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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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事管理制度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1

一、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发端于延安时期。当时,党和军队为了选拔干部需要,建立了以反映干部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的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建国后,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身份”为区分的干部、企业职工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基本内容如下:

(一)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和工人档案两类。人事档案管理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档案法》、《保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干部档案整理细则》(199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劳动合同法》(2007)、《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实践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管理体制、档案收集归档的内容、档案的保管及档案传递方面的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干部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指出,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2.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内容

国有企业中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内容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执行,工人档案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执行。干部、企业职工档案的收集归档内容均分为十大类,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及参考材料。在具体内容上,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内容每一类均有详细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收集归档内容只在涉及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以及涉及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有详细规定外,其余类别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做法进行收集归档。

3.人事档案的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指出,企业职工档案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用纸、统一用笔、统一制作标准。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4.人事档案的传递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档案传递有严格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劳动合同法》(2007)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论是干部人事档案还是职工人事档案的传递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二、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在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方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不断深入,职工流动越来越频繁,国有企业在人事档案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多头管理影响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目前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档案,分别由组织、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别管理。由于企业职工在企业内不同岗位之间流动频繁,而人事档案多头管理往往造成了档案记录滞后于职工岗位流动,造成了人事档案信息未随着职工流转的情形,影响了人事档案的完整性。此外,随着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并轨,很多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再就业,导致政府劳动部门、失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部门、人才服务中心也是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由于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出现了职工人事档案“断档”“丢失”等问题,影响了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二)收集归档的内容缺乏有效性

实践中,我国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收集归档与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基本内容一致,类别众多,内容繁琐,而且多侧重于职工的历史性和政治性信息,这类信息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效用较大,对国有企业的效用较低。由于国有企业干部数量较少,绝大多数职工是从事生产、开发、营销、技术服务人员。国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要依靠企业职工的创新力和技术水平,企业需要的是职工档案中关于岗位流转、业绩贡献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学习成绩、党团材料一类的“固化”的信息。因此,由于国有企业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内容对企业管理缺乏有效性,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对人事档案工作不够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在企业中处于边缘化的现象。

(三)对人事档案管理投入水平低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方式大多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很多国有企业认为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次要性工作,与国有企业的盈利目标关联较小,对于人事档案管理不仅在硬件设施方面投入较少,而且在人员分配上也是精简人员,很少去培养、引进专业人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很多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任务由兼职人员完成。人事档案管理日常工作停留在“你送我装”“你借我调”的粗放式、手工管理阶段。即使一部分国有企业购买了电子设备,并进行了信息联网,但是由于缺乏专业化的人才,也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大数据系统对人事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分析,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仍处于较低水平。

(四)档案传递管理不规范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转递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随着企业职工流动性的增加,一些企业职工解除合同或辞职后,其人事档案并未按照规定的手续转递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组织)劳动部门,而是仍然保存在国有企业内部。在新录用员工时,一些国有企业也不要求职工调动人事档案到本企业。还有的企业在人事档案转递过程中,不填写转递单,不经密封钤印,就随意将档案交给本人自带,致使篡改、丢失人事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存在很多“人在档不在”“档在人不在”等人档分离现象,影响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三、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职工是创造企业财富的源泉,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的基本信息、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价值。要实现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相融合,通过人事档案管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竞争力。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职工基础档案、业绩档案、薪酬档案、党团档案为内容的多层次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一)理顺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理顺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必须改革目前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多头管理的现状,根据企业规模建立在企业党委领导下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分级管理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在管理方式上,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应适应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使人事档案管理与企业员工录用、岗位流转、技能培训、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等环节紧密相连。在管理范围上,国有企业应建立全员档案管理的观念,对全部职工包括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国有企业招用的职工、季节性用工、农民工都应建立相应的职工人事档案。

(二)对不同职工类型实行档案内容分类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类型复杂,既有正式员工也有非正式员工,既包括管理岗位干部,也包括一线工人。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既要适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也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针对不同类型职工建立相应的人事档案制度。如对国有企业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正式职工建立关于基础档案、薪酬档案、业绩档案、诚信档案、党团档案为主要内容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非正式职工建立包括基础信息、劳动合同、业绩情况、社保缴纳为主要内容的简易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大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资金投入

