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范例6篇

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

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范文1

以2015年7月22日印发《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为标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要求,展开药品临床数据自查核查行动。被业内称为中国医药史上,监管部门对药物研发过程中临床试验数据问题的“最严核查令”。

截至2016年10月30日,食药监总局核查中心共组织检查员681人次,组成81个检查组,对分布在319家药企的148个新药注册申请品种进行了核查。

“风暴”过后的景象可以用惨烈来形容。截至2016年6月底,企业经自查主动申请撤回了1193个新药,占应自查总数的83%;2016年10月,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共承办新的药品注册申请中,已受理的有209个,创全年最低水平,而上一年同期数量则为548个,且这一数字还是当年的最低峰。因为监管部门大幅收紧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审查标准,大陆药企如今已经不再像从前一样,随意提交新药注册申请,而是开始变得谨慎、小心。

物临床试验,是药物研发链条上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指药企研发一款新药后,将药品送到医院,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上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通过药物临床试验,药企能够了解新药对人体的疗效和毒副作用几何等情况。也就是说,一种药物,究竟有没有疗效、安全不安全,主要靠临床试验数据来衡量。

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因为行业发展不规范、监管能力跟不上等原因,临床数据造假或不规范现象像“潜规则”一样,在中国相关行业内大量存在,且一直未有得到社会足够的关注。

虽然此次突然对药物临床试验严格审查,让内地制药界出现了阶段性的“退潮”。但是仍需看到,药物临床试验造假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问题,其中牵涉多方利益,并非一两次核查能够改变。

正如“罗生门”一样,每一方都有委屈和不满、都希望将责任推到其他机构的身上。在这种背景下,单独依靠提高监管标准与力度,毕其功于一役,大幅提高大陆临床试验质量,进而希望提高国产药质量,效果尚待观察。

撤了83% :撤回保平安

“崩盘”、“不安”……一年多来,医药行业的朋友圈里流传着许多带有这些字眼的文章,文章都指向一件事――大量药企把自己的新药注册申请撤回了。而这都源于食药监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

变化始于一年半之前。2015年7月22日,食药监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以下简称“第117号公告”)。该公告指出,所有已申报并在总局待审的药品注册申请人,须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情况开展自查,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证据保存完整。申请人自查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的,可以在2015年8月25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撤回注册申请。

对于自查出来的问题,食药监总局对申请人采取了“恩威并施”的策略。

“恩”的做法是,在食药监总局组织核查前,药品注册申请人自查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应主动撤回注册申请,总局只公布其名单,不追究其责任。

“威”则体现在,食药监总局宣布,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自查材料等进行数据分析并视情况开展飞行检查,也就是“突然袭击”式的检查。

检查中被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不仅意味着该药品种注册或不予通过,还要“追究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食药监总局公开的信息,当时自查核查工作涉及1622个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其中新药948个、仿制药503个、进口药171个。

这只是一个开始。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食药监总局又接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关于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情况的公告》、《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注册申请情况的公告(2016年第171号)》等文件,督促自查核查工作的持续进行。

上述一系列的自查核查公告,并没有立刻令众多药企掀起“撤回风潮”。业内人士告诉《凤凰周刊》记者,许多药企对于撤还是不撤曾犹豫了很久。对于申报药企来说,如果选择撤回,意味着前期投入全部“打水漂”。按照食药监总局在2015年12月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规定,“对主动撤回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按新的要求重新组织开展临床试验”,如果药企不想放弃注册,就要重新组织临床试验。

业内估计,目前内地一个新药生产批件的价格(即当前国内新药研发成果交易的基准价格)可能已经上涨到超过5亿,而相应的临床批件则不低于4000万至5000万。此外,国家正在提高注册成本和要求,再申报的难度无疑要比之前大大增加。以华海药业为例,在食药监总局2015年11月26日的公告中,其撤回数量居首,多达8个,撤回、不批准率高达90.48%。华海药业在公告中透露,上述8个药品已累计投入的研发费用约3800万元(含部分品种的欧美注册研发费用)。

撤回显然会给药企带来不小损失,但是若等到检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发现数据存在问题时,尤其是弄虚作假,不但药品再也无法注册,相关责任人也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这并非危言耸听,食药监总局也适时了造假的后果。2015年12月7日,总局披露了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申报的阿司匹林缓释片、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申报的瑞巴派特分散片、西安恩慈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头孢地尼干混悬剂等14家企业十余个药品的造假情况,并表示“明确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由卫生计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另外,截至2016年9月底,食药监总局共核查117个注册申请,对其中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0个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约占应自查核查品种的2%;对涉嫌数据造假的27个品种11个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予以立案调查。

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药企最终做出了“撤回”决定。一位医药界人士告诉《凤凰周刊》记者:“先撤回吧,虽然自己也不确定有没有问题,但还是撤回保险一些。”

于是,一股“退潮”般的景象展现在世人面前。在符合公告要求的上市和进口注册申请的1622个新药品种中,除去免临床试验的193个申请,共计1429个需要进行自查的品种。截止到2016年6月底,主动撤回数量达1193个,占比83%。

