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范例6篇

企业财务状况调查

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范文1

并购重组是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路径之一,企业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做大做强都需要并购重组。然而,愿望如此美好,现实却异常残酷。企业并购是个高风险的技术活儿。有资料显示,企业并购的失败率高达70%,还有统计数据显示,过去两年,中国企业跨境收购失败率为全球最高。比如说,曾被誉为“中国首起成功的海外敌意收购”的中钢集团公司收购澳大利亚铁矿项目,最近却遭遇搁浅窘境,损失巨大。其失败原因之一是铁矿石产地运输条件不佳,而原有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无法满足运输要求,故需中钢集团自己解决,但这笔投资之巨大已超出中钢的能力。如果在收购之前能掌握充分信息,这样的决策失误可完全避免。导致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并购方对并购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防范不够,究其根源则是不重视并购交易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尽职调查”。

二、尽职调查概述

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译自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对并购方而言,所谓尽职调查是指从目标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和合法合规事项角度对目标企业进行一系列深入的调查和核查,了解目标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以对目标企业作出客观评价,以帮助并购方做出正确的收购决策。

《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俗话也说得好:“买的没有卖的精”。企业并购交易过程一开始就是在与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因素进行博弈的过程,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在缺少充分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一个目标企业可能给并购方造成重大的损失,失败原因多数就是因为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资产和经营情况知之甚少,以及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相当多的中资企业未能充分重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许多中小型并购交易,或者善意的并购交易,往往轻视并购的尽职调查,更有甚者认为这仅仅是简单资料搜集。

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核实信息、发现问题和发现价值。尽职调查不仅是验证并购方之前对并购目标的分析判断,也是通过调查发现潜在风险,查雷排雷的重要工作,可以帮助投资方避开目标企业潜存的各种陷阱,如注册资本不足、债务黑洞、担保黑洞、工资福利负担、违法违规历史、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同时,尽职调查也成为企业并购方案设计、交易谈判不可或缺的基础。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做好尽职调查,并购方才能在并购交易中掌握最大的主动权。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程序

(一)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经营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三部分内容。一般而言,并购交易中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目标企业的行业背景、运营、财务、契约、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具体的调查内容则取决于并购方对信息的需求、潜在的目标企业的规模和相对重要性、已审计的和内部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内在风险的大小以及所允许的时间等多方面的因素。并购方可视具体项目情况增加或删减尽职调查内容。

尽职调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一般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委托律师,而经营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目标企业的运营状况一般都会在其财务信息得到体现,而且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也直接关系到并购对价,财务尽职调查通常在整个尽职调查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对财务尽职调查进行重点阐述。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程序

尽职调查是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的,包括对目标企业资料的收集、检查、分析和核实等,与风险导向审计有一点相似性。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并购方和目标企业在达成合作意向的基础上,签署保密协议,启动尽职调查。并购方组织会计师和律师等外部顾问和内部经理人共同组成项目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需要指出的是,必须要有内部经理人参与调查。内部经理人对并购意向的把握以及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各种信息综合作出的定性考虑,对做出并购决策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外部中介机构无法提供的。

2.准备尽职调查清单,目标企业参照清单提供相关资料。如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图、各种权利的证明文件、主要资产目录、重要合同等等。上述文件在目标企业积极配合时容易得到。同时,应根据公开媒体或者目标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进一步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

3.调研分析。根据综合获取的目标企业信息,结合并购的总体设想,全方位调查。

4.评估风险基础上做出尽职调查报告。在广泛调查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关键的风险因素,并评价项目的预期财务效益,其中主要是测算项目的投资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内含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规模经济性以及风险收益等财务指标。以此为基础作出翔实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财务尽职调查

企业并购的财务调查是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财务调查的结果决定了整个尽职调查的质量,对企业的并购行动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一)财务尽职调查与经营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的关系

三者紧密结合,并不各自孤立。财务调查相当多工作是基于经营调查与法律调查才能更有效完成。经营调查主要调查目标企业的行业背景、投资环境、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经营团队等等,类似于风险导向审计的风险评估程序,但调查的广度与深度都应强于审计工作的风险评估程序。法律调查意义在于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确保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后遗症,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主要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应该是完整无瑕疵的,为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的。法律调查还包括合同、债务文件的审查,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及仲裁。这些调查信息某种程度都是为了给财务调查结果与分析提供进一步佐证。

