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例6篇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依照《公司法》登记设有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营运职能分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县国资办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按有关规定向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国有股权由县国资办依法持有,国有股权收入由县国资办负责收缴,并统一上缴县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管理费。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六条新设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向县国资办报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重组方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报送有关部门同意的组建文件,各发起人国有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和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第七条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兼并等经济行为时,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设置国有股权和设置多少国有股权,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等情况提供具体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查决定,涉及重大国有股权设置的方案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股权设置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本总数及其股权结构;

(二)国有资本折股以及股份认购;

(三)股份转让条件及定价;

(四)其他规定。

第八条县国资办作为出资人指定人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条凡是设置国有股权的公司均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县国资办报送季度及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条凡县属国有股权占20%以上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将以下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县国资办,并由县国资办将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有股权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东会的人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最终表决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变动;

(二)公司对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公司职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红收入)超过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的;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的,或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资产划转、转让和抵押企业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和关键设备;

(七)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一)至(六)事项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县属国有股权20%以上的公司董事应在任职企业每年年终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办报送一份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及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县国资办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安排专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股本分红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全过程均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按规定由市国资委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县国资办核准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集受让方,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一般采取公开拍卖和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县国资办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股权。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到县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按规定结算缴纳产权转让价款,并及时到县国资办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国有企业管理;管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想要在这已经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中分一杯羹,首先需要完善自身条件,具备竞争能力。市场变化日新月异,国有企业如果想要保持自身发展,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因为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根本,是保证国有企业正常运作的规范。根据市场的变化,适应市场需求,适应国有企业自身情况,对于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创新势在必行。

一、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

1.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它根据国有企业的管理内容,对国有企业内所有员工在其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系统的规定,制定准则。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国有企业员工的严格遵守以及彻底贯彻执行,从而能够保障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国有企业人员利用率最大化,效率最大化。

2.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分工明确,它由国有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职能分工、职能部门划分、专业管理制度、工作说明、各管理表单等专门的管理制度类的文件组成。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具体制度安排,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员工对于制度的贯彻,利用资源,指导国有企业日常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国有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值得一提的是,它同时也维护了国有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在企业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3.规范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条件,是需要两个重要点来支撑的。首先,要制定规范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因为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的行为准则,所以在制定初期就要考虑全面,分类详细,能够在各方面都做到尽量完善,规范的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基础。另外,还需要规范的实施制度。制度制定得完善,只完成了一半,因为没有规范的实施那么制度如同一纸空文。国有企业要严格规范地对制度进行实施,这也是保证国有企业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思维

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不同于以往,仅仅靠着旧制度和老方法已经行不通了。当今社会对于企业的要求十分严格,这就要求国有企业本身具备发展的眼光,不拘泥于常规和现状,勇于挑战和突破。广阔的视野是优秀的现代国有企业管理者必备的条件之一,建立适应外部环境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能够更强有力的保证企业的稳健发展。除了建设性的视野,还需要拥有战略的目光,多角度考虑问题,用发散的思维来进行统筹管理,更加深度地对国有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能够通过现代思维的创新做到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而最终这种创新思维会给国有企业带来许多收益,员工的高素质,产品的高质量,以及工作的高效率,最终为企业带来更好的效益,更强的竞争力。对于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思维主要浅析以下几点:

1.管理者的思维创新。根据国有企业的发展,至今大概经历过三个主要的阶段,分别为最原始的以物为主,最大化物的效用,再到以人为本,最大化生产者的效用,而最为新潮的即为第三阶段,以管理者为主。随着新兴概念的发展,现代的国有企业纷纷进入了对管理者进行管理的阶段。管理者不再是以往的旧概念,而是彻底将管理者与其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经营者负责管理生产经营过程,而管理者则负责管理经营者,这样的分化使得管理更有针对性,从而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

2.对于市场的创新思维。现代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是不能和市场分离的,只有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制度才能够保证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使得企业不能再继续走老路,仍然用旧思想思考问题是无法解决新问题的。当今的现状要求企业不能够再隔绝企业的内部工作和外部环境,而是将内部工作与外部环境相结合,通过改变内部工作来适应外部的环境,最终达到国有企业适应并发展的目的。

