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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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纳税服务;优质;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优化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思想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税收理念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以往传统的税收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纳税人的需要。当今社会怎样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共识和致力于实现的目标[1]。

目前,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都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方针、要求下,对如何改善纳税服务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得到了落实与实践,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反响,树立了良好的税务工作形象。但秉着实事求是的思想态度来来说,当前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国家和人民对税务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还得做进一步的改良与优化,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税收事业能够和谐、稳步发展的基本保障。

二、强化纳税服务意识

我国以往传统税收工作中所使用的征管模式属于“管制型”,也就是说在收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一种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关系,但当前这种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再满足社会发展与国家要求的需要。我们应该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户关系管理中借鉴相关理念,将纳税服务看成是一种公共产品,将税收看成是纳税人对此商品所付出的实际价格,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原本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管制关系转换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客户关系,并用这样的关系来作为纳税服务的基本理念,构建具体的纳税服务体系。

但要注意的是,出于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状况的考虑,在树立起以纳税人为核心的工作思想、重视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不要轻视了纳税管理,意识就是要做到“服务”与“管理”并重,这样才能够让纳税人在享受到优质纳税服务的同时,保持有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三、建立纳税服务法律体系

单单依靠服务思想、服务意识方面的强化与提高,还不能对纳税服务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为了保证纳税人拥有绝对的利益保障,就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体系。

第一,建立纳税服务法律体系。通过对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

第二,建立公平税制。目前,我国的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平分配、调节收入起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社会现实的影响,还需进一步对其完善。所以,我们应适时进行税制改革,公平税制,为优化纳税服务提供基础[2]。

四、对纳税服务进行优化与创新

与国外相比,我国纳税服务的种类与深度、广度都还有相当大的差距[3],所以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优化与创新。

第一,在计算机和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生活与工作都开始对其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所以,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税务网站的建设,不断提高电子技术政务水平。要以方便纳税人为主要网站构建思想,进行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模块开发,增强大众对税收工作的了解与监督。

第二,依旧以纳税人的需求为主,对服务热线功能进行完善,以便随时随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要将服务热线作为一种双向的沟通交流媒介,使纳税人的意见、看法得以在此处得到表达。

第三,进行多元化的缴款和申报方式构建。在进一步增强对税银联网和网上报税等多种现代化申报方式支持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缴款和申报方式的研究、构建,不断扩大受益范围,为纳税人提供最方便、最节约成本的缴款、申报方式。

五、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制度

在“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工作思想指导下,建立起一套具有科学性、操作性与效用性的纳税服务考核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对其完善,为纳税服务的优质性提供一套可参照的标尺。并利用各种传播、宣传媒介,如互联网、电子屏幕、信息张贴栏等,对大众进行宣传,使他们可以对各种税收征管条列、法规以及纳税服务内容、流程和评定标准有清楚的认识与了解,方便纳税人对纳税服务进行评定与监督。要对所有税务岗位的权、责进行明确,通过各种可行的方式构建起一套现代化的评价、考核体系,使纳税人可以真正成为纳税服务考核的“主审官”。当收到了纳税人的信息反馈过后,就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奖惩,以不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质量。最后,还要以电话、邮件、短信、书面问卷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回访与改良意见采集,并对其中合理的要求、建议加大重视。

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

要真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税务工作者的业务素质能力是最核心的部分。时代在发展,税务工作的要求也不断被提高,它不仅需要税务工作者具有“以纳税人为本”的工作服务态度,还需要有完善的知识结构。所以要加大对税务工作者的在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能力。比如和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基础经济学知识,各类审计技术、评估技术,以及相应的管理能力培训。同时还要对他们展开思想道德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认识,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这样才能保证税务部门在纳税人心中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人们思想转变给税务工作带来的新要求、高标准,我们税务工作人员一定要积极的转变工作思想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纳税人为本”展开各项纳税服务工作,不断在探索与实践中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优化、改良,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和谐、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一夫.对优化税收服务的认识和思考[J].青春岁月,2010(18):146-147.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纳税服务;管理服务;纳税评估;信息化;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0.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0-16-03

