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个税标准范例6篇

新税法个税标准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企业 影响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呈现新的特点,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逐步取消,内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进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因此,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势在必行的,新税法的实施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旧企业所得税法有诸多不同:

(一)纳税主体的变化

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的一方当事人。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中我国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主体;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的改革不及有利于纳税监督,而且也符合大多数国家对纳税人的界定,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变化内容主要有:

1、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旧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规定月人均1600元执行。这里的计提标准是“计税工资”,而不是指企业账面上支付的工资总额,因而多计的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额。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是全额税前扣除,因而不存在纳税调整。

2、三项经费扣除标准: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旧税法分内外资所得税分别作出规定,内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以1500万元为界限,确定不同的扣除比例.外资企业则分别以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业务收入总额500万。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税法设置了企业自行承担所开支的招待费最低限,为实际支出的40%,也就是说,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0%的业务招待费,这是新税法作出的一项重要变化。

(四)税收优惠项目的变化: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旧企业所得税法以区域优惠为主要格局: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区域导向,在改革开放初期重点发展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从而使这些区域与其他区域间经济发展呈现较大不平衡性,但税收优惠在产业引导方面的功能较弱,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明确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具体范围;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等等。

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的体现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突出优惠政策的导向性。粮食、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重点基础设施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尤其农产品是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生活必需品,应当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鼓励的对象;而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优惠与原来的“两免三减半”相比,减免期限作了适当延长,同时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为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日。

2、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国家科技进步,与旧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主要针对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及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

三、新企业所得税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1、税率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问题是税率。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现在的25%,我国大多数内资企业意味着应纳所得税额的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由27%降为现在的20%,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型企业的税负。外资企业的税率虽然有所提高,税负水平有所增加,但从长远考虑将有利于改变引进外资的结构,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2、税前扣除项目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税前扣除项目的标准对于内资、外资企业是不同的,外资企业享有较大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捐赠的扣除标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均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税收负担水平。对于内资企业,增加了税前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即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利润总额,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3、税收优惠项目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对内资、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此次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的15%低税率、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企业所得税的不足及完善

新税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强了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将外资、内资企业税率统一,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对原有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归并、调整、取舍和创新,同时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吸引更多的外资。但是任何一部法律从诞生的一刻起,就已经踏上了修改完善之路:

(一)完善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

1、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以便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税前扣除范围中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存在虚增人数或采用人为提高薪金水平增加税前扣除标准。

因此这就需要政策的制定者应切实提高权责发生制的可操作性,应出台一些更具体、更有指导性的操作办法,如规定在未支付时,企业应出具哪几种证明材料,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等等,以进一步促进权责发生制的贯彻落实。而且应针对合理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做出操作性、比照性、实用性强的具体解释,如规定费用支出的区域性及行业性限制、发放依据、支出标准等量化指标,方便基层操作执行。

(二)完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完善过渡期优惠政策。新税法优惠政策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但同时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过渡期优惠政策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原税法符合条件规定的各类企业的定期优惠政策均应适用到期满为止,做好新、老政策过渡衔接的税收管理工作。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和改进优惠形式,加大对高新企业风险投资补偿力度。如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扩大设备投资抵免范围、政府拨入专项资金全额免税、研发工资支出加计扣除、免征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但新税法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门槛普遍较高,尤其对欠发达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不足,政策优惠作用不明显。因此在认定标准上应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易操作的准入制度,降低认定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发展。认定条件应尽可能地简化,增强企业研发的动力和自信心。

(三)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协调

1、加强会计和税收在信息方面的沟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两个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合作,通过设立由两个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 加强联系,以提高会计和税法协调的有效性。

2、加大会计和税收的相互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加深企业、税务机关双方对会计和税法的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得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要求大大提高,所以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同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时对于企业要特别发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作用,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承担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决策的职能,更好地为本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税制的改革从法制完善的角度来说,税法是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的,企业会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享受到平等的优惠从而降低税收负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以最大限度取得企业经济效益,尽可能减少税金流出,也是企业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出版社 2007

[3]张艳娟、李佳宾.《浅议新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 《中国商界》.2010.8

