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初中生的公益活动范例6篇

适合初中生的公益活动

适合初中生的公益活动范文1

【关键词】转型期;公共政策;利益协调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攸关”公共政策的本质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与分配。随着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建立以利益协调为基础的公共政策机制是中国政府必然的历史选择。

一、利益协调是当代中国转型社会有效发挥公共政策功能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加速了产业结构的改变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转型,从而出现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加剧了原有利益结构的分化、转换和新的利益结构的组合、重构。

(一)从利益的角度看,在社会利益的大分化和重新组合的情况下,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成为公共政策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队伍和农民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又涌现出了一批新的社会阶层,个体所有制阶层和企业家阶层等,阶级阶层的变动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的利益结构是高度整体性的,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整体利益的协调与控制下,个体之间在利益分配上平均化,这种一元化的利益结构淡化了利益群体的主体意识;改革开放以后,这种高度集中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动机逐渐强化,由于利益追求的排他性,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在不断加剧,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正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如何治理乃至消解公共政策冲突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和社会不和谐,就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时代课题。

(二)从政治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层面看,各种利益群体对政治过程的正、负效应,要求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政策机制,要处理和协调好各种利益协调和利益关系强化政治整合

利益群体的成长、成熟及其对政治与过程的有效参与促进了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和实现程度。在行为层面上,政治民主主要体现就是政治参与。利益群体有助于民众要求和意愿的表达,各利益群体为促进和谋求群体自身利益,必然会积极谋求政治参与通道,迫切希望将他们的意志和要求输入政治决策系统,这些都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治民主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在任何民主政治的情况下,权力总是归属于多数,并由少数人行使。”[2]在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分离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权力的异化,从而引起政治的失控效应,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应加强政治运作的法治化外,更根本的还是要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而这一监督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利益群体对政治过程的有效参与,以权利制约权力。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利益群体在政治发展中也存在许多引发政治不稳定因素的潜在性和可能性。首先,各利益群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具有的政治参与的强烈愿望和要求,需要“政治体系必须随参与水平的提高,输入压力的加大而不断提高政治制度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然而政治体系整合德制度化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现实的政治制度化程度可能会滞后于参与的扩张,从而造成了政治的不稳定。目前在中国特别是利益表达途径不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则会采取体制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这是改革中一些突发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其次,由于利益资源的稀缺性,利益群体的要求和欲望不能完全得以满足,于是利益群体之间竞争、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一旦这种状态超出政治体制的承受力就会引起政局的不稳定,再加之体制改革中,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利益受损的弱势群体产生一种挫折心理和某种被剥夺感,从而也给政治稳定带来负面效应。

二、公共政策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利益群体的分化和重组以及他们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负面效应都要求政府要不失时机地强化政治体制自身利益群体的适应性变革,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其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和生长点。本文认为,建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政策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要以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利益关系为基础,着眼于问题的解决。为此,必须做到利益明晰化并要充分发挥经济协调制度、政治协调制度、法律协调制度和道德协调的作用。利益协调机制,不仅仅是利益制度和利益体制的作用机制,它是一种综合的作用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道德协调、行政协调及其他方面的协调等等机制。

第一,利益明晰化,是转型时期公共政策利益协调的前提和基础。

利益明晰化,就是要求我们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辨别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差别质的规定性及其量的区别。利益明晰化是公共政策实现利益协调和正确处理利益矛盾的首要环节和基本前提。要使利益明晰化就必须做到:

①利益主体明晰,即承认并确立各个利益主体的独立利益,打破单一利益主体的格局,允许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主体的研究我们认为,在承认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及工人阶级中的知识分子阶层和大的阶级群体划分的基本前提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利益群体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分很广泛也很分散,总起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利益群体,大体上由以下几个构成成分:工人阶级中的物质生产者利益群体,农民阶级利益群体,知识分子利益群体,社会领导者和企业管理者利益群体,个体劳动者利益群体,私有经济所有者--经营者利益群体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理人,人,管理人利益群体。如果利益主体不明晰,利益关系就无从理顺。

②明晰利益差别,就是承认利益差别并将其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利益差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然存在的客观事实,承认利益差别,并自觉利用利益差别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动力持久不衰的重要原因,但是,利益差别作为社会发展动力而起作用,是有限度的,利益差别只有被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才具有积极意义,利益差别太大,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利益差别太小,难以激发人们追求利益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同样起不到动力的作用。

③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性质要明晰。迄今为止的社会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对抗性质的利益矛盾,二是非对抗性质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它主要表现为消灭了阶级对立的社会经济基础,但还存在旧的分工残余的社会中的根本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质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当然非对抗性利益差别和矛盾并不排除个别、局部对抗现象的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反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就形成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消除私人利益之间的阶级性的对抗矛盾关系,社会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成为绝大多数社会个别利益主体共同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发展正是通过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性活动来实现的,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通过协调可以得到解决。

④利益表达明晰,就是要明晰反映和表达各种利益要求的利益表达主体,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使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要求明晰化、透明化,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各利益群体的依法有序表达是合理有效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利益表达不明晰则不能及时暴露利益矛盾,影响政府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一般讲“当一个社会经历了经济与技术变化,当它获得了与这些变化过程相关的态度时,就会出现导向更高程度利益表达的倾向和行动手段”。我国正处于加速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利益表达效能的发挥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既要发挥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也要随着利益变化创造新的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通过他们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其次,要充分发挥工、青、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再次,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群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

第二,利益市场化是转型时期公共政策协调的核心。

利益矛盾主要是经济的,物质的利益矛盾,经济协调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本机制,而经济协调主要是运用所有制、分配方式、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等手段来协调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满足,这就决定了利益必须市场化,即主要通过市场用经济的手段调节利益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说,利益市场化是建设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与主体。要使利益市场化,就必须首先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需求的适合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其次,利益调节必须纳入市场的轨道,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杠杆为主,在尊重和恪守市场规律充分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弥补、矫治市场缺陷,使利益调节能够有力地激发利益主体的利益驱动力,有效调动利益主体的利益约束力,从而使社会经济有序打破原有的城乡、阶层、身份等封闭与隔离的利益结构,构造一个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的利益结构,推动新的利益结构的分化、形成和重组。

