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例6篇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1

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格式

一、实践报告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学院及作者名称

院系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院系名称应用全称。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

4、正文

正文是实践报告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包括介绍实践活动的目的、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以及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的详细叙述。

正文是调查报告的主体。它对调查得来的事实和有关材料进行叙述,对所做出的分析、综合进行议论,对调查研究的结果和结论进行说明。正文的结构有不同的框架。 ①根据逻辑关系安排材料的框架有:纵式结构、横式结构、纵横式结构。这三种结构,以纵横式结构常为人们采用。 ②按照内容表达的层次组成的框架有:情况--成果--问题--建议式结构,多用于反映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成果--具体做法--经验式结构,多用于介绍经验的调查报告;问题--原因--意见或建议式结构,多用于揭露问题的调查报告;事件过程--事件性质结论--处理意见式结构,多用于揭示案件是非的调查报告。

5、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6、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报告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报告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8、附录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报告的附录中。

二、撰写实践报告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报告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报告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报告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报告提纲

拟订报告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报告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我们在起草报告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报告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报告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

报告初稿写之后,需要改正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因此应反复推敲修改后,才能定稿。

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范文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xx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过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增城市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增城市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市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

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妖媚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增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

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城市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干部,由于其受严格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烦。

二、原因简析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而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用是比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

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解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达威饲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

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xx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三、相关对策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而关键又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多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

是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2

本次社会实践(调查)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教材第一章第五节《科学发展观》和第十一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内容为中心,开展暑期社会实践(调查),加强和完善《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概论)课的实践教学。

二、目的意义

社会实践(调查)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我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与利用研究》成果大实践模式的尝试和具体应用。

通过社会实践(调查),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加深对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的理解,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可以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长才干、关注民情、服务基层、奉献社会,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育创新精神,使同学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实施过程

1、本学期理论课结束之前,1618周,任课老师按要求对所教班级学生进行布置;讲清楚本次调查报告的格式和题目,组织形式和具体要求。

2、暑期老师对自己所代学生进行及时辅导、沟通和交流。

3、本次调查报告的收集: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各位老师收齐自己教学班的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进行批改并评定成绩。

四、组织形式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采用学校统一组织和个人自主结合的方式进行,大多数同学可通过自主方式完成课程实践活动。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两种形式:

一是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生实践团队。

二是各学院组织的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等社会实践小分队,由学院团委组织、专业教师带队指导。

以上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调查),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将概论课社会实践(调查)与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结合进行,并按要求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五、具体要求

1、全员参与。全校2009级本科生必须人人参与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2、就近就地进行。除了学校和各院系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外,自主社会实践(调查)的同学,建议结合家乡所在的市县镇村相关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3、社会实践(调查)要眼睛向下,充分占有第一手材料,利用所掌握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分析,创造性地提出思考和建议。

4、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具体。为了反映本次社会调查的真实性,要求将本次调查的对象(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及地点)用图片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表现出来,调查报告须插入自己的实践图片,相关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请填写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学生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一)里。

5、自主实践的同学应及时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加强与指导教师的交流。指导教师选取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走访指导。

6、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时间一般1-3周,活动结束撰写报告,报告的撰写要明确一个主题,以事实为根据,尽量做到内容详实,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论述(报告题目可参考下面所提供的参考选题),篇幅3000字左右,下学期开学第12周提交指导教师(任课教师)。

7、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注意事项:

(1)封面、正文、封底使用相同格式,报告用WORD文档打印,可插入能够反映自己实践活动的照片,格式要规范。(封面、封底等格式见附件二)

(2)封面上需注明调查题目、个人信息、报告撰写日期等。

(3)除封面外,报告应包括内容摘要、正文、结语等。

(4)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明确、材料详实、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论据确凿、论证合理。

(5)严禁以各种方式抄袭或剽窃,一经发现该报告判零分,不给予补考机会。

8、对于未参加实践活动、未提交调查报告的学生,按旷考处理并参加下一届重修。

六、参考选题

本次社会实践(调查)主要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参考选题如下:

1、科学发展观与我的家乡建设。

2、对你居住地人们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和认识情况的调查。

3、当地实施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4、对你居住地农村或企业实践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的调查。

5、对你居住地企业职工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6、对你居住地企业以人为本理念贯彻情况的调查。

7、当地如何发展自身优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8、当地如何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9、调查分析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0、当地农民收入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相关性分析。

11、农村社会保障现状调研。

1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调研。

13、新形势下当地低收入群众生活保障问题的调研。

14、当地政府在正确处理先富起来和共同富裕的关系中采取了哪些基本措施?

15、家电下乡情况调研。

16、当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哪些重大举措?

17、调查分析某个村镇(社区)构建和谐村镇(社区)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18、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哪些特色变化。

19、当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

20、调查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

21、当前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新特点新变化的调查。(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能力、鉴赏水平、趋势等)

22、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构成变化的过程和现状。

23、当地如何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

24、当地如何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其在社会经济中的比重。

25、对你居住地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调查。

26、调查当地耕地保护情况(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

27、对当地农村的医疗合作制度调查。(参与方式、建立情况、运行情况)

28、对所在地环境保护情况的调查。

29、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调查。(金融服务机构服务类型、服务职能等)

30、农村产业化经营状况调查。(当地的主导产业、农产品基地、管理制度、龙头企业、利益机制等)

31、你所在的村镇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及带动效果调查。

32、记载本地致富带头人的发展历程。

3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调查。(农村道路、通讯、水电气、水利及基本农田改造、环境设施等现状与建设投资总量及结构,当地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等)

34、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及队伍情况调查。(机构的数量、经费来源、科技人才数量、结构、工资水平等)

35、当地农民被征地的补偿标准调查。

36、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调查。

37、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调查。(从事的产业、行业、职业和岗位、收入等情况)

38、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状况解决思路调查。

39、80后员工的职业特点及有效管理

40、80后农民工职业需求与工作满意度的调查

41、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发展状况调查。(中介机构、社会劳动就业保障局等)

42、当地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的措施及实施情况调查。

43、你所在乡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调查。(校舍、师资、经费保障、学杂费等)

44、当地适龄儿童入学率、失学率、辍学率情况调查。

45、当地中小学学生学习负担情况调查。(现状及改造)

46、当地农村师资水平及工资待遇情况调查。

47、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调查。

48、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情况调查。

49、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发展情况调查。

50、对你所居住地的文化建设设施(社区或农村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等)现状以及发展状况(国家投资、规模等)的调查。

51、对你所居住地民间文化社团(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曲艺、文学、摄影、戏剧等)的调查。

52、对你所居住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情况的调查(数量、服务内容、典型事例、群众反映等)。

53、对你所居住地居民健身情况(人数、频率、设施数量、群众反映等)的调查。

54、本村矿产资源、水能资源、生物资源、特色农产品、旅游资源、特色民俗资源的开发现状及潜力评估。

55、农村环境污染类型和发展趋势及污染治理情况调查。

56、你所居住地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改善情况调查。

57、你所在居住地人口素质情况调查。

58、调查你家乡的公民对我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情况。(比如:选举方式、对选举的态度、参加情况、当选人员情况等方面。)

59、你所在居住地居民的情况调查。(包括信仰哪些宗教、比例如何、信仰程度、信仰内容等)

60、调查你家乡乡镇机构改革情况(人员构成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办事效率情况)

61、调查村民和村干部发生矛盾(比如,土地承包过程、宅基地发放、提留征收、教育经费、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解决的途径

62、调查当地公民权利保障情况(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63、调查你所在地的厂务公开情况(哪些方面公开、落实情况、职工满意度、需要改进的方面)

64、调查当地村务公开情况(哪些方面公开、落实情况、老百姓满意度、需要改进的方面)

65、你所居住地的基层自治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情况的调查。(产生、成员构成情况、有哪些职责、作用、重大事情的决定、是否定期召开代表大会?了解基层自治组织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66、当地法院制度建设情况调查(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巡回审判、简易程序使用等)

67、当地群众打官司诉讼费用情况调查(诉讼费用收取、支付律师费用、仲裁收费、诉讼费的减免等)

68、当地居民学法用法守法情况调查(最关注哪些方面的法律、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途径、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身边法律遵守情况)

69、家乡家庭收入情况调查。(家庭收入有哪些、基本的收入、家庭成员中收入高和收入低的差距)

70、当地工资情况调查。(最低工资制度标准、当地收入高的职业、中等收入水平、农民增收减负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71、当地社会保障体系调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机构)