[4]程美淋.《新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思考》 1994-2011.《财经界》.1994-2011

[5]李长照.《新企业所得税的五大变化》.《工业审计与会计》.2008.3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2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必须公平的现实需求

目前,从名义税率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企业;同时,在所得税纳税扣除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也比内资企业 更为宽松,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差异很大。导致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3%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13%左右,两者相差 10个百分点。由于内外资企业的待遇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在同样的经营条件下,竞争力被明显削弱,处于一种劣势的地位,根本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的发展态势,跨国公司也将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各个产业和 行业;我国企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市场角逐。企业的经营方式、融资方式和渠道将不断创新和多样化;企业的并购、改组,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将 日益频繁;国际会计原则和各国税制、税收政策也将不断调整、完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得企业有更广泛的空间实行市场主导的资源优化配置;国际间的税收竞争 和协调、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都将更加剧烈。企业所得税管理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环境、新情况、新问题。

面对这种市场更加开放的形势,我们对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虽然不违反WTO的原则,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完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全有利于提升 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要培养民族品牌和自己的大企业,就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要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进行全面规范,使名义税率和 实际税负尽量接近。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为所有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目前客观上存在的两税合并进展“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现状 应该尽快改变。

(二)应对世界性减税浪潮的必要举措

1986年美国政府提出了在其历史上堪称最重要的一个税制改革方案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效仿。2001年美国政府再次推出庞大的减税计划,进一步推进全 球性的减税浪潮。此次世界性的税制改革具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即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改革方向的一致性都是空前的。各国税收制度、征税方法趋同,不仅说明 全球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在日益加强,而且也反映出国家之间彼此借鉴经济管理经验的重要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的基本趋势是朝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 率、严征管”的方向发展。目前各国都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税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因此,我国必须应对世界 性的减税浪潮。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是为企业减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项必要举措。

(三)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已刻不容缓

我国吸引外资的数额一直在国际上处于领先的地位,并且在2002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45个国家在华投资,世界 500强公司当中约有150个公司在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确实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功效,但是在其他方面的成果似乎还不是很理想,外资 企业“常亏不倒”的同时,生产规模却在不断扩大。事实证明,他们在利用我国给予的税收优惠,采用转让定价等一系列手段进行避税,使我国的财政收入不断流 失。

我们通过对主要外资来源地的分析就可以看出?对中国投资最大的地区是来自亚洲的香港、日本、台湾等地,而不是欧洲和北美。在2001年投资数量靠前的国家 和地区是?香港35.66%,维尔京群岛10.77%,美国9.46%,日本9.28%,台湾6.36%。其中,维尔京群岛被称为避税天堂。过多的投资资 本来源于避税地,会让人对投资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这不仅增加了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也会对国家的声誉以及财政收入带来消极的影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 惠,事实上给内资企业造成了明显的伤害(例如在混合所有制大量出现的今天,按照25%的标准界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税收优惠。就是对内资企业明显歧 视)。因此,从根本上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就显得十分紧迫,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才能公平税负和反避税。

二、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国际比较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两套税法并存,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与国际接轨,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总体来看就是?在税率和税收实际负担方面“内重外轻”,在税前 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内紧外松”,在税收优惠方面“内少外多”。目前看来,这些差距的成因不再是所有制差异所致,而是综合税制差异和税制总体规划思路的差 异所致。

从各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如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税金(除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固定 资产折旧或长期资产摊销,损失(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几乎相同,没有什么差异。但我们在具体扣除标准上和扣除的限制上,却存在着差异:

1、国外没有扣除标准限制而我国有扣除标准限制的项目。如,工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在我国,这些基础扣除限额或比例的规定,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又不尽相同。对外资企业的标准要宽松或低一些,而对内资企业标准要严格或高一些。

2、国外与我国都有扣除规模限制,但我国都是较为严格的项目。如,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损失跨年度结转等。在这些扣除项目的标准上,我国制定 的扣除标准相对较严,如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采用上,我国限制较多;在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上,我国较低;在损失结转上,我国规定的向后结转期限与发达国 家比,相对较短且限制较多,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英国、美国等,损失结转在7年以上,甚至可无限期向后结转。

