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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范文1
摘 要 分析了国内企业并购重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物问题,以期对企业在并购活动中降低并购成本,高效实施税收筹划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 企业合并 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用财税[2009]59号文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刚刚出台,马上引来热烈呼声。很多业内人士积极反映,这次新税的推出对国内企业促进并购重组意义重大。本文针对税务处理与企业合并的会计进行研究,期望能为企业合理推行税收筹划,减少并购成本加以帮助。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同类别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
(一)一个控股股东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加入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都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此控制不是暂时性的。同一制约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出现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
对于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相似于权益结合法,将企业合并比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组合,从终点控制方的角度看,此类企业合并某种程度上并不能造成企业集团整个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后控制方在合并前后现实制约的经济资源并没有产生影响,相关交易事项不可以购买或出售。在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并保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在合并中,合并方获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应与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先调节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额度不足抵充的,应冲减留存收入,不算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二)不同控股股东下的企业合并
不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在合并前后,参加合并各方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后制约的合并交易,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外的其他企业合并。不是统一制约下的合并使用买入法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不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代价,有关不是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价,作为资产处理损益,加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对于不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在会计上,合并方将合并中获得的符合确切条件的各项可辨别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确立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差额,应视为资产处置损益计为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立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获得的被合并方可辨别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看情况分别确定为信誉或是计为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
下面以电力企业为例列举说明一个股东控股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实务课题。依据电力企业合并报表,加入合并范畴的单位主要是包括电力投融资、电力生产供应、电力设计施工及电力物资、燃料公司等类型,对应地互相之间存在电力燃料物资供应、电力购销、借贷款及相应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施工工程及检修等内部交易项目。
(一)相关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处理
当中,在加入合并范畴的为全资子公司的状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额度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额度应当全额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投资”。当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额度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额度不一样时,其差额视为合并价差处理(借记或贷记“合并价差”)。在加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是全资子公司的状况下,应将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入的额度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属于母公司的额度抵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额度,在并入会计报表中应视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抵销分录为: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投资”和“少数股东权益”。当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入数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额度不一样时,其额度也应视为合并价差对待。关于子公司之间互相投资,母公司应比较上面做法,将权益性资本投入项目的额度与相关另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想关项目中对应的额度互相抵销。
(二)相互债权债务项目的处理
在合并工作中,包含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项目互相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借记应付和预收项目等,贷记应收和预付项目等。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互相之间拥有对方债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母公司也要互相抵销。抵销分录为:借记“应付债券”,贷记“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额度,应视为合并差价处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互相之间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互相抵销后,已抵销的应收帐款所计提的坏帐准备的额度,也要给予抵销。关于从前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因内部应收账款抵销的坏帐准备额度,在当期台并会计报表编制抵销分录时,应借记“坏帐准备”,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对于当期内部应收账款增加而计提的坏帐准备实行抵销时,应借记“坏帐准备”,贷记“管理费用”;对于当期内部应收账款减少而冲销的坏帐准备实行抵销时,应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坏帐准备”,在台并资产负债表中,坏帐准备要以抵销后的应收帐款计提的额度计算。
另外,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产生的内部销售收入的处理,固定资产交易所出现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互相之间发生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以及有关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抵消问题,这不在细述。
三、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进步,国际竞争力的继续增强,企业合并日益成为企业拓宽经营生产渠道,开通新的投资环境或市场的主要手段。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企业投资者而言,不过是以非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入。如果因投资形式的变动而确定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企业合并可能因为税收成本而无法实现。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引入了企业合并所得税的特殊规则,合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暂不确定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因此,企业在施以合并行为时,如果能之前作出相关的税务安排,就可享受免税(实质上是一种递延所得税的技术方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优惠)待遇。
(一)“免税”待遇的条件规定
企业是否享受“免税”待遇,很多程度上与企业重组交易的补偿方式有关,这不仅取决于重组的法律形态。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标,并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重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合乎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变化重组资产原有的实际性营运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提到股权支付金额合乎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付出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l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获得的股权等。
(二)合理的税务安排
1.在企业合并方案中需主要采取股权支付方式并合乎规定比例。
所说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得资产的一方付出的对价中,以该企业或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视为支付方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银行存款、现金、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或股份以外的存货、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甚至承担债务等来作支付形式。同时,合并方的股权支付金额应不少于交易支付额度的85%。
2.注重保持被合并资产经营的持续性。对于不准备连续经营或持有期短于12个月的业务不能纳入重组范畴。
3.要在合同中对获得股权支付额的原股东的股权持有期间实行约定,使其不可在合并后的12个月内转让其获得的股权。
总之,需要提醒企业应注意的是,当企业出现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要在合并业务完成当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备案资料,说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否则将不能按特殊重组业务实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郑宝凤.美国企业合并会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及启示.财会研究.2010.12.
