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行业报告范例6篇

意外保险行业报告

意外保险行业报告范文1

【关键词】 内部控制; 财务报告应用指引; 财务报告分析; 基本规范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7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配套指引由21项应用指引和1项评价指引、1项审计指引构成,应用指引在整个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应用指引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报告指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其进行解读。

一、《财务报告指引》的重要意义

(一)是完成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证

《基本规范》定位了内部控制的五个目标,其中之一是“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纵观财务控制的整个发展历史,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始终是内部控制的一项主要目标。企业财务报告是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重要途径,财务报告最重要的是能够真实、完整、不偏不倚地披露企业的经营成果,给信息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展现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乃至其他信息需求部门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财务报告指引》对财务报告事前、事中、事后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控制做出了全面的、具体的规范,是对财务报告的全过程的控制,是完成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配套措施。

(二)是贯彻落实《会计法》的重要举措

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只是提出要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没有提出具体的措施,而《财务报告指引》弥补了其缺陷,对财务报告从编制、对外提供以及分析利用做出了详细规范。例如为了保证财务报告在编制环节真实可靠,提出了财务报告编制重点关注的内容是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要进行的准备工作――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对;财务报告编制的依据是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最终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时应注意的问题;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注意的问题;企业编制报告时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可见,《财务报告指引》为会计人员真实地、完整地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保证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是对《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补充

2000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化,它主要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更深层次上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遗憾的是,没有对财务报告如何分析利用做出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报告的使用范围,降低了财务报告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的使用效率。《财务报告指引》最后一部分,从第十六条到第二十条对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强调了财务报告分析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财务报告指引》的突出特点

(一)层次清楚

指引共四章,二十条。第一章是总则,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主要提供了四个方面的信息:制定指引的目的、依据;指引所采用的财务报告的概念;财务报告在三个环节可能存在的三种风险以及风险产生的原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要求和财务报告工作的负责人。第二章到第四章主要是围绕财务报告三个环节的风险采用的具体控制措施展开阐述。可见整个指引结构一目了然,便于学习和掌握。

(二)语言简练准确

与其征求意见稿相比,大幅度删减描述性文字和合并同类问题,由原来的二十六条减少到二十条,将第二章“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全部删掉;字数由原来的2 966个字减少到1 882个字,减少了1 084个字,减少了37%。以指引第一条为例,征求意见稿中总共89个字,指出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企业规范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企业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共55个字,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而正式稿只有61个字,仅用17个字就概括出了本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制定的依据除了基本规范还增加了《会计法》,比征求意见稿更全面、更具体。再如各章的标题,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和第三章“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在正式稿中合并为一章,而且标题仅7个字“财务报告的编制”,文字非常精炼。

(三)延续了《基本规范》的理念,明确和细化了各控制主体的职责

基本规范所界定的内部控制主体有四层:一是董事会,二是监事会,三是经理层,四是全体员工。董事会是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直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负责,尤其是企业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承担重要责任;全体员工在实现内部控制中承担相应职责并发挥积极作用。《财务报告指引》细化和明确规定了对财务报告进行控制的主体,一是有关财务报告的具体工作(如编制、对外提供、分析利用)由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组织领导,具体表现为: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要对财务报告签名并盖章;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要参加财务报告分析会议,并且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二是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简练概括出财务报告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产生的原因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更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增加了第三条,指出财务报告的风险存在于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编制阶段,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的风险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第二个环节是对外提供阶段,产生的原因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风险是“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第三个环节是分析利用阶段,产生的原因是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导致的风险是“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五)详尽指导了企业应如何实施财务报告分析

《财务报告指引》第一次把财务报告分析纳入法规的范畴,表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财务分析有助于企业识别风险,从而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控制。指引在第四章详尽介绍了从以下环节做起,保证财务报告的有效利用:一是企业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为了保证分析的效果,提出要把分析制度化――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从而把财务分析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二是报告的分析方法是充分利用财务指标(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营利能力指标和发展能力指标)进行分析,分析的对象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三是为了保证财务报告分析不流于形式,强调把财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分析报告,并且构成企业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四是为了发挥财务分析的作用,要求分析报告的结果要及时传递给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指导各级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强调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新会计准则制度之间的关系

