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文1

为减轻**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小病不出村、不出镇的目的,根据《**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36号)和《**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劳社[2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镇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医院就医。参保人到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市**医院门诊就医,可享有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也暂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使用《**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所发生的费用;

(3)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4)各种体检、咨询、鉴定、预防接种等费用;

(5)戒毒、戒烟等费用;

(6)障碍、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7)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医疗费(如:自伤、自残、酗酒、吸毒、斗殴、染性病等);

(8)属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9)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特诊、特需医疗费,非治疗性费用。

四、参保人每次就医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市**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额的费用在本社保年度内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证)和使用专门病历(专门病历由**医院统一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发放),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予他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的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就医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强行要求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扣留其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同意。

七、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镇实施(**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本机构按规定就医后进行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经查实,如定点医疗机构为谋取门诊医疗包干费而有推诿病人行为的,每发生一例将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中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发生数例扣足数例。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对其身份识别,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非属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诊前应预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如医疗机构错将非参保人员或非属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或将非“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悬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示牌”和公示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区域点的名称;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以及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等向参保人员公布;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5)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以医疗、财务、药房及电脑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医保业务管理小组,**医院主管院长担任本院小组负责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长分别担任本站小组负责人,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进行电脑结算;结算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修;若因设备故障或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按社保规定结算的,应及时告知**市**医院并商讨处理办法。新晨

(6)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药品、耗材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必须按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医院药库按市招标价统一调拨;医疗机构私自采购,经查实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耗材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中出现假、劣、违规品时,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并扣除当月该医疗机构全部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情节严重造成医疗事故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给付,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将社保年度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市**医院统筹使用;拨付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文2

问:为什么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答:《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于2016年1月3日由国发【2016】3号文件。《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解读:2003年,我国针对农村人口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针对城镇非就业人口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在,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从全国范围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被覆盖包括在内。二是坚持多渠道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要继续实行,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个人缴费比重也要适当提高。三是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四是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问: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要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作好过渡与衔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解读:要严格按照“六统一”要求,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要立足于基本保障、促进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支付范围、就医平台,既能使城乡居民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又能够实现基金平衡、制度可持续发展。

问:如何理顺管理体制?

答:(一)整合经办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

(二)创新经办管理。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解读:要探索理顺管理体制,优先整合经办资源,着力提高管理服务效能。要注重总结借鉴先行整合地方的经验做法,统筹推进制度、管理和经办整合,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做好有关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基金、信息、资产等移交。

问:如何提升服务效能?

答:(一)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二)完善信息系统。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三)完善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问:如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文3

《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

一要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由各省(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六要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做好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系统推进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文4

北京市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xx〕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xx〕28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最高支付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的数据为准)。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20xx元调整为3000元,住院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17万元调整为18万元。

四、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本通知执行。

京津冀今年有望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昨日在燕达医院,北京市医保中心与河北省医保局签署了医保监管委托协议。据北京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由于北京与河北两地的医疗保险在统筹层次、报销标准、物价项目和收费票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实现异地就医持卡直接结算存在诸多困难,基金跨省监管存在难度。

北京市与河北省两地社保部门就物价规定、收费票据等问题,反复沟通。最终燕达医院与北京医保系统顺利联通,做到了持卡就医直接结算。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两地社保部门签署协议,对燕达医院相关工作开展联合监管。

据悉,下一步,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大平台上,推进京津冀整体联动,在全国率先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国家部署,京津冀三地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实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文5

一、保基本,广覆盖,建立全民医保制度

2000年8月,焦作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1年10月,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7年1月,统筹城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不断努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目前,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38万人,参保率达到97%,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特别是城乡居民制度整合后优势明显:一是制度覆盖范围更广;二是诊疗用药范围更宽;三是乡村医生多劳多得,待遇得到保障;四是参保病人待遇大幅提升。

二、多层次,惠民生,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通过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补充,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托底”的三个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1.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实行上不封顶制度。2014年5月,焦作市印发了《关于实施焦作市城镇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制度的通知》,实施城镇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制度。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的报销额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后,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为90%。焦作市成为全省首家实现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上不封顶的城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费用。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3.在全省率先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2014年以来,焦作市在全省率先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精准识别保障对象、科学设置阶梯式比例、报销额度上不封顶、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等办法,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目前,焦作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运行平稳,并取得了较好成效。2017年1~5月,享受待遇困难群众3985人次,报销金额765万元。河南省在总结焦作市近年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调比例,优服务,实现分级诊疗格局

