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例6篇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价值评估;风险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硕士;

宋跃晋,女,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日益凸显,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据统计,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8%,并且对其他经济部门还有间接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需要资本的支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握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同时,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16个省(区、市)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17个省(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辅导团队。各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构建融资平台,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先后推出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具体情况还成立了专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较2010年增加28%),3年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1年,我国共有21665项专利获得实施许可,1953项专利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仅占获实施许可专利数的9%,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主管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商业金融机构都做了诸多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推进仍然较为缓慢。

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以及放贷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其价值评估面临着诸多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在质押融资中对其价值的评估也具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仍然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存在巨大风险:

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一旦因权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而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导致过高估值。

(二)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赋予权利人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内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可见,知识产品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或技术路线改变而导致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又称强制授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一种许可方式。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3、市场化风险。很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他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协同配合,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会大大减弱,如商标权的价值与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息息相关。

4、侵权风险。主要是指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侵权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山寨产品”充斥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现象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权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能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流动性风险:一是是否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严重影响其价值;二是某些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依附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从而使得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极低。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专利利用率为86%,而其中96%的专利是由权利人自己实施的,仅有4%是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得以实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变现的困难。

(四)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也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其复杂性而言,仍然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应用,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附着性特点所选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就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计算简便,但与知识产权自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可见,从政策层面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采用市场法是理想的选择,但是它的应用则需要一个成熟、活跃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收益法是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从而得出其价值,它符合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要求,但其操作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建立系统的评估标准,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加强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它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权属的确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前景; 四是持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存续期限; 六是是否已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是否已产业化; 七是未来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八是强制许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 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学、会计等多学科领域,银行培养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术平台。同时,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成功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以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承担起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作出是否适宜贷款、贷款额度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对于为银行提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要公开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标准、估值的影响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场等背景因素、允许的估值误差度等,并承担因估值严重不准而给银行带来的贷款损失。

(四)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银行设置质押资产的出发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即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补偿。可见,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是第二位的考虑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企业的价值判断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研究开发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综合分析来进行的。据统计,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专利分布在中小企业中,银行向这些企业,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更多的是看中他们的发展潜力,银行应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方面的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为30 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为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为20分,四项指标加权得分必须达到70 分以上。可见,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与增长作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不仅可以保证贷款的投向,还可以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分为担保和再担保,担保公司资源分散,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的资信认同度也不高。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担保模式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问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依靠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天津市对涉农高技术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实行五户联保的联合担保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由县级政府成立担保中心,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方式对农户、信用社和开发银行提供双向担保。

参考文献:

[1] 余丹、范晓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防控[J].科技与法律,2010,(02).

[2] 苑泽明、姚王信.知识产权融资不对称性的法经济学分析[J].知识产权,2011,(02).

[3] 刘玉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资产评估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11,(02).

[4] 丁锦希、顾艳、王颖玮.中日知识产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基于创新药物专利质押融资现状的案例研究[J].现代日本经济,2011,(03).

[5] 仇书勇、龚明华、陈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9,(09).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2

关键词:上市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完善对策

一、引言

近些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数量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取得了快速的增长,特别是知识产权资产更是成了很多上市公司的重要构成,近些年主动披绿知识产品资产的上市企业开始增多,另外知识产权资产规模也在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止到2013年,已经叨叨了1510529万元,是1999年的12倍。另外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评估规则也开始逐步确立,这对于科学评估知识产权规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标准。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资产属于公司资产中的虚拟财产模块,因此在评估方面和规则方面如果存在少许的变化,就会严重影响其结果,而且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刚刚处于发展时期,还有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这些都造成了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此研究这些困难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就显得极为这样,而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二、当前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1.知识产权评估所面临的问题

上市企业对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着下面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对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视程度不够,有些企业存在漏评现象,因为我国很多上市企业在开始上市之前,往往急需要融资,此时没有很多精力针对企业的专利技术和著作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另外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有些企业存在故意漏评问题,比如在大小非解禁期间通过增大知识产权资产来拉动股价的目的。第二,部分上市企业对知识产权评估披露不够规范。上市企业需要依据会计准则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通过专业证券信息披露平台进行铺路,但是现在不少企业一方面没有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全面知识产权评估,另一方面披露不及时甚至隐瞒。第三,将知识产权评估价格当成了交易价格。知识产权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给予相关标准为企业提供相对科学的评估服务,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其知识产权的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的评估体系,因此简单的对等显然不利于提升知识产权评估的科学性。

