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的设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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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的设立

财务公司的设立范文1

关键词:财务公司模式 资金集中管理 方案设计

资金集中管理是指集团的筹融资和内部自由资金的分配,由集团的决策层根据需要统一调度安排,资金集中管理的一般特征为“统一开户,统一结算,统一融资”,主要有统收统支、拨付备用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四种模式。笔者以财务公司模式为例,对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案设计进行探讨,期望对同行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

(一)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风险

集团公司的所属各分、子公司往往业务类型广泛,涉及多种行业,资金收支特点各异。在资金分散管理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对下属各分、子公司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着监控不力现象,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作为集团公司,往往组织层次复杂,管理链条较长,曾健飞曾在《大型企业集团司库管理的新趋势》中以国内企业集团为例, 提出了“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 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理念, 使得传统的以生产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方法向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方向进行转变。因此如何有效地监控各级单位的资金运作,确保其经营行为规范、安全和高效,资金集中管理是有效的手段。可以实现对所属单位进行事先监督,使集团内各级公司的资金运作完全置于集团的监控之下,从而降低管理风险。

(二)提升资信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企业集团下面有各分、子公司,由于行业和经营特点各异,对资金的需求峰值也会有差异,如果能从集团公司层面出发,在集团内分、子公司建立起资金相互融资渠道,将闲置资金转借给暂时出现资金短缺的公司,对于整个集团而言,不仅降低了贷款总量,减少融资成本,还使得集团内部的沉淀资金得以有效利用。资金集中管理后集团公司的调控能力得以增强,实现了内部融资和降低财务费用的目的。同时集团公司与银行合作和谈判的筹码增强,提升资信等级。

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案设计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可以采取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金模式、结算中心模式以及财务公司模式。在这几种模式中,统收统支模式不利于提高集团分、子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效率性;拨付备用金模式不利于调动集团分、子公司开源节流的积极性;结算中心模式缺少较完善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和这几种模式相比,财务公司模式不仅能实现资金的整合控制,还能承担集团的理财职责,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全方面的金融服务。具有结算中心、内部银行所不具有的同业拆借、外汇及有价证券交易、发行债券或股票等优势,为集团开辟广泛的融资渠道,充当集团的融资中心,同时还可扮演投资中心的角色。

由于集团已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并且集团分、子公司均在财务公司开设账户,采用财务公司模式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更有效的利用现有的内部资源。下面以以财务公司模式为例,对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案的设计进行探讨。

(一)账户设置

集团公司本部:在财务公司资金归集账户,用于归集所属企业资金收入和划付所属企业支出资金,集团公司可以自主调度该账户资金。

试点企业:在财务公司开立收入账户一个,用于归集试点企业非现金性所有资金收入和上划资金给集团公司归集账户;另在财务公司开立支出账户一个,用于支付试点企业日常人工成本及经常费用性资金支出等。

(二)资金划转

资金支出管理。初始限额约为试点企业两个月日常支出金额,以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由财务公司根据协议自动从集团公司账户划拨资金自动补足至设定限额;若试点企业预计近一个月内有非经营性的资金支出,试点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提出专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则集团公司通知财务公司从集团公司账户内划转资金至试点企业账户。

资金收入管理。除现金收入外,试点企业应将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收入账户作为该企业对外经济往来的收入账户;现金收入存入基本户,但试点企业其他账户(含基本户)余额较大时(大于一个月日常支出预算),也应当及时将资金转入财务公司收入账户;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授权财务公司自动划入集团公司归集账户(在条件成熟时,可过渡到收入账户实时归集)。

(三)利息清算

以试点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内利息收入全部归试点单位所有,利率按试点单位与财务公司协议执行。

试点单位上划至集团公司资金产生的利息净收入,由集团公司按协议利率执行,授权财务公司按协议划入试点单位收入账户,并向集团公司和试点企业出具相关结算单据。

若试点单位资金收入不足,由集团公司垫支部分,集团公司不计收利息。

(四)账务处理

试点企业增设“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本部”,用于核算与集团公司本部资金上下划拨和利息清算业务。

集团公司本部增设“其他应付款——试点企业”,用于核算与试点企业资金上下划拨和利息清算业务。

(五)图示

三、方案实施步骤

(一)账户清理

为便于集团公司的账户管理,相关分、子公司需对除保留基本户、纳税户和社保等必要账户外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清理。