第三,利益规范化、制度化是转型时期公共政策利益协调的保障。

利益的规范化、制度化实质就是说,利益协调必须要有政治协调制度作保障。政治协调主要是利用国家的职能利用政治制度及其各类政治手段进行协调,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的主要职能之一。建立利益协调的政策机制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具体制度、体制、法规作保障形成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环境。实现利益规范化、制度化根本和首要的任务就是使公共政策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基本价值原则。首先,公共政策要体现效率原则,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提高效率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否则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调是根本不可能的。有效率公共政策就必须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解决公共政策“越位”对市场机制所带来的有害干扰,和公共政策“缺位”给弥补市场缺陷所带来的损失,尽快实现公共政策范围的市场化界定以及政策目标上的市场化取向。除此之外,要努力推进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调动每个利益主体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时间节约、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减少,从而实现产出的最大化。

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利益规范化、制度化的又一基本点是公正和公平,它与效率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协调乐章的和谐主旋律,社会主义的公正、公平的利益关系是由机会平等和按劳分配两个层次的公正、公平所构成。机会平等为每个利益主体提供了自由竞争,多方面发挥能力的环境,提供了自主选择生产资料、资金和劳动力的市场,这是效率提高的源泉。而按劳分配是使具有不同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决策应变能力的利益主体得到不同的利益、收入这是是效率提高的动力。因此,机会平等和按劳分配是利益主体增加收入的内在驱动力,推动他们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成为利益主体形成趋利避害和自我约束的内在制动力,规范和制约他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第四,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需要发挥法律协调作用。

社会利益主体是极其复杂繁多的,它们之间必然发生着这样或那样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矛盾和利益关系不能完全通过政治或国家政权来直接调整和解决,而对多元的多层次的利益主体及利益体系,必须具有多样的协调机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可以直接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协调人们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律协调利益关系的范围比政治协调要广泛一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它真正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能够有效地协调全体人民的利益差别与矛盾,保证全体人民的利益得以实现,法律的协调还需要行政手段的支持。

第五,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需要充分发挥道德协调作用。

人作为社会性的人,其个人和其群体的一言一行都与他人或其他群体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他们的言行不触及法律规范时,法律也奈何不了,这就是法律协调作用的极限。为了能使人们的一言一行都符合一定的规范,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以协调好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就需要比法律更具有广泛的社会规范,即道德规范。只有消灭了私有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消除了对抗性的矛盾,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才能充分发挥其协调利益关系的功能,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具有协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矛盾的重要社会功能。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只要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主体的多样性,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客观规律办事,通过发展生产,建立适当的利益调节机制来解决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就可以使社会主义本身充分发挥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李承,杨超.视野中的利益群体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

[3]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4]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适合初中生的公益活动范文2

一、树立“生活即教育”理念,创设课堂教学情境

经课程改革后,我国初中思想品德教材大多以问题、情境和案例为主要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为该学科的生活化教学提供了方便。教师在实际课堂教学中需以本节课教学内容为基础,选取现实生活中的教育素材,创设课堂教学情境,实现学生对思想品德教学内容的内化。

例如,在苏教版初中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我们的共同责任”的课堂教学中,教师需引导学生对“在长城游览时刻上自己的名字这种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这一案例进行课堂探究学习。首先教师可让学生自行阅读文章内容,熟悉教材;其次,教师可向学生灌输与此种不当行为有关的法律知识或道德准则,使学生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其探讨因果,待学生在独立思考并获得一些研究成果时,可将班级内学生进行分组,开展小组合作与班级讨论,促使学生之间的思想相互碰撞、启发和提高,促进其共同进步;最后,由教师对各小组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并归纳和总结本节课的课堂知R。通过以上这种生活化的案例教学,能够使学生快速产生共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并培养学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理论联系实际生活,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性

现阶段,在初中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教师需转变以往传统的“照本宣科”“理论说教”的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讲解过程中积极渗透生活化教育理念,充分开发、利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经验与教育资源,围绕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

例如,在苏教版初中思想品德九年级全一册“感受社会变化”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可在课前给学生布置任务,让班级学生通过采访、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了解近几年来本市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上课后,要求一些学生在课堂中畅所欲言,分析资料收集结果,如高楼大厦逐渐增多、城市绿化面积扩大、私家车开进万家等,并鼓励其说出自己的看法,如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交通拥堵需改善以及群众道德水平有待提升等。于此基础上,教师可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分析和研究产生此种巨大变化的具体原因,强化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认识,增强研究深度。通过以上这种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生活化教学方法,不仅可吸引学生学习兴趣,拓宽知识面,启发思维,而且还能够促使学生做到知识与行为的和谐统一,增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践行思想品德教育知识

从本质上来讲,初中思想品德学科教学的宗旨主要在于通过教育教学的育人功能,促使学生体验、感悟和运用课堂所学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在开展初中思想品德课堂教学的同时,应用“教育付诸实践”的教学理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强化其正确的思想道德意识,实现道德内化,以服务于社会。

例如,学校可组织开展“安全知识进万家”“关爱孤寡老人与留守儿童”“养老院公益服务”等一系列志愿性质的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使学生在公益活动过程中认识到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老人与儿童的社会问题以及安全知识的普及程度,树立忧患意识,培养其关爱老人、关心社会、奉献自我力量的良好行为习惯及其社会责任感,并适时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和探索,开拓思维,发展其创造力,提高学生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的公益活动开始前期,会有许多学生不太适应,参与积极性不高,此时教师可通过口头表扬或鼓励等方式对学生所付出的努力进行肯定,并发挥自身的带头作用,以此来激励学生,调动其主动性与积极性,并使其在活动过程中积极表现和展示自己,获得宝贵的亲身体验过程。

适合初中生的公益活动范文3

[关键词]民间妇女组织;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制度装置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6-0065-03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戴维斯认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的产生除了适宜的制度环境之外,更要有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及制度装置三个制度要件的加入及配合。“初级行动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安排创新的进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变迁。”实际上,次级行动团体类似于初级行动团体决策的执行部门,是初级行动团体的追随者或伙伴。而“制度装置,则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安排结构时,行动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安排结构的收入。

