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规划范例6篇

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规划范文1

一、土地储备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1.土地储备是促进城市规划实施的手段

缺少土地储备出让机制,政府将无法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开发将会呈松散型的随意布局,区位优、效益好的地块将被企业优先开发,而动迁成本高以及公共配套地块将搁置多年不动,使城市无法按规划的方向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难以集中实施,道路、交通、绿地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难以实现落地。因此,通过政府土地储备和统一出让,是实施城市规划的保证,它能为城市建设积聚资金,调控城市开发的节奏和方向,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实施,确保城市和谐发展。

2.城市规划是土地储备工作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第一,《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因此土地储备工作应该是依据城市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的;第二,城市规划是政府实施城市发展战略的空间体现,体现了城市管理的超前性、计划性和主导性意识,是引导土地储备实施的重要依据;第三,城市规划带来的区位优势和设施完善,规划用地性质的优化,以及建筑容量的提高,都是实现土地增值的合理途径和手段;第四,城市规划是在有限的土地储备资金情况下,对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

3.土地储备和城市规划的差异性和侧重点

城市规划侧重于宏观的城市发展方面,兼顾近期实施同时坚持长远效果,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土地储备多从微观地块出发,更多注重近期的经济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战略和战术的关系,需要相互协调兼顾,才能相得益彰,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储备运作与城市规划脱节的问题

1.城市近期重点发展区域用地未能超前、及时储备

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决定了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近期建设重点,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投入的方向,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政府部门内部能预先得知的,但在很多城市,往往对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的经营性土地未能超前或及时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反应能力慢于规划概念扩散影响和市场反应速度,造成土地储备难度和成本加大,无法实现政府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反过来,由于缺少可储备土地信息的支持,又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择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载体时缺少依据。

2.土地储备未能以城市规划作为选址和经济测算的依据

目前土地储备工作中,许多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往往以主观判断为依据,缺少城市规划作为指导,缺乏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支持,往往是先进行实物储备,生米煮成熟饭,再进行补办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在储备工作当中不了解储备地块当中的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和可开发强度,没有进行科学的成本和收益的核算,盲目地以用地面积“亩”为单位进行经济测算和征收回购,常常出现储备地块没有道路出入,地块被规划道路穿越,地块大部分为规划的公园绿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地块可建设用地很少甚至为不可建设用地等情况,给土地储备资金造成浪费,增加土地经营的风险,或者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将以牺牲城市规划作为代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能覆盖土地储备计划中的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是当前大多数城市近期不可能解决的问题,由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出发点和步调不一致,土地储备计划中的地块往往未能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指导,其结果一是难以进行土地成本和收益的测算,增加土地经营的风险;二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控规条例不能进行审批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造成土地储备时间过长,增加储备成本。土地部门往往认为控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有义务对储备地块及时编制控规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则认为,土地储备机构本来就应该依据控规覆盖范围进行土地储备和出让,城市规划编制计划无法迁就土地储备机构的要求。各有各的主管部门,各有各的职能范围,各有各的管理规章,往往使工作形成死结,无法展开。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缺乏土地经营方面的考虑

当前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多为蓝图式的编制法,刚性有余,弹性不足,并且片面强调纯技术性,凭规划师个人主观从功能最优、环境最好方面去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忽略经济成本分析,忽略土地历史债务等问题,其结果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成片土地开发整合或旧城改造中,可能是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不可实施。而规划管理部门在法规的要求下,必须坚决执行“合法依据”的,其结果导致城市建设的停顿和土地闲置。

三、发挥土地储备中规划参与作用的建议

1.土地储备遵循规划优先原则,城市规划保护城市土地收益

城市规划是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土地储备工作首先应服从城市规划,土地收购之前应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防止以行政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如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规划选址等。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应明确可建设用地面积、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建筑红线和公共服务设施红线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杜绝先拿地再规划、先卖地后修改规划条件行为,城市规划审批和修改过程应经多方评议,辅以公众评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应严格审查,原来由划拨取得的公益性质用地要转变为经营性用地时,工业用地要调整为居住用地或商业用地时,必须由相应的城乡规划程序审批认定,并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动,防止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过程中的土地收益流失。