72、当地养老情况调查(养老方式、养老院建设、老年生活状况、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73、调查当地对困难群众救助情况(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

74、当地社会福利情况调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方面)

75、当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情况调查。(涉及的范围、执行情况、改进方面)

76、当地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居住面积、购房的承受力、困难、希望和要求)

77、创新公民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设施调查。(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

78、城乡为群众和基层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的方面的调查。(服务型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等)

79、在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何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的调查。

80、对你居住地(城镇)房价及销售情况的调查。

81、在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何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方面的调查。

82、关于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的调查。(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的建立、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预案体系的健全,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的加强,公共参与自救能力的提高,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整体联动的实现程度等)

83、关于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调查。(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宣传教育、关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健全和完善;关于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的责任制到位情况等)

84、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调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整治社会治安、扫除黄、赌、毒;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强化吸毒人员感化和管理,改进刑事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院等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确保政法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等)

85、家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

86、当地中小学生暑假学习及生活状况调查。

87、当地社会教育机构运行及管理情况调查。

88、调查当地如何运用邓小平科技教育思想为指导、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89、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村貌维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90、新农村建设中乡风文明建设有哪些举措。

91、农民对科技致富的认识、态度和投入程度如何。

92、当地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分析。

93、当地政府在带动农民科技致富方面的有哪些措施。

94、新农村建设中各项惠农政策(如种粮补贴、养猪补贴等)的落实情况调查。

95、当地企业发展如何实践科学发展观。

96、我看改革开放以来家乡的变化。

97、企业员工的住房、工资待遇情况如何。

98、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险状况如何。

99、对你居住地人们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调查。

100、对你居住地促进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情况的调查。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3

一、围绕民主法制建设,依法监督有新进展。

委员会积极探索多种途径,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1、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每年都坚持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对相关重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既形成一定的声势,又抓准了重点,有助于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换届以来,先后对传染病防治法,科技进步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并采取以一法为主,结合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做法,扩大了执法检查的规模效应。在对涉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13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听取政府汇报,书面反馈,执法检查“回头看”等形式,加强了对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保证了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有效地贯彻和实施。如:面对**年春的非典疫情,委员会敏锐地意识到依法防治的重要性,适时地建议常委会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并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确定了检查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检查方式。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常委会审议政府报告,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奠定了基础。为了增强监督的实效,届末,委员会又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有力地促进了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目前,全市依法防治传染病意识明显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市急救中心、市公共卫生中心、市传染病医院等一批公共卫生设施即将竣工投入使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2、积极参与述职评议,促进依法行政

2004年,按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委员会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以严肃认真和对受评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了对市文体局局长行政执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情况的评议工作。在调查阶段,采取个别谈话,走访、座谈、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加以梳理分析,为评议工作真正体现人民意愿、符合人民利益打好基础。在调查和调查报告、评议意见形成过程中,我们多次与有关同志沟通,引导受评干部以积极姿态配合搞好述职评议工作。由于工作扎实,方法得当,评议意见客观公正,评议工作取得积极的成效。受评对象强化了法治观念和群众观念,推动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增强了公仆意识和自律意识,改进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作风。

3、召开政府联系部门行政执法情况通报会。

四年来,委员会坚持年底召开市政府联系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会,集中听取他们一年来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并已形成制度坚持始终,从而在保证监督重点的同时,兼顾了面上监督,有效地扩大了监督的覆盖面,促进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监督工作有新成效

1、贴近全市工作大局,精心选择工作议题。

四年来,围绕工作议题,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17个,提出了4件审议意见,在监督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上有了新的进展。四年中涉及政府工作的议题,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占70%左右。抓住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先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旅游业、教育改革、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等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和意见。由于议题选择贴近全市工作大局,因此,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得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较好地落实。

2、重视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2005年,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我市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前,我委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执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机制,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努力营造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等建议。为常委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审议意见提供了有力依据。届末,又对常委会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推动了我市科教兴市战略的进一步实施。

3、关注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高教育的两个均衡发展。2006年,委员会开展了关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情况的视察和调研。针对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由流生转变为城乡均衡发展的新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意见建议。特别是针对农村学生进中心城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实际,提出了适当打破行政区域来统筹规划城乡教育资源,逐步实现乡镇初中向中心城集中的建议。由于建议立意高远,既能彻底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在办学条件、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信息交流等方面与城市学校存在的差距,又能稳定教师队伍,从根本上实现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发展,因此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认同。

2005年,针对我市经济发展中高素质技工人才短缺的严峻形势,委员会组织开展了职业教育法实施情况检查。检查中,委员会认为,我市职业教育总的发展形势是好的,职业教育不少工作指标位居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但我市职业教育还存在一些需引起重视的问题。为此,提出了要加强宣传引导,转变观念,努力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办学质量;严格执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等建议。形成的专题检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将意见建议反馈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委员会还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主题,监督工作有新提高。

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政治任务。对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2004年,委员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常委会第8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情况的报告,并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农村群众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十分重视审议意见的落实,加大整改力度,突破了农村合作医疗“低受益”屏障,进一步完善了县区大病统筹、乡镇小额补助和困难群众大病救助“三条医疗保障线”,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委员会还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等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视察,并将检查结果专题向主任会议报告。形成的检查报告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政府办理,适时跟踪问效,取得良好成效。委员会还两次组织代表视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情况。推进了我市计生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对台、外事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市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四年来,委员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省宗教事务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视察。通过检查和视察,有力地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民、宗、侨、台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检查、视察中发现的侵害民、宗、侨、台合法权益的事件,委员会本着务求实效的原则,一抓到底,力促事件及时妥善解决。如:针对某台资企业遭冲击事件,委员会多次跟踪督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最终促使该事件得到妥善解决,赢得了台商们的好评。又如:婚嫁港澳及海外妇女的农田、山林、经济作物承包权及分配权问题经委员会检查督促,已基本解决。

四、探索发挥代表作用途径,代表工作有新改进。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四年来,委员会十分重视与代表的联系,积极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新途径,重视发挥代表在专委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一是形成联系制度。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一般都要邀请代表参加。做到检查(视察、调研)组里有代表的成员,座谈会上有代表的声音,检查(视察、调研)现场有代表的身影,形成的检查(视察、调研)报告中有代表的意见建议。二是不断创新联系方式。2005年初,按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委负责组建了教科文卫代表专业小组,制订了活动计划,并结合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专题活动,从而增强了专委会的工作力度。三是注意发挥专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们一直把提出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意见作为代表履行职责,维护人民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几年来,我们教科文卫民侨委组成人员利用每位代表自身的优势,通过走访、调研、思考,先后在本届历次人代会上领衔提出了《关于将城镇未参加医保的居民纳入合作医疗参保对象的建议》、《关于建议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的建议》等24件议案、意见。其中有三分之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问题。由于所提议案、意见真实反映社情民意,绝大部分得到了较好解决。其中1件被列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2件被评为优秀代表建议件,并受到常委会表彰。

回顾换届以来的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工作,我们感到,要切实履行好各项法定职责,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把工作指导思想确立好。党委的工作大局是改革、发展、稳定,人大的根本任务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各专委会的工作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所以任期一开始,我们边实践、边探索,从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出发,围绕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形成了“以民为本、依法监督、务求实效”的工作指导思想,并一以贯之坚持,保证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首先注重增强民本意识,从委员会的职责出发,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批准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结合点,找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近年来,所选择的议题,有三分之二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有计划、有重点的对职业病防治法等12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换届以来,不管是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不管是执法检查报告的形成,还是审议意见的提出,都十分注重调查研究,注重事后监督,注重依法监督。三是注重工作实效。每年确定议题坚持少而精,在工作中注意抓重点、抓反馈、抓督查,力求抓出成效。这些年来,由于涉及的议题切入社会热点,关乎法律法规的实施,检查和审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必须把调研抓实抓好。调查研究,是专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无论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搞审议,抓督查都离不开调研。调研是对政府实施有效监督的依据。换届以来,我们舍得化时间,下力气,将调研贯穿于监督工作始终。如:开展执法检查,从议题确定起,就进行调研。首先,有的放矢的做好检查的准备,了解掌握执法检查和视察的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做到提问题心中有数;第二、在检查和视察过程中,既听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又征求代表意见,既了解面上情况,又倾听基层的意见,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开阔眼界,拓宽思路。第三、在检查的基础上,对掌握了解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去粗取精,综合分析,找出有规律性的东西,最后才是认真撰写调查报告或视察意见,并力求内容翔实,有成绩、有问题、有建议,为常委会正确决策和有效监督提供可靠依据。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4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以惩治和预防破坏选举犯罪,作为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切入点,依法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配合地方党委,以防范换届选举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开展专门性的检察预防工作。笔者经过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作一些探讨。

