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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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概念

刑事科学技术概念范文1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刑事案件;作用;重要意义

1 引言

当前的警察工作越来越具有挑战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案件从犯罪技术上都有本质的提高,正如一些仿佛无迹可寻的案件,不法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的优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就如刑事案件中的入室杀人,在案发地点的痕迹被清理干净,血迹,足迹,犯罪工具都如人间蒸发了,如碎尸案,将分解的尸块扔于冰冻的湖面下面,会被生物破坏物证,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警察的取证,在溶尸案中,利用浓盐酸和浓硝酸按照一定比例作用于尸体上,警察能取得的物证更是寥寥无几,这无疑给破案带来了难度。刑事科学技术便应运而生,不管犯罪分子多么小心翼翼,但一点点破绽便能决定案件是否能侦破。微量物证的采集,生物物证的鉴定,这都能成为破案的关键。罗卡定律:凡有接触,必留痕迹。这便是形式科学技术的基础,也是依据。

2 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刑事科学技术简称刑事技术,也称物证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收集、分析、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物证材料,为侦查、、审判工具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专门性技术手段。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3 刑事案件的相关阐述

中国每年会发生大量的刑事案件,在1983年前后每年发案大约在50万起,随着时代变化科学发展,犯罪案件包括恶性案件大幅度上升,情节特别严重的,手段恶劣的,对社会造成巨大不良影响的更是频繁发生,警察在破案中担任着任重而道远的角色,责任压力很大。依靠国家法律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制裁犯罪分子的工具,对于犯罪分子进行量刑定罪的重要手段。但是每年的案件太多,仅在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便高达102.3万件,这些数据足以说明当前刑事案件形势的严峻。在这样的环境下,部分地方警察也是高负荷工作,加班,出警,响应“命案必破”的口号更是极大增加了工作时间。而现在的案件蛛丝马迹更难找寻,如何利用科学技术破案逐渐成了一个个命案时候能被侦破的关键所在,这也是减轻民警全方位排查工作量的强有力措施。利用指纹库,血液等证据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等作用。

4 刑事科学技术破案的具体体现

杀人碎尸案的固定特性在于,目的是方便转移尸体或者更好的掩埋尸体以便遮盖自己在尸体上留下的痕迹进而阻止警察找到关于自己犯罪的证据。而在碎尸案件当中,一定会有一个移动尸体的过程,尸块和杀人地点往往不在同一位置,即便找到尸块很难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以及杀人方法,但是可以推断出碎尸工具,并且在工具上做文章,通过工具上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毛发,指纹等物证来帮助破案。曾经有个案件,在寒冷的冬天,犯罪嫌疑人将自己的妻子杀害以后,去买了一个碎木机,然后将尸体切成几块运到河边进行碎尸。尸块从几米高的河坝上按照一定的抛物线掉落入水中,事后犯罪嫌疑人将碎木机仔细擦拭干净并且将碎木机的编号用某种化学药品加以侵蚀至模糊。警方在接到受害人闺蜜报案受害人失踪三天后首先怀疑她的丈夫,对他家里进行了搜查,然而犯罪嫌疑人极其狡猾,屋中并未发现物证。通过调查监控发现受害人丈夫曾驾车从某段路开往某段路停留时间远远多于正常行驶时间,故顺蔓摸瓜在河边的堤坝找到受害人毛发等物证,经过打捞发现众多尸块,经过刑事科学技术的认证,也就是生物物证分析,对毛发,尸体的DNA进行理化分析确定是受害人。并且在受害人丈夫家的车库里发现了碎木机,并通过技侦里面的激光检验的方法重现了编号,通过售卖碎木机的老板确定了是嫌疑人所购,该案证据链紧密,一环扣一环,通过刑事科学技术的技侦手段得以抓获真凶并结案。