2.以城市规划为导向编制土地储备规划

土地储备分为信息储备、红线储备和实物储备三个阶段,实物储备指政府收回、收购和征收,涉及了产权的变更;红线储备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的需要)直接将规划红线给储备中心,以备实物储备;信息储备指对有可能储备的土地(包括不急于收购和暂无力收购的土地)进行计划,作为土地储备的后备土地。为有效地指导土地储备工作和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应在信息储备阶段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包括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土地储备规划包括城市总体储备规划、近期储备规划、年度储备计划和专项储备规划(轨道交通沿线等重点地区储备规划)。储备用地的来源应结合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重点和政府重点发展项目,体现TOD、SOD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重点储备区域,如轨道交通枢纽以及站点周边地区,地区公共中心周边地区等,以及土地经济价值较高地区,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用地功能置换的土地(退二进三),旧城、旧村更新改造土地,闲置土地、资产包债务土地等。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具备开发条件以及保证城市空间形态的区域性绿地,不应纳入土地储备的范畴。

3.规划参与,储备超前,出让适时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与土地储备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依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而进行行政审批的阶段,而是要参与到土地储备的全过程当中,特别是储备土地的选择上。城市规划部门是城市发展、城市管理信息最灵敏的部门,应依据城市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和储备范围,使有限的土地储备资金集中到与政府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一致、增值潜力大的土地上来。政府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实施,提高地区交通的便捷程度和通达程度,提高生活、生产的环境质量,这些规划预期性是土地在发生实际资金投入前获得增值的先决条件,土地储备机构应确保政府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所带来的土地效益增值,并确保把政府投入带来的土地级差收益能够还原于基础设施投资,避免政府投入带来的级差收益和增值收益转化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超额收入。因此,政府的土地储备必须以政府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导,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之前(甚至规划概念之前)进行储备,并在合适时间出让,保障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充分考虑土地储备出让的经济因素

规划控制指标是土地收益的最直接影响因素,因此,针对政府成片整合开发、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土地,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不能以传统“蓝图式”、“纯技术”的办法去处理,应在遵循环境最好、功能最优的原则和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土地整理成本核算、市场调研分析和土地经营策划,用土地成本效益分析数据去反馈验证规划控制指标,多方协调,进一步修正和调整,得出更详细、更有吸引力、更容易实施的指标体系,以达到土地储备出让经济平衡和政府开发建设预期目标。规划应具备一定的弹性,便于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合理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适量、适时、适类。城市规划和管理队伍要有适当增加有经济分析能力的专业人才,以增强城乡规划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济分析份量和地价分析能力;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时,其道路规划和用地单元的划分应尊重已有用地的权属线,以及土地分期整合的红线边界,以满足储备土地分期出让的需要,保证土地能够依据规划单元进行出让,保证每个出让单元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和“问题干净”。

5.土地储备机构主动组织规划编制,土地收益中预留城市规划编制经费

鉴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密不可分的作用,土地储备给城市规划的编制计划和编制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建议从政府土地收益当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深化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研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对土地储备的引导和对土地增值的促进作用。根据土地储备机构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在实物储备之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进行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尽快将政府准备储备的土地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一是为土地出让作好准备,二是对纳入增值空间大、近期难以实现的土地纳入“规划储备”系统进行规划控制,待时机成熟时再进入资金储备。

参考文献:

1.许荔俊 徐里格.城市规划导向的经营性土地储备近期规划初探――广州为例.规划师.2006.11

2.陈伟格.发挥上海土地储备运作中规划价值效应.上海城市规划.2005.1

土地储备规划范文2

关键词:菏泽市;土地储备;社会效益

Abstract: the heze land reserve center since its inception in 2002, by the city government of unified purchase land and the land reserve center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unified reserves, and according to the plan of land supply will land to the society regularly unified supply. In-02, since ten years' development, the current is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land reserve planning heze since produces social efficiency evaluation.