(二)账户开立

集团公司与其下属企业按上述方案在财务公司办理账户开立。

(三)三方协议签订

由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财务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资金集中管理有关事项。

(四)发出限额指令

集团公司在分析试点企业资金支出特性后,对试点企业在财务公司支出户提出限额标准,以指令形式发送给财务公司和试点企业。

(五)资金划转

试点企业除在账户清理过程中将资金划入财务公司收入账户外,原在基本账户和财务公司支出户等账户内超过限额资金也一并划入财务公司收入户。

(六)利息清算

每季度定期由财务公司清算利息,并划拨给相应账户。

四、方案实施过程中管理的重点问题分析

(一)合规性问题

我国资金集中管理发展的较晚,相关法律起步更晚,没有配套的法律规范导致管理秩序混乱,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即使目前一些企业集团放宽了设立统一账户的这一限制,允许开设临时账户来诸如报销和工资发放等事务,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法律上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所属企业资金归集积极性问题

试点期间,集团公司与试点企业约定的利息清算利率为同期协定利率,虽然高于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但仍不到三个月以上的各档定期存款的50%,优势并不明显,特别是所属集体企业,如果因利率较低还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提升资金管理效益问题

设置限额时未考虑到所属企业目前资金存储情况,如子公司尚有资金在定期期限内,不能归集到归集户,若提前提取即损失了利息收入,还因原定期户与支出户相连通,而支出户设置为单向不便于划入归集户。

如果将所属企业资金存量全部归集到集团公司,如何合理运用这部分存量资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若资金运用合规合理,不仅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也能减少集团本部因资金集中管理产生的亏损;但由于集团公司自身的功能定位,对资金运用途径存在较大限制。

(四)提升资金管理效率问题

如何充分考虑所属企业资金使用特点,采用合理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从而提升资金管理效率。对于所属企业除因日常性的人工成本和费用性支出外,其他大额非经常性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可以调整为“一事一议,一次审批一年内有效”的资金管理模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卢佩彤.企业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利弊与对策分析[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7):80~81

财务公司的设立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十一五”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已形成以社会统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持续扩大,社会保障资金规模和使用安全倍受热议,社会保障财务管理越来越收到各方的重视。

1、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社会保障法规亟待健全

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201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外,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综合法律,地方性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自为政,缴费范围、形式及管理体制也不尽统一。韩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较为成功,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法律先行,先后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军人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等,几乎每实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新法律对于该项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仅使该项社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少出偏差,还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便于克服各种阻力。

(2)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还需扩大

“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快速推进,社保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越来越多的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到2010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57亿,与2005年相比,增长46.8%;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32亿,比2005年增长213.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加上新农合,总人数超过12.6亿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1.43亿人。新时期,还急需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要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待遇水平,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离退休职工、在校贫困大学生基本生活。

(3)社会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

由于人口基数大,预计我国在本世纪30年代进入老龄化高峰后,将高位保持30年至40年时间。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影响重大。经验数据表明,老年人的平均医疗费是中青年的3倍以上。“十二五”末,我国老龄人口将达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6%。不断扩大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巨大隐患。另一方面,虽然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的原则,国家财政理应负担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但事实上,国家财政能吸收与消化的部分亦存在相当规模的资金缺口,难以应付经济转轨时期过旺的资金需求。另外从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转制时遇到极大的困难,经济效益出现亏损,一些地区出现停付、欠付、减付养老金的现象,有的地区基金收缴率甚至低于70%,这严重危及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转。此外,由于企业普遍不景气,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下降,使众多的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对社会保障力不能及。

2、提高社会保障能力的主要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由于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所以造成一级压一级,一级反弹一级,最终形成下级依赖上级的状况。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要求实行省级统筹,但由于上级政府担心提高统筹层次后难以承担兜底责任,至今真正在基金管理层面上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的地方寥寥无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开始要求实行市级统筹,但实际上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因此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定,从法律上明确社会保障的目的、原则、方针、权利、义务等。

(2)完全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对工薪收入者实行全面保险,对其他人实行社会救济,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目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是包括农民和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需要社会保障,却又最难加入现存制度体系。在已经基本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运用国家财政、民间和市场资源推进各项公共社会福利,发展优抚安置和各种补充保障事业,将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在农村,现阶段完善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以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制度、土地保障制度、家庭保障制度为基本保障制度,以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动态调整的、综合的制度体系,并考虑未来分步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