2.评估规则及方法还有所欠缺

由于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在评估规则和方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评估规则不够完善。虽然《资产评估规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则性文件出台之后,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知识产权评估随意性的问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涵盖面相对丰富,这两个规则还没有进行很好的涵盖,因此这些规定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另外我国对知识产权评估的执业准则的制定也明显落后,从目前来看还是不能够满足当前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评估需求。第二,评估方法不够科学。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虚拟的无形资产,其价值计量本身就非常复杂,资产评估师需要结合自身的经验,再结合具体的知识产权特点,在评估的过程中参考当前的市场条件,然后选择科学的方法才能够得出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结果。但是部分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对于方法的选择往往不能够契合知识产权特点,导致评估结果相差较大。比如在专利资产评估方面,如果还没有通过这个专利技术研发产品,那么就很难通过市场表现来进行专利技术资产价值的评估。

3.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不够完善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第一,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多头管理或者具有部门垄断的现象。目前我国上市企业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主要还是有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通过管理,这自然和我国当前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密切的关系,可是这种多头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能够适应市场化深度改革的需求。这种多头管理容易造成不同主管部门构建自己相对独立的评估体系和执业准则,甚至为此形成管理垄断。另一方面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也造成了资产评估协会独立性下降,创新动力也会因此下降,从而造成行业自律的缺失。

第二,在行业管理层面,目前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师的个人素质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其知识结构相对简单,另外当前的知识产权评估协会自身的管理功能不足,地位相对边缘化,从而导致管理能力的下降。在评估师的培养上,虽然近些年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教育资源,但是不少资产评估机构中的评估师知识结构还是不够多元化,而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果相对单一的知识结构就很难综合分析出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从而不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水平。

三、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水平的几点建议

1.明确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企业在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的披露方面更多是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来呈现,这样就让上市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更多的灵活性,而这一点则有违上市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化和及时化原则。特别是当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构成占比越来越高的今天,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往往会对股价构成极大的影响,所以为了规避上市企业操控股价的可能性,就需要对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披露制度要进行明确,要将披露的规则具体到公告时间和知识产权明细、产权获得方式以及获得时间,到期时间以及评估方法、依据和账面价值,以及调整过后的账面价值以及评估价值,评估机构名称以及知识产权的评估目的等详细内容。

2.完善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完善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需要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评估规范。虽然现在有无形资产评估的规范以及专利资产的评估规范,但是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以及专利资产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而且随着我国开始向知识经济转型发展,在这个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上市企业资产构成中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高,所以针对知识产品这个重要的产权制定专门的评估法律十分必要,对此首先就要出台《资产评估法》,在这部法律中将资产评估的相关细节进行明确,然后再通过财政部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局等部门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制定一部《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然后再由资产评估协会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甚至为了进一步细化知识产品评估,可以指定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资产的评估规范。

第二,要优化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法。目前我国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相对单一,基本上是统一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来执行。因此我国在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要加大理论研究,从而完善我国针对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比如专利池和单个专利权这两个评估对象,都具有市场价值和价值以及价格之别,而且影响这两个被评对象的因素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对此就需要在探究这些不同因素的背景下选择相对合适的评估方法,才能够有效提升评估的准确性。

3.完善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经济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到知识产权评估的管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尤为必要。但是关键性的问题是在于管理的深度和监督的方式上。当前我国行政部门开始从之前的全能型政府逐渐向服务性政府方向改革,政府行政管理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清。不过我国上市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多头管理现象。而这一点无疑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造成不同程度的制约。但是如果要彻底将行政主管部门放开,完全的市场化,那同样也会造成监管缺失的问题。所以为了更好的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水平的提升,就需要促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转变,将过去的管理和主导转变成监督,加强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而不是一种微观管理。当然这种改革还需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不断完善和优化,从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水平。