《财务报告指引》总共二十条,但其中竟有四条强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要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具体如下:总则第四条提出“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第二章第六条提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报告”;第十条提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第十三条提出“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报告。”由此可见,《财务报告指引》尤其强调企业要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尤其是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离不开新会计准则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从源头上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

(七)风险的控制措施切实可行,注重细节

为了避免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环节出现风险,指引规定了具体措施:一是强调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及时性;二是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完成后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要求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三是财务报告如果需要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要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四是财务报告要妥善保管。

三、《财务报告指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制定指引的依据不完整

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企业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它明确了指定本指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但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它是由国务院的专门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条例,在会计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对《财务报告指引》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建议指引要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二)部分条款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

《财务报告指引》属于应用性指引,应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实际指导作用,而不是停留在书面上,但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简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如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要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及时性的具体要求是什么,企业怎么满足此要求,向谁提供财务报告,从条款中都无法找到答案,这就失去了指导的作用。对策有三个:一是明确规定及时性的时间要求以及向谁提供财务报告,但结果会带来《财务报告指引》字数的膨胀以及与其他法规的交叉重复;二是借鉴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增加条款“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除需遵守本指引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三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陆续出台相应的解释公告,以推进指引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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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旧审计准则 对比 分析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审计惯例趋同,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四十八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简称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也即新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施行。笔者拟通过新审计准则与旧审计准则(即原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比分析,从而更加深入地理解新审计准则,以利于新审计准则施行目标的实现。

(一)

旧的审计准则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名称分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三层次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可见,旧审计准则名称中均署有“独立”二字。而且它们的编号均从第一号开始进行连续编号,是按准则的先后时间进行排列的,前后两个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至于质量控制准则,它是一个单独的基本准则,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与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层次是一致的。

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鉴证业务准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简称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名称分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业务准则。

与旧的审计准则不同的是,新的审计准则名称前面没有“独立”两个字,直接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来命名。这样命名一是比较简洁,“独立性”是所有审计业务的本质要求,不是区别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根本特征;二是国际趋同的需要,无论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审计准则均称为审计准则,审计准则名称没有使用“独立”措辞。相关服务准则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简称为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简称为质量控制准则。此外,为了克服旧准则按时间顺序编号,前后两个准则之间无必然联系带来的弊端,新的执业准则采取会计科目编号原理进行编号。新的执业准则编号为四位数,第一位数代表大类,第二位数代表小类,第三位数代表明细类。

(二)

旧的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相关的还有三个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为了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新的准则体系将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这个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两个板块的准则体系。新的执业准则体系内容更广泛,不仅包括审计准则,还包括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其构成图如下:

新准则体系具体内容为:

1.鉴证业务准则。由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构成,通称为鉴证业务准则。我国鉴证业务准则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又包括六类,即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的特殊领域。

2.相关服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代编会计报表、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税务咨询和其他服务。由于其业务性质属于、咨询服务,注册会计师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3.质量控制准则。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对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控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提出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要求。

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不属于行业技术性规范,因此没有纳入职业准则体系。

新准则体系与旧准则体系比较,它显示出以下4个显著的特点:1.体现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要求。新审计准则体系由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两个板块组成,几乎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付,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式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2.满足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求。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新审计准则体系,涵盖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各个环节或方面,适应了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多元化的需要,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保障执业质量,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体系和全方位的指导。3.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新审计准则体系立足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充分研究和分析了新形势下资本市场发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与困难,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细化了对注册会计师指示和防范市场风险的指导。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强化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遵守执业道德规范,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提高识别和应付市场风险的能力,更加积极地承担对财务报表舞弊的发现责任。4.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和可操作性。新审计准则体系在体现国际趋同要求的同时,在写作体例,文字表达等方面针对中国文化、思维和表达的习惯,做了必要改进,便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也便于行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沟通。

(三)

我国过去的审计模式基本上为制度基础审计,其旧审计准则都是围绕制度基础审计进行的。审计风险的模式为:审计风险一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称为“客户风险”,它们直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其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情况的影响,注册会计师不能改变,只能评估或评价。从理论上看该模型并无不妥,但实务操作难度很大。其审计程序一般为:(1)了解内部控制制度;(2)执行控制测试;(3)执行实质性测试。其中,第一类程序和第三类程序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