3.对于决策的创新思维。中国在很长时间内一直处于由领导做决定的思维模式,这样的思维是由其要杜绝的。国有企业想要寻求发展,就必须要意识到自身问题,而这是需要国有企业全员进行思考的,领导的决定也只是一家之见,并不能够代表最科学规范的决策。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在一个优秀的企业中,企业的每一位职工都应当贡献自身的力量,而企业领导也尤其应当杜绝固执己见,不听取群众意见的现象。只有集思广益,最终才能寻求到民主、科学的决策。在企业的发展中,过分依赖于以为领导者是企业不成熟的表现,一个真正成熟的企业,是规范化的,制度化的,法制化的。

三、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拥有了创新的思维模式,国有企业应当将其融会贯通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上文已经着重强调了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创新思维在现代国有企业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将两者结合,用创新的思维来进行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规范,更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有企业追求的是发展,是进步,是经济效益,面临市场的巨大压力,国有企业如果想加快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就必须从源头对于自身进行整顿,只有完善了国有企业本身,才能够使国有企业拥有更稳固的地基,在飞速发展的现在,拥有更广阔的前景。下面从国有企业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以及管理组织三方面对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进行浅析:

1.国有企业的管理思想创新。国有企业的管理思想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外在表现。现在中国的现状研究显示,在现有国有企业中,仍有许多国有企业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理解,这是阻挠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管理者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知识的匮乏,直接会关系到企业的命脉。管理思想的落后,使得国有企业应用落后的管理制度,而管理制度中的弊端会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体现出来,内部冗员严重,市场信息滞后,经营方式不善,以及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种种弊端都会使得国有企业陷入泥沼,止步不前。而对速发展的现今社会,国有企业处于不进则退的位置。因此,企业需要首先要转换管理思想及理念,制定符合市场需求和国有企业自身情况的科学管理制度,并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以发展的视角管理国有企业,从而提高国有企业整体水平。

2.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创新。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是进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方式。在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创新中,应当主要着重于两点,对于人才的管理以及对于国有企业事务的管理。国有企业要对人才知人善用,确保其分工明确,等级分明,对优秀人才更要着重培养,根据职工不同特长来安排工作,从而达到人员高效利用的结果。对于事务的管理也应当分清主次,安排合理,做到责任到人。

3.国有企业的管理组织创新。国有企业管理组织的创新主要体现于企业的人才应用。国有企业内部分工不明确,职员水平杂乱不均是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精简企业的管理机构,用科学的设计来管理企业组织,专人专用,合理的管理组织是优秀国有企业的必要条件。

四、结语

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是当下每个企业与企业管理者都面临的难题,而能以创新的思维制定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的企业,必定会因其完善的国有企业内部条件而更具有竞争力。完善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会提高职工自身水平,使职工爱岗、团结、敬业。同时还会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在管理时更加得心应手,因为完善的制度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应用解决实际问题。在国有企业日后的发展中,多加利用发散思考,以创新的思维考虑问题,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可以使企业内部更协调、更有秩序、更高效地生产运营,为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成超.浅谈现代管理思维与企业管理制度创新[J].企业家天地,2006.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3

论文摘要: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与否,与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市场竞争力紧密相连。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对于达到最佳的激励效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企业薪酬的管理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薪酬在我国通常被称作工资,用以强调劳动力的价值。从工资制度的形式来看,我国目前的工资制度可以分为职务工资制、职能工资制和结构工资制三种。大多数企业采用结构工资制,其主要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及津贴、福利和奖金等项目组成。从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报酬形式上来看,我国企业薪酬又可以分为物质薪酬(外在薪酬)和精神薪酬(内在薪酬),物质薪酬是以货币形式提供,而精神薪酬是以非货币形式来表现,主要包括精神满足、奖励和各种机会。目前,这两方面的薪酬制度并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等于跋着脚走路,不利于企业业绩的提升和企业文化建设。

现阶段,薪酬制度满意状况在各类企业中的表现也不一样。根据200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资料显示,集体企业的满意度最高,员工对企业薪酬回答基本满意、很满意或非常满意的比例为82.1%,高出总体水平9.4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的薪酬满意度较低,它们回答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比例分别是28,9%,28.5%。外资、港澳台资企业薪酬的满意度与其他性质企业差别不明显,回答基本满意、很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为73,9%,比总体水平仅高出1,3个百分点。对技术人员采取最多的薪酬形式是岗位工资(70%)、奖金(55.3%)、各种津贴(48%)和职务工资(44.7%),采取长期激励和佣金的比例较低,分别为8%和巧5%。可见,我国薪酬制度设计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只注重短期利益,缺乏长期激励机制,不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及企业与员工的融合度,制约了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薪酬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不但能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企业团队合作精神,使员工能够自主地、不遗余力地为企业目标奋斗,提高企业效益,而且能在人力资源竞争日益激烈的知识经济下吸引和留住一支高素质、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最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长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研究我国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闯企业薪刻管理制度的缺陷介析

