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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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管理制度

企业纳税管理制度范文1

(一)在“销售”环节的纳税变化

税率方面的变化以及计税过程的差异,会给金融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税负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企业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且金融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暂定税率为6%。如果假设在改革变化前后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价格不变,即都为P,那么按照营业税的计税原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P*5%=0.05P。而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则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P1+6%]*6%=0.057P。按照这样的规则算下来,金融企业会有0.7%的税负增加。同样假设目标金融企业地处城镇,那么加上受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影响,金融企业还要有0.07%的税费增长,一共在“销售”环节将会受到0.77%的税负增加。这就是改革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因计税方式变化和税率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但是,增值税并非仅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单一纳税活动,还要在购进货物环节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才体现出针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的增值税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增值税“销售”环节的影响变化,同时还要了解在“购进货物”等环节的增值税抵扣要求,从而完整地掌握“营改增”的变化规律。

(二)在“购进货物”环节的纳税变化

由于营业税纳税规则中并没有进项税抵扣之说,所以,在金融企业相关“购进货物”环节也没有进项抵扣的纳税管理意识。又由于金融企业不同于传统制造类企业,就目前相关政策的规定,可用于抵扣项目的范围也有限。如银行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值税纳税项目,而相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则暂时不作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主要“购进货物”类抵扣项目的抵扣缺失,影响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而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占比相对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这样金融企业可利用的增值税抵扣数额也有限。这样对于金融企业“销售”环节的0.77%的税负增加量就很难进行抵消。所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将面临增值税“销项”部分增加,而增值税“进项”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实施初期,受到增值税抵扣项目迟延、抵扣范围过窄或者单位内部抵扣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响,一时间会产生一定税负的增加量无法消除的情况。国家为了防止企业税负的增加,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一般都会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在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入对相关税收补贴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和学习增值税关于金融业的减税、免税项目,并且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扩大金融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然后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这样才能应对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应对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变化,金融企业内部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增值税纳税管理的业务流程与环节。如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及运输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都可以用做抵扣项目,金融企业就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资产采购活动中要完善对相关发票的核查与监督流程,确保规范、完整地进行增值税抵扣。另外,需要规范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金融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和规定也会有所差异,准确独立核算不同业务是应用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关键。所以,金融企业需要完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优惠政策的运用,否则会给金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必要的沟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企业在实施增值税纳税的初期,一定会遇到很多问题。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在实施增值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营改增过渡期金融企业的扶持和帮助力度,结合金融企业的经营实际以及遇到的纳税困难,制定相应的税收补贴政策,从而实现金融企业税负不增加,形成最终税负减少的政策目的。

企业纳税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风险; 风险化解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2. 036

[中图分类号] F2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2- 0064- 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逐步确立,对于追求自身经济实体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来说,无论税收是多么地合法化,都将作为一种既得利益的损失进入企业的成本。同时,税收作为国家的职能之一,具有刚性的特点,企业只有寻求合法的途径来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但是只看到纳税筹划的积极一面,对纳税筹划风险估计不够,造成了纳税人经济、时间等的浪费,得不偿失。文章通过转让定价、维修服务及相关收入等问题的筹划风险的分析让人们在认识到税务筹划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时全面地考虑问题,做出理性的决策,并且从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帮助企业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高效低耗的目的。

1 总部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移库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外区店商品调拨采用统一调拨方式,每日销售大件商品均由顾客服务中心统一配送。外区店都有自己的维修、配送系统。为外区店统一配送的商品有时达到180天还未实现销售。关于此问题,我们认为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除外),则在移送实施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建议送货物的纳税问题明确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售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卖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但对于某商业连锁企业来说,不能采用此项政策。因多数统一配送到各分支机构的商品在移送时并未实现销售,须带到分支机构真正实现对外销售才能实现。所以,这种情形可视为委托代销处理,合理推迟纳税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委托代销作出如下规定:

(1)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区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是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 转让定价问题

