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论文范例6篇

建设管理论文

建设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设施农业宏观管理方针原则

1、概述

我国自1979年至1994年先后从荷兰、日本、美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引进大型连栋温室21.2hm2,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能耗过大,运行费用高,管理不善,仅个别勉强维持生产,绝大部分不得不宣告失败。90年代中,由于我国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设施农业的发展又掀起了新的热潮,以北京中以农场引进以色列大型塑料温室为标志,又开始了新一轮较大规模地引进国外先进的大型连栋温室,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次引进的不仅是温室的主体骨架,同时引进了成套设备和栽培技术。据有关资料,1995年至1997年已签订引进合同达80hm2,价值3亿元,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突出地反应了国内对先进的设施栽培成套设备和技术的迫切需要。与此同时,国外温室厂家亦蜂涌而来,他们采取压低主体结构价格,提高内部设施价格的措施,试图占领市场。

总之,当前我国设施农业的发展,已面临新的形势,在设施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设施规格也在相应提高;在大力发展日光温室生产的同时,也在较大规模地引进国外成套设施与栽培技术;设施园艺生产多样化,不仅生产蔬菜,包括大宗菜和特菜,也生产花卉水果,但也暴露出在宏观管理上无序状态的问题。各地在纷纷上马,纷纷引进的同时,也不乏盲目性,缺乏总体规划、规范化和标准化。因此有必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我国设施农业现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以便为主管部门制订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和宏观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提供依据,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宏观决策,疏通信息渠道,规范管理职能,提高企业素质实行名牌战略,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设施农业创造条件。

我国温室中95%以上为日光温室,普通加温温室和大型现代化温室,因能源问题,运行效果不经济而难以大面积发展。全自控现代化温室自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开始逐步引进至今。估计将近100hm2。日光温室中约有60%为高效节能型日光温室。塑料大棚中90%为简易的竹木结构塑料大棚,只有在大城市郊区发展装配式镀锌钢管大棚,目前随着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有些地区,特别是南方一些地区,原有单栋大棚也向连栋大棚发展。据全国农技推广总站1996年底统计资料,我国设施栽培面积最大的省份是:山东、河北、河南、辽宁、江苏和新疆。而高效节能日光温室面积最大的省份为:河北、山东、辽宁等省。

现代化大型温室,主要是引进温室,从1985年至今,我国大约引进了近100hm2。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东部、东南沿海省份的大城市郊区。在1979~1994年期间,引进了21.2hm2,分布在北京、上海、哈尔滨、大庆、广州、深圳、乌鲁木齐等地,由于能源消耗大,管理不善,入不敷出,最终不能维持,有的被拆除,有的另作它用,基本上是失败了。如1979年北京的四季青园艺场最早从日本引进的3hm2现代化大型温室,现已改作贸易市场。1995年北京中以农场率先引进以色列温室1.2hm2,开始了新的引进高潮。1996年引进面积最大的为上海,达l5hm2,分别从荷兰、以色列引进,分5处进行试验,取得了一些重要经验;深圳市1997年从法国引进6hm2薄膜温室,现已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省城如广州、石家庄、郑州、济南、南京、北京、重庆和银川等都有新引进温室,或正在洽谈引进事宜。这次引进的特点是:引进成套技术设备,除主体骨架外,包括环境调控设备、灌溉设备、全套栽培技术措施(从种子到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甚至授粉技术等),并有引进国派驻专家指导,即不单纯引进硬件,也引进软件。但大多是政府行为,也有部分是企业行为。

2、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2.1设施农业发展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设施农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数量增长很快而质量水平较低。以设施栽培86万hm2计,城乡人均占有面积已达7.l7m2,比80年代中期增长了19倍,所以发展方向应由扩大规模转向提高质量。同时产业结构要转型,单一生产蔬菜转变成以生产蔬菜为主,辅以生产花卉、瓜和果。从单一生产大宗菜,转变成生产大宗菜为主,辅以生产经济效益高的特菜,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发展名、特、优、新、稀产品,出口创汇。其次是提高现有设施水平。现在设施质量普遍较低,日光温室中绝大多数为80年代中期形成的普通类型,结构较简单,以竹木、水泥杆为骨架,厚厚的土坯墙体降低了土地利用率,可利用面积仅40%~50%;作业空间小,不便于机械操作,只能靠手工作业;保温、采光性能差,每年雨季过后,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维修结构;抗灾能力差,易被大雪压塌、大雨冲垮,如1997年12月一场大雪,江苏、山东不少普通型日光温室因承受不住雪压而倒塌;灌溉技术,仍以大水漫灌,有些地方每667m2日光温室灌水量达500m3/年。并且在多年使用后温室内病虫害严重而不得不依靠经常性打药来维持生产,这与发展绿色农业的趋势很不协调。所以山东省率先提出了设施农业的二次创业,不仅要选育优良品种,而且要改进设施结构及栽培管理技术,在提高产品品质上下功夫。

