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例6篇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1

一、规范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基础

规范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健康而正确的认识、评价和情感体验,以及由此而形成追求法的创造性意志的总称。规范法律意识不只是意识和认识,而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的心理状态,一种永远受心灵和良心激励的追求完美的、正义的法的意志形式。规范法律意识所具有的这些特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支撑。

1.规范法律意识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中国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建构主体的法治意识自觉,即主体对法治的认识要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应有的高度,并将法治从一种知识或理论发展为内心的认同与自觉的接受,从而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如所强调的那样,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核心的问题,把法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凸显了法治意识自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如果没有精神上的法治意识自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规范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自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规范法律意识包括精神尊严、自律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精神。精神尊严是指人要尊重自己,承认自己的尊严。个人精神尊严感是心灵创造追求法和法律秩序的最强动因。这种存在于人心灵中的情感,能够保证人的行为符合法的目的和规定。自律的法律意识是指人能够确定自己和控制自己。确定和控制自己,意味着于丽芬等。

规范法律意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用意志解决自身行为的问题,并选择自己的生活内容,肯定自己的尊严和自己的力量,同时,还要确定和遵守自己的界限,坚持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律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生活和国家政权的根本保障。相互承认是指人们相互间的精神承认,即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法律秩序是法律关系活的体系,其基础要求人在心灵中肯定自己的精神原则,确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并同样肯定他人心中的精神原则和确定他人的法律地位。真正的、日常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要置身于高处,要与自身的使命相适应,就应该充满这种承认,由这种承认创建并被它推向神圣化。规范法律意识中的精神尊严、自律和相互承认精神,使人的自觉性、自律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它使法和人在本质上达到了某种契合与同一,这时候的法治既是一个客观的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全体社会公众自觉参与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全社会培育规范法律意识,并将其贯穿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链条中,对于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至关重要。

2.规范法律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

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成熟的、发达的、高级形态的法律意识,本身也是一种文化,而且是一种先进文化。规范法律意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一种相比较而存在的坐标下,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向度:

其一,在定性向度上,我国现阶段的规范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文化。尽管规范法律意识是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文化成果,但它必须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经验构建中国自己的法治话语,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首要特性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强调,要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坚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在我国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规范法律意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构必然要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自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其二,在支撑向度上,规范法律意识的建构始终需要在一定的法治文化语境中展开。如果没有一种积极的法治精神和文化语境支撑,规范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巩固将是艰难的。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法律发展史的文明古国,产生过独具特色而又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现代规范法律意识理念产生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又为现代规范法律意识理念提供了思想元素和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所包含的民为邦本、以法治国、立法并用、法尚公平等诸多思想,在今天仍有进步意义和合理价值。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封建时期较长,封建人治思想影响深远。针对文革时期人治代替法治、法治破坏殆尽的现象,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见,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决反对和摒弃封建人治思想,从意识形态上树立法律权威性,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观念,确立规范法律意识。

3.规范法律意识是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状态的重要标准法律和法治并不是一回事,有法律并不见得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状态的衡量标准:

其一,是否具备了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即规范法律意识。

其二,是否具备了法治制度规范体系,包括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社会制度、基本文化制度,也包括宪法制度、民主选举制度、人权保障制度、民主立法制度、严格执法制度、公法制度、法律监度、自觉守法制度等。

其三,是否具备了法治行为体系,既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行为,立法机关的民主科学立法行为和依法监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为,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和理性用法行为,也包括由法治行为产生的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内容。

在这三项标准中,第二项标准的法治制度规范体系和第三项标准的法治行为体系,统称为法治体系,目前正在完善和发展中。而第一项标准关于规范法律意识,其实最为关键,也最不容易达到。如果社会中的公民普遍具有规范法律意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将是良好的;如果社会中的公民普遍不具有规范法律意识,那么,这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将是混乱的、病态的。规范法律意识是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真理性反映和客观评价,是能够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识;而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则是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谬误性反映和劣质评价,是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识。因此,具有规范法律意识的社会,即使法制状况不甚理想,但在规范法律意识的推动下也将逐步走向完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根本性困境规范法律意识缺失

人的意识决定了人的行为,不同的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合法与否。规范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而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期待的法治状态还有差距。正如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根本性困境,其实应该归结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的问题,即规范法律意识缺失。下面分析当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的几类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