一、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性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是税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时展的要求。在新的经济社会形势下,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税务部门的执法状况和服务水平,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是税务部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其次,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直接关系到税法遵从,只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更好地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依法诚信纳税,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相辅相成,服务工作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再次,纳税服务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服务科学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税收征纳关系更加和谐。

二、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观念上:重服务、轻管理,缺乏纳税服务意识

一些税务干部单纯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或者,在思想上没有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管理者自居,没有将服务当做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1、在工作实践中,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加强管理可以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强化纳税服务不仅不会弱化管理,相反,还会对管理产生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税务部门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一味地追求纳税人的满意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质量,只能使优化纳税服务停留在形式上而非实质上。

2、在日常税收工作中,一些干部解答咨询问题不耐心,办理涉税事宜不快捷,给纳税人造成诸多不便,更不会主动替纳税人着想,了解纳税人的需求,缺乏主动服务意识,没有将服务当做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究其原因,都是由于服务观念未能入脑入心,没有坚持一以贯之,纳税服务理念有待改进。

(二)服务制度上:纳税评估制度不完善,缺乏考评体系的后续分析

这里的考评体系包含两方面内容,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评价,也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评价。

1、纳税评估的理论意义在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水平。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根据评估结果,为高等级的纳税人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纳税评估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纳税评估制度不完善,必将阻碍优化纳税服务的进程。

2、税务机关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是要通过调查看到纳税服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中找到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方法。“文明服务之星”评选、问卷调查等工作从不同角度显现出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满意率、关注度、聚焦点和期望值,不仅反映了来自最基层的税情,而且为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但实际情况却是,我们并未对结果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如满意度高的为什么高,满意度低的为什么低,如何改善和纠正等。由此可见,税务机关没有形成一套从制度、实施到绩效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机制。

(三)服务手段上:服务信息整合度低,基础数据来源不足

随着纳税人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正朝着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技术应用、服务理念以及管理流程等因素限制,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在开展信息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服务信息整合能力不足。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研发应用了多种税收管理软件和服务平台,由于这些软件平台各自为政,信息共享能力不足,因此影响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信息的整合供给能力。在与外部机构的信息合作方面,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及税务机关与海关、银行、国库、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仍需加强。

2、数据来源不足,分析方法简单。税收分析作为综合性分析,要掌握大量的、真实的、完整的涉税信息。目前税收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及纳税人报关的税收资料报表,而这些数据中仍有大量的信息缺项、不真、不准,造成分析结果与实际差异较大,而基于这样的数据作出的分析,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由于还没有较完善的功能齐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使税收分析资源不能共享,表现为获取信息的渠道单一,查询方式单一,分析指标不完善,缺乏筛选比对功能,信息数据应用水平低,无法指导税源管理工作。

(四)服务深度上: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为纳税人维权机制不健全

纳税服务深度不仅体现在税务工作者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也体现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上。

1、从税务机关本身来看,基层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不少干部税收政策水平较低,对征管程序掌握得不全面,不能总结和提高工作经验和创新意识,缺乏扎实的业务基础,甚至不能独立工作。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制约着干部队伍的建设,制约着税收事业的深入发展。因此,提高基层税务干部的素质是当前和今后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2、从纳税人角度来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在政务公开、税收征管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但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权利的事件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就可能迅速扩大,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从而严重影响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有损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优化和改进纳税服务的对策

(一)从服务观念入手,更新纳税服务意识,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1、树立广义纳税服务观念。进一步拓宽视野,提升层次,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以纳税服务窗口为前台的塔型组织机构,逐步建立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是纳税服务窗口的机构设置,使得税务机关的每个部门、每名干部都能按照“一窗式”的标准接待纳税人,无须在区分具体职责,形成“一人承办、转告相关、协调共管、限时完成”的工作机制。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务机关不再是一个以办税服务厅为窗口的立体机构,而是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体系。