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于各级换届工作,在预防和打击破坏换届违法犯罪方面积极作为,为平稳顺利换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以惩治和预防破坏选举犯罪,作为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切入点,依法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笔者经过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提前介入调研,制订分类监督应对预案

今年以来,开展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党政和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部署,立足检察职能,配合地方党委,以防范换届选举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开展专门性的检察预防工作。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订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方案,把专题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之中,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基层“两委”换届中,严肃查办换届选举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犯罪分析、检察建议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认真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以下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敬畏权力、廉洁从政以及依法参选、廉洁参选的自觉性。

——二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突出抓好相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在乡镇和基层“两委”换届选举中,对广大选民、候选人和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

——三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换届选举中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买官贿选、破坏选举行为的发生,对发现涉选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迅速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及时以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四是对已掌握的和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参选、备选人员以及不符合参选、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党委,配合纪检、组织部门和选举机构调查核实,防止“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五是协助党委维护好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破坏选举、黑恶势力操纵选举、家族和宗教势力干预选举。

——六是深入分析换届选举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积极研究防治对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和宣传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预防破坏选举犯罪的宣传工作,紧密配合选举进程,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选举犯罪的《立案标准》,积极引导选民和代表遵守选举纪律、维护选举秩序,依法有序自由充分地行使权利。

二、以检察机关设立的检察工作室为切入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

基层检察院要把配合党委政府搞好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政治任务。为确保首先进行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把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检察工作当前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着力点,注重发挥检察工作室贴近基层、贴近农村、贴近选举一线现场的优势,加强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等检察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及时掌握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保障广大村民行使公民的民利、维护选举正常秩序等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是在换届选举工作全面铺开前,检察工作室根据日常巡回检察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控告和举报反映的重点、上届选举存在的难点,有针对性地派出干警深入到选举工作相对复杂的有关镇街进行深入的调研、摸底,详细掌握当地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和社情民意。同时,检察工作室、反渎职侵权等部门与当地镇街党委、政府共同分析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排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选举过程中破坏选举犯罪多发、易发的环节和重要岗位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为有利于在人员少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监督功效,在全面掌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动态的基础上,制订出将全市各村分为三类对象进行监督的预案:(1)把选举情况异常复杂、竞争异常激烈,特别容易出现问题的村列为重点监督对象;(2)把选举情况相对复杂、竞争相对激烈,可能出现问题的村列为巡回监督对象;(3)把能够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的村列为了解掌握对象。针对少数村可能出现阻挠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阻挠开票、冲击计票现场撕毁选票及聚众闹事妨碍选举等突发性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提前制订出相应的应急预案,把各项应对措施做细、做扎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在选举期间,检察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也受理公民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为维护正常的选举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选举期间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等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查明确属被错告、诬告的人员,及时进行澄清,依法维护受诬告、陷害者的民利,同时加强对诬告、陷害者的教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联系沟通,为党委的决策提供依据

在服务和保障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门报告所掌握的有关情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把在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为有关部门解决选举中存在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之际,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室要综合分析换届选举情况,分析当前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撰写出调研报告。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思考:一要确保选举经费,加大宣传力度;二要做好选民登记,保障选民权利;三要严格选举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四是杜绝拉票贿选,确保公平公正;五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选举顺利。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人大统一领导和监督指导下,加强与选举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领导人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要求重点查处以下六类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案件;(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案件;(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案件;(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案件;(5)编造事实欺骗被选举人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并加以散发、宣传,扰乱正常选举活动或影响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案件;(6)其他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案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街、乡换届选举活动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适时提前介入。重点打击: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选举设备和对选民、代表、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破坏选举犯罪行为,以及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被选举人的犯罪行为。深挖严查破坏选举秩序背后的操纵者及其“保护伞”。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飞跃发展,城乡面貌变化巨大,社会秩序基本稳定,老百姓安居乐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仍然面临艰巨复杂的任务,刑事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因土地征用、拆迁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不容乐观,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逐年上升,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尤其是在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争权利,争资源,家族宗派势力明争暗斗,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存在的社会问题深入分析,积极提出解决和预防对策,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积极开展农村换届选举预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切实保障了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农村换届选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家福、黄明川《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56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字:农村;人权观念;现状与分析;政府与社会

1 调查背景

2012年6月11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早在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首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从政治上确立人权的概念,将实现充分的人权确立为中国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崇高目标。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1999年又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原则,并在2004年,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写入宪法,在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2012年,我国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写进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代表了国家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努力。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一作为国家政策文件来贯彻落实“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开辟了保障与人权事业发展的新途径。正是由于法制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对于法学从业者来说,人权法是其他一切法学学科的“统领”,因而,法学学生都应该学习人权法。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中,深入探索农村居民的人权观念就具有更加特别的意义。而本次“中国农村居民人权观念调查研究”正是在这一目的背景下进行的。

《寻觅泥土芬芳中的人权味——基于三宝村居民的人权观念调查》是在西南政法大学赴巫溪三下乡活动收集的数据基础上,由西南政法大学六位学生成员分析撰写而成。是以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村民为对象,反映中国农村居民人权观念现状的最新研究报告。

本次调查于 “三下乡”活动期间开展,以农村居民的人权观念为主题,采用走访调查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面向十岁以上的三宝村所有村民。成员以本次调查收集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形成《寻觅泥土芬芳中的人权味——基于三宝村居民的人权观念调查》。

2 调查方法

2.1 定量分析方法

报告数据收集主要采用了通过走访农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见附件)的方法,问卷上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确定,旨在通过最小的篇幅达到最全面而最有效的调查,使调查调查内容得到科学而全面的体现。而数据分析采用问卷星网站进行导入数据进行分析,部分数据直接采用Ex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2 定性分析方法

对个别农户进行深入访谈和研究。类似于结构性访谈,我们事先准备了相关问题,针对大部分民众说方言的特点,派出精干的重庆本地同学进行访谈。

采用以上两种调查方法结合最终形成报告。

3 调查样本特征

3.1 调查时间、地点

2012年07月07日-2012年07月09日 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

3.2 样本数量

共发放3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共计185份。

3.3 样本分布情况

1、样本性别构成情况

调查对象一共185人,男性有80名,占43.2%,女性有105名,占56.8%。男女比例相对均衡。

2、样本年龄构成情况:为了能够全面多层次的分析现状问题,我们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岁以上)的人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年龄最小的为10岁,年龄最大的为77岁。

3.4 样本职业构成情况

由于三宝村是农村地区,农业发达、工商业较薄弱,故样本职业 以农业为主。且结合年龄来看,18岁以下为68人但学生为86人。

4 三宝村乡村人权观念现状分析

4.1 问卷调查数据初步分析

1、关于人权基本认识观念分析:

(1)人权的权利内容:

该项是采取多选的方式,统计了对于有关“对您来说哪些方面的权利最重要”的问题,旨在调查村民基本人权意识的相关基础,同时了解各项权利在中国本身的群众基础。调查时问题已经经过口语化表示以免偏差。调查结果表明有84%的人认为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权,所占比例最大,接着依次为社会保障权64%、人格尊严权62%和劳动权49%。自由所占比例最小,仅有8%。可见两点:

1)村民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仍较薄弱。在我们的访谈中,如果直接提及人权这一概念很少有人会明白其含义,经常需要以很直白的方式告诉他们权利的具体内容,比如“吃得放心”、“看病不贵”等。

2)人权维护的观念并没有在村民的朴素思想中存在,即超半数仍认为自己的人权最重要的仅仅是生存利益的维护。同时,根据走访调查,对人权有真正认知和一定重视的人一般是公务员、教师、律师等与体制内挂钩或有专业知识的群体,可见人权知识内部的普及还是有一定成效,人权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与学历、职业与职业相关程度成正相关的增长。

(2)人权享有主体范围基本认识:

您认为个人权利应当得到怎样的尊重和保障?