第一类,被迫重视法、顺从于法,却不承认法的尊严。

这一类人在社会中存在较为广泛。他们将法视为一种力量,他们所承认的是法的力量而不是尊严;他们很清楚法需要认知,甚至还可能非常清楚法具有客观意义,但是缺乏对法的精神价值的明确而理性的确信。这种法律意识没有变成追求法的意志,因而与法的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当他们面对法律时,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位置,这样他们就经常会避免与法律进行接触,在意向和行动上不会给予法律高度的支持。也就是说,具有这种法律意识的人服从法律,并非是出于一种内在的服从,而是基于法是有组织的力量的外在权威的服从。这种外在的服从有时候会在他们遭遇法律产生挫折感时,使他们向拒绝或者对抗法律的意识类型转变。

第二类,间或地、出于朴素而自私的动机而不承认法。

这一类人在数量上也非常庞大。其实,他们并不是完全反对法,而是对法的承认仅仅是单向的,以法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其利益为准。例如,他们坚持自己的权利,同时却随时准备通过裁判不公者去扩大这些权利;他们不喜欢明确自己的义务,并随时打算逃避对它们的履行;如果恐惧不足以迫使他们严守法律,粗心大意或者一己私利就会轻而易举地把他们变成违法者甚至罪犯。这类人非常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和不敢做什么,却经常忘记自己应该做什么和不敢做什么。这种法律意识的普遍存在,导致中国社会的权力大于法、打官司不如打关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类,从根本上否定法。也就是说,出于有意识地或本能地拒绝和对抗法律。

这一类人通常表现就是不信任法律,甚至公然践踏法律。例如,有的人把不信法律信信访当作了省钱、方便、有效的维权途径,折射出对清官、人治的认可与期盼,而对法律的不信任;有的人则利用自己的关系或力量进行权利自救,如通过讨债公司讨回债务,或通过黑恶势力进行报复等,也体现了对法律的不认可;还有的知法犯法、暴力抗法、恐怖主义袭击等,就是否定、践踏法律的具体体现。

从以上分析中大体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社会中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第一类和第二类法律意识人群占主导地位,第三类也占有一定数量,并且还存在着前两类法律意识向第三类法律意识转变的可能性。这些低水平的、病态的法律意识长期存在,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巨大障碍。

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对策

规范法律意识不仅仅是纯粹观念认识的问题,而是具有实体性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实体性内容指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针对实践中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低水平、病态的法律意识占据主导的状况,应以规范法律意识基本思想为指导,在实践中找出上述三类低水平、病态的法律意识的成因,逐步改善其不利因素,促使它们向规范法律意识转变,进而发挥规范法律意识的能动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性,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规范法律意识要重视自主性建构规范法律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是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内在因素,也是全民守法的深远的、潜在的、持久的动力机制。法律意识在社会实践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可概括为两种路径:

一是由外到内;二是由内到外。前者是将法律作为外在的压力或强制力让人们去体验、服从。当然,法律的权威性压力可能导致自私欲望在实现中突然停止,对法律的自私本能的践踏也逐渐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让位于对法律的特殊承认和被迫遵守。但这种外部反思,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只是形式性的,而遮蔽、疏离了现实。因为满足于外在合法性的法律意识仍然属于低水平、不成熟的法律意识。所以,我们要选择另一种路径由内到外,即教会心灵有意识地遵守行为的法律形式和法律界限,这是规范法律意识的具体威力。

规范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健康的、先进的法律意识,其意志不仅要求社会主体内心始终忠实于法,而且还要永远忠实于法中的自己。它在履行法律要求时绝不会强奸自己,因为它本身就在寻找法律为之献身的目的。服从不会剥夺它的自由,维护法律秩序不会破坏它的自律,奉公守法不会动摇它的自尊。这种法律意识对自己的忠实不仅体现在意志中,还体现在行动中,因为它的行为是它的确信和决定的成熟结果。意志与行为、行为与规范都出于统一之中,并服务于相同的法的目的。只有国家和公民都做到了自尊、自律和相互承认,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才能促使法治推行更加顺畅。若国家和公民对法律制度熟视无睹和对自己的行为随意且毫无担当,那么不管法律制度多么完善,法治永远都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一个美好图景。