2、树立需求导向理念。每个税务干部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理念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我们要站在与纳税人平等的角度,从纳税人需求出发,科学规划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活动,严格公正执法,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扶持和促进其不断发展。

(二)从服务制度入手,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加强考评体系的后续分析

1、在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纳税评估制度。一是研究确定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任务,把握好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二是研究确定纳税评估的风险识别和排序、案头审核、税务函调、实施约谈、实地核查、后续处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有效衔接方式,清晰赋予各环节有限责任,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三是研究确立纳税评估工作使用的文书和规范,统一报告模板。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实现纳税评估工作的流畅、有序和高效。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有利作用。

2、完善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平和操作性强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从投诉、受理、调查、检查、处理等环节加以规范,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奖励和惩戒,量化考核指标,并将纳税人的评价列入考核指标,让全体干部都要溶入服务意识,把是否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作为衡量标准,坚持以纳税人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摆正征纳角色的位置,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议评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主干线。

(三)从服务手段入手,完善信息化服务,加强基础数据采集

1、整合资源,完善信息化服务平台,丰富信息化纳税服务手段。应整合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内部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提高税收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等软件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利用能力。最终实现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网络化,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一次提交,内部流转”,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同时,在财税银库横向联网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检、社保、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实现涉税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实时传递,并以此为基础拓宽申报缴税渠道,提升纳税信息服务能力。

2、加强基础数据采集,逐步建立数据应用体系。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度,确保各个系统的数据口径和标准一致,便于进一步整合利用。保证数据录入质量,加强系统内数据的逻辑性审核和合理性审核,减少人为差错,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税务系统应通过数据挖掘、数理统计分析等信息技术,逐步建立起数据应用体系,为税收业务决策和战略发展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对重点行业、企业未来发展风险进行预警。

(四)从服务深度上,注重自身素质提高,加强纳税人维权建设

1、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

(1)加强教育。一是要努力学习掌握税收业务和政策法规知识,同时还要加强财会、法律、计算机、写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注重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二是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认真学习《税务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进行税务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和健康心理、自信心的培养,激发税务干部的斗志,增强税务干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强化培训。一是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二是要加强与税收工作相关的会计、金融、法律、计算机和写作等内容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知识结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三是开展任职培训和领导干部轮训,提高各级干部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

2、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纳税人权益保护规定,积极推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一是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沟通制度,充分利用纳税服务窗口、定点联系制度和第三方调查等渠道收集纳税人对税收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纳税服务措施;二是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努力做到向纳税人及时反馈。加大纳税人民主听证、监督评议等工作力度,充分体现纳税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 [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范文3

一、现行纳税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认识误区

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还处于初级层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才刚刚形成,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

(一)过分强调税收征管而忽略纳税服务。

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认识不够,纳税服务热情不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存在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在停业检查中,假设纳税人存在虚假停业,随意入户检查。在对企业检查时,以纳税人偷税为前提,继而展开调查。从一定意义上说,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税务机关在内部推行精细化管理,但却不是以加强内部管理来突显精细化,而是以程序、手续的复杂化来体现精细化,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三是重复工作。内部的征、管、查分离及外部的国、地税分设,使同一户纳税人,不得不接受重复管理和检查,给征纳双方带来了高额的税收成本,也给税务形象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四是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服务,明明是为纳税人提供的便利举措,却被纳入了重点监管的范围。如:强迫纳税人使用某种税务机关制定的“便民”申报方式,致使一些在税务机关附近营业的纳税人,也不能到办税大厅直接申报纳税,而只能到银行去存款划转税款,逾期不存,还将被视为未及时申报而被处罚。五是基层税务干部的素质,难以达到提供优质服务的标准。特别是在税收管理员和纳税评估制度施行后,税收工作更为科学化、专业化,部分税务干部不注重知识更新,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对税收优惠掌握不全,致使宣传缺失和政策落实的不到位。六是将服务与执法相对立。往往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对立起来,走极端路线。把服务视为任务和负担,因此,在提供服务时,难免会态度生硬、被动应付。把依法治税片面地理解为“整顿”、“治理”、“稽查”、“处罚”;把纳税服务简单地看作“笑脸相迎”、“热情接待”。