对于塑料大棚的发展,同样存在结构和栽培技术两方面有待提高的问题。

所有新建的设施,应该具备更高的质量水平,不应再停留在较原始的水平上,应能够生产高品质产品,借鉴引进温室的一些经验,逐步向现代化、自动化方向发展。

2.2能源清费和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国是一个季风气候显著的国家,冬春季节在蒙古高压的控制和影响之下,我国的三北地区、青藏高原、云南高原晴天多,日照百分率超过50%,光照充足,是发展设施园艺生产的有利条件。但我国地处欧亚大陆东部,季风发达,大陆性强,气温的年变化很大,冬季严寒,夏季酷热,冬季气温比同纬度其它国家要低,而且愈向北方,偏低愈甚。例如1月份,东北地区比同纬度其它国家气温偏低14~18℃,黄淮流域偏低10~14℃,长江以南地区偏低8℃,华南沿海也偏低5℃。夏季除沙漠地区以外,我国又是同纬度地区最热的国家7月份平均气温东北和内蒙北部比同纬度平均偏高4℃,华北平原偏高2.5℃,长江中下游偏高1.5~2.0℃。根据计算我国北方各地冬季日平均气温≤5℃负积温要比世界同纬度地区高出1~4倍。这就意味着我国发展设施生产冬季加热所需能耗比欧洲国家要高得多。夏季比同纬度其它国家炎热,必然增加降温所需的能耗,而且夏季又是雨季,空气相对湿度大,湿热同季使藉助于蒸发降温机理的降温效率下降,在封闭条件下进行湿帘降温、喷雾降温,其降温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因此,如何根据我国各地气候特点,发展设施生产必须要进行深入研究,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节能是中国设施园艺生产的重要课题。

2.3引进和国产化

1979~1994年引进的20hm2大型现代化温室,由于高能耗和经营管理跟不上,高投入、低产出,至今几乎全部停止运营。1995年以后又开始了第二次引进大型现代化温室的热潮,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996年上海从荷兰、以色列引进了15hm2微机全控制加温温室,进行蔬菜、花卉栽培。经过一年的运行,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但为高能耗、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高科技设施园艺经营提供了经验。

目前现代化温室的引进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投资大。以上海1996年引进的15hm2温室来看,引进费用加配套设施设备费用,平均500~900元/m2,投资太大,每年的折旧费、维修费太高,在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这是影响温室引进的一大因素。

2)运行成本高。从上海5个基地在1996~1997年度运行成本看,平均每1/15hm2(亩)为3.48万元,其中30%~40%是燃料成本。从上海各引进温室使用效果来看,冬季加温使用燃煤最经济,比用电或燃油热风的效果好、成本低。即使燃煤,在上海的荷兰温室中要保证果菜的生长温度,每天每公顷,仍需燃煤3t(每亩0.2t)。在济南,每1/15hm2(亩)每天需燃煤0.4t。在北京,则为每天每1/15hm2(亩)0.8t。有些引进温室(也包括部分国内设计的温室)的通风设计没有针对当地的气候条件,在高温高湿同季的情况下,降温依靠湿帘风机系统,不但降温效果差,能源消耗也相当可观,甚至不比冬季加热能耗费用少。能源消耗费用太高,使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成本持续偏高,最终可能变成亏本经营,成为温室引进的又一大障碍。

3)功能定位存在一定问题。既然是引进的现代化大型温室,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产品定位必须有高起点。高投入,必须有高产出,才能充分显示现代化、资金技术密集的优势,达到高效集约栽培目的。上海的东海荷兰温室,种植的彩色甜椒,市场定位于大宾馆和大饭店,价格可达24元/kg,其他产品市场定位也大都在宾馆饭店或超市,因其能保证优良的品质和周年供应,价格优势明显,所以其经营效果,已经突破了以前引进温室不计折旧,勉强保本的经营状况,在合理扣除折旧和经营成本后,仍略有盈余,并且会越来越好。南京市蔬菜所,80年代中期,引进一栋荷兰温室,一直种植番茄等大宗菜,年年收入不抵运行费用,从1995年开始,改成一半种菜,一半种花,当年收入与运行费持平,1996年1/4菜(番茄和樱桃番茄),3/4为切花和盆花,当年收入高于运行费用。所以功能定位不准确是许多引进温室经营不善的一大原因。结合旅游观光,生产优质花卉、蔬菜、瓜果和种苗,如上海的东海农场,江苏镇江21世纪乐园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规模小经营单一。目前各引进单位引进的温室面积一般为1~3hm2,绝大多数为1~2hm2,规模都不大,并且往往还种植多种作物,因此无论从面积还是从作物种类都形不成规模,这与国外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如荷兰,一个农户就有二、三公顷以上的温室,只种植一种作物,专业化程度很高,不仅有利于种植水平的提高,而且能保证履行市场合同,它的规模效益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我们目前的引进方式不能形成规模效益,这就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种技术人才资源的浪费,3hm2种植三种作物所需的技术指导同样能指导15hm2种植同种作物的生产。

5)引进不配套。只引进温室设备而不引进内部管理机制,难以实现真正的现代化设施生产。现代化的设备加上现代化的观念及管理方式,才能保证高产出、高效益,达到引进温室的示范目的。