2.规范法律意识要坚持实质性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引用韩非子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也充分肯定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现阶段,中国要努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必须立足于自身的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规范法律意识。对于法治应当包含什么要件,形式法治理论和实质法治理论有着不同的论述,西方学者Tamanaha 认为,根据从单薄到厚实的分类标准,形式版本的法治理论可分为:依法而治、形式合法性、民主+合法性;实质版本的法治理论包括:个体权利、尊严权、正义、社会福祉。

形式理论集中关注合法性的适当来源与形式,实质理论则包括了对法律内容的要求。在价值共识与认同的前提下,实质法治也可以等同于或简化为形式法治。与法治所包含的两重意义相对照,规范法律意识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属于实质性法治观,并且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所以规范法律意识建构也要坚持平等、公正的实质性法治观。公平正义是法治内在的价值追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中,要特别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3.规范法律意识要以学校教育为依托完善和发展制度是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化改革困难重重,需要规范法律意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深化改革之路顺利,完善和发展制度的目标才会越来越接近。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全社会的规范法律意识非常必要。要使规范法律意识成为国人共识,形成普遍认同,教育应当先行。教育是指导人们获得知识和意识的活动。

要改变一个社会业已形成的稳定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变个体法律意识开始,进而改变特定群体的法律意识,最后达到改变社会法律意识的目标。根据教育的一般规律,青少年时期是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最佳时期,也是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邓小平在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著名论断时,也着重指出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他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加强青少年规范法律意识教育,培养其规范法律意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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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意识及其功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宪法是根本大法。”把宪法比作总章程是形象的说法,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比如国家的任务,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就是国家组成和运转的基本规范;同时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间的关系法的性质,西方学者认为,宪法是“社会契约”,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政治关系原则的协议,处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其中包括国家(政府)与全体人民的关系等。当然这种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并不否认在非根本上的冲突,因此对于这种关系的宪法调整,其意义还是必要的。同时,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宪法,它总是要把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合法化,并且要不断向社会成员加以传播和灌输。社会成员通过接受宪法的教育和灌输,可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特别是能够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教育和法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宪法意识教育则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而所谓宪法意,“是法律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作用的看法,对宪法的态度,对宪法的评价和理解,对各种行为的合宪性评价以及宪制评价等。”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我们强调宪法意识的教育,是因为宪法意识具有特殊的功能:首先,宪法意识具有评价功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作为对一国宪法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的宪法意识,是对宪法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主观态度,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宪法意识会基于对宪法内容的理解,起一种评价标准的作用。当然,这需要宪法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其次,宪法意识具有导向功能。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结构的规划者,是全社会主流价值观、世界观的倡导者。如果形成了宪法意识,那么宪法意识就会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或者导向。第三,宪法意识具有教育功能。宪法在制定或者修改时,国家上下都予以高度的关注,是国家的一件大事;这样就使人们形成对宪法内容的了解和对宪法权威的尊重。而且在宪法具体内容中,包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培育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所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着力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具备了宪法意识,也就从中得到了再教育。