对于转让定价问题,即某商业连锁企业移送给各分店的商品按照购进价格确认收入。这一处理不合常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转让定价原则,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定价明显偏低,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我们认为可以有以下处理思路:

方案一:完善合同,进行合理性解释或说明

为了说明转让定价问题,某商业连锁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各签订一份合同——代销商品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结算价格按照供应商实际供货价格,若供应商有折扣或反利的,则也按供应商折扣后的价格结算。

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销的一揽子协议条款,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帮助某商业连锁企业服务客户、开展促销活动等。并强调某商业连锁企业采取统一采购模式,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统一物流配送。

方案二:税务一定要调整价格

若税务机关一定调整某商业连锁企业转让价格,则某商业连锁企业计算实际平均毛利率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被按照10%的利润率调整价格。而争取按照尽可能低的平均毛利率调整价格补税。但这需要某商业连锁企业有相应证据——毛利率相关的财务数据资料。

3 维修服务及相关收入的处理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负责商品的安装和维修,是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如下:安装收入分为材料收入和劳务收入,其中:收取顾客的材料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收取顾客的人工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由地税代开服务费发票;收取经销商的安装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供应商的维修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如洗衣机、电脑等产品均按此处理。

综合分析,目前维修业务的70%~80%收入实现在某商业连锁企业,安装业务收入主要在惠民维修公司确认,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还存在一定差别。由于收入确认的主体划分不清,维修服务业务和收入的确认存在主体方面的矛盾,在客观上造成收入与成本、费用不相配比,影响着某商业连锁企业及客户服务中心的损益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务风险与纳税风险。

4 维修业务所涉及的零星采购问题

维修业务需要到市场上采购配件,大多没有发票,月采购量为40万元左右。目前的处理是:直接将付款额或收据金额作为进货价格,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凭证不合法且凭证与账簿记录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一定的财税操作风险。

5 促销赠品发票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在对外销售过程中有促销活动,其所涉及的赠品应该如何处理?

例如,销售笔记本电脑配送电脑包是厂家的赠送行为,而厂家将赠品的费用以现金形式付给某商业连锁企业,某商业连锁企业则购买自己的电脑包作为赠品。目前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做法是:电脑包由自己的零售店提供,在赠送时由零售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是赠品,不需给客户提供该电脑包发票,由某商业连锁企业自己入账。此举不妥,合理但不合法,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除上述赠品外,零售企业将卖场的库存商品改变为自用或其他活动使用,既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也不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正确的做法是:直接从库存商品的贷方按不含税成本转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账户的借方。

6 储值卡(会员卡)与购物券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对储值卡(会员卡)或赠券行为的财税操作方法如下。

6.1 会员卡

某商业连锁企业会员卡有钻石卡、金卡、银卡、普通卡4种。根据《惠民会员制章程》规定,银卡会员享受无单保修和30日退换货优惠,金卡会员享受家电九折优惠。会员享受的折扣直接在销售时减计销售收入,会员卡不存在税务风险。

6.2 赠券行为

赠券行为属于一种促销手段,也应当按照折价销售处理,而不是分解为销售和现金捐赠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所以赠券基本没有税务风险。

6.3 储值卡

储值卡主要是购货单位给员工发放福利的购物卡,其基本操作是:企业或顾客(持卡人)先将一定金额的货币存入卡中,某商业连锁企业收到缴来的钱时先确认为预收款,待顾客消费时转作收入。

储值卡在零售业一般有两种情形:① 零售企业先垫付资金,按面值在银行购卡后再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冲减往来账,消费者消费后由银行划转,此种方式其纳税时间在货物销售环节。② 零售企业自制购物卡出售给消费者,收取的款项存入银行,此种方式其纳税时间在售卡环节。此种方式并不为税务机关认同,许多地方都予以禁止。因此,储值卡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

7 供应商返利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返利问题的处理模式如下:① 将部分供应商的反利作为促销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② 部分供应商采用折扣低开票的方式返利,或折扣折让形式体现。③ 向一些厂家(供应商)收取店中店的费用,该费用为改装商场,为厂家(供应商)提供一定的营销空间。

