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例6篇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2.2组织体系

2.3指挥机构职责

2.4专家组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分级

3.4预警及措施

3.5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

4.4应急处置

4.5指挥与协调

4.6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5.2技术保障

5.3后勤保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7附则

7.1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7.2沟通与协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我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县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周边邻省和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4级以上的核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我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我县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我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对我县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破坏,或直接威胁我县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众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

具体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性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相邻县、市的环境污染对我县造成环境危害的特大污染事故。

(6)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我县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1.5.2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1.5.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1.5.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快速、准确处置。

1.5.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长、县安监局长、县政府办主任

成员: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地矿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2.2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

2.3指挥机构职责

2.3.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督促各应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

(3)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4)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6)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

(7)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传达县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

(3)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4)协调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

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相关部门的联系、传达、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

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污染消除工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3)县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4)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

(5)县交通局:组织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县卫生局: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7)县水务局: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8)县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和外来物种入侵情况信息,对由此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9)县林业局:负责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监测,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情况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0)县国土局、地矿局:协助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县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11)县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2)县建设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3)县监察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14)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知识,协调县环保局、县广电局等单位新闻及通报有关情况,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并向上级新闻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2.4专家组

组建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职责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县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3.2预防工作

3.2.1开展污染物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县环保局负责对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县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新、改、扩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

3.3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三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黄色预警;二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橙色预警;一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由县应急委员会或报请上级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3.4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预警,县政府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系统等。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县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4.1.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1.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是指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

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的信息机制,避免因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通告或召开新闻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县应急指挥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3县环保局或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要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件发生地污染源实施监测、对有关信息汇总,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措施。

4.2.4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必要时要立即向毗邻县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4.2.5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2)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组成咨询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4.3.2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启动,超出县应急处置能力的要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4.3.2.1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县应急指挥部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4.3.2.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者可能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请求市应急指挥部采取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服从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4.3.2.3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者可能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环保局,请求省应急指挥部采取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服从省、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4.3.2.4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或者可能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环保局,请求省应急指挥部采取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并组织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服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2应急处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的特性,在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下,坚持科学、快速、安全的原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危害。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集所有组成单位人员、专家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确定现场监测布点、摄像、拍照等取证工作。必要时,组织污染区的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组织人员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危害。

(2)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每24小时向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4.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4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指挥与协调

4.5.1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理。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派出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规定职责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安监、建设、国土资源、地矿、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发前的监管检查有关资料,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保障。

4.5.2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乡时间。

4.6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6.1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应急相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省、市、县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县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不得擅自对外报道。

4.6.2新闻报道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4.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续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确保环境不再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由县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事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宣布终止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维护和保养应急救援仪器和设备,补充必要物资,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并加以改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环境保护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5.2技术保障

5.2.1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能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

以现有环境监察队伍为基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动队伍,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人员组成。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常备重要力量,随时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事件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5.2.3培训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5.3后勤保障

5.3.1物资储备

各有关部门根据要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

5.3.2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3经费保障

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5.3.4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件发生后,有关不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有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报县政府批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县环境保护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2沟通与协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周边县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2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函[]222号)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活动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1.4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

1.5适用范围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所划定的范围,市内一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1.6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重要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1.6.3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6.4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部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提供必要的物资及技术保障等;

(2)统一协调,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3)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对外统一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协调联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参考专家组意见及时制定处理意见。

2.1.3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或市卫生局局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四区、三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4)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后勤物资供应小组、信息通信保障小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

2.1.4专家技术组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环保部门(市环保局)

受理饮用水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2.2公安部门(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加强消防措施,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卫生部门(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有效支持。

2.2.4水利部门(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工作等;组织事故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2.2.5安监部门(市安监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6农牧部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7交通部门(市交通局)

负责有关运输秩序的维护,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道路,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2.2.8财政部门(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2.9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2.10商务部门(市商务局)

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2.2.11气象部门(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2.12林业部门(市林业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调部门机构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地动物及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13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