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安排,其在我国发展步伐缓慢,至今尚处于起始阶段。据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东部(上海市)、中部(湖南省)、西部(陕西省)三个省级单位中,女性社团仅占同级社团总数的0.84%、1.11%和1.20%。且从社团成立的时间来看,近年来新建女性社团也没有平稳增长的趋势,甚至在某段时间出现了零增长的局面。例如,中部湖南省从2003年至2005年间,省级女性社团增长为零,而同级其他种类社团则增加了71个,增长率为13.68%。另外,有的省份女性社团的组织级别不高,还没有省级的女性社团组织,例如东部辽宁省,只有6家市级的女性社团。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仍缺乏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生成的制度要件,即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及制度装置还未能为组织的建立提供充足的准备。分析民间妇女组织生成的制度要件,挖掘影响妇女组织发展的制度因素,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勃兴,既是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又是提升我国女性地位、增进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生成的制度要件尚不完备

对于民间妇女组织而言,只有具备充足完善的制度要件才有可能使组织得以生成。而考察我国的民间妇女组织,作为初级行动团体的女性领导者和作为次级行动团体的女性追随者,尚缺乏组建组织的激励,且包括组织经费在内的制度装置亦不够完备,这就导致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步伐仍然较慢。

(一)初级行动团体缺乏组建组织的激励

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的发起者一般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的女性领导者。作为组织的初级行动团体。这些女性多为本行业领域的精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她们会将自身的绝大部分精力投放到本职工作上,除此而外,其还要承担“母职、妻职”等女性独有的更为重要和多重的社会角色,这就使得精英女性的闲暇时间和精力少之又少。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一种具有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社会组织,服务的对象是包括发起者之外的更多的女性个体,此种组织由于自下而上源自民间,必然要由单个或部分女性发动诱致性制度变迁来获得。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制度改变。对变迁者的要求很高,其变迁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者的预期收益与费用:当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费用时,创新才有可能,反之则创新不大可能发生。女性精英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具备组建民间妇女组织的能力,但对于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收益与费用,这些发起人亦有着理性的计算:由于是单个或一小部分人发动的制度变迁,就存在着其他组织成员“搭便车”的问题,即组织的运作即使在费用上由所有成员均摊,但在时间和精力上,发起者必是成本远大于收益;在当前的社会评价体系中,对公益组织的贡献只是衡量社会精英价值的诸种指标之一,且并不是最为重要的衡量指标。这些理性的计算必然导致诸多的女性精英不会将太多的精力和时间投放在并无短期收益的组建妇女组织上来。

(二)次级行动团体推动组织发展的动力不足

对于民间妇女组织而言,其生成的次级行动团体为女性领导或精英的追随者们,例如,女医师协会中的普通女医师,女法官协会中的普通女法官,她们一般为各个行业中的骨干或主要成员。这些次级行动团体的积极参与和推动是民间妇女组织真正运转起来的根本和动力,换言之,正是这些主要成员的参与才使得互益性的组织有了活动的主体,使得公益性的组织有了社会功德的宣传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实施者。但由于对初级行动团体即女性精英或领导者存在着普遍的心理依赖,这些次级行动团体在民间妇女组织的组建或运作过程中经常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即认为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亦能平摊组织所获得的收益,尤其在互益性的组织内部更足如此。在民间妇女组织的运作过程中,经常存在的现象就是:一个新的妇女组织只在成立的初期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经历了一段时问以后,组织活动的热情便开始冷却,组织活动的次数亦逐渐减少,甚至,许多联谊性的民间妇女组织在一年中只开一次象征性的年会,其余时间组织则几乎不开展活动,形同虚设。现上述情况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组织的活动主体即次级行动团体的理性计算:参与组织的活动既耗费时间,又分散精力,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本人从组织中获取的收益微小,不足以激励其经常性地投入到组织的建设中去:组织的建设和维持是初级行动团体的事,自己的过度投入不足以影响组织的产出和发展轨迹,白我效能感较低导致了个人经常性的“行动的冷漠”和“理性的无为”。

(三)制度装置不完备无以支撑组织的日常运作

对于民间妇女组织而言,最为重要的制度装置当属组织的经费。,尤其是一些救的公益性组织,如“反家暴协会”和“救助失学女童组织”等更是需要大批经费的支持才能得以维系。而源自民问的“草根妇女组织”靠社会捐助和会费等形式提供的经费既缺乏稳定性,又不够充足,难以保障组织诸多项目的开支预算。另外,许多研究型民间妇女组织甚至处于无专门科研经费、无编制、无专职研究人员的“三无”状态,它们的研究经费大多来自国际基金或国家和省市院校的研究基金,数量亦不充足。这些组织为求得生存,不得不和其他一些组织进行密切联系以求得保障,

这就导致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动性受到约束,组织的自治性不强,从而违背了民间组织自主发展的内在发展逻辑。如“漯河市反家暴协会”就和漯河市妇联以及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有着密切的关系:“反家暴协会”挂靠在妇联维权部下,协会的理事长由妇联主席担任;“反家暴协会”在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下成立,是研究中心的网络成员。

此外,组织的宗旨与使命亦是组织运作的重要制度装置。宗旨与使命不明确就容易导致公民无足够的动力充当组织的志愿者。一个不足以唤醒民众深层心理诉求和社会关怀的组织纲领是无法推动组织成员为其穷尽心血的。考察民间妇女组织的成立,部分民间妇女组织虽也是自下而上成立。但组织的成员却不是基于对组织宗旨与使命的认同而仅仅是因其随波逐流的心态来参与组织的。因此,仅仅停留在联谊、交流层面的组织宗旨似乎很难吸引有公益精神和奉献精神的人才加入。

二、完善民间妇女组织制度要件的路径选择

制度要件准备的不充分导致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缓慢,新生的组织数量相比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慢。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生成,需要为制度要件的完备提供适宜的条件,对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提供激励机制,为制度装置的改善提供政策支持。