(二)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

调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统一;关注会计记录的真实性、衔接性及核对事宜;关注报表合并事宜,要特别注意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的差异及不规范之处;调查成本核算方式是否符合企业特点,资产管理是否到位,账实是否相符,营运资金管理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及时等;了解财务组织架构、职能是否清晰、财务管理的效率和作用如何、预算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建立、财务分析体系是否完善等。

2.资产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目标企业的资产是否账实相符,了解无形资产、产权质押及是否有产权归属不明的问题。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则要注意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对土地、建筑物、设备及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商誉等)的价值评估,应根据双方事先同意的评估方式进行调查。注意分析资产结构、主要资产项目变化趋势、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利息资本化待摊费用冲抵,减值及坏账准备等;关注期末存货中在产品是否存在余额巨大等异常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应转未转成本的情况。

特别关注项目企业的资产流动性,流动性越强的企业,财务弹性和盈利能力越好。计算各年度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企业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各年度营运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3.负债情况调查

主要调查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和义务,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

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现金流量状况、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负债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企业各年度偿债能力及变动情况,判断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通过以上比率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财务指标比较,综合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问题。

重视纳税情况,应重点关注是否已经按照目前的税基缴纳了企业的所有税收,主要了解目标企业的纳税情况,有无拖欠税款的情形。

4.盈利状况调查

主要调查目标企业的经营成果、收支状况、或有损失、财务前景等。关注利润的来源结构,是否属于销售收入的增加还是属于成本控制;衡量经营成果、考察企业获利能力的趋势;了解实际核算中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或虚计收入的情况;核查目标企业在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的情况,分析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与销售收入变化情况相符,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真正流入企业。

计算利润率指标,分析其变化并判断未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企业进行比较分析,判断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等是否正常,存在重大异常的应进行多因素分析并进行重点核查;计算调查单位的各年度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其各年度盈利能力及变动情况,分析利润结构和来源,判断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相关费用情况。取得财务费用明细表,对存在较大银行借款或付息债务的,应对其利息支出情况进行测算,结合对固定资产的调查,确认大额利息资本化的合理性。

调查非经常性损益的来源,取得依据和相关凭证以及相关款项是否真实收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分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业务背景和业务资料,判断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发生的合理性和计价的公允性;计算非经常性损益占当期利润比重,分析由此产生的风险。

(三)财务尽职调查的技巧

我们要明确财务尽职调查不仅仅是对财务报表的简单审核分析,它要从财务表象中挖掘出目标企业的经营真相和潜在风险,通过失真乃至造假的会计信息吸引投资是一些企业惯用的手法。挤掉财务水分这需要一定的调查技巧。

1.通过纳税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完税证明是判断企业销售利润最直接的方法,良好的纳税记录意味着企业有着不错的现金流量。

2.通过银行借款判断企业的诚信度和财务弹性。如果银行给予信用借款,那对企业素质的评价就可以加分,一个从来没有产生逾期还款的企业是值得信任的。如果在企业有可抵押资产的情况下不选择银行融资是需要关注的。

3.通过水电费、运费单判断企业的生产、销售能力。对于制造型企业,水电费和运费是甄别其生产规模、产能、销售能力的试剂,漏税容易偷电难,这些水电费、运费等指标有时对判断企业的真实生产和销售情况比从营销入手更为有用和可靠。

4.通过工资表判断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将员工薪酬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作比较,可以看出其吸引人才的能力;通过员工的报酬也可以反映团队稳定性。

5.以经营逻辑分析财务数据。比如,企业一般不会库存过多的存货,除非该存货稀缺,因此,存货数量过大往往是高估利润的表现;对账期长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应收账款要特别予以关注,企业不会轻易让客户拖欠货款,长期收不到款的收入基本是有问题的,或者是双方有纠纷,或者是发生坏账,甚至当初确认收入时就是虚构的。

6.注重细节的财务穿行测试。围绕采购、生产、销售进行的业务循环调查,在访谈中针对不同岗位员工问及同一财务问题进行相互佐证,对过于一致的回答要留意,对数据差距过大的回答也要认真对待。

7.跳出财务数字,重视沟通细节。并购交易是一场双方博弈,目标企业处于一个微妙的地位,看似积极配合却未必提供真实信息。在尽职调查中,可以注意观察目标企业的接待方式,沟通时的语气、眼神,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提供有关敏感资料的坦率程度等,这些很难用语言准确描述的信息,有时会比对方同时递给你的财务数字更有助于判断。