3、在限定性扣除项目的范围上,我国规定过多。我国除了上述项目在税前扣除有限制外,其他还有很多项目对内资企业也都做了类似的限定,如:利息支出、大修费支出、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所谓福利人员的工资、业务宣传费等。

4、 别国允许税前扣除而我国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属于这种扣除项目主要是股息的扣除。股息税前扣除的目的是防止出现对股东投资所获取股息的重复征税的问 题,对股息的税前扣除,最终使从企业利润分配环节向股东分配的利润达到只征一种所得税的目的;要么只征公司所得税(当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股息所得税率), 要么只征股息所得税(当股息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得税率)。目前采用税前对股息直接扣除的国家有:冰岛、西班牙、瑞典,采用间接扣除(即完全归集抵免制和部 分归集抵免制)的国家有:澳大利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由于我国不允许股息的税前扣除,实际上导致企业重复纳税(即缴纳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个人 所得税),最终造成给股东分配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实际达到55%。这样,非常不利于调动和鼓励民间闲散资金加入企业的投资,也不利于帮助企业筹集 资金扩大再生产。我国银行紧缩银根,企业急需融资但税负太重,内资企业如何快速发展?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允许股息在税前扣除。

三、中外企业所得税产生税前扣除差异的成因

过去我们一直以为,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形式是导致企业税前费用列支失控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采用了加大对企业税前扣除限制的权 宜之计。而现在,在非国有经济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这种成本开支“软约束”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仔细反省我们的过去,认真地与国外税制进行比较,我们发现 企业成本开支“软约束”的状况、中外企业税前扣除差异较大的真正原因,还是治税思想和税制设计逻辑上的差异所致。

1、以企业作为源泉“税控装置”的思想导致我国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定过多、过严和范围过宽。与西方国家相比,他们对税源的控制主要以个人所得税为主,通过 对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较多的税前扣除和抵扣项目,从而使个人对索取票据、保存发票等方面更具有积极性,从交易的源头保证了交易的真实性,有力地防止了企业成 本费用“虚列”和虚增。而我国,采取的是一种相反的思路:用控制企业、单位的财务核算的办法,来控制和征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以个人为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的对象。从而使得个人对票据是否填开、填开是否真实等毫无兴趣,使经济交易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没能得到控制,因而企业成本的虚假膨胀,也在所难免。在这种情 况下,加大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制也就成为最后的防线。造成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太多和太严,也不利于纳税人实际操作和税收征管的简便高效实施。

2、割裂了税种间的逻辑联系,“单税种突进式”改革导致企业所得税控税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西方国家的税制设计中,税种之间达到了接近完美的“分工与协 作”:个人所得税对税源管理与控制发挥作用,流转税行使财政收入的功能,企业所得税发挥对个人所得税与流转税协调与补充管理的作用。如,通过加大对个人所 得税的管理,保证了企业账面收入的真实性,从而可以放松对企业税前扣除的限制,也保证了流转税的足额征收;将个人所得税的中档税率(一般是第二和第三档) 设置到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接近或相等的水平,从而自动地防止了企业因为加大税前工资的支出而导致的税收收入总量的减少;对股息的税前扣除,协调了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所得税的矛盾,等等。相比之下,我国各税种之间的内在关系的搭配,不能显现出对各种经济交易的制衡与管理,各个税种只管各自收入的增长,相互之间在 税源管理的配合上几乎是空白。在这种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要凭自己的力量堵住漏洞,结果是只能不断地增加税前扣除的项目、范围和严格扣除 的标准。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同时改革,才能相互补充和呼应,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思路设想

(一)前提是全国人大尽快将统一的所得税法重新立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的出发点应该是法规向法律靠拢。全国人大应将统一的所得税法尽快重新立法,最晚不能超过2006年。因为,自2001年12月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很快 就到最后的期限了,时间刻不容缓、迫在眉睫。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自2007年正式实施。