Keywords: heze city; Land reserve; Social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储备规划社会效益是指土地储备规划的实施,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也就是说,不仅获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增长,也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

本文主要从菏泽实施土地储备规划以后对社会所产生的直接效益来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土地市场、城市规划及其结构、耕地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影响。经调查分析,菏泽实施土地储备规划后实现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之一,提高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首先,由于土地储备规划避免了用地者与土地持有者二者之间的直接接触,所以避免了其中的交易不规范等问题,使土地的真正价值和高效的利用方式得到了保障。

其次,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储备、规划存量土地,定期向社会公布所储备土地的区位、数量、等级、规划用途,以及当年计划拟供出让土地的区位、数量、等级、规划用途等,这种土地储备和信息服务功能不但可以协助政府规范土地市场,而且还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透明化的运作模式,将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招标、拍卖、挂牌等正式的土地出让系统,不但有效的杜绝了土地隐型市场和灰色交易,而且通过对增量和存量土地的双重控制,实现了政府通过土地供应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政府通过这种科学的土地供应计划,可以有效地调控土地供应的数量和节奏,保持土地出让的平稳持续发展,有效控制土地价格的波动,提高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2、对协调储备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有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菏泽目前的土地储备目的已不仅仅只局限于以前的资金筹集、解决居民住宅问题等,而是把储备非经营性用地作为重点。在二者储备的目的上,非经营性土地的储备主要用于市政设施和城市公共物品的建设;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则是为了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通过这种土地储备规划,使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地的协调储备得到了保障。这样,不但保证了城市交通、绿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用地,同时,由于土地储备在城市发展方向上的引导性,而且缓解了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提高了人均居住面积。从以上两方面来看,菏泽市土地储备规划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3、通过改善供应结构的促进,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在当前历史环境下,经过一段时间储备,然后进入市场的城市土地,土地价格会取决于政府所投入土地的实际费用和土地的使用性质,一般前者占的比重要大于后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为保障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需要的用地,可以实行低价出让。一方面,政府要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的建设规模,又要保持住宅房地产供应体系中普通商品住宅的主体地位,这是国家政策倾向性的需要,也是社会平稳发展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政府要利用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件等方式,控制住宅开发建设的标准,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普通商品住宅,以不断增加中等价位商品住宅供给。基于以上要求,菏泽市政府通过土地储备的方式,适当增加住房供给的土地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菏泽房价及调整了菏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为部分居民提供了可负担的住房,解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

4、依托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有序增长

由于历史原因,菏泽市城市建成区土地空间利用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用地比例失调、空间布局混乱等方面。分析其中原因可以知:菏泽市在发展过程中,自身定位与传统体制下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存在不协调的现象。随着新观念的引入,近年来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开始实行改革,城市的发展理念也逐步转变,城市的土地利用结构也逐渐优化,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局面。但是,城市建成区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的改变存在阻力,尤其是旧城改造(如沿八一西街的西城改造区)、中心商业区复兴(如东方红大街改造项目)、内城工业外迁等工作,受到人口密度大、部分土地产权混乱等因素的制约,进程较为缓慢。

由于存在矛盾和困难,所以在进行土地储备的过程中,尤其制定储备规划后,实行规划优先政策,统一集中前期开发和土地整理,由此城市规划相关政策可得以落实,土地利用结构也可得以优化。土地实行收购储备后,政府掌握了土地资源,就可按城市规划与功能要求,出让拍卖土地,以促进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避免无序开发中的人为浪费。城市内部空间结构调整也会由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得以较快发展。

菏泽市土地储备规划可以将近期储备与远期储备结合起来,以落实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将近期储备作为经济效益保证,为进一步土地储备打下经济基础;远期储备着重于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统一,使城市化建设更加有理、有序,实现菏泽市的可持续发展。