(二)过于强调纳税服务而弱化税收征管。

服务与监管应是相辅相承的同比关系,而不应是对立关系或反比关系。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有所增强,而与此同时,部分税务机关却出现了一些强调服务重要性而忽略监管必要性的现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政行风测评,而参与测评打分的,多数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纳税人会在守法和违法的“博弈”中选择逃避纳税义务,而逃避缴纳税款,则更是成为企业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的一种必要手段。纳税人都乐于接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服务,而不乐于接受税务部门实施的税收监管,“予则喜、夺则怒”,正是这种不良纳税心理的集中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以纳税人的观点作为评判标准,就会出现给执法严格的税务机关打分低,而给监管松弛的税务机关打分高的现象。在这场失衡的“博弈”中,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会放松税收监管,刻意纵容,以博得纳税人的好评。另外,一些服务更是有淡化纳税人纳税意识之嫌。例如,可以由税务机关辅导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却由税务机关直接代为填写。纳税申报期到来后,纳税人本来应当及时地申报纳税,却要由办税大厅或税收管理部门来提醒。这些做法,在一定层面上,都有可能会淡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应当由纳税人办理的事项却由税务机关代劳了,这样做更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还有一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项目开展得确实不少,但纳税服务层次却比较低,形式主义严重,很多服务仍属于精神文明建设或职业道德范畴,工作标准虚拟、软化,行使的自由度很广。一些纳税服务没有分清便民服务与纳税服务的界线,有的甚至还超越了税收的范围。如,在纳税大厅中设置鞋油、鞋刷、针线包等等。而有的,更是把救助贫困学生,看望孤寡老人等,也视为纳税服务,这些提法和做法,都有可能使纳税服务偏离正确的方向。

(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渠道不畅,税收宣传不到位。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偏低,与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税务部门与其他收费部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等,都是可以通过缴费来直接享受到相关服务的。也就是说,这些费用的作用是显性的。如:交了水费居民就能喝到水,交了电费马上就可以用上电。而税收的后续作用则是隐性的,其显著特征就是其无偿性,人们在交了税以后,不一定就能直接看到结果。另外,因为在税收后面还有一个支配的环节——财政,所以,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就无法直观地显现出来。久而久之,一些纳税人自然就会形成对税收的反感心理。这时,就需要税务机关出面,加强对税收基础知识的宣传。而目前的税收宣传,多停留在形象宣传和职能宣传上。

总之,在上述错误认识的指引下,一些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总体效果却并不明显。

二、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对税收工作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经过优化后的纳税服务体系,对加强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为:

第一,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

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多变性。面对大量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一些税务人员都会感到头疼,可想而知纳税人的感受。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不清楚政策而导致非主观故意偷逃税款的不在少数。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比如农业税减免政策,一些农户就认为,所有应由农民交的税,包括工商各税,从此都一并免掉了,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给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第二,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便捷的办税条件,高效的办税通道,及时的纳税辅导,快速的政策指引,都可以达到提升征管质效的目的。通过优化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呈现和谐、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增强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确保税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另一方面,良好的税收软环境,还可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创业,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起着固本培源的作用。对于守法纳税人而言,相同条件下,服务质量好,便捷服务多,执法严格的区域,就会比其他区域有更多更优越的竞争环境和纳税环境,商户自然就会集中到该区域中来,促进该地区基础税源的增长。

第三,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服务也是管理,服务有助于管理。在日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举措,使一部分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行申报计税,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腾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故意违法纳税人的管理,净化征管环境,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互动。