五、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一)重视对目标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考察

“投资就是投人”。一个管理糟糕、不讲诚信的管理团队,如何能指望从其那里获取真实可信的信息。再亮丽的财务数据,你敢相信吗?透过现象看本质,企业的信用说到底就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用。因此,全面考察目标企业股东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背景、品格、学识、经验、信用等非常之必要。

(二)应在信息基础上有目的深入分析

尽职调查不是简单地按照调查清单搜集资料再进行装订的简单工作。真正的尽职调查是通过对商业因素的分析,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评估。在很多并购案例中,并购方并不是不进行尽职调查,失败的原因是他们忽视了信息的质量,没有根据并购目标进行有效分析。对于财务信息,并购方应该注意财务报告中揭示的主要问题、变化趋势和非正常财务特征,而不仅仅是注意财务报表中的每一个科目。尽职调查不是财务审计,而是通过关注企业的过去着眼于企业的未来,必须立足于投资目的分析并揭示风险。

(三)讲求灵活性

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范文2

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三大风险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操作风险作为一种最古老的风险,随着震惊世界的“ 巴林银行”的倒闭,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成为一门新的研究课题。而小企业自身抗击风险的能力较弱,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因此,对操作风险的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研究,推动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是确保商业银行收益覆盖风险、获取最大利润的重要措施。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操作风险的定义有广义、狭义和介于两者之间三种,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了第三种。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二、对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控制思路

(一)贷前调查环节的操作风险控制

贷前调查是信贷资金风险控制的第一道关口,贷前调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一个好的贷前调查能够将操作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1.完善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是指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场所以外,如工商部门、行业协会、其他银行等地方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信贷人员除了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企业、担保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征信记录外,还要注意应用当地政府开发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现场调查是指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场所实地对其进行生产经营调查,针对当前我国小企业财务报表规范化程度不高,做假账较为普遍的情况下,信贷人员必须跳出财务会计资料,从账外搜索信息,再结合财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信贷人员应到各车间、营业部、管理部与相关的人员一操作工、质检员、库管员、统计员、业务员交谈询问,得到对企业经营情况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另外,还应该对相关的供应商、商、消费者、类似产品的市场竞争者等外部环境进行调查。通过全面的调查取证,企业的一些作假行为就不难被发现。

2.完善非财务风险因素调查和财务风险因素调查。(1)非财务因素调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对借款申请人真实性和经营合法性的调查。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考察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了解借款人的产品质量是a否达到行业标准。此外还要关注企业的纳税情况、环保情况和水电费及设备开工率等。其次,对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声誉的调查。着重调查小企业核心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年龄、履历、学历、品质、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和信用意识。最后,对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2)完善财务因素调查操作环节:重点调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管理费用、净利润等科目。另外,在进行调查前应该对企业基本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及企业自身发展水平,查找企业财务报表中是否有异常点,如果有,则是调查的重中之重。

(二)贷款发放环节的操作风险控制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的要求落实放款条件,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自筹资金的全部到位、落实要求的担保方式等。在这一环节中需要与客户经理岗位相独立的信贷执行人员出具落实贷款条件审查意见书,并作为放款的要件之一,归入信贷档案中备查。

(三)贷后管理环节中的操作风险控制

小企业的贷后管理是指从客户实际使用银行信用后到该授信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是信贷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贷后管理中的风险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因此,加强贷后环节中的操作风险管理是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

1.对企业基本情况的检查。信贷经办人员应随时关注企业主体资格各种因素的变动,包括: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年检意见中有无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贷款卡是否经过人民银行年审通过,年审意见中有无对其限制性条款;企业是否正常纳税;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是否变更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相对稳定,内部股东合作情况,重要业务合作伙伴变化情况,主要经营者或主要股东的婚姻状况及家庭名下有形净资产变动情况;企业经营范围是否调整或准备调整,其调整的主要原因及其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2.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检查。了解和分析国家对企业所在行业和主产品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企业生产用主要原材料的供应渠道的变化情况,及其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企业生产是否正常进行,机器设备是否满负荷运转和开工率,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主要产品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动及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程度;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化情况;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开发状况客户的水费电费变化情况验证生产经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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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务 尽职调查 对策