(一)在整个社会营造公德意识明确、社会性别公平的制度环境

通常,一个社会中公益组织的发展状况是其整个社会公德意识水平高低的直接体现。我国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缓慢,女性领导者及其追随者缺乏足够的激励将大量的精力投放到组织建设上来,与我国社会的公德水平及社会性别意识水平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推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应首先在整个社会宣扬公益理念、公德意识及利他精神,将扶助弱势群体看做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程。这种公益精神的提倡和公德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的非正式制度支持,亦是有效抵制腐败的重要手段。“因为,腐败发生时,只有具备下述品质的人才会有充分动机来抵制腐败,这种品质是:自愿将共同福祉(common good)置于他们自己的私利之上。

另外,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还应该在整个社会的一性别公平建设方面下下工夫,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可以从法律及政策层面明确“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思想,为性别公平提供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足以确保两性平等为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首要目标的,它认为社会性别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性别差异问题,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要有全社会的关注和行动,亦应有男性的改变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应以性别公平为基本的出发点和前提,确保社会资源在性别层面的分配公平合理,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将公民在公益事业上的投入与其职业业绩评价系统进行直接关联

目前,在我国从事公益事业的多是部分具有公益精神、自愿回报社会的业界精英,绝大多数公民由于繁忙的职业工作,并没有把公益活动当成自己人生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为推进公益组织的发展,可将公民在公益事业上投放的精力和取得的成绩计人其主要的职业业绩评价系统,使公益事业的成绩占有一定的比重,以此来激励公民自愿将一定的精力投入到公益事业上来。民间妇女组织必是许多女性精英和其追随者愿意选择的公益服务对象,对她们来说,扶持或救助弱势女性既能发挥其作为同性感同身受的优势,又可以真正实现其公益服务的价值,亦能为自身的政绩或业绩增添浓墨重彩。考察现存的民间妇女组织,其领导人和组成人员绝大多数亦为女性,由此可见,组建或加入民间妇女组织应是女性从事公益事业的优先选择。

(三)放宽民间妇女组织成立的准入门槛,为组织的建立提供制度支持

由于我国对民间组织采取的足双重管理的制度,即在成立之时既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挂靠,又要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这种严格的准入制度使得许多民间组织由于没能获得双重许可的合法身份而处于地下的“非法”状态,严重制约了组织的发展。民间妇女组织亦没能摆脱上述困境。因此,发展民间妇女组织,提高女性政治参与的能力使其从根本上改善“二等公民”的社会地位。就必须为组织的建立提供一定的保障。政府可以适度放宽民间妇女组织成立的准入程序,为其寻找业务主管单位提供条件:可将民间妇女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统一规定为本地区的妇联组织,制定由妇联统一主管民间妇女组织的宏观活动的政策,使妇联组织在主要方向和原则问题上对民间妇女组织进行监督(例如,对民间妇女组织从事的活动是否违法等问题加以监督)。这就可以避免许多民间妇女组织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婆婆”挂靠而使组织无法成立或难以发展的现象。

(四)政府扶持具有公益性的民间妇女组织,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民间妇女组织一般分为互益性组织和公益性组织。相对互益性的组织,公益性的民间妇女组织对救助弱势女性、提高整个社会的女性地位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力。公益性的妇女组织由于成员一定,受益的对象众多(不仅包括组织的成员,还有更多的组织之外的成员),其运行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例如,一些服务于女工人、女农民以及外来媳、残疾妇女等的社会服务型妇女组织经常由于服务对象众多,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而处于“休眠”状态,而这些组织的顺利运行恰恰是改善弱势女性生活境遇的重要制度支撑。因此,政府应大力扶持此类民间妇女组织。具体而言,政府可以在组织成立的初期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使其能够维持正常的运作。待组织发展稳定后,再逐渐减少资助,转而依靠组织的产出来获取支持,即依靠因组织而获益从而改善了生活境遇的女性对组织进行“反哺”,使组织从建立、运行到发展都能够有稳固的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1][美]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中国社会组织网chi-nanpo.省略/web/showBulltetin.do?id=30642&dictionid=220l&catid=.2009-11-21

适合初中生的公益活动范文4

一、利益补偿的总体特征及其内部差异

(一)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的总体特征

1、范围与对象比较明确

一般来说,禁止开发区域面积不大,相对独立,边界明确,因此,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的范围比较明确,主要是禁止开发区域及其周边社区。禁止开发区域边界明确性决定了补偿对象也比较明确,包括处于边界内部以及周边社区的政府(包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这样的经营管理机构)、居民以及相关企业,这些政府、居民和少量企业因为禁止开发区域的设立对其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得到补偿。

2、时间长,分阶段

禁止开发区域承担着生态屏障功能,设立以后,期限很长,从而补偿期限往往较长。在一个较长的补偿期限中,需要对补偿进行阶段划分。在不同的阶段,补偿的重点及方式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按照生态环境压力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关系,可以将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一般来说,初期阶段(t0-t1)是指禁止开发区域的减压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明确禁止开发区域范围的基础上,实施生态环境减压,进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措施包括生态移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服务体系培育。中期阶段(t1-t2)是指禁止开发区域的稳压阶段,生态环境压力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本相适应,但生态环境压力仍然可能存在反弹的阶段。中期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压力反弹,主要措施包括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调整政策。后期阶段(t2以后)是指生态环境压力小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压力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完全适应且不反弹的阶段。后期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保持适压状态的长期稳定,主要措施是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长期化、稳定化、法制化。

3、投入水平总体不高

目前对禁止开发区域投入总量和人均投入标准偏低,主要依赖地方财政预算,偏重于相关管理机构的运转和管理人员工资的发放。甚至部分禁止开发区域缺乏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连人头费投入也没有。这样就不利于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正常运转和功能维护。

4、存在生态功能补偿和均等化补偿两类

禁止开发区域大多数处于最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比较低,因此,即使设立为禁止开发区域后,如果按照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仍然是一个低标准。如果按照禁止开发区域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进行补偿,目前缺乏明确的计算依据,可行性差。因此,禁止开发区域的利益补偿实际上分为两个类型:一是生态功能补偿,即维护生态功能的各项补偿支出,一般来说,比较稳定;二是均等化补偿,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各项支出,通常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