国有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视,改变目前处于企业管理边缘化的处境,提高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投入。一是要加强人员投入。对人事档案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并进行相关培训,同时注意引进档案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硬件设施投入。由于人事档案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国有企业需保障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硬件设施,达到防潮、防火、防蛀、防潮的基本要求。三是加大信息化投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存储、查找,进而实现网络化管理、动态化管理,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化水平,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工作效率。

(四)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2

(一)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有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持,在我市基础产业和重要产业领域发挥着龙头带动作用;国有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好坏直接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质量和水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大胆实践,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日趋规范;一批龙头骨干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整体实力明显增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企业办社会职能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仍不尽合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待深化,公司治理机制需要完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偏低,核心竞争力不够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尽完善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以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为抓手,以提高国有经济综合竞争力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有企业重组,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把*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首善之区”作出新的贡献。

(四)主要目标。经过3年至5年的调整、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充满活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基本合理,国有资产主要集中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及关键领域,集中于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国有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打造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优势企业。

三、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五)着力推动产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特别要引进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重组,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已上市的优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推进经营机制创新,增强国有经济发展活力。重点骨干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革。国有中小企业要积极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改革。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劣势企业退出步伐。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在“退二进三”中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业升级。

(六)着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制定企业上市规划,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引导企业加快上市进程。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和支持已经上市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兼并重组,继续做强做大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符合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加快发展。引入市值管理理念,运用科学、合法的方法和手段,以保值增值为目标对市值进行动态管理。

四、大力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

(七)推进国有资本向基础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及关键领域集中。围绕*城市发展定位和总体产业布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为重点,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与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发展、鼓励发展和优化发展的领域,加快产业布局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汽车制造、生物医药、能源和市政交通等基础产业、优势产业及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产业导向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加大机械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国有资本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一批支撑国有经济未来发展的潜在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八)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集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新途径和新方式,充分利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平台,完善国有资本流转机制,促进国有资本按市场化、专业化要求有序流动,推进国有企业重组。市属国有企业要明确发展定位,确定主营业务;要以主营业务突出的优势企业核心,推进内部重组,促进国有资产向优势产品、优势管理团队和优势企业集中;要理顺内部产权关系,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推进改组改制,促进国有资产向产权链3级以上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要通过增加投资以及资产、业务整合等措施,充分发挥资产的整体效能,加快促进重组后企业发展。

五、深入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

(九)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以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出资人职责,以产权为纽带,按程序选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董事会依法依规聘任经营班子。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级管理,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和可视作的行政级别。根据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规模、效益等因素,市属国有企业分为由市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和由市国资委党委及市委授权有关部门党委(组)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保留我市自2000年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具体内容可参阅穗办〔2000〕3号、穗办〔2001〕2号文)以来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的有关待遇。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选任逐步实现组织考察任用和市场选聘相结合。

(十)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培育职业经理人才市场,规范选聘程序,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从国内外选拔一批进取心强、风险控制水平高、对市场反应敏捷和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高素质职业经理人。现有经营班子成员逐步实现职业化。加强职业经理人的培训,提高职业经理人素质。建立科学的职业经理人考评和激励机制,调动职业经理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强做大国有企业。

(十一)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制度。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薪酬管理体系。按照“业绩优先,结构合理,激励有效”的原则,优化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结构。鼓励企业建立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增量净利润奖励股权、虚拟股权(股票增值权)、模拟股权、股权(份)出售和技术折股等多种方式的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规范薪酬管理,加强对薪金领取情况的监督,实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有效结合。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金等多种保障激励形式。

六、加快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十二)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外部董事比例,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董事长一般不兼任总经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创新董事会成员选任方式,优化董事会成员构成。探索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完善董事会运作机构,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强化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管理,建立董事任职培训制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董事会及董事的业绩评价制度,完善董事会工作规范。建立由董事会选聘、考核评价、激励经营班子,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的新机制。

(十三)健全监事会制度。扩大监事会派驻企业范围,实现市属国有企业全部派出监事会。改进监事会主席选任方式,优化监事会成员构成。实行外派监事和财务总监一体化管理,强化监事会的财务监督职能。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监事会监督工作指导,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完善监事会管理体制,建立能进能出的监事会成员选任机制。完善监事会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制度,有效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

