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1
1.1户籍制度不健全
户籍制度直接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由于我国的现行户籍制度附着了许多经济社会和福利保障权利,已经演变成一种区分身份等级的指向标,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城乡社会保障水平严重失衡,形成了难以打破的城乡二元格局。农民工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表面上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但由于他们的户口仍然属于农村,所以仍然处于不能享受到和城镇人口相等的社保福利的状况。同时由于长时期脱离农村,也不能享受到农村的社会保障利益,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二者中间的尴尬地带,进退两难。
1.2社会保险制度不合理
首先,城镇社会保险起点高,缺乏灵活性与合理性。云南省的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生活水平低和文化素质不高等现实状况。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农民工只需自己承担一部分保险费用,其余的均由用人单位进行购买。由于企业自身实力的有限和农民工收入水平的局限性,感到负担太重,不愿承担这方面的支出,所以必然降低双方的参保积极性。其次,由于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导致保障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由于云南省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各异,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缺陷,各个地方之间政策不统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年限无法累计,转移接续手续复杂,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农民工群体后顾之忧。自由退保,是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弊病,反复参保、退保的现象频繁出现,无形中增加了社保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农民工的利益也遭到损害。现行规章制度只退个人上交的份额,原单位上交部分却由政府享有,用其填补基金缺口,大大损害了农民工本应享有的社保权益。
1.3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走向完善和合理,尤其是有关对人民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关注度逐渐提高,社保福利辐射范围更广更切实关乎人民的需求,城镇社保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法律难以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因其自身实力的局限及社会地位较低,使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很低。当前,虽有少部分地方法规和文件涉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其成效甚微,由于监管疏忽,致使其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
1.4利益相关者不重视
首先,由于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任,对参保不够重视,对自己以后能否真正享受到社保政策上所给出的福利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将现有的收入用于购买保险是一种只会增加开支的错误行为。从农民工所在单位来看,多为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这些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低技术行业。这些用人单位实力弱,社会地位低,为求自身发展,核心理念就是追求最大利润,所以不愿为农民工购买保险成为企业常态。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没有出台明确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导致没有一套权威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农民工社保权利得不到政策上的支持与保护。
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定位和制度模式选择
在城镇化过的进程中,农民工是工人和农民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群体,目前,农民工开始分化成两个部分,一是最终以返回农村为标准,一种是成为了城镇居民。农民工群体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过渡性,所以“过渡”性的保障途径和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为了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相关权利,在与现存的社会保障体系衔接的情况下,考虑农民工群体的现实情况,运用制度创新的手段,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如吸引、分化等。此外,还应在扶持力度方面继续努力,充分发挥社保的吸引能力,使得农民的后顾之忧得到彻底的解决。
2.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内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让其获得工伤、职业病等补偿。有关监督部门要积极发挥自身的监督功能,利用政府的权威身份对用人单位施压,督促用人单位相关责任的履行,若企事业单位没有履行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应按条例严厉惩罚。同时强化工伤预防工作,积极制定适合云南省情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和机制,尽可能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2加快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据了解,在云南省的农民工群体中从事建筑业的人数较多,而由于建筑行业的高危险性和污染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为了给农民工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可以让农民工既参加工作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结合农民工自身情况,降低门槛,适当调整医疗保险的个人支付比例、住院押金等方面的政策,使之更好满足农民工切实需求,减轻农民工的负担,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更好地为农民工的健康保驾护航。
2.3实施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
在对云南省的农民工进行走访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大,可以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累积模式。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用,以用工单位为导向,提高养老保险所占参保比例,降低个人缴费支出,同时缴费总额由个人享有,并可查询其缴费记录和账户积累情况。此外,若参保农民工意外死亡,其账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基于农民工自身带有复杂性,所以因个体的不同对社会保障需求也不同,应因人而异制定保障制度,如分层保障。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是现行制度的组成部分,应积极鼓励该群体加入社会保险,如城镇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险种。与此同时,现行的保险制度也应得到完善,农民工应能够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于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采用过渡性的办法,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将个人相关社会保障权益计入账户。以身份证为信息登记依据,建立独立的个人账户。该措施的施行,使农民社会保险年限得以累计,及时高效地转移接续,大大消除了流动性大给农民工带来的忧虑。
3相关建议
3.1政府建立完善相关政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合理完善符合农民工自身特点的户籍制度,弱化户籍制度对人们身份等级的区分作用。由于户籍制度的约束,也为了享有其本该拥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农民工不断奔波于城市农村之间。所以,改革户籍制度,消除二元分化,彻底打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隔阂,逐步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公正公平,使农民工能够完全融入城市,不被户籍制度拒之门外,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的企业政府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而对于侵害农民工正常利益的企业,政府要严惩,利用自身权威优势对用人单位施压,促使其对员工应有责任的履行;积极发挥相关监督部门的作用,使国家出台的各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正确实施,给农民工带来切实的福利。
3.2企业积极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劳资双方应该正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云南省的农民工群体中,大部分人都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甚至有的农民工连劳动合同的概念都不了解,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仅占40%。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少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有损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所以,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是保护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同时,企业应该树立良好的发展理念,企业的管理应该以人为本,实现企业与员工的良性循环发展,员工是决定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只有切实以员工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的企业才能真正实现自身战略目标的实现。
