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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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责任成本;企业施工;管理制度;企业效益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由于现代企业经营的模式,诞生了现代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方式。它是企业提高自身效益和竞争力的关键。这种管理模式转变了传统事管人模式,实现了科学的量化精细考核,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将企业成本管理这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灵活管控,企业因此将在激烈的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责任成本管理的定义和重要性

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内涵是,在理论机制和模式的引导下,将工作内容中的成本责任分解成不同性质的部分,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应为目的,使用不同的的控制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分析、分解和考核等内容。施工企业的责任成本管理内容是责任者负担一定的可控制成本负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于施工中的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调节。由此我们了解到,企业施工责任成本的管理其实是一个调配各方生产要素(包括企业员工和工程材料等),在不同经营思路指导下,与企业的目标紧密联系,逐层分解到管理岗位,实现企业成本在管理范围的降低,出现企业盈利最大化的效果。企业责任成本管理在分工上有就具体划分:全部成本的控制是项目经理的责任,其他岗位的人员也有自己相应的责任成本。(图1为企业责任成本管理流程图)在各个责任成本控制中,最难控制的是责任人的可控成本。如果能管理好责任人的可控制成本,企业责任成本管理难度就大大降低。

图1 企业责任成本管理流程

企业责任成本是企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员工责任意识提高。通过责任成本管理,抛弃旧的管理模式和思想,员工为了降低职责范围 内的成本而努力,控制成本意识增强,整个企业整体成为一个成本可以有效控制的整体。员工素质逐步提高。结合合理的奖惩制度,每个岗位的员工都为企业责任成本形成竞争氛围。

另外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这种环境下,做好企业责任成本的控制,毛利率大大增加,经营效益提高。工程在“成本”和“质量”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企业施工实际成本逐步降低的同时,工程质量一步步提高。

二、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问题

1、责任成本意识需增强

以责任成本意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体系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但是在企业责任成本管理中,更多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1]主要原因是责任管理意识的缺乏,把责任管理当作一个口号、一种表面工作来做,没有切实去感悟领会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不少员工在吃“大锅饭”。对于施工现场的物资管理缺乏责任心,对于可以利用的施工材料忽视了二次利用的价值。这些小细节,加大了成本压力。企业需要良好责任成本控制氛围,员工要在思想意识上对于企业责任成本控制付诸有效行动。

2、预算编制不合理

预算是决算的先决条件,合理成功的预算将施工规模和物资价格包括土建成本和消耗情况,一体化计入成本管控体系。在预算编制上完成对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当下的企业责任成本管控不重视前期预算的重要性,在设置中也缺乏对于弹性成本责任的预留。有些成本是可控制的有些是不可控制的,若只把预算和考核作为工作重心来抓,忽视了员工责任成本的性质,在不可控制成本上对于员工进行强制考核,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积极性随着降低,影响整体的企业责任成本管理效果。

3、缺乏有效考核标准

因为可控制成本和不可控制成本的存在,对于员工责任成本的控制就需要一个科学的考核办法。企业现行的责任成本考核制度比较“宽泛”,大多数是在众多有施工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根据自己在工程施工方面,日积月累的经验总结而成,合理程度有限,未能对员工在特殊的工作条件下,有效完成。如果长期这样下去,责任成本的考核也将成为一个“走过场”的存在,对于企业的促进效果无法有效发挥。

4、考核体系充分利用

责任成本要达到的效果是在各个职工的责任岗位降低责任成本,最终达到企业成本的整体降低。责任成本的考核需要与个人各方面的利益挂钩,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对于员工积极性的鞭策。合理的考评运用机制,奖惩分明,对于重心成本与责任成本之间的差距进行有效分析,在利用合理的考评与实际待遇状况挂钩,才能将考核的影响彻底推送到员工身上。减少员工积极性挫伤、满肚怨言的情况。

三、责任成本管理对策

首先,管理理念的更新。责任成本的管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文化作用功不可没。对于企业责任管理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重视意识,对于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企业文化大力推广。

将责任成本具体责任分管到个人,落实到每个施工细节。明确中心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距,对于超支和结余实行严格控制,鼓励进步,鞭策后进。同时要在管理中心管理人员的素质上加大人才的选拔,拥有高水平责任成本编算能力。为责任成本控制的实现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监控数控库建设。由于施工项目具有特殊性:工程繁琐、施工周期长、野外作业、方案频发调整,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数据库来对于管理进行记录总结。定期对于目标成本和责任成本之间的数据分析。将出现的现象原因进行总结汇报给上级。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进行调节,对于意见标砖进行修改。通过数据库的分析,使变动因素,如原材料价格调整,与相应的预算合理变动。调整幅度和额度灵活变动。需要强调的是预算的权威地位要保持,有一个核心来参考,上下浮动,不脱离主线。