未撤回的仍有25%查出了问题

对于上述景象,有媒体以《八成新药临床数据涉假》为题进行了报道。对此,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10月专门发文反驳。一位药化注册司负责人表示,不能简单地把企业主动撤回归结为数据造假。实际上,企业自查主动撤回有多种原因,有的是不符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影响试验结果科学性和准确性;有的是数据不完整,不可溯源,不足以证明申报药品的安全有效;也有的数据不真实,不排除有故意造假行为。

该表态说明,食药监总局认为临床试验的问题应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不真实,一类属于“不规范”。按照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2015年7月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要严格区分数据“不真实”和“不规范、不完整”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数据不真实问题,只要属于主观故意的,必须严肃查处。

由中国药学会主办的全国一级学术刊物《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中,有47.80%的临床试验机构在试验实施过程中违规,更有高达85.70%的机构在试验记录环节存在问题。

此外,从官方口径来看,“不规范与造假”问题也多次被提及。2001年,食药监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检查处处长曹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大部分的新药临床研究仍处于不规范状态,在这方面,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问题尤为突出。”

2004年,该局安全监管司药品研究监督处一位处长曾透露,在他们以往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临床试验存在较多不规范操作和违规问题。

十年后,2015年7月27日,吴浈在部署临床数据自查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仍然表示:“目前药物临床试验中问题比较严重,不规范、不完整问题非常普遍。”

2016年初,食药监总局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一则通知中指出:“近期,总局针对部分试验项目多、收费低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部分试验项目存在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此次核查的最新数据也表明,国内药品的临床数据真实性问题堪忧。截至 2016年9月底,食药监总局共核查117个注册申请。在这些注册申请中,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的有30个,占比25%以上。而且,这些数据得来的时间,是在大量企业主动撤回注册申请以后,继续坚持的注册申请本应在临床数据上更为扎实,也就是说,存在作假问题的比例应该比实际情况降低了。

面对追责:利益链条上的推诿与博弈

对这场“史上最严”的数据核查,业内各方普遍给予肯定。石药集团中央药物研究院副院长杨汉煜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等政策,对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创新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前很多企业粗制滥造的药品也往上报,根本没有时间静下心好好做创新”。

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市科协主席陈凯先在2015年12月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表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加强药品数据核查十分必要。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主任史录文则认为,药企撤回注册申请,说明其申报的药品本身就有问题。“如果企业有信心,就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和流程做,这样才能保证药品安全有效。”不能用药企的经济损失和公众的健康相比,也不能因此质疑政策的合理性。

不过,大面积撤回、不批准以及被迫终止,给利益相关方不可避免地带来损失:药企面临研发费用打水漂;合同研究组织不仅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还要承担费用损失,以及继续选择临床机构时的责任和压力。在这种形势下,所有利益相关方,与监管部门一起,彼此推诿、角力,甚至相互指责,在造假行为被曝光后,面对申请撤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形成了一个“罗生门”。

目前,大陆新药研发链条上涉及的机构主要有五部分:药品生产厂家(又称申办者)、食药监总局、经食药监总局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简称GCP机构)、伦理委员会(简称IRB)以及合同研究组织(简称CRO)。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各方分工流程为:药品生产厂家要想将药品上市,必须到食药监总局申请注册。注册手续中的一项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之前,药品生产厂家同样需要到食药监总局申请,经审查批准、签发同意后,才能M行试验。

一旦获批,药品生产厂家会拿着批文,选择适合的GCP机构进行试验,但是试验的方案须获得IRB批准。

此外,临床试验由于从设计、实验操作,到数据统计分析,再到申请批文都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过程,催生了一种专业的中介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一些药品生产厂家也可能通过委托合同将整个流程外包给这样的组织,直接等待最终的注册批文。

当问题出现,较为复杂的流程与环环相扣的关系,让每一方都在试图将责任推到其他机构的身上。

作为监管方,食药监总局坚称问题主要出在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两者身上。2014年,原食药监总局安全监管司药品研究监督处就曾表示,造成临床试验质量不佳主要是申办者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了解不够、缺乏责任心;临床研究机构相对短缺,法规不完善、法规执行情况不好,监管力度不够。

2015年7月,吴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不过,主要问题仍然出在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委托的临床试验机构身上。

吴浈称,一些药品注册申请人对临床试验过程不参与、不监督,有的授意或者默许临床试验造假。申请人委托的临床试验机构对试验行为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责任,有的甚至成为规避监管、弄虚作假的“教唆者”。

药企委屈多:申报时间太长了

药企方面也有自己的委屈。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在不久前的一次行业会议上“申诉”:监管部门在核查问题上,要界定造假和不规范,更要分清责任,打板子要打对地方,不要都打在申报者身上。恒瑞医药作为国内研发的佼佼者,也是目前撤回数量较多的上市药企之一,其一个投资过亿元的1.1类新药(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刚刚被撤回。

许多药企认为目前国内新药上市前的审批时间过长。以3.1类新药(指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的审批为例,根据专业医学研究组织丁香园Insight数据库的统计,申报临床的平均审评时间为27个月,申报生产的平均审评时间为34个月,审评过程占据整个新药研发时间的64%。而若开发的是同一款新药,美国FDA进行新药审批的平均时长仅为30个月,占新药研发时间的31%。

在中国和美国,新药均享受20年的专利保护期,当药品审核的过程太长时,药品进入市场后的盈利期就会大受影响。药品研发本就需要巨额投入,所以一些迟迟无法盈利的药企便在其他地方“开源节流”了。