3.3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
市场中存在着一种常见的现象———资强劳弱,尽管农民工群体的人数比例大,但由于自身实力的局限,使其不足以与相关单位抗衡,怎样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应开拓相关的渠道使农民工的思想得以表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建立相关组织,如农民工工会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在发挥服务作用的同时履行监督职能,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帮助他们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提供相关就业援助,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降低农民工的失业率,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3.4农民工应完善自身维权能力
政府等相关部门在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农民工不应该将全部的希望寄予外部力量,应该壮大自身实力,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切实利益。首先,农民工应该提升自身文化素质,向新型农民工转变,为自己赢得话语权。云南省的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社会地位低,生活水平不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可以通过培训再学习等方式来增强自身实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对参保应有正确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参保积极性。
4结束语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责任;“两低一高”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14-04
引言
在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村户籍的农民工群体长期被排除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扩大,如果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将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建设当中的巨大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同时也有悖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近年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虽然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关措施与行动,但实施效果很不理想,问题仍然很多。同时,许多地区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尝试由于多种模式并存而陷入相对混乱局面。总而言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实际情况不容乐观。
一、研究综述
作为目前学术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对于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困境,大多数学者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即“两低一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社会保障待遇低、社会保险退保率高;而在造成“两低一高”这一困境的影响因素上则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出发,认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本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农民工的产生与存在是城乡隔离的二元体制和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但是,目前的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是在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其改革过程是一个复杂和长期性的工程,短时间内无法改变;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中国目前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善刻不容缓,因此,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作为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去解决不符合现实的迫切需要。此外,城乡二元体制与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体制与政策的不断完善,户籍身份作为准入条件的情况越来越少,这一影响和制约程度完全可以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有的学者则把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农民工群体的巨大规模及其构成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高度流动性。这一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农民工群体的上述特性所造成的困难和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技术的改善以及相关操作性的增强来解决。因此,它并不是造成“两低一高”困境的根源。学术界还有一类较为普遍的观点则把更多的焦点聚集在农民工自身问题上,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低、受教育水平低、对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不信任、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淡薄等因素作为首要原因考虑。但是,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和个人的安全防护网,本身就应该具有规避受保障群体身上一系列缺陷的功能和作用。如果中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并且使农民工从中受益,那么,农民工群体无论自身有多少缺陷,仍然会信任这一社会保险制度并主动加入到这一制度中来。由此可见,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有其更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事实上,在中国特殊国情和具体实际的决定下,政府始终是任何重要制度建设与改革的核心力量。因此,本文将不同于上述理论视角,试图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深入分析和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
二、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困境:两低一高
从总体上来说,在中国,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和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但是,就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言,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项目由于户籍制度等长期性的体制因素而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农民工在城镇所获得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非常有限,相关法规、政策建设落后,并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对此问题,本文不再深入讨论。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且最急需改革的方面是缴费性的社会保险项目。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果不容乐观,陷入了“两高一低”的尴尬困境。具体而言,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都进行了许多详细的调研。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工的参保率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低。以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为例,深圳市农民工合作医疗制度是该市2005年推出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参加农民工合作医疗的总人数为124万人,平均每个人从基金中获得的医疗费用仅为14.5元。这样的情况在其他险种以及全国其他地方都普遍存在;最后,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率高。农民工的高退保率常年居高不下。农民工退保现象首次出现于2004年,是从率先在全国推广农民工保险的广东省出现的。有研究表明,广东省农民工退保率有的地区高达95%以上。
三、“两低一高”困境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