[2]黄予川.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代经贸.2010.8.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范文2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范文3
一、企业筹(融)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它是研究运用怎样的资金结构、筹资方式、财务风险来筹集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筹资环节中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资金需要量,而且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筹资成本,从而使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企业资金结构比例和筹资方式不同,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如何确立企业的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着重考虑的问题。企业的资金结构中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证人财务费用,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资金结构应特别研究制约企业风险程度,成本大小,税务轻重及权益资本税后收益实现水平的负债比率。在息税前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明显。
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相应加大,当负债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的目的。企业的资金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企业筹资方式虽多,但总的来看,不外乎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比之下利用债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税率越高利息的抵税作用越明显,资金的实际成本也越低。而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利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从而使资金成本较高。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看,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更为有利。
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若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又能当债券一旦转换成功时,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也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尝试。融资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所取得的资金,或向银行借款,或向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拆借,或向内部职工集资等方法融通资金。从税收筹划角度上看,上述4种方法所承担的税负依次降低,我们要根据企业实际,选择适当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此外,从税收筹划角度看,融资租赁无论是对于承租方还是对于出租方都是十分有利的。对承租方来说,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同时,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使利润在多个年度均摊,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所提取的折旧也可在税前列支,并可避免因设备过时而被淘汰的风险。对出租方来说,其税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理财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家,也会因地区及行业的不同规定有所不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余地,有利于企业在投资时进行税收筹划。
1.投资地区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部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和扶植贫困地区发展的策略,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政策,如设立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均享受减征或一定限度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应充分利用我国实行的区域性政策倾斜,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址,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这样不仅可以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收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2.投资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同,税收政策各异,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前者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后者业主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又如对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虽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但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而于公司虽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亏损,所以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再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由于亏损可能性大,所以以分公司为优。待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获得税收优惠。当然,若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则另当别论。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是国家政策的体现。为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对限制发展的行业课以重税;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如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以及投资基础设施和有利于环保型经济发展的企业,国家制定了种种税收优惠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因此,企业在投资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政策导向,选择税收优惠的行业作为企业发展方向,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此外,通过出资方式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地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因为,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都在税前列支,可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收益分配期间的税收筹划
1.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利润取得的筹划。由于起征点(或免税额)税收假期的存在,企业有必要对处于临界点处的利润(如所得税适用27%与33%税率的10万元利润的临界点)略作控制,以取得税后利润。其次,可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假若5年内仍不够弥补,企业可采用合理手段将5年后所得提前到5年内以降低税负,也可采取合理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以延长申报获利经营期实现税收筹划。再次,企业可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或扩充注册资本,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最后,还可利用股利分配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股票股利不交个人所得税,而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要从实际和发展前景来看,筹划是否需要发放和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2.企业产权重组的税收筹划企业产权重组是企业的分列与合并。当企业分列时,解散原企业或以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企业。从本质上讲企业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列使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首先是合并中产权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若合并方用其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合并方股东收到后就要立即纳税;若合并方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支付,被合并方收到时可以免税。因而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推迟或减轻税负的优惠。其次是合并后存续公司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积亏损的企业,可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的账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质上是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来抵减其应交纳的所得税,从而使合并后企业的税负降低。