5、政府主导特点突出

与一般利益补偿不同,无论在哪一个阶段,政府对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的干预程度比较高,不仅是利益补偿的承担者,还是补偿标准的制订者和补偿活动的实施者。首先,禁止开发区域主要由政府设立,禁止开发区域设立后,对区域内甚至区域周边的大量经济活动实施限制,给利益相关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这就对自然保护区内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尤其是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其次,禁止开发区域产生的效益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性,区域内受损,区域外受益。区域禁止开发所产生的效益具有国家意义,如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减少了水土流失,增加了森林、草地的数量和质量,保证自然历史遗迹的安全与传承等。相对于一般的利益补偿比如农民土地征用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来说,大多数禁止开发活动受益对象不明确,从而难以明确除政府以外的补偿主体。当然,原先受益受损关系不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受损受益关系比较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如水电等特色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这时,企业成为利益补偿的主体之一,但这种利益补偿主体的转化需要政府的参与。第三,一些受益受损关系比较明确的河流上下游,其中上游为禁止开发区域,下游为非禁止开发区域。如北京对承德、张家口地区的补偿,广东、香港对江西南部东江上游地区的补偿,由受益者补偿受损者,其补偿主体为受益主体。一些从生态环境保护中受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也应当作为补偿主体,比如旅游企业、森林资源利用企业、畜牧养殖农户或者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等。禁止开发区域相对明确的利益补偿也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标准,明确补偿方式与方法。

(二)各类禁止开发区域之间利益补偿的差异

实际上,即使同一类禁止开发区域因时空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利益补偿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1、部级自然保护区利益补偿由中央政府承担

自然保护区主要承担保护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任务,面积往往比较大,涉及人口相对较多,旅游活动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因此,补偿主体是中央政府,补偿费用主要由中央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支持。

2、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利益补偿应由多方共同承担

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既有科学研究的价值,又具有旅游观光的价值;既有较重的科学研究任务,又有较好的创收能力。因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园管理部门及其经营单位共同作为补偿主体。国家对部分投入进行补助,列入政府预算;其余部分投入由地方政府、公园管理部门及其经营单位从地方预算和相关经营收入中弥补。

3、国家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区)也由多方提供补偿

国家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区域。这类区域面积往往比较小,知名度高,旅游资源十分集中,旅游开发潜力十分巨大,存在超负荷利用,资金来源充足。因此,这类区域可以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初期投入,建成以后,由风景名胜区政府、景区管理机构、景区内企业通过收入再分配来解决相关利益受损者的补偿问题。

二、利益补偿的方式、重点和标准

(一)初期利益补偿的方式、重点和标准

禁止开发区域的初期是指政府采取强制减压措施后,给利益相关主体造成了损失,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1、方式

一般来说,初期补偿主要是政府补偿。在禁止开发

区域设立初期,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的方式实施对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受损对象采用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

2、重点

一般来说,初期补偿的重点分为三项:一是对受损对象的增支减收进行补偿,对实际损失进行弥补,使相关利益主体不因禁止开发区域的设立而受损。二是对路、水、电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这些投入是确保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条件。三是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投入,主要包括基层政权、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使公共服务水平与禁止开发区域的基本需求相适应。

3、标准

因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投入、丧失或减少发展机会、人口外迁等因素导致的政府和居民增支减收进行足额补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补偿以达到保护区所在省份中等水平为宜。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及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产业培育的投入以相关规划进行确定。

(二)中期补偿的方式、重点和标准

中期阶段是指生态环境压力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本相适应但仍需要进一步巩固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禁止开发区域内留居群体的数量已经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但初期利益补偿效应消失了,一些新的矛盾凸显出来,使生态环境压力存在局部反弹。

1、方式

中期利益补偿包括政府补偿和企业补偿两种方式。政府补偿仍然占据主体地位,主要是财政转移支付。企业补偿主要是从特色优势产业的收益中征收部分基金,实际上是将资源开发利用的级差地租转化为补偿基金。如水电成本低于火电,通过征收级差地租,使水电与火电的投入产出效益相当;在水电内部,又存在级差收益。旅游资源也存在级差收益。当级差地租转化的补偿基金不足时,需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予以弥补。在中期阶段,主要采用货币补偿。

2、重点

中期阶段利益补偿的重点是形成防止和控制人口回流的长效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强化生态功能维护。二是形成比较完备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三是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体系,建立覆盖所有人口的教育网络。

3、标准

通过补偿,禁止开发区域的政府公共服务和城乡居民收入总体上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已经与承载能力基本。社会保障水平有所提高。建成覆盖全部适龄学生的教育体系,大多数学生掌握基本的就业技能。

(三)后期补偿的方式、重点和标准

后期阶段是指生态环境压力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基本相适应并形成良性循环的阶段。在这个阶段,禁止开发区域内留居群体的数量已经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人口超载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甚至人口有进一步减少的趋势。后期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形成稳定的禁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1、方式

到后期阶段,利益补偿资金来源基本形成,既包括资源的级差收益以及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收益,又包括稳定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利益补偿资金的支出规模与结构基本稳定,利益补偿主要以现金补偿的方式进行。

2、重点

后期阶段利益补偿是为了巩固中期阶段形成的长效机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利益补偿方式和方法固定化和长期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巩固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效;二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三是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

3、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补偿长效机制已经稳定,补偿规模稳定增长,补偿渠道已经规范,补偿结构与需求结构已经相适应。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居民生活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典型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数量估算的案例研究

部级自然保护区占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80%以上,是我国禁止开发区域的主体。在禁止开发区域中,青海三江源部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面积较大、生态环境极为重要、经济发展水平十分落后、贫困面十分大的地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利益补偿的必要性

三江源地区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源头汇水地区和重要的产水区,区内有大小河流180多条,大小湖泊16500多个,水资源蕴藏量2000亿立方米,长江总水量的25%、黄河总水量的49%和澜沧江总水量的15%都来自三江源地区。多年平均产水量496亿立方米。高山草甸、高寒草原和高山冰缘植被是三江源区的主要植被类型,高寒动物中有藏羚羊、野牦牛等近70种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是世界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