三、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有体系加以优化,从而,构建出一整套新型的纳税服务体系,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服务的需要。归纳起来,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强化纳税服务,并不是要淡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具有同一性和渗透性。如:在征收管理的同时,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宣传税法,解答咨询,就是在提供纳税服务;在办税大厅,对迟来缴税的纳税人课收滞纳金和罚款,这正是在严格执法。能够享受到税务机关所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而公正执法、依法治税,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更高层次的纳税服务。只有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使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反之,如果放松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提供优质服务也就成了空谈,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设立政行风测评项目时,也应以税务部门执法是否公正、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严格、所提供的政策咨询服务是否到位等为重点,而不应单纯以税务人员是否微笑办税,是否来有迎声、去有送声这些礼仪常识,作为政行风的测评重点。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间的关系。

在服务主体的确认上,应明确,纳税服务不只是办税服务大厅的工作,更应注重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建立起综合服务体系。办公室、管理科、稽查局等,都可以成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纳税人是纳税服务的客体,作为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应适时换位思考,在提供服务前,要多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多为纳税人办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应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网站、税务论坛、800免费电话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及时的政策咨询服务。要把纳税人所关注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宣传重点,多宣传税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带来的实惠,少宣传或不宣传税务机关的征管业绩。在报刊上,开辟税法答疑、税法宣传以及税收基础知识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税收宣传的趣味性和渗透性,使之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应多开展税务约谈和查前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清楚最新税收规定而受到处罚。在检查同一户纳税人时,除特殊情况下,确需单独检查的,应多开展综合性的检查,即同时对发票、停歇业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等一并进行审核,以减轻纳税人的接待负担。在市场经济时代,纳税人的时间非常宝贵,因此,在办税程序上,也应力求简便,手续避免繁琐,能由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决不让纳税人上下奔波。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共与个的关系。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范文4

论文关键词: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 优化服务 完善机制

论文摘要:纳税服务是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为满足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涉税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快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机制,是进一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

1 纳税晨务的本质和内涵

1.1纳税服务的本质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服务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要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除了税务机关加强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外,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其次,所以,纳税服务是税收本质属性、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

1.2纳税服务的内涵

纳税服务贯穿在整个涉税前期、中期、后期过程中,主要包括:

(1)税法宣传除了我国每年定期举行的税收宣传月,还包括税务机关不定期的税法传播、送税法下乡、进课堂等多方式的税法宣传,宣传的内容应当是广泛普遍的。包括税法、税收政策和各种办税程序、税收知识等,作用在于潜移默化地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这是纳税服务中的基本内容。

(2)纳税咨询、辅导。纳税咨询辅导的对象是针对纳税入主动询问和直接疑问,税务机关给予答复和辅导,应当及时、准确和权威,直接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带来的损失。这是纳税服务中的重要内容。

(3)涉税事项办理。纳税人在履行义务时,税务机关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简化环节和程序,优化办税环境,使方便快捷,其感到轻松愉快。例如办税服务厅集中进行税务登记办证,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的一站式服务、限时服务、网上报税、电话申报、多元化申报方式,以及通过电子缴税、银税联网提供纳税人、税银库“四位一体”的缴税方式,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也是纳税服务的核心内容。

(4)个性化服务。指的是纳税服务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利于税务机关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和进行税源监控分析,也能满足不同纳税人的特殊需要。如对纳税人实行户籍管理、分类管理、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等办法,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这是纳税服务中更深层次的内容。

(5)投诉处理和反馈。纳税服务并不仅强调服务形式的多样性,更重要的是体现服务质量和效果能够使纳税人满意。而且从税务行政的角度考虑,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监督,听取意见侧如设立举报箱,意见簿,12366热线,局长信箱,在网站上提供征纳双方联系的渠道,纳税人对不满意的地方能及时向税务机关投诉、反映,税务机关则及时给予处理和反馈,给纳税人以满意的答复这是纳税服务必不可少的内容。