5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意义研究

在各种案件中,对于案件特性要进行具体分析和有强烈的针对性,正如碎尸案对碎尸工具的研究,在溶史案中对化学物品的分析以及尸体组织被溶解后留下的微量物证足以证明被害人身份以及作案方法,化学成分等等。近年来,DNA数据库的大力发展,指纹数据库的大量采集,但凡是有过犯罪的人在公安局都会采集指纹的措施极大地帮助了某些案件的破获。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技侦手段对于犯罪分子面貌的刻画,也有利于排查人群,缩小范围,对于罪犯使用的罪案工具分析,可以了解到工具的出处,杀人方式,以及上面沾有的血迹,是犯罪嫌疑人的,被害人的,还是其他,这些都非常有利于案件的破获。科学在进步,时代在发展,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意义不言而喻,关键且不可或缺,起决定性的重要。对于技侦应该有个展望的态度,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秉承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特点,在案件中大放异彩,为刑事案件的破获立下汗马功劳。

参考文献:

[1]欧桂生.试论杀人碎尸案现场法医学勘验的指导思想[C].广东:中国法医学杂志专家论坛,2004.

[2]廖长青,周建波,刘文海.利用X-STR侦破杀人碎尸案[B].湖南:法医遗传学,2013(06).

刑事科学技术概念范文2

对一项事物的定义,是人们界定、划分和理解事物的主要根据。对于痕迹检验概念的准确划分,将会进一步促进该技术实践的发展。近几年,我国专家学者对于技术的理论研究较少,把大部分精力放在技术含义层面上,界定其为:“公安机构侦查利用痕迹检测理论知识、方法去检查案发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与现场遗留痕迹之间关系的侦查方法,是刑侦技术的重要内容。”因为对整个理论认识的不到位,直接引起了整个技术研究的重心偏移,具体在痕迹检验工作中体现为综合勘查理念的缺失、偏移及案发现场管理工作的无序。所以,需要工作人员对痕迹检验的主体加以完善。我们可以认为,痕迹检验技术是指公安部门综合利用痕迹检测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采集、保管、检验案发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来确定犯罪现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该项技术主要包括:枪弹痕迹检验、指纹足印痕迹检测、工具痕迹检验、车辆痕迹检验、开破锁痕迹检测、牙齿痕迹检验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心理侦查方面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2痕迹检验方法

在刑事勘察实践中的重要作用①痕迹检验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给侦查案件、严惩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条件。从转移理论中可以知道,传统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必定会在现场留下犯罪证据,当其离开现场时也必然带走现场的某些物质。于此基础上,转移理论认为,刑事勘侦人员充分运用现有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有效提取犯罪证据,从而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提高办案效率。②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刑事勘查方式,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的侦查机构拥有过于宽泛的侦查权利,导致审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随着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侦查部门充分利用科学的痕迹检验技术,能够更有效更准确的掌握客观证据,减少错判或误判现象的发生。痕迹检验技术的种类和方法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增加,各种新型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痕迹检验技术更加高效,是刑事案件侦查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现场痕迹的提取、收集、检验、鉴定,为办案人员提供客观证据以供他们分析与判断案件。并且,痕迹检验技术是刑事科技中一项重要内容,对保护公民安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3痕迹技术的发展道路

现阶段,刑事犯罪的发生率正在逐年上升,犯罪分子愈加狡猾猖狂,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因此,痕迹检验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也就显得越发重要。在过去,国内的痕迹检验技术比较落后于,对于痕迹也只是停留于初步的收集和鉴定,消耗较多人力物力且需要工作时间较长工作效率低下,对案件侦破提供的证据也不全面。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侦查科技含量得到了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水平不断攀升,而且还扩充了痕迹检验的范围,纳入了DNA技术、生化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最新技术,大大提高了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在将来,刑事科技工作者们将继续致力于研究创新刑事科学技术,以便于更好的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4结束语

刑事科学技术概念范文3

【摘要】目的鉴于药物流产伪造损伤性难免流产的出现,针对性地探讨一套有效法医鉴定方法。方法通过实际案例结合流产的原因机理进行分析。结论在外伤史明确的基础上,充分排除非外伤因素方可评定流产的损伤程度。

【关键词】药物流产 损伤性难免流产 伪造 法医临床学

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虽然外伤后流产的鉴定所占比例较小,但由于流产的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加之伤者出于各种动机对流产的某些相关真实情况的刻意隐瞒甚至伪造,尤其是外伤后用药物流产伪造损伤性难免流产的出现,给外伤后流产损伤程度鉴定带来的新的挑战,本文通过对流产的原因、机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进行分析,提出损伤致早期流产案件损伤程度评定的一些观点,供参考。