(3)建立多元筹资渠道

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有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制、半积累制、积累制。我国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很难一下子建立积累制。因此,必须根据不同保障项目采取多元筹资渠道:

第一,失业保险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分摊,先完善现收现付制,然后建立半积累制,最后向积累制转变,资金来源由政府拨款、单位交费、个人交费组成。这种思路尽管它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在目前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还是可行。

第二,养老保险采取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畜养老保险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筹集相结合,并把养老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劳动者、农民。

第三,医疗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按单位性质、人员类别区别对待,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社会救济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社会福利资金与社会救济有同样的特点,其资金也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单位自筹。

第五,发展企业(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性保障。

3、强化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1)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管理

改变传统的社会保障资金粗放管理方式,加快推行国库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新机制,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健全监管机制,严防违规运营。

加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保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各类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明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和分配的透明度。

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方式,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投资运营及拨付使用等进行监管。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客观评价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使用高效率

大力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第一,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顶层设计。应该建立健全跨部门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法律中也应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健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保障业务的制度安排。第三,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出台全国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高保费税前列支比例,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四,大力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2)防范社会保障资金财政风险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征管,确保完成资金目标。要服从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指挥棒作,要综合运用各种财政税收政策,统筹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收缴征管。要为企业发展提供好服务,督促企业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缴付水平,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收入。要提供多种渠道,提高劳动者收入,降低失业率,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障能力,减少对社会保障依存度。

调整优化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结构,认真清理社保资金支出范围,确保重点支出,减少非必要支出,集中资金用于社会保障,逐步将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比率由目前的10%左右提高到15%—20%。

(3)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是强化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和完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财政预算,强化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监管的需要。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预算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英国、瑞典等国,直接在经常性预算中列收列支,统一管理和监管;二是美国等,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单独管理。作者认为:我国应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税收形式以替代现行的缴费方式,开征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体系,争取早日实现“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泗军,刘利.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的战略思考.中国劳动保障,2006(12)

财务公司的设立范文3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路建设事业也以惊人的速度进步。伴随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路BOT建设的理念逐渐走进公路的建设中,并且被广泛的应用。文章通过对公路BOT建设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发现了其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公路BOT建设项目;财务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公路BOT 建设项目其实就是公路在建设时的建设、运营与转让的过程,是有效规避相应风险并提高项目经济利益与经营水平的公路建设投融资项目。

一、公路BOT建设项目的特点

(一)项目融资特点。公路BOT 项目是以公路建设资产及相关收益担保并还贷款的融资办法。

(二)特许权协议。公路BOT 建设项目具有特许权协议的优势,其中规定了政府部门与公路建设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BOT项目的特许权协议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国外部分企业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目光。

(三)前期准备时间长、成本高。BOT建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时,其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包含政府相关部门与建设项目公司或外企的正常谈判,还有相关机构项目的上报与审批,各领域间的协调谈判与合作,以上工作充分显示了前期准备工作的复杂性。

二、公路BOT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中出现超投资与超概算的现象。现阶段,在进行公路项目建设时,大多数的投资人未能做出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对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财务效益及政策的保障体系都未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探讨,导致投资者的盲目投资,忽视公路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设计与财务预算工作都会出现一定的纰漏。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对预算进行变更,最终导致建设风险与财务管理问题的频繁出现。此外,由于公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也会导致工程支出费用的增加,出现超概算的情况。

(二)自筹与贷款资金到位不及时。由于公路BOT建设项目的规模较大,因此资金投入也相对较多,对投资人的财务状况具有相当高的要求。在公路项目开始施工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的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银行的贷款也不能及时到位。此外,还存在公路项目建设时的工程成本与征地成本的提升问题,由于对融资风险未进行有效的评估,也会导致自筹资金的到位时间,进而影响公路建设的整体进度。若急于追赶工程的施工进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工程半途而废的情况。

(三)公路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在社会资金引入公路建设方面的问题并未进行相应的规定与要求,因此,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项目管理制度的缺失,或者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的低素质,出现破坏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原则行为的出现,同时挪用、挤占公路建设资金的不文明行为依然存在。