(二)启动的条件是税收收入充裕和对财政减收影响不大

自2004年以来,税收收入增长迅速。2005年1-6月同样增长迅速,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对于两税合并初期可能产生的税收减少的财政负担能力。另外,由 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均可能影响税收收入,所以只有在增值税转型成功后,财政减收因素消化了,所得税改革才可能更加顺利。因此,2006年应 该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最大限度的减少2007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带来的减收风险。

(三)新法应体现“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应继续享受五年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保持税收政策的过渡性。对国内企业应统一优惠政策,以产业倾斜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具体来讲,新法应该统一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税率、税基确定方法、税前扣除标准、征管范围等税制要素内容。

1、应当合理界定纳税人。

我国现行所得税的状况是外商投资企业以法人为纳税人,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其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因此,新税法应改变将纳 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做法,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凡是按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基金会等都属于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代表处等,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对其来自中国的收入课 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与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接轨。

2、应当清理税收优惠和拓宽税基。

根据“宽税基”的要求,必须要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以产业倾斜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进行清理的同时拓宽税 基。除一些特殊的区域外,应取消地区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应当加大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鼓励的特定行业、特定产业?如环保产品、节能产品、 高科技产品 的税收优惠。此外,税收优惠的方式除法定的减免税外,还应采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收入打折、税收抵免等多种优惠办法。

3、应当采用20%的单一比例税率便于反避税。

“低税率”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单一的比例税率是当今世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主流形式,操作简便。有利于公平竞争和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它透明 度高,比较直接的体现了横向公平。累进税率注重公平调节,操作上比较繁琐。建议新税法只确定一档20%的比例税率。一方面使中国内资企业普遍得到降低税负 带来的实际好处;另一方面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不会太大。此外还能减少由于税率差异给关联企业留下合理避税的空间。同时,还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下进一步扩大引 进外资,减少国与国之间税率不同所引起的避税温床。

4、应当统一税基确定方法和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基必须涵盖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接受捐赠等所有收入?除财政拨款、行政性收费以外 。在税收待 遇上,内外资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再搞区别对待。应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折旧水平,规范税前扣除标准,取消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限制标 准,应当将所有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对允许扣除部分只做原则性规定,尽量增加定性扣除范围和减少定量限制标准。必须要明确权责发 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具体适用的收支项目以便于征管。

5、应当对加强反避税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

反避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业务转移利润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和调整。应制定确切的法律依据。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跨国纳税人和纳税人跨国交易增多,在新的所得税法中对反避税应给予更多的关注,便于征纳双方准确掌握法律依据和操作。

6、应当明确征管范围,避免国、地税之间争抢税源。

按照“严征管”的要求,新税法应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应通过严征管来消化一部分因降低税率造成的减收因素。应专门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加强预征管理,建立征管台帐。还应该明确国、地税的征管分工范围,规定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凡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 由地税局负责征管。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按其经营主业缴纳流转税的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权。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局负责征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国税局负责征管。这样才能使国、地税做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从而避免 国、地税之间争抢税源。

7、应当尽量缩小会计制度与所得税会计之间的差异。

新税法最终应达到“简税制”的目的。近年来,会计与税法两者之间的差异过多,纳税人既要依法纳税,又要贯彻政府的会计制度,增加了纳税成本。有些会计 与税收差异复杂难懂,纳税调整操作繁琐,对税收征纳双方提出了不切合实际的要求,最终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十分普遍,增加了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 差异过多,不但增加了纳税人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也使税务部门审核纳税申报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建议新税法应该协调好两者之间必要的差异并尽量 缩小差异,使纳税调整项目清晰明确、简便易行。

五、国外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借鉴

通过对中外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比较,我们觉得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合并,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合并,不能再沿用单税种突进的办法进行,如果个人所得税、流转税不做协调性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成效就会大大降低。

1、取消内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与外资企业一样,允许企业将工资全额列入成本。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税率做出相应调整:将个税扣除标准提高 到1500元/月,将原一档税率调高至10%,第二、三档的税率分别提高到25%和30%,取消第四、五、六档税率,保留第八、九档税率,职工福利费考虑 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计提。