七、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十四)统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将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和统一,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十五)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有资本收入收缴与支出管理,落实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股东分配权;重点围绕国有资本调整、国有企业重组的方向和目标,统筹国有资本收入的使用,增强国有股东对重点发展企业和重点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导向作用,促进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国有资本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加强企业国有留存收入管理,实现企业财务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对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健全财务预算管理组织架构,构建企业内部财务预算领导、管理和执行3个层次的组织体系;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编报程序,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超预算事项安排;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调整的监督,建立财务预算执行评价考核制度。

(十六)健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经营责任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考核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活动及其领导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强化事前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任期中、离任审计;建立审计报告质量评价机制,确保审计质量。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强化企业风险管理,促进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建立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监督失职等重大事项个人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成员要按履行职责、决策表决情况落实个人责任;监事会成员要按确保出资人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落实个人责任;经营班子要按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岗位分工落实个人责任,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八、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七)构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机制。加大研发和技改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与销售收入挂钩机制,设定重点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的最低投入比例,从制度上保障自主创新所需资金。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制度,构建创新收益分享机制,积极探索采取股权(份)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对技术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予以激励。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建立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科技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八)健全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围绕企业战略定位,聚集核心业务,加强自主创新规划,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尽快形成企业内部分工合理的研发体系;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组建多种形式的战略联盟、产学研结合的研发基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企业自主创新规划,以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重点,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在重点产业领域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领军型科技人才;建立企业首席专家或科技带头人制度,促使经营管理人才与科技人才平行发展。在重点产业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形成与产业体系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九、制定完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政策

(十九)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步伐。

(二十)完善土地房产政策。经审批,重点发展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原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作价出资方式转作国有资本投入;国有企业间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地产产权变更的,以及企业整体改制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二十一)落实“退二进三”国有企业扶持政策。国有企业实施“退二进三”的,按市已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除安排国有资本收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外,市财政将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安排2亿元帮助困难企业解决职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对国有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试验和技术改造及信息化建设等,按平等竞争原则,市科技经费和技术改造经费给予支持。

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属国有企业相应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组织领导机构到位,落实责任。

(二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市国资委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责任,积极完善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改革措施,加快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

(二十五)积极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服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站在改革的前列,敢于改革、善于改革、支持改革,把本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财务审计关、方案审核关、民主决策关,规范改革行为。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实行全程监督,切实保护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做好职工思想发动和组织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职工参与改革、支持改革。要制定保持企业稳定的预案和措施,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确保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努力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主要目标。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范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进程,逐步建立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与党政领导干部有区别的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制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能力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二、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理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管理层次。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分市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管企业)。市国资委党委商市委组织部依据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现状、经营性质、规模和效益等方面情况提出市管企业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编办发文确认。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市管企业实现动态管理。参照省的做法,市管企业和其所属企业不再称为“可视作市局级、副局级单位”。市管企业领导人员涉及阅文、参加会议等参照市直属单位执行;涉及办理出国出境、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按原办法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可按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交流到市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使用。

市管企业对其所属企业承担党建、领导人员管理、综治维稳等工作的责任。

(四)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1.董事长、党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审定。其中,董事长由市政府任免。

2.总经理由市管企业董事会按有关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具备条件的市管企业,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长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人选;市管企业党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董事会确认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任前备案;市国资委党委商市委组织部后函复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解聘)。其他未具备条件的市管企业,由董事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研究提出人选,市管企业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审定,再由市管企业董事会聘任(解聘)。

3.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一般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市管企业党委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后,市国资委党委审定。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商市纪委、市管企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意见后,由市国资委党委审定。任免后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5.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任免和管理。其中,内部董事任免前需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有关规定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6.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由市管企业总经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向市管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市管企业董事会、党委考察审定后,由市管企业董事会征求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聘任或解聘,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7.工会主席由市管企业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报市总工会考察同意后,按程序选举产生和管理,任免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备案。工会主席在职期间享受市管企业副职待遇。

(五)市管企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1.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提出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委审定,市政府任免。

2.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党委根据干部管理程序和规定任免和管理。

3.职工监事由本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其他有关问题。按照“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保留我市自2000年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具体内容可参阅穗办〔2000〕3号、穗办〔2001〕2号文)以来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的有关待遇,其任职情况在工作调动或参加公选时可供用人单位参考。市管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办理。市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意见后办理。

市国资委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参照本意见制定。

三、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七)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是出资人利益在企业的代表,实行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对经营班子的选聘、考核和管理监督。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原则上配置5至9人。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现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的分离,董事会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中除总经理外,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八)加强党委会建设。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经营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1人担任。党委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