而第三类审计程序可以选择执行。

新审计准则体现的是风险导向审计。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是两者的综合风险,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改变后的上述审计风险模型,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制度),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具体来说,新审计准则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实施程序是为了更广泛和更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2)为了实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联系起来,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而不能直接将风险设定为高水平。(3)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4)注册会计师应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5)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所述表明,新审计准则体系将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由制度基础审计改变为风险导向审计,迎合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是现代审计方法的最新发展,必将对我国现代审计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

新审计报告准则与旧审计报告准则相比,新审计报告准则在形式与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关于审计报告概念的变化

(1)新审计报告准则完善了审计报告的定义。旧审计报告准则中,审计报告的定义只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另外在附则中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中期或多期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新审计报告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新审计报告准则对审计报告定义的修订,使注册会计师对中期或多期会计报表实施审计的工作得到了规范。因此,新审计报告准则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展,即由对被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扩展到对被审单位中期或多期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2)新审计报告准则首次正式使用了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个关于审计报告的新概念。根据新审计报告准则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饰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可见,新审计报告准则使审计报告在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关于审计意见形成基础的变化

旧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新审计报告准则修改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并将相关内容单列为一章,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了对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的具体要求:首先,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要求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其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时,要求考虑会计政策选择与运用的恰当性,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特性和会计报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具体内容。最后,注册会计师评价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时,要求考虑管理层调整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一致性、会计报表列报结构和内容的合理性、会计报表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等具体内容。

3.关于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变化

旧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新审计报告准则将上述规定从引言段中分离出来并进行了补充,分别单列为审计报告中管理层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更加明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在管理层责任段中,新审计报告准则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是要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包括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维护的有效性,会计政策选择与运用的恰当性以及所做会计估计的合理性等责任。在注册会计师责任段中,新审计报告准则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含执业道德规范)执行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具体包括为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而设计,选择及实施审计程序的恰当性,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等。

4.关于非标准审计报告要求的改变

新审计报告准则将旧审计报告准则中审计报告的类型划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大类,并针对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提出了更加详细的特殊要求,单独制定了一项准则予以规范。其主要内容是:(1)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会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两个条件。另外,还专门定义了强调事项段中的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事项。(2)当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做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分歧或者审计规范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认为上述情况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其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新审计报告准则还特别明确了审计报告的说明段是指审计报告位于审计意见段之前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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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行业报告范文4

内部控制研究在理论横向层面上涉及到多种理论研究领域,其主要包括:(1)理论。揭示了内部控制体系产生根源,为内部控制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支持。为了解决问题,企业有必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用以解决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博弈问题。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增加了所有者的监督成本,但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舞弊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不断地对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寻找到一个均衡点:使得成本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供保障。(2)风险、财务风险及投资理论。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和风险导向审计对于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建立的影响深远。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直接目标就是降低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尽管企业的财务风险属于特有风险,但是考虑到经营者不一定能做到完全有效的投资组合,他们总是在寻找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从而使投资价值最大化。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风险,为所有者创造更高的价值。(3)制度经济学理论。从制度安排的角度上提出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合理性,并为外部制度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框架构建产生的影响提供了合理的解释。现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是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一般制度的一种具体体现。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以来,由于不健全所造成的损失,使人们意识到一个高标准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企业战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影响,因此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内部控制体系化、具体化,促进了企业的发展。(4)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研究。内部控制体系的应用所体现的价值,以及利用外部法律性质的强制性、内部控制体系的科学性,表明即使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性质与体系差异,内部控制体系也会在发展上存在趋同效应,即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性质差异国度之间引入成型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LLSV(2002)显示,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有企业的托宾Q要大于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普通法系国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为合理,资本在公司间的配置更有效率;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同时公司绩效较低。(5)平衡计分卡相关理论研究。这是近年来管理界最为先进的管理工具之一,其以绩效为出发点,整合了企业各个方面的内容,形成了综合管理工具。这个工具就是以战略为导向并包含了财务方面内容,结合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将战略同内部控制有机的结合起来,是研究建立战略为基础、内部控制为执行的企业战略管理框架体系的理论基础。

