建新型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师必须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让其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通过专题讨论、问题辩论、演讲比赛、实践调研等形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总之,新形势下,“自然辩证法”教学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也伴随着机遇和挑战。因此,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提高教学效果,增强课程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陈学飞.面向21世纪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教育,1999(2).

[2]毋小勇,谢安邦,阎光才.论构建我国21世纪高等教育创新课程体系之理念[J].教育研究,1999(11).

[3]文辅相.21世纪的大学教育目标:高科技水平与高文化素养[J].高等教育研究,1995(6).

基金项目:2013年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高质量课程建设项目:“自然辩证法”课程实效性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13KCYJ-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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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方法范文6

1.教学过程不合理教学过程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学内容时代性不足。目前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社会论、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与创新型国家等5个方面。教学过程中,教师大都偏重于经典理论的阐释,对于科学与伦理关系的探讨、思维方式演进规律的探寻等时代焦点性问题至多只能点到为止,无法深入分析。二是课堂规模超大。由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渐扩大,从1980年的每年不足万人增加到2013年的53.9万左右,而师资人员并没有相应增加,这造成现在高校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班级一般都在150人以上,甚至200人以上。其直接造成两个问题:一是教师工作量大,疲于奔命,根本没有时间学习提高,追踪现代科技发展前沿;二是学生大都来自不同的院系,无法做到因材施教。

2.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效果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生普遍兴趣不高,到课率低。不少研究生认为学习本课程是为了获得学位而不得不完成的任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这方面的问题就更为突出,由于其在培养目标上侧重于应用性,这导致部分专业硕士研究生错误地认为作为公共基础课的自然辩证法课程并不重要,专业课程才是学习的重点和核心;由于研究生政治理论公共课教学班级规模普遍较大,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一旦处于“放松”状态,研究生到课率不高也就不足为奇了。二是即使有部分课堂学生到课率较高,但吸引学生的主要是教师上课时所展现出的幽默感或讲述的有趣故事,教师表演的色彩远大于教育的实际效果,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效果不理想原因分析

1.自然辩证法课程学科属性不明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种种问题的首要原因应是该课程学科属性不明。“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名称源于1925年在苏联首次公开出版的恩格斯著作《自然辩证法》。1956年我国在制定全国十二年(1956—1967)科学发展远景规划时,首次确认恩格斯所创立的“自然辩证法”是处在哲学和自然科学之间一门独立科学,暂定名为“自然辩证法”。自其诞生以来,关于其学科归属一直争议不断。主要是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归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其基本依据为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是由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与思维辩证法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二是等同于哲学学科门类中“哲学”的“科学技术哲学”,其基本依据是当代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内容和观点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自然辩证法”,是“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当代形态。三是认为“自然辩证法”在中国并不是作为一个学科而是作为一个“学科群”在发展,其基本依据是这门课程具有“马列、哲学与政治”三门课程的属性。而根据《意见》制订的教学大纲则认为:“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目前的学科分类中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面并没有“自然辩证法”二级学科。

2.学科组织体系不顺,师资队伍水平偏低由于学科属性不明直接导致学科组织体系不顺,表现为自然辩证法课程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课,其课程应归属于承担高校公共政治理论课的独立教学实体二级单位,一般为马克思主义学院或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但许多重点大学一般都有专业的哲学院系,甚至设有科技哲学专业,这些院校自然辩证法课程一般由这些哲学专业院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其教学内容主要围绕科技哲学相关内容展开,大大削弱了该课程的意识形态教育功能。由于“自然辩证法”学科有明显的“大口袋”特色,即该学科具有开放性、动态适应性、交叉性、跨学科性等特点,这实际上对任课教师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自然辩证法教师大都是文科背景出身,自然知识匮乏,更谈不上紧跟最新科技前沿成果。

3.课时数较短和教学内容丰富性之间的矛盾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全国“自然辩证法”教学已按照《意见》和新的教学大纲全面展开。《意见》规定将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概论”从必修课(3学分,54学时)调整为选修课(1学分,18学时)。经过2012年、2013年两个教学周期的教学实践,笔者明显感觉到与自然辩证法课程丰富的教学内容相比,18个课时过于短少,根本无法完成教学任务。而在2013年对教学大纲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又增加了十精神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在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三个方面,将十的新观点、新提法体现在大纲的各个章节中。[1]65这使得两者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三、提高专业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有效性路径分析

1.加强自然辩证法课程学科建设是基础当前“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学科定位。学科定位的基本依据在于准确理解学科的研究对象。2012年版教学大纲将“自然辩证法”定义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总结。”虽然在表述上同1979年版、1991年版以及2004年版全国统编讲义或教材略有不同,但其基本观点都是一致的,即“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的方法。这种观点显然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板块化理解的产物,即将马克思主义简单的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规律)、科学社会主义(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自然辩证法(对自然界的认识规律)。实际上,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著作中所阐释的“自然”其内涵绝不仅限于自然界,是包含“社会和思维”意义上的自然,是全部现实世界。这也就是为什么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全书内容的安排上,既讲“各门科学的辩证内容”,也讲了“自然界和社会”的原因。如这样理解自然辩证法,是不是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相混淆了呢?显然不是,前者强调的是对全部现实世界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后者则强调的是在掌握前者的基础上,对全部现实世界能动的改造,即社会实践。这同科技哲学的研究对象———人们对自然、自然科学及其技术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根本不同的。所以,为了自然辩证法和科技哲学的共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再设一个“自然辩证法理论”二级学科,哲学门中保持现有“科学技术哲学”二级学科,是个不错的选择。

2.理顺学科组织体系,提高师资水平是保障学科定位准确为理顺学科组织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自然辩证法”定位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二级学科之后,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的教师自然应归属马克思主义学院。鉴于在国内重点大学目前大多数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的教师大都属于哲学院系,可以让教师自己选择是到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和研究,还是继续在哲学院系从事科技哲学的教学和研究。这样有利于自然辩证法和科技哲学两个学科的共同发展。对于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的教师,应加强相关学科内容的培训,尽快提高其教学科研水平。因“自然辩证法”学科具有“大口袋”特色,所以,应根据任课教师学科背景的不同,分别进行培训。就目前全国自然辩证法教师队伍现状而言,人文学科背景的教师占大多数,所以要加强任课教师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相关教学内容的学习。在教学班级的组成上,鉴于专业硕士研究生规模逐渐扩大,可以把教学班级分为两大类:专业硕士类和学术硕士类。任课教师也可分为相应的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