该题调查了村民对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态度,其实得到的是村民对于人权受益主体的整体看法,通过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参与调查的多数人对于人权受益主体的看法体现了相当大的社会包容性。72%的人认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应该对所有人平等对待,仅有3%的人认为应当根据社会地位予以不同程度的对待。根据这样的比例,我们认为,多数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着较为正面的认识,而还是有少数人存在着阶级观念。

但实际上,在我们进一步的调查中却发现,人们普遍上赞成“人生而平等”这一人权理念,在现实生活中传统的道德和身份理念还是在人权受益主体问题上仍然产生着重要影响。该问题会在后文详细论述。

人权知识获取渠道:

该题采用多选的方式统计了村民获取人权知识的途径,通过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途径还是较为多样的。原因在于近年来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水平获得较大的提高,基本上村里家家有电视、部分有网络。但是运用方面还是有待加强,同时通过电视节目获取人权知识的较多,那么可以通过增加相应的电视人权意识宣传,不过电视节目的专业性就必须有相应的保障,以免误导了观众。

进一步的分析,之所以电视宣传有如此高的接受度,原因在于其一般能与人可接受的常理相结合,有利于记忆与运用。结合我们的走访交谈,发现虽然村民不懂相应的人权知识如人权的发展、根源、实质和形态等,但是他们会朴素的知道不应该禁锢人的自由,应该人人平等等等。所以村民易于接受一定的道理经过案例强化可能可以深化认识。而我们今后的人权宣传活动可以借鉴于此。通过获取途径相比较和我们的走访调查,可知以下几点:

1)授课渠道潜力巨大。虽然通过课堂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只占到8%,但是村民仍希望可以多通过孩子们的课堂或者一些人权普及活动进行人权知识宣传,里面蕴含着村民对于下一代的期望和授课这一渠道的巨大潜力。

2)电视节目作为普及渠道有待加强。电视已然作为主要的知识获取平台,但是包含人权知识的电视节目有所不足,大致从信息量与专业性方面需要补足。从而发挥自身优势达到更好的人权知识宣传教育作用。

2、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问题:

(1)民众肯定的一般人权享有主体:

该项是采取多选的方式,针对人权保障范围所收集的数据,参与调查的人中89%都表示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属于人权保障的范围。而认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属于人权保障范围的也有86%,再次则是残疾人,有81%。而其余选项的人数则相对较少。几乎所有参与调查者均认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属于人权保障的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农村居民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了其对人权受益主体范围的理解程度,在上一项分析中我们了解到普通民众对于人权基本概念的认识较薄弱,同样,大部分人对于人权受益主体的认识也较薄弱。如果更多的人理解人权内容的广泛性和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那么相信社会容忍度会随之增高,更多的群体会被人们纳入应该尊重其人权的范围。

(2)特殊群体的人权现状:

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曾经是罪恶的象征,人人得而诛之的对象。对于罪犯,人们曾普遍认为他们是不应享有个人尊严等正常人权的,所以历史上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还常常出现将罪犯游街、肆意侮辱的现象。但根据我们此次调研结果,人们在这方面的陈旧观念已经有所改观。

犯罪分子被抓去游街,您感觉对不对?

在这项调查中,大部分民众已经不认同罪犯游街这种无视罪犯个人尊严的行为,表明人们对于基本人权的认识已经更为进步和开明。

您认为中国应不应该废除死刑?

如上所示,大部分人对于死刑犯的态度依然是毫不姑息,占到了一多半,但是还有27%的人选择应该,也说明了人们相当一部分民众已经能从心理上接受废除死刑这种较为超前的观念。

3、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现状分析:

(1)司法公正认识现状:

您认为法院的审判是否公正?

在这项调查中,由于存在很多没有打过官司的群众,对调查结果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61%的受访者认为法院审判公正,还是说明大部分人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是比较满意的,23%的受访者认为不清楚可能是因为没有接触过法院,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制宣传的不足。

就听到的或轻身经历过的法院审判来说,您对法院判决的结果满意吗?

这项调查进一步确认司法机关公正性问题,69%的受访者对法院审判结果较为满意,这项调查与上一项的不同在于除了对法院公正性还有对于法院办事能力的调查,结果仍然说明大部分人对司法公正较为满意,但是也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差强人意。

您不满意是因为

(2)人权法制化进程:

在上一项调查中选了不满意的民众中,大部分是因为打官司成本太大显得得不偿失而不满意的,这显示出我国目前司法系统的不成熟和不完善,维权成本太大使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常常成为空话。

我国宪法有无对人权保护的规定?

通过这项调查我们发现,75%的受访者知道我国宪法中有对人权保护的规定,也就是说大部分民众已经在意识和观念上逐渐接受了法制化人权的成果,但是结合上一项调查我们也能看出,在实践中要我们的人权法制化进程仍然进展缓慢,这受制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也在情理之中。

由此可见,人权法制化和法制化进城本身一样,坐而论道容易,实现起来很难。我国人权法制化道路,任重而道远。

5 提高农村公民的人权意识的方法

5.1 加大普法力度,从小做起,提高农民人权意识

为了解决农村居民人权知识薄弱的问题,改进需要从小做起。此处的从小做起包括两个含义,一个是从儿童抓起,一个是从小处做起。一方面,儿童是家庭未来的希望,即便在农村也是一样的。他们的父辈们也许由于物质条件限制,文化程度不高,现在也由于年龄较大,难以接受、记忆和吸收法律知识。而儿童们现在基本都在普及义务教育,具备了良好的文化素养,并且集中在学校中。学校易于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这样通过在学校普及人权知识,可以从小奠定一个人的人权知识基础。这样经过一代人就可以逐步改良农村人权观念薄弱的现状。

5.2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进程

为了解决农民对法律产生的偏见,除了加大普法的力度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进程;同时基层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准则的尺度与农村和农民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积极鼓励农民参与基层的政治生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进一步促进农村政治生活的和谐稳定发展。我们比较赞同有些学者对于在中国建立农会的做法。“农会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权利,为农民得到平等的市场交换权利、公正的司法裁判待遇服务,并监督基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使农民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的各项实际利益。”

5.3 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的法律监督机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让农村居民能切实地感受到人权的存在

一方面,要加强基层干部权力的监督力度,包括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的民主选举制度、干部候选人推荐制度、干部考察制度过程中的监督等,对一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操作或者是一些干部违反法律制度,能够大胆提出质疑和举报。另一方面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对村里的重大事务要召开集体会议,村民代表要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村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交由村委会组织落实。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务要进行公开。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6

河北省沧州市的P 县是华北地区比较有名的农业大县,也是全国贫困县,又是远近出名的上访大县。笔者专门到该县调查,发现当地许多农民家境贫寒、生活拮据,甚至穷困潦倒、不堪“税赋”(主要是指统筹和提留)。在就P 县村民上访问题作调查时,笔者发现,上访村民与乡村干部之间通常会采用针锋相对的博弈策略。村民上访时一般会通过证明其行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来建立正义诉求的基础,为此他们往往打出弱势群体“情感牌”,积累上访文化资本,紧紧抓住乡村干部的弱点,灵活运用“炒”、“缠”、“闹”等一系列合理性与合法性交互为用的上访技术;而乡村干部则采取风险控制、政治“太极”、软硬兼施以及“秋后算账”等种种应对策略。

一、“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弱势群体的情感牌

农民在上访过程中为了引起上级政府、媒体乃至大众的关注与同情,通常打出弱势群体的情感牌。这种策略利用社会上“帮助弱势群体、关怀弱势群体”的正义感。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告状时的一种基本话语就是诉苦,告状者通常表现得可怜无辜,而被告则被形容成肆无忌惮、横行霸道的无法之徒[2].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辱贫、贵不傲贱,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主张,也是现代人文关怀的一个基点[3].如今以弱势群体身份出现的上访村民,仍然采用这种传统的争取道德关怀的方法。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同情,给了上访村民一种道德上的支持,也让上访者获得了一定的心理优势。

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社会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社会群体怀有敌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恨指向也可能扩散[4].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之所以会积极参与上访活动,是利益被剥夺后心理渲泄的一种需要。他们在贫困生活的压力下,看到周围存在着大量的社会不公现象,危机感强烈,在心理承受力越来越脆弱的情况下,一点刺激就会引发他们采取上访等举动来渲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例如,该县白九拨村经常上访的3位村民都是村里出了名的贫困户,每年都需要镇政府发放的贫困救助。当他们把自己的生活现状与一些“利用”手中的权力富裕起来的乡村干部相比时,总有着强烈的被剥夺感,认为当前的贫富差距等问题皆源自干部们的贪污腐败。他们控告本村村委会主任时是这样说的:“他们(白村长等村委会干部)家都刚造了新房子,还天天吃肉喝酒,哪来的钱,还不是用的我们老百姓头上的。前段时间村里又是卖树又是卖土,他们从中肯定拿了不少好处。我们以前上缴的提留款哪儿去了,还不是让他们给贪了。要不他们怎么不敢将村财务向老百姓公开?我们要上访,我们一定要把他们告下去。”

尽管上访者倾诉的问题可能有复杂的原因,但他们往往把这些原因简约成具道德裁判力的话语。例如,李九拨村的李殿松有着7年“访龄”,他在上访初期将本村的贫困与落后归因于前任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李殿福的挥霍与贪污。告倒李殿福后,李殿松通过竞选成为该村首位民选村委会主任。他上任后,由于连续几年征收村“提留”不力,被镇政府罢免。这次罢免导致他开始了新一轮的上访。李殿松认为,目前之所以该村的“提留”难以征收、集体经济亏空、老百姓生活贫困(包括他自己),都是因为镇政府不支持他的工作,“是他们将李九拨一步一步地推向了深渊”。无论是在笔者采访他时,还是在他给县长、县委书记、市长、省长、省人大主任甚至中央领导写上访信时,他都会强调:“救救我们吧,我们太难了,为了把我村经济搞上去请多下来调查调查吧!”“我们活得忒不容易了,再这样下去,我们老百姓还有日子过吗?”