〔一)忽视薪酬体系中的“内在薪酬”。

常见的关于人的需要满足与激励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在人的诸多需求中,金钱只能满足某些需求而不是全部需求,成就、权利或者自我实现属于员工的精神需求,他们对激励人的行为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却不能通过物质刺激得到满足。对此,现代薪酬管中注意将培养雇员的忠诚和赋权作为重要手段之一,让员工感到自己是企业的拥有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关心企业的效益与发展。许多新的薪酬管理方式的出现,如间接薪酬和非货币工资份额增加、工资等级宽波段化、工资度量中突出技能和业绩贡献,以及让员工参与工作评估和定价过程,都是这种努力的结果。然而,在我国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设计中,大多数企业忽略或未注意到内在薪酬的存在及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内在薪酬是员工从工作本身中得到的满足,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不可小忽视。大多数企业内在薪酬较低,主要表现在:①员工的工作大都不具有挑战性,公司中除了部分掌握核心技术的战略员工外,其他员工一般从事较为机械性的工作,往往很乏味;②员工接受培训的机会较少,公司在人力资本上的投人(主要是培训等)很少,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③员工发展的渠道不畅,导致有些员工对前途信心不足;④公司在尊重员工、服务员工上做得不够,突出表现在企业对员工的日常生活、休假安排等方面考虑甚少。

由于上述原因,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性较差,缺乏责任感、成就感和归属感,影响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很难避免员工流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

(二)对资本认识不足,未将薪酬管理提高到“人力资本运营”的战略高度。

21世纪,知识已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动因,作为知识主体的人力资源其地位和作用已逐渐超过物质资源、金融资源而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但是,企业关注的主要对象往往是少数中高级管理者,而忽视了大多数员工。根据200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报告结果显示,我国多数企业人均月收入在800一1500元之间,所占比例为70.8%,这些低收入者连维持日常生活都很困难,如何让这些员工有心思关注企业发展?企业的经营绩效也与其自身利益关联度不大,他们只是被动地、机械地工作,使人力资源管理还处于低级化阶段。

由于很多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没有充分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导致高素质员工为了达到自己的期望值,就不间断地“跳槽”,从而制约了企业长远发展,人力资本补偿和激励不足已成为企业用人失败的普遍性问题。

按照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本产权的个人自主性,来解决企业的激励机制问题。企业应将员工作为企业的参与者和共同投资者,将薪酬管理纳人人力资本运营的高度,问题将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就其人力资本产权收益来说,其包含了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职权和晋升权等。员工如果享有剩余索取权,就能更有效地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警觉,使之尽可能地发现和创造企业的获利机会,也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监督成本,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可以通过年薪制和期权制两种人力资本定价机制来体现。

真正意义上的年薪制是提高人力资本开发与使用的经济效率有效的途径,它使人力资本具有参与分配的特权,它能满足人力资本的报酬要求,实行充分的激励,这种年薪制与企业总体经济效益密切相关。

人力资本股份期权制的特点是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按约定价格购进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股份的权利。如此一来,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就会想方设法使企业增值,增值越大,赚得越多,股份期权恰恰迎合了人的本性,它的回报是“无限额”的。你想要多大的回报,就要付出多大努力。期权制度不仅把人力资本产权所有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完全捆绑在一起,而且把人力资本与企业的未来发展直接联系在一起,这是面向未来、面向发展的人力资本定价和报酬制度,但我国只有极少数企业引人了这种管理制度。

(三)将企业薪酬视为纯支出,薪酬与企业绩效关联度不强。

我国企业在薪酬管理的思想观念中存在着一种错误倾向,认为增加厂房设备投资可以扩充企业实力,这些财富可以永久性的属于企业所有者所有;而企业支付的薪酬是企业的纯支出,没有留在企业中,属于企业资源的流失,减少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成本核算方面,总是千方百计地降低员工待遇条件,但对企业非人力资源的投资热情很高;企业员工的薪酬标准也未随着企业的业绩变化而得到改善。这种短期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断绝了企业发展的源动力。