(九)优化经营班子配置。经营班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班子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严格控制经营班子职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等指标确定企业经营班子职数,一般不超过4人。

(十)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市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推进外派监事和财务总监一体化管理,强化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能,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水平。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监管2至4家市管企业。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管企业中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

(十一)建立选人用人新机制。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坚持以组织选配方式为主选拔任用董事会和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市场化选聘方式为主聘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制定符合企业特点、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明确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十二)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进一步加大董事会会市场化选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力度。通过市场选聘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聘任,推行试用期制、聘任制和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业绩考核和实施奖惩。加强职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交流和管理机制,加快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五、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力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完善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由组织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企业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党委负责做好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抓好市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其直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班子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各企业负责本企业中层及以下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拓宽教育培训渠道,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形成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的教育培训格局。建立企业经管管理人员培训档案和积分制管理办法,把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成绩作为考核任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四)加强企业领导人员能力建设。重点提高6种能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高战略决策能力;以国内外先进企业为标杆,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业务学习,更新知识结构,转变经营理念,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善于分析市场形势,及时调整经营决策,抢占市场先机,应对市场竞争,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坚持改革创新,树立世界眼光,积极推进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坚持依法治企,突出企业合同、知识产权、授权经营、投融资决策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担负起保证企业稳定的责任,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领导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依商主体法定原则,不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或者其它企业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立,其主体地位须依登记而确定,其商事能力的取得、变更或终止均以登记为必要。因此,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大陆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陆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的路子,在改革的相当长时期内,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体制的因素经常是相互交错的,这两种因素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都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消除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充实或增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从而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考察大陆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立法缺乏统一性,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比较凌乱;其次是采取分级登记体制,具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废弃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以下分而述之。

一、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

中国大陆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初始,国家就十分重视商事登记。1980年7月,国务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国家工商局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登记做了专门的规定。1982年8月,国务院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实施细则》。条例和细则对国营工商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联营和合营企业等企业登记,做了规定。1985年6月和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了《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这些条例或规定初步构建起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1988年6月,国务院第1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代了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法人的登记做了的规定。 同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颁布,标志着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商事登记实现了统一。依据该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非法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筹建期满一年的新建企业,仍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总体上看,我国大陆商事登记立法仍处于分散的状态。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制定了《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取代1983年的《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充实了商事登记制度。

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商主体立法方面,改变了以往的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分类法,采取市场体制国家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分类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相应地,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国务院于1994年6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11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分别做了专门的规定。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取代了1990年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上述公司登记等法规或规定的颁行,确立了大陆商事登记制度的市场化取向。例如,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是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情况下,才应提交批准文件;通常情况下,设立有限公司无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顺应了企业设立从“许可主义”(“审批制”)向“准则主义”的制度变革的需要。

然而,上述情况一方面表明大陆商事登记制度伴随着经济体制该给尤其是商事主体制度改革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建立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大陆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着“因人(商事主体)而异”的特点,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就现行立法来看,法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都有各自的商事登记立法,形成了庞杂的商事登记立法。 这种情形不仅徒增立法和法律适用的成本,而且还可能由于不同立法所作的不一致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例如,公司的登记就涉及两部法律:一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前一条例,公司设立应进行“开业登记”;依后一条例,公司设立应进行“设立登记”。“开业登记”与“设立登记”并非仅仅是用语不同,而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的设立与开业属于不同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创建公司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而公司开业是指公司成立后开始从事营业活动。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创设公司人格,依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司人格的创设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而公司开业就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是否具备开业条件、何时开业,是公司自己的事,虽然国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要进行管理,但公司的开业并不需要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更不需要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法人企业的设立与开业混为一谈,规定企业法人应办理开业登记,并把企业的营业条件-“经营场所”作为公司人格创设的必要条件加以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严格区分公司的设立和开业,把开业从创设公司人格的设立登记中分离出来,纳入工商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范围。依据该条例第6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上述两个条例的不同规定,设立公司只需进行设立登记;而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则须进行开业登记。同为企业法人,则出现应进行不同类型登记的复杂情形。

法的统一是法制健全的基本要求。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首先是改变上述庞杂的立法状况,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取代不同商主体的登记管理“条例”或“办法”,实现商事登记制度的统一。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要求各种商主体的登记统一立法,而且要求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商主体之成立可以有不同的条件,但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应当基本统一。鉴于公司登记制度比较健全,其它商主体的登记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做法,因此比较现实的立法思路应是:以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参考其它商主体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出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同时,《商事登记法》应将分散的企业名称登记、登记公告、档案管理等内容也吸收进来。