出现事故时,及时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水库等饮用水源地的水污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水库等水工程相关资料。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各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水利部门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急需省环保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区县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或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事件,可以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省环保厅;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4.3.2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参照《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生产技术工艺、环保设施等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察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队伍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因辐射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察组由省环境辐射管理站及事发地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组成。

应急监察队伍服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整改及恢复的督促、落实工作。

4.6应急监测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4.6.1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通报与信息

4.7.1事件的通报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5.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负责撰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5.3.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3.4根据实践经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县突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的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应当建立一支常抓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区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人员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检测人员培训。

6.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污染区域转移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书籍及宣传品,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9.2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9.3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0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7.2保险

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奖励与追究按《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3

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等环境辐射防护工作。

第三条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和核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提高辐射环境监管和核事故应对能力,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电厂辐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可能造成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核电厂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核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位置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核电厂及其相关存在放射性物质排放的项目,在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单位,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当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在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装料前,应当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环境现状辐射水平调查数据。

核电厂的环境本底和现状辐射水平调查数据应当在相应机组装料前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定期将监测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气载、液态流出物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严禁超标排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核电厂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核电厂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与核电厂的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 核应急管理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核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省核应急委成立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应急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核应急预案,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省核应急预案,制定核应急实施程序,并确保各实施程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核应急预案,组织制定本级核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核应急组织,建立相应的核应急管理机制,并按照核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核应急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核电厂场内核应急预案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内的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核应急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必要的核应急指挥设施、通信保障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地震监测系统和去污洗消场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核应急指挥中心、核应急前沿指挥所应当与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实现指挥通信联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目录,编制储备保障计划。省核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做好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

核应急通用物资储备纳入全省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前以及同一核电厂厂址内不同堆型机组首次装料前,省核应急委应当组织核应急实战演习,核电厂应当参加。

核电厂在首次装料后,设区的市核应急组织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个核电厂址,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核应急实战演习或者桌面演习。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和开展和参加核应急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进入核应急状态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国家核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根据核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 在核应急状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隐蔽、撤离等公众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由核电厂按照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

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用于开展各项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规划管控

第二十八条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核电厂区域实施规划管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管控范围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

第二十九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管控范围批复后制订规划管控范围内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城乡规划相衔接,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规划管控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订其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核应急工作需要,对进入规划管控范围内旅游景点的游客数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规划管控范围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

规划管控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规划管控范围内已建有前二款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的,因保障核电厂安全确需征收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码头和锚地,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

第五章 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平。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核电厂前向拟建厂址所在地公众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所建核电厂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

第三十五条 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核事故信息由省核应急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信息内容包括:核事故及处置基本情况,空气、食品和饮用水等受污染情况,对公众健康及环境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公众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议,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事项。

核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核应急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持续滚动相关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实施盗窃、损毁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行为的;

(二)散布核事故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划管控范围内擅自建设禁止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核应急救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

(二)拒不承担核应急准备义务的;

(三)拒不执行核应急预案,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的;

(四)其他危害核应急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辐射环境,是指核电厂管理区域外的放射性水平。

(二)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应急预案、并预计采取核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4

关键词: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建议

1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对于我国企事业单位中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以及管理来说,一般都是依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需要编制应急管理预案的企事业单位,然后企事业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管理预案的编制,完成后交由专家评审,并由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1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技术规范不完善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一系列文件,对现代企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就其中的相关文件来说,大多主要是总体要求,对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的实际技术问题以及具体的要求等,并没有详细规定,这就为企业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例如,企业废水事故应急池中化学品的储藏以及应急池本身的容量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技术指导,尤其是对于围堰设置技术要求等,这会导致预案编制以及评审工作等的技术管理存在问题,对工作的落实造成影响,同时,也会使得后续的工作难以得到良好的进行。

1.2部分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专家专业性不强,应急预案实际操作性不强

就我国现在的企事业单位中的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中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但是就现在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这方面的管理以及技术储备是不完善的。现在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并不具备进行自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工作,因此,为了能够满足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现在市场中就出现了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事业单位中的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进行专业化的制定。同时,为了能够更好的满足现在的市场要求,环保管理部门在进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规章制度制定时,会相对宽松一些,不会做硬性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市场中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技术服务团队的产生。但是,就现在这些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来说,存在专家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影响企业的作用。