信息不对称风险是企业并购过程当中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尽职调查是降低并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最主要手段,理所当然地成为并购操作的重要一环。所谓尽职调查,或称审慎调查,是指从资产、负责、财务、经营、战略和法律角度对目标企业进行一系列深入的调查和核查,了解目标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以对目标企业作出客观评价,帮助主并方做出正确的收购决策。但从历史经验来看,有相当多的主并企业未能充分重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流于形式的情况时有发生。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主并企业对收购对象的财务、资产和经营情况知之甚少,以及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试从财务尽职调查的角度探析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调查

企业并购的财务调查是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财务调查的结果决定了整个尽职调查的质量,对企业的并购行动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企业并购的财务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情况调查。主要了解目标企业的资产是否账实相符,了解无形资产的大小、产权质押及是否有产权归属不明的问题。

2.负债情况调查。主要了解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和义务,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

3.财务状况调查。主要了解目标企业的收支状况、内部控制、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

4.税务方面调查。主要了解目标企业的纳税情况,有无拖欠税款的情形。

二、目前企业并购中财务调查存在的问题

企业并购中很多因素是不确定的。决策层对并购企业的评估很难面面俱到,把所有问题都想清楚。因此在并购过程的财务调查中要关注其各种收益、成本及风险。但目前在并购财务调查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对并购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分析不准,掉入并购陷阱。从实际情况看,一些炒得沸沸扬扬的并购案,大多数没有如期望的那样提升股东价值;无论过去的并购还是正在发生的并购,都是失败多于成功。数据证明只有大约30%的并购在事后看来是成功的。原因在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2.财务调查过分关注资本运营,对亏损企业的发展潜力过于乐观。在购并亏损企业时,很多企业对被并购的企业扭亏为盈过于乐观,缺乏对企业的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对亏损企业的财务调查和分析只停留在表面,尤其对并购后可能出现的磨合问题缺乏足够的准备,结果不仅分散了企业的管理资源,而且可能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得不偿失。

3.财务调查时对并购后的磨合成本预计不足,导致并购失败。在进行并购的可行性分析和尽职调查时,并购后的磨合成本是不可不考虑的因素。由于这个因素涉及双方的文化、制度等深层次问题,不仅仅是人员、生产的调整,因此磨合成本很难预计。而且大多数企业对自己的管理能力和合并前景有过于乐观的倾向,由此导致并购失败率非常之高。

4.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现金流创造能力是左右并购决策的一种重要因素。通常目标企业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解决企业并购中财务调查问题的对策

1.对并购价款及其调整项目应予以深入调查。企业并购的议价基础一般可以按照年度经常性利润的一定倍数、年度经常性现金流量的一定倍数、净资产值、股权市价或双方协议的其他指标来确定。整个交易的最终价款一般是在确定了议价基础后通过协商来确定,但交易价款往往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而且也往往无法在签订并购合同时准确地定出最终的金额。因此,财务调查要充分并相对精确。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对交易价款通常要考虑一些需要后期确定的调整项目,包括:审计基准日到资产移交日之间的净资产值变化,额外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或未入账的资产增值(包括存活中已经包含的未实现利润),需要剥离的资产及负债项目,对或有事项的特殊准备金,整体的折价或溢价等内容。通过对上述的调整项目,并购双方可以在整个尽职调查未完成前完成最基本的收购条件谈判,而在整个调查和谈判结束前根据事先约定的项目进行合理的调整以完成并购交易。

2.财务调查应要求出售方就收购日前就存在的或有事项和未披露事项对购买方出具承诺和保证。在国内某些资产收购或出售交易中,许多交易无法成交是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而有些成交项目也会在交易完成后爆出一些“黑幕”或“炸弹”。一方面是客观环境造成的,另一方面的原因则在于交易前的调查不足,以及在交易条款中未对不确定和未披露事项的责任归属和保障措施做妥善设定。因此,购买方对经财务调查尚无法确定核实的收购日事项,如果认为无法控制有关的风险和责任,就必须要求出售方做出承担风险的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未向购买方提供的商业合同所引致的损失等等。