4.提升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行业能力

要想提升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水平,关键还是在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评估能力。对此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促进提升:第一,提升我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独立性。虽然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将会占据上市企业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要单独成立一个知识产权评估协会,这无疑会造成大量的管理成本的浪费,事实上我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得到了非常充分的发展,那么可以基于资产评估协会的基础上,建立辖下的一个知识产权评估委员会,从而发挥知识产权评估规则制定和方法创新的功能。但是要实现这一点还需要减少行政主管部门要降低对产品评估工作的干预,另一方面评估行业协会自身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提升行业协会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主要采用的独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模式,主要采用归属于某家资产评估事务所,想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水平,关键还是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自身的能力。当前我国涉及到资产评估专业机构数量众多,但是很多规模都相对较小,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做大做强,这样也就很难提升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整体水平。对此需要从下面两个方面来提升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能力。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自身的内部建设管理,比如建立良好的事务所文化,倡导同样之间的合作精神,培养行业的全局观念,加强评估行业的责任意识以及平等的思想观念。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内部构件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以及风险控制体系和收益分配制度,通过制度的优化来促进评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就需要构建良好的公平竞争机制,鼓励同行之间的兼并和联合以及整合,促进行业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

第三,要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队伍的建设。因为评估师的综合素质的高低,能够对最终的评估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要想提升评估师的综合素质就需要从下面两点着手:其一,促进评估师职业素质的培养。因为知识产权评估会涉及到多种学科知识,比如会计学、财务管理、工程技术以及法律和各种行业的专业技术等,如果评估师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那就很难提升评估结构的准确性。所以一方面通过设置相关的资质考试制度,不同水平的评估师其福利待遇将会呈现明显变化,这样就能够鼓励评估师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还要加大社会培训机构的建设和交流平台的建设,让评估师能够据此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其二,要加强评估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因为知识产权评估主要是通过评估师完成,如果评估师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较高水平的道德,那么在评估结果上就可能出现明显的问题,所以加强道德宣传建设同样非常关键,并要制定严格的有违道德的惩处制度。

四、结语

总而言之,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为了有效提升我国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水平,就需要加大改革深度,创新管理,激活行业协会的创新活动,从而实现评估方法的先进性和评估规则的合理性,进而提升知识产权评估水平。

参考文献:

[1]杨志明.知识产权评估的支撑与研发[J].中国资产评估,2011(01).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 价值评估 评估方法

在21世纪这样一个知识经济大爆炸的时代,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完善评估制度,强化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实现知识产权充分运用的前提,对于知识财产超越物质财产而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含义及特点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就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从而为知识产权资本化提供决策依据的技术性活动。它具有评估难度大、主观性大、评估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准确性难以衡量等特点,这也是该制度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困境所在。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顾名思义就是根据研发该项知识产权的成本费用来评价和估算其价值的方法,一般应当包括原材料、劳动费用、宣传费用等支出。具体包括两种方法:一是历史成本法,即为创造某项知识产权所耗费的成本,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易于计算,缺点则是历史成本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导致计算所得的结果与市场脱节。另一种是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时条件下研发或购置一项相同用途的待评知识产权,扣除物理性、机能性、经济性损耗后的必须支出。这种方法虽然避免了历史成本法中的时间差问题,但是成本是机械的,不能完全体现知识产权的全部价值。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以现行市场的某种相似资产作为参照物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虽然相对客观,与有形资产交易模式也最为相似,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有性(独占性或垄断性),寻找一个相似的参照物则成为市场法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三)收益法

收益法更加侧重于知识产权的生产力,即未来能够创造多大的收益,并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从而得出评估价值。这种方法并未涉及到知识产权交易,更加公平合理。但受到未来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也具有较大的可变性,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四)比例法

比例法是以有形资产作为参照,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事实上,在绝大多数的专利权交易过程中,并非单纯地只有专利权的交易,往往还伴随着专利权的载体和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的交易。因此,交易各方可以在总资产价值明确之时,根据其中专利资产的比例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

由此可见,各种方法各有利弊,究竟适用哪种方法还取决于评估对象的性质和使用目的。同时,应当遵循综合评估的思路,善于将多种方法结合运用,从而弥补各种方法的不足,相互佐证,才能得出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困境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