二、废除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陆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国有资产,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从而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其权限管理国有企业的体制,国有企业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分,地方企业又按照行政级别的不同划分为省属企业、地市级企业和县属企业。不仅如此,在计划体制下,企业存在着“政府化”的特点,企业乃至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企业与企业之间并非真正平等的主体,而是存在着“身份”的区别。这种企业体制可以称之为“企业等级制”或“企业身份制”。这种企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立法上对企业的设立采取了“许可主义”(“审批制”)的立法例,企业的设立须按照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或其部门批准。 不仅国有企业如此,外资企业、集体企业乃至私营企业也不同程度地被纳入这种管理体制。例如,外资企业须经国家外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 按照《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即使是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如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同样须经批准才能得以设立。

与这种企业等级制形成基本对应的是企业登记的分级制,即通常情况下,由哪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应由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业登记。按照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全国性的公司其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它企业则在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进而规定,全国性公司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公司和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1988年国务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范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工商局、省市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县区工商局三级企业登记体制。 1994年国务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第二章“登记管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权限进行了划分,其标准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大体一致,原则上也是由哪一级政府批准的公司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对于外资企业,按照1980年国务院的《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采取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原则,也形成了分级登记管理的做法,并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了下来。

现行分级登记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持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的一致性,经哪一级机关批准的企业由相同级别的登记机关登记。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来说,这种登记制度也许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但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这种分级登记制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

首先,它是旧体制下形成的企业等级制的产物,它是以企业等级制为前提的。而且,这种企业分级登记制反过来又起着一定的强化企业等级制的作用。企业等级制的本质是企业的身份制,它强调的是企业固有的“身份”。在固有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公有制企业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其间是存在着身份的区别的。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承受着不同的政策待遇,其所受政府重视的程度也有区别。这种情形今天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然而,市场经济强调的主体的平等,不论是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它们都是平等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营造一个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十分重要。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显然,我国现行的企业分级登记制与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不相适应的,它不利于营造一个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

其次,商事登记的主要功能作用是:(1)确认商主体及其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便于公众了解商主体的信息,维护交易安全;(3)有利于国家对商主体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4)便于国家取得统计资料,以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现行的企业分级登记制不利于(2)和(3)两项功能作用的实现。按照企业分级登记制,企业应向哪一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是决定于企业的营业地,而是取决于企业由哪一级政府批准。因此,必然存在着企业的登记机关所在地与营业地不一致的情形。这种状况既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和资料的调取和了解,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对企业营业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可以设想,对于一个营业地在边远的省市县而其却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人们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和了解其注册信息,无疑存在着很大的不便;一个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对营业地在本地但却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恐怕远比对经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要复杂得多。

鉴于现行的商事登记体制存在着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废弃现行的分级等级制,改取以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度。不论是经哪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一律由其主要营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实行以主要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有利于淡化企业的身份观念,逐渐消除企业的身份区别,实现商主体的平等性。同时,企业营业地与登记地的统一,既方便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调取和了解,也有利于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可以克服分级登记制存在的制度性问题。而且,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度,所有的企业将由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国家和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不再承担具体企业的登记事务,它们可以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领导和全国或本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这样安排还有一个益处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商事登记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可以避免自己既是监督者和检查者又是被监督者和被检查者所引起的尴尬,避免出现对商事登记进行监督检查时只对下不对己的不合理现象。

注释:

[1]该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2年8月9日国务院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5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8月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废止。

[2]关于条例适用的企业范围,参见该条例第2条。

[3]参见该条例第36条、施行细则第71、73条。

[4]有学者批评现行商事登记立法的“极度分散性”,妨碍了商业登记制度有机体系的构建,不利于商主体的守法和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参见李金泽、刘楠:《我国商业登记立法亟待完善》,《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

[5]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6]参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

[7]黄速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8]参见1983年国务院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第15条、第17条。

[9]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审查批准,但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0]《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8条、第9条、第10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116

1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下属企业财务监管关系不明晰

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一般为其上级部门任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工资由企业发放,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实施财务监管的主体单位是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管理部门,发挥的作用仅停留于财务资料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的阶段,事业单位实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发挥财务监管的作用。