3.财务调查除核实财务报表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详细情况也要了解周详。财务调查要核实财务报表,对企业营业额、销售毛利润和经营利润进行详细分析。这不同于一般的财务资料分析,收购交易中的财务分析是在企业充分配合,以及完全开放的情况下进行的。财务调查中要对存货的存量管理要予以关注,分析其各个环节的存货存量水平和控制方法。财务调查还要关注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障情况,收购方在决定购买企业资产时更重要的判定条件是这些资产必须是必要的、有效率的资产。针对这些实物资产,不仅要关心其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还要分析固定资产的保养及维护情况和购买保险情况。财务调查还应包含大量财务资料以外的内容,主要是要全面考察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如: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忠诚度和销售业务的细节、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等等。

4.财务调查要重点关注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企业预算情况是企业管理层驾驭企业能力的历史记录,能够反映其预测判断企业经营环境的能力及计划组织企业资源要素的能力。通过分析预算的执行结果,可以了解原有管理团队的状况。现金流量对许多企业的意义甚至高于经营损益,财务调查要对目标企业进行分月的现金流量分析和分月的流动资金头寸分析,以决定流动资金的使用。

5.财务调查要关注关联公司交易和税务事项。针对关联交易,有些企业在收购调查中会比较注重交易的内容和金额,有的甚至忽视其中的现金流量;同时,许多企业在完成资产收购交易后的处理方式也往往较为直接和简单,比如不加区分地全部停止。这样操作的结果是无法客观、公正地分析经常性地和非经常性地关联交易,并可能会对企业的业务造成损害。因此,财务调查必须了解目标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经常易、非经常易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利于经营决策层尽早规划在未来的业务发展中如何处理类似的交易,既要清晰划分利益关系,又要确保健康业务平稳发展。为了控制经营风险,财务调查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法规和现存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业的税务筹划建议(包括合法避税等)。

企业在处理并购项目时,必然要有严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思维和行为。财务调查的结果对并购的进行与否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并购浪潮汹涌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财务调查活动需要更加周详、更加专业、更加创新。

参考文献:

[1]董力为:企业并购会计问题研究[M].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3

[2]胥朝阳:企业并购的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范文4

关键词:企业 财务尽职调查 程序 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有竞争力的企业会选择以并购的方式来实现横向或纵向扩张、规避经营风险等目的。但并购活动相对复杂,是一种高度市场化的行为,其本身也存在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并购之前组织并实施有效的尽职调查,为企业做出并购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通常来说,企业的尽职调查应该从业务、人力、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而财务尽职调查是尽职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作用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是指并购企业财务人员通过访谈、考察、报表分析等方式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及风险事项进行判断的过程,该过程将通过规避并购风险、确定交易对价、设计并购方案等途径来帮助并购企业管理层完成企业并购决策。

(一)规避并购风险

企业并购发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的信息不对称,而科学有效的财务尽职调查可以揭示并规避潜在风险。作为并购交易的对手方,被并购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对本企业的风险和缺点进行掩盖。比如提交不真实的财务报告,对潜在风险事项进行掩饰。笔者曾在对一家民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的尽职调查中发现,W公司针对不同的机构分别提供不同的财务报表,有管理层报表、税务报表和审计报表,且报表未全部涵盖由其承建的工程项目,理由是对于部分工程项目,公司仅作为管理平台收取管理费,同时也不保留工程项目的具体资料。在这种核算体系和管理模式下,并购企业无法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并且无法了解被并购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风险情况。所以,财务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并购企业认清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模式,并且有效地规避并购风险。

(二)确定交易对价

企业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交易对价的确定,而交易对价是并购活动给并购企业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可能承受的整合风险和被并购企业资产价值等要素的综合体现。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充分了解交易对价的决定要素。首先,并购企业可以调查被并购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从而更准确有效地了解其内在价值,判断并购后可能产生的协同效应,估算并购活动可以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其次,并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整合风险。并购后整合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TCL并购阿尔卡特,上汽并购韩国双龙汽车等。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标的企业时,要分析可能面临的整合风险以及需要应对风险而产生的成本。最后,被并购企业为了抬高交易价格,在粉饰收入利润水平、虚增资产价值方面有很强的动力。并购企业要结合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通过财务分析来判断被并购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和不良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从而还原出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为估算被并购企业的真实资产价值提供依据。