此外,药企还对进行临床试验机构充满抱怨。中国对临床试验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即只有通过药监部门审批的临床机构(多为三甲医院),才可以参与临床试验。但问题在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太少,与每年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项目数量严重不匹配,导致临床试验机构不堪重负,影响试验的质量、规范。

据重庆医科大学的论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现状与对策研究》援引的2012年数据,我国拥有近6000家药物研发企业和379家认证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而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2年当年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研究的项目高达704个。

“特别是一些针对不常见疾病的药物临床试验,药企的选择就只有几家医院,恨不得要跪着求这些医院来做试验”。一位药企前工作人员告诉《凤凰周刊》记者,按照惯例,药企往往会派出监察员(CRA)对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但因为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与制衡,同时又是主动请求医院接受试验,所以很难对医院的不合规行为进行监督。

医院喊冤: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难控

负责临床试验的医院,也常常抱怨自己的难处。中国医生临床任务过于繁重,再加上临床试验对于医生的待遇和职位晋升没有促进作用,所以医生并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管理临床试验,一般由下属医生或研究生完成,进而导致临床试验质量不可控。

比如,有医生没有及时记录数据,等试验结束后两年核查时,凭回忆填补表格。而这种没有基于原始数据的无意识行为,会造成恶劣的后果,直接影响数据真实性。一位某三甲医院的医生向《凤凰周刊》记者透露,很多医生不愿接新药临床试验的工作,因为有的药企给的报酬较少,而一旦后期使用出现问题,药监局又可能让医生和医院承担较大的责任。

此外,对于参加临床试验的病人,医生也非常难以控制。卓永清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与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 执行总裁,曾经参加过多例药品临床试验。他告诉《凤凰周刊》记者,在一些地方的医院,有的病人没有参加医保,为了报销额度,会冒用亲戚朋友的身份看病。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医生根本无法掌握前来看病的患者的真实情况,进而影响临床试验的质量。

作为连接医院和药企的中介机构――合同研究组织(CRO),则成为众矢之的。由于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帮药企完成临床试验以及繁杂的申报手续,并以此赚取服务费,因此,很多药企和临床试验机构都认为,为了更快更多地获取利益,CRO是药品临床试验造假的主谋。

CRO参差不齐的服务水平,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隐患。目前,国内CRO行业缺乏准入门槛,相关规定只要求“依照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并且是“正规的法人组织”就可以,导致CRO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恶性竞争严重。

据制药行业专业媒体《E药经理人》报道,在2016年春节后的某交流会中,食药监总局某官员直接放话:凡临床试验的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肯定造假。很多行业人士认为,这种说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几万块钱,连试验要用到的试剂都买不起,唯有系统地编造数据才能完成任务。”

但CRO机构同样认为自己很冤枉。多位曾经就职于这类机构的人士告诉《凤凰周刊》,CRO经常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有药企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服务,所以要求CRO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必须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符合标准;与此同时,一些临床试验机构又非常抢手,CRO经常需要放低身段来请求医院接受临床试验,所以对于医院的一些不合规行为,CRO也只能默许。

“严进宽出”的监管模式亟待改善

2009年,食药监总局南方经济研究所、《中国处方药》和中国外商投资协会药品研制与开发行业协会(RDPAC)联合的《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现状和发展》调研报告明确指出,中国药物临床试验发展的最大障碍是“严进宽出”政策,即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期过长、流程繁琐,但对临床试验实施和上市后药物监管不足。

虽然2015年7月22日之后,食药监总局对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0个品种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涉嫌数据造假的27个品种11个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予以立案调查,但在此之前,自 2001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申请药品被“枪毙”、相关机构被处理之后,缀醪椴坏揭蛄俅彩匝榻锥问据造假而被公开处理的药企、医院机构或 CRO 公司名单和信息。

相互指责的“罗生门”说明了中国临床试验问题背后的原因错综复杂,也和药物临床试验现状、企业的利益博弈,以及中国药品研发的整体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此,也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掀起的“核查风暴”,能否形成长期效果有待观察。毕竟,“运动式”的监管难以持续和常态化,若不制度化,不能触及根本的矛盾点,难以扭转现实。

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范文2

一、我国医药行业发展现状

(一)医药行业的特点

1、高技术医药制造业是一个多学科先进技术和手段高度融合的高科技产业群体。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扩大了疑难病症的研究领域,为寻找医治危及人类疾病的药物和手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医药产业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2、高投入医药产品的早期研究和生产过程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改造,以及最终产品上市的市场开发,都需要资本的高投入。尤其是新药研究开发(r&d)过程,耗资大、耗时长、难度不断加大。目前世界上每种药物从开发到上市平均需要花费15年的时间,耗费8-10亿美元左右。美国制药界在过去的20年间,每隔5年研究开发费用就增加1倍。XX年,世界制药业的“三巨头”——美国辉瑞公司、葛兰素史克公司和诺华制药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达71亿美元、46亿美元和35.5亿美元,研究开发费用占全年销售额的比例均在15~16%之间。