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关规定主要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而这些规范一方面大多数是针对有形资产价值评估而设置,另一方面也仅仅是笼统的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进行规范,缺乏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较强的评估规则,其目前的立法状况与其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和作用极为不匹配。

(二)缺乏权威有效的评估方法

经过以上所述可以发现,现有通行的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甚至并不能有效的、准确的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此外,对不同类别、不同交易目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体适用哪种或者哪几种评估方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或指导意见,致使评估方法适用混乱,在各类方法本身存在弊端的前提下,“殊途”自然很难期待“同归”,评估结果的权威性、有效性也随之大打折扣。

(三)法律因素加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权利,拥有较多特殊的法律规定,因而在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待估知识产权的特殊法律属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评估时要考虑的法律因素不完全相同,一般共性的都要考虑其法律保护期限、能否续展以及是否被强制许可使用,而专利权则需考虑:专利权的法律状况与权利状况、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和独创性、专利权的风险等。

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出路

(一)明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目的

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质上就是一种主观思维活动,最终的评论结果也只是一个理论参考值而非现实价值,主观性是难以避免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就是要在这项行为自身所具有的主观不确定性和市场对其要求的客观公允性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尽可能地运用审慎、合理的评估方法获得一个能够让公众认可的评估结果。

(二)完善法律法规,出台有针对性的评估准则和规范

目前,尽快出台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行性的具体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于规范评估手段和市场,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具有重要意义。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定单独的准则规范,以更针对性的解决各类复杂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同时,对评估管理制度的规范也不容忽视,将评估师、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活动一并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形成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真正的使评估有法可依。

(三)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4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 风险 防范措施

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属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从而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此项信贷业务是国家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2008年以来,国家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先后在全国20多个地区开展试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可知,至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额逾90亿元,扶持中小企业近千余家,许多企业由此迈上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创新能力康庄大道。然而,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在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进一步探究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因素: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权属风险及质押物处置风险,提出行之有效的策略,对帮助银行正确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有效规避、分担融资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不同于银行惯常的有形抵押物,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来自法律、估值和处置三方面,具体涉及知识产权权属认定、技术替代风险、产权侵范风险、价值稳定程度、变现能力大小等诸多法律和技术问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还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尚不健全,权威评估机制凤毛麟角,不能精准有效地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相对于不动产市场,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存在着交易市场不健全、处置成本高的问题。2011年我国获得实施许可的专利项目共计21665项,而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贷款的只有1953项,仅仅占获许可的专利项目的9%。

由此可见,尽管政府主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开展了大量工作,但商业银行面对众多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申请却显得谨小慎微,亦步亦趋,其主要原因是与有形资产相比,许多银行在面对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对质押物的估值风险、处置风险等的驾驭能力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均持谨慎观望态度,质押融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

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家为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技部、证监会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对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尚不完善,部分制度存在瑕疵,知识产权作为融资贷款的质押品之一,其权属关系比较复杂,使得当遇到权属问题、处置问题等纠纷需要解决时,容易陷入执行难、审判难的境地;其次,专利、著作、商标权间交叉问题的适用法律亦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法律盲区;再者,在立法时,即应保障质权人利益,又应考虑出质人赢利需求,就必须寻求知识产权质押过程安全性和价值性的平衡点,实现两方利益的双赢。因此,设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不同版块,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认定机制、价值评估机制及质押物处置机制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估值风险

由于对无形资产价值规律的认识惯性,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被银行传统信息思维固化,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由于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其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这些本应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自发完成的任务和主动承担的风险统统转嫁于银行。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研究,特别是估值方法的实践应用研究尚处起步阶段,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参数使用等问题尚未得到准确定论,虽然在评估过程中可使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等多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均受到参数选择、市场信息获取及评估人员能力等因素制约,成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障碍。因此,评估机构专业性、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等知识产权估值风险成为质押融资时横亘在企业与银行间的最大障碍。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风险

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其所有权应属金融机构,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不确定因素,若知识产权在质押期内出现权利纠纷或因未缴纳年费导致失效,而金融机构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则其信贷风险将不断攀升;再者,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被替代风险也同样存在,若无知识产权审查部门及时提供有效信息,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对出质物有效性和保值度进行科学判断,从而难以合理规避新技术替代风险。