(四)公路项目资金支付的制度不完善。由于公路项目资金的支付制度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往往会导致资金的使用与拨付出现一定的随意性质,没有相应制度的规范与制约。此外,由于项目付款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其相关的手续准备不全。还有一些公路建设项目因为不遵守支付制度,导致资金超前支付,使其工程建设的质量没有严格的控制与约束。

(五)公路BOT 建设项目的风险极大。据相关资料显示,大多数BOT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与政府的支持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我国政府在与公路BOT 建设投资人签署的合同中政府职责与义务的内容涉及很少,而对于投资人最关注的土地保证及投资的回报保证也未进行正面的保证。而且,仅有地方政府的保证也是不够的,会由于我国各种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的原因将其进行撤销。因此,公路BOT建设项目对于投资人来说,不仅具有金融与建设风险,同时政治风险也相当大。

三、完善公路BOT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科学合理制定建设工程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公路建设的成本具有一定的降低作用。因此,公路建设企业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同合作与协调,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公路BOT 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使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有制度可依,以科学的制度管理人、约束人,促进其工作的效率,提高其建设质量。此外,公路建设企业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做好公路项目的招标工作,强化公路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利用合同进行规范与约束,将支付制度落到实处。在保证公路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积极提高企业施工的技术水平,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成本。

(二)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公路建设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内部机构与职位分工之间进行相应的牵制。公路建设项目等重要的资金投入应由董事会进行讨论并正确,经理主要实行建设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同时为保证日常工作中资金使用的及时,应对企业资金进行日常的宏观控制,定期召开会议,根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下月进行合理的规划。

(三)加强筹融资风险的控制。由于公路BOT 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大的特点,资金的及时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首先,应积极制定合理的融资方案,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并掌握项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其次,在融资方式上也应进行全面的考虑与研究,进而充分发挥企业资金的周转效率。再次,公路建设企业应对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同时,公路建设项目企业应合理制定资本的筹措方案,严格监督公路建设项目的进度。

(四)有效防范风险,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约束机制。保证特许权协议签署的公正透明,加强对公路建设企业财务资金的管理,对施工建设前的设计工作给予一定的重视,进而有效规避投资的政策、财务与建设风险,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开设专用的资金账户,一定程度上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制度规范,同时科学合理的管理企业的资金。

(五)培养专业的BOT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人才。积极培养BOT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人才,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有效对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管理,促进资金的合理周转,提高企业的经济收入与社会效益。

结束语:

公路BOT建设项目理念的引入对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应用与完善,进而促进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覃山力.我国高速公路BOT项目融资模式和财务管理[J].价值工程,2014(22).

[2]刘海辉.有关公路工程BOT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2(5).

财务公司的设立范文4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一、引言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项流程,应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给出了如下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和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5年达到4927亿元,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亿元,到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2002年末曾对深圳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调研后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特点表现在业务包括承保、理赔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据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实现经营目标有极大的作用。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保险公司财务学从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内部财务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起来共同追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所以,将内部财务控制作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核心,对决策层出资者和执行层经营者都是可行的。纵观世界各国,许多成功的企业都将内部财务控制看作血液对生命那样重要,将强化内部财务控制作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险公司却由于忽视内部财务控制,造成巨大损失乃至破产。如著名的澳大利亚I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管理层不顾企业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恶意扩大再保险范围,违反财务制度进行报表粉饰,也没有相应的披露与监管制度,不仅存在的问题没有暴露,反而不停的进行扩张和收购,直到它的资产和未来债务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强制要求清算。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就必须对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调节。同时,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是在财务活动开展前做出的,由于财务活动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多变,因此,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这一切,往往要在财务活动的控制过程中才能发现,要通过对财务活动的控制,才能得到调整。因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是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积极、可靠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财务控制是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环节。财务管理中,如果仅限于确定合理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而对实施预算的行动不加控制,预定的财务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务预测、决策和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据和规划措施,而财务控制则是对这些规划加以落实。没有控制,任何预测、决策和预算都是徒劳无益的。

三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2000年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消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专设一部分用于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06年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采用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它被认为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监管迈开实质性步伐的标志之一,体现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关注的重点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比较而言,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则较低。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类似的分类监管办法也将在不久出台。

三、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现状浅析

一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不少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尚停留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阶段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即是财务监督。或者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等,或者仅仅制定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为了应付上市或者监管的要求。这些认识对于内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虽然建立了财务集中体系,但仍存在监控上的难度

