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范例6篇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范文1

关键词:农村社区化;乡村环境污染;原因解析;绿色化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73-03

1.引言

新世纪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社区化和城镇化的建设,中国农村社会进入了新的转型期。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到2014年的行政村数量下降了大概60%,镇人口将首次超过乡村人口,到2020年城市化率也将达剑近60%,比现在提高近10%,这意味着未来15年内将有大约1.5亿人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因此大量的村落将走向终结.如此快的建设步伐和大规模的工程,又加上现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还没有健全的环境保护的政策,在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令人担忧。

现如今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农村社区化建设后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对于在社区化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些潜在和显在的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足,大多数的人认为这与城市施工毫无区别,环境问题可以类推,但是我们没有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农村的生态环境由于农药、化肥的的大量的施用,已经十分严重,在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废弃物,进一步恶化了本来就岌岌可危的农村生态环境。因此,探究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以后农村社区化“绿色推进”,是十分有意义的。

2.农村社区建设施工中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2.1主要环境污染探究

在农村,由于化肥农药不合理地大规模使用,使残留的化肥农药通过淋溶、地面径流和挥发等方式,对土地、水资源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然而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巾造成的环境污染,使本来就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雪上加霜,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这是农村社区建设中不容易引起注意的环境问题。而且随着农村社区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图1),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会逐渐凸显。造成的主要污染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固体废物垃圾污染

调查表明,在农村社区化施工中的所产生的垃圾主要是碎砖、混凝土、砂浆、桩头、包装材料等组成,约占施工废物垃圾的80%。固体废物垃圾是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中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最主要的原因,闪此应该加大对固体废物垃圾的处理(表1)。

2.1.2大气环境污染

在农村,一方面由于配套设施跟不上,在施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弥漫天空,造成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和能见度急剧下降。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材料废物,随意乱放,产生的有害气体,污染大气(表2)。

2.1.3水环境污染

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废水主要是建筑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人员生活中和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废水等任意排入一些河流中,造成水体污染;还有就是固体废弃物的堆积,产生的一些有害液体通过渗透进入地下水污染农村水环境。

2.1.4土壤破坏污染

农村社区选址大多在农田附近,并且在农村社区化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厂。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大多堆积在周围的农田或沟壑,这种处理垃圾的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堆积的废物产生有害液体,进入土壤,严重影响土壤的理化性质。而且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且深远,如难以降解,而且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便会破坏环境美感、危害人类健康、污染土壤、降低土地经济价值。

2.2农村社区建设所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

2.2.1农村环保机构缺失以及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在我国,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级环保机构,并且环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还是城市,导致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在2012年,我国东部、西部和中部的乡镇环保机构分别有3849、2619和5605个,而有污染的乡镇企业为479908、397684和3335640个,也就是说每个环保机构要监督管理数百个企业,如此比例失衡,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2.2.2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社区化环境管理考虑不周,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社区化建设施工的环境保护政策。

2.2.3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淡薄

我国农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长期以来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及观念。对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施工人员随意投放垃圾已成为习惯,造成农村社区化建设中垃圾污染日益突出。

2.2.4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很多经验证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据统计,环保投入如果能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1.5%可以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如果达到2%~3%可以逐步改善环境环境。

我国在“九五”期间,用于污染防治的投入还占不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如果说我国环保总投入不足的话,那么农村环保投资更是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市(县)农村环保投入均为空白。

2.2.5建筑垃圾焚烧

在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很多施工方的做法是进行露天焚烧,由于建筑垃圾成分复杂,产生大量的有害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大气水和土壤。

2.3农村社区化建设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农村环境造成了一系列恶劣影响:①与农药化肥污染形成复合污染,直接危害了农村地区人群的健康;②导致酸雨面积扩大,伤害林草和农作物,从而造成土壤资源退化;③二氧化硫等直接危害农作物叶片,导致农业产量降低。

水环境污染对农村的发展同样带来了恶劣的影响:①水污染使水产养殖的质量降低;②降低了水的使用价值,从而造成农村水资源的紧张或缺乏;三是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难以达到,易于引发某些恶性疾病,危害人们的健康;