3、高风险从实验室研究到新药上市是一个漫长的历程,要经过合成提取、生物筛选、药理、毒理等临床前试验、制剂处方及稳定性试验、生物利用度测试和放大试验等一系列过程,还需要经历人体临床试验、注册上市和售后监督等诸多复杂环节,且各环节都有很大风险。一个大型制药公司每年会合成上万种化合物,其中只有十几、二十种化合物通过实验室测试,而最终也可能只有一种候选开发品能够通过无数次严格的检测和试验而成为真正的可用于临床的新药。目前,新药研究开发的成功率还比较低,美国为1/5000,日本为1/4000。即使新药研发成功、注册上市后,在临床应用过程中,一旦被检测到有不良反应,或发现其他国家同类产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也可能随时被中止应用。

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范文3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我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医药制造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21-02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指出,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财政部同证监会决定,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国有控股主板和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则分别应在2013年和2014年对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一、样本选取

根据证监会2012年行业分类,我国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医药制造业公司总计292家。本文研究样本是行业中在主板上市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总计9家。本文对样本公司2012年的年报、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进行搜集研究。

表1 医药制造行业样本公司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公司简称

000606 青海明胶 002332 仙琚制药 002644 佛慈制药

000919 金陵药业 002349 精华制药 600664 哈药股份

000999 华润三九 002393 力生制药 600812 华北制药

二、样本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

(一)综合披露情况

9家样本公司在年报中皆对内部控制进行了单独说明,都出具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虽然分类披露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必须随年报共同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仍有公司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

精华制药和佛慈制药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其性质与内控审计报告完全不同,以鉴证报告来代替审计报告是不符合规定的。仙琚制药报告标题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从报告正文和遵从的准则来看,其实质是内控鉴证报告。标题和内容的不符让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诚信度产生怀疑,违反监管机构的规定。力生制药则既没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也没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内控披露情况令人担忧。

(二)年报中关于内控披露情况

样本公司年报中内控部分平均字数为1400左右,相对较为匮乏。两家交易所对格式的要求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内部控制建设概况、董事会声明、建立财务内控的依据等。样本中只有力生制药在内控建设情况中较为详细地对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其他8家在此部分都只概括性地进行表述,提供有用信息不多。

2012年未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佛慈制药,其在年报中内控部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表示为“适用”,并列示标准无保留意见。但其实际在2012年只披露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有着混淆视听的嫌疑,其内控实质上未经过师事务所审计,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更披露虚假信息意图蒙混过关。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关于内控披露情况

对样本公司内控评价报告进行分析可发现:内控五要素中,披露最详尽的是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多数公司详细地披露出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等信息;控制活动方面多进行相应披露,但局限于条文性说明,未包含实用性具体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披露情况较差,只简要提及信息获取方式和人员沟通,对其他信息安全等问题涉及较少;内部监督多数公司只进行整体性说明,持续监控情况说明匮乏。风险评估披露情况最差,公司对风险的识别方法等只简要提及,无实质性特定环境的解决措施。医药制造行业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很大,2012年国家对于药价的规定等势必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使企业面临风险,但样本公司对其完全未提及。

对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9家样本公司中有3家在评价报告中完全没有涉及内控缺陷,与要求不符。6家公司提及内控缺陷,仅有2家针对缺陷提出改进计划或措施。但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只是提出一些无伤大雅的小缺陷,对真正可能存在缺陷的控制点避而不谈,似乎只为达到规章的形式要求。

(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从报告类型来看,9家样本公司中仅有5家按照相关要求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余3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力生制药则二者皆无,此行径违反相关规定。

从2011年试点到2012年首次强制实施,内控审计迈出了大步伐,但事务所在内控审计上仍经验不足,会计师对于内控审计仍拘泥于传统的查账审计模式,将带来审计风险。

三、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思考及改善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内控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处罚,加大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防范和提升内控信息披露质量。应鼓励上市公司适当地进行自愿性披露,完善资本市场环境,激发上市公司披露内控信息的自觉性。

(二)完善法律法规,统一评价的标准

应加快相关立法,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形式作出详细规定,统一相应的披露标准与要求,以规范公司的披露行为,加强可操作性,便于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保证公司之间的内控信息具有可比性。

(三)规范对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措施的披露

监管部门应对内控缺陷认定给与高度重视,明确内控缺陷的定义,明确分级具体标准,尽可能进行定量衡量。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对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将风险管理贯穿企业内控的全过程。

(四)完善内部控制审计方法,加强内控审计力度

公司应将关注领域从财报相关内控向非财报领域扩展,将设计完整性和执行有效性纳入绩效考核。不同行业的企业内控建设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亟需提出分行业的内控标准。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审计机构监管,提高内控缺陷信息披露质量。事务所应加强员工对内控理论与实践的学习,提高工作胜任能力。

参考文献

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范文4

[关键词] 中成药;医院集中监测;报告规范;核心要素

[Abstract] Studies on post-marketing drug surveillance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recent years. In particular,many researchers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av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the safety of post-marketing Chinese patent medicines. Observational studies,like cohort study,registry study,and intensive hospital monitoring,were conducted to collect data on safety information. How to accurately report and assess these studies and let readers to completely understand relevant published reports and obtain transparent information about its methodology and findings remain unsolved. According to the reporting guidelines made by EQUATOR,our research team drafted a framework based on a four-year study by reference to relevant rules,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all over the world in the field of drug safety evaluation. Besides,we consulted relevant experts in this field and formed a framework on how to report post-marketing safety studies of Chinese patent medicines. There were seven core components,namely drug,population,setting,design,quality,adverse reaction and statistics,which could be abbreviated to DPSDQAS. We introduced the framework here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ture researchers.