商业返利作为促销费或者商场改装费,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财税风险。还有一些变相处理返利的办法,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棘手的税务风险。

8 商业连锁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化解建议

某商业连锁企业作为大型连锁超市,近3年来业绩斐然,在商业连锁领域名列前茅。经营业绩的突飞猛进,也带动管理和财务的发展。尤其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们通过调研也发现,某商业连锁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呈上升趋势的同时,也存在一次纳税环节的风险与隐患,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负担也在逐年不断攀升。

8.1 提高纳税管理创新意识

在实地调研、资料审阅和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某商业连锁企业对税务会计核算、纳税计算与申报等纳税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缺乏探究根源、主动改进、创新管理的意识和精神。

8.2 提高纳税意识

全员纳税意识不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对税收因素缺乏考虑或考虑较少,纳税管理没有形成企业财务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分工管理的合理格局。

企业税收起始于各项经济管理活动,反映于税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企业纳税筹划风险化解和税收负担的降低是一项系统工程,强调各业务部门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咨询过程中,财务外的业务部门对税法了解较少,往往只在出现问题之后,才反映或求助于财务部门。各单位在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时,对税收因素考虑不够,没有进行纳税评估和最优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增加了纳税风险和税收负担。

8.3 纳税风险不能从内部控制和流程角度获得根本性解决

针对存在的纳税问题和税企争议,各单位主要依靠于税企关系,将问题暴露得时间拖后或暴露的程度降低;而忽视了寻找政策依据、设计风险化解方案等根本性解决方法。

8.4 通常渠道实时获得税法信息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税法的快速变化等对纳税管理人员提出了高于财务会计人员的要求。咨询中调查表明,各接受评估单位的纳税管理人员均没有固定、通畅的渠道实时获得税法信息,对税收政策的知悉速度滞后于税法的高频率更新。针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主要依靠自身的判断,缺少外部专家的指导,致使应用中出现偏差和误导。

8.5 纳税管理制度需要完善

纳税管理制度不全面、不系统、不细化,没有建立起“经济行为 + 会计核算 + 纳税筹划”的整体纳税筹划体系和纳税风险管理体系。

与财务会计制度相比,各单位的纳税管理制度不全面、不系统、不细化,存在和单位实际情况结合不紧、操行差、系统性不强的问题。纳税管理仅局限于财务和税务角度,不能从经济行为、合同管理、会计管理、会计核算、方案设计等多个方面建立系统的纳税管理和风险防范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中秀. 纳税筹划宝典[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 麻晓燕. 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控制[J]. 福建税务,2001(12):18.

[3] 朱淑珍. 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理论分析及应对策略[D]. 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4] 伍红. 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 企业经济,2008(12).

企业纳税管理制度范文3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以电力消耗作为主要能耗指标的工业性生产加工行业的经营特点,充分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以电力消耗数量为主要指标来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以电控税管理的主要内容

依托网络信息化优势,定期采集工业性生产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电费信息,经过整理分析,测算各相关行业单位产品耗电定额,利用能耗测算法推算纳税人实际产量,进而估算纳税人的销售数量和实际纳税能力,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有效监控。

以电控税管理主要分为信息采集、评估分析、实地核查三个环节,各环节相互联系、紧密衔接。

三、加强以电控税各环节的管理

(一)信息采集环节

根据纳税人电费缴纳的实际情况,电费信息的采集方式以防伪税控系统存储的供电企业电费发票信息为主。针对租赁场地、共用变压器等特殊情形,协调、规范供电企业发票开具行为,督促供电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对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无法采集电费信息的,由税收管理员采用手工抄录的方式采集。

1、纳入以电控税管理的范围

凡以电力消耗作为主要能耗指标的工业性生产加工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均应纳入以电控税管理范围。对确实不宜纳入以电控税管理范围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书面详细说明原因,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2、加强供电企业发票开具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供电企业发票开具情况的跟踪管理,供电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列入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收取电费时,必须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自印电费发票及收据。