二、内部控制框架研究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方面的主要成果是1992年由COSO委员会提出并于1994年修改的《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报告中建立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仍然致力于分解内部控制系统内部的要素,强调了内部控制是由企业的董事长、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现的一个过程。内部控制的要素有所增加,被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每种要素的内容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

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发展源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由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等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引等推动。这些法律法规指引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2000年修订的《会计法》和财政部在2001年以后陆续的有关规范文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等,以及2007年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二是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到第8条和第18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或年报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规定,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作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亦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颁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3年又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进行了修订。三是各行业监管机构对本行业颁布的内部控制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根据1996年《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内部控制定义为,企业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完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根据2001年~2003年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其目标包括: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完全完整;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三、内部控制效率研究

关于内部控制效率的评价,目前主要是从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基本内容出发,对影响内部控制效率的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Kinney(2000)从满足“外部需求”(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希望通过内部控制系统减少意外情况和资产损失,并且以有效的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可靠性有合理保证,防范财务报告舞弊)和“内部需求”(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过程实质上是对企业大量的信息进行管理以支持企业管理者的管理决策过程和保护企业资产,合理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角度论证;其他文献资料则分别是从内部控制体系要素的作用提出效率评价的主要观点,包括为了组织的利益而防范舞弊,在保证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关注监督、风险和资源配置,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注重战略、结构、业绩、动机以及激励等方面,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信任、边界明晰、诊断准确以及互动等方面。COSO报告的认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应该是“内置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全员参与的动态和自我评估系统,其有效体现在企业的目标的实现、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适用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张宜霞(2008)认为,从本质上看,内部控制的效率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应当是相对于相关目标的实现来说。方红星(2003)认为,内部控制的三项目标是提高组织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组织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林中高(2009)引入分工和控制权配置理论,论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内部控制效率的影响。以分工为纽带,以剩余控制权配置为核心,构建了实现内部控制效率的框架。刘斌从内生诱致型制度观角度分析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效率低下的成因,认为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内生性特征,是导致内部控制效率低下的根源所在,并在内生博弈规则制度观基础上,提出了强化培养内部控制内生制度需求的政策建设等内控效率提升的路径优化对策。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国外学者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了不少的研究。Raghunandan和Rama(l994)对《财富》100家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调查后发现,有80家公司提供了某种形式的涉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McMullen、Dorthy和Raghunandan(l996)对1993年2221家公司的年度报告的研究表明,有742家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占总体的33.4%。其披露的内容包括:审计委员会的活动(665家),合理保证概念(653家),资产的安全与防护(600家),内部审计问题(566家),交易的授权与记录(452家),内部控制的成本与效益考虑(304家),员工的培训与录用政策(298家)等。McMullen、Dorthy和Raghunandan(1996)对1989年~1993年的4154家样本公司进行了研究,发现平均有26.5%的公司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而那些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中,仅有10.5%提供了内部控制报告。对小公司而言,内部控制报告与财务报告问题的相关关系更为明确,因而认为,财务报告有问题的公司不大可能提供内部控制报告。Heranson(2000)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有效问卷363份)对9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进行了调查,分析了他们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结果发现,调查对象认为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都能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但自愿披露比强制披露在决策方面更有作用。

在内部控制报告的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研究上,目前国外解释“问题公司”与披露内部控制报告之间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两个。第一是自我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自愿披露时,没有严重内部控制问题的公司往往会乐于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如果是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有缺陷的公司在未改善内部控制之前也会披露如“内控健全”的报告。因此强制公司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未必能改善其内部控制及财务状况。第二是因果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能够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因为管理人员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披露报告之前,他们会采取额外措施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改善财务状况(张力民等,2003)。

刘大贤(2000)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必须向社会披露,可以由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也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身来完成。但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分析,还是由上市公司通过自测自评来披露其内部控制报告较为适宜。刘秋明(2002)对2001年核准制下实施配股的34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缺乏统一要求,导致了上市公司会尽可能选择对其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而且披露形式的不统一,致使信息使用者的成本增加。