土壤污染则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作物的污染、减产;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品质不断下降。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

3.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解决方案

由于“农村社区化”建设在中国还是一项新兴的农村规划模式,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而且有关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这项工程所关注的重点是农村社区规划工程的进展,而对于在建设过程中的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不太重视,使其成为一项重大的隐患,久而久之,它所造成的影响会逐步扩大,造成农村地区环境污染更加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通过对很多地方“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

3.1遵循有机更新理论

“有机更新”理论是吴良镛先生对北京旧城规划建设进行长期研究,在对中西方城市发展历史和理论的认识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的,主张“按照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顺应城市肌理,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探求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在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样如此,我们应该按照农村的内在规律,整体把握农村的细胞和农村组织更新的有机性以及更新过程的有机性。顺应和摸清农村社区化的机理,使农村社区化的建设“绿色推进”。

3.2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在农村,由于接受程度的限制,其环境意识普遍淡薄,导致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对于工程和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处理不得当,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冈此需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在农村社区施工处,宣传新型生态文明的观念;其次,开展一些环保科普知识讲座,提高农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一种良好的保护环境的氛围。

3.3组成“农村社区化”施工环境保护监察小组

由各部门选派一些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定期组织进行突击监察,确保施工地不是只做表面文章;进一步明确部门、乡镇、村委会、农民群众在社区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责任。形成“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配合、乡(镇)村积极运作、农民主动参与”的推进工作联动机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使农村社区建设绿色推进。

3.4国家对农村社区建设进行合理的环境规划

我同农村社区覆盖面积广阔,且东部、中部、西部等各地的农村社区环境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我们的环境规划具有一般性,不能因地制宜。因此,应该根据各地区本地的特点进行环境规划,尽量使各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初始状态,使农村社区建设不加重地区的环境污染。现在,注重的是社区建设完成后的环境规划,而丰十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管理体系尚是空白。而且.设立的环境保护部门,县一级环保机构是最低层的环保机构。因此,应该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设立在农村社区的分机构,完善有关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的法律条例。

3.5绿色选材

对于农村社区化建设中使用的材料,应尽量做到绿色环保;合理选址,对于农村社区建设的选址,尽量远离耕地,避免垃圾直接丢弃在农田,造成污染,并且离村子的距离不要太近,以免加重噪音污染;积极发展新型的生态农村社区模式。打造以绿色环保为主题的建设模式,在施工的过程中始终体现绿色环保的理念,形成绿色园林,加强环境保护。

3.6借鉴成功的城市建设环境管理制度

城市的环境保护体制已经趋于完善,对于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城市建设的环境管理体制,对成功的城市环境管理体制进行分析总结,结合农村当地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找出适合农村社区化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

3.7加强技术防治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做到科学技术化。①粉尘材料运输应限制高度,且表面喷洒水并覆盖,防止扬尘污染;②施工、生活和办公区道路硬化配备专人洒水清扫,以控制扬尘;③灰土集中过筛、拌合并设围挡,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在废水处理方面。修建I临时沉淀池,生产废水应首先排入沉淀池,严禁直接外排;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废水收集没施、处理设施均需采取防漏隔渗措施,生活污水应与施工废水一起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对油漆、油料等易污染的化工材料分类存放,配备沙土、铲、托油盘等防止泄漏引起化学污染;水泥、黄沙、石灰类的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淋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工程中抛洒的上述建筑材料,以免这些物质随雨水冲刷污染附近水体。

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制定垃圾分类收集的奖励和处罚规定,提高施工人员对垃圾进行分类的积极性;拿出专项环保资金,加强对垃圾的处理;制定有关保证和促进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推行的法规政策等。