规范供电企业发票开具行为。供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做到填开内容齐全、真实,准确登录用电单位的税务登记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供电企业开具发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实行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信息传递工作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将纳入以电控税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清册,及时提供给供电企业。清册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等。对于新办登记或涉及名称、识别号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属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电费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月末提供给本地供电企业。

对于纳税人不在当地供电企业结算电费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市局内部办公网络传递给供电企业所属县区局,再由供电企业所属县区局传递给所辖供电企业。

(二)加强审核分析工作

以电控税管理审核分析主要分为两种:一般性分析和能耗法测算。

1、一般性分析

一般性分析,通过纳税人电费支出金额与其当期的销售收入或应纳税额进行比较,初步筛选出疑点明显的纳税人。

一是通过电费数据,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析电费支出占申报销售收入或应纳税额的比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离散程度。对停业注销纳税人、零申报纳税人存在电费支出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是对于个体双定户,通过对比电费支出与核定销售额、定额主要因素数量的关系,判断定额核定是否合理。

2、能耗法测算

能耗法测算,根据纳税人电力的耗用情况、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出纳税人实际产量,结合期初、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测算其销售量、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电费支出金额÷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

评估期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指生产单位产品电费支出金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3、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的测算

各单位应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细化行业。对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调查核实,分行业测算单位产品耗电定额。测算时可先选择部分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且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纳税人,其测算结果可作为行业单位产品耗电定额的参照值。在此基础上,抽样测算,确定行业预警值。测算过程中,应在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进行,合理确定测量周期,分多次记录,以减少测算差异。

4、加强审核分析

市局、县(市)区局要强化审核分析职能,税务分局(所)侧重于对市、县(市)区局审核分析疑点的调查核实。

各县(市)区局应主动利用市局下发的相关数据,对本地区有关行业不同纳税人的耗电数据进行比较,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分析,将耗电异常及利用能耗法测算收入与申报收入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

(三)强化核查处理工作

针对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实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相关信息、审核财务会计账目凭证、调查税款缴纳情况、核实确认涉税疑点,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核查工作步骤。

一是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掌握生产工艺流程、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能耗物耗指标、投入产出情况、购销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

二是核实相关数据,修订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重点核查项目,明确列出主要疑点和可以采取的基本方法。对数据存在严重误差,对审核分析结果影响较大的,重新采集数据进行审核分析。

三是根据确定的重点核查项目,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核实方法,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等发生的实际业务数据及第三方信息,审核相关财务会计账目凭证,并与实际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查找出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建立分级核查制度。

市局、县(市、区)局应建立分级核查制度。各单位根据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严重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移交稽查、县区局专人核查和税务分局(所)税收管理员核查等方式组织实地核查。

3、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各县(市、区)局、税务分局(所)应根据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逐项及时上报或反馈核查结果,重点户要逐户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核查结果不能充分、全面解释疑点的,退回核查单位(人员)补充核查。

四、提高认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企业纳税管理制度范文4

2,根据上级安排,进行信息化税务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信息化管理数据质量,学习信息管理操作应用流程,提高信息系统管理应用水平。

3,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项目管理,围绕项目管理制度,对每一个项目的开发面积,建筑合同,享受合同,售价,建筑成本价,销售面积,销售进度,以及建筑单位外出施工情况,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最后审核关口的监督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管理,通过与土地财政有关部门的配合,通过对每一个纳税人的实地测量和实地考察,建立动态两税管理台帐,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管理。

5,通过加强税源巡查管理的力度,年内对餐饮、驾校、网吧、和房地产租赁市场进行了行业规范化管理,通过重点整顿,了解了行情,发现了漏洞,补缴了税款,还是一些游离于税务人员视线之外的纳税人走上了照章纳税的轨道。

2012年工作打算:

1,继续加强税源管理的巡查制度,通过日常实地纳税巡查,结合信息化管理,,提过税务管理人员的税源管理水平,要求巡查有记录,记录有评比,提高税源管理的分类管理、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方面加强漏征漏管现象的管理,另一方面提高对纳税人的贴近服务,提高税收政策服务效率。