由于我国企业管理者缺乏对薪酬管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制定员工薪酬时注重绝对数而忽视相对数,导致企业利润率不断提高,而员工薪酬增长率却相对下降,形成了员工与企业发展两分离现象。这样很容易形成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利益冲突和目标的不一致,企业很难进人良性发展轨道。当矛盾难以协调时,往往导致优秀员工的流失,职工队伍的不稳定。一方面加大了企业培训成本,另一方面新员工熟悉企业、掌握业务流程也需要一个磨合期,将对企业经营效益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并可能形成不良的企业文化。因此,企业对薪酬管理制度设计必须突出员工薪酬与企业绩效的正相关关系。

(四)现代薪酬管理理念、方法与技术导人不足。

传统的企业薪酬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需要引人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然而,我国企业在现代薪酬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上的把握不足,对现金计划薪酬体系设计不完善,缺乏员工多通道生涯发展的薪酬规划。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与剩余索取权不明晰,委托—链条过长,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多带有行政化色彩,使企业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人现代薪酬管理制度难度较大;私有企业的家族式经营模式绝对控制着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家族企业本应从家族以外引进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使企业薪酬管理按照市场需求运作。国有企业难以割舍的与政府之间的“脐带”关系,家族企业天然的封闭特性,使他们本能地反对现代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结果是企业员工薪酬缺乏激励机制,企业员工缺乏对企业管理的参与性,对企业发展意识淡漠,导致企业凝聚力下降,企业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三、企业薪刻管理制度优化的路径分析

(一)实行经营者年薪报酬制度。

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企业以年为度量单位确定经营者的报酬,并以其经营成果发放风险收人的工资制度。年薪制具体执行方案有多种多样,一般的做法是将经营者的收入分为基本薪金和风险收入,基本薪金属于固定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没有直接关系;而风险收人属于非固定收入,可塑性较大,主要视企业经营业绩情况而定,对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较强。这一方案的设计关键在于基本薪金与风险收人的比例,固定的基本薪金收人不宜过高,否则,年薪制对企业经营者失去约束力与激励作用。风险收人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的换算系数设计也是一个难题,系数过高,增加了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影响了企业资金积累速度;系数过低,容易导致经营者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谋求收入。企业如果加强监督力度,一方面增加了监督成本,另一方面经营者从任何一个途径都得不到预期收人时,往往会另谋职业。无论哪种选择对企业来说,都是不利的。风险收人系数的确定可以参照成功企业的做法,结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及收益比率,合理而又科学地制定风险收人系数。风险收人部分除了与当年企业经营绩效挂钩,也可以设计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相结合,使企业经营者成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和合伙人,关注企业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不遗余力地努力工作。

企业推行年薪制,强化了对经营者业绩考核,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增强了他们对企业盈亏的责任感,最重要的是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贡献得到肯定,增强了成就感,这又进一步激励经营者对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努力工作,使其薪酬报酬与企业经营绩效形成良性互动,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地增长。

(二)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股票期权是以合同方式授予持有人在预定时间内(有效期或行权期)按照约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力。它的运作机制为:提供期权一经理人员努力工作,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股价上扬一经理人员行权一从市价与行权价差价中获利。这样,经理人员的业绩能够通过股价充分反映出来,经理人员越努力,公司股价越高,经理人员能从股票期权中获得更多的报酬。股票期权并不是股票,它有如下特征: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力而非义务,股票期权只有在行权价低于行权时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时才有意义。一般认为,经营者股票期权具有激励、吸引和留住经营者三大功能。同时,推行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使企业员工利益与企业经营业绩的市场表现紧密联系在一起,促使员工被动、机械地工作变为更加积极主动地关心企业发展,激发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

我国企业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有利于减少企业成本,激励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与创造力。企业经营者只有不断努力进取,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使企业经营绩效有良好表现,才能促使股票价格不断上涨,他们所持有的股票价值才能得以实现。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对企业而言,有利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经营者不在为了短期利益采取损害企业长期发展做法,经营者只有在企业长期得到持续发展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因此,企业经营者关注的是企业长期利益的实现,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

(三)重视内在薪酬。

根据马斯洛五个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具有层次性与差别性,物质需求在人们追求价值过程中处于较低层次。在基本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物质激励有着很强的激励作用。当人们基本物质得到满足以后,物质薪酬(外在薪酬)的激励作用就会越来越小,而精神薪酬(内在薪酬)的需求要求越来越高,逐渐成为薪酬体系中重要而又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社会由“温饱型社会”向“全面小康型社会”过渡之时,内在薪酬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一些科技型企业与服务行业,员工知识层次相对较高,实现个人价值欲望比较强烈,企业单纯依靠物质薪酬很难收到良好效果,需要采取外在薪酬与内在薪酬相结合的方式。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企业管理;激励制度设计;股权激励