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 税收;财务管理;筹划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理财活动事先实行筹划,在对税收的优惠条件予以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来选择出最好最优惠的纳税方式,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增加企业收入、提高资金利润率,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基本目标的重要途径;在税收筹划下企业进行有效的结构重组,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而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1、促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的资金、成本以及利润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以及会计管理过程中的三个基本要素,而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开展是围绕着资金运动来进行的,它是把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作为根本目的的。具体来讲,首先,企业在进行相关的财务决策以前,实行合理且详细的税收筹划分析,能够使得企业的行为更加规范化,能够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决策,是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实现限量型循环的重要保证。其次,实行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做到精打细算,从而使企业的支出得到节省,使企业的浪费现象减少,进而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最后,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上,存在一定的实用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想最终实现节税的目的,就必须要把自己的经营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工作做好,才能够制定出好的税收筹划方案。
2、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是一个把赢利作为根本目的的组织,企业财务管理所一直追寻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税后的利润最大化。那么,企业要想增加税后利润,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目的在于提升效益以及减轻负担。针对效益的提升来讲,在投资确定的情况之下,虽然能够产生一定的作为,但是所能产生作为的潜力是十分有限的。企业实行税收筹划,其实就等于在为企业减少水分,即是为了税后利润才产生的。企业在经过了成功且有效的税收筹划之后,能够使企业实现节税的目的,从而促使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3、促使企业纳税意识的提高:对于企业来讲,必定都是有减轻税负欲望的,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思想,而且会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种欲望会越得变越强烈。如果企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的减轻税负空间的话,那么,企业完全没有必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偷税漏税,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就会把自己的减税行为始终控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之后,将有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有助于企业在谋求合法利益的基础上自觉且主动地学习税法,并且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进而使企业的纳税意识提升。
二、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有效策略
1、融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1.1合理选择债务成本和权益成本:按照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费用,是期间费用,是能够在税前予以扣除的,这样一来,负债利息也就具备了抵税的作用。另外,还规定了股息以及其他权益资本等支付是不能够作为期间费用的,也就是说只能够在税后利润当中分配。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渠道确定的时候,必须要对债务资本的利用进行充分的分析。当然,除此之外,负债的杠杆效应也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只有在息税之前的利润相比较于企业负债成本率高的时候,进行负债筹资渠道的筹资,才可以使企业的税负减轻,并且能够把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体现出来。
1.2合理选择自我积累筹资:对于企业自我积累的资金来讲,它是属于税后资金的范畴的,它是已经承担有所得税之后的负担,另外,它的资金成本其实也就是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我们知道,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时候,它的利息是被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的,这样一来,就能够把当期所获得的利润进行抵扣,从而具有很明显的税收收益。
1.3合理利用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来讲,这是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一种比较常见且比较重要的融资方式。当企业在对由融资租赁而获取的资产进行管理的时候,可以把这一部分资产看作是自有资产,从而来计提折旧。这样一来,企业就并不需要筹集大量的资金就能够进行资产的使用,而且计提而来的资产还能够把当期的利润进行抵扣,进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2、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2.1固定资产投资税收筹划:对于这一税收筹划来讲,应用的最多的就是建筑企业,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的时候,可以在资产使用期间,实行分期计提折旧,这样一来,能够使企业的所得税大大减少。另外,在投资的回收期中,一旦出现税收制度的变化,就会对企业前期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产生影响。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时候,所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现行税收制度所能够带来的影响,而且还要对税收制度的改革趋势和对企业投资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
2.2合理的进行投资以及投资行业的选择:对于企业来讲,在进行投资选择的时候,必须要对投资所处的税收环境进行充分的考虑。这是因为,国家为了对某一些区域的发展会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支持,从而来促进这一区域发展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的时期里,对这一地区实行相关的政策倾斜制度,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所以,如果在这些地区投资的话,其实有很多税是可以少交,甚至是可以不交的,这和我国政府的政策导向以及我国税法的立法是相符合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国内进行投资的时候,可以适当的选取这些地区来进行。不仅如此,国家税收还会为了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而在进行具体的税收立法的时候,规定对一些行业给予鼓励,对另外一些行业给予限制等等,这也是企业在进行投资行业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和考虑的问题。
3、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3.1税收收入筹划: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税负,会由于企业所获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和所获得的时间的不同,对企业取得收入的一系列因素进行控制和选择,这样能够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举个例子来讲,对于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往往会由于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使得结算的时间不同,根据现在所实行的税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直接收款销售的方式来讲,主要是把收到销货款或者是取得销货款作为主要的凭证;对于赊销和分销货方式来讲,主要是把合同所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具体的收入确认时间;对于订货销售的方式来讲,主要是把待交付货物时的时间作为确认时间。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把收入确认的时间控制好,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3.2成本费用摊销筹划:对于成本费用的摊销来讲,它主要就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不同的成本核算的方式,以及不同的摊销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在会计制度中也提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中的主要原则,来把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和支出,根据各种不同的摊销方式,将其在各期的产品成本中得到分摊,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三、结语
总之,虽然税法是已经制定出来并且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但是,企业的具体涉税行为确实是能够进行调整和变化的。所以,企业应该尽可能的选择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来促使自身的税负减轻,真正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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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