近年来,三江源地区的沙化、荒漠化、“黑土滩”化不断扩大,水土流失比较严重。沙化面积4400万亩,荒漠化呈加速态势,“黑土滩”化面积4244万亩,占可利用草地面积的15%。与50年代相比较,草地植被覆盖率下降了15%-25%,单位面积产草量下降了30%-50%。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有9.62万平方公里,其中3.45万平方公里面积水土流失强度为强和极强,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源头区强和极强的水土流失面积分别为1.02、1.55和0.88万平方公里。

2000年,国家林业局和青海省建立三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2003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三江源部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源部级自然保护区是在三江源地区范围内由相对完整的6个区域、18个相对独立的保护分区组成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总面积15.23万平方公里,占三江源地区总面积的42%,总人口22万人左右,涉及果洛、玉树、海南和黄南4个藏族自治州的16个县及格尔木市的1个乡,行政区划上共有70个不完整的乡镇组成。其中核心区18个,面积31218平方公里,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20.5%,人口4万多人,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缓冲区分布在核心区周围及核心区之间,面积39242平方公里,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25.8%,人口5万多人,限牧轮牧为主;实验区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更大范围区域,面积81882平方公里,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53.7%,人口12万多人。

相对而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属于比较特殊的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如此之大,人口也较多,存在着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某种意义上看,三江源地区又具有限制开发区域的一些特征,其利益补偿与一般的禁止开发区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有关自然保护区利益补偿的研究现状

目前,一些学者对三江源地区的利益补偿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穆赤・云登嘉措(2006)对三江源地区生态补偿范围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休牧育草工程对地方财政收入和牧民经济收入影响非常显著,国家应考虑给予政策优惠和通过建立补偿机制给予适当的生活、生产及地方财政补贴。一是建立牧民生活补偿机制,在禁牧休牧期间应按年人均200公斤给予基本生活口粮补助,在禁牧休牧的一定时间内,按禁牧草地面积给予生

活费用补助(现金)。牧民生活生产用能按户均8000公斤畜粪燃料使用量折算成标准煤进行补助。在实施牧户用能补贴的同时,积极发展新能源。二是建立牧民生产补偿机制,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建立饲草料生产基地,对上述牲畜按保留羊单位给予饲料粮补助。三是建立地方财政收入补偿机制。地方财政收入减少部分,国家应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按减缩羊单位数量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四是建立生态管护和生态移民补偿机制,对于永久性禁牧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牧民,实行生态移民或转变其身份,由牧民变为生态管护员,给牧民发放生态管护费或生态移民补贴费用。

(三)初期利益补偿估算

1、政府补偿估算

(1)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偿

主要包括因设立禁止开发区域的初期投入,这取决于禁止开发区域的禁止程度、面积、地位以及规划的程度等,其规模具有不确定性。比如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工程投入的75亿元,这属于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偿。

(2)经常性补偿

首先是损失补偿。根据穆赤・云登嘉措(2006)的计算,8年禁牧封育期内,减畜1083.38万羊单位,年减少税收收入3250.14万元,这个损失可以作为经常性补偿规模。

其次是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偿。这个补偿属于经常性补偿,主要用于政府机构运转、教育及医疗卫生事业。2006年,中央对海南、黄南、果洛、玉树四州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为2746元,按22万人计算,每年转移支付规模达到6.0亿元,这个规模可以算作政府补偿规模。

综合起来,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初期政府利益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偿为75亿元,经常性补偿为6.3亿元。

2、居民补偿估算

居民补偿包括生态移民搬迁和牧民定居两部分,每部分均包括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助和经常性补助。

(1)生态移民搬迁费用

据初步测算,在拟建的三江源核心保护区内,大约有7480户、4.4万牧民需要搬迁,需压缩牲畜头数113.88万只羊单位(董锁成等,2002)。

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助估算。主要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补助。截至2007年6月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共完成投资13662万元,已经完成异地搬迁1696户,7506人(平均每户4.43人),安置1户需要8.06万元,安置1人需要1.82万元。考虑到这个投资规模中有一部分工程处于在建阶段,实际上的安置成本可能要低一些;同时也要考虑到当前安置标准仍然偏低的实际情况。因此,综合起来,每户的建房补助规模为8万元,按7500户计算,应补助6亿元。

经常性补助估算。主要用于解决生态移民后续生产生活资金来源。一是燃料费补助,平均每户每年3000元;二是生活费补助,既可以按照退出的草场面积进行补助,又可以考虑按人口数量进行补助。有人提出每年每亩补助4-5元,但考虑到人均占有草场面积相差很大的情况,以及迁出后生活成本基本相同的实际情况,按人口进行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可以考虑按面积计算出补偿的年度规模,再分摊到每户。三江源核心区18个,面积31218平方公里,永久性封育草场3234.45万亩(合21563平方公里),按每年每亩补助4-5元计算,每年补助金额约为1.29-1.62亿元,平均在1.46亿元左右。按4.4万牧民需要搬迁人口计算,每人每年3318元,每户每年1.7万元。两项合计,平均每户每年补助2万元左右。按7500户计算,每年应补助15亿元。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计算经常性补助规模,三江源久性禁牧减畜26.11万羊单位,每个羊单位按300-500元计算(价格水平以后可能上升),损失规模为0.8-1.3亿元。同时考虑生活方式转换所增加的生活成本(每年2000元左右的燃料成本),每年补助规模也在1.0-1.5亿元左右。

(2)牧民定居费用

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助估算。在核心区以外的缓冲区和实验区,主要是推进牧民定居(主要在冬季草场定居),做好相差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牧区四配套建设补助,房屋每平方米按500元计算,每户80平方米,每户需要4万元;120平方米牲畜棚圈建设每户补助24000元;20平方米储草棚补助2000元;5亩左右饲草料基地每亩补助100元(其中每亩补助种子费40元),补助500元;300-500亩围栏草场补助1500-2500元(其中鼠害防治每亩补助3.5元)。四项合计,补助规模为68000-69000元,这里每户按7万元(每人14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我们将17万缓冲区和实验区人口均作为实施定居工程的人口,补助规模约为24亿元。