12实施财务监管的制度缺失

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经营和发展是企业的重点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较完善,而内部控制制度中财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风险时有发生,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是水利事业单位在财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只是第一步,最终要出台监督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13对下属企业资产监管松懈

下属企业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表现为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下属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资产闲置、处置不当、坏账等财务风险。而水利事业单位作为财务监管部门却因其负担一部分水利事业单位职工的薪酬,这一特殊的行业特质,仅仅要求掌握企业资产现状,在企业资产的财务监管方面表现松懈。

14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鼓励下属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生产,水利事业单位在本身资金面较紧张的情况下,对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借贷业务、资金回收管理方面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部分企业由于对外投资不当,或者任意担保、抵押形成经济损失;部分企业货币资金管理不严,对债权未及时清收,造成坏账损失。因此,加强下属企业资金监管,是有效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

15缺少专业的考核指标

对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专业有效的考核指标,也是财务监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失误,比如仅仅选择产值作为考核指标,忽视了利润这一重要的考核指标,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时常出现企业产值上亿,利润却为负的现象;对往来账款考核仅仅选择回收数而不是回收率来考核,不利于正确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水利事业的科学发展。

2加强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监管的措施和方法

21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制度约束

加强企业财务监管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成本核算、预算决算、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及公务支出等财务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企业弥补亏损措施和企业盈利的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等条件行使分配利润的权利。上级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其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责任人,以增强企业财务监督力度,防控财务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障增值。

22加强考核管理,完善激励机制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下属企业财务考核指标管理,使用科学考核指标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财务管理、增收节支、管理效益、财务资金安全等方面的考核,实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制定企业职工、管理人员工效挂钩、年度奖金等激励办法,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推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23全面推行预算管理制度

要求企业在编制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从严控制”,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仅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还要确保企业各项收入纳入预算。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前期投资已完成,经营效益较高,对水利事业单位承担公益事业部分的政策性亏损有一定的扶持作用,对这部分企业要实行严格预算控制,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取得最大收益,解决水利行业,特别是农业灌溉事业单位部分政策性亏损,缓解水利事业面临的财务困难。

24严格下属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监管

规范企业财务日常核算管理工作:一是要求其账簿、科目设置合法合规,成本费用归集准确,业务处理及时,财务手续齐全,财务报表分析客观准确;二是要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等业务监督管理,可通过设置银行账户查询权限等方式掌握大额资金动向,防控金融风险;三是要加强货币资金实时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四是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审批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五是督促企业按规定办理结算,及时清理债务,回收借款,特别是存在坏账风险的债务,必要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务清收工作;六是要加大下属企业财务工作电算化力度,及时有效监督检查,解决发现问题。通过一系列明确细致的监管项目,提高财务监管工作效率,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25加强下属企业资产管理

下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其占有或使用的资产,具体表现为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体现了国家投资、价值较大、范围较广的特点,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下属企业对国有资产承担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管理的责任,要求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明确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职责,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对下属企业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行为,要严令禁止,对资产的购置、处置要制定相关规范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无形资产要合理评估、加强维护,对对外投资要全面考察、严格控制,防控非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6加强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管理

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按规定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岗位,外聘财务人员,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征求单位财务部门意见;时机成熟,可逐步推进下属企业财务人员委派制度,以加强财务监管工作。

27加强下属企业财务监督检查

水利事业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按照规定及时实施下属企业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完善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提出的问题要严肃经济责任,明确谁负责、怎么改,并且限定整改期限,追踪整改结果,督促下属企业积极配合国家具有监督检查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国有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全县“三大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健全完善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是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科学优化布局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构建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做好全县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营运”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和健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发挥国资局部门的监管职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由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依法对恒兴国投有限公司、永生担保有限公司、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竹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兴和粮油有限公司、洁康水务有限公司、佳讯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监管。县国资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大额资金开支等“三重一大”管理;加强企业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其他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由企业开发、经营的国有资产;县属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县属国有企业是以

政府投资、融资以及国有资产经营为主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结合《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选用制度;建立规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业绩绩效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财务会计、财务总监委派、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决策机构、监管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县国资局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或建议任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负责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其他经营负责人的委派任免。根据我县实际,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行职位管理;党政机关管理干部到公司任职的,机关职级予以档案保留,如因工作需要回到党政机关的,其原任职机关职级可将公司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三)建立国资外派监督制度。县国资局负责向监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国有股权代表,负责监督管理企业财务的会计活动,以及重大经济事项。要建立外派监督工作制度、督查整改制度,提高对企业财务监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有企业定期审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财务收支、资产负债、重大经济事项等年度定期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