目前国内多家上市保险公司都实行了省级财务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省级公司的管理职能,逐步实现省级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集中统一处理,加大财务垂直控制力度,减少管理层次,增强公司防范和管控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具体集中的内容有:账务处理及管理、报表、税务、资产、费用、资金、档案、业绩信息管理、收付费等。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架构是市、省、总三级核算、逐级授权。地市以地市财务中心为依托,下属营销部实行报账制;省、地市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这种架构的缺点是复杂、层级过多。由于管理纵向范围太长,经过层层传递、修饰、“过滤,上级管理者对于下级、下下级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判断,异常情况也很难有显著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寿险公司较产险公司整体水平更好,大型保险公司较中小型保险公司更好。虽然比较而言,中国整个寿险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高于财产保险行业,但各寿险公司之间的差距仍然明显。大体情况是,大型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寿险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资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则有比较大的差距。小型寿险公司规模较小,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无法满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的原因。

四、建设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体系措施探讨

一结合保险企业实际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既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基础入手,以《会计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针对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结合目前的省级集中财务核算体制,企业管理者要注意真实情况与异常情况的收集与发现,这要求企业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设置更为敏感的评价指标来反馈异常信息,同时尽量缩短信息流动环节,同时要提高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每个季度向香港总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达60多张,且每张报表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有效地防止了虚假报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二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是企业的两大风险,而经营风险往往直接或间接由经营风险所造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来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就需要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风险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台湾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则由专门业务部门负责特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虽然模式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并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之内。

三强调权力和责任间的制衡性,各环节要做好权限划分

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业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权限分配与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权限管理,包括核保权、核赔权、核单权、查询权、报账权、法人授权等。对于这些权限,尤其是承保、理赔的权限应进行严格控制,根据相关人员的级别分级授权,并严格业务流程,将业务流程细化到每一个险种。从制度上将流程和权限写入操作系统,实现系统控制的权限管理。分支公司的双核岗位在行政上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在业务上属于上一级机构的双核岗位管理,避免分支机构由于考核压力,降低业务品质。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包括设置审计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转化内部审计职能,建立风险控制联系会议制度,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注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切实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中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国有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其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内部控制建设问题上,考虑应当有所不同。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常常会接受社会审计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国资委、保监、集团内部审计、集团同级机构交叉审计等模式。但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传统的管理观念,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相应程度,这需要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与从业人员转变观念,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对待内部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内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要利用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如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来,以信息化管理作为业务开展的先导,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电脑、培训系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了“业务管理资讯系统,建立起了面向公众、公司内部和业务员的三个网站,还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手机短信等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在公司、营销员和客户之间建立一条快速的信息传递通道,为及时有效地管理业务、分析市场、监控风险提供保证。到2004年,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保费收入已跃居深圳寿险业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如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库直接设在香港总部,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数据中心设在上海和香港,并实现联网,既保证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梁子君.论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J].经济论坛,20068).

财务公司的设立范文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 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营业场所;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同时废止。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

1、系统性原则是指财务管理是集团各成员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本身又由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分配管理等诸多子系统构成。

在财务管理中坚持系统性原则,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它具体要求做到三点。

第一点是整体优化,只有整体最优的系统才是最优系统。

第二点是结构优化,任何系统都是有一定层次结构的层级系统,在企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意结构比例优化,从而保证整体优化,如进行资金结构、资产结构、分配结构优化。

第三点是环境适应能力强,财务管理系统必须保持适当的弹性,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2、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财务公司的设立范文6

关键词:集团公司 财务公司 优势 弊端

■一、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功能

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目前我国财务公司总数已接近80个,行业规模日益扩大。高效的资金运作、丰厚的利润回报使众多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望眼欲穿”,争先恐后地跻身“财务公司俱乐部”。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立下汗马功劳。财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财务公司的行为,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能。2000年实施的新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地为财务公司确立了性质、任务、功能。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尽快与国际接轨奠定了理论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第3号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精神,新办法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有了较大提高,对集团控股的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规定了硬性指标。例如: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总资产必须不低于80亿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人民币,总营业额连续三年不低于60亿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这为财务公司规模经营和抵御金融风险提供了保证。

新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财务公司的全面发展拓宽了市场。新办法突出了财务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的特色,确定了“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办法允许财务公司有以下主要功能:

1、融资功能。允许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境外借款。

2、投资功能。财务公司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和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