经常性补助估算。根据“以草定畜、以畜定人”的原则,对草场实施减畜,留居草场的牧户由于牲畜减少其收入水平也将受到影响。现行补助标准为每年每户3000元(平均每人600元),且10年不变,则每年补助规模为1亿元。从实践来看,这个标准仍然较低。

此外,也可以按照减畜规模来确定补偿规模。三江源地区阶段性封育草场17192.55万亩(合11.46平方公里,即缓冲区和实验区的草场面积)。如果按照20亩草地养一只羊,则可以养859.63万只羊。目前缓冲区和实验区也存在超载过牧状况,需要压缩饲养规模。前面已经提到三江源需要压缩113.88万羊单位,其中核心区减畜26.11万羊单位,则缓冲区和实验区减畜87.77万羊单位,按每只羊按300-500元计算,共损失2.63-4.39亿元。按17万人口平均,平均每人损失1547-2582元,每户7735-12910元。

(3)综合补偿

综合起来,对于三江源地区初期阶段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偿规模大约105亿元(这里将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75亿元投入计算在内);年度补偿规模大约为10-12亿元。

(四)中期利益补偿估算

1、政府利益补偿规模估算

在初期阶段,政府经常性补偿规模为6.3亿元,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中央财政对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也应该有所增加。可以考虑,在中期阶段,中央财政对三江源地区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从2746元上升到5000-6000元,并假定人口规模减少到20万人,每年补偿规模达到10-12亿元。

2、居民利益补偿规模估算

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增长,到中期阶段,中央财政对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居民补助规模也应该有所增加。补助规模可以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进行补助。中期阶段,草场饲养规模达到草场承载能力的范围,由于饲养规模下降,农村居民纯收入将在目前2151元(2006年)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按减畜12%计算(如果按照20亩草地养一只羊,则可以养859.63万只羊;三江源需要压缩113.88万羊单位,则113.88/(113.88+859.63)=12%),则农村居民纯收入将

减少到1892元。假定在中期阶段三江源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青海(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将达到全国现在3600元左右的水平)的差距为1708元,平均每户补助8540元。生态移民的生活成本将有所增加(如燃料取暖费用上涨),每年每户补助4000元左右,每户补助规模达到12540元,按照4万户计算,则居民的补偿规模每年达到5亿元。

上述两项合计,中期阶段利益补偿每年大约15-17亿元。

(五)后期利益补偿估算

1、政府利益补偿规模估算

可以考虑,在后期阶段,中央财政对三江源地区人均财政转移支付规模达到10000-12000元,人口规模减少到18万人,每年补偿规模达到18-22亿元。

2、居民利益补偿规模估算

可以假设,在后期阶段,在没有政府补偿的情况下,青海省居民平均每人补助规模达到3100-4100元(人均纯收入上升到5000-6000元),平均每户补助15500-20500元之间。生态移民的生活成本将基本不变,每年每户补助4000元左右。两项合计,每户补助规模达到19500-24500元,则居民补偿规模每年达到7-9亿元。

综合上述两项,后期阶段利益补偿每年大约25-31亿元。

一个简单的总结。从上面的分析计算可以看出,禁止开发区域在初期阶段有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偿,主要是建设性投人补偿;而在中后期阶段大规模基本建设已经结束,从而只有经常性补助,没有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助(实际补偿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建设性投入,但规模仍然比较小)。从总体上看,经常性补偿规模随着阶段的变化而逐步提高。就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来说,初期阶段每年补偿规模大约在10-12亿元,中期阶段每年在大约15-17亿元,后期阶段每年大约25-31亿元。

当然,正如前面分析,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中比较特殊的一类,补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禁止开发区域来说,面积相对比较小,人口比较少,移民任务比较轻,补偿的规模通常不大,计算的复杂程度可能要低一些。但是补偿和标准的阶段性、主体的多元性仍然存在,因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利益补偿又具有普遍性。

四、利益补偿的政策建议和保障措施

禁止开发区域利益补偿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适度培育特色产业,始终将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放在突出地位,完善相差配套服务体系。

(一)实施多样化补偿方式

要根据补偿的有效性,因地区因阶段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在政府作为补偿主体的同时,根据条件发挥市场的作用。要区分一次性(或者临时性)补偿和经常性补偿,增强补偿的针对性。要将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将社保、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放在突出位置

要高度重视迁入和迁出居民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采取措施增加教师和医护人员编制,加大队伍建设,积极培育和引进教师和医护人员,实施对口支援,切实改善学校和医院条件,加强双语教学的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补助扶持力度。

(三)对于禁止开发区域经营性和公益性活动实行分类补偿和管理

对于经营性禁止开发区域,要实施政府补偿和企业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兼顾资源优势的发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提高,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对于公益性禁止开发区域,政府作为补偿主体,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调整完善禁止开发区域相关管理制度

要调整禁止开发区域政绩考核制度,不将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及其增长速度作为政府考核指标,而将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作为考核指标。研究制订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付费办法,从无偿保护逐步转为有偿保护,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居民保护意识。研究制订禁止开发区域人口管理办法,积极宣传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人口迁出,严格控制人口迁入,控制人口增长速度。研究完善禁止开发区域旅游、耕地、森林、草场、矿产等资源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资源环境利用从粗放向集约转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采用科学实用的方法,根据禁止开发区域的资源环境条件,确定合理的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制订好城镇体系、居民点、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特色产业、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目标。要科学制定禁止开发区域开发与适度利用规划,实现开发与利用的有效结合。

适合初中生的公益活动范文5

在财务报表编制中,让大部分财务人员倍感困难的就是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本文现介绍一种新方法。

一、现有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分析

(1)公式法分析。一般常见的现金流量编制方式有两种,公式法和系统计算法。所谓公式法就是将每一个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都套用一个较为固定的公式格式,并将公式列示的内容所对应的数字进行加减得出,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手工账或者不支持现金流量计算的财务系统。如在经营现金流入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数- 应收账款期末数)+(应收票据期初数- 应收票据期末数)+(预收账款期末数- 预收账款期初数)- 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 支付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 库存商品改变用途应支付的销项额+/- 特殊调整事项。公式法中的所列示的内容都是历史经验的累积,随着新的业务模式的出现,其公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将受到较大的质疑,另外公式法中还有特殊调整事项,如果企业没有考虑周全,编制出来的现金流量表就不一定会“平”,更为困难的想让财务新人记住哪些科目是期初数减期末数,期末数减期初数很困难。