[Key words] Chinese patent medicine;intensive hospital monitoring;report specification;core element

doi:10.4268/cjcmm20162402

为了提高药品的安全性,2011年卫生部了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指出要“引入重点监测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研究工作”[1]。其中第六十三条有明_规定“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2]。

医院集中监测[3]是指在时间(数月或数年)、范围内对某一医院或地区内所发生的ADR及药物利用作详细记录,并计算相应的ADR发生率,探讨其危险因素,医院集中监测方法收集的病例资料详尽,数据准确、真实,可对ADR发生规律进行归纳总结,能为临床用药安全性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本团队承担了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中药上市后再评价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历时4年进行了10个中药注射剂的临床30万例人群的上市后医院集中监测,安全性集中监测完成后需要对药品安全性监测的结果及结论进行报告,虽然国际上有众多报告规范标准,但是专门针对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报告规范未有发表。药品安全性集中监测属于观察性研究,国际上推出了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的报告指南STROBE声明[4-5],但与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报告存在差异。

为了提高监测报告的质量,本研究以中成药的安全性监测研究报告要素探讨为范例,以期为未来药品安全性监测研究的报告提供借鉴和参考。

1 报告规范核心要素形成的研究方法

本研究按照由国际EQUATOR网工作组制定的guidance for developers of health research reporting guidelines[6]指南规定的国际上比较公认的报告规范制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参照了WHO[7]、欧盟[8]、美国[9]、英国[10]、澳大利亚[11]等药品安全性监测的不良反应报告表如报告人的信息、患者的信息、怀疑的药品、怀疑的不良反应、说明所发生不良事件严重性的足够证据以及国际上FDA发表的良好药物警戒规范与药物流行病学评估指南中的[12]新的、标签未标示的严重不良事件、已知不良事件其严重或发生案例显著增加、新的药品相互作用、特定族群使用的安全性问题、药品名称标示易混淆问题、不同处方行为导致的问题等;欧盟药品管理局制定了《药物警戒实践指南》中研究方案的主要修订[13];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着重参考了ICH E2B[14-15]共包括两大部分,报告管理及鉴别信息和部分病例信息组成;CARE guidelines[16] ;《中药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规范建议》[17];GRACE准则[18-19];2011年卫生部颁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20];国家药品安全监管司的《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21];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表(CIMOSI reporting form)[22]推荐不良反应按其发生率分为十分常见、常见、少见、偶见、罕见、十分罕见6级;世界卫生组织不良反应术语集(WHOART)[23]规范不良反应术语等众多国际国内的报告规范中有关安全性的方面,同时基于团队长期开展的中成药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工作经验,对安全性报告规范核心要素进行了编排起草。

经过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包括方法学、流行病学、药理学、中药学、临床研究和统计学等方面的专家。

核心要素起草后,进一步征求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经过4次论证修改,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了药品安全性监测报告核心要素的内容。

2 中成药安全性监测报告规范的核心要素

以下为药品(中成药)安全性监测报告核心要素建议条目,共包括7个核心要素和12个概要,见表1。

2.1 监测中成药

中成药出现安全性的问题有多种原因,如组方复杂、成分复杂、机制复杂、综合效应、蓄积毒性、需要个体化用药、联合用药等,虽然许多中成药在上市前进行了基础及临床研究,在安全性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对于重点监测的中成药,应该明确所监测中成药的详细信息。

2.1.1 监测中成药的药品信息 所监测中成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中成药说明书(药物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化学成分、性状、药理作用、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原生药含量)、用药适应证、批准文号,以全面了解监测中成药的情况。

研究发现ADR的发生与生产厂家、批号,其他中成药联合使用及不规范操作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应该详细介绍监测中成药的药品信息。

2.1.2 监测中成药的配伍信息 介绍所监测中成药的药物组成、方剂解析“君臣佐使”、升降沉浮药性,以期预测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对于活血破瘀药力较猛,血虚经闭者不可使用,孕妇禁服。

阐述监测中成药与其他西药的联合用药情况及联合用药禁忌,如麻黄及其制剂不宜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等合用,因麻黄素可使贮存于神经末硝中的去甲肾上腺素大量释放,当它与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等合用时,使血压升高,严重时可致高血压危害,甚至死亡。

2.1.3 监测中成药的制造工艺和炮制方法 炮制可以使药材提高药效、降低毒副作用。考虑到某些中成药出现不良反应可能与制造工艺、炮制方法不当有关,如生半夏有毒,而经炮制后的法半夏则毒性大减或甚微。但炮制不当则留毒可增加,其他如马钱子、附子、巴豆等均与炮制有关。

2.2 监测人群

监测中成药的安全性信息主要是从所监测人群临床用药前后的病情严重程度、症状体征和各种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前后变化反映出来,所以监测人群的定义选择也十分重要。

监测人群为在规定的监测机构(名称、地点)且在规定的监测时间范围内,至少使用了1次监测中成药,无论用药时间长短,都作为被监测人群。

纳入时不比较监测人群的条件比如病情的轻重等,研究属于观察性研究治疗上不施加干预,只是记录监测人群用药前后的病情、有无不良反应等方面的变化。

监测人群应阐述是使用所监测中成药的普遍人群监测或和特定人群监测。特殊人群包括老年、和、妊娠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人群等,其机体功能及体内药物代谢、排泄功能与正常人不同,某些药品用于特殊人群可能存在更高的风险,要对特殊人群的剂量疗程有所规定,特殊人群的用药安全是安全性监测的重要内容。