类似这样的诉苦话语自始至终都将上访者置于令人同情与关怀的弱者地位,它成了村民上访时赢得舆论与道义支持的“情感牌”。

二、寻求话语权力:上访文化资本的获得

对上访者来说,他们的“声音”能否引起人们的关注、能否合法化以及能否在“告状”中占据主动,其话语的权力是个关键。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5]揭示,话语蕴含着权力,话语显现、释放并行使着权力;话语的争夺实质上即权力的争夺,话语的拥有意味着对权力的拥有[6].上访者要取得成功,就不得不关注其语言的政治效用,而他们所用话语能否发生效力,与现行制度对该话语的授权有关[7].按照中国的《宪法》和《信访条例》,上访者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8].因此,上访村民话语权力的大小,与其法律意识密切相关。许多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通常会学习并尽量熟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中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平时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也不信法[9].毫无疑问,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能明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但近几年来不少乡镇政府官员担心民众知道的法律知识多了,不便于管理[10].笔者在调查中却发现,P 县上访村民的法律素质却相对较高,他们不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学习法律,熟记与村民们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且善于运用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村民上访时经常带着法律法规小册子或摘抄的法律条文,可见他们懂得如何借用法律话语所赋予的权力来增强自己在上访中的地位。换言之,上访村民通过积极学法、用法以获得上访者的文化资本,增加其上访成功的砝码。

为了寻求上访话语权力,通常村民上访文化资本的获得主要来自2条途径:

其一是大众传媒的灌输与影响。随着农村广播、电视等的普及以及农民渴望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种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为农民提供了接触法律的有效途径,使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一些村民甚至养成了定期订阅报刊杂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习惯。这在P 县的上访村民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有上访者在接受笔者的访谈时说:“现在我们基本上家家有电视看,我们能收到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节目,学到了不少法律常识。”还有人说:“为了能够学法、懂法,了解国家的最新形势和政策,我每年花在订阅《中国法制报》、《中国农民报》、《河北日报》等上面的钱就有几百元。不为别的,就是为了多懂一点法律知识,总有一天能够派上用场。哪一天干部违法了,我就要依法去告他。”也有农民表示:“我喜欢看《乡镇论坛》,这是我去年到北京上访时在北京买的合订本,在我们P 县买不到。上面写的很多发生在其它地方的乡村干部违法的事情,在我们村也存在。他们那儿的老百姓去告了,也提醒了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其二是自学。在P 县,虽然农民家庭经济困难,却有越来越多的村民自费购买法律书籍。有农民在接受访谈时表示:“这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农村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书籍,都是我们自费在北京、C 市购买的。不过如果能够找到一些我们农村常用的有关法律知识汇编成的小册子就好了,毕竟我们没读过几年书,有的法律书太厚、内容太多也看不懂。遗憾的是这些小册子在我们这儿很难买得到。”有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就请有文化的年轻村民或乡村教师给大夥读一段解释一段,不识字的村民还让孩子念给自己听。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情况[11].

除了农民个人自学法律知识之外,在P 县还有少数被其他村民戏称为“法律专家”的上访者,平时经常相互动员学习法律,并在本村从事普法活动。如杨庄村的陈洪利有上访“专业户”之称号,他经常把本村的部分村民(即后来跟随他一起上访的村民)聚在一起,利用晚上、农闲的时间组织大家一起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河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他还自费掏钱复印有关法律宣传资料在村里四处张贴。陈洪利告诉笔者:“这几年我们在杨庄所做的‘普法’宣传工作,比乡村干部们以前多少年做的还要多得多!”应该说,这可以算是农民自己组织的普法教育[12].

在P 县,当笔者问起村民们这两年学法有何收获和感想时,他们的回答几乎众口一辞:“通过学法,干部们知道的法,我们也知道;干部们不知道的法,我们想方设法去知道。这样以后如果上访或同干部打官司,我们的腰杆子更直了,说话也更有底气了。跟谁对话、上法庭,我们都不会怕了!”

三、“雪亮的群众眼睛”:抓住乡村干部的“把柄”

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还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在调查中发现,上述公民权利往往成为上访村民手中的“尚方宝剑”,成为他们手中可以运用的又一重要砝码。

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时甚至是一个“透明”的社会,左邻右舍都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也是一个容易互相监督的社会。上访村民充分利用这个优势以及农村特有的生活交往环境,想方设法地抓乡村干部的“把柄”,以此作为上访时控告乡村干部的重要证据。P 县调查显示,通常以下几方面的“把柄”确实是乡村干部的“软肋”:

首先是以权谋私。部分乡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如镇政府的干部任免权、村干部的土地承包权、集体资产处置权、宅基地划分权等),为自己或家人亲戚甚至“随从”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在P 县,白九拨村村长的以权谋私行为多次引起该村村民上访。村民表示:“上个月(2002年3月)他(白村长)擅自砍掉6棵树,建自家及其弟弟家的宅基地。若平时社员砍掉一棵树非得要村委员批准,而村长一下子砍掉6棵,却不征求村民意见,这是严重的个人主义和谋私利行为,一定要其给个说法,并不得占用现有村里位置较好的宅基地。”

其次是公款吃喝。乡村干部往往找出各种理由(如镇政府干部下乡检查、收税费等),公费吃喝。例如,该县南花园村的上访村民反映:“他(南花园村老支书金学荣)年岁已大(60多岁)、愚昧无知、不懂科学、没有文化,不求上进,混入党内。多年来把全村村民带入无知的闭塞状态,陷入困境,村民们身处万丈深渊,走的是泥土道,种的是干旱地,靠天吃饭,村风村貌破烂不堪。最让我们可恨的是,这么多年来不挖井、不修路、不办电,却将村民交的提留大部分用于吃喝了。特别是上面一有领导进村,就找机会拍马屁,忙前忙后,招待吃喝,吃的钱还不是我们老百姓的,光这几年就被他们吃掉了几万块钱。”

再次是贪污腐败。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不少地方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直接后果就是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种情况引起农民的严重不满,并将这一切归因于乡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因此,揭露贪污腐败问题基本上在每个村民的上访个案中都会出现。

第四是乡村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在强调伦理道德的乡村社会中,乡村干部涉及情色事件一直是个异常敏感的问题,当事人及其家人会成为当地舆论关注与谴责的焦点。而关于这类事情的消息往往都是道听途说,很容易在传言中“越描越黑”,闹得满城风雨。上访村民们往往抓住这一点,在乡村干部的“个人作风”问题上“大做文章”。该县南花园村的上访村民提到:“‘庸官’金学荣多年来不理村务,他的精力整天花在色情场所,98年以来曾被派出所、公安局多次抓捕、受审和罚款。”

第五是干部违反政策、法规。目前乡村干部不懂法,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违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司空见惯。由于上访村民的法律、民主意识明显增强,他们一旦发现乡村干部的行为违反了政策法规,就会紧盯不放,以此作为上访告状的重要证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发的违反政策法规的镇政府干部通常涉及村干部任命、村委会选举、打击报复等问题。例如,李九拨村村民曾状告镇政府不按程序罢免民选村委会主任且对其打击报复,杨庄村、白九拨村的村民状告镇政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不实行村委会选举。当地村民说:“依据《选举办法》第三条,第2届任期3年,届满应及时进行选举,不组织选举是上届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过错。镇政府任命杨学奇村主任是违法的,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在P 县,村干部通常是在计划生育、处理集体资产等方面违反政策法规且留下把柄,被上访村民抓住了“小辫子”。村民在调查中反映:“(代九拨村)支部书记管彦彬之母抱养一女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村支部副书记张玉凤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四、上访操作的技巧