随着引进温室的不断增加,国产化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现代化大型温室的骨架和覆盖材料国产化,已经基本不成问题,但其内部的配套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观念,仍需认真学习。对于国产化,业内人士也有两种看法,一种要求加速国产化进程,人家能做到的,我们也能做到;另一种态度则认为,先当学生,虚心学习,先吃透外来的东西,逐步缩小国产与引进之间的差距,不可操之过急。我们认为有关国产化的问题,硬件在短期内容易实现,软件特别是微机管理、生物技术(品种、授粉技术、定量化肥水管理等),我国与先进国家差距较大,是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主体结构的国产化过程中已经做了不少简化改进设计,即使如此,也因难以形成规模生产,成本居高不下,而往往高于外商报价;没有温室专用的材料,或者有而精度不够,不能满足设施建设的要求,影响设施生产的效果;内部配套设备的国产化还有一定问题,产品不齐全,不配套,性能达不到要求,有的配套设施根本没有,不能满足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所以必须先搞清楚引进温室的质量、性能和种植要求,再加以改进,逐步实现国产化。

2.4建厂生产问题

以上海、江苏为例,仅上海周围,经营温室骨架约有5~6个厂家,有些地方还在盲目建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必须要建立质量检测和评估体系,实行名牌战略,有序建设,有序竞争。

2.5关于大型现代化温室的发展问题

近年来,出现发展大型温室的热潮,首先是因为资金有了一些积累,包括一些大企业也投资设施农业将其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原有的设施技术不配套,土地利用率低,环境调节能力有限,而北京中以示范农场引进全套设备技术后,感到有了新的希望,各地政府部门、大企业于是将视点转向设施生产。我们认为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可以适度发展:(1)资金实力允许(当地政府有补贴,或有企业参与。);(2)有良好的市场,包括消费者观念,优质、优价;(3)有雄厚的科技实力,包括经营管理技术、生产技术和劳动者素质;(4)形成规模,不搞分散建设,尤其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更应如此。

3、国家管理部门在宏观管理上应采取的方针和管理原则

3.1管理的定位

国家管理部门的管理定位,首先应是宏观管理,起指导作用。要实现宏观管理,必须了解设施农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应对全国的设施农业根据气候条件进行合理的规划;建立各级工作机构,明确专人管理;及时收集和市场信息,指导农民及时调整种植计划,减少盲目性,以稳定农民的收入;制定适合各地区不同气候条件的不同档次的各种设施规格及技术参数,同时规范各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减少无序竞争所带来的损失,改变现有生产厂家各自制定规格,无统一标准的混乱局面;建立固定的监督检测机构,加强检测,以保护农民的利益;各级管理机构应同时承担技术咨询的任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包括生产资料市场、产品市场、产品采后处理(加工、分级、包装)、运销等。

3.2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合理规划设施布局

我国是一个气候类型多样的国家,各地气候对设施生产的利弊各异,应以多样化的设施生产模式,适应各地的气候特点。我们建议按大区划分,根据气候条件,做好各种设施的区划工作,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经济合理地提高设施栽培水平。关于设施栽培的区划问题,80年代中期,曾进行过不少探讨,近年来各省市也认识到,充分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对布局设施栽培、设计种植制度(品种、茬口等)和制定管理规范的重要性,并进行了一些尝试。但比较分散,并基于经验,缺乏全国性统一的区划指标体系和区划体系。有些地方因设施栽培比较效益高,盲目上马,结果因气候条件不适宜而导致失败。规范各区设施类型及其规格、参数,使各种设施合理分布,种植制度和管理规范化,改善以前的盲目性和过于分散状况。

3.3设施标准的制定

各地区应有适用于不同档次的设施类型及标准参数,对农民自制设施提出指导建议,规范农民的自发行为,使建成的设施经济适用。

"六五"、"七五"、"八五"期间,我国在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的结构优化方面都做了不少研究工作,而且取得了许多成果,但目前只有钢管装配式塑料大棚有国家标准。玻璃温室的结构标准尚未批准公布。至于日光温室标准,温室配套设备的标准至今仍是空白。所以在设施、设备标准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设施的生产厂家不仅要制订一系列质量标准,还必须成立专门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经过检测,方能进入市场,为此也需要制定检测规范,包括使用仪器、测试标准和方法等,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劣质产品的侵害。

3.4建立信息管理和技术咨询网络

农民进行设施生产,相对投入较高,农民是自发生产,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所以应建立信息管理机构,及时向农民提供较准确的各种产品供求信息,并做一些科学的预测,指导农民及时调整种植计划,以获取较多的收益。农业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重视。

技术咨询具有同样重要性,技术的提高是设施农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先进的技术必须由农民掌握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建立技术咨询机构,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作指导和监督。

3.5抓好科学研究和培训

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不断地创新。从而要求加强本学科领域的科研和培训工作,不仅要提高管理者的水平,也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设施生产行之有效的途径,当前主要研究内容应包括:

1)面向21世纪中国设施生产可持续发展战略;

2)低成本、低能耗的设施设备成套技术体系;

3)高效设施栽培管理技术体系(专用品种培育、定量化水肥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

4)设施生产产业化体系(设备设施工程,种子工程,产后处理工程…)及经营管理模式;