2,加强税收执法规范化管理,加强税收执法流程管理,加强税收执法政策水平,特别是要加强税务规范化文书的规范化使用,分局统一审核编制税收执法文书号码,对税务涉税事项下达的税收执法文书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税收执法风险。

3,继续加强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在加强房地产行业项目管理,税源巡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行业的销售价格登记管理制度,把好房地产业纳税监管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审核纳税人销售收入,销售合同,资金帐户的流动管理,监管房地产业的销售情况,促进建筑业户按预收款,合工程进度,申报纳税,促进房地产业依法按月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纳税申报。

4,加强与兄弟部门合作管理,重点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国税和各乡镇的税收管理合作,通过进行信息交流比对,适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加强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通过掌握工商业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掌握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比对,同时通过生产定额预测和费用票据的审核,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同时希望通过乡镇的共同努力,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的清查、登记备案管理,要求纳税人非自有房屋的一律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赃物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供出租方的正式税务发票。

5,继续做好行业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制度,随时发现税源管理弱点,指导税源管理努力方向,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企业纳税管理制度范文5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随着国家《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和税务机关控管水平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日趋科学、完善。但是企业所得额虚报瞒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现象仍然在部分企业中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20__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以来,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中,除正常的破产注销外,一些企业借改制、改组之机,停旧办新,脱壳重建,以此享受国家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税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户数大幅减少,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二是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成本、多摊费用等不正当方式进行会计核算,造成纳税申报不真实。三是少数企业存在着连续亏损、长亏不倒、虚亏实盈等不正常现象。

二、壮大稳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建议

(一)加强户籍管理,稳定纳税户数

1、关口前移,主动介入。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国税、质检、民政等部门的政务协作和信息联系,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户籍变化信息库,定期采集登记信息,及时掌握新办、变更、迁移、注销户情况,对其所得税管辖权进行界定,将应属于地税管辖的企业及时纳入地税管理。加强税务管理员巡查制度的落实,深入企业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了解,对有投资、改制、关停等成立新企业意向的老企业加强宣传和动向监控,多渠道引导企业在注册资金、投资方式、注册地点、公司章程的订立上向有利于地税部门的方向转移,争取将新旧税源保留在地税系统进行管辖。

2、落实政策,加强审核。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标准,尤其是从事税务登记、税源管理岗位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税发[20__]8、[20__]76、[20__]103和[20__]1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设立时各项实质要件的审核。对在实质要素上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新登记企业,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不予承认新办企业条件,努力争取管辖权力。

3、加强调查,摸清底数。对辖区内的税源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建立分行业、分经济性质、分经营规模、分赢利水平和纳税水平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登记台帐》,对行业分布、重点税源、赢利面、亏损面等情况准确掌握了解。

(二)狠抓日常监控,强化税基核实

1、加强调查核实。落实税管员巡视制度,尤其是落实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驻厂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纳税情况、重大经济行为的掌握和了解,着重对企业申报数据的调查与核实,综合运用各种方式方法,牢牢把握住备案类和审批类事项管理、收入与成本确认、关联交易管理这三个核心环节,对连续发生或跳跃式发生零申报、负申报、微利申报的纳税人,加强调查核实。

2、注重发挥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重要作用。整合利用申报数据、实地采集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加强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是强化税基日常监控的又一重要途径。一是建立分析预警体系模型,合理确定预警标准和范围,积极引入第三方数据(变电站用电数据、劳务部门用人信息、财务报表、国税部门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土地、房产部门信息、工商部门取得企业股东和股权变动信息、建设项目分项目明细申报等),并通过典型调查、召开税企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结合行业宏观数据、历史数据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测算,建立商业、纺织、建筑、房地产、饮食业、交通运输业、商务服务等不同行业的投入产出比、产品物耗比、产品能耗比、平均利润率、平均应税所得率、成本率、平均所得税税负率等分析预警体系,合理确定行业预警值。在此基础上,以监控指标为参数,定期开展收入分析,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对变化较大、明显低于平均指标数的纳税人纳入预警名单,强化过程监控。 二是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结合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行业即时信息、企业历史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综合采用案头分析、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物耗能耗指标比较分析、税务约谈举证、实地调查核实等方法,对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纳税异常企业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三)加强中小企业管理,做实核定文章