尽管上访的农民懂得打“情感牌”,有了“文化资本”,也抓住了乡村干部的“把柄”,但这并不能保证他们在上访中获得成功或达到目的。很多情况下,村民上访并不能如愿,也很难达到预期目的。上访既是对上访者毅力、耐力、勇气的考验,也耗费上访者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笔者调查的P 县上访村民当中,“忒难了”、“劳民伤财”、“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冷嘲热讽”、“灰心丧气”等字眼,往往是这些村民描述他们上访的艰巨性与复杂性时使用较多的词句。

当村民们一次次上访无功而返、得不到重视、无人出面解决问题,甚至部分上访者返乡后还遭到少数乡村干部的刁难与报复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合法权利,为了最终或部分实现上访目的,上访村民们在长期的上访实践中总结出了各种不同的博弈技术。通过调查,笔者认为,可以将村民们采用较多且具一定连贯性的上访策略概括为“炒作”、“缠访”、“闹访”。

1.上访的“炒作”

上访村民采用“炒作”的策略,一方面是为了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关注,形成舆论压力,或引起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则是抓住了乡村干部普遍存在的“怕上访、怕告状、怕曝光、怕调查、怕通天”等心理弱点。在P 县调查中发现,村民们采用较多的炒作方式有以下几种:

其一,炒作“上访”本身,以“要上访”相“威胁”。在“干部考核”、“一票否决”、“稳定压倒一切”等压力下,地方干部都不希望在自己的任期内“出乱子”、添麻烦,于是干部“怕(越级)上访”成了众所周知的事实。例如,白九拨村的几位村民多次到镇政府上访未果,就向镇政府表示:“如果在20天之内没有结果……,我们将买好白布(用来写上访标语)到C 市(C 市乃管辖P 县的地区)、石家庄上访,要一直干到底。”其实村民们并没有去C 市上访,他们对镇政府说的话只不过是想引起镇政府的重视,早点帮他们解决一些问题。

其二,用夸张的手法引起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重视。村民们有时会在上访时夸大事实真相、突出事件的严重性,希望上级政府“关注”、“重视”、“震惊”,然后“迅速立案”、“勒令调查”。例如,在白九拨村案例中,上访者将村长与村民的一般性冲突事件说成是“打伤数人”;在南花园村案例中,上访者则将村委会几年合计不到2千元的招待费说成是挥霍几万元、贪污十几万。

其三,造声势引起轰动效应。上访村民往往会采用联名上访,因为这样容易形成声势。笔者在P 县调查时曾巧遇南花园村村民到C 市上访告状的队伍。这批上访者的拖拉机没行驶多远就被镇政府、县政府拦截回来。起初笔者甚感疑惑,上访者为何不悄悄地分散去C 市,而是大张旗鼓地集体行动,结果反而被拦截?后来N 镇纪委副书记(有着多年接待、处理村民上访的经验)在访谈中作了解答:“这么多年同他们(P 县的上访村民)打交道,我心里明白,其实他们有时并不想上访,特别是到市里、省里甚至北京去上访,因为毕竟进城上访需要花钱;平时很少出门,到了大城市可能还不知道到哪儿找人;即使找到了人,是否有人会接待、重视他们等,这些因素他们必然都会考虑,而且也有所担忧。所以说穿了,比如上次要到C 市上访(甚至扬言下一次要到石家庄上访)的南花园村上访村民,他们骨子里根本不想去C 市。如果想去,他们会拉着白布,早几天就组织人在村里绕上绕下吗?当天临出发前,他们会一大帮人开着拖拉机、拉着白布到镇政府、县政府门前兜个几圈吗?要是真的去C 市上访,他们悄悄地坐车去,谁都不会察觉的。而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想虚张声势,引起轰动,让你政府领导知道、重视,把他们接回来后,以此作为同政府谈判、要求解决问题的筹码。”

其四,借助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笔者在P 县调查时,经常被村民们误以为是记者,于是他们就紧紧围着我们要反映问题。村民们知道,如果媒体能报导他们的诉求,会对他们的上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少上访村民曾多次给《河北日报》、《中国农民报》、《法制日报》、《乡镇论坛》、《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焦点访谈》等媒体写信反映问题、要求采访。

其六,选择特殊时机,赶在敏感时期上访。以前村民上访往往选择农闲时期,而现在农民上访者积累了经验,改变了策略,专门趁上级领导到P 县检查调研或有重大活动期间上访,以扩大声势和影响。这样的策略常使地方政府非常紧张。2002年笔者在P 县调查期间,正值全国、河北省及沧州市先后召开“两会”以及中共“十六大”召开等特殊时期,县委曾提出明确要求,全县上下必须“严格控制并做到不发生一人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出丑闹事”,要求干部们努力做到将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地方政府的这种应对方法恰好成为村民们可以利用的上访博弈策略。

2.“缠访”

这是村民的上访进入胶着状态时他们采取的博弈策略。政府官员对常规的上访往往采取拖与推的方法来应付。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民面对政府的拖、推策略时,相应地采取了“缠访”这种策略以对付政府的拖延和推托。最常见的“缠访”策略是采取不间歇地、密集地上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方法来谋求问题的解决。例如,在调查期间笔者常遇到白九拨村的几位上访村民,当时正值农闲,他们几乎天天去镇政府上访,一去就抓住某位干部“缠住不放”,镇政府干部们见到他们就怕、就躲;如果他们在镇政府办公室里找不到镇政府的负责人,上访者就留在这些负责人的办公室里“赖着不走”,摆出一副“不管你怎么躲着我,我就赖在你的办公室守株待兔,不相信你一直不露面”的架势。

村民们“缠访”到一定程度,如果上访仍然失败、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虽有所解决却令村民们不满,抑或上访者遭到打击报复,村民们会继续不断地越级上访、反复上访,直至达到目的为止。此即所谓的“反复上访”。P 县的柴红利、李殿松等上访专业户均有好几年的“访龄”,几年来他们从P 县到C 市、石家庄、北京反反复复地去过很多部门,特别是遭到“报复打击”后上访的力度和频率进一步加大。他们说:“现在要去找哪个领导、哪个部门,简直就是轻车熟路”:“去多了,上面很多领导都认识我们了”。用他们的话讲:“我们是在‘屡败屡战’!”虽然曾经失望过、灰心过,但他们依然执着地表示:“我们会一直告下去!”

3.“闹访”

这是上访村民最后的、也许是最有效的但也是最危险的手段。“保一方平安”是地方政府最基本、最重要的责任之一,一旦发生闹事事件(或称为农村群体性事件),政府就会以“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为由,动用专政手段来打压,少数上访代表可能被拘留甚至逮捕,集体上访也就随之土崩瓦解。尽管如此,仍然还有村民“闹访”。因为有些上访村民意识到,只有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恰当运用“闹事”手段,才能将上访中被政府看作是“鸡毛蒜皮的问题”转换为涉及一方安定的社会秩序问题,将一般的农村社会问题转化为政府自身运转的要害问题,从而改变政府的推诿、拖延和敷衍态度,促进问题的解决。政府与上访村民之间的这种互动模式导致上访者当中形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行动哲学。

在调查中发现,一般情况下上访村民采用“闹访”策略时,初始动机可能仅仅是一种威胁或只想在一定范围内“小打小闹”,目的仅仅是想通过在一定程度上打乱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制造事端来扩大影响,进而引起人们的注意并向政府施加压力。例如,白九拨村那3位经常上访的村民一次又一次地无功而返后,曾十分认真地对镇政府官员说:“如果你们领导再躲着我们,不理不睬的话,我们就回去闹事,你们是不是要等事情闹大了,出了人命才肯出面吗?”镇政府起初以为他们还是“干咋呼”,没想到当晚这3位上访者便带着一帮村民(多为其家人)冲到村长家,欲挖掉村长家非法占用的宅基地,结果与脾气火爆的村长发生了肢体冲突,有一人受伤。这个“血”的代价换来的是,镇政府最终同意20天后重新组织村委会选举。