4.结语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范文2

关键词:湖南省;水环境保护;投融资

一、问题的提出

(一)水污染问题是影响湖南发展的关键因素

纵贯湖南省境内的湘江、资水、沅江、澧水“四水”和“八百里洞庭”的水资源,造就了历史上的“湖广熟、天下足”,是湖南省的生命之源。然而,因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以及一些人为的破坏,特别是随着湖南省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城镇化加快以及在此过程中相应的预防、保护、治理措施不到位,湖南省的水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2007年环境监测中心在全省主要江河上设置了水质监测站点132个,监测河长5540公里,比2006年增加监测河长1154公里。根据监测及分析,全年Ⅱ类水质河长1481公里,占监测河长27%;Ⅲ类水质河长2479公里,占监测河长45%;Ⅳ类水质河长410公里,占监测河长7%;Ⅴ类及劣Ⅴ类水质河长1170公里,占监测河长21%。污染河段主要超标项目包括粪大肠菌群、总磷、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溶解氧等因子。这说明湖南省局部地区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局面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和治理,水资源保护任务依然艰巨。

(二)投融资问题是湖南省水污染治理的关键

水环境是湖南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花大力气彻底解决湖南水污染防治工作。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加强环保部门对工业污染企业排污的执法监察;从行政角度加大力度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保证运营;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的保护本身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湖南省的水污染防治,属于典型的跨地区水域污染治理,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资金投入的需求量也非常大。水污染防治的投资渠道及治污工程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是湖南水污染治理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水瓶颈”。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投融资机制正发生结构性变革:单一的筹资渠道逐步转变成多种渠道,单一的投资主体逐渐为多元化投资主体所取代,我国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呈现出多渠道、多元化的格局。

(一)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资现状

湖南省水环境污染治理投入2003年为516013.88万元,占省GDP5010.95亿元的1.03%,2004年为722419.4万元,占省GDP5612.26亿元的1.29%,2005年为899138.8万元,占省GDP6468.64亿元的1.39%。经省人大提议,湖南省2005年到2007年实施的“环保3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在3年内对省内水环境实施92个重大环保整治项目,3年投资287多亿元。

(二)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融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湖南省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和生活垃圾产生量也日渐增加,预计到2010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年污水排放总量将达到20亿立方米,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将达到1000多万吨。而目前湖南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难以满足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基本需求,为解决这一矛盾,湖南预计投资186亿元,力求到201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省规划出“十一五”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共154个,总投资达325亿元。为解决湘江流域7市污染问题,“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拟安排在湘江流域的环境治理重点项目有108个,总投资244亿元。此外,为加大对工业污染最集中、最严重的长株潭地区污染防治力度,“十一五”期间,拟在长株潭地区实施环境治理重点项目36个,占全省项目总数的23.4%,总投资149亿元。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建设的重要期间,投资需求大。目前,湖南省水污染治理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中央财政投入;湖南各级地方财政投入;污染企业环保投入,我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对企业污染治理的强制性规定,便利污染企业的治污资金形成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之一;排污费收入;国际贷款。

三、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总量不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由于水环境保护历史欠债多,各水域环境质量要达标,需加大投资力度。水污染治理资金缺口量大,其主要原因有:

1、融资渠道狭窄。受“环保靠政府”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水污染治理融资渠道单一,还是政府唱主角,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资本游离于市场之外,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和排污收费。地方财政受各种因素制约,投入不足,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排污收费项目单一,标准偏低,收费资源流失严重,收费金额很有限。

2、融资机制落后。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机制应该与经济体制相协调,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主要依靠市场化手段解决水污染治理的投融资问题,已是公认的大势所趋。但目前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仍然是其融资的主渠道,环境保护市场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3、融资权责不分。现行的治污投资体制没有明晰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环境责权和环境事权,没有建立投入、产出与成本效益核算机制,没有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使用者付费”原则,污染治理责任过多地由政府承担,企业和个人免费使用环境资源、环境公共物品和环境设施,没有或过少地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本和风险。

(二)治污投资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体制改革滞后

水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及运营效率总的来看还是不尽人意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投资的良好市场竞争机制。在水环保基础设施领域,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政府投资建设、事业单位管理运营设施的模式,这种政府垄断模式从制度上排挤竞争,缺乏效率。