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根据一个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安排。制度不能照搬,制度也没有万能的。因此,本文中讨论的只是带有普遍性的原则性问题。

(一)薪酬制度的设计。薪酬制度是一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吸引、留住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所以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制度。

1 薪酬制度设计的目的:提供公平的待遇和均等的机会,促进企业及员工共同发展与成长,调动经营管理者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这里必须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是公平。一项制度出台,必须对适用对象同时都适用,不能有“盲区”,尽量避免“特区”。其次是要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仅仅是单方面顾及企业一方或员工一方的制度设计,注定推行不下去,或者起不到激励的效果。

2 薪酬制度设计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必须遵循“按劳分配,按岗取酬,效益优先,重点激励”的原则。其意义在于: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形式和根本原则,必须坚持;按岗取酬是企业的具体分配方式,薪酬以岗位为导向,岗位靠竞争,收入靠贡献,岗变薪变,一岗多薪;效益优先,重点激励是将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个人劳动成果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侧重于把优厚的待遇向有突出贡献和重大成就的人员倾斜。

3 薪酬制度设计的内容。首先,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科学、公平的岗位评价和业绩考核体系。这是一切激励制度和措施的基本保证。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开拓的形式等不同,岗位评价和业绩考核的内容和目标也不同。评价和考核体系主要应该包括:岗位描述(权利、责任与义务)、岗位评估(岗位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工作目标(数量、质量、效益等)、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和幅度。

其次,要根据不同岗位和不同工作目标,确定有效的薪酬模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至少存在两大类型的薪酬模式,一类是以岗位工资为基础的工资制度,即对岗位的责任、风险、负荷和性质要求等进行调查分析后,用量化的方法对岗位进行科学的评价,然后确定在岗员工的岗位基本工资,在确定岗位工资时,有的企业会适当考虑员工的工龄、职称等综合因素,有的根据贡献大小在相同岗位设定不同级别(档次),有的会根据员工上年度业绩考核情况来确定本年度岗位工资的浮动系数,等等。这一类工资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般员工。另一类是特别工资制。为吸引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企业急需的管理、技术、营销、服务等高端人才,许多国有企业现在开始采用谈判工资制、年薪制、佣金制、产品技术奖励制、市场开发奖励制、项目比例提奖制、高学历奖励制等。国有企业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应尽量实行特别工资制,企业要与经营管理者签订明确的目标责任书,并实行动态管理。

4 薪酬制度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薪酬分配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按市场化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方向,也是必然的趋势,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行政级别等观念影响较深,因此,在全部国有企业中实行完全市场化的薪酬制度还有待时日。薪酬制度的实施必须体现企业的和谐、稳定发展,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步子可以迈大一些,必须体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进步,维护全体员工的利益,员工能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必须体现激励的原则和作用,要能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积极因素,形成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核心竞争力。

(二)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

1 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两个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范围是“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和机制的设计上,应着重考虑5个关键因素:

其一,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境外上市公司规定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

其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其三,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其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3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其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1)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2)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但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3)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才、管理骨干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其对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等情况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高科技人才构成情况界定核心技术人才的激励范围,但必须就确定依据、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5)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6)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7)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3 股权激励计划的数量规定

一是总量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是IPO数量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三是个人数量规定。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境外上市公司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4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与此同时,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地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

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4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和管理

国有控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制定严格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其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符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或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央企负责人,只有业绩考核达到A和B级才能获得股权激励;对于非央企负责人的高管,要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确定考核指标。

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应根据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行权或兑现。授予的股票期权,应留有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留至任职(或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将不低于20%的部分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兑现。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6

本人自1996年参加工作以来,服务于中建三局一公司装饰公司十余年。从一名普通的文员作起,历任企业综合办副主任、主任,工会副主席、主席,一路伴随企业成立、成长、发展和整合。借着此次“转换跑道”准备加入我们中建三局装饰公司的宝贵机会,结合本人多年从事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体会,针对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从加强企业“以人为本”的人才管理机制改革与创新出发,试图为自己今后从事的行政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一些探索性的看法。

孙子曰:“上兵伐谋。”

一是知“己”,即我们的目的,二是知“彼”,即事物本身和它所遵循的规律。只有了解我们的目的,才能明确行动的具体目标和方案。只有认识事物本身,行动计划才是符合现实的规律和规则。