(四)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风险

对银行来说,无论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一旦风险发生,将质押物尽快进行交易变现是防范风险的直接渠道,而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则是银行关注的重点。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猛,许多知识产权具有一定时效性,其现时价值是否贬损成为银行的忧虑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由于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交易渠道尚不畅通,交易信息相对闭塞,交易手续耗时费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质物的变现能力;而知识产权变现时间长短、变现价值高低是银行信贷风险的决定因素。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许可、拍卖、出资入股等多元化价值实现机制,构建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金融机构与评估机构、担保机构、法律机构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出质物处置变现机制,才能真正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蓬勃发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完善出质物质押的相关立法,降低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类智力创造和创作成果的财产权力与精神权利,其种类亦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在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大类传统知识产权出质物质押融资制度的同时,还应关注商号权、商业秘密等新兴知识产权出质物的质押,完善知识产权出质物的类型。其次,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故对可转让知识产权权属性的理解应进一步扩大,并将出质物纳入可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体系。再者,相关法律应进一步明晰出质物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出质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合法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当事人的权益。

(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管理体系,降低管理过程风险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的意见》,设置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能力的评估机构,对已申请质押的各类知识产权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估;要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准则的指导下,针对知识产权的类型,有的放矢地制定针对性的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准则体系,如专利技术与著作权可以从有效性的角度评估其价值,而商标权、商业秘密则应从其商品在市场的盈利能力角度进行价值评估;要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准则的建设,就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方面进行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与企业业绩和发展潜力结合,得出客观估值;要加大企业知识产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的机制建设,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数据服务系统建设,为评估的准确化、高效化提供数据支持;要指导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充分关注评估报告披露事项,按约定合理使用评估报告;要加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业务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以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和流通。

(三)完善质押期风险预警系统,强化质权人的风险防范能力

我国担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前须进行登记,这就使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预警系统,有效防范知识产权归属权及替代性的风险成为可能。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知识产权动态数据库,及时已质押知识产权的相关状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按其发展形势及时调整知识产权风险级别,及时标注知识产权的替代信息,可帮助质权人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出质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监督,提升其对出质物的驾驭能力及风险防范能力。

(四)完善出质期管理制度,降低质权人的出质风险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效益,保障科技企业及金融机制的经济利益,要进一步构建已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机制,充分扩大出质人对已出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以便出质人在知识产权出质期内仍能利用其获得的赢利,当然出质人应就其使用情况及获利所得主动向质权人进行报告,并通过协商决议盈利资金是否需要提存;要构建出质知识产权出质补偿机制;当已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出现下降,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保值担保物,若出质人拒绝,则质权人有权对出质物进行变卖、拍卖等处置,并通过与出质人协商将处置所得提前清偿或继续提存,以保证金融机制利益不受损害。

(五)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市场,降低担保机构的出质风险

在知识产权融资意识薄弱、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的中国,政府应成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主要助推者,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指导、拨付资金等方式支持、资助知识产权的交易与变现;加强对交易市场的主体协调,组建适应市场需求的综合交易平台;加强对交易市场的支撑协调,组建由相关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参与的市场管理和监督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深入;加强对交易市场的资本协调,设立市场发展基金,培养专业人才,建立交易补偿机制,调动知识产权交易的积极性。当出质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将出质物及时变现是银行降低自身风险的首选途径,因此,还应构建质押物处置的风险共担机制,采用多方参与、协同工作的模式,由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银行等共同承担质押风险,在企业逾期还款现象发生时,上述各方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参与、推进质押物处置、变现工作,有效拓宽质权人质权变现渠道,有效解决由银行独自承担风险而导致贷款工作步履维艰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姜心怡,卢宇靖.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困境及对策[J].金融经济,2012(12)

2.陈莹,宋跃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控制[J].区域金融研究,2012(7)

3.齐盼盼,杨小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评价模型研究[J].会计之友,2012(9)

4.杨栋.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和防范.优秀硕士论文,2012.5

5.李增福,郑友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与模式构建[J].宏观经济学,2010,4

6.姜忠洲.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风险及评估方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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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5