使用“闹访”策略时,上访村民既有获取胜利的希望,也有彻底失败的可能,所以必须小心翼翼地把握好“闹事”的度,既要使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局面的“事件”,从而把想躲闪推诿的政府拖到前台来,又不能明显逾越法律,为地方政府实施报复提供口实。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踩线不越线”[15].P县上访村民中有人总结了他们的“成功经验”:“因为我是上访告状的,所以平时在村里处处小心、安分守己。我时刻提醒自己,为了避免被政府抓到把柄而遭到‘报复’,所以一切违法的事情我都不会参与,他们也无法找到我的岔子。”

然而,尽管上访村民有意控制“闹事”的程度,有时随着事态的发展以及少数人的起哄与利用,以及其它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闹访”也可能演变成大规模甚至是恶性的农村群体性事件。

五、乡村干部接待村民上访的初步策略

面对村民上访,乡、村干部的选择空间并不是一个静态结构,而是在与上访者的互动中形成的动态结构。值得讨论的是,乡、村干部在村民上访前、上访过程中面临什么样的压力,他们对上访者提出的问题如何处理,怎样受到上访村民和上级政府行为选择的影响。由此可以了解乡、村干部在上访问题上的“可为和不可为”空间。

1.控制信息:欺上瞒下

在中国集权的政治体制里,与政策法规有关的信息往往是在行政体系内由上往下逐级传达的,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究竟如何传达来自上级的信息,很难严格监督。因此,如果在信息下传的中间环节上有地方官员做一点小手脚,比如将上级政府的政策稍加改动,或隐瞒一点,那么到最后这个政策的执行就完全变样了。这是中国“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央政府一般情况下只能监督省一级政府,对县政府就基本上无法直接监督了,而对乡镇政府的作为就更是一无所知。由于没有独立的媒体,也没有民意代表的监督,基层政府欺上瞒下之举就屡屡得逞,好政策贯彻不下去,坏消息很容易对上封锁,政策法规任由地方官员按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来解释,农民只有受欺负的份[16].农民的负担越减越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P 县调查期间,笔者就曾遇到部分乡、村干部片面解释税费政策和“村民自治条例”等情况。还有少数乡、村干部与村民发生冲突或矛盾时,总是利用村民们不了解政策、不熟悉法律的弱点,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法规乃至过时的文件或故意作片面的解释,以便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护。有的官员这样做了之后居然还“底气十足”地对准备上访的村民喊出“有本事你去告啊”之类的话。

针对地方政府的这些行为,中央政府的主要应对办法是派人下基层调查或检查工作,但地方政府早已发展出一套成熟的办法来应付,可以让上级派来的调查组、检查组无法在调查和工作检查过程中了解真相。在多数情况下,上级政府获知的真相是通过民众上访和记者调查两个渠道揭露的。

在P 县,出现村民上访时,乡、村干部通常会想尽办法对上隐瞒,不让不利于基层官员的信息“通天”。他们深知,上级政府或领导面对村民上访时,不会对上访者的一面之词轻易采信,更不会随便表态;当上级政府就上访者叙述的“苦情”与基层干部核查时,如何向上级汇报情况的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乡、村干部手里。即便上级派人或工作组下基层调查,基层干部仍然可以千方百计地做好“封堵”信息的准备工作。

李九拨村的上访者李殿松告诉笔者:“2001年6月15号,镇领导石俊祥(当时李九拨村挂职支部书记)中午1点多钟给我打来电话,说省委调查组要来明察暗访,如果见了省里人千万别乱说,否则后果自负”。“其实,我在家盼着省工作调查组到我村调查,没想到让我空欢喜一场,省里调查组6月16号已经回省去了。”

2002年7月13日,笔者到南花园村调查老支书金学荣的有关情况(由于是周末,事先未与镇政府打招呼)。调查结束后我们刚一离开村子,就有村民给镇政府打电话,说是有记者到村里暗访了。这让镇政府干部们感到十分紧张。镇党委侯书记立刻打电话给我,询问我们刚才是否在南花园村做过调查采访。当我们承认后,他松了口气,但再三嘱咐我们,调查的材料若用于研究倒也罢了,但千万不要拿去报导。乡、村干部害怕媒体曝光真相的心态可见一斑。

2.“政治太极”:以静制动、圆滑推托

当村民上访已经发生时,乡、村干部往往会采取种种应对策略,其特点与太极拳要领中的“静”、“慢”、“圆”等颇为相似,所以可以将其称为乡、村干部的“政治太极”。

在P 县调查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乡村干部接待和处理上访问题时,面对情绪冲动、举止夸张且急于获得解答的上访村民,往往都表现得心平气和、镇定自如,丝毫看不出紧张之处,更不表露任何情感。笔者曾多次与镇政府干部一起接待过上访村民。上访村民进屋坐定后(不久往往会自己站起来,一方面是情绪激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不习惯办公室这样的正式场合),就开始说话或发牢骚,镇政府干部们要么点上一支烟(有时也会顺带递给上访者),静静地听上访者诉说委屈或发泄不满,要么不管面前的上访者如何“表演”,自己仍静静地看着手边的报纸或文件,摆出一付“你尽管说吧,我听着呢”的架势;往往等上访者讲完后,干部们才抛出一句“讲完了吗?还有的话,请慢慢讲”之类不痛不痒的话,这常常能冷却上访者的火气,或者让上访者“有火也发不出”,从而避免可能的争执或激烈的争吵。一些乡、村干部是这样解释的:“时间长了,那是我们给修炼出来的。因为这些事情一年到头,我们见多了,群众来上访不奇怪。”“只要是来上访的,一般都会有情绪、不满和牢骚,那个时候他们就怕我们干部没情绪、想吵架吵不起来呢!”

乡村干部们的“政治太极”的另一特点是“慢”,除非是已经引起上级、媒体关注的上访或是发生了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否则“不紧不慢”往往是大部分乡、村干部面对村民上访的通常反应。他们的解释是:“他急你不能急,悠着点,静观其态,只有这样才能为事情的处理赢得时间。况且时间长了,村民们的火气与不满也许会降下一点,此时很多事情或许就会不了了之。”

许多情况下,乡、村干部对上访村民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完全了解、知情,这些问题有时甚至明显地是乡、村干部自己的过错或失误造成的,但乡、村干部面对村民上访时,仍然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干脆不说任何理由,就是拖着不办理、不落实,“能拖一天就拖一天”,直拖得上访村民筋疲力尽、不抱希望地放弃上访。在白九拨村、南花园村等案例中,村民要求罢免现任村长、村支书并重新选举,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样的要求是完全正当合法的,但镇党委和镇政府一直拖着不办,结果造成矛盾激化,村民们不得不越级上访。

乡、村干部接待与处理村民上访时,他们会熟练地运用“圆滑”、“老练”的技巧。例如,遇到自己认识的上访村民,就想方设法地套近乎;遇到利益受损的村民,就主动站在村民的角度考虑问题;碰见“肝火”正旺的上访村民,也一起发泄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如果上访者“知书达理”,能坐下来讲道理,就与其分析解决问题的难度。

如果说这样的“圆滑”对应付村民上访还有点积极意义的话,那么乡、村干部的另一种“圆滑”──“推访”,就是耍弄上访村民了。所谓的“推访”,就是乡、村干部在接待、处理村民上访时,故意推卸责任,玩“踢皮球”的游戏。笔者在P 县调查期间就多次遇到这样的事。例如,白九拨村的上访村民找镇党委书记,书记把他们推给包村的干部,说是该村选举的事情一律由包村干部全权负责;在李九拨村的案例中,李殿松被治保主任打,某些镇政府干部却做假证,当李殿松到镇政府上访时,镇政府推脱说,这事应该是派出所管。有时乡村干部实在没有办法时,还会把矛盾上交,告诉上访村民:“你去告吧!”