污染治理的社会化程度低。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大部分污染企业都是自己建设处理设施,自己运行管理,较少考虑通过委托合同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效应,让专业化企业治理污染。由于规模不经济原因,中小企业采取“自己建设和运营设施”的分散治理模式也导致了投资效率的低下。而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服务业的发展又没有及时跟上,没能为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外部营运环境。

四、解决湖南省水污染治理投融资问题的对策

“十一五”期间湖南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关键取决于水污染治理投入能否及时到位,为此必须疏通已有投资渠道,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一)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资金总量

“十一五”期间是湖南省环境保护的重要时期,投资需求量大,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同期GDP的2.42%。只有建立基于市场的多种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负担环境保护费用的格局,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1、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形式。发挥环境财政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加大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环保的投入力度,并重点解决跨行政区的水域污染治理问题,从水域尺度统筹资金使用在加大政府对环保财政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区域水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从事环境保护的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以及企业的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多元化的环保融资机制,使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扩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解决目前环保资金紧张,投入不足的问题。

2、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除环保专项资金外,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治理等经费要逐年增加,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债和其他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资金投入。落实工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化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吸引国内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多元化、社会化环保投融资体制的建立,将改变目前政府作为环保主要投资主体的局面,为国内外的企业及个人、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政府等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市场。

3、形成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在多元化、社会化的环保投融资体制下,为各类环保投资主体创造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和服务方式,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选择直接的投资方式或间接的投资方式,也可选择两者相结合的投资方式参与环保投资。这样有利于环保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二)建立、健全水污染治理投资的市场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明确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法律地位。尽快修订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谁污染、谁负责、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明确工业企业可自己治理污染,也可委托专业化的治污企业来治理污染,明确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相关法律责任。污染治理市场化后,针对不同的委托方式,都能找到法律的责任主体。

2、创新污染治理市场机制。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深化水域内废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建立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融资机制,无论是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还是城市污染治理设施,其建设和运行都应按企业方式来运作,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现产权的股份化、投资的多元化,明确投资者之间的责、权、利,增加污染治理投资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在污染治理领域引入“特许经营”模式,将污染治理特许权给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化污染治理公司,鼓励专业化污染治理公司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等,吸收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跨入污染治理领域,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3、转变政府在环保领域的职能,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因外部性的存在,企业生产和个人生活消费对所处的环境的污染,导致市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失灵,这就需发挥政府的作用,用政府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不足。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的应是裁判员的角色:健全监管体系,实施严格的行业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开、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率。

参考文献:

1、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Z].2005.

2、秦凤华.流域污染治理4500亿投融资探路[J].中国投资,2008(1).

3、赵鹏高.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与环境保护机制创新[J].宏观经济管理,2007(1).

4、马明丽.重庆市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范文3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范文4

【关键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管理;防治方法

一、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的应用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可以采集具有时效性、可靠性的环境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最大化的为环境监测与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依据。其是应用自动控制技术、数据通讯、数据库等技术,建立起完善的数字化环境监控体系。(1)数据传输方式。数据的传输一般是采用通讯公司的GPRS方式来实现的,该传输方式保证了数据的稳定性、运营费的低廉性的前提下,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2)数据传输特点。数据传输具有实时性强;可对监控点仪器进行远程控制、建设成本低;监控范围广、良好的扩展性;系统传输容量大;数据效率高等特点。(3)污染源监控平台的功能。监测项目类别的界面,实现废水监测、废气监测项目的归类管理;监测类别是对监测项目的一个具体诠释,对污染物和污染物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达到监测数据的要求;权限管理设置是完成对用户访问数据的授权