再次,建立弹性预算制度。合理的成本责任是员工完成责任成本自责任管理的依据。标准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要保证企业利益的同时兼顾人员的积极性。也是保证效果目标上实现的有效基础。在弹性预算制度建立上,首先要对工程的项目全方位管理。结合事前、中、后的各种施工要素,保证成本预算的科学化。其次,对于预算细节进行细化。可行的考核制度,避免笼统的预算细节,责任成本预算来源于责任中心。在人员责任成本管理上要有弹性制度的存在,准确处理临时出现的特殊的责任预算成本问题,保证相对权责的实现。

最后,健全双通管道。对于员工的考核时一个双通的管理。以便管理总部了解到各个环节实施细节。通过员工的责任成本管控表现,实现其定期考核的奖励的回报。定期考核的兑现,要采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2]充分调动职工自主性和积极性。采用量化的考核原则,以本月工程量为起始标准,对于预算的单价进行责任编制。与已经发生的成本进行对比总结,最终在最佳点实现责任成本的管控。在双全管道中,也要考虑到超支差的来源,是否是因为不可控制成本的原因。将不可控制成本的原因进行向上的反馈,及时调整,以免挫伤职工积极性。

结语 企业责任成本管理是一个综合体系,出现在决策、前期、施工、竣工、交付的各个阶段。[3]从管理观念上进行更新,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合理的数据库进行问题的分析解决。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管控操作局面。实现了企业责任资本和职工个人责任资本管控的双向实现。达到企业降低施工成本,同时提高施工效果的目的,达到降低企业施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方永利.推行责任成本管理.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J].财务与会计(建筑企业增刊),2009(12―13).

人事管理细则范文2

摘要:为什么人力资源管理会存在管理的标准化模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型到底有几种,企业管理者如何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型?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人力资源 管理模式 选择因素

面对公司内不同的个体,要想建立一套适合大多数企业的管理模式非常困难。管理学家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研究发现,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这些相似的管理模式在经过系统化的梳理后被管理学家定义为常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换就种方式说,就是适合多数企业的管理模式。企业可以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的影响条件,对公司进行全方面的考虑,从固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选择一个适合自己企业的最优管理模式。

 

一、从经验中总结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人力资源管理虽然存在一些被认同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个人之间存在的性格差异化,很难说常见的模式能够适用所有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管理者要想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就必须先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要把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看成一种可以按部就班的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给管理者提供的只是一个大的管理框架。企业要将这一管理框架同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地结合,帮助企业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和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许多企业家认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就是通过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适合企业自身的一套管理系统。如果非要对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划分的话,那么就只有两种:一种是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最佳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另一种是没有帮助企业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的非最佳管理系统。企业内部想要构建出一套最佳的管理系统就必须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进行一个合理的定位,比如以市场为主的企业,可以选择市场导向型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控制为主的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就可以将管理的重点侧重于对员工的控制等。

 

西方的一些管理学家认为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不存在的。他们认为人是管理目标中最特殊的个体,企业管理者不可能从前人的经验中找出对人管理的适用模式,企业家只能通过经验找到一只适合的管理系统。西方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最常被提到和用到的就是哈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哈佛模式从六个不同的方向对企业内部进行考核,对各种因素进行评估,最终帮助公司确定是否是适用于哈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通过总结管理方法对企业的长期影响以及不同部门的反应情况来衡量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是否适用于企业的实际情况。除去哈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外,西方还存在四种管理因素的盖斯特模式和以增强员工信念的斯托瑞模式。

 

二、从实践中对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进行划分 

企业实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初衷都是想通过管理质量的提高,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从实现企业的经济增长出发,企业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一、通过企业内部管理的改革,实现企业现阶段的经济增长,帮助企业获得大量的发展资金;二、企业高层管理者从战略角度出发,通过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的管理,实现企业未来的快速发展。这两种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决定了企业不同的管理模式。从管理的内容上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了对人员的个体管理和对组织的整体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工作针对内容来看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将内部视为管理重点的企业可以使用内部性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针对一些对专业人员工艺要求比较高的企业,宜采用专业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更人性化一些。

 

三、影响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

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一定要与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相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不能脱离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者充分地对员工的日常行为和活动进行观察,找出一些多数员工都能接受的行为准则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管理者要将人与公司充分地结合起来。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将人的个体行为同公司的总体利益相结合。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要充分结合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经营的范围、企业的规模、员工素质等,建立既能让企业员工适应又能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增长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现在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研究还在进行中,许多不同观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也被陆陆续续地提出来,企业想在众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找到完全适合自己企业的最佳管理模式基本不可能。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群体是自身差异化非常大的个体,一个通过经验总结出来的管理模式只能为企业管理者构建出一个发展的方向或者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企业管理者要经过对实践的不断总结,对框架的不断修改,才能帮助企业建立一个最佳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勇,赵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研究[J].经济纵横,2010(10)