2 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工作,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同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是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必然选择。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直接面对纳税人,我们的执法状况和服务水平,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中肩负着重要职责。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2)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关键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努力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纳税服务是贯彻这一主题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民生改善: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促进征纳和谐。

(3)纳税服务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紧迫要求。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化解国内经济结构性矛盾的双重压力,中央作出了一系列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经济运行发生积极变化。但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内外部环境还不够理想,组织收入的压力还很突出。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着眼大局,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税收,维护财政收支平衡,支持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为税收稳定增长奠定良好的基础

(4)纳税服务是提升地税事业整体水平的现实需要。纳税服务既是税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地税部门的窗口和形象,涉及国税系统的各级、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各人员,因此纳税服务是做好国税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对于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巩固精神文明创建成果,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 纳税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地税部门在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但现阶段我们的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空间还很大,纳税服务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尚未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的纳税服务理论和实践体系,亟待解决。

3.1纳税服务意识薄弱.对纳税服务内涵理解不深入

过去,税务机关强调的是税法的执行和对纳税人的监督,保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忽略了政府税务服务方面。“重管理、轻服务,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门好进、脸好看,但效率低、事难办”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税务部门。主要体现在,一些税务人员的权利意识仍很严重.并没有完全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另外税务机关内对于纳税服务的理解停留在浅层认识上面,就认为提纳税服务是行风评议的事,认为微笑服务、行风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就是纳税服务的内容。没有将服务看成是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从纳税人的实际需要出发。

3.2纳税服务信息化程度低.服务方式有待规范

目前在税收信息化建设还存在对整个业务系统性研究不够,没有创新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问题,只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去重复、模仿传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统的业务处理流程不能有效地利用信息资源。服务方式有待规范,税收宣传咨询辅导缺乏针对性,方式方法单一。服务细节抓得不深不细、办税公开存在差距、便民设施不完善

3.3纳税服务的屡次和标准有待提升

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

3.4纳税服务的机构、制度、考评体系有待完善

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还没完全建立,各地区之间没有一套统一、具体的纳税服务规范,各地在纳税服务方面形式千差万别。另外对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考核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对纳税服务成效的检验缺乏有效手段,考核考评不够深入,责任追究落实不够,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整个纳税服务的考核还只在主观性评价阶段。

4 提升纳税服务的毫波和对策

4.1重新树立纳税服务观念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新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认真分析纳税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让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确保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共同创造优质服务的良好氛围。

4.2深化纳税服务屡次

税务机关应针对纳税人需要,从上到下高效能的提供实实在在的纳税服务。税务机关除了接待好上门来的纳税人外,应主动出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三是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纳税人素质有高有低,涉税业务也有繁有简,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4.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主要在提高能力上下工夫,引导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通过学习,开阔服务视野,拓宽服务思路,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广泛开展业务培训、思想教育,岗位练兵和各类竞赛活动,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范文5

(二)管理手段落后,影响纳税服务效果。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征管仍处于由传统手段向信息化、程序化、科学化转换的过程中,信息传递、反馈、共享的速度和程度较低,税收征管仍然依靠纸质手工作业,征管方式未能从根本上脱开“粗放式”和“人海战术”的鞠绊。纳税人在办证、申报缴税等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便,既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又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三)考评体系缺乏,服务工作流于形式。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其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我们必须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考核更加细化,每一项纳税服务工作都要有具体指标,通过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到事,考核到单位,考核到人,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纸质上。通过考核,真正使每一名领导和管理人员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实现考核“收入”与考核“服务”并重。二、对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的几点建议(一)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一是科学设置机构和职能。人力资源配置要向基层倾斜,按照人尽其才、人事相依的原则,根据管辖区域、管户数量、税源规模和人员编制对管理员进行定岗定编,实现分类管理,发挥人才优势和潜能。细化分解岗位职能,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行为规则和规范的业务流程,推进税收管理的标准化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在机制上起到良好的保证作用。二是加强税收业务及纳税服务的教育培训。根据新时期的要求,对税收管理员开展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在注重提高税收管理员财会水平、数据分析能力和相关知识的掌握的同时,把为纳税人服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讲解,让每名税收管理员掌握一些基本的服务知识。