(三)设计并购方案

通过财务尽职调查,并购企业可以掌握被并购企业经营管理上的不足和潜在的风险,为并购团队设计并购方案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经营管理水平如何提高、潜在的风险是规避还是承受、并购交易对价的确定以及并购后的整合方案等问题,都需要在并购方案中提前考虑周全。财务尽职调查对并购后的财务整合方案尤其重要,财务整合是必须与业务整合相辅相成的,否则就意味着并购失败,德隆系产业整合不利和长短期投资错配导致资金链断裂便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并购方案应该在并购交易达成之前设计完成,尽职调查是设计并购方案的基础性工作,其中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是“空中楼阁”,没有财务尽职调查而设计的并购方案更是“海市蜃楼”。

二、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的整体安排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场前准备、现场调查和编写财务尽调报告,企业财务人员在各个阶段都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进场前准备

1.背景调查

并购活动有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因此背景调查可以分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并购企业本身进行尽职调查的背景资料。企业财务人员要了解并购活动的背景情况,知晓尽职调查的原因和意图,才能有的放矢,抓住财务尽职调查的重点,进而明确财务尽职调查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另一个维度是被并购企业的背景调查,财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行业报告等渠道了解被并购企业的主要业务领域和行业信息,确定相关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2.资料清单准备

根据尽调团队的整体时间安排,财务人员应该提前向被并购企业发送财务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以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资料清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历史经营情况相关资料;②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通常包括近两到三年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和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③最近期间的税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等;④资产权证、纳税记录等其他资料。

3.制订尽调计划

财务人员在初步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情况后,应该制订一个可行的财务尽调查计划。根据初步情况的分析和后续现场审计拟完成的工作,财务尽调计划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①财务尽调人员的安排和任务的分配;②编制访谈提纲,确定拟访谈对象和访谈内容;③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工作安排;④财务尽调报告的编写重点和时间安排;⑤对各项工作出现变化的应对预案。

(二)现场调查

1.现场访谈

在开始现场访谈之前,财务人员应该提前编制访谈提纲,根据被并购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结构确定访谈对象和访谈问题。访谈问题要具有指向性,可以包括会计机构基本情况、会计核算政策及方法、会计信息化水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资产配置和资金周转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现场访谈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并购企业在经营状况、会计核算规范性、内部控制程度、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取得初步了解。

在进行现场访谈时切忌按部就班,要根据访谈过程灵活应变,对临时发现的问题和关注点进行深入挖掘,并且通过后期报表分析和调查进行印证。访谈也不可拘泥于财务,可以与其他尽调人员同步进行,交叉访谈,这样能更有效地发现问题。在对W公司财务经理的访谈中,笔者与人力资源尽调人员采用交叉访谈的方式,发现W公司存在为挂靠人员代缴社保的问题,其管理费用――社保费用中列支的缴纳社保人数与实际合同职工人数严重不符。

2.财务报表分析

受限于时间要求和人力成本,财务尽职调查的报表分析不需要对被并购企业重新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只需要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基础上,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年审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财务人员要运用财务分析方法重点比较和分析历年审计报告中的重要科目余额变化情况和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同时结合管理建议书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和总结。同时,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某些特定的审计程序来对重要或特殊的财务事项进行审定。

对于重要科目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科目排列按序梳理。下文将结合本人的尽职调查实际案例,选取部分计科目进行举例说明。

(1)货币资金。关注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和冻结资金现象,从现金收支记录和余额的合理性判断企业管理规范程度。以W公司为例,其各年末现金余额从40万到200万不等,经检查现金账和收支记录,发现W公司大部分资金通过出纳个人账户进行转付,大额的现金收支和库存严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存在较大的管理风险。

(2)往来款项。关注重点供应商与客户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动情况和账龄结构,核对大额款项的合同和协议,分析收回欠款和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大额负债。在对一家工程公司G公司的尽调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往来款项情况极为复杂,不仅对其集团内部和外部公司存在相互关联的大额长账龄挂账,涉及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和应收应付股利等各个科目,而且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清理,严重影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最终在收购过程中,通过管理层的协调和相关人员的努力,设计出多方抹账的解决方案,优化G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为完成并购清理了障碍。