人事管理细则范文3

最新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三十条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第三十一条 开户登记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三十五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二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四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六条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第六十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20xx年。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 罚 则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开户登记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式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监制。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人事管理细则范文4

摘 要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加强责任成本管理是施工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课题。在施工企业中,进行责任成本管理,是提高核心竞争力关键。本文首先概述了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概念和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施工企业 责任 成本管理

一、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责任成本管理指的是,施工企业根据“谁承担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成本管理进行集中控制,让相应的责任人成为成本管理控制的主体。从这个定义本身来看,我们不难看出,责任成本管理主要是“责任到人”的形式,先确定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人,再对企业进行全面的成本管理[1]。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根据施工成本的不断变化,对责任人进行控制,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对责任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对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进行责任成本管理和控制,有诸多方面的作用和好处。首先,可以实现企业经营理念的更新,促进企业更长远的发展。其次,施工企业实行责任成本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增加经营收入,还有效推动企业的管理体制,加快企业机制的改革和发展。第三,责任成本管理可以将责任人和一线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集中力量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反过来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进行责任成本管理可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水平,真正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成本管理意识薄弱

在责任成本管理方面,很多施工企业存在“三化”现象:责任成本意识薄弱、责任成本管理软弱、成本管理行为缺失,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和全方位的成本控制[2]。同时,责任成本预算编制不及时、不科学,也是责任成本管理意识薄弱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责任成本管理执行不到位

施工单位与其它单位之间没有实现有效配合,各司其职,各扫门前雪,不积极参与到成本管理中,责任成本管理把控不够。

(三)忽视责任成本管理过程的控制

有些施工企业的责任人认为财务成本管理单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种观点需要得到纠正。成本控制需要在生产的各环节进行把控,从设备的选购和物料的运输等方面,都需要严格的成本控制。

(四)成本管理控制理论和技术方法落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化手段也越来越多利用到财务成本管理中来,但是很多施工企业仍采用传统落后的方式,未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各部门内容共享和积极互动,未构建财务成本管理系统,也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传统成本管理,内容僵化、方法老旧,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和控制,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有很大的阻碍作用[3]。

(五)责任成本管理业绩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

责任成本管理相应的考核与监督机制不完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这些机制也一成不变,无法适应企业不断变化的发展要求。

三、加强施工企业的责任成本管理

(一)增强全员的责任成本管理意识

施工企业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首要的是强化责任成本管理意识,提高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只有意识到成本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性,才能将成本管理与控制贯穿到各项施工项目之中。企业组织员工进行责任成本模拟管理,明确自己的责任,增强员工成本管理意识。

(二)编制切实可行的责任成本预算,明确编制程序与关键

企业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成本预算,避免预算过高或是过低。制定的预算,一方面要满足项目正常运转,另一方面要具有弹性,满足施工管理的要求。另外,企业要明确编制的程序和关键,保证责任成本管理实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保证责任成本管理有章可循。

(三)提高责任成本管理的执行力

首先,要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为施工企业的责任成本管理提供前提条件。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进行责任成本管理的前提,施工企业要制定精细化的目标管理和阶段管理,将成本管理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各个施工项目之中。通过财务制度规定财务人员的工作,同时也对施工的工作进行规范。

其次,施工企业要加强责任成本控制,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统计分析系统,对生产部门的各项指标和数据进行科学管理和分析,对真实、准确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企业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行之有效的责任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三,施工企业要加强责任成本管理的反馈控制,不断循环提高责任成本管理水平。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对责任成本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及时进行问题的解决,实现良性互动,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执行企业的全方位成本管理

要实现施工企业全方位的成本管理和控制,要进行事前计划、事中监督和事后的控制,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加施工企业的综合效益。

施工企业的责任成本控制需要各部门和全员参与和控制,首先,施工企业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成本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成本管理效果的好坏;其次,施工企业要做好责任成本目标的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第三,施工部门与财务等部门之间要沟通配合,及时做到信息的互通,互相配合,实现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目标效果;第四,施工企业内部的一般职工对每项费用的支出和工作成果,都要反映到成本管理中来,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

另外,施工企业要将成本控制主要放在技术部门和成本管理部门,通过提升技术水平来有效减少材料费用的投入支出,降低折本的损耗,可以有效进行成本管理。

人事管理细则范文5

在人类文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很多职业的特点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当然这些变化的职业中也包括秘书,秘书以不再是单纯的端茶倒水的角色,现代秘书的工作重点由相对单一的事物服务转变为事物与参谋并重,其工作方式也变得更主动,而秘书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又决定其收集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因此能否处理好人际关系已经成为评价秘书的重要标准之一。