二.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管理

1、视频监控系统.目的是对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状态,检测仪器工作状态等情况的图像监视,对图像数据进行存储,同时将视频信息传输到地市监控中心及省监控中心。系统由摄像机、DVR(视频服务器)等设备,主要完成图像采集、编码和传输等工作。视频监控设备的功能要求。远程视频监控设备需长时间运行,处理数据量大,因此要求设备稳定性好,运行速度快,达到实时监控效果,需要考虑设备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为方便远程视频监控,前端的各种设备如:视频参数、支持的解码器协议要求、录像控制、报警功能等应实施统一管理。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旨在落实污染减排指标,强化监测和考核体系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国所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污设施,均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3、移动车载应急视频监控。(1)移动环境检测车。在环保部门制定的车辆上进行改装,配置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远端站、350M警用无线集群系统、处理系统等辅助设备,是应急指挥系统的远端移动信息采集平台。(2)5.8G扩频数字微波系统。无需频率申请,系统可靠性高,传输能力强,安装使用灵活方便。(3)监控中心站显示系统。(4)广播系统。在应急通信车上完成现场的宣传广播和喊话。

4、工况在线监控系统。此系统的建立可以对企业污染治理实行全天候监控,对无组织排放污染源进行有效地定量控制,同时弥补视频监控由于夜晚光线不好的难以取证的不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该系统由传感器系统、采集系统、信号分配系统、存储系统、传输系统、中心数据系统平台组成。用户根据需要对现场设备进行配置,对检测频次、通讯延迟、报警参数、通讯参数等各种参数进行设定,并在中心系统平台上显示及控制。

5、其他措施.对于一些不具备条件实施在线监测管理的污染源,比如,小型企业,农业,固废等,我们通过污染源调查、污染源评价和污染源控制来完善污染源管理。其中污染源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掌握污染源的变化趋势和污染物消长规律,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可以监测量变化趋势,同时采取相应对策,减少和控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通过污染源调查,可以找出一个区域或一个工厂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资源、能源及水资源的利用现状。为企业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加强管理指出方向;为区域污染综合防治指出防治什么污染物,在哪防治;为区域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科研提供依据。污染源调查是污染综合防治的基础工作。

6、监控方面的日常工作.监控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前端情况的掌握、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理、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环保相关业务的支持等等。(1)企业前端情况主要包括:装机容量,机组情况、机组运行负荷、发电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治污工艺、排放口基本情况、设备检修等等。(2)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理主要包括:数据掉线处理,数据异常处理、数据超标处理。(3)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包括:联网情况统计、数据传输情况统计、超标分析,总量分析、异常情况分析等。(4)环保相关业务支持包括:环境监察部门、污染控制部门、环境检测部门等提供相关的业务支持数据。

三、环境污染源的防治方法

环境污染源研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大气污染源.(2)水污染源状况.(3)固体废物污染源.(4)种植业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5)畜牧养殖业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等等。以下就主要防治方法进行分析:

1、针对水体污染的防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尽快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过程控制的战略转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综合治理点源、面源和内源污染,高度重视污水再生利用。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

2、大气防治方法.(1)加强大气监测,大众媒体监督;(2)促使企业进行工业改造,加大环保投资;(3)控制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4)选好树种,搞好卫生防护林的营造与管护。

3、固体废物的防治方法。(1)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名环境保护意识;(2)逐步推进固体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3)实行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排放许可证制度;(4)积极推行ISO14000生命周期思想。

4、土壤种植业的治理方法。(1)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2)积极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3)普及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农药用量;(4)积极回收农膜,大力推广新型可降解农膜;(5)依靠科学技术,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5、畜牧业污染治理方法。(1)合理加工日粮,在饲料中减少使用含硫矿物质如硫酸铜和硫酸铁,可降低含硫臭气;(2)添加酶制剂,消除相应的抗营养因子,补充动物的内源酶,提高饲料转化率、减少排泄物;(3)粪便能源化和肥料化,畜禽粪便可以作为沼气池填充原料,经发酵后的残渣返田增加肥力,改良土壤,防止土地板结,减少化肥的用量。