5)现代化设施生产的标准体系与质量监控体系;

6)从中央到地方的培训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包括建立科技示范园,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图书音像制作出版和培训计划等)。

3.6关于小型机械的问题

目前在普通的塑料温室和日光温室中,基本上没有使用机械,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天津、江苏、湖南等地均建立了工厂化育苗设施,但由于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推广的范围和规模还是很有限的。在现有的大部分现代化温室内,常规的农机具也很少,尤其是采用了无土栽培种植方式,设备配置主要是灌溉设施、采摘车及采摘工具、喷雾设备(喷雾车及喷雾器)运输车、嫁接机、花卉及蔬菜清理分检设备、包装设备、育苗设备、冷库等。其中不少设备在我国还是个空白。

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这给我国设施农业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机遇,要本着自主研究同技术引进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我国的农业设施的水平。

建设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基层民主建设村民自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目前,改革开放已走过20多年的历程,在这20多年里,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既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以下将分别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城市和企业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历程和基本情况,并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谈几点有关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

一、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家庭取得了承包土地的经营自。绝大多数乡村不再实行土地的集体耕种和经营,原有的“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随之被废除。发生这一变革后,农村的公共事务由谁管理、怎样管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农村群众,就商量订立具有契约性质的村规民约,由各家各户出力,以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治的形式,负责管理农田灌溉、防火、防盗等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农民群众尝试的这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经各级党和政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提高,就逐步演变成了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第一部确认和明确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此后,1998年11月4日,在充分总结、吸收各省市村民自治十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运作模式。其法定机制和主要内容是:通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产生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负责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及财产,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监督村委会的收支账目和其他工作情况,并有权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等等。

与1987年的试行法相比,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增加了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条款,增加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以及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村民代表会议等条款,补充了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条文。在村委会选举程序方面,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等规定。并增加了对选举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等条款。这些重要补充和完善规定,吸收了各地农民群众创造的新经验,对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促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行五年多来,中办、国办、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农业部先后就《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村委会选举、村委会公章管理、村务公开、提高农村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当选比例、村委会选举中的治安工作等一系列问题,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性文件。截至2003年,全国31个省份,已有28个省份制定或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25个省份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专门制定了本省的《村务公开工作条例》。这五年多出台的村民自治政策、法规,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有力地保证了《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总体来看,《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20年来中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主要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进了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扩大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增强了他们的民主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给农村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二,在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了很多新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例如,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遏制了村干部发生现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第三,保证了广大农民群众能够面向市场,因地制宜地依法进行自主生产经营和致富奔小康,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增长。

当然,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还不完善,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需要继续探索有效办法、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关系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是部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有的党支部成员把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党支部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有的村委会干部不尊重党支部的意见,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把党支部抛在一边,等等。

三是村民自治工作发展不平衡。包括:村民自治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四个民主”的发展也不平衡。例如,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做得较好,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工作则存在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民主监督落实得不到位,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普遍。

四是村民群众的民主法律素质仍有待提高。例如,有的村民群众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民利,或不能认真和正确地行使好这些权利。有些村民只想要权利,而不愿履行应尽的义务,以自己没有参加或不赞成为理由,拒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个别村民依仗财势,违背选举规则,采用贿选、拉票等手段操纵、干扰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贿选、拉票问题在各地都有案例发生,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一定普遍性。

五是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贫困地区,由于面临诸多困难,村集体经济基础非常薄弱,有的村负债累累,这使许多人不愿当村干部,不愿积极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和公共事务管理工作,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事务漠不关心,这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进步。

针对这些问题,党和政府需要加强领导,调动各种社会资源、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解决。例如,要切实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和依法自治的意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积极扶持欠发达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等等。相信在“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这些问题会得到有效解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相对于农村村民自治而言,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全面启动工作起步较晚,二者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条件也有所不同。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地区的居民,主要是以所在工作单位为依托接受住房分配等福利保障和生活服务、履行选举人民代表等各项民利的。那时,“单位制”是城市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由于这种社会结构主要以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享受全面福利保障的城市居民为主,而且由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城市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具体方式明显不同于农村。

从近十几年的发展看,随着城市各项改革的深入,原来由政府和单位承担的许多社会服务,已逐步向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区转移,因此,城市社区和居委会的功能和地位正在得到不断加强。与此进程相一致,城市社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城市居民自治的性质、任务、组织形式及其他相关制度作出了全面规范,并第一次把“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明确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责。为了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从1990年开始,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结合本地实际,着手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截止1997年,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人大通过了《居委会组织法》在本地的实施办法。同时,许多城市也依法进行了居委会的整顿和建制改革,调整了居委会的设立规模,健全了居委会的组织机构,完善了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初步理顺了各方面的工作关系,使居委会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发生深刻的变化,“社区建设”的概念逐步与居民自治功能紧密结合了起来。1999年,国家民政部在26个城市的部分辖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对社区建设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同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对实验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工作内容、组织领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要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培育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大大促进了各实验区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社区建设工作在全国的整体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区建设的内涵、目标、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为扩大城市基层民主、推动城市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文件下发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规划、部署和安排。据统计,在该文下发约半年多的时间里,全国有16个省、市、自治区召开了社区建设工作会议,18个省、市、自治区以党委和政府的名义下发了相关文件。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100多个城市确定了150多个实验区,以进一步推广社区建设试点工作。⑤2001年3月,社区建设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这意味着社区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2001年7月,为了推进社区建设,民政部印发了《全国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纲要》,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从2001年开始,都要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市辖区作为示范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到2005年,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社区建设都要基本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提出的目标要求。