(二)简化流程环节,规范纳税报表。一是简化办税环节,规范涉税文书。对已经纳入征管软件并可在网上直接审批的,取消纸质文书的审批。二是统筹安排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如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涉税调查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对于纳税评估,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评估,国、地税联合评估,一年1次,避免多次下户,多头评估。三是规范报表。加强报表的归口管理,建立报表管理和使用长效机制,统一填报口径,实现报表资源共享,避免同一类报表要求下级重复上报;对报表进行认真清理,取消重复、失效的报表;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凡征管软件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数据,不再要求下级机关报送。其次对纳税人的涉税资料进行规范。对已存入征管软件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可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时限。如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度申报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三)创新征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国、地税机关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设立“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要落实国、地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质监、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提高信息采集质量。逐步实现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合力,有助于提前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二是整合信息服务平台。优化税务网站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下载税务表格等服务措施,提供发票真伪鉴别、有奖发票等服务事项的网上查询。积极利用短信开展催报催缴、申报提醒、办税通知等涉税事项。三是强化纳税咨询辅导。一要加大对新办纳税人的辅导力度,二要加大对新>文秘站: 管理员更高效地开展包括户籍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数据分析等大量的日常工作,实现各级税务机关对征管工作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五是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征、管、查在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良性互动机制,使各工作环节衔接得更加畅顺,更好地发挥“以查促管,以管助查”的合力作用。六是坚持办税公开。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强化监督制约。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的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明确标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国、地税机关要严格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充分运用评定结果,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范文6

一、明确纳税服务的涵义

要想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就是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各种劳动。它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涵义。一是纳税服务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也就是政府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个是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机现。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纳税人。纳税服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应收尽收,这也是组织收入的理想境界。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应收尽收呢,就纳税服务角度出发征税机关应该帮助纳税人熟知税收知识;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承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的最本质的意义。

二、树立纳税服务的理念

纳税服务不仅是打造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服务行为及其相关内容、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在过去的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工作者往往以管理者自居,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不影响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忽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大部分纳税人有偷、漏、逃税之嫌,使部分税务干部形成了唯我独尊,不依法行政的思想和行为,存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现状。基层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服务活动中,将纳税服务与优秀工作者、青年文明号、文明服务窗口等相联系,没有提升到法制化的轨道。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广大税务干部一定要把纳税服务提升到法律意义的高度和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层面上贯彻和落实。

三、拓宽纳税服务内容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从纳税服务大厅功能设置人手,以信息化手段为载体,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销售等环节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纳税服务。在巩固和完善过去好的做法的同时,我们还要认真分析纳税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满足,积极拓展对纳税人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丰富纳税服务内容。使我们的纳税服务由形式服务向实效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由一刀切服务向分类服务转变。真正体现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为纳税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符合时代和法律要求的服务。

四、创新纳税服务的手段和方式

就目前来讲,全区地税纳税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是多元的,积极探索现代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方式。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数据大集中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软件和网络运行速度应该加快,网上办税功能更全面,不能造成纳税人既在网上办税又到纳税服务大厅办结的双重负担,这既没有方便纳税人又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这样的创新方式不可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制度和技术等多种因素、有上级机关和基层机关的不足,我们要认真研究,使我们推出的每一项服务得到纳税人的认可,方便纳税人、减轻其负担,达不到这样的目标我们要继续完善措施、办法,待某种方式成熟之后再向纳税人推广。为此今后区局将加强数据大集中系统的修改完善,实现全系统办公自动化的集中运行;统一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门户网络;优化网上办税软件的功能,打牢纳税服务平台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创新纳税服务的手段和方式。

五、强化纳税服务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