二、宪法意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及地位分析

宪法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实现宪法意识在人的思想中的主置,从而培养具有现代宪法意识的公民。而因为其目的与功能同思想政治教育相比较,两者具有目的与功能的同质性;所以宪法意识教育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宪法意识教育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宪法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质的同一性,思想政治教育关注社会成员的职业、工作岗位和社会责任,对其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工作状况有着不同的要求,而对其作为国家公民共同的基本要求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在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规范来要求社会成员方面做的不够。宪法意识教育把立足点放在公民上,涉及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和爱国的意识。它相应地把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同时要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原则,一切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以及民主政治都迫切需要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只有有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公众才会开始寻求和重视法律,从而国家才有可能向公众有效地宣传和灌输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我们认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奠基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上的现代文明原则,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的专利;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也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用来对付社会主义国家的棍棒,而应当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政治支柱。应当对资本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予以批判地继承,进而逐步弘扬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观。其次,宪法意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与稳定性的内在要求。如同各种业务活动应当重视抓好常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种日积月累的功夫,要常抓不懈。建国以来,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也有惨痛的教训。过去的思想政治工作习惯于搞政治运动,“”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声誉被严重败坏。世纪年代的教训也很深刻,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分析,“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从某种程度上说,现实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手硬、一手软,没有坚持一贯。理论上也未能及时解决社会转型与意识转型的矛盾,使许多人感到思想政治工作是虚的软的甚至没有必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也不时听到不大乐观的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忽冷忽热、时紧时松、断断续续的现象,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制度化与稳定性的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们认为,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伴随着革命战争、社会主义革命与计划经济体制发展起来并是与之相适应的。在大规模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宪法意识教育的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与稳定性要求将会避免以往这方面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在改革与创新中有一个突破和飞跃。社会主义宪法意识教育体系的构建,既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又适应了新时期的历史要求;既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又联系现实状况展开工作,应当成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与创新的一个新思路。思想政治教育着眼于启发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而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正是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责任感,包括对国家、家庭和他人负有的责任。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不仅在内容上与公民的责任感教育相一致,在要求上也都是公民责任意识于不同社会角色的具体体现。脱离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权利义务观,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就成了没有共鸣效应的空洞说教。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育“四有公民”,这本身就是根据宪法对宪法意识教育的要求确定的。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也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意识 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9C-0004-03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日益加快和深入,法治实践对法治意识的需求日趋迫切,能否抓住这样的机遇,培育国民的法治意识,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否最终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这是新常态下开展法治教育的要求。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治意识的普及、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信仰的形成,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因此,本文试针对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优化法治意识培养的路径,以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促成大学生在生活和实践中自觉认同法治,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

法治作为治国的现代方式,要求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依法而治,法律在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中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们真正在内心拥护、信赖和信仰法律。意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反作用于实践。大学生法治意识指大学生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对法律及法治的正确认识,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认同社会主义法治,基于这种信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发自内心地向往和追求社会主义法治,比法律意识更高一级的意识形态。法治意识的需要标志着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法治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的追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良好的思想基础。

大学生是国家栋梁,民族复兴的希望。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的法治信仰及依法办事的能力,使学生清醒地认知、理解法治,提高法治素养,自觉主动约束自我行为,维护好法治秩序。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增强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不仅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要求。

二、透视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中的困境

(一)深化改革中深层次矛盾凸现,动摇大学生法治信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战略目标,改革与法治成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两大主题。改革是革旧布新的“破”的过程,破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思想观念、制度、体制等各种阻碍因素。随着改革进人攻坚期、深水区,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浮出水面,各种风险和挑战也逐渐增多,并伴随着既得利益主体的对抗和阻挠。部分领导干部存在“人治”思维,滥用公权力。同时,由于司法体制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如办案中索要钱财、靠人情办案等腐败现象。在此情形下,若高校法治教育不到位,就会让大学生在学校里培养起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回归原点,动摇大学生法治信心。

(二)高校法治教育体系不健全,影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

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而细腻的过程,高校法治教育应当围绕依法治国的目标进行,通过教育都应当具备基本的法治意识。当前普通高校的课程体系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唯一一门普及法治知识的公共必修课,2013 年该课程的统编教材进行了修订,把法律精神、法治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的培育纳入教材中,对高校法治教育的方向形成了新的定位。然而当前高校法治教育机制尚未跟上社会需要的进程,影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

1.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与法治目标不相匹配。长期的法治教育在内容上仅停留在基本法律知识的讲解上,侧重知识的传授,忽视法治观念的形成,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塑造。因此,在期末考核中只是以分数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合格,对于课程的教育效果、学生法治意识的提升与否,缺乏相应的考核制度。

2. 教学手段单一,大学生的主体参与度不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高校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主要以大班的形式组织教学,同时受制于有限的课时和既定的考核方式,教师需要完成教学任务的硬性指标,大部分教师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局限于单纯的理论灌输,实践性环节重视不够,没能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学校法治教育学校纵向教育空间扁平,手段单一,没能根据大学生受教主体的特点,将法治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培养融于实践教学中,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教育,没有调动学生主体的参与度,很难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形成法治思维。大学生知法犯法的现象不少,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治教育的目的和归宿。