李明辉、何海和马夕奎(2003)对我国2001年1147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研究,发现除了4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因中国证监会的特殊披露要求披露得较为详尽外,其它880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披露流于形式,且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动机不强。张立民、钱华和李敏仪(2003)对我国2001年75家和2002年132家A股ST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分析结果表明,ST公司2002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比例略高于2001年,但仍有部分没有披露,并有高达40%的上市公司监事会报告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与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自相矛盾,同时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程度在下降。陈关亭、张少华(2003)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有效问卷206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与审核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内部控制报告具有提供附加信息,促进企业优化内部控制系统和提高财务报告可靠性的作用,因而赞成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并且内部控制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梁宁(2005)认为,外部法规和监控机制缺失,再缺少来自外部的信息验证,很可能会让内控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王文华等(2006)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实行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同公司年度报告一起披露。吴曙霞(2007)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尚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状况以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企业质量信号的动力。周心(2007)对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民营企业内部控制的规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大多数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流于形式;民营上市公司缺乏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动力。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加大,如何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引起了广泛关注。杨有红(2009)提出以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作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替代测度,考察了内部控制对财务报告质量和投资者保护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 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在披露当年及前6年盈余的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均显著高于未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显著的影响了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决策,提高了财务报告中盈余的信息含量和价值相关性。由此认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财务报告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宋绍清(2009)对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的内在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内部控制信息透明度影响相对较弱(仅仅董事会结构)而外部治理机制影响较强(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及证交所治理机制)。曹建新(2009)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存货和应收账款以及外部独立董事的数量与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公司股权集中度、财务杠杆水平及审计质量则与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

五、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2008年5月,财政部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评价提出要求,并进行规范。随着内部控制基本准则2009年付诸实施,如何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内外早期文献对内部控制评估的研究多是从外部审计角度展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如何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即评估方法问题;二是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职业判断是否具有一致性;三是有关内部控制过程的模拟。

陈汉文(2008)基于国外经验提出了我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方法;于增彪、杨有红等(2008)基于案例研究提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或者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提出相关建议;王立勇、骆良彬等(2008)提出了内部控制系统评价的数学模型和基于AHP的模糊评价方法;王海林(2009)将管理工程学的CMM思想引入到内部控制评价,对企业内部控制能力评价体系进行研究,提出了内部控制能力成熟度模型:IC―CMM模型(Internal Control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参考文献:

[1]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研究新视野》,《会计研究》2005年第7期。

[2]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审计研究》2003年第l期。

[3]邓春华:《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及发展建议》,《审计研究》2005年第3期。

[4]刘金文:《内部控制基本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5]李志斌:《内部控制的规则属性及其执行机制研究》,《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6]韩传模、汪士果:《基于AHP的企业内部控制模糊综合评价》,《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意外保险行业报告范文5

征集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养老金会计处理要求了小幅修订建议并征求公众意见。我国财政部积极参与,鼓励会计行业人士参与意见反馈。《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员工福利》(IAS 19)修订建议规定,实体需按规定使用更新后的信息来确定当前的服务成本和变化发生后的下一个会计期间的净利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第14号(IFRIC 14)――既定收益资产限制、最低供款要求及其相互影响》是针对IAS 19所做的解释,而针对IFRIC 14的修订建议则旨在解决其他各方的力量如何影响到实体收回计划盈余的权利。财政部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中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中国的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联合国家档案局正式对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将在《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下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审计档案功能的充分发挥有了更大的空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其中除总体要求和附则之外,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移交与代管”“信息化管理”“保密、鉴定与销毁”以及“监督管理”等五大方面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范。

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征求意见

最近,财政部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钢铁行业产品定义、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等内容;明确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通常以生产工序为基础,以工序产出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并规定了相关工序产品的具体内容;规范了钢铁产品成本的项目分类和主要费用要素项目和内容;适度引入作业成本法,规定了钢铁企业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流程;附则中按照生产工序环节较为系统地介绍了钢铁行业生产工艺流程。

外贸会计退出职业资格舞台

最近,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外贸会计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被取消。外贸会计主要从事与进出口退税相关的会计工作,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设立的职业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商务部。据了解,从此次取消的目录来看,与财务人相关的外贸领域涉及较多。此前,国务院决定分3批取消了149项职业资格,加上此次取消的62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达到211项,占国务院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34%。