账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往往通过隐匿应税收入、虚增成本费用的方式侵蚀所得税税基。因此,必须提高查账征收界定门槛,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力度。

1、准确界定征收方式。严格按照《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准确界定企业账务不规范情况下的征收方式。即:凡是没有材料账及库存商品账的、实现收入结转不及时的、没有财务报表或账表不符的、不能做到账目日清月结的、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不能及时将本企业财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发生业务无法取得发票且金额占到成本费用总额10%(含)以上的,一律认定为账目混乱、账务混乱,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纳税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营改增后给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的问题

(一)原材料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无法抵扣导致税负上升

营改增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增值税的抵扣,而要实现增值税抵扣就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建筑企业最主要的抵扣内容就是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施工材料的采购非常广泛,使用的材料种类非常的繁多,所以合作的供应商也有很多,从而就使得在采购材料时所开具的发票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企业获得的发票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成本上升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负担。

(二)为了实现成本费用抵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务风险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更加严重,《税收征管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致少纳税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分别处罚2万元至20万元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至50万元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万元到50万元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于建筑行业的一些企业来说,由于工人劳务费等一些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就会找到一些所谓的“合作伙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务风险,更有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三)缺乏合同管理意识,导致税负抵扣无法有效实现

在营改增实施后,很多建筑企业由于缺乏营改增的意识和对合同的重视不够,从而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于合同中有关增值税发票和抵扣等相关内容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企业无法获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有效抵扣,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现象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严重不足,造成项目成本严重超标,企业税负大幅度上升。

(四)资金压力大,给资金正常周转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进度慢,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结算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维修金、垫资款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等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所以建筑企业在纳税时只有自己先行垫资支付,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还有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周转。

二、完善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措施

(一)构建规范化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完善纳税筹划

由于营业税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业务量少,所以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营改增的重视,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并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申报缴纳、扣税凭证、发票管理以及开具核算等内容纳入该体系中,使得增值税能够得到规范化的管理,有效保障企业增值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企业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并聘用专业的管理人才,并对其实施定期的增值税管理要求和政策内容审核,保证其能够充分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现中,提升企业纳税筹划水平。

(二)强化危机意识,合理运用营改增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第二大产业,是营改增的重点对象,建筑企业需与国家财税部门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保持紧密的联系,最快的获取有关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信息,同时企业需强化危机意识,明确营改增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改善企业的纳税筹划。由于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员工对增值税相关知识的掌握非常少,所以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建筑企I必须加强企业全体员工对营改增相关内容的了解,对员工进行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相关政策法规、税务知识以及增值税现有相关政策的培训,从而使其具备相应的意识,同时企业必须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增值税有关操作,并有效的运动到实际操作中,不断优化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科学、合理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由于前期可能未取得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3%的增值税征收率计征。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以及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加强合同管理,为企业的增值税相关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建筑企业合同包括劳务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原材料订购合同等,而这样合同都将成为建筑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所以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使得企业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与税务之间关系的重视,合理规划企业纳税途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付款程序,完善合同约定。对于合同内容,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仔细的查阅,明确合同额中是否存在甲供材料的情况,保障原材料的质量,同时企业需要明确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从而有效避免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给企业增加税负的情况。对于建筑企业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分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对方承担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购销凭证和清款申请后再付款。

(四)构建供应商信息库,挑选优质供应商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将会成为影响企业税负的关键点,所以企业必须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效抵扣,降低企业税负。企业需要针对供应商建立专门的信息库,对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基本信息、税务信息和相关证照资料明确记录,详细记录纳税人的身份,明确其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以及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详细记录供应商能否提供专用增值税发票,从而加强与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实现双赢的局面,保障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够顺利执行,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柳复兴.“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D].长安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