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是制度的竞争。如何生产人才、吸引人才、激发人才、优化配置人才。这一切由制度来实现。以长远的观点看,国有企业的人才管理制度建设其实是一种“上兵伐谋”。我们所要做的,不仅是空泛的“感情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的口号,更重要的是建立一种优越的人才管理制度。

在对待国有企业改革中人才管理制度建设和创新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先问一下:国有企业是什么?因为,正确的决策,高明的决策取决于认识的深度,认识越深,决策越高。

国有企业基本特征有二:一企业是资本和人的集合。二企业是有目的。即追求资本增殖,即利润最大化。例如:一公司当初为了构建土建、安装、装饰三足鼎立的产业发展格局而成立装饰分公司。然而,一旦是企业,其目的就是利润,产业格局只是结果而非目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另一种企业目的,但其核心是“可持续的”谋求最大利润。如果象一公司装饰分公司那样,多年来一味满足于从土建分公司口中分一杯羹,很少考虑到主动出击经营开拓,企业失去可发展性,没有增殖潜力。最后面临战略性撤消的结果是“可预见的”。

本人认为:在人类社会里,一个无为而治的老子可以生存,一个道法自然的庄子也可以生存,并且生活质量超过一切世俗之人。但是,企业所面临的生存环境更为残酷。企业如果无为,在市场中必死无疑。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企业在市场,更加如此。总之,企业是追求增值自身的资本和人的集合。

资本运作增值涉及到财经等专业知识领域。虽然目前的企业形式与种类繁多。企业的注册条件也是以资本为衡量标准。然而,在资本和人两个要素中,人是活的。只要有人,什么都有了。不必说知识经济时期人的重要性,就是在资本积累初期,人也是第一重要,否则,何来资本数量的不同?人尽其用乃是达到生产力最大化的理想状态。物尽其用,财尽其用都包含在内。如何实现物资和金钱的最优配置,让最懂得这一行业的人从事这工作。如何达成人尽其用?从而引发本文对企业的人才建设机制如何创新的思索。

首先,在精神上要明确团队领袖的作用。

企业是一个团队。团队的人员配置是由领导来完成的。由此可见,团体的兴旺的决定因素是领袖。因为在团体中的“人尽其用”是领导人来实现的。显然,以资本为核心的企业己开始转向人――会用人的人――领导者。人有三个层次:对物的操作,对人的管理,对思想、制度的创新。对人的管理乃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中坚。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当然,企业的员工素质、企业文化、企业资金、企业声誉等等也很重要。但是,没有市场,领导者能进行市场调查进而制订合理计划开拓出来;员工素质不高,领导者可以组织培训,可以招聘;企业没有文化,领导者可以营造;资金可以筹措;声誉可以逐步形成。从系统论的角度上讲,领导者是企业这一系统中最核心、最积极的决定因素。企业之所以能成一个“系统”,也全赖领导者的努力。

其次,在方法上推行招聘与培训相结合

对企业来讲,如果把招聘与培训结合起来,用人与培养结合起来也能够较好地体现行政人事制度的创新。例如: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就职者的知识结构状况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大可不必专门脱产进行,可以指派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导师制”来进行,使其在实践中掌握其所需的知识和技能。采用这样的用人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学校的“宽口径教学”与企业的具体要求之间的矛盾,增强就职者知识结构与职位之间的匹配性。更重要的是,它给就职者提供了一定的上升空间,满足了员工自我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在实现了员工与企业双赢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实行招聘与培训相结合的用人策略是几方共赢的决策。本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制订一份“师徒合同”,必须要精确地评估公司空缺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

能;正确选择能够承担导师角色的员工以及应聘者的知识结构和潜力。只有做好以上的工作,采用该方法选聘时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最后,在实践中确保合理的人力资源组合

合理的人才结构是确保在适当的时候,为适当的职位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工作人员,并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完成促使组织实现总体目标的任务。作为我们施工企业,常常会担心当生产任务繁重时,人手不够怎么办?本人认为:适当聘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临时性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临时工、被租借的员工、小时工等。首先,在生产高峰时,临时性工作人员可以补充由于人手不够而产生的岗位空缺,而当任务不足时,可以缓解企业的支付压力。其次,临时性工作人员多从事对知识和技能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劳动成果便于计量,因而,对临时性工作人员通常可以采用计件报酬,有利于整体生产率的上升。施工企业的特性也决定了合理的人员结构应该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的模式,采用一定比例的临时性工作人员也是企业稳定劳动队伍,节约成本的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