1.打造医疗与医保一体化运行载体。焦作市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创新居民参保和社区首诊一肩挑的焦作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守门人”作用,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分级诊疗格局。2.通过政策倾斜,引导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一是降低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200元、600元、8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二是政策明确提出“参保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强调首诊制的是基于为居民提供可及性、快捷性的医疗服务,并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形成首诊在社区、双向转诊的良性互动局面。三是建立门诊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坚持患者自选、政策引导,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四、倾政策,强基层,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

2014年5月,焦作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转发<焦作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医疗联合体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焦人社〔2016〕146号)文件,通过对参加医联体的试点医疗机构,适当提高总额预付(预算)额度,提高医疗机构构建医联体的积极性,推动焦作市医联体建设。近期,焦作市人社局拟出台《关于建立焦作市门诊重症慢性病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明确规定基层医疗机构要和上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确保上级医院资深专家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基层医疗机构为签约患者提供优先转诊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专家诊疗。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签约患者开设绿色通道。

五、促合作,便结算,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文6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zwm708”为你整理了这篇医保局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汇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区医保局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汇报

我局高度重视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明确整改工作重点,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及责任股室,明确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扎实推进整改工作的落实,圆满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现将我局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1842反馈1:医疗报销能实施跨省异地报销,比如广东的医保在广西就报销不了;2: 医疗保险是否能实施跨省买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已严格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实施跨省异地结算。二是按规定,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如外出务工、在校生按照当地征缴文件参保。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已经实现跨省异地报销,但需要在参保地进行备案手续,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跨省异地报销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地点为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原因要写清楚是异地安置或居住、常住工作、还是转院转诊等,就医地填写需要去看病的地方。二是按照当年的征缴文件征收,如2020年根据《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阳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19〕105 号)规定实施。

已完成整改。

二、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2746反馈医保缴费个人缴费高,每年都有增加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已严格按桂医保发(2019)23号、桂医保发(2020)46号文件实施;二是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争取群众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全自治区按国家规定统一制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都是逐年提高。自治区制定方案征求意见时,我们建议每2-3年提高一次个人缴费标准档次,比较符合群众预期要求,减轻群众负担。二是今年以来,区医保局发放了6.3万余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1)要求帮扶干部入户宣传发放,确保每户贫困户对医保知识全覆盖;(2)发动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宣传,在醒目位置摆放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取阅;(3)在布洛陀广场现场宣传、十字路口红路灯LED屏播放医保政策宣传视频和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及解读,确保医保政策在全区范围进行全面覆盖。

已完成整改。

三、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2767反馈医保政策宣传不够,医保局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医保政策宣传,而不是只注重政策执行不到位时进行处罚的问题。

整改措施:1、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二是印制医保相关政策宣传材料;三是到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比如布洛陀广场)或者下乡镇进行政策宣传;四是在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

整改完成情况:今年以来,区医保局发放了6.3万余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一是要求帮扶干部入户宣传发放,确保每户贫困户对医保知识全覆盖;二是发动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宣传,在醒目位置摆放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取阅;三是在布洛陀广场现场宣传、十字路口红路灯LED屏播放医保政策宣传视频和文艺汇演等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及解读,确保医保政策在全区范围进行全面覆盖。

已完成整改。

四、关于问题编号220020101302763希望跨地就医/医保报销更完善;合作医疗费用一年比一年高,报销金额越来越少;农合贵,报销比例低,建议可以提高比例,降低药费。门诊报销太少,刚报得200;农合每年要交250元,门诊报销只有200元,看一次门诊一年的报销都用完了,只有住院才报销得多,可是不生大病谁住院?但是每年小感小冒上医院也不少,只能看门诊;门诊报销太少了,医疗费用太贵了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已严格按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多了解多支持。

整改完成情况:1、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第八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及门诊医疗待遇。 (一)筹资标准。门诊医疗统筹按每人每年不高于50元筹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总额中提取,用于门诊医疗保障,参保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视年度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当年门诊医疗统筹不足支付的,从基金中支付。门诊医疗统筹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五)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第八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及门诊医疗待遇。(五)限额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3、根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文规定,医保筹集标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意外伤害等医疗费用,以及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

4、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文件规定跨省异地报销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地点为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原因要写清楚是异地安置或居住、常住工作、还是转院转诊等,就医地填写需要去看病的地方。

5、已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用耗材、药品“零差价”政策,药品贵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6、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群众诉求,建议提高门诊统筹报销支付限额由200元提高至300元,减轻群众负担。

已完成整改。

经过我局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局落实2020年度自治区社会评价中期评议意见整改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以这次整改为契机,加强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干部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医疗保障的建设工作,不断增强医保干部优质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全局工作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增强群众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