5、避免耕地破坏,为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耕地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菏泽市处于黄河冲积平原,地势平坦,是传统的精细耕作地区,也是国家重要的产粮基地,保护耕地成为菏泽市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城市存量土地匮乏,用地单位控制着仅有的存量土地,新用地需求主要通过征用农地来满足。因此,导致郊区农耕用地的大量征用,导致良田数量急剧减少。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城市周边可供征用的农地十分有限。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尤其作为农田保护区的菏泽市,如何走集约化和可持续的道路,成为菏泽市政府部门必须解决的难题。必须严格土地储备制度,遏制城市快速扩张的趋势,并积极开发和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菏泽作为山东城市化程度不高,但发展较快的区域,切实进行存量土地的挖潜,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增量用地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增强土地供应的计划性,促进闲置、利用率低、配置不合理、超过出让期等土地的开发利用,无疑有助于促使城市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供给为主”向“存量调节为主”转变,从而缓解城市建设对城市郊区农用地的需求压力,最终保障了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王静.农地利用社会效益评价的理论与方法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5

2、刘明皓.土地储备经济分析:[博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大学,2008

土地储备规划范文3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域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储备,并依据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向社会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发改、经发、财政、建设、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发改、经发、财政、建设等部门和各镇、街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及时编制本部门、本区域范围的年度用地计划方案,于每年月底前送至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二)调查摸底。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各国土所会同相关镇、街道,对辖区内下一年度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于每年年底前汇总,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发改、经发、规划建设、交通、市场发展等部门征求意见。规划部门应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计划等进行规划审核,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四)上报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等实际进行初步筛选,于每年年初提出土地储备计划草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五)计划调整。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于每年年中适时接收第二批收储项目,作为调整当年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供应及时组织编制待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用地红线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指标条件等,确保计划出让前2个月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未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不予安排供地。

第三章土地储备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依法收购的;

(四)政府依法征收的;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

第十一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条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完成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需要收购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政府依法征收的土地包括:

(一)政府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政府依法征收的村庄整治、旧村改造等完成后剩余土地;

(三)政府依法征收的其他土地。

第十五条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和征收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的规划、发展、建设确定需要收购具体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土地权属,并征询规划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财政局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提供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土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4.土地平面图;

5.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地上物权属、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规划部门征询收购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和房屋进行测算和评估,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报批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与财政局共同拟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有偿收购地块的基本情况;

2.规划部门对拟有偿收购地块的规划意见;

3.有偿收购地块应当支付的费用;

4.有偿收购地块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收益;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及变更登记。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

第四章开发整理和利用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下称“做地主体”),应当积极做好土地收储前期工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九条各做地主体可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抓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需按规划完成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条各做地主体要认真组织对已完成收储前期工作(已支付征收补偿费等)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含已完成收储前期工作的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二十三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各做地主体可申请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委托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以公开方式统一组织。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公共配套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做地主体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包括:

(一)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

(二)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按前条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可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储备土地抵押或担保贷款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06〕3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及其相关开支。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补助各镇(街道),补助具体办法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结算办法执行。

储备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和报批费用统一由市财政支付,市财政按照镇(街道)财政体制办理结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漏报储备土地(含已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未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法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七章附则

土地储备规划范文4

一、加快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各市、县(市)都要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财政拨款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土地储备出让收益中支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没有设立的,要指定所属单位或科(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国有土地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性,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省前期重点项目计划,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要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扩大土地储备量,增强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注重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外,也要注重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的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收、征用或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实行规划控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要依法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实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按照被收购时的土地用途,参照土地评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土地价格。对收回或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的出让工作

各地在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储备土地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要使用储备的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探索以楼面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后容积率提高的,应当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应采取熟地出让,以提高土地附加值。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要依法进行。为有效利用土地,在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可以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短期抵押、出租,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储备土地供应的规模和时机,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投资风险。

四、加大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

由于土地储备周期长,资产量大,在土地储备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土地储备资金的良好运作是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地要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机制,减少资金压力。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银行抵押贷款、土地储备收益等渠道筹集,土地储备收益资金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补助土地储备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对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施监管。对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土地出让过程中资金的收支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土地储备规划范文5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财政、规划、监察、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建设、房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十)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市储备中心收购,不得擅自转让或开发。

第九条储备土地前,规划部门应出具地块详细规划和控制指标以及道路坐标、控制红线图等,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依据。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及附图,并且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条储备中心拟定的土地储备和供地方案,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的供应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遵循土地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划拨的以外,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储备土地信息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遵循出让计划公开、供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充实周转金;