1 案例资料

笔者回顾了近2年来在我鉴定中心受理与流产相关的35例法医学鉴定,符合损伤致难免流产评定为轻伤的仅1例,以损伤致先兆流产评定为轻微伤的2例,在其余的32例均因外伤与流产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未作出损伤程度评定。在这32例未作评定的案件中出现一个新的问题,有3例个案,在外伤前后进行药物流产,并要求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其中1例刻意隐瞒药物流产过程,具有明确的伪造性。

李某,女,21岁,未婚,某宾馆服务员。被他人脚踢腹部出现腹痛1小时就诊,停经40余天,足月产0次,早产0次,流产2次。查:腹部皮肤未见损伤,外阴正常,阴道口少量血性分泌物。腹部超声检查:宫腔内妊娠囊22×15mm,未见胚芽。尿β-HCG检查呈阳性,诊断为先兆流产,建议休息。3日后伤者突然出现阴道流血,阵发性腹痛加重复诊,查:阴道有大量血液流出,宫颈口扩张,诊断为难免流产,行清宫术,术中清除组织送病理检查(结论为正常胚胎组织)。法医鉴定过程中认为伤者伤后初次就诊情况相对稳定,到复诊时变化突然,中间3天时间活动情况不清。后经工作证实李某与男友本无生育计划,李某原有两次药流史,本次自购药物服用。

2 讨论

2.1 药物流产与外伤性流产的类别归属:流产分为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自然流产的发病率占全部妊娠的10%-15%左右,多数为早期流产。临床上按自然流产发展的不同阶段,分为四个类型:(1)、先兆流产指妊娠28周前,先出现少量阴道流血,相继出现阵发性下腹痛或腰背痛.妇科检查宫颈口未开,胎膜未破,妊娠产物未排出,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相符,经休息及治疗后,症状消失,妊娠可以继续;若阴道流血量增多或下腹痛加剧,可发展为难免流产。(2)、难免流产指流产已不可避免。由先兆流产发展而来,此时阴道流血量增多,阵发性下腹痛加重,或出现阴道流液(胎膜破裂)。妇科检查宫颈口已扩张,有时可见胚胎组织或胎囊堵塞于宫颈口内,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相符或略小。难免流产继续发展可出现(3)(4)两种情况。(3)不全流产,指妊娠产物已部分排出体外,尚有部分残留于宫腔内;(4)完全流产指妊娠产物已全部排出。

根据以上分类,《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该条款规定的难免流产,范畴应属于自然流产中的(2)及在其基础上的不全流产和完全流产。药物流产则属人工流产的一种,亦称药物抗早孕, 是用非手术措施终止早孕的一种方法。

2.2 药物流产与外伤性流产的机理:导致自然流产的因素很多,早期流产最常见的因素是胚胎因素。其他如环境因素、母体因素、胎盘内分泌功能不足、免疫因素等较为少见。其中母体因素又可分为:全身性疾病、生殖器官疾病、内分泌失调、不良习惯、外伤等,所谓的外伤因素是指孕妇的腹部受到外力的撞击、挤压,以及孕妇跌倒或参加重体力劳动、剧烈体育运动、腹部手术等均可引起子宫收缩而引起流产。这一因素在流产中占的比例相当微小。本文讨论的损伤性难免流产则属母体的外伤因素,以外伤作用母体致使子宫受到刺激而收缩引起先兆流产,从而有可能发展到难免流产阶段,对于母体是被动的承受、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药物流产是人为用药与孕激素竞争受体,并配合兴奋子宫的药物引起子宫收缩使妊娠物排除,是母体主动选择,结果确定性。

2.3 药物流产伪造损伤的鉴别:通过对流产原因与种类的分析,很清楚地发现药物性流产与损伤性难免流产从理论讲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与类别的流产,在本文的案例中药物性流产被用作伪造损伤性难免流产的手段,而具有以下特点:

(1)、相似性。由于药物流产与外伤流产的机理存在相似性,症状上均有阴道流血和腹痛,均达到了难免流产的结果,病理检查证实为正常胚胎组织。

(2)可控性。药物流产常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因其具有痛苦小、安全、简便、高效、副反应少或反应轻、效果肯定的特点,且完全流产率可达到95%~98%,伤者清楚药物流产的安全性,可控性,即使出现问题到医院进行治疗也无太大风险。

(3)易操作性。由于用做流产的药物管理的不规范性,造成伤者容易获得药物,该药物口服即可,操作起来极其简单。

(4)隐蔽性。以上案件中怀孕并不在计划之内,即使没有该次外伤也存在终止妊娠打算,出于嫁祸他人的动机而刻意隐瞒服药过程,难以被发现。

针对以上特点,对外伤性流产的法医鉴定需要把握几点:(1)、明确的外伤史,(2)、伤后流产征象的出现,(3)、有客观检查证实胚胎发育正常,(4)、及时就诊并积极保胎治疗,(5)、流出物做病理检查为正常胚囊或胚芽组织。(6)、血液检测排除常见用于药流的药物。只有在对以上6点的严格审核基础上,充分排除非外伤因素,才能做到鉴别真伪,准确无误地将损伤性难免流产评定为轻伤。

参考文献

[1] 乐杰,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 30-31

[2] 张新安,刘技辉,崔勇,等.流产的病因及外伤后流产的法医学鉴定[J],法医学杂志,2007,23(1):49-51.

[3] 杨宝峰,药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346-348

[4] 汪隽,张长青,甄大为,等.42例外伤性流产的法医学分析[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4):295-296.

刑事科学技术概念范文4

关键词:痕迹检验;刑事侦查;指纹足印;应用关键

中图分类号: 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c)-0000-00

作为公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利用痕迹进行检验的重要理论、方法,痕迹检验技术就是利用检验现场仍存在的可辨识的各种痕迹,通过技术手段从而达到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和犯罪手段等方面进行推测、推理和取证的刑侦方法,也是刑事侦查中比较重要的一环。普遍意义上来讲,在罪案现场所进行的刑侦痕迹检验手段主要集中在现场足印(足迹)、指纹、毛发、血液、以及其他相关人体结构组织等。这些能够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特点如身高、体重、行走习惯等特性直接推测出来。作为刑侦工作中比较重要的组成部分,痕迹检验技术能够较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侦查工作效能,为快速有效准确破案提供有力的线索和物证。

一、刑事侦查工作中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作用

按照刑事侦查相关的定义,在广泛意义上,犯罪嫌疑人的心里轨迹和犯罪现场所有相关的物质表现和痕迹都属于刑侦痕迹检验的范围,但在作者此次的探讨中,所说的痕迹检验主要对指纹、足印等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指纹痕迹检验

指纹又被称为手印,指纹痕迹检验通常是指刑事侦查工作者在犯罪现场对案件相关的手指纹路、手掌纹路等进行的相关提取、分析、对比和侦查等工作。指纹由于具有极其特殊的特性,也即是世界上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同时属于两个人。这也注定了指纹痕迹检验技术是痕迹检验工作乃至整个刑侦工作中祈祷决定性作用的一项技术。主要具有这么几个特点和意义:

①如前文所讲指纹具备特殊的唯一性,可作为直接证据指证犯罪嫌疑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建立了大数据量的指纹信息数据中心,在现场提取到了相关指纹,就可以通过扫描录入比对,高效查找到相关犯罪嫌疑人。

②作为刑事侦查工作中认可度最高的证据之一,指纹证据不仅可以帮助快速破案,更能够成为将来案件审理和裁决时的有力和直接证据。(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甄别是否有伪造和其他故意构陷情节)也正是这个有力和直接的原因,指纹检验技术也是目前刑侦工作中得到最广泛认可的痕迹检验技术。

(二)、足印痕迹检验

除了前文提到的指纹痕迹检验意外,在实际刑侦工作中应用最高的痕迹检验技术就是足印的相关痕迹检验。这项技术是综合利用多种高科技手段,对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种足印、脚印、脚掌纹路等进行侦查,可以很快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生理特性、行为习惯、运动机理特征乃至人体形态等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保障。结合实际经验,足印检验技术主要具有这么几个特点和意义:

①通过对足印的痕迹检验可以帮助认定案件的相关特性或帮助定性。例如:在某地区铁路附近村民发现了一具尸体,现场勘查后发现该尸体为男性,浑身散发酒气,有明显被火车碾压痕迹,现场周围一百米进行了搜索未发现搏斗信息。初步定性为事故,非刑事案件。通过侦查,尤其是通过对死者衣着、足上所穿鞋子、以及现场遗留足印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发现尸体周围现场遗留的足印并非死者的,从而确定此为恶性刑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足迹的痕迹检验技术,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②通过对足印的痕迹检验可以帮助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特征进行锁定。足印的外形、力度、痕迹等都是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特性和生理特征进行定位。有些足印还能通过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职业和生活圈进行定位,为侦破案件提供很好的证据和导向。

③作为其他刑侦手段的辅助线索。例如警犬追踪、线路追踪等。足印作为在痕迹中遗留汗液、人体组织、气味等含量很高的线索之一,可以成为追踪犯罪嫌疑人极好的追踪线索,尤其在案件发生时间较短、空气流通较慢的空间内,非常利于警犬或线路追踪等进行犯罪嫌疑人的追踪和刑侦。

二、指纹刑侦技术不断推陈出新

目前,科技发展速度日益加快,掌握宝贵的指纹的新技术也发展迅速,不断推陈出新。碘熏法是目前应用的指纹显现技术,用手指按压纸显现纹路,再向装有少量碘的试管口对准,使用酒精灯对试管底部进行加热。当纸与试管中升华的紫色碘蒸气互相接触时,以往在纸上很不明显的指纹逐渐显现,一个棕色指纹显现得十分明显。如果收起这张白纸,经过几个月以后重复以上试验,隐藏在纸上的指纹依然可再现。还有一种方法称为宁海得林法,在检体上喷淋试剂,当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进行反应时,紫色的指纹就呈现出来了。第三种办法是硝酸银法,潜伏于指纹当中的氨化钠与硝酸银溶液发生反应时,黑色的指纹显现在阳光下;还有一种荧光试剂法,邻苯二醛和莹光氨将和指纹残留物的氯基酸或者蛋白质相互反应,形成一种荧光性很高的指纹,可在彩色物品表面上应用该试剂,针对某些陈旧汗液指纹,就算罪犯在犯罪以后反复洗净手,刑侦人员使用多波段光源或者普通光拍照进行提取操作,能够获取相同的指纹,获得有用的证据,把案子给破了。还有不少其他的方法,如剥离重叠覆盖的指纹,理清模糊的指纹,应用生物信号及光线反差方法等,如今社会,科技手段持续创新,采集犯罪现场指纹更加便利。

现在,伴随不断发展的计算机与信息网络技术,人们开始利用计算机更换掉人工检索贮存的指纹信息数据。当类型一致时,对个人的识别可通过细节特征进行,相较于以往人工比对检索,破案效率已提高了几百甚至几千倍,实现共享资源以后,高科技技术破案的能力得到大大提高,破案也越来越精准。北京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研发出了第一套与我国刑侦实际需求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这二十几年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应用该套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如今,我国已经建立了指纹档案数据库,共有九千万人左右,目前已经实现全互联网查询工作,每年可侦破十一万起案件,侦察破案的准确性和速度大大提升,刑事犯罪分子的气焰被狠狠打击下去了。

三、结语

综上所述,痕迹检验技术就是利用检验现场仍存在的可辨识的各种痕迹,通过技术手段从而达到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和犯罪手段等方面进行推测、推理和取证的刑侦方法,也是刑事侦查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刑侦工作中更好地利用刑侦痕迹检验技术,将必然对提高刑侦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玮;如何有效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J];法制与社会;2014年14期

[2]李满海;伦星如;基于手印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年02期

刑事科学技术概念范文5

一、涉爆犯罪的司法实践状态

经调查发现,白银市的涉爆犯罪主要集中在平川区。该区煤炭等地产资源丰富,现有靖远煤业等6家国有大型煤业集团,31家其他有证小煤矿;同时,无证小煤窑、乱开采等情况还未绝迹,导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炸药等爆炸物品具有一定普遍性。虽然司法解释对涉爆案件有较为具体和量化的规定,但如何进一步规范涉爆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面对一系列问题。