2.3 监测机构

中成药安全性监测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生产所监测中成药的企业发起的主动监测,不同于真实世界研究,应该选择在地域、医院性质、规模大小有代表性的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监测医院,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多级整群抽样的方式选择监测医院。

选择的监测机构首先必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4]并得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

选择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院考虑的是具有与承担药品安全性监测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具有防范和处理药品安全性监测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具备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病房、门诊、专用资料储存柜等硬件条件;具备具有医学或药学背景的监测中心负责人、主要监测者、数据录入员、质量控制员且可以熟练掌握监测方案。只有具备了这样的资质才能参与临床监测,保证临床安全性监测的质量。

2.4 监测设计

2.4.1 监测设计的类型 药品安全性监测虽然有时候是政府监管行为,但也可以涉及临床研究行为,如果从研究层面来讲,科学而合理的监测设计,是提高临床监测结果真实性的关键。

一般用于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研究设计,多为临床流行病学中的观察性研究。例如,对于队列研究,应指出研究设计的类型,描述组成队列的各组人群及其暴露状态;对于病例对照研究,描述病例和对照及其源人群;对于横断面研究,报告人群和调查的时间点。另外,有时候根据实际需求,如对于罕见的过敏反应机制的研究,会采用一些特殊的设计类型,如巢式病例对照研究。

2.4.2 样本量的计算 样本量的估算是研究设计中的基本要素之一。临床研究中保证研究对象具有足够的数量,对提高临床研究结论的真实性和外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中成药可按照《生产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指南》[25]的要求进行。前瞻性、多中心、大样本医院集中监测,如果O测中成药ADR背景发生率未知,需根据公式计算样本含量。比较简单的算法是参考国际通用“三例原则”。在实际监测研究中,可以根据自身研究设计的需要灵活确定样本量[26]。

2.5 监测质量控制

与所有临床流行病学研究一样,药品安全性监测研究过程中也存在随机误差与系统误差,只有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才能确保试验记录和报告数据准确、完整、可信。团队在10 种中药注射剂临床安全性医院集中监测的工作中,发现存在许多质量控制不佳的问题[27],如监测单位存在遗漏监测病例,未上报不良事件,仅上报不良反应,电子数据上报滞后或者数据录入错误,一级质量控制力度不足的问题,部分监测单位的一级质量控制计划、报告等材料过于简化,且检查频率过低的问题,所以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各个环节遵守临床试验SOP。同时报告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加强监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的关键环节,也是监测的重点及难点。因此,科研工作者必须强化质量控制的意识,遵循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在此基础上抓住医院集中监测质量控制的特点才能确保试验记录和报告数据准确、完整、可信。

2.6 监测中成药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ADR/ADE)

作为药品安全性监测来讲,监测的主要结局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发生。因此,凡是在监测过程涉及的与该监测中成药相关的不良结局,均应详细记录。不利反应/不良事件的报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6.1 规范不良反应术语集 根据WHOART术语集规范不良反应术语,药品不良反应术语集将不良反应报告的术语进行医学上有意义的分组汇总并使其标准化,有利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数据的准确采集和进一步数据分析。

2.6.2 记录ADR/ADE发生过程 ADR/ADE发生特征、发生过程,尤其要注意ADR发生时间、采取措施干预ADR的时间、ADR终结的时间。第一次药品不良反应出现时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动态变化的相关症状、体征和相关检查;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采取的干预措施结果。发生ADR/ADE患者的详细信息,报告人的信息。不良反应发生时的处理措施、处理情况、处理结果。

2.6.3 提供ADR/ADE实验室检查证据 提供ADR/ADE检查证据,最好是实验室指标,具有客观性,便于日后认定查询。

2.6.4 报告不同程度以及不同类型的ADR/ADE 报告新的不良反应、严重不良反应、特殊病例分析。

2.6.5 ADR/ADE关联性评价过程 关联评价标准、三级关联评价(报告单位、省级、国家ADR监测中心)过程,这有利于客观、透明化展现ADR因果关联判读过程。

2.6.6 ADR/ADE发生率及分级 ADR/ADE发生率、报告根据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推荐不良反应的分级。

2.6.7 特殊类型ADR/ADE的特征 如报告发生过敏反应的特征,机制研究,过敏反应的预防与处理措施、处理情况、处理结果。

2.7 监测中成药的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临床研究的关键环节,正确的统计分析方法,合理的统计分析流程及严谨的统计分析结果是统计分析过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保证临床研究结论可靠性、科学性的基础之一。

2.7.1 统计分析的步骤 统计分析首先要进行所监测人群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再进行深入分析如所监测中成药的联合用药情况,监测中成药发生不良反应的危险因素等。所有分析过程均需报告采用何种统计方法。

2.7.2 统计分析内容 分清基于监测目的所进行的统计分析和因数据驱使的分析。比如完成预先确定的针对主要研究目标的分析(基线特征,主要监测指标和次要监测指标,ADR/ADE相关因素分析);此外可做相关探索性分析。