人际关系是指社会成员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人们彼此之间的心理相容度和情感靠拢度。在人际交往中彼此之间加强了解增进信任,增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实现团队利益的最大化。秘书人员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力于其工作的展开,这样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使整个团队充满活力,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可以使工作的人心情舒畅,这样的结果是任何团队领导都希望看到的,这就要求秘书人员能够积极正确和谐地处理好人际关系,坚持必要的原则。

一、坚持广泛性的原则

秘书的人际交往是多层次的,需要同社会中形形的人打交道,这种交往会辐射到工作中的一切领域,其中包括秘书人员与上级的联系,与同事的联系,与下级的联系还包括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联系。秘书人员的人际关系没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这是其工作的职责决定的。领导因分工不同,性格、修养、学历也存在着差异,这就要求秘书人员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这样才不会使信息在沟通中出现偏差,将上层的信息准确无误及时地传达到下级。在上报的时候要把信息客观准确全面地汇报给领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上下级对同一问题的观点、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战略、战术上都会存在差异,这时秘书需要做的就是缩小分歧协调关系,找到切合点让自己成为上下左右联系的枢纽和信息中心,这就要求秘书人员能够处理好其中的各种关系,储备丰富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

二、坚持真诚和宽容的原则

真诚是建立人际关系最基本的要求,秘书在人际交往中“诚而有信”会得到组织领导的信任,同时也会赢得他人的信任,从而更好地发挥自身价值。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在工作中时常会和同事产生误会,甚至是小的摩擦,如果处理不当会使矛盾升级造成不必要的危害,这就要求秘书人员拥有“海纳百川”的胸怀,用真诚和宽容去打动对方,当然宽容并不代表无限容忍,要以整个团队的利益为重,那些只顾蝇头小利而吃不得半点亏的迟早会被同事疏远,而在个人利益上做一点牺牲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结果,这样换来的是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坚持这一原则的最好方法就是微笑待人,微笑是友善的信号,它会为你赢得良好的形象,让你更具有亲和力,在同事之间建立一个和睦的气氛,这样也能够树立团队良好的形象使交际变的更加容易。

三、坚持谨言慎行的原则

办公室是一个敏感地带,秘书身处其中要尽可能的观察周围同事是如何做事的,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切忌言语张狂、口若悬河,即使你十分健谈也要克制自己,言语颇多可能会无意中出语伤人,也会给人一种不谦虚不稳重的印象。你的言谈举止是否适度决定着人际关系交往的成败。有时只做听众会让你的判断更清晰准确,少说或者不说会让你处在更有利的境地。秘书人员经常会临时扮演领导的角色,你的个人行为有时并不只代表你自己,不要做会被别人抓住把柄的事情。你的言行是他人评价你的依据,也是领导、同事是否认可你的重要标准。因此秘书人员必须时时注意言语恰当,事事注意举止适度。

四、坚持尊重他人的原则

尊重他人是秘书人员优秀品格的表现。真心的关心和帮助他人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关键所在,用爱心和同情心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缺乏爱心和同情心你就很难真正地认识和理解他人,这样也就无法做到和睦相处。当同事遇到困难的时候你要真诚地去帮助他,特别是那些与你有过分歧的同事,你表现出的高尚品格既赢得了他的尊重也会使你自己更具人格魅力,这也是化解人际关系矛盾的有效方法。如果有一天你遇到了麻烦别人也可能会帮助你。在办公室中不要妄加指责和批评同事,做到“对事不对人”,不在他人面前议论自己的同事。秘书人员在与同事交际中不要认为自己每天在领导身边转自己就比别的同事更有优越感,甚至是轻视他人,即使有时是无意的也会伤及他人的自尊,这样会影响到双方的人际交流。尊重往往会在细微的小事上体现,如一个迎送,一个问候等。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尊重,只有你尊重别人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这样就会为你的人际关系平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坚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原则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需要秘书人员自身拥有较高的整体素质,这样才能为优秀的人际关系纽带提供便利的条件。整体素质既包括业务素质更包括道德素质,突出的业务能力会让你赢得大家的认可,崇高的品格会让你更容易与人交际。在这里主要强调秘书人员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这两方面能力会直接影响到人际交往。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桥梁,也是人际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秘书人员在上传下达中是很有讲究的,多一句话或者少一句话在听者那里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对秘书人员的语言功底有较高要求,其中的尺度拿捏和分寸把握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慢慢积累。组织协调能力实质上就是管理水平,秘书人员拥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调节关系,统一步调会提高团队的工作效率,使整体工作能够流畅的运转,培养大家的团队意识和全局观,这就要求秘书人员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人事管理细则范文6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年检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