保险公司推迟采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最近,欧洲证券市场管理局(ESMA)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2015年5月提出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认可建议提出反馈意见,反对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前保险公司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这一建议。ESMA认为,鉴于保险合同准则完成时间的不确定性很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不应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此外,ESMA认为咨询组应当清楚地知道,2015年 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考虑并拒绝推迟保险业主体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这一建议。目前,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同意咨询组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具有重大保险业务的企业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但不应当仅在欧洲范围内推迟采用。FEE建议咨询组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在全球范围内允许保险企业推迟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

负债会计处理免费教材

最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下属的教育倡议部门了其全面框架下的第三部分教材,内容主要集中在负债的会计处理问题上。据了解,这部分新教材主要涉及按IFRS要求对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新教材共分4个部分,针对的学生群体是刚接触财务报告的学生以及接近取得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学生。新教材介绍了如何进行负债会计处理、如何对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如何进行“远期”合约会计处理以及如何进行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处理。新教材还随附案例研究。

日本推出本国修改版

国际会计准则

最近,日本推出了一套新的会计准则,称之为“经日本修改的国际准则”。该套准则的引入使可供日本上市公司采用的不同会计框架达到以下4个。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作上市之用的非上市公司都允许使用IFRS。这意味着IFRS成为日本金融厅长官的指定准则。二是由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的“日本公认会计原则”(Japanese GAAP)。以往,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采用Japanese GAAP。三是经日本修改的国际准则(JMIS)。这套准则包含IFRS并经ASBJ修改。四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采用该准则需获得日本金融厅长官的批准。

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通知》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

个税征管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公告》明确了纳税地点,规定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公告》还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范围扩大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将财税2014年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免征营业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通知》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公告》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无偿赠与免税手续简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明确,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意外保险行业报告范文6

