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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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范文1

不能完全将医疗推向市场,完全将医疗推向市场这条路是走不通的。目前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13亿人中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还不到1亿人,客观上给商业保险介入医疗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但是,我们的国情决定我们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以低成本医疗为目标,通过一揽子体制改革来解决医疗领域出现的问题。仅仅依靠商业保险是无法完全解决目前类似医疗欠费、医患关系紧张等等医疗体系业已存在的弊病的。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研究所医疗保险研究室主任关志强:在目前医疗市场逐步市场化的趋势下,开展商业保险是一种潮流,也是发达国家的经验。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中国与发达国家接轨还有一定难度。关主任介绍说,在国外,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是在法律约定下,由行业协会与私人保险公司共同完成。即法律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生必须购买责任险,具体实现方式是行业协会牵头,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这种类似中国医师协会的行业协会有很强的管理力量,在推动医疗责任险方面作用非常大。在开展医疗责任险方面,中国尚处于初始化阶段,由于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不强,专业化程度偏低,所提供的险种很多情况是保费高、赔付低,核保理赔手续繁杂。往往在事故发生后,参保医院还要为处理事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参保后,既不能减轻经济负担,又不能使医院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医院参保积极性不高是显而易见的。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多数医院不参保,保险成本就降不下来,保费高、赔付低就难以改变。没有规模效益,责任险发展困难重重。要突破瓶颈,尽快发展医疗责任险,关志强主任指出,必须由政府牵头,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同时,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使医院真正因为参保而在经济上受益,在工作上获得解脱。只有这样才能尽快走出初始过程,发展壮大。卫生官员: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不会降低责任心,因为“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共同缴纳,而保费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年度发生保险事故多,次年就增加保费;事故少,就降低保费。医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不仅经济上受损失,其声誉、晋级、评优等也会受到影响。投保不会影响医务人员的责任心,而是为其提供了更好的执业保障。北京阜外医院医务处副处长李志远:医疗是有风险的,由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有限及患者体质特殊等因素,患者在诊疗中发生医疗意外的风险客观存在,目前社会缺乏对此风险的有效分担机制。患者对此风险的承受力不足,从而把矛盾指向医院,形成医患关系的紧张对立。如果能有效分担患者发生医疗以外的风险,必将对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非常积极有益的作用。手术医疗意外保险,就是从这一目的出发而推出的。心脏病手术是有很大风险的医疗手术,以阜外医院2004年为例,大血管弓置换手术死亡率为5.63%,三尖瓣置换术手术死亡率16.67%,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手术死亡率为9.82%,单心室手术死亡率达15.38%。人死之后,医患间的关系将非常紧张,如果有了这四五万元的赔偿,至少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

湖南张医生:保险是现代社会里一种化解和抗御风险的社会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在日益壮大。而“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既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能否认“,医疗责任保险”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实际意义产生怀疑,这是正常现象。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医疗责任保险,而是表明“医疗责任保险”需要不断完善。个人认为,就目前的形势来说。投保对双方的利益是有的。但是还不能调动起广大患者的积极性。