(三)大学生主观能动性不足,制约法治意识的养成

在教育中,教育对象的理想状态是自觉的全心全意学习,然而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教育对象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总是存在差异的。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可分为不同层次:有法治意识,畏惧法律,不敢违法;有法治意识,知法、守法和护法;把法律融合生活,会用法。当前大学生的法治意识状况主要是第三层次尚未能很好的实现,首先,在法治认知上认为法治是国家的事,只要学好专业知识就行。其次,在法治意志上,认可法治国策,对一些法律现象错误的认识和评价,对法治信心不足,对法治的价值理解不深,缺乏对法治的认同,法治精神欠缺最后,在行动方面,法治实践能力不足,不能够自觉守法,对社会中的违法现象表现冷漠,缺乏正义感,碰到法律纠纷不会主动运用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用法能力较弱。大学生主要还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法治教育服从法治,法治意识的养成中被动的因素大于主动的因素,总体上缺乏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和领悟,尚不能将法治的要求内化为自身行为的动机。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路径

“法治”已成为现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必须站在依法治国的新高度,用新的视角来看待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教育、环境熏陶等方式经过多年的积淀,逐渐养成。当下要解决传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把握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内生动力,贴近大学生认知规律,开展多元化实践活动,科学把握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动态过程这几个方面优化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路径。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元指导,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十四个字中,科学的回答了如何处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其实也是处理上述三者关系的关键原则,不管是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协调,还是公平、正义等理念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可以说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凝聚社会共同政治理想和信念、美好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做出的战略部署,因此法治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应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扬善弃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环境,创建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氛围。高校则需采取措施,引导大学生学习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逻辑关系,以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实质,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学校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将法治信仰植根于大学生的心灵深处,树立法治权威,以便凝聚巨大的社会正能量,推进依法治国的顺利开展。

(二)重视大学生身心发展的两组因素,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内生动力

1.重视道德对法治的滋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法治建设进程中离不开道德的保障与规范,也离不开德治的培育的社会道德基础滋养。一个道德素养高人才会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自我控制能力也比较强,因此守法、用法和护法的意识也相对较强。一些大学生误认为法治建设进程中,法治与道德相互冲突,法治是讲法律不需要道德。高校必须改变大学生关于道德无用的错误观念,在重视法治教育的同时加强道德教育,惩恶扬善,提升大学生的道德品质,倡导高尚的道德追求,发挥道德对法治意识培养的促进作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2.唤醒学生的主体意识。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宣曾说过“近代法意识最根本的基础性因素是主体性的意识”。当前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处于消极被动状态,主要是主体意识尚未能很好地激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要唤醒他们的主体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尊重他们的主体意识,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内心形成对法治的渴求和坚定信念。这就需要高校法治教育在内容上由单纯的知识灌输转为法治知识与法治理念培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在形式上实现不断创新, 利用多种手段和方式吸引大学生以主体的身份参与法治建设,激发其对法治前途与命运的高度责任感。

(三)贴近大学生认知规律的“三部曲”,推进法治意识的渐进培养

法治意识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意识系统,需要从大学生身心发展出发,贴近大学生认知规律,从法治认知、法治认同和法治信仰三个阶段,推进法治意识的渐进培养。

1.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培养的思想基础。拥有基础的法律知识,对当前的法治状况有清楚的认知是法治意识培养的思想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大学生法治意识培养的主阵地,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调整教学内容、改进考核方式、创新教学手段。在教育内容上通过基本的知识教育使大学生对法治形成系统的认知,了解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和预期目标,在此过程中结合中国的法治实践使大学生能够更加客观、理性地对待实际情况。在课程考核上可引入多种考核方式,采用课堂表现和课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教学手段上,遵循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个性特点,结合教育热点,采用一些能激发大学生情感体验的教学方式、方法,拓宽教育空间,吸引他们参与课堂教学,提高他们的思辨能力和法治意识。