1.3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对于我国现在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对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足够,尤其是对于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工作等,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影响企业的有效发展。现在我国企事业单位也在加强对于该方面内容的重视,尤其是部分的地区还将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与企业排污许可自己企业中的环评审批等进行结合,从而加强企事业单位对于应急管理预案的重视,但这还并未发展至全国各个地区,现在仍然存在较多的地区为了应付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而将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等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的将其落实到位,因此,还需要不断的进行该方面内容的宣传与管理。

2建议

2.1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要求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建设来说,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应急硬件技术要求,并且对企事业单位中现有的应急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完善,以确保企业在落实工作时能有完善的依据。

2.2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预案工作人员培训

对于我国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为了更好的实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的有效落实,首先应当保证企事业单位中能够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以及后续工作的定期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事业单位能够对该方面的内容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以及能够更好的将工作进行下去。在实际的建设中,可以成立专门的团队,并进行技术培训等,提升专业素养。

2.3增强分类管理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组织进行分类管理,了解各组织之间的差异性,同时,依照相关的专家规定的要求,进行企业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

2.4加强监督管理

对现在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加强企业环境风险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加强监督,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来,有效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现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也在逐渐的与世界接轨,为更好的促进我国的企业发展,就需要不断的改善我国现在企业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企业环境风险监督管理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就现在的实际情况来说,还存在较多问题,阻碍企业的发展,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2017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

[2]袁鹏,宋永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的建议[J].环境保护,2017,45(05):23-25.

[3]李巍,范娟.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发挥应急预案核心作用[J].环境保护,2011(22):23-25.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5

关键词:环保竣工验收 风险防范 管理检查 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检查是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部要求一切具有环境风险的建设单位环评必须加入环境风险评价的章节,在验收时,须检查环评指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真实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周生贤部长指出:我国已经步入环境事件高发期,并呈现复杂性、突发性、难以预见性的特性。据统计,2004~2011年我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占42.2%;2013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多达712起,因此,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验收时,必须要求企业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分析与排查,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防止可能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污染事故有充分和正确应对准备。然而,由于可操作性不强、重视程度不够,验收过程中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防范作用。本人一直从事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了多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本文探讨了如何切实开展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

1 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现状分析

1.1 重视程度低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环境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罗列在“环境管理检查”一节。实际验收中侧重于环保设施是否可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总量是否达标等,而对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一笔带过,很多是照搬环评,环保管理部门侧重于是否存在应急预案,对细节把关不严,导致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应用的作用。鉴于近年来突发的环境事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须把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作为独立的篇章,对存在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逐项落实。

1.2 缺少标准或技术规范、可操作性低

目前验收过程中对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主要是依据环评,依照环评提出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去核查,然而因为缺少标准和技术规范,实际工作中只能凭主观经验去判断,无法进行量化评估。例如检查中只是简单确认应急池、事故池、围堰等存在,忽略其大小、管道等,还有企业已制定应急预案,而对应急预案的内容、可行性并无相关的评价依据与标准。建议尽快制定风险防范及安全管理检查的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

2 开展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检查

2.1 明确风险企业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的规定,对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应增加环境分析防范分析与检查内容。我国GB18218-2009中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化学品定为危险品,一切使用危险品为原材料、辅料从事生产,加工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中间体中有危险品的都归属于风险企业。按2011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把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列为危险化学品。凡是在生产中使用或产品中含具有这些性质的企业都应列为风险企业。

在对风险企业环保验收时,必须在思想上重视,对环评指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真实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2.2 环境风险检查

环境风险检查是环境风险及其管理要求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这些问题及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工作,以期达到了解建设单位在风险防范工作方面是否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技术依据。首先明确风险源,以陶瓷厂为例,风险源有煤气发生站、焦油及含酚废水的贮存池等。根据风险源的位置、规模及环境风险物质,检查水、大气和其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物资、设备、材料的设置及准备情况;检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的保障,相关规则制定、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对没有落实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并在报告中加以说明。