目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已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全国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发达地区向西部发展中地区全面展开,并在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民主选举方面,我国城市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由社区居民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社区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直接选举方式是指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间接选举是指由社区居民先选举居民代表,再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社区自治组织。目前,间接选举仍是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的主要产生形式,但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展。与此同时,城市社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也正在逐步规范和完善之中。

在社区服务方面,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不断加强。目前,社区服务工作主要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依托,通过市场服务主体、社区志愿者队伍和政府扶助等形式,广泛地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文化、体育、娱乐、卫生服务,面向离退休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服务,面向困难居民、困难职工的特殊服务和面向社会及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事务服务等项工作,受到了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广泛欢迎,并由此增强了社区意识和社区凝聚力,促进了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此外,社区建设在社区文化、社区组织、社区环境、社区治安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2003年上半年抗击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也是多年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成果。

由此可见,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已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社会效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特别是使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问题、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体制转型等问题造成的社会震荡和不稳定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还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例如,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城市社区的自治功能还不够完整,社区的部分社会职能仍需要由政府和居民的工作单位承担;部分社区居民主体意识不强,政治参与热情不高,影响社区自治功能的充分发挥;实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后,基层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如何重新定位,怎样才能做到既避免政府管理在社区层次的缺位,又避免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等等,仍是需要继续在实践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三、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基层民主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实现和保障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民利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公有制企业就通过“职工大会”、“工人代表会议”等制度形式,实行企业的民主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公有制企业中普遍实行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改革开放后,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在国营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之后,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也均对职代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从1981年7月《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20年多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94.34%;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8.01%。⑥与此同时,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职代会制度出现了一些亟需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严重制约了职代会作用的发挥,影响了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的发展。首先,部分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尊重职工群众的民利,凡事由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借企业改制削弱或取消职代会。其次,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格局的形成,劳动关系出现了复杂的变化,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政治和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如何实现民主管理,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措施方面都十分薄弱。第三,现行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1986年颁布的《职代会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应《职代会条例》和《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形式已经急剧减少,占企业大多数的公司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民主管理没有法律规范。而且,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也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薄弱环节。第四,职代会制度流于形式、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企业对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不召开职代会进行民主讨论,或召开职代会也只是走过场,有些在大会上通不过的,就拿到小会上通过,使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措施难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受侵犯,不时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第五,职工代表素质亟待提高。企业改制,人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跟不上,也影响了职代会作用的发挥。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维护广大职工的民利和切身利益,巩固50多年来我国在职工民主管理实践中取得的成果,有必要考虑制定一部能在新形势下推进和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

制定这样一部法律,一方面,可以汇总和完善当前实施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行之有效的对职代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吸纳许多先进基层企事业单位为坚持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创造的成功经验。如:实行“厂务公开”,“企业业务招待费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企业领导人每年要向职代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评议和测评,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以及2000年国务院第287号令“要求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职代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规定,等等,以赋予职代会新的生机与活力,切实搞好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基层民主建设。

在经济体制转换和企业产权结构调整过程中,只有加强切实保证广大职工群众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的合法权益和民主管理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才能依法建立相关制度,有效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确保职工各项民利的实现,按“十六大”确定的目标推进企事业基层民主建设的全面发展。

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引起注意的若干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都取得了巨大进步。我国学术界大多数知识分子都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特别是基层民主建设的成就。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坚持鼓吹照搬西方式资产阶级民主和制度,主张在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等各方面与西方国家全面“接轨”。他们以西方模式为标准,反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求取消宪法序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规定,指责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展得太慢了,甚至根本还没有起步,等等。

这类错误言论不时出现提醒我们,民主是有阶级性的。与社会主义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民主,不是由资产阶级和少数精英统治国家和社会的民主,而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当家作主,掌握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人民民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注意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关系:二是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好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与实现条件的关系。这也是在当前扩大基层民主的实践中需要注意处理好的两个现实问题。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关系,同志在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文明都有鲜明的阶级性。我们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牢牢把握这一点极为重要。如果这一点把握不好、把握不牢,走偏了方向,不仅政治文明建设很难搞好,而且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害,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他强调:“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这方面的教训我们一定要引为警戒。”⑦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程度与实现条件的关系,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个内容广泛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思想、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等方面,“需要我们进行多方面的长期努力”,“有领导、有步骤地全面加以推进”⑧。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广大干部和群众文化教育水平、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的提高。他强调,必须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思想,用社会主义政治思想武装党员、教育人民,按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为逐步更充分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创造条件的各方面工作。

在当前扩大基层民主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注意分析和解决基层选举中出现的贿选现象等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健全和完善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