2.法治认同:法治意识培养的心理基础。法治意识的培养在解决知与不知问题的基础上,更要解决信与不信的问题,就是法治的认同。法治只有被大学生真正认同和普遍接受,才能自觉生成法治意识,主动地按照法治要求去行动。大学生的法治认同主要是基于法律能保障大学生的合法需求,保障自由、公平、正义等公众需求的实现,从而认可法律、信赖法律、愿意服从法律,对法治充满信心的过程。首先,高校要依法治校,改变旧的具有明显人治特征的大学生管理模式,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学校公共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办事,公开校务,尊重师生、服务师生、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其次,大力培育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主要体现在法治精神文化、法治制度文化、法治物质文化和法治行为文化,法治成为高校治理的普遍性规则。法治文化能对大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形成学法、守法、尊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3.法治信仰:法治意识培养的情感皈依。伯尔曼指出:“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当人们在对法产生认同并建立了法信仰之后,遵守法规则和条文会很自觉”。法治信仰意味着对在对法的充分理解、高度认同之后对法的心悦诚服,是对法的理性共鸣和情感升华。从而使每个人的内心都信奉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法成为每个人日常行为的准则,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厉行法治、追求公平正义成为的最大共识,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社会法治良好环境。

(四)开展多元化实践活动,科学把握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动态过程

高校大学生所掌握的法治知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进行检验,这样才能够让大学生感受到学到的不仅仅是一种与实践脱节的理论知识,能够把相关的知识变成灵活运作的武器。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校要注重法治教育的不断创新,告别以往的简单说教,从大学生感兴趣的法律热点问题作为切入点,开展多元化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感染和教育。高校应切实搭建校内外实践平台,加强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在校内,可以举办法治文化节,打造精品校园文化活动,包括组建模拟法庭、法治演讲、征文比赛、辩论赛等常规活动,激发学生自主参与性,提高学生的法治认知;可以以法律专业学生为主体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大学生解决生活中的法律纠纷,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度。在校外,可以搭建长期的实践平台,和监狱、劳教所、检察院、法院等进行联系,建立大学生校外法治实践基地,使学生能在身临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启迪,深化大学生法治意识,做到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使学生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并能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才能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使法律意识教育具备时效性和科学性,让学生真正领悟到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完备的法治条文,更需要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自己形成法治意识,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的思想基础,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尤为重要。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是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要直视教育过程中的困境,整合优化路径,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向纵深方向发展,使大学生真正成为一个知法、守法、信法、护法和用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日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专项课题(2014ZJ003);广西财经学院2014年度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课题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4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社会;培养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2-0281-01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1.宪法意识薄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5

    [论文摘要]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成果就是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宪政制度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政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它的接受和信仰,也即宪政意识的支持。可以说,如果脱离了宪政意识在全社会成员中的植根、认同和普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认识和把握宪政意识与政治文明的这种内在关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思想认识前提和理论基础。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成果就是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宪政制度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政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它的接受和信仰,也即宪政意识的支持。可以说,如果脱离了宪政意识在全社会成员中的植根、认同和普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认识和把握宪政意识与政治文明的这种内在关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思想认识前提和理论基础。

    一、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宪政制度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在政治活动、政治过程、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上的逐步开化和前进的程度。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主要是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成相联系。在同封建专制集权长期斗争的过程中,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发展出了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诸多政治文明理念,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法治、人权、责任政府等,这些政治文明理念被载入宪法,形成以宪法为根本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即宪政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而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共和国。这不仅是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更重要的是它还推动了政治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途径在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存在和运行则通过宪政制度得到保障。因此,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集中体现为宪政制度。首先,作为同封建专制集权斗争的产物和结果,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落实和贯彻的。也即宪政制度是对近代政治文明以法律制度形式做出的确认,是近代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宪政制度的诞生为人类的政治活动从腥风血雨的野蛮和暴力下解放出来,进而走向文明、有序的政治提供了最好的制度保障,并成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追求和选择。其次,宪政制度又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并规定了民主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集中体现在民主政治中,它们要求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实现政治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治权力的分配、政治制度的设计、政治权力的实现。宪政制度就是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对可能的针对民主政治的破坏进行预防和限制,引导和保证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再次,宪政制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一个成熟的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只是少数奴隶主和封建贵族享有的特权,他们通过对国家权力的专制垄断实现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占有和对全社会的财富占有。即使在古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制度下,享有民主权利的成年公民也不过仅占人口的百分之十。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以后,政治思想和政治活动的民主化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方向。民主、自由、人权的基本理念,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政治体制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内容。这些发展成果最终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和加强。可以说,宪政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最高表现。