(2)系统计算法。是利用自带现金流量表的财务软件,在每一笔涉及货币资金科目的凭证入账时由做账人员选择该笔业务相关的现金流量分类,由系统在期末结账后自动汇总得出本期的现金流量表。这种方法随着电子信息科技的发展越来越成为时尚主流,并且可以针对每笔分录逐一进行现金流量选择,提高了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准确性。但其缺点是,凭证录入人员要承担额外的现金流量项目选择的工作量,不仅有可能由于人为操作失误导致现金流量表编制的错误,如果某一业务凭证涉及多个流量项目时也需要进行拆分和选择。因此这种方法一般不适合每月凭证量较多的企业。

二、新建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概述

(1)科目变动分类法基本原理。要理解科目变动分解法,先用众所周知等式进行解析。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等于负债加上所有者权益见公式②。又因为货币资金属于资产,而未分配利润又属于所有者权益,将等式调整成公式②。资产负债表的这个等式期初应该是平的,期末也应该是平的,那期末数减期初数即变动数自然也是平的见公式③未分配利润变动等于当期利润发生数扣除计提的盈余公积和分配的股利,货币资金变动就是现金流量表,因此经过重新整理后得出了公式④。通过公式⑤的最终合并可以看出,现金流量表的变动其实就是除货币资金和未分配利润外的资产负债表净变动数加上利润表当期发生数并扣减利润分配数。

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①

货币资金+ 其他资产= 负债+ 其他所有者权益+ 未分配利润 ②

货币资金变动+ 其他资产变动= 负债变动+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未分配利润变动 ③

现金流量表= 负债变动+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其他资产变动+ 利润表发生数- 计提盈余公积- 分配股利 ④

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净变动数)+ 利润表发生数- 利润分配数 ⑤

从上述可知,科目变动分解法是将各科目的变动数或发生数分解为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变动数为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减期初数,发生数则为利润表当期数。(2)科目变动分类法应用。首先从资产负债表中选取应收账款,从利润表中选取营业收入,假设应收账款期初100 元,期末200 元,营业收入本期500 元,不考虑坏账准备和汇兑损益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应收账款核算的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营业收入核算的是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那应收账款期末减去期初的变动数为-100 元、营业收入的发生数500 元,合计400 元就分类在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对于上述单一定义的简单科目,分解过程可能只需要数秒钟的时间,稍微复杂的科目其实分解方式也一样,以预付账款为例。一般企业对于资产负债表科目期初和期末的余额组成的都会有明细,假设期初预付账款总额100 元,其中预付A 公司货款50 元,预付B 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款20 元,预付C 公司对外投资款30 元,期末预付账款总额300 元,其中预付A 公司货款200 元,预付B 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款50 元,预付C 公司对外投资款50 元。那我们就可以将A 公司货款期末减期初的变动数150 元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B 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款期末减期初的变动数30 元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C 公司预付对外投资款期末减期初的变动数20 元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中的“投资支付的现金”,合计变动数200 元分别归集在了现金流量表的三个分类中。

科目变动数的单一分类和科目变动数的多样分类只是多了步将科目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进行下分类,不同分类期末减期初的变动数计入到现金流量表的不同项目中去。以固定资产科目为例,在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是由原值和累计折旧组成,原值的变动包括新购和处置,累计折旧的变动包括计提和转销,固定资产科目变动总共有四种情况,其中新购分类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中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处置和折旧转销分类在“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中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折旧计提则为非现金影响,它将会和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折旧当期发生数相抵消。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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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无”权益性投资。新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相比,最明显的变化是缩小了其核算范围。新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即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这一特征。新准则还明确了其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原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三无”权益性投资,即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就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所指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五无”投资,作为“三无”权益性投资的特例,自然也属于金融资产。按照第22号准则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的“三无”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三无”权益性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2.对控制或控股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相对于旧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新准则对“控制”的界定更严谨。所谓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而享有相关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额。这里的相关活动是指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享有可变回报是指投资方取得的回报随被投资方的业绩而变动,是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相较于原准则的“获取利益”,享有可变回报的内容更广,包括获取未来流动性、规划经济、专属知识、分享利润等。新第33号准则第八条还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是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若是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现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实际就是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对子公司投资的后续计量应按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同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该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表时应改为权益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二条规定,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所谓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即合营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当然,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这里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与前述控制概念中的相关活动概念相同。按照是否形成单一主体,即否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框架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合营安排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合营安排不是基于单一主体,就形成了共同经营,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并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合营方直接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收入与费用,本文不对此加以详述。如果是单一主体,就形成了合营企业,也就是合营方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安排。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的除外。投资方对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依据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4.对可施加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当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却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如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表决权介于20%与50%之间(只是一个参考范围,要结合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控制的界定及参与决策实际情况等进行判断),即表明投资对被投资方具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以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规定,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综上,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图1所示。

二、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的悖论

1.准则规定。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我们称之为对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如图2所示。在图2中,甲投资方既持有对联营企业A公司的直接权益性投资,又通过某风险投资机构间接持有对A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甲投资方对直接持有的对联营A公司的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对通过某风险投资机构间接持有的对A公司的投资,不管风险投资机构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均可以(不是必须)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即双轨制。显然,新准则提供了对联营企业双轨制投资核算的选择。甲投资方也可以不采用双轨制,将持有的对某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属于“三无”投资的,作金融资产核算;属于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作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可能的理论依据。对联营企业投资双轨制核算规定可能的理论依据,散见于新的第2号和第33号会计准则。新的第2号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的第33号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第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第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第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第二十三条规定,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拥有一个以上投资;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综合以上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投资性主体。不论其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除外),这些投资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适用第22号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投资性主体持有的对外权益性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与投资方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又是两个概念,无法类推。这里的投资方,往往不是投资性主体,其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按金融资产核算,还是缺乏系统的理论依据,也为其具体操作带来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