总之,扩大基层民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参考书目:

①列宁:《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②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④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建设管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建设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建设管理论文范文5

就当前整个时展的具体特征看,随着人们对健康养生的认知理念日益客观成熟,如今茶叶产品的饮用价值被人们所发现,而广阔的消费空间和氛围为整个茶叶产业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氛围。对于茶叶企业来说,如何在具体把握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完善价值内涵元素的全面提升,以及自身经营思维的深度融合,从而为茶叶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当然茶叶企业要想实现自身创新发展,就必须进行全面具体的谋划,尤其是立足现代企业建设的整体诉求,融入多样、多元化的经营理念,从而实现茶叶企业建设的理想效果。但是从目前整个茶叶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状况看,其需要立足目前整个时代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通过补充发展要素,从而展现最佳经营效果。对于茶叶企业而言,其在当前有着极大的发展压力,这集中表现在:首先,茶叶企业必须结合市场需要,对自身经营发展思维进行改革与突破,尤其是通过大胆革新和整体创造,结合具体企业机制建设,从而构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的茶叶企业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就整个茶叶企业经营实况和具体发展需要看,完善的茶叶企业经营思维,不仅是茶叶企业当前转型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融入的理念,同时其实质上也是基于时代特征背景下所作出的企业发展变革。就我国整个茶叶产业的发展状况看,多数茶叶企业仍然处于传统经营阶段,无论是企业的发展规模,还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成熟度,其实际上都与时展要求之间存在极大差距。尽管目前茶叶企业迎来了广阔发展机遇,但是就茶叶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看,其发展层级较差,无论是企业的经营效果,还是运行效率,均存在极大差距。因此,只有完善经营理念和价值思维,才能提升企业的经营效果。其次,对于茶叶企业来说,其要结合多种资源,尤其是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丰富自身经营体系,确保整个企业运行实现创新发展与转型升级。当然,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也对茶叶企业减负增效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茶叶企业来说,如何高效利用时代资源元素,提升企业品质就极为重要。当然,对于茶叶企业经营来说,其作为产品生产为主的企业,在茶叶产品的加工制作,以及茶叶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都需要有充足的电力做支撑,通过完善的电网建设,不仅为茶叶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电力动力,同时也是茶叶企业科学升级过程中的必然抉择。最后,就茶叶企业经营的客观实际看,改革优化、融入多样性元素,已经发展成为现阶段茶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所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但是对整个茶叶企业发展来说,如何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实施,提高茶叶企业经营效率,事实上,就至关重要。在电网建设过程中,完善的电网设备不仅能够优化茶叶企业经营发展资源,同时也能够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充足动力,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将为茶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成本把控和效益提升提供重要支撑。

2电网建设实施精益管理的客观要求

事实上,随着我国电力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如今在电力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想要实现最佳经营效果,就需要其结合绿色经济和生态经济发展的整体要求,创新企业经营思路,优化电力企业管理机制,从而实现整个电网建设发展的最佳效果。对于电网建设来说,其推动精益管理,实际上是一项整体、全局性的工作,其支撑点在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电力资源的具体应用依赖不断深化,尤其是在我国科学发展和清洁能源应用战略不断成熟背景下,各行各业在具体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电力资源的利用程度不断深化,直至成熟。结合国家电网公司的整体发展要求和具体工作需要看,注重处理电力企业内各个环节中,其管理内涵与精益管理理念的全面融入与匹配,就成为现阶段整个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整体需要。精益管理是一项综合化管理理念,在该理念中,其集中阐述的是企业全员参与和集中融入,可以说,想要真正应用好精益管理的整体要求,通过将该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当中,而精益管理实际上是一项集体性活动,其在应用过程中,要注重将管理成本把控进行全面分析,同时也要将成本意识、效益理念融入到整个管理活动中,注重融入先进的生产理念,从而确保整个电网建设能够实现最大经营效益。当然,想要实现精益管理的最佳应用效果,其必须做到管理目标与建设问题相结合,持久创新与企业发展相融合以及企业技术革新与企业管理机制优化相结合,通过全员持续参与,从而实现整个企业精益管理的最佳效果。而在电网建设实施精益管理过程中,要想实现最佳管理效果,要将企业发展与行业标准想融入,通过积极组织相关发展团队,从而为该管理理念的具体应用和全面融入提供基础平台。客观上看,要想根本性推行好精益管理理念,就必须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全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通过开展QC活动和员工管理等多样化思维,进而实现电网建设发展的理想推进。