2.7.3 缺失数据的处理 研究中缺失数据,应报告各变量、各分析步骤上缺失值的数量,对于缺失值的填补和分析方法,说明其原理和假定进行描述。

2.7.4 混杂因素的处理 安全性监测研究中存在众多混杂因素,有可能是药物的使用剂量、合并用药、合并疾病、入院病情等,为了平衡混杂因素,应用何种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处理。

2.7.5 敏感性分析 如果采用了敏感性分析,则应报告敏感分析的结果和目的。

通过报告上述统计方法,读者才能更好的理解监测过程中数据的可靠性及监测结果的精确度。

通过对中成药安全性监测,可以对该药品的效益风险评估有更深刻的认识。如果效益风险评估的结果是效益大于风险时,可以采取修改完善说明书的方法,为临床用药提供更完善的数据,包括在药品说明书中补充新的信息,如不良反应、禁忌症、警告、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等;限制或修改适应症范围;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的治疗建议。

与此同时,七大核心要素对于如何报告中成药安全性监测将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药品生产企业更充分的认识所监测药品的安全性问题,进一步改善提高中成药质量,同时通过对中成药不良反应发生特征等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有无规律性,为下一步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3 药品安全性监测报告规范的价值展望

本团队对于具体报告中成药安全性监测的规范已经形成初稿,不日即将,希望通过这样一份基于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内外相关报告规范以及法规的工作,能够有益于日后的药品安全性监测研究及监测报告的规范。

本药品安全性监测报告规范探讨了药品安全性监测报告所需系列清单,用于规范报告药品安全性监测中设计、实施、结果分析以及原始材料提供等,旨在能够全面、真实、清楚、准确报告药品安全性监测,进而促进药品安全性监测方法学质量。完整、准确和透明的监测报告有助于传播、解释、转化和重复,利于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为临床实践和制定医疗卫生政策提供高质量的临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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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范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第十七条提出了生产企业关于群体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还制订了生产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相应罚责。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制药企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作出了明文规定,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相关救济补偿问题却存在法律缺失问题。由药品不良反应定义可知,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的属性之一,是因其自身原因形成的必然现象。因此,药品不良反应的相关方,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政府机构及受害人在不良反应损害上都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但如果让受害者独自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带来的损害或医疗机构承担该损害的相关费用,都不符合全社会倡导的公平与正义原则。笔者认为,药品生产企业不仅应担负起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还应当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承担主要救济责任。本文就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的相关职责作一简单探讨。

1 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职责的原因

1.1 国际上制药企业相关责任研究

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非常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如美国FDA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90%来自制药企业。在日本,约64%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来自制药企业。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制药企业还设立了药物流行病学研究机构,收集安全性信息,建立资料数据库,对相关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调查,更好地服务于病人,并维护企业利益。

从20世纪70年代起,为有效解决药品不良反应引起的损害问题,某些国家和地区就开始建立相关救济制度:瑞典主要由制药企业参加药物保险制度,适用于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在内的一切因药物损害的救济;《德国药事法》规定,因使用某药品死亡或身体健康受损,且所使用药品是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主要由制药企业提供基金给予赔偿;日本现行的《药品不良反应受害救济、研究开发和产品审评组织法》适用于对因正当使用合法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的救济补偿,救济基金来源于制药企业的捐款和政府补助;我国台湾省从2000年开始实施《药害救济法》,由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进口企业依法缴纳其前一年度药品销售额的1%。作为救济金。尽管方式各不相同,但都是把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救济资金来源的主体,政府只起到引导、监督、少量资助的作用。

1.2 药品生产企业制造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是药三分毒。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不良反应。虽然生产药品的目的是治病救人,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也并不高,但我们不能因为其积极作用的普遍性而忽视了它给少部分人带来的危害,因为这些危害(如反应停事件导致的海豹儿)对人类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的制造者,制药企业不仅应该及时关注这种不良反应,还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1.3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的最大受益者

在药品研究、生产、销售、使用环节上,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医疗机构和药店,都是盈利者。药品生产者主导着药品的生产阶段,相对于药品的销售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药品研制企业更能从药品生产到使用周期中获利。药品生产企业是最大的赢家,理所当然成为药品不良事件的首要责任方。

1.4 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优势

药品不良反应在药品的生产阶段形成。药品生产企业最了解药品的质量研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储运条件及包装等信息,可以直接从源头上判断、分析药品的不良反应及发生的原因机理。

2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承担的职责

2.1 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一样,都具有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的职责。但是,从目前上报数据来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90%以上是由医疗机构上报,药品生产企业对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够重视。

虽然,现阶段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还存在体制不够完善、企业及社会认知度偏差等问题,但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是不可推卸的。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上报的数量和质量:1)与用药量较大的大型医院合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便于定期了解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一旦发现严重的或新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相关工艺方面的研究。2)扩大不良反应报告的范围。当前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均定格在药品的使用环节。应该加强生产阶段的不良反应监测,还包括企业在药品上市后进一步研究中发现的不良反应。3)密切关注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的研究动态,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的发展现状,配合药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4)落实不良反应监测的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专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知识培训,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