3、中介功能。办理成员单位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担保、信用签证等。

于此可见,财务公司具备依法融资、投资、中介功能,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于集团,为集团服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然而,拥有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问题真的可以“一劳永逸”了吗?这还需要从利弊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的优势分析

1、集团公司组建财务公司有利于增强企业内外部融资功能,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开拓市场,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

2、资金管理,是财务公司的最大优势所在。具体而言,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结算、资金流转、内部存款三个部分,这些实际就是财务公司的“命根子”。其基本运作模式是,财务公司通过吸收集团内部企业的存款,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低息资金“蓄水池”,一旦集团出现资金缺口,就可以从中抽出资金,对集团形成强大的资金支持。同时,集团内部的资金关系全部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结算,既提高了流转效率、又方便了资金结算。比如,中远、华能、武钢、攀钢就通过财务公司建立的“内部网上银行”平台,提高了资金流转速度,简化了结算手续,降低了资金管理成本,享受了财务公司带来的结算便利。

3、财务公司的节支增效功能,则最令企业集团怦然心动。节约财务费用、增加资金运用收益也是建立财务公司的目的之一。通过财务公司这个“信贷桥梁”,集团企业间可以进行内部资金调剂,从而省掉了向商业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高额利息。另外,财务公司还通过投资运作、金融中介等手段增加了自身利润,提高了企业集团的收益。比如,位列世界500强的通用汽车集团旗下的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仅去年1年就向集团贡献了高达29亿美元的净利;在国内,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在从2000年起的5年间内,实现利润近34亿元,资本利润率达44.07%,2001年到2003年,每年投资分红率甚至都在20%以上,这为集团公司提供了丰厚的回报。

■三、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的弊端分析

1、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来说,不利方面主要是增加税赋,尤其对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或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集团而言。由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势必增加了集团企业的税赋;财务公司受监管的力度加强(市场准入、风险监管、效益监管、监管客体、市场退出),财务公司必须接受人民银行非银司的监管,企业集团资金运作将受到限制;财务公司必须以商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相对结算中心而言,行政管理力度减弱;财务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不利于集团跨地区资金的集中管理。

2、弊端浮现:粉饰报表,“短存长贷”。由于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为后者粉饰报表、虚增利润。据媒体报道,不排除有的企业成立财务公司,是有粉饰财务报表的需求。而2004年中海油财务公司由于涉嫌关联交易被香港联交所调查的“66亿存款风波”,至今还让很多财务公司胆战心惊。根据财务公司的管理理念,要把同一集团内的资金汇集起来,而这一理念恰恰是庇护关联交易的“温床”,因为通过财务公司,企业集团可以实现资金流的任意滚动,并在滚动过程中虚增资金收益,从而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

3、成立财务公司之后,随着资金流的转移,企业集团的财务权限也集中到财务公司身上,财权过分集中使得企业总风险大增。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掌控企业资金的财务公司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对企业集团造成致命影响,比如,财务公司一旦发生类似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事件等重大事项,都会导致整个集团步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举个例子,目前国内财务公司“短存长贷”情况相当严重,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严重失衡。据财务公司协会调查,大多数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中,5%为长期存款,95%为短期存款,但是对成员单位贷款中,50%却是长期贷款,其中,2004年末,注册资本金和资产规模位居前列的某财务公司的长期存款在总负债中仅占0.06%,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患。

■四、前景对策

财务公司作为一种集中的资金管理机构,是应企业集团的需求而生的,前景无限美好、发展潜力巨大,这点已在国外的经验中得到了证实。然而,基于对财务公司的利弊分析,我们不能对其放任自流,而要因势利导,在政策的引导下促进其健康发展。

1、继续完善财务公司监管体系的构建,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2、支持财务公司的金融创新,比如,财务公司提供消费信贷服务、财务结算的信息化建设等。

3、加强财务公司配套市场的建设,比如,允许有实力的企业,尝试发行金融债券等。

总之,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如何加强资金管理成为企业至关重要的课题。积极探索财务公司内在规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管理体制,是企业集团资金组织设计者的当务之急。依笔者之见,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不失为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和运作的良策。

参考文献:

[1]浅谈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商业会计,2007;8

[2]集力资金集中管理下的风险因素分析.商业科技,2007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结算模式的实践与构想.生产力研究,2007;13

[4]大型集团公司融资谋略.施工企业管理,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