2.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建立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就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验收过程中,首先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实际工作中,部分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应急预案,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应急预案多是照抄照搬别的公司的应急预案,甚至在预案中出现别的公司名字。应急预案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并在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第二,核实应急预案的内容。一个完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三,检查预案中的应急物资。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按照要求制定了应急预案,而对应急预案中提到的应急物资没有落实,应急预案成了摆设。验收时要根据应急预案,对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责任人等仔细检查,确保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应急物资可用。第四,检查应急预案的可行性。部分应急预案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可操作性差。

2.4 开展风险防范及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思路

首先明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政策、环评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然后根据具体企业,检查风险源是什么,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证风险防范措施能够落实,谁负责,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按照这个思路进行逐项检查,对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

工地环境保护应急预案范文6

1.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置”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人员、装备、培训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集中主要人力和物力,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实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目的。

2.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博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核、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3.主要工作任务

3.1受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了解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事故发展过程,立即做出反应。

3.2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辖区内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3参加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4组织指挥区内和参加跨区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监察和监测,指挥对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和处置。

3.5指导公众进行防护,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开展消毒去污处理工作。

3.6经上级批准,负责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

3.7完成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4.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任务

4.1指挥机构的编成及任务

在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环境应急工作。下设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分队,机构人员编成如下:

4.1.1领导小组:

组长:区环保分局董局长

副组长:区环保分局刘副局长

区环保分局郑副局长

区环保分局岳副局长

区环保分局周副局长

职责:进入应急状态,领导小组转为环境应急指挥部,并组成前方指挥所、派出参加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

4.1.2应急办公室:

主任:区环保分局刘副局长

副主任:区环保分局监察大队马大队长

区环保分局监测站王站长

成员:环保分局办公室赵主任

区环保分局法规科王科长

区环保分局域城站站长

区环保分局八陡站唐站长

区环保分局白塔站曹站长

区环保分局山头站陈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孙副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郑粼站长

区环保分局三产科蔡科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4.1.3专家咨询组:

由区环境监测站站长为组长,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协助总指挥部研究、分析事态,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

4.1.4前方指挥所:

指挥:郑绍军区环保分局副局长

副指挥:由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辖区环保局各监管站长担任。

成员:区环保分局办公室赵主任

区环保分局法规宣教科王科长

区环保分局域城站周站长

区环保分局八陡站唐站长

区环保分局白塔站曹站长

区环保分局山头站陈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孙副站长

区环保分局监管站郑副站长

区环保分局三产科蔡科长

主要担负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要求上级应急组织支援。

4.1.5应急分队:分别由区环保分局监察分队、监测分队、危管分队组成。

4.2应急分队的编成及任务

4.2.1监察分队

由各环境监察队伍编成。负责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取证;提供监察应急信息;协助有关单位搞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局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4.2.2监测分队

由环境监测站组成。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监测,鉴别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分析,提供应急监测数据资料;协助总指挥部研究、分析事态,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或赶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进行事件后果评价;区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4.2.3危管分队

由监管站组成。负责联系上级,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确定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范围;指导环境放射性去污;提出保护环境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危险废物的鉴别鉴定;判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参与对污染区域、水域、建筑物表面等消除去污及对染有生物战剂、化学毒剂的物品和其他危险废物的善后处理与处置;区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任务。

5.应急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必须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就近用兵、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科学办事、技术应急的原则。

6.组织与指挥

6.1受领任务,了解有关情况

为实施正确地指挥,局应急办及各有关单位、人员在受领任务时应尽量弄清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性质,必要时还要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及其染毒征候,或污染区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3)事故后果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4)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到达应急地区的时限及有关要求;(5)友邻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规定;(6)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7)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6.2下达预备通知

当指挥部弄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之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组织及人员尽快展开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1)事故的基本情况;(2)需要启动的应急分队及人员;(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5)事故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工作等。

6.3派出先遣处理组

有时为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故所在区域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之后,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6.4分析判断,明确任务