    二、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宪政制度的产生、实施、贯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影响深远的制度革命,要求和实现宪政首先更是一场深刻的政治观念的革命。追溯政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个时代的政治活动总是内含着特定的政治观念。这种政治观念为一定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提供着强大的道义和精神支持资源。一方面它使生活在该政治体制内的不同的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社会群体保持了政治认同目标的一致性,并排斥任何可能导致背离该政治观念的政治行为。另一方面,这种高度的政治认同使得政治体制从中获得共同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使政治体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过程和目标才能得以畅通无阻和贯彻实施。作为现代政治体制根本的宪政制度的存在及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样也离不开一定的宪政意识的支持。

    宪政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建立在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本质、特点、规律的认识和反映。与古代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下的政治活动相比,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的民主化,即政治权力产生、构成、更迭来必须自于公民的选举,必须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政治权力的运做过程和决策目的必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首先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认同基础之上,必须体现出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价值观。这种普遍的认同和价值观反映在现代法律政治制度上就是宪政制度。宪政意识对宪政制度的意义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

法制意识和法治意识范文6

关键词:军队政治工作  法制化

军队政治工作要走法制化发展道路,是新时期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已日益成为军队政治工作理论界之共识。但是,目前我军政治工作实践中法制建设的现状和这种共识相距甚远,具体表现为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备;政治工作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政治工作的执法不严;对政治工作的法律效益不够重视等等一系列问题。本文试对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上述问题作以思考,以抛砖引玉。

思考之一: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基点——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军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现行的(1995年版)《政治工作条例》为核心,包括一系列、多层次的有关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有机统一整体。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是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基础。政治工作的法制化,必须建筑在有法可依这一基础之上,否则政治工作法制化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军政治工作已经有了包括《政治工作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基本的法律、法规,但是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备、很不健全,和我军政治工作的现状还不相适应,和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所要达到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健全、完善我军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目前,健全和完善我军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也已具备许多有利条件:

首先,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做基础。纵观我军的历史,政治工作十分注重法规、制度建设。早在1930年,中共中央就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又多次修改和制定了政治工作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又根据形势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修定了《政治工作条例》。除了《政治工作条例》以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还作出了一系列有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等。以上这一切,都为我军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健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制定,它在实质上就是将反映我军政治工作本质、作用、地位、原则、规律、方法等一系列政治工作基本原理,提升为国家意志,依靠法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最终达到政治工作所预期的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军各级政治机关十分重视军队政治工作理论研究,专门成立了政工研究部门,各政治院校都设立了政治工作学系。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支专职军队政治工作学理论研究队伍,出现了一大批政治工作学理论研究成果,使我军政治工作学已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体系。政治工作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有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对于如何构建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在立足于我军实际和政治工作本身特点的基础上,可以大胆吸取地方、外军和军事法其它领域的立法经验,为我军政治工作立法所用。

其一,可以吸取地方立法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过几年的努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现已初具规模。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如超前立法就是一个范例。政治工作只有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趋势,作出科学的预测,进行超前立法,才能避免被动的局面。

其二,可以吸取外军有益经验。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而是在借鉴和吸取外国立法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中进行的。我军政治工作立法也理应如此,如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军人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法方面,有其合理因素,都可以作为我军建立和完善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的参考和借鉴。

其三,可以吸取军事法其它领域的立法经验。在党中央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略的指导下,我军在军事领域进行了广泛立法,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已建立起来,例如《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我军政治工作在立法时完全可以借鉴军事法其它领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军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有利于政治工作建设的法律、法规来。

思考之二: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重点——政治工作法律意识的确立

法律意识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或集团)对以现行法为主体的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进而调节自己行为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政治工作法律意识应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从一般法律意识看,我们是否可以将政治工作法律意识理解为:军队广大官兵对现行的政治工作法律、法规和政治工作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体验,进而调节自己行为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军政治工作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政治工作条例》为核心的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完备的政治工作法制,并不是仅仅依靠制定必要的政治工作法律规范所能实现的。关键在于政治工作法律、法规要为广大官兵所掌握。如果政治工作法律、法规不为广大官兵所掌握,不在广大官兵深层意识里扎根,即使有再多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政治工作法律意识在政治工作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忽视政治工作法律意识的确立正是我们政治工作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树立政治工作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其一,轻视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地位。有人认为,政治工作领域没有法律、法规,就连《政治工作条例》也只能算作是军队政治部门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它规定的是军队政治工作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政治工作领域中,无法律、法规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