(3)存货和固定资产。检查存货盘点表和实地盘点结果的相符程度,判断存货实现销售和获取合理毛利的可能性;检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使用期限,比较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的差异。在对一家机械设备生产公司Z公司的存货盘点中,发现Z公司实物存货与账面存货严重不符,原因是产品完工提供给客户后,由于质量纠纷、客户违约等原因导致迟迟未能结算,导致库存虚高,并且剩余存货很难完成销售,减值情况严重;另外,Z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停产多年,由于设备老化、工艺进步等原因,要重新启动并维持正常生产,需要进行技术更新,投入大量运营资金。这些情况使得Z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远高于其实际资产价值,对估值产生很大影响。

(4)收入成本核算。判断收入成本会计核算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分析单位售价、成本、毛利率的变化趋势和产品销售结构的变化趋势;关注客户集中度和关联方交易依赖程度。W公司在对工程项目的核算分为两类,一类是挂靠项目,公司确认管理费收入,另一类是自行建造项目,公司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不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财务数据根本无法反应公司实际收入、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和工程税金等事项,存在很大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方面的风险。另外,G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集团内的一两家业务关联公司,虽然表明其与关联方的业务互补性强,但也从侧面反映出G公司的市场自行开拓能力较差,收入来源单一。

(5)财务指标。通过历年主要财务指标的波动情况,分析公司近些年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各项财务指标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公司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和预期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的财务指标有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报酬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和市场占有率等。在各项财务指标中,应该重点关注经营性净现金流的变动情况,因为目前整体经济处于经济危机后的复苏期,企业更应该秉持“现金为王”的理念,只有能持续获得经营性现金净流入的企业才是值得投资的。

3.编写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应该根据现场访谈和财务报表分析的结果,整理工作底稿并编写财务尽职调查书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可以独立成文,也可以作为企业尽职调查报告的一部分,但一般都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工作的范围和基础;财务数据的来源和局限性;被并购企业的会计核算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财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的有效性;财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和应对建议;或有负债和潜在风险等。

三、总结

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范文5

统计涵盖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大量新兴金融业态纳入统计范畴

2011年1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该《标准》对《GB/T4754-2002》中部分大类、中类、小类的条目、名称和范围作了调整。对于金融业来说,行业分类由原来16个行业小类增加为29个行业小类,且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金融活动的范围。北京市的金融业统计调查单位除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外,重点对以下几类金融活动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1)金融租赁服务,除原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外,还将商务部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也纳入金融业中“金融租赁服务”统计范畴。

(2)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公积金房屋信贷和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新兴金融业态纳入金融业中“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统计范畴。

(3)将为企业及其他客户进行的资产组合和基金管理活动、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和专户理财企业等纳入金融业中“基金管理服务”统计范畴。

(4)将非机构股票投资服务、非机构基金投资服务、非机构债券投资服务、其他非机构证券投资服务、创业投资业务服务、创业投资业务服务、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创业企业管理服务、企业项目策划服务、企业财务顾问服务、企业并购服务、企业上市重组服务和其他企业投资服务等纳入金融业中“资本投资服务”统计范畴。

(5)将从事的资本运作、金融投资、金融控股投资的控股公司纳入金融业中“控股公司服务”统计范畴。

(6)将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其他支付服务等纳入金融业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统计范畴。

(7)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将由市金融局监管的融资担保公司纳入金融业统计范畴。

金融业统计调查单位统计口径的特殊处理

统计调查的基本原则是“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即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经营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但对于银行、保险公司这类法人单位,其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分支机构,国家统计局专门规定,“银行、保险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北京作为首都,聚集了大量的金融业总部单位,如国有银行的总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全市在实施金融业统计调查中做了如下规定,需调查单位牢记。

(1)各银行、保险公司法人本部在京的,同时在各省市设有分支机构,法人银行、保险公司本部只报送总行、总公司本级统计数据,不含各省分行、分公司及以下机构数据。

(2)各银行、保险公司法人本部在京,同时在各省市不设有分支机构,法人银行本部报送全法人口径统计数据。

(3)各银行、保险公司北京分行、分公司视同法人,报送分行、分公司全辖口径统计数据。

(4)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公司法人本部报送全法人口径统计数据及法人本级口径统计数据;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各在京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北京分公司、期货营业部报送办事处、分公司、营业部口径统计数据。

不同的金融业务活动对应填报不同的财务状况统计报表

金融业务财务与其他专业财务相比较为复杂,新旧会计制度并行、金融业内部各类活动所使用的会计指标相对独立,使得全市很难将金融各行业财务报表整合至一张统计财务状况表中,为此设立了四种财务状况表,以适应不同的金融企业。