(二)银行抵押贷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条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非法转让、出租、买卖或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储备规划范文6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力度,通过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

(二)统一管理原则。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招拍挂、统一资金管理;

(三)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长效利用原则。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努力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率,满足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在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予以储备:

1.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用地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滩涂、矿场等用地;

4.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收购后予以储备: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及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3.企业改制和法院裁定抵偿债务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因搬迁、盘活土地资产等原因调整出的土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区土地收储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予以储备:

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2.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农用地;

3.可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未利用土地。

四、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程序

拟定方案—方案审核—报经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补偿费用支付—注销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收购提出—权属核查—价格确定—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收购费用支付—注销登记

五、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与管理

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部门会同区发改、建委、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储备贷款、其他借款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指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6﹪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在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土地出让的业务经费。

储备贷款指土地收储中心为实施土地储备,利用政府信用或土地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借入的信贷资金。

其他借款指土地收储中心运用非储备贷款方式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

其他收入指土地收储中心储备贷款和存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支出,除此之外的费用严禁在土地储备开发成本中列支。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

1.土地征购费:即征收、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三项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征地工作经费等。

2.土地前期开发费:储备土地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的支出,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场地平整、围墙建设、勘探测绘、测量、规划设计费、预决算编制及审核费、工程竣工验收费、评估费、公告宣传费、拆迁管理费以及用于土地开发的其他直接费用。

3.土地储备管理费:土地储备期间发生的场地看管、维护、土地交易等费用。

4.应缴的各项税费:向政府或相关部门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地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基金。

5.贷款本息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融资费用。

6.其他与土地储备有关的费用。

前款中征地工作经费是指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征地费用,对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前款中拆迁管理费是指为保证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作经费。

七、推行模拟收储征收模式增加土地储备

(一)凡属城区土地储备计划内应储备的国有存量土地,区土地收储中心应积极与有关单位、企业做好对接沟通及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工作,争取支持配合,采取先收购后补偿的模拟收购方式进行收储。

(二)凡属全区土地储备计划内应储备的集体土地,区土地收储中心应积极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对接沟通,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采取先征收补偿后报批使用的模拟方式进行征收储备。

八、发挥储备土地作用扩大融资能力

(一)区土地收储中心通过土地的量化储备,形成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政府加强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把握城市建设开发节奏,提供充分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加大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力度,基本达到五通一平条件,将生地变熟地,劣地变优地,缩小土地地差等级,显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值增效。

(三)加强储备土地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市场供需动态,勤推介,广招商,适时推出条件成熟的储备土地入市出让,通过“招、拍、挂”出让,加快储备土地成本的收回和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实现,有效增加全区财政收入。

(四)加强与银行合作,建立互信、互赢的信赖关系,将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政策性贷款,以获取更多低成本的储备资金。

(五)短期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区土地收储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经营等方式加以利用,增加收益,避免闲置。

九、储备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区国土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区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含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

(三)区土地收储中心对拟出让地块开展权属核查、绘制宗地图、地价评估及前期开发等工作。

(四)编制出让方案。由区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宗地基本情况、地上附着物情况、规划情况、土地评估情况,及时编制宗地出让方案,确定拆迁成本、出让地价、政府收益以及出让的方式。

(五)方案审定。由区国土局对出让方案进行初审后,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宗地出让方案予以审定批准实施。

(六)办理相关手续。宗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区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支付收购定金,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权属更变手续办理完毕后,区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和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实施净地出让的,区国土、发改、建委、房管等部门依据宗地出让方案办理拆迁手续。属集体土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七)区国土局编制出让文件,出让公告,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拍挂出让活动。

(八)公布出让结果。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由区国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区国土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职责分工

(一)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宗地出让方案的实施以及土地出让招拍挂工作。区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拍挂出让活动的具体事务。

(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路网设计规划和出让宗地的具体规划设计要求。

(三)区房管局负责国有存量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四)区财政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7〕18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加强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明确收入及支出范围。负责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及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的提取工作,根据收储计划完成进度及时拨付到位,以利我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本实施意见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