2、取消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任何比例限制。

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上。

4、公益救济性捐赠提高捐赠扣除比例,折旧计提的标准与方法统一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上。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3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管辖权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但在税收征管上仍适用过去“一税两管”体系,即按企业开业登记时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在实践中发现,原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收新成员组建为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是仍由地税征收,还是由国税征收?总机构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税征管,分支机构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国税征管,汇总纳税时管辖权归国税还是地税?这些在新税法中都未明确,这就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争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税源管理。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老企业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税基管理问题。

(1)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基管理问题。原所得税法按资本来源划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此判定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若为居民纳税人则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作为税基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什么是“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成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关键性问题。

(2)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变革引发的税基管理问题。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采取各种手段来缩小税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税前扣除中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采取虚增雇佣人数,虚假提高工资水平等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再比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当年扣除上限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但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内达不到“一税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年度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2]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3] 杨斌、徐家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8(2).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纳税筹划

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依法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的正当权利之一,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成熟的市场主体行为。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使得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在实践方面需要研究新的理论来指导。企业应在充分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1.统一并适当调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预提税率。多档优惠税率的规定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2.对纳税人和征收地规定的变化

新法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法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即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

在征收地点方面,新税法对居民企业的界定采取了公司组建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双重标准。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纳税地点。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统一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取消了以前的严格限制,很多成本费用都可以据实扣除,限额扣除的比例也作了较大的变动。具体来说,主要有:(1)取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限制,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统一捐赠的扣除办法,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其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3)统一并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不受增幅比例的限制;(4)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5)统一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总之,对内资企业而言,由于《新所得税法》出台导致的税负下降绝不仅仅是8个百分点,税前扣除标准的放宽使大量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将有大幅度的下降。

4.转变了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且不再按资本的来源给予税收优惠。产业优惠将替代原来的区域优惠成为主要的优惠方式,而产业优惠的范围涵盖了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还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在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企业经营行为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使过去只有少数企业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以更灵活的方式被更多的企业享有,为更多企业实施所得税筹划开辟了空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点分析

1.选择有利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选择

新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两种。我国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课税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企业所得税,只按各个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投资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确定是选择合伙制还是公司制。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于企业的纳税金额也有很大的影响。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如果组建的公司在初期阶段处于亏损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分支机构能够单独享受低税率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则盈利期间宜选择子公司形式,以获得低税率的好处。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本税率25%,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税收优惠向自主创新性企业倾斜。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

(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个条件。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

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3.利用税前扣除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1)公益性捐赠

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的基数是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根据会计方法的不同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如存货计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摊销或减值损失的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损益调整等。例如,某公司2008年公益性捐赠为400万元,若当年利润为3000万,则可予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60万;若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通过对金融资产重新估值,调整增加价值,假设使利润上升为3500万,此时400万元(3500×12%=420)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2)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统一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可见,上述两项费用都是以年度销售收入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标准,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广告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发生较多时进行赊销或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增加扣除基数。

(3)研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一方面可加大研发力度并单独核算研发支出,足额申报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强化赀用化的研发支出,弱化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以获得及早扣除、递延纳税的收益。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投资产业的选择

现行税法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是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要结合自身条件对这些规定加以充分利用。

(2)企业人员构成的选择

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主要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未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尽可能多的安排这样的职工就业,一方面这些职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促进了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3)一些经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5

(中经评论·北京)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调整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以及财产等。为了便于学习和理解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对税收管辖权的研究,仅限于对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的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主权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 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新税法个税标准范文6

关键词:企业;财税;信息化管理;应用模式

财税信息化建设是财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财税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在全国范围的逐步推广,财税信息化建设已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这也迫使企业在接受“财税管理一体化”全新理念的同时,思考如何借此契机,通过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税务、业务的一体化处理和无缝连接,简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实现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本文主要对企业内部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应用模式进行了探讨,以期可以为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提供具有实际价值的参考信息。