所谓审计风险是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从总体上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报告没有正确编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财务风险。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欺诈风险。公司有严重欺诈、违法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业务范围逐渐拓宽,人们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越来越大。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审计的难度,相应产生了一定的审计风险。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此,正确认识审计风险,增强审计风险意识,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审计风险,使审计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是摆在注册会计师审计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审计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及成因1.审计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1)签订审计约定书环节的风险。签订审计约定书,是委托人与被委托机构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过程,约定书一旦确定,就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方,必须按约定的内容、要求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否则就构成违约。一般情况下,除老客户外,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和内控系统是否健全和有效并不了解,而这些方面的状况又恰恰是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得出客观、真实审计结论,发表客观、真实审计意见的基础。在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只要客户上门并满足给钱这个条件,审计机构就把风险抛之脑后,按委托方的要求草率地订下约定书。结果有的在接触对方的审计资料后,才发现工作量非常大,为了赶进度,不按规章的要求进行审计,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记录和原始凭证虽根本没有可信度,但为了提供审计报告而凭经验和逻辑进行推理。这样的审计报告通常会存在审计风险。因此,可以说签订约定书环节是产生审计风险的源头。(2)审计抽样和审计取证环节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正确运用审计抽样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取得可靠的审计证据,同时也能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因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财务收支都查实,而每一经济事项在财务会计上的反映真实与否,又关系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这就有一个“公允”的问题。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要回答的仅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而不是保证其绝对真实。虽然公允的要求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风险,但要达到公允的程度也并不容易,误差必须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这就要求抽样要有可靠性,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以尽可能提高样本对总体的反映程度。否则,样本总体反映的情况差异超出可容忍的范围,就会使注册会计师对抽样结果产生信赖过度和误导错误,审计的公允性就会丧失,审计证据就可能片面、不可靠,从而产生重大误导作用,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形成审计风险。(3)审计报告环节的风险。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成果,也是追究审计责任和承担审计风险的具体依据。按照审计程序和正常逻辑思维,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约定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审计抽样、取证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做出的,好像审计风险应存在于审计报告以前各环节。事实上,撰写审计报告本身不但存在风险,而且是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因为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忽视风险的客观性,把查证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绝对化肯定,并且忽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旦有误,就可能产生风险。如果审计报告对审计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表述不清,也有可能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误解,形成风险。此外,审计报告对有关关联问题、或有事项等的表述以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的表述是否准确、得当,也有可能产生风险。2.审计风险形成的主要成因(1)审计方法对审计风险的影响。一是审计方法模式滞后,审计实践上仍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阶段;二是无论采用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它都是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主观判断,极易遗漏重要的项目;三是审计操作不规范,如审计人员为了降低审计成本随意放弃一些自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的选用不科学,审计报告的编写不明确、不公允等。(2)审计人员的素质对审计风险的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与客观要求还有相当距离。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对执业风险的防范具有决定性作用,其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将会直接对审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综合素质越高,审计风险就越小,反之风险越大。执业人员素质导致审计风险的本质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观的故意,即明明知道审计项目存在审计风险,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帮助客户通同作弊,从而导致问题的发生;二是主观的放纵,即明知审计风险很高,但由于粗忽大意,而不去避免,从而放任了结果的发生;三是客观的不可预见性,即由于审计技能原因,对存在的审计风险没有预见或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注册会计师自身综合素质的高低是导致审计风险的主要原因。(3)客观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也越来越多,差错和虚假的会计资料参杂其中,失察的可能性也随着增大;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也在不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内容,诸如所得税会计、租赁会计、破产会计、合并会计报表等新内容不断出现,对这些业务的处理,要比传统的财务会计更具挑战性,更容易发生争议,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从审计内容来看,现代审计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也包括对一些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作效果进行评价,这些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的难度。此外,我国经济体制及与之配套的各种制度均处于不断变革之中,经济成份越来越复杂,各种经济成份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处理经济业务的能力有时滞后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变革,有的甚至乱中投机,以图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这些因素都相应的增加了审计的风险。(4)法律法规的规范程度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相关法律法规不相配套日益突出,导致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无法处理。此外,一些法规政出多门,相互矛盾,造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另外,事务所本身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竞相压价,降低审计成本,扰乱市场秩序,也是导致审计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其方法主要有:1.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事务所内部应该注意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在招聘专业人员时,严格把住质量关,不具备条件者不能聘用。另一方面,应注意对现有注册会计师不断地进行后续教育。在我国经济成份极其复杂,新规定新政策不断出现,审计对象和内容也就处于经常变化之中,所以应形成一种制度,让每个注册会计师都有机会吸取新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刚性约束。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不能只顾增加事务所的经济收入而忽视社会效益,给事务所带来巨大的审计风险。其次,必须把执业质量放在事务所工作首位,执业质量关系到社会审计事业的兴衰成败,绝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各项审计业务,坚决反对弄虚作假的行为。2.严格遵循审计工作准则。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审计规范,来制定严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审计工作准备,实施中把握审计工作质量。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工作各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合规、内容完整、方法恰当。如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除对企业会计六要素财务上的正常审计外,还须考虑企业的核算体系、生产流程、销售、仓库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审计程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作为审计组长或主审,对组员的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3.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和各级内部控制制度。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工作职能分工和牵制,对审计项目质量实行三级负责制,即主审负责制、复核制、集体审理会议审定制,以有效控制审计过程中容易引起风险的环节。特别要把好审计证据质量关,突出证据的有效性。作为项目主审,须对助审人员的取证材料、底稿进行审核、确认,专职复审人员对审计报告初稿及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审理会议对重大审计事项集体“会诊”,确保证据充分有效,必要时可进行二次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复核、集体审理在必要时可提前介入,进行跟踪检查;要实行内部管理制。如建立对审计人员质量考核制、审计目标责任考核制、审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等,对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职业道德等方面形成有力的控制和约束。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必须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它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陷入他们设定的圈套。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同于政府审计,事务所有权拒绝被审计单位的委托来降低风险。另外事务所也不要承接胜任能力不足的业务,否则会增加审计风险。5.正确处理降低风险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审计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不可能完全消除,这是由审计客体的不可控性决定的。同时,控制审计风险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随着审计成本的增加,审计风险的降低幅度呈递减趋势,这就要求审计风险的控制要限定在一个经济意义上适当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一味降低审计风险,就可能违背成本效益原则。这就要求事务所在接受审计委托时,要认真评价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程度,以避免高风险的审计客户。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我国加入WTO后,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也将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范围上、深度上都不可与以往同日而语。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更高的执业质量和更有保障的资信条件来迎接新的挑战。而通过提取风险基金和投保的方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从而取信于国内外客户并提高社会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或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