六、禁、堵、劝、哄:乡、村干部软硬兼施、化解上访的手段

从关于村民上访的各种报导来看,许多情况下上访者和政府官员之间的互动过程都充满了矛盾、冲突,甚至演变成严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而基层乡村干部的“态度蛮横”、“执法粗暴”及“动不动对上访村民施以刑罚”更是不时见诸于报端。

确实,村民的上访,特别是直接针对乡、村干部的上访,往往令乡、村干部“怀恨在心”。特别是有些上访者采用了夸大事实、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手段,这就更是让乡、村干部十分痛恨。笔者在调查时记录了乡、村干部这样的牢骚:“现在部分群众坏得很,‘一封信几毛钱,让你干部跑半年’。群众上访了,你就得去应付检查、汇报,一耽误就是多少天的时间。那我们其它工作还要不要做。我们的工作耽误了不说,村里面只要有人上访,这个村里的所有工作基本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三提五统收不上、税费积欠没人交、两委班子轮着换、集体事业一团糟。而且上级有时也会不问青红皂白,只要群众去上访就认为是你的错、工作没做好,轻者扣工资、扣奖金,重者还会撤职、调离岗位以及落得个党内处分。如果真是我们的错,也就罢了,关键问题是有时候这些上访村民‘蛮横刁钻’、趁机捣乱,还带头起哄组织其他村民与我们对着干,而且他们也知道我们拿他们没治,你说怎办?”“只要一有群众上访,他们就是‘老子’,我们是儿子。我们是干部怕群众啊!手中又没有权力,现在的干部在群众面前普遍软弱,这还怎么树威信、怎么做工作!”“如今我们P 县的老百姓知法不懂法,只了解减负法、村民选举法等,只关心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农民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是增强了,但文化素质没有改变;‘马克思主义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不出钱但希望干部为其办事;要求干部只能办事不能花钱;对干部的要求苛刻,‘你是公仆,就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要可以不交钱什么事情都可以跟着一起干;离京城近,大事小事上北京。”

对上访者的不满使一些乡、村干部利用政府的权力对上访村民采取强硬的惩罚措施。但是,乡、村干部的大多数往往倾向于采用“禁”、“堵”、“劝”、“哄”等手段,而不愿意过分激化矛盾。因为他们有这样一些考虑:首先,在村民上访过程中若过度地采用强制手段,往往会适得其反,反而加重事态发展的严重性,也损害政府形像;其次,上级政府规定了“几不许”,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乡村干部的过激举动;再次,与村民们“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关系,迫使乡、村干部们面对村民上访时慎用强制手段;第四,为了处理好与村民的关系,以利于日后的工作,许多包村干部(大多由镇政府干部兼)在处理村民上访问题时不得不“缩手缩脚”;最后,上级倡导的“带着感情做工作”的指导思想,也影响着乡、村干部对村民上访的处理态度与方法。

所谓的“禁”与“堵”,是乡、村干部软硬兼施诸般手段当中带有半强制性的策略。“禁”主要是尽量封堵上访村民可能利用的有关“知识”和“信息”。例如,村民们普遍反映,在P 县很难买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法》、《森林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选举条例》、《信访条例》等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资料,甚至连《中国农民报》、《乡镇论坛》这样的报纸杂志也很难在P 县订购到。村民们手头持有并当作“宝贝”的书刊资料,基本上都是他们在上访C 市、石家庄或北京的过程中购买的。此外,在P 县以及其它农村贫困地区仍有极少数乡、村干部试图直接或间接地阻止农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对可能引起民告官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点也不想让农民知道[17].

一旦村民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发生了,乡、村干部会想方设法地堵住上访队伍,与上访村民周旋,设法稳定上访村民的情绪。在P 县,各交通要道口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的交通警察就成了地方政府及信访部门的“信息员”,他们会为政府实行“路堵”,以封堵上访队伍。每当上级政府到P 县视察工作,或举行全国性(或本地)的重要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或者因突发事件与干群冲突而引发上访苗头,乡镇政府为了防止或控制住村民上访,往往会派专人(如村干部或者是镇里下派的包村干部)进村,他们甚至就留在村民家里,几乎是24小时“看守”上访“专业户”或准备上访的村民。例如,P 县李九拨村案例和杨庄案例中,每到“关键时刻”镇政府都会派村干部严密“监视”陈洪利、李殿松等上访活跃人物的一举一动;一旦有迹象显示他们打算上访,必然会有乡、村干部出现在他们家中,“形影不离”地做他们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甚至尽量暂时答应他们提出的要求(是否兑现是另外一回事),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从源头上“堵”住上访。

除了一些“硬”策略之外,乡、村干部还采用“劝”、“哄”等软性策略。所谓的“劝”是指乡、村干部运用人情关系劝说上访者打消上访念头。劝说者的长者身份、个人交情、为人品性等(说白了就是“面子”)具有关键性作用,通过给上访者“面子”(尊重上访者)或希望上访者给个“面子”(尊重劝访者),达到化解上访的目的。除了这种人情关系式的劝解之外,乡、村干部有时也会利用利益交换来达成劝说的目的。

所谓的“哄”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欺骗性,这是乡、村干部无奈之下采用的有碍基层政府形像的“非道德”策略。例如,为了稳定上访局势、安抚村民情绪、化解突发事件,乡、村干部在“关键”或敏感时期会采用暂时让步或作出承诺,满足上访者的要求,至少让上访者暂时退访。

七、“决不打击报复”:地方政府的官式承诺和实际作为

目前在部分农村地区,对上访者事后打击报复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乡、村干部为了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打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招牌,把反映问题、参与上访的村民当作“刁民”,动用公、检、法等专政工具,肆意打压[18].他们一旦发现被人举报或有人上访告他们,为了掩盖罪行或发泄私愤,往往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调动各种关系力量,采取各种手段,打击报复上访群众。这样的事例在全国范围内时有见闻。

笔者在P 县访谈乡、村干部时,每当涉及到对上访村民“打击报复”的话题,本来一脸和气的乡、村干部立刻就面露紧张之色。大凡在正式场合(如办公室、会议室或有外人在场),一谈起“打击报复”,乡、村干部一般都是官话连篇、满嘴大道理,并且一再强调,他们决不会采用甚至也坚决反对对上访村民采取打击报复手段:“我们镇(县)绝对不会发生打击报复的事情,我们更不会明知故犯、违法执法。现在上面这方面抓得紧,媒体也关注,我们不会顶风作案的。”然而,作出这些官式承诺,丝毫也不妨碍他们对上访者毫不留情地打击报复。笔者就亲历过这样的事。

2002年6月笔者曾当面听P 县N 镇政府的干部在正式场合表示,绝不会对上访者打击报复。一个多月后,笔者随这几位干部到杨庄村催缴税费,回到镇上后一起到一家饭店喝酒,席间他们谈到,杨庄的税费不好收,肯定与几名“老上访”有关,然后就当着笔者的面商量如何找法子治治他们。一位镇党委副书记当即提议,从第二天开始强行催缴,凡拒不配合的“钉子户”、特别是上访“专业户”更要严厉对待,可以同时申请法院执行。他声称,法院的某负责人就住他家隔壁,一个电话就会派人来,可以告这些上访“专业户”抗税或妨碍执行公务罪,先关上几天再说。他的提议得到了大多数在场的镇政府干部的同意。这位镇党委副书记接着还向笔者介绍,他以前在另一个镇任党委副书记期间,就是靠“暴力”手段控制了当地的计划外生育,因此获得了县政府的嘉奖和表彰。当晚在座的另一位镇政府负责人随即用电话把N 镇派出所所长叫到我们所在的饭店,立刻商量如何把白九拨村那几位“烦人”的上访村民以聚众斗殴的罪名拘留,最好在这夏季收费的节骨眼上办得越快越好。派出所所长满口答应,表示这两天就办。

事实上,在笔者调查的P 县,凡是近几年里上访过的村民,特别是上访组织者或上访积极分子,均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乡、村干部一手策划或安排的“打击报复”。当然,没有一位乡、村干部会承认他们曾对上访村民“打击报复”,对上访者实施的判罚常常是通过法院判决执行的,似乎与乡、村干部并无直接关系。然而,从上访者这个角度来看,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打击报复”的结果和遭到“打击报复”的意识。据笔者的调查,P 县上访村民上访返乡后遭遇过的来自乡、村干部“秋后算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对上访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威胁恐吓。有时是乡、村干部直接出面威胁上访村民(如镇政府负责人曾威胁白九拨村的几位上访村民:“如果再上访闹事,就让派出所把你抓起来。”),也有乡、村干部不出面,通过他人进行恐吓(如陈洪利、季义江及其家人都曾在家里多次受到不明身份、讲话为当地口音者的恐吓,有时也会接到恐吓电话)。

其二,通过“合法”手段让上访村民蒙受经济损失。比较典型的是杨庄案例中陈洪利、季义江两人分别被取消其土地承包权,强行毁掉了他们的树苗,两人遭受了几万元的经济损失。

其四,联合当地公、检、法部门,对“违法”上访村民实施处罚。据笔者调查,P 县凡是在村民上访中出头露面、充当组织者的上访积极分子,基本上都在上访回村后不同程度上受到当地公、检、法部门的处罚。例如,陈洪利曾经被拘留,李殿松也被拘留过,刘八里乡吕家村的李广田带领本村村民进省里上访告状回村后先后两次被抓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