1.轻刑化比例大。轻缓刑判决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判决数的38.7%和83.7%;其中属涉爆案件数额达到或超过“情节严重”被判轻缓刑判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51.2%和51.3%。这样的判决结果,起不到打击和预防涉爆犯罪的作用,体现不出刑罚的严厉性,反而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觉得只要在制造、买卖爆炸物的过程中,不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发生,即便是犯罪也不会坐牢。因而,使得此类犯罪屡禁不止,屡判屡发,愈演愈烈。

2.审判监督难以奏效。检、法两院对“因生产、生活需要”的认识存在分歧,表现在案件处理上,往往是处理结果大相径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案件本没有“因生产、生活所需”的情节,但法院处理时往往认为用爆药来开矿、炸石头就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故从轻或免除处罚。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3件7人,但维持原判2件5人,发回重审1件2人。抗诉采纳率不高,给抗诉工作带了一定难度。

[案例一]吕某某购买炸药3264公斤用于开采非法小煤窑。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吕某某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同案不同判较为普遍。法院内部对涉爆案件如何判处存在很大差异。同地区上下级院之间、各区县法院之间对犯罪事实相近或相同的案件,判处的刑罚存在很大差异。

[案例二]杨某、杨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一审法院分别判决杨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在改变定性的基础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两难案件时有发生。单纯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情节严重,但其犯罪性质及后果并不严重。如案例二杨某、杨某某存储爆炸物品的数量属情节严重,量刑应在十年以上,平川区人民法院也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有错误。但从整个案件的性质、后果来看,对其判处十年刑罚重之又重,罪刑不相适应。但如果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又与法律的规定相悖。所以,此类案件无论是从检察院的公诉还是法院的判决来看,均与实际生活中的同类案件处理不一,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判决合法不合情、审判监督很为难。

5.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犯罪居多,达101人。对涉爆物品管理制度、法律规定一无所知。

[案例三]马某某系宁夏海原县人,文盲,以收废旧物品为生。2009年11月至12月,先后两次将其陆续从小煤窑炮工手中收购的340枚雷管,加价后卖给丁某某,直到其被捕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6.私自制造数量惊人。从查获的情况看,这几年私自制造达到了5008.6公斤。这些炸药几经转手,绝大部分流向市辖区的一些非法盗采窝点,同时这些非法物品质量差、易爆炸,事故频发。

[案例四]2012年3月下旬,山西籍男子杨某某、许某某流窜至白银市靖远县,经人介绍认识了靖远县北滩乡农民宋某某,三人商议制造炸药,并对各自具体负责事项进行了分工。仅短短一个月时间,组织10余人非法制造炸药18672公斤。

[案例五]宋某某等人为了谋利在小仓库制造土炸药并私自储存、贩卖。辛某某为了营利多次从宋某某处购买并转手销售。在平川区王家山镇王矿市场经营“兴晨矿用五金铺”的包某某从辛某处转购336公斤炸药后搁置在铺面的后院。2010年6月18日炸药自燃爆炸,周围邻居房屋、建筑等严重毁损,直接经济损失74万余元。

[案例六]发生在靖远石门的“12.29”爆炸案,教训极为惨痛。某青年因与女友告吹,在女方与他人举办婚宴的当天,携带炸药进入女方家中,制造了爆炸事件,当场炸死7人、炸伤多人,现场血肉横飞,残不忍睹。

7.暴利驱动,产业链屡禁不止。白银地处矿区,是全国有名的有色金属基地,其中煤炭、稀土、金银等稀有金属居全国首位,故而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的需求市场很大。白银市仅平川区现有涉爆单位共45家,其中煤矿37家,其他单位8家。但在政策上,国家对涉爆物品管控严格,销售、购买手续复杂,正常渠道受限量小,客观上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无形中造成涉爆物品急缺紧俏。因而,在暴利驱动下,市场需求巨壑难填,灰色产业链屡禁不止。据调查,一吨硝铵炸药出厂价近5000元,经民爆经销企业一转手就卖到7000元,而一些非法私制炸药,每吨销售价格仅为1800至2000元。