6.4.1听取报告建议。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各应急分队应依据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向应急总指挥提出应急指挥协同、应急工程技术、应急保障等方面报告建议,为应急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考。

6.4.2明确任务。应急总指挥部在听取有关报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内容包括:(1)应急总目标及应急企图;(2)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应急人员编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3)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限;(4)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5)行进路线;(6)加入应急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及前方指挥所的编成;(7)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对处置方案的设想等。

6.5下达应急通知

明确任务后,通常应尽快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一经批准,应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1)事故概况;(2)应急总目标;(3)各应急分队的编成、任务区分及有关要求;(4)出动时间、行动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与方法,通信联络方法,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法;(6)友邻的任务及协同方法与要求;(7)指挥员的位置及人。

6.6组织各种保障

内容包括:(1)组建前方指挥所、派出加入应急现场指挥部的人员;(2)建立指挥通信联络专向;(3)调度运力,配备指挥、运输车辆;(4)准备有关应急器材;(5)请示报告情况,协调沟通信息等。

6.7赶赴现场

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开进,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区。

7.应急处置

7.1应急分队的行动

7.1.1受领任务。各应急分队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事故的基本情况;本分队的任务、编成、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法;友邻的任务及协同方法与要求等。

7.1.2组织准备。各应急分队受领任务后应立即通知所属人员(有时在接到预备通和后,即向所属人员发出收拢人员的通知),研究本分队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组织本分队加入开进序列或单独组织向事发地区开进。

7.1.3进行防护。各应急分队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应根据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而后进入应急现场。

7.1.4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应急分队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前方指挥所或应急指挥部。

7.1.5完成应急任务后的行动。各应急分队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的通知后,应组织本分队人员对遭受污染的设备实施消毒或消除去污,组织返回,保养应急器材,进行应急总结。

7.2记录应急过程

局应急办及各应急分队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由法规科安排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情况有:(1)事故的发生、发展与终结;(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与性质;(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度;(4)应急组织、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的适应性及完成任务的能力;(5)公众采取的重大防护措施及其效果;(6)地形、气象对危害区域及应急行动的影响等情况。各类公告、公报、通报、通令、通知及重要指示,均应收集整理。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记载。应急终止后交局应急办存档。

7.3信息

7.3.1公众信息的权限。公众信息通常由应急总指挥部请示上级批准后,由新闻发言人统一,或者授权由前方指挥所有关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方面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或接受媒体采访。

7.3.2公众信息的时机。公众信息的时机通常是:(1)确认事故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2)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3)采取重要公众防护措施时;(4)天气条件对事故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5)事故终结,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6)其他必要的时间。

7.3.3公众信息的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成因的初步判断;(2)可能的发展趋势;(3)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可能影响;(4)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5)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8.各种保障

8.1器材保障

由应急分队结合各自职责提出装备计划,经区应急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8.2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

采取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与网络传输相结合的方式,以有线通信为主。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受,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区内办公室电话和网络,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与在外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信为主,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实现应急通知的快速下达。必要时也采取运动通信的方式,或者直接派车接回。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

采取无线通信的方式进行。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车载通信系统、移动电话,实现应急信息的快速传输。

(3)应急处置中的通信保障

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与运动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与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应急现场临时架设开通的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车载通信系统,实现上情下达;各应急分队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车载通信系统。辅以运动通信,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交流。

8.3运输保障

运力的确认和调度由应急办组织实施,平时各应急车辆必须保证充足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办统一设立调整点,组织交通勤务保障。

8.4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

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可送至就近的医院救治,或者送到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转院或继续治疗。

(2)生活保障

由局应急办公室拟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应急分队行动前,应备足一日量的熟食和水,并备有一定数量的现金。

9.有关要求

9.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科室站要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形势和分析潜在的隐患,研究、掌握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事件的规律,克服麻痹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环境应急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9.2注重信息收集,争取应急工作主动。各相关科室站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注重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性质、规模、产生、地区分布和转移等情况,了解有关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国内外形势动态,建立环境应急数据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软件,增强应急工作的预见性,争取应急工作的主动权,提高应急工作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