一、我国企业财税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税收风险较大

近两年来,税务机关在完善征管手段的同时,不断强化稽查体系,通过先专项自查,后专项检查的方式,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活动涉税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包括发票真伪、收入的确认、费用的列支、业务的真实性等多方面,内容涵盖全部应纳税种。我国正在对财税管理体系进行改革,财税政策存在部分解释不明以及操作细则缺失的问题,企业与财税部门经常会出现理解偏差现象。基于宏观政策的影响,监管部门由于地域、时期等方面的差异,对政策的监管及把握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不仅增大了企业税法遵从的难度,更使企业的纳税风险急剧上升。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企业没有针对财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没有对管理标准进行有效规范,致使不同部门在相同事项方面的管理标准存在不一致性,继而导致执行尺度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司整体税收策略的制定工作。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并不具有较高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多以财务人员手工作业以及主观判断为主,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经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除此之外,企业的财税管理与业务环节存在脱节现象,财税信息无法实现有效共享,基础信息出现偏差等问题,构建完善的财税信息管理系统迫在眉睫。

二、信息系统的功能框架

(一)框架结构

财税管理信息系统是对财务日常管理应用的整合,基于财税管理体系标准的指导下,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税种税费进行有效计算,并记录相关调整事项。该系统内部含有申报纳税表的模板,通过其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财税缴纳款项。除了财税原有的业务处理功能外,还构建了评估模型与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对企业税务管理进行有效评估与合理分析,有利于企业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可以对企业的税收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筹划方案。具体构造如下图所示:

图1 信息化系统功能框架结构图

(二)信息系统合理理念

针对财税管理构建信息系统,可以完善财税管控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工作更具科学性。构建信息系统的核心理念有三个,一是对财税管理机制进行标准规范,促使各个部门的管理口径实现统一;二是财税管理实现有效延伸,逐渐成为前端业务;三是建立健全财税评估模型与财税分析体系,从而对企业税务进行合理评估与有效分析。

(三)解决业务的有效方案

解决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五个流程,分别是建立纳税体系、处理日常业务、企业纳税管控、科学筹划以及分析评估、业务集成关系。企业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财税管理,对财税管理进行标准规范,并在各个下属部门贯彻落实。利用相关系统对涉税信息进行有效集成,例如,资产、合同等,并结合系统内部相关税务信息,对税费进行准确计算,继而进行申报处理与缴纳处理。建立健全税务评估模型与分析指标体系,促使企业财税管理分析指标实现自动生成,继而对纳税进行自动评估。通过信息化建设全程监管企业的经济事项,可以对企业财税管理的效益影响进行准确分析,从而科学筹划财政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实现纵向管控。

三、信息化管理应用结果分析

(一)电子登记纳税调整事项

对核算账簿、核算凭证以及备查簿进行有效连接,促使三者呈现一种关联关系,从而促使企业的纳税调整事项的登记处理实现自动化,不仅降低了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还提高了纳税调整事项筛选结果、分析结果以及登记结果的准确性,有利于企业顺利进行财税管理工作,例如,递延所得税核算、纳税申报表核算以及纳税调整等。

(二)在线处理日常税费

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可以对多个税种的日常业务进行在线处理,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等。根据我国财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际缴纳税额以及理论上应缴税额进行合理分析,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确保财税管理相关环节在规范性与合理性方面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避免企业遭遇巨大财税管理风险。

(三)自动生成纳税报表数据

严格遵照我国相关部门在纳税申报表样式方面的规范标准,对纳税主体、税务报表以及备查簿三者的关系进行准确定义,在信息化管理系统内部构建纳税申报模板,自动采集税务系统以及账务系统内部的相关数据,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数据,帮助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进行纳税申报,避免报表数据出现人为干预现象,促使报表数据更具实时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四)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

企业在财税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税务指标分析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对各个税种的涉税指标进行在线分析,并自动根据分析结果生成税务分析报告、涉税指标对比分析表以及税务指标的变化趋势表,有利于企业财税管理人员对涉税指标变化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掌握,有效规避财税管理风险。

结语

财税信息化管理的实际应用价值主要取决于自身与前端业务之间的衔接关系。企业严格遵循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各项涉税环节进行专业、合理且谨慎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纳税申报;通过信息化技术采集并分析涉税信息,对税收变化情况进行自动预警;分析税收变化情况,对财税管理潜在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实施科学筹划,有效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水平,节约税收成本,规避财税管理风险,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国振华集团永光电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晓红.规范信息化日常管理服务税收中心工作[J].天津经济,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