重庆赵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和“手术意外保险”的实施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于医方来说可以使医疗单位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业务上,而不必为医疗纠纷焦头烂额,对于患方来说,使他们因医疗事故所得到赔付更有保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两者的推出并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而应该从体制上找处理问题的方法。现在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很多的患者并不是从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到医院去闹,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别的地方不太清楚,至少我们这里一旦出现纠纷患方往往采取这种方式。这些问题是保险公司解决不了的,因此,对两险的推出,我们这里的医院并不感兴趣。“医疗责任保险”和“手术意外保险”医生观点的实施无疑是社会的进步,是值得肯定的举措,但是不从体制上入手,在全社会对医疗行业一片喊打声中,它们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四川赵医生:我们医院规定每位医师都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尤其是外科的医师。应该说在国外这样的保险业务是很普通的,可是在国内——医患矛盾被人为的造成紧张的环境中,每位医师都是对此非常赞同的。试想,在医院里做一个手术提成才百元,如果出了意外(包括非医源性意外),我想在国内医疗法制非常不健全的情况下,面对家属或某些自诩为弱者保护神的律师时,被迫倾家荡产也不是天方夜谭。如果不从医疗法制的健全入手的话,医疗责任险迟早会因为亏损而消失的。国外的“医疗责任保险”,听交流的老外说类似于车辆保险,随着投保者医疗事故的增加,其投保的数额将逐渐增大(保险公司也是要赚钱的)。湖南张医生:个人认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是一种趋势。无论是医方还是患者,谁也不愿意出现医疗事故。站在患者方位,也许因一次医疗事故就负债累累,或残疾一生,或家破人离,痛苦一辈子,试想在医疗事故中失明,余下在黑暗中度过,再说现在虽说药价下降,但医疗费用并没有随之下降。站在具体医护人员的角度来说,我并不是故意要这样啊,临床中确实有许多不可预料的事情发生,不管是多么权威的人士,谁也不能保证100%没问题,那样就不存在还要医学发展了。也许就是那么一件意外,你就要陪钱,降职,终生抬不起头。我这个家庭培养我小学,中学,大学5年,研究生等,现在的教育学费大涨,其投资进去也不知道多少,结果刚工作前途就没了。现在,普遍医护人员认为,医护工作是高工作量,高风险,相对低收入。我觉得要缓解两者关系,需要第三方的出现,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手术意外保险应该会像医疗保险一样成为现阶段的一种趋势,只是它的价值还有待在实际运用中完善。

北京陈医生:美国医疗卫生系统主要由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组织、医疗保险参加者组成。按医疗费用筹措来源划分,美国医疗保险组织可分为政府性医疗保险计划和商业性医疗保险公司。前者最大的两个计划之一是医疗保健计划(Medicare)。商业性医疗保险公司多由私人承办,其各种各样的计划弥补了政府医疗保险计划对人群享受医疗服务的限制,满足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商业性医疗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37%。按照经营的目的,可分为营利和非营利性保险公司。美国法律规定,凡7人以上公司的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医疗保险。美国65%的总人口通过雇主购买了医疗保险;80%以上的人口参加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80%的医疗总费用由医疗保险组织支付。美国医疗保险制度虽称完善,惟医疗费用高昂,以致保险费用年年增加。因此,在美国如果没有医疗保险,生一场大病下来可能会使人倾家荡产。美国人通常会将医疗保险卡与信用卡随身携带。就医时,医院多半会要求病人填写若干表格,除须填写姓名、地址、职业、病历等资料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填写本身的医疗保险是由何家公司承保、保险期限及号码,以便日后医院向保险公司要求偿付之用。通常保险公司会要求就医者先付清自付额(Deductible)部分,至于其余保险公司给付部分,则会由保险公司付给医院,同时保险公司亦会将所付金额副本通知病人。当然,在美国医生也为自己购买医疗事故保险,而且这将花费医生收入中的不小一笔。投保费用视从事的专科及个人因素而有不同。

意外保险范文2

意外险保障的身故情况应符合4个条件:

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

2、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3、突发的,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

意外保险范文3

[摘要]对因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法院依据法律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这种风险分配模式存在不足之处,无法达到良好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其理由是: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具体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借鉴在交通运输行业实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成功经验;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3日凌晨6点,患者时某来到青湖卫生院求医。经当班医生诊断为普通感冒。因为是急诊时间,医生按规定没给她打青霉素,而给她开了丁胺卡那霉素进行点滴治疗。但一瓶丁胺卡那霉素还未挂完,时某就脸色青紫,呼吸急促。经医生及时抢救无效后死亡。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时某是特异体质致药物过敏死亡。患者家属于2002年5月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连云港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此为非医疗事故。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在对受害人时某的诊疗抢救过程中没有过错,但由于时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卫生院赔偿原告209460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依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意外引发的医疗纠纷。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不同。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存在医方的过失,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应由其承担责任。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由于医方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能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其承担责任。对患方(即患者及其亲属)来说,也不存在他们在医疗意外中的主观过错问题,因而也不可能要求他们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医患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就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本案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三、双方分担医疗意外风险模式之不足