[案例七]2010年4月,在平川区党家水镰刀湾经营非法小煤窑的吕某某,找到附近一盗采窝点的窑主曾某某,让其联系购买炸药。后曾将其从段某某处购得的2016公斤私制炸药卖给吕,用于非法盗采作业。案发后吕供述,他也明知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是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相关证件,但经营的是非法盗采窝点,根本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进炸药。正是在这种追求非法利益动机的诱惑下,他在明知已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是铤而走险选择了这条不法之路。

8.管理漏洞造成爆炸物品流散。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了特别严格的程序。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涉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致使爆炸物品流入不法分子手中。

[案例八]靖煤公司某煤矿由于对涉爆物品在管理使用上存在漏洞,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之制,致使井下炸药保管员王某某,利用工作之便截留、窃取电雷管260余枚,出售给贩卖爆炸物品的邓某、李某某,流入三家非法盗采窝点用于非法井下生产。

二、惩治涉爆犯罪面临的难题

白银市政法机关逐年加大对涉爆案件的综合治理和打击,但因法律规定、认识理解上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导致涉爆案件仍处于高发、多发状态。

(一)侦破工作相对滞后

涉爆案件往往在发生爆炸事故或煤矿事故后才立案查处。据统计,2011年以来,白银市所办理的涉爆案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在追查涉爆事故或煤矿安全事故过程中发现才立案查处的。导致这种“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现象表明,虽然涉爆物品年年查,但隐患漏洞依然存在,说明管理中确实存在着监管不力或无力监管的问题,制约了对此类犯罪的及时查处。同时,由于案件是在“事故”背后发现的,往往有些案件时过境迁,犯罪证据难以获取,部分涉爆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不得不撤案或作不处理,这种做法难以实现打击和预防涉爆犯罪的实效性。

(二)审查逮捕难度大

审查逮捕是成功公诉一道保障线,因此逮捕工作至关重要。涉爆类案件中,应对涉案爆炸物品进行鉴定,而鉴定意见往往滞后提请逮捕时间,提请逮捕时侦查机关并未提供鉴定意见,这给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做出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带来了难题。同时,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对于承办人来说,仅凭鉴定意见而做出逮捕的决定有时会发生错捕。如陶某非法买卖五支枪,鉴定意见认为陶某非法买卖五支枪是以气压为动力的枪支,但该鉴定意见在鉴定流程上由于鉴定设备的缺少而不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最终此案在逮捕后,陶某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该枪支却根据枪支销毁制度已销毁,无法重新鉴定。因此该类案件对承办人来说存在技术认定上的难题。

(三)事实认定、量刑建议难

涉爆案件与其他犯罪相比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在证据上相对比较薄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只承认当场查获的爆炸物品,对于购买并已使用的爆炸物品一概否认,虽然其他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存在其他涉爆的犯罪事实,但往往在时只认定查获的数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低,成为检察机关抗诉的重点。这主要由于检、法对量刑情节的认定存在分歧。

(四)“情节严重”认识不同

对于涉爆案件,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雷管30枚以上,就构成犯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5千克以上或者雷管150枚以上,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情节严重”的理解认识不同,如审判机关认为“情节严重”应结合主观目的、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曾因此类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宜单纯以犯罪数量为标准。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将部分应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却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适用缓刑过多。这种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没有发挥出法律所规定的应有的惩戒与威慑作用,导致爆炸案件屡判屡发、屡禁不止。

前述案例五“兴晨矿用五金铺”后院爆炸事故中,经查明,万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进炸药1632公斤、雷管240枚,将672公斤炸药和雷管加价出售给辛某某,辛又将336公斤炸药转卖给包某某,致使包存放在铺面后院的炸药发生爆炸。根据法律规定,万、辛、包三人均应获刑在十年以上。但本案中,包因存放的炸药发生爆炸被判刑八年外,万、辛二人均被判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法律规定不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的规定,对于《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由于该条款的规定存在模糊及不合理之处,给审理带来很大的难题。如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生产、生活所需”,什么情形应该免除处罚,什么情形应该从轻处罚,同时免除处罚和从轻处罚之间没有缓冲的幅度,往往导致罪刑失衡。