3电网精益管理建设对茶叶企业减负增效的客观影响

在当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融入全新思维和价值理念,特别是就茶叶产业的整体转型发展诉求看,其想要顺应时代要求,就需要充分发挥电力的动力支撑作用和价值。因此,做好电网管理,提供高效的电网服务机制,进而大大降低茶叶企业在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具体成本。客观而言,当前茶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其需要充分有效的考虑生产环节的全面优化与整体完善,特别是对于茶叶企业自身来说,创新企业经营理念作为其转型发展的基础性需要,完善各项经营元素,从而为茶叶企业减负增效提供有效支撑。茶叶企业作为一种产品生产为主的企业,其在茶叶生产加工过程中,有着庞大而成熟的电力需求,而对于电网建设来说,其作为当前时展过程中的重要元素要求,推进实施精益管理,其能够从成本控制视角,来实施具体的企业生产经营。当然,良好的电网建设,能够让茶叶企业实现全面而系统化发展。当然,茶叶企业快速发展的形式和具体特征,也使得电网建设过程中,必须探究做好精益管理的实施思路。所以,在当前电网建设实施精益管理过程中,如何结合时展趋势,应用精益管理理念,从而为茶叶企业降低发展负担和成本,增加发展效益提供充足动力,就极为必要。结合茶叶企业转型发展具有需要看,完善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思维,是企业转型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和价值元素。就电网建设活动实施状况看,其中所包含的元素和价值思维,恰恰是当前整个茶叶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素。而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国家电力事业发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内容,该建设工作本质上看,是国家各项事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元素。因此,通过多元要素的体系化融入,从而实现茶叶企业转型模式创新发展的全新优化。在电网建设推进过程中,实施精益管理,将为电网建设有效推进提供全面支撑。

4结语

结合当前电网建设和茶叶企业发展诉求看,融入时代特征和多样化内涵,已经发展成为整个茶叶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就整个电网建设日益推进状况看,精益管理不仅是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降低茶叶企业运行成本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电网建设精益管理理念融入过程中,其将为茶叶企业降低发展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提供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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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迪华.云计算技术在水电厂智能化中的应用展望[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03):123-125.

建设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农村文化;文化设施;管理

经济是文化积累的结果,文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而农村文化设施在中国农村文化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基础,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因此,农村文化设施发展的走向和走势,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意义十分巨大。认识农村文化设施发展的现状,了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文化发展政策,推动农村文化健康、稳定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文化设施的界定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日益提高,也对文化设施提出了更的要求。怎样对文化设施的概念进行界定?不同的时期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郭丽春在2001年的《百家论坛》期刊中的《浅谈文化设施建设》对文化设施进行了阐述,文章认为:文化设施是文化传播的物质载体,是文化事业的一大要素,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一个地域文明程度的象征。

国家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在2002年的《关于文化设施建设的探讨》一文中,为了使文化设施有效地运作并发挥其功能进一步分类:文化设施划分为管理型和经营型的。而我国文化部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张二虎在2004年09期《行业纵横》中的《试论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行业管理》一文里对文化设施的定义进一步的补充;文化设施的广义概念:具有特定文化功能和文化附加值的建筑或建筑群。文化设施的狭义概念分两类:一是公益文化设施,二是效益文化设施;总体来讲,专家学者们对文化设施的界定争议不大,不同方向的专家学者都从自己的领域对文化设施进行了定义。比如图书馆、文化馆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设施是属于管理公益型的;电影院、舞厅等是属于经营效益型的;而美术馆则属于半经营半管理型的。

综上述各专家的观点,对文化设施做了简单的界定;广义概念:具有特定文化功能和文化附加值的物质载体。狭义概念分两类:软文化设施和硬文化设施;软文化设施是指文化人才:文化艺人、艺术家、文化活动的策划管理者;硬文化设施:一是公益文化设施,具有特定文化功能的项目;二是效益文化设施,即市场化经营能够产生效益、并能使投资保值增值的文化设施。

二、农村文化设施的作用和意义

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关系到国家“三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深刻认识到农村文化设施在农村极其关键重要的地位,认识到这一点,农村的建设才能更进一步顺畅地进行下去。

(一)文化设施是文化传播的物质载体

郭丽春在2001年的《百家论坛》期刊中的《浅谈文化设施建设》一文对文化设施作用阐述:文化设施是文化传播的物质载体,是文化事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文化活动的主要场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一个地域文明程度的象征,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所谓文化设施就是文化事业的发展,而且影响文化功能的作用,这个提法的改变,标志着我们认识升华到一个高度;所谓文化设施是繁荣文化事业的一大因素,是国为没有文化设施或者文化设施奇缺、破旧和老化,就谈不上社会主义艺术事业的繁荣。而且文化设施是一个地域文明程度的象征,是因为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一个乡镇的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游艺厅、青少年宫、文化馆(站)、艺术馆、展览馆、游乐场等文化设施,既展现着昨天的历史文明、又展现着今天的现在文明。

(二)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纲要》,确定未来五年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指出: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转轨产生的经济和社会的各种摩擦,有可能使较小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放大成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并加大矛盾双方的冲突。农村是转型时期矛盾冲突的焦点,因而这一时期农村文化发展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先进的农村文化发展可以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落后的农村文化也可以给农村稳定带来消极作用。

农村文化设施的作用不言而喻,周至雄的《社会转型期的农村文化建设》中指出:农村文化设施是农村文化活动的物质载体,是农村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农村普及科学文化卫生知识、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健康文体娱乐活动的重要阵地。

(三)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是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的有效保障