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患双方共同对医疗意外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负责,实际上即是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这种风险(责任)分配模式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根据,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经济和社会效果而言,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从经济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患方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害后果,意味着他将承受起一定的经济负担。这种经济上的负担非属于家庭计划之中,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对患方正常的生活造成冲击。对某些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更会使其生活难以为继。而医疗意外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造成危害,一旦发生,损害后果通常会比较严重。对此问题,风险分担模式并没有加以考虑。其二,对医方来说,医疗意外是医疗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无法根本克服。如每一次医疗意外都要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作出一定的经济开支,累计起来将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据江苏省对医疗纠纷所作的一次调查显示,只有25%左右的医疗纠纷的真正起因是医疗事故。因此,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方就医疗意外分担部分责任,尽管不是全部责任,累计起来也将使医院难以承受。如何面对这种状况,风险分担模式也没有触及。

从社会效果来看,其一,对患方来说,如个人及家庭难以消解这种经济负担,影响了个人和家庭生活安定,则会增加社会救助的负担。其二,对医方来说,负担难以承受的累计而至的巨大经济开支,必然会影响医疗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会使医务人员因怕担风险,不敢大胆实施正常的医疗手段,不敢采用医疗新技术,只得采取自卫性医疗措施。这显然不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将阻碍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患方群体及整个社会都不利。其三,风险分担模式对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经济负担问题未加考虑,双方间的纠纷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思考

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医患双方分担责任,只是在医患双方间对医疗意外风险的承担作出了划分,尚留有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必须设计其他解决方案与之配合应用,以期能更好地应对风险,从根本上解决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为此,应当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意外可以纳入保险制度所指称的危险范畴。“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素。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危险发生存在可能、危险发生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并非故意造成的。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危险,符合保险危险的四个特征,属于保险危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二,针对医疗意外设立保险制度符合一般保险制度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无损失,无保险”,一般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由此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

第三,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应对风险分担模式所未能解决的问题。保险基本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成员都面临着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危险,单个人对付自然力量或者外界力量所造成损失的能力,十分有限,只有集合众人的力量,才能消除单个人抵御自然或者社会风险所存在的不足。在这一保险理念之上建立起来的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起到化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还需指出的一点是,医疗意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动因之一。通过正确面对医疗意外,认真总结分析,推动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这些又能使后来的患者和整个社会获益匪浅。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五、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构建

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促使全社会形成关于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这是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现代医学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人类健康,人们对医学的信心和期望、对医者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上媒体中的一些片面报道,使得人们的思想上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医学已经无所不能。事实上,现代医学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所面临的难题依然很多。它并不能根本杜绝医疗意外,因此,有必要纠正人们认识上的偏差,使人们对现代医学的现状有清醒认识,形成“治病存在风险”的普遍观念,为构建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意外保险范文4

    有的企业将目光看向了团体商业保险,企业员工意外保险到底能为企业带来什么呢?

    从长远发展来看,企业员工意外保险能保证企业快速运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效地融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中,还能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同时有助于企业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形象;最重要的是以周全的保障解除员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外企业员工意外保险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合理运用和节约资金,实现员工福利成本收益的最大化。

    想想看,企业可能只是为每名员工拿出几百元来投入企业员工意外保险,却换来员工的心理满足感,激发工作热情。属于双赢!如果有两家让员工来选择,其他条件类似,却有一家为员工提供企业员工意外保险,劳动者会选择哪家?答案不言自明。

    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仍没有为企业员工增加足够的福利保障,很多企业甚至从未投保过企业员工意外保险,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究其原因,还是企业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认识不够,对为员工增加福利保障的事情不够重视,认为员工有了社会保险就万事无忧,员工再出什么问题就跟企业无关了。

    综上所述,企业员工意外保险由于投保人数规模较大,风险相对分散,业务开拓与维护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具有价格低、保障高,投保手续简便等特点。其高灵活性、强适应性、个性化的特点,可以很好地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帮助企业在最经济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提高员工的士气,成就卓越的团队。那么,对于团体保险,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意外保险范文5

一般10-15个工作日就会赔付,最慢也只要30天。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来源:文章屋网 )

意外保险范文6

    春节前夕,一种叫做“食客安心险”的保险新项目出现在了扬州,这一来,用餐发生意外,就由保险公司埋单了。

    去饭店吃饭时遇上点什么意外,消费者和饭店往往会在责任问题上纠缠不休。如今,“食客安心险”这种保险新项目的出现解除了双方的后顾之忧。

    据介绍,这个险种包括火灾、爆炸、食物中毒、食客的摔伤、烫伤以及在乘坐电梯时发生的伤害等。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