(六)爆炸物品概念不明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将爆炸物品细化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四种,但由于对上述“药”没有做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带来难题。如硝酸铵和氯酸钾既是化肥又是炸药的原材料,在农村中在被当作肥料同时,也成为小作坊制造炸药的原材料,而国务院做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将二者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禁止作为化肥销售。如犯罪嫌疑人在不明知对方购买硝酸铵就是用于制作爆炸物的前提下而出售销售硝酸铵,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种观点认为其只是爆炸物的原材料,其本身仅仅是化肥,还出于未加工状态,也不是《解释》所列的“药”,所以不能认定为爆炸物;一种观点认为硝酸铵是制作炸药的原料,《解释》虽没有将其列为炸药,但国务院的通知将其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之内,且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销售硝酸铵可以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如杨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了黑火药9.4公斤,经白银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黑火药能够作为枪支发射火药。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所购买的黑火药系爆炸物,而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述该黑火药是用来发射枪支的,且鉴定意见认为该黑火药是作为枪支发射火药,因此认定为杨某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所以有必要对爆炸物予以细化规定,避免检、法两家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三、涉爆犯罪治理对策

从白银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涉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看,要减少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多方式、多渠道地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多方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让老百姓心中有法。在广大农村,针对群众不学法、不懂法的实际,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犯罪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不是非得用爆炸物品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为本身也是犯罪。在矿山等企业,针对易发生涉爆案件的实际,把真实的案例带下去,把法律带下去,让工人们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以达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实现减少和杜绝该类案件发生的目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涉爆物品潜在的危险性,以及该类犯罪的严重危害结果,提高群众的法治观念,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品的犯罪行为。

(二)社会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涉爆案件的打击力度,断绝此类案件滋生的土壤

涉爆案件之所以一直不能杜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其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虽然白银市开展了“严打整治”及“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加大了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这项工作不是一件短期的事情,也不是一个或几个执法部门的事情,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部门都应联合起来,狠抓不懈,持续地做好这项工作。由政府牵头,统一协调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等相关单位,对非法开采煤炭行为进行专项整顿和治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盗采窝点。对手续不全的私营矿井,该取消开采权的坚决取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该责令停产整顿的决不手软。对辖区内合法矿井涉爆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借鉴煤矿安全特派员的成功做法,由政府派驻涉爆物品监督特派员,代表政府对煤矿在涉爆物品的购买、管理、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并负责对矿山火工用品的保管、使用等人员定期培训,防止非法购买、转借、转让、转卖等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建立“黑名单”公示制度,对有涉爆违法犯罪和安全管理隐患、漏洞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重点管理,确保其涉爆活动处于严密的管控、监督之下,形成全民、全社会严密、严格管控的强大氛围。

(三)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认识

解决《解释》、《通知》存在瑕疵或不合理因素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公、检、法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形成共识,对“因生产、生活所需”的模糊用语用列举的方式将之明确化,避免因刑事处理幅度差异而导致刑罚的不公正。在补充规定未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对《通知》第2条规定的“可免除处罚”建议作以下理解:关于确因生产所需的问题,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前提下,可从行为人利用爆炸物所作的生产是否有许可证(或者说具备合法性)、使用爆炸物数量、购进方法、制作过程、对周边环境公共安全潜在危险程度、主观恶性(如否被处罚过等)等情节考虑;关于确因生活所需的问题,除考虑上述相关因素外,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以此为业的历史(如不少农村就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制作、加工烟花爆竹为生等)、收入用途等情节考虑。在一般的情况下,尽可能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以减少打击面,减轻刑罚裁量不公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依法处理涉爆案件,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

1.依法处理涉爆案件。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要求,依法处理涉爆案件。凡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最低定罪标准的,都要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不能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正确把握“生产、生活所需”这一关键问题的界限,对私挖滥采等牟取暴利活动中发生的涉爆犯罪,决不能牵强附会的认定为“生产、生活所需”,更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

2.强化审判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该纠正的要依法纠正,该提起抗诉的,要坚决提起抗诉,以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和公正。同时,要注意对审判人员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