冯雨峰、黄扬飞在2006年7月的《省域城乡文化设施建设的调查与分析》中提及:文化设施建设是城乡文化发展的基础,也是城乡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日益提高。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是政府为城乡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场所,是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活跃文化生活的重要阵地。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这些文化设施还可以充分发挥文化辐射功能,逐步成为区域性的文化中心,从而对城乡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加大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既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满足城乡人民精神文明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的有效保障。

三、农村文化设施现状分析

中国农村文化设施虽然在不断改进中,社会的发展带动了文化及具体设施的发展,不过我国农村文化设施现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

(一)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滞后

朱保安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中认为“中国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滞后”,孙金荣等《2003年山东省农村文化建设调查、比较与理论研究》中提到“乡村文化设施建设的基础薄弱,总体上看,不少乡村文化建设普遍停滞不前,文化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缺乏”,张军在《农村文化发展与新农村建设》说“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投入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需求在改革和发展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将文化作为公共事业看待,而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文化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导致了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而他认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1、县乡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能力较低;2、企业和个人向农村文化建设投资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3、农村文化人才匮乏,已严重影响到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二)农村文化设施滞后原因

齐峰和林尚然在《农村文化建设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表达了他们认为的原因“1、农村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不少地方文化事业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多年徘徊在1%以下,许多地方农村文化单位业务经费难以得到充分保证,只能保证基本工资。2、农村文化阵地丧失、文化设施陈旧落后。市县乡各级财政财力有限,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投入得不到根本保证,同时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不少空白点。三是现有的农村文化设施严重不足,设备过于老化,难以开展正常的文化活动”。

冯雨峰和黄扬飞的《省域城乡文化设施建设的调查与分析——以浙江省为例》提到一些具体的数据:在农村,由于文化设施和阵地建设明显落后,供给显得十分不足。比如嘉兴市仅40%左右的村建有文化活动室,总建筑面积约5万m2;拥有篮球场114个,文化广场(农民公园)59个,健身路径27条,这些数量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分别是为11%、5.7%、2.6%。许多村一般只有1个活动室,实质上是老年活动室,而且主要以男性老年人喝茶、搓麻将、玩纸牌为主。还有通过创建东海明珠工程和先进文化县(市、区),嘉兴市虽有39个乡镇建起了文化中心,但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日常管理经费难以落实,设施利用率低,有的功能异化,失去文化内涵,致使这类达标工程流于形式,成为空壳。由此,笔者建议文化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体现地区差异。标准设置除了要考虑行政级别外,还应参考经济、人口规模、地方特色等指针。

(三)关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现状的总结

各家观点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都有一定的科学性和代表性,笔者认为李秀芳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乡村文化建设》在诸多论文著作中最具现实意义。其在文中认为:

1.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问题

(1)乡村文化发展不平衡;

(2)乡村文化建设的基础薄弱;

(3)乡村文化市场发展不规范;

(4)乡村居民还存在大量不适应全面小康社会的思想观念;

(5)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

2.存在问题直接原因

(1)各级领导对乡村文化建设的认识不足;

(2)各级政府对乡村文化建设投入不足;

(3)乡村文化建设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

(4)乡村文化建设缺乏必要的人才;

(5)乡村居民收入偏低致使乡村文化建设动力不足;

(6)历史发展导致了乡村文化建设的落后。

四、文化设施对策建议

面对现实中的复杂的问题,我们并非束手无策,大量学者发表了他们认为的可行性措施。

(一)投资与经费的关键作用

朱保安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认为要“转变观念,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经费问题是农村文化建设中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只有多渠道、多方面筹集。其主要管道有三:一是国家拨款,二是社会筹集,三是自身积累。”周至雄的《社会转型期的农村文化建设》提出“加大投资力度,多轨齐下,拓宽筹资管道,强化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投资在农村文化设施的地位十分关键。

(二)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

邱小玲在《农村文化建设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说“在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下,文化建设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文化资源,适度加大文化建设的资金与人才投入,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政府为主导,国办、民办并举。二是结合农村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不同情况,做到“两个不同”,即文化建设的内容与形式有所不同”。

李英的《浅谈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与基本对策》对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措施总结为“完善配套设施、保证文化产业发展后劲。文化产业既是社会效益第一的产业,又是方兴未艾的产业,因而需要重点扶持与培育,这就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文化设施,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证。”其中明确提到文化设施的重要性及措施方案。:

(三)地方具体的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措施

李秀芳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乡村文化建设》提出:“(一)提高各级领导对乡村文化建设的认识,(二)增加对乡村文化的投入,(三)建立乡村文化建设的制度保障,(四)培养乡村文化建设人才,(五)加快乡村文化产业化的发展,(六)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张秦在《陕西省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现状及对策》里就农村的文化设施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1、将县级图书馆建设作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龙;2、将乡镇文化站、图书室建设作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纽带;3、将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建设作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基础;4、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力度;5、鼓励和支持“民办文化”进入村文化设施建设体系”。

总而言之,农村文化设施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也不是一个地方政府,一个法律条文,一声口号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必须得从宏观上认真规划,从细节上小心处理,从态度上严格把关,从实施上苛刻执行。各位学者都只是从理论上对农村文化设施进行指导探究,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还需地方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特色,有效率、有创新地开展文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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