[关键词]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知识产权;投资

对以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最早见于我国的《三资企业法》,外商依法可以知识产权投资,尤其是在我国大力提高外资利用率的今天,提高生产的科技含量,允许外商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资,以技术折价入股的方式能使合营双方有更紧密的联系,它可以积极地配合减少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风险,更加关注技术的使用和企业的发展,实现最大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外商以知识产权投资在现实中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分析解决,笔者选择较为典型的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分析研究。

一、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明确合营双方只可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明确地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排除在外。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将出资的范围从工业产权扩大到著作权。从理论上讲,著作权的财产性权利具有可估价的财产价值,也完全可以依法转让,尤其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财产,允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是适应时代要求,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科技生产力转化要求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也可以著作权进行投资。

其次,出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而我国新旧公司法均未对以知识产权出资提出上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对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实行了“次国民待遇”。综观当代国际投资法律规范,国民待遇原则虽尚未成为一项普遍原则,但仍是对各国国内法律制度最具直接影响的原则。我们需要取消对外商投资知识产权的“次国民待遇”,同时取消在税收上给予合营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分主体是内国人或外国人,取消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门槛,对以知识产权投资利于生产提高和环境保护的企业给予各方面的优惠和奖励,从宏观上加以指导。另外,出资知识产权瑕疵的责任分担有待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权利的使用范围、后续改进成果分享、成果的出资者是否应该保证该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地域等无明确的规定。责任的分担应本着诚实信用、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阶段不同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分担。在出资人股时,在要求出资者提供权利担保的同时,还要让其适当提供技术担保及相关权利担保。人股后,权利担保主要由成果出资者承担,技术担保原则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除非技术成果出资者有明显过错。

最后,外商以知识产权投资的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专有权还是使用权?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里的“财产权”指的是所有权、专有权还是使用权,《合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对此也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与一般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专有权”更能体现其独特性,知识产权出资实质上以其一定期限的使用费出资,转移的应是获利能力及相应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让公司像拥有物质资本那样来掌握和形成公司的独占财产权。出资方转移的和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使用费,其出资具有重复性。所以,知识产权出资并不一定以成果专有权人股,很多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且我国《公司法》已经明确可以出资土地使用权,所以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应该是可行的。但很多人认为使用权出资与《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不一致,这需要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消除争议和疑惑。

二、外商出资的知识产权作价问题

首先,作价的方式是评估作价还是协商作价。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合营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第三者评定”。这种冲突需要法律的明确,由于知识产权的评估作价较为专业,所以笔者认为还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作价较为准确。另外,从国民待遇的角度,也应该选择评估作价的方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客观、准确评估作出可行的、权威的规定。其次,评估作价的方法问题。知识产权的作价有较大的弹性。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原因,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没有同类参照物比照;它又具有时效性、相对性,会因时间的变化和竞争对手水平的提高,其价值不断增减。而且不同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也要考虑,这些都要求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应该具有适当性。另一方面,目前资产评估管理存在政出多门、法度不一的问题。一些行业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另搞一套评估管理办法,扰乱了资产评估管理秩序。并且目前评估业竞争激烈,利益驱动对评估的影响不容忽视,评估机构按比例从知识产权作价中提取中介费,这样为某些出资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需要加强评估的公正性。笔者认为,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承担连带责任,即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含有虚假成分,并导致出资人、公司利益受损时,评估机构应作为第二位顺序的责任承担者,向受损的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同一知识产权,不同的评估机构可能会作出悬殊很大的评估结果。为了尽量减少评估结果的悬殊,应当对作价方法提出明确、公示等原则性要求。作价方法的明确和公示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它可以防止出资者或者出资者之间的恣意评价,表明所适用的是适当正确的评价额计算手段。