2.2 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救济

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是一项民生工程,药品生产企业须在政府指导下承担一定的职责,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的救济金额。我国有关学者已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思考。如陈永法等认为,我国应参考日本以及其它有关地区的做法,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基金,以补偿由药品不良反应导致的严重损害甚至死亡。救济基金的管理与审核由政府与企业组成专项机构负责,基金来源可由企业、政府、社会三方出资共同筹集。姚莹等则提出,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可以在政府政策引导下,以医药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药品不良反应险种的保险形式来筹集救济基金,由保险公司负责资金的运作业务。

无论是保险还是基金,我国救济机制都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建立。笔者认为,企业参与救济,可以是事后直接给予受害方救济款项,也可以通过缴纳年金的方式事先缴纳。第一种思路即直接事后给付,运作程序上显得较为简便、快捷。生产厂家直接把救济金额给予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即可。这种模式运作的条件之一是生产企业参与救济的积极性高。第二种思路为事前缴纳救济款项,药品不良反应险就是其中的一种,即生产企业每年以药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费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药品不良反应险。出现不良反应后,由保险公司代替企业向受害方支付救济金。此外,还有诸多参与救济的机制可提供参考。无论是哪种模式承担救济职责,关键是制药企业应摆出主人翁的姿态,指定专人负责不良反应的救济事项。

医药制造行业研究报告范文6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51号)和《广东省整顿和规范药品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查处失职渎职,严格准入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推动行业自律。通过专项行动,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申报行为得到惩处,我市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药品监管水平和合理用药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促进我市医药产业的规范、协调、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一)在药品研制环节,重点打击虚假申报行为。

1.进一步严格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重点检查原辅料来源、试剂与研究原始记录、申报生产样品的试制、实验仪器等环节。

2.开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年7月前,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24号令),完成对我市生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检查。

3.开展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管理而按医疗器械产品审批的行为,对高类低审或低类高审医疗器械产品,进行重新分类注册,对其它违规申报、违规审批的产品严格依法处理。

4.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自身产品注册资料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产品标准执行、临床试验以及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产品使用说明书是否规范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迎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项抽查的准备,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药品生产环节,重点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及质量体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组织开展对全市所有原料药、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物料供应商考核及物料管理、产品放行、生产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及在岗情况等。积极推行药品GMP受权人制度,大力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与实施GMP的水平。

2.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整改,重点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查找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全市所有生产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和生产血管内支架、骨科内固定器械、动物源医疗器械产品、同种异体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检率不低于50%。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满1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复核,复查率不低于80%。

(三)在药品流通环节,重点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1.加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制订本市的GSP跟踪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跟踪检查,检查率均不少于30%。

2.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在专项行动期间,日常监管覆盖率要达到100%,重点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按许可经营方式或范围经营,有无出租(转让)柜台、摊位、资质证明文件、代开发票等情况。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购销记录项目不完备或不真实等违规经营行为。重点对经营疫苗等重点品种的药品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3.对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满1年的企业进行复核,重点检查人员、场地的变化情况和产品经营记录情况。依法查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

4.继续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探索建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四)在药品使用环节,重点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1.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重点检查药品进货渠道,购进验收记录,药房、药库设备是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2.开展医疗机构用械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外科植入物的进货记录、产品来源、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医疗机构要建立在使用医疗器械登记制度,包括进货验收记录、正常运转记录、检验校正记录、维修记录等。

3.开展“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药师审核处方的有效方式。

4.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5.进一步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特别是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重点监测。

(五)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整治力度。

1.继续发挥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综合监管作用。定时召开联席会议,重点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并根据工作情况,集中研究对策和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日常巡查监测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加强对当地媒体、其他广告经营单位的印刷品(包括固定形式印刷品)、户外广告及其他广告的巡查监测力度,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做好巡查监测工作。组织有关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狠抓大、要案,重点查处一批范围广、时间长、次数多、社会不良影响大的典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件,并实行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3.继续发挥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社会曝光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实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利用本地媒体开辟的广告违法曝光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日常广告监测情况,每季度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典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例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识别能力。

4.落实好国家媒体广告“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行业自律机制。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整治工作,经多次告诫整改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新闻媒体,由宣传部门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其有关负责人视情节予以处理;并将其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的指标,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5.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对近年出现过质量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品种实行突击抽验,对违法广告中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加大抽查检验力度。

6.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打假力度。建立跨区域打假合作平台,提高打假效率。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我市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今明两年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来抓,继续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尽职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六)建立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药品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强化涉药群体、从业人员的药品安全责任意识。要积极推进我市药品GMP、GSP等认证工作,尽快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争当全国医药行业的排头兵。

(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干部培训的投入。针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不断更新、补充培训内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八)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专项整治合力。这次专项行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对专项行动的指导落实、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临床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工商部门要牵头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切实加强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深挖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犯罪网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打假联席会议的打假经验和优势,打击一批大案要案。进一步完善打假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的积极性。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顶风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问题严重的镇区或部门,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行业自律,自觉抵制虚假广告,提高广大群众的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九)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惩、、营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结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变化不断修改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加快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设备,充实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的力量,尽快配备与现代药品监管事业相适应的技术监督力量。要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和应对药害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借助现代科学手段,将事故损失和危害减至最低限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机制,逐步走向科学监管。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十一)动员部署阶段(*年8月)。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专项行动方案和我市的实施方案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

(十二)组织实施阶段(*年9月-*年4月)。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按步骤开展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