(1)财务状况J103-1表(执行金融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对应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适合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填报。

(2)财务状况J103-2表(执行保险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对应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适合保险公司填报。

(3)财务状况J103-3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对应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适合一般投资企业、资本市场服务企业,非金融支付机构、保险及融资担保公司等填报。

(4)财务状况J103-4表(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对应行政事业财务报表,适合一行三会、一部三局等实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

需要重点关注的统计指标和填报要点

统计报表中有特殊规定的指标

“财务状况表”中有部分统计指标是有特殊规定的,企业不能按照自身报表指标设置填报。如“内部往来资产”、“内部往来负债”,内部往来是指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交易,是企业与内部所属各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彼此之间的往来款项。有部分企业将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交易计入其他科目,需要从其他科目提取计入本指标,同时其他科目也需要做相应的扣减;“在建工程”在J103-3表中,“在建工程”按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设置为“固定资产合计”平级指标,但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在建工程”在“固定资产合计”中已经包含,对于这部分企业统计部门要求“在建工程”指标仍需要再次填报。

“应付职工薪酬”与“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区别

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报告期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这两个指标都与职工报酬有关,填报中要特别注意两者的区别。

首先,“应付职工薪酬”是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报告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反映的是该会计科目本期的计提数;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的一号令)计算获得,反映的是本期实际支付数。其次,“应付职工薪酬”中不含企业中劳务派遣人员、保险营销员等的工资(他们通过“劳务费”、“手续费”等方式取得报酬);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则应该包含这部分。最后,“应付职工薪酬”中包含企业给职工支付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其他人身险,以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则不包含这部分支出。

“证券经营机构业务情况”调查表中需明确的填报要点

“股票交易额”中不含申购新股及申购中签交易额,也不含配股、分红、送股及转增交易额。

“基金交易额”只填报封闭式基金、ETF、LOF交易,其中ETF、LOF的申购、赎回交易计入“基金交易额”中的“其他交易额”。

“债券现货交易额”不含一级市场交易。

除封闭式基金、ETF、LOF 外,其他基金(含一对多)的申购、赎回交易在“其他交易额”中的“其他”填报。

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范文6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3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彭鹏

联系方式:,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同时形成调查报告;

(六)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八)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九)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十三)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八)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九)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二十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和解程序终止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

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属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

(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围;

(四)执行的主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报告使用范围;

(七)管理人印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 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亏损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调查劳动债权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劳动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章所称调查劳动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劳动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劳动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劳动债权调查情况,列出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在审查

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编写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i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但是,对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注册会计师应继续参加,直至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节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四)清理劳动债权;

(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节 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订明工作方法、所出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2007年月 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

一是开展法律和国外文献等相关研究。2006年7月开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协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法、有关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机会,重点研究了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其间,考虑到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相关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实务特点,中注协决定起草《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07年1月开始,组织部分事务所研究有关破产管理实务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讨论稿;5月组织成立了由立法专家、法官、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指南》起草组和专家咨询组,并于5月11日―14日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对《指南》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关于《指南》总体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二章,共68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以及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承办其他相关业务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实施财产调查、实施营业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承办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的相关业务、相关补充要求、附则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虑破产清算工作实践,将注册会计师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力争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特别是担任管理人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充分借鉴执业准则的成果,包括体例、结构、表述方法等。

(二)关于文件名称

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还有一些不确定事项,另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故名称暂定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三)关于清算审计

考虑到企业破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审计,在旧的清算组制度下,清算组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在《指南》起草中,律师也普遍认为,律师承办破产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务所做清算审计。故此,我们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有关清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职责前的清算审计,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相关业务。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市场反映良好。新准则实施已过一个季度,为了深入贯彻新准则,针对近期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提出的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答: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

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7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八、问: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基金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的,应当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闰(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三)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

(四)基金在新旧转换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基金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因首次执行新准则而导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列报前期的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首次执行日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附录:1、基金会计科目表(略);2、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0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略)。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略)。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补充说明:财政部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问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本稳定,工业结构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市场销售更加旺盛,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加,就业人员增多,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外贸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依然突出。

据海关统计,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纸制品,服装,鞋帽、雨伞、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家具,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可查询财政部门户网站:mof.省略。

记者:对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样设有过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记者:这次政策调整会对我国外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因此,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略)。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