(五)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面的责权界限,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向国资局和县政府报告。加大对企业投融资决策、法律纠纷、经营亏损、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重大人事、大额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力度,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县国资局要进一步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提升国有资产营运效率。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明确经营责任,设定考核指标,通过下达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实施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严格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坚持“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动态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功能齐全、有利工作”的编制内设机构和人员方案,并实行总编制控制,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必须报县国资局和县政府审批。对国有企业招工,必须按照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编制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国有企业要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企业职工情况。

(九)积极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严格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投资获得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等,逐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积极推行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建立统一的考核体系。

(十)严格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强化激励、规范约束”、“结合实际、从严从俭”的原则,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定并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一)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加强经营性资产整合重组,充实公司资本金,壮大投融资平台公司实力;加强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让国有资产聚优裂变,起到放大效应,助推经济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国有企业要加强党支部建设,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好党务工作者。积极探索企业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丰富党建工作内涵。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宏观政策导向,不断提升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建立完善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增强企业班子的整体合力,努力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

(三)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企业选人用人机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市场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大公开选拔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力度,积极探索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轮岗交流制度。

(四)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推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力资源管理困境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核心力量,我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不足,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出了以下分析。

一、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当前困境

(一)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所谓制度就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企事业单位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体制的缺陷,从而降低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使员工的个人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制约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速度。

(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企事业单位体制也随之不断改革,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现今已不再适用。部分企事业单位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只是单位的内勤管理部分,主要就是负责单位工资发放和相关培训开展的工作,并没有意识到人力资源管理对整个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的重要性。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已经制约企事业单位的优化配置,存在着部分员工工作分配不合理、工作积极性不强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人力资源管理长期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其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息息相关。一项长期工作规划,不能保持一种工作姿态而不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现在部分企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就是保持着一种工作状态,而且对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仍未达到重视。我国指引企事业发展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发展政策都是与我国国情相连,而企事业单位人力管理方面采取措施却相对较迟缓,使上重下轻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没有了长期规划,促使工作目标明确,这既减缓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更新速度,又制约了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四)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紧缺。企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在很多非本专业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差,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理解不透侧,造成其在工作方面依然采用比较传统的工作方法,不能良好掌控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方向。在实际培训过程中,缺乏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的学习,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的意义不是为了走马观花,而是真正的将学习部分运用到实际当中。而部分工作者注重了眼前的工作,却忽略了企事业单位的文化建设和组织管理方面上的掌控。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的缺失,影响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相应解决对策

(一)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制度使员工无论在物质、精神上都能到充分的肯定。当下企事业单位就要加强制度中有关绩效考核和奖罚机制的管理。绩效考核的意义是使员工重视业务的开展,提供工作的质量;而奖罚机制意义在于对员工奖罚分明,使员工业务规范化。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既加强了企业单位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又相对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更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应摒弃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才适合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应以建设企业文化、组织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应开展企事业单位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从而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目标。长期的工作规划需要用长远的眼光看问题,需要对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瞻前顾后,对之前工作发展进行总结,为之后的工作开展做好准备。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实施长期规划,既能保证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又能保证人力资源管理与国情接轨,归根究底的长期目标也就是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与时俱进。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目标的确定坚定了企事业单位前进的步伐。

(四)加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培训。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是明确的,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入手进而开展一系列的相关培训。加强员工对人力资源管理更深一步的了解,而不是停留在表层。增强老员工和新员工制度管理意识,以符合企事业单位发展为要求,以符合时展为前提,使企事业单位员工人力资源管理现代化。与时俱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三、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发展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科学化。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要合理的分配人力资源,平衡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同时科学的对员工进行激励奖罚,使员工不仅在物质上得到鼓励,而且体现个人价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树立人力资源的重要理念,使人力资源积极的加入到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中。

(二)科学发展随时更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与时俱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国家的国情是分不开的,而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落后的理念和工作方法应该及时更新,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才适合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应以建设企业文化、组织工作为重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及时更新使企事业的发展一直走在发展的前端,这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四、结语

企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核心力量,其制约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解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是必要的,在一定程度上人力资源的完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