最后,评估作价的误差补救。因为入股知识产权价值的不易确定性、收益的不易预计性等,所以公司章程所载的出资技术评估价额往往与该技术的实际价额有误差,此评估误差是不可避免的。从公司稳定性出发,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价额误差不显著的,就可以避免调整。新《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何谓“显著”,我国公司法只强调了“显著低于”,要是“显著高于”该如何?在西方资产评估较为发达的国家,成交价格一般在评估价格10%左右上下波动即视为评估价格是准确可信的。作为参考,根据实践及惯例,评估价格与实际价额误差在实际价额的10%以内均属正常,即该误差不具有显著性,无需调整;否则,需要调整。对于“显著高于”,笔者认为,应该由公司按照技术的实际价值及时地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资产是公司经营的基础,也是公司责任能力的重要标志,真实登记公司资产既有利于公司经营,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很大,应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的年度重新评估制度,以调整知识产权的资本数额,在遇到知识产权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应设立重大事项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赋予其他股东重新评估调整股权结构的请求权,以便适时进行利益调整。这样既能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能避免对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三、外商知识产权投资比例问题和对企业风险责任问题

我国旧《公司法》曾有关于知识产权投资比例的限制,《合营企业法》对此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主要的考虑因素有两个:一是在知识经济时代,货币资本与非货币资本的相对稀缺性已发生变化,货币资本的稀缺性降低,而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本的稀缺性却相对提高了,知识产权资本逐渐发挥支配作用,尤其是高新技术对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存亡,需要加大甚至取消其出资比例的限制;二是知识产权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过大,会增加投资的风险,进而影响到货币、实物出资方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妥善解决了这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取消了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保证了必要的安全性。因此,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不再有比例的限制。那么外商对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如何承担?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后,知识产权投资的风险转移到合营企业,实质上是有形财产出资的中方承担。因为企业一旦经营失败,外方的知识产权没有受到损失至多是得不到预期的回报,而对于中方经受失败则意味着不仅得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甚至连本都可能收不回来。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外方责任心不强、抢了便宜就“上岸’的情况。因此有中方投资者要求外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时,也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但这极易影响合作。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作出合理规定。

四、对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鼓励和监管问题

首先,外商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大的市场风险。在我国打着知识产权的名义滥设公司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是合营企业仅设立董事会,缺少股东会和监事会的必要监督,从某种程度上讲,风险更大。如何维护市场稳定并健康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难题。加强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监督已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审查不严极易导致公司作弊的严重后果。而我国目前对公司监管的重点体现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上,对合营企业监督很少。笔者认为,应设立专门的出资审查机构,加强国家对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介入,不再区分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一律严格审查。可以考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审查的职权,如有估价不当,审查机构可以责令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对原作价进行变更。这样就建立起了类似国外的双重审查制度,既体现了公司内部的审查,又表现出国家机关的介入,充分保护大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范文6

关键词: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现状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来讲,其最核心的资产就是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融资,能够使科技创业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实现快速成长。河南省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始于2007年,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河南省第一家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该公司利用50万元的专利质押贷款,取得了技术突破。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河南省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缺乏公认有效的方法和标准。目前,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卖方的真实成本难以判断;实施市场法评估则需要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而且在现实应用当中,可用的相关交易信息也不易得到;收益法在实际操作当中需要预测的变量过多,不确定性较高。此外,一些知识产权在其有效期内,可能出现一项更好的知识产权,使得原有知识产权毫无价值。这种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会对信贷资产直接构成风险。

3.知识产权融资开展范围小且成本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往往其信用水平难以测量,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加上各种风险因素及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目前河南省的知识产权融资仍局限于经营较好的成熟企业。而且知识产权融资的程序复杂、成本高。部分科技创业企业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但在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时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确认、价值评估、质押登记、贷款担保等程序,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科技创业企业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要花几十万元或者是银行贷款的百分之几作为评估费用,融资成本过高。尽管河南省已出台贴息补助政策,但贴息额度低,对银行和企业吸引力均不大。

4.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变现较为困难,导致银行缺乏贷款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旦出现逾期,银行希望能够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处置变现获得清偿。但是由于目前河南省缺乏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缺少熟悉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机构,以及精通知识产权交易实务操作的经纪人,最终导致知识产权资产难以变现交易。而且一旦科技创业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情况,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也无法进行。

三、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模式分析

四、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对策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规划建设河南省创新与知识产权服务产业园,集聚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企业和机构,构建知识产权评估、鉴定等服务机构集聚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3],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质物处置平台,使更多的科技创业企业能够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取发展资金。同时,推动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合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险种,促进保险机构尽可能帮助科技创业企业降低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