结束语

当前污染源污染日益加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颁布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源污染,但是仍然需要相关人员继续探讨污染源的监控及其防治方法。通过合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模式和自动监控管理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脚步。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Z].2008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范文5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改善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坚持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和推进道路交通扬尘、建筑施工扬尘、物料堆放扬尘、锅炉烟尘、汽车尾气等专项治理相结合,促进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大气污染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坚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坚持统一监管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年11月底,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降低,大气环境得到有效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有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加强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对原料堆放场地和生产过程中的扬尘点采取抑尘防尘措施,有效减少粉尘排放量。加强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上高污染项目。

(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整治。加大督导力度,加强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在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主要路段增加清扫、洒水频次,各类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加强散体物料和余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控制,对运输渣土、煤炭、灰土、沙石、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洒或泄漏,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清洗装置,防止车辆运输扬尘污染;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要集中力量开展对州大道等主要交通干道的运输扬尘治理,规范交通秩序,减少扬尘污染。

(三)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建筑施工场地管理,每个建筑施工项目都要制定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所有施工现场要采取洒水、遮盖、围蔽等措施,保持整洁,有效降低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

(四)物料堆放场扬尘污染控制。清理整顿县城区和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所有物料堆放场地,严禁违法占地和乱堆乱放。加强物料堆放场地的规划和管理,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商户按要求建设规范的物料堆放场。督促所有堆放场采取有效的抑尘、防尘措施,防止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五)燃煤锅炉污染整治。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污染专项整治,凡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地方,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逐步淘汰,采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到的区域,可暂时保留燃煤锅炉,但必须使用高效除尘和脱硫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县城区高铁沿线污染整治。加强县城区高铁沿线南侧至州大道北侧区域管理,对废弃厂房进行清理整顿,对该区域物料堆放场按照要求进行整治,对该区域道路进行硬化、绿化,各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杜绝乱堆乱放。

(七)县原店镇寨根村刚玉企业污染整治。认真核查该区域内刚玉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停产整改,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限期治理或整改。对原料、燃料、固废等物料堆放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对生产过程中各扬尘点进行排查并采取措施减少扬尘。加强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督导所有物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严禁物料抛洒,物料运输车辆出厂前对车体进行冲洗,减少物料运输扬尘。进一步加强防尘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逾期整治不到位、或没有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八)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强化机动车尾气的检测管理,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方可办理机动车定期审验等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大力开展车用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车用燃油品质,逐步提高车用燃气率。

三、职责分工

在本次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能:

(一)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和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物料堆放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三)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和城市垃圾污染控制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产能依法予以淘汰、取缔。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物料堆放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八)供电部门:对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次整治工作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按照科学发展、保护环境、改善民生的要求,认真抓好区域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成立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及时召开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和研究部署。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计划于年8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注重协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整治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范文6

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为指导,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大力消除污染隐患,着力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全面推进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三、整治对象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含试运营)、有环境污染风险、对区域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业企业。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工业废水污染整治内容。

产品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存在水环境污染风险;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区域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得到落实,或有治理设施但不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不健全、不具有操作性;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未按照法律、规章落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内容。

废气排放对区域环境已造成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落实;未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治理设施或已安装治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等。

(三)固体废物(含危废)污染整治内容。

矿山弃渣场、有色金属洗选尾矿库、水利水电建设渣场、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含临时渣场)选址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合法、渣场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渣场建设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基本要求等。

(四)整治要求。

“三项整治”中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工业企业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污染纠纷和投诉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含危废)治理和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到期未完成限期改正或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故意和恶意排污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和排污费稽查结合“三项整治”一并开展。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环境保护“三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海波*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兴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蔡志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长

祝攀峰四川*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整治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2月1日~2月28日),调查摸底,确定具体整治方案。

各县(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并于2月28日前把调查摸底结果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整治领导小组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并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确定具体整治要求和方案。

(二)第二阶段(2010年3月1日~10月31日),进行集中整治和执法检查。

重点整治企业必须按整治要求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整治企业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

(三)第三阶段(2010年8月~10月),开展验收监测。

各县(区)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通过整治后验收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

(四)第四阶段(2010年11月)总结和建章立制。

在总结整治成效的基础上,提出长效管理措施,明确各县(区)及相关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下达有关目标责任,确保污染源不“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