在公共经济学中,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公共物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政府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主导政策制定与制度建设以及“大政府,小社会”的背景下,政府责任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中所体现的重要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低一高”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一)从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的责任上看
首先,目前在全国层面上缺乏统一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来支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是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虽然有的部门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但这些制度和政策要么只是暂行办法、要么只适用于某一个地区,再加上各部门、各地区的做法不一样,彼此之间存在不协调甚至有冲突,使得这些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够科学、执行力不强,实施的效果也不够理想、问题不断。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待遇低和退保率高的问题在所难免,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多种模式并存、相对混乱,但政府制定与出台这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的出发点和意图不明确,甚至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以直接扩面型为例,众所周知,在中国社会保障的改革过程中存在转轨成本的问题,而中国政府的具体做法则是选择回避偿还这一转轨成本,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通过转嫁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进行填补。但是由于人口老龄化和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多,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个人账户透支现象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在直接扩面型模式下政府虽然能暂时缓解或推迟上述压力,但却将农民工纳入到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风险的承担者行列。这种缺乏责任的行为,不但没有使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多大改善,反而让本身就处境艰难的他们再增添这样一份巨大的风险,显然是农民工所难以接受的。因此,社会保险不受欢迎、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等现象的出现是理所当然的。又如,仿城型、独立型作为不同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模式,在政府将主要精力用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下,往往显得形式大于内容、实际作用很小。此外,这种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强化了城乡二元分割所形成的社会不公。
此外,政府在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及模式时往往“一刀切”,缺乏人性化,没有顾及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和多样性需求。具体而言,鉴于农民工的来源地域不同、层次不一,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大致可将他们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比较适合直接扩面型模式;而对于后两类农民工,他们显然更适合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险供给模式。然而,事实上,目前中国各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都选择了回避这些重点,只是单一地采取了一种模式,缺乏相应的组合,而且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不够成熟。因此,面对政府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自身需求并不相符时,农民工自然不会参保,即使参保了也会很快发现自身并没有获益而选择退保。
(二)从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上看
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政府有责任制定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最早将社会保障权视为一项普遍的公民权并对之进行系统阐述的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社会权利是马歇尔公民权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社会权利包括使社会成员获得足以维持生计的收入、拥有工作、获得健康服务、拥有能够满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以及享受基本的义务教育等权利。发展社会权利既是为了使具有公民资格的社会成员拥有上述保障,也是为了应对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贫困、严重的不平等等问题。显然,马歇尔所说的社会权利对应的正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利。此外,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这一基本权利,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也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作为中国公民,农民工群体理应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但是,政府却没有履行相应的立法职责,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相关立法严重滞后,相当于空白。目前仍没有一部能够统领和调整所有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保障法,只有少部分临时性、地方性的法规,但都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已经有学者指出,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是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追逐渠道,而在于保障他们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们诉求侵犯权益的制度和渠道不具备有效性。目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和保护,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很难吸引农民工加入进来,也很难留住已经加入进来的那部分农民工。
(三)从政府的财政责任上看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中国,任何重要制度的建设和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因此,政府有责任也十分有必要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项目上的经费一直十分紧缺,虽然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社会保障的建设并加大了投入力度,但政府将主要的精力和财力放在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改革上,给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怀”少之又少。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 194.53亿元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别为12 614.91亿元、7 177.96亿元、5 391.48亿元和1 010.18亿元,分别占48.16%、27.40%、20.58%和3.86%。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政府的财政投入比例有20.58%,但是这些资金主要投入到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等项目,用于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的资金十分有限。此外,政府监管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状况并不理想,很难对农民工社会保险项目给予资金帮助。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政府应有的财政支持以及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不力的情况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无论在哪种模式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都普遍十分低下。而低待遇意味着农民工真正所关心的切身利益得不到改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因此他们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心,自然不愿意参保,已经参保的农民工也会因为待遇低而考虑退保。
(四)从政府间的职责分工与协调上看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政府之间在进行职责分工和协调时应当以如何使公民所获得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准则。但是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实际情况却与这一前提和准则大相径庭,政府间缺乏良性的合作机制,各部门和政府都以各自的利益为重,职责分工与协调十分混乱。具体而言:
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府关于改善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号召和政策,全力支持与配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确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得到有效落实。然而,事实上地方政府更关心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问题。偏重经济发展状况的政绩考核制度,与依赖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税收,自然使地方政府更重视企业的利润而轻视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在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往往应付了事,甚至不会去建立这种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很低,自身权益得不到改善,自然不愿意进入到这一制度中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应当是加强沟通与协商,为建立更有效、更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共同合作努力。然而,事实上各地方政府间不但没有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反而为了各自的地区利益而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增添了许多人为的障碍和困难。农民工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缺乏沟通与协调,职责分工模糊,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出现政府职责的缺位,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甚至出现无法参保的现象。
(五)从政府的“赋权”与农民工的“增权”方面看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需要政府对农民工“赋权”以及帮助农民工“增权”。美国学者芭芭拉·所罗门在1796年出版的《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中首次对“增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增权”理论虽然主要被应用于社会工作领域,但在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中同样适用。简单来说,“增权”就是为案主赋予权力,挖掘其内在的潜能。而农民工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就应当是政府赋予农民工相应的权力,使农民工的角色从受助者或者弱者向权力的拥有者转变。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几乎掌握着全部的社会资源,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增权”更适合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通过外力即政府推动的途径来实现。由此可见,政府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对农民工实现在社会保障上的“增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目前农民工群体的处境仍然是“经济上的部分接纳”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性排斥”并存,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很少考虑甚至基本忽略了对农民工进行“赋权”,农民工在现有制度下缺乏实现“增权”的相关条件和途径,甚至出现了无法被“赋权”反而被“剥权”的现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存在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农民工群体,而且农民工群体也会主动排斥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结语
在上述分析和讨论中,笔者简单介绍了目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两低一高”的困境,并从政府责任的视角出发,具体通过五个主要方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一困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由此不难看出,目前如果想要尽快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两低一高”的困境,必须紧抓政府责任这一关键点,充分围绕政府责任来制定和设计相关措施,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缓和目前的困难局面。在这里,本文更多的是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当前的迫切需求出发,并且仅限于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两低一高”这一困境进行讨论。而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彻底改革与建设,政府责任只是众多着力点和侧重点之一,还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治理难度大并且十分复杂的长期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多个领域、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阶段,需要完整、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因此,要使农民工能够真正从社会保障体系中获益并且使这种受益状况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我们国家需要建立一套能够符合中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国情需要、类似于贝弗里奇报告那样具有高瞻远瞩性质的长期性、分步骤的社会保障综合规划蓝图,而且必须将其严格地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1] 任丽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困境与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科学,2009,(7).
[2]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2011年中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EB/OL].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3] 关信平.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制度及社会基础[J].教学与研究,2008,(1).
[4] 钱文荣,黄祖辉.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工:长江三角洲16城市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调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 郑功成,黄黎若莲,等.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上)(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N].中国青年报,2005-08-10.
[7] 温来成.政府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8] 李春根,徐光耀.论中国农民工退保的制度缺失与再造[J].当代财经,2006,(8).
[9] 任丽新.与城镇职工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标[J].宁夏社会科学,2010,(5).
[10] 江立华,符平.断裂与弥补: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法与政府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6).
[11] 国家审计署.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第34号公告)[EB/OL].国家审计署网站,http:///.
[12] 郭秀云.制度供给与权益改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实现与政府责任[J].太平洋学报,2010,(11).
[13] 郑广怀.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J].社会学研究,2005,(3).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3
〔关键词〕 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实践,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开农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民工队伍非常巨大,据统计,现在我 国常年外出务工、经商人数达8600万人,全国处于流动状态的农业人口已达1.3亿人。① 这些城市农民工,为当地创造了财富和税收,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 繁荣,然而,长期以来,这些人却被社会保障拒之于门外。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城市农民工 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帮助城市农民工抵御城市工作生活中的风险,增加他们的安 全感和对城市的认同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及其分析
(一)上海模式。 上海市在分析外来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基础上,自200219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市外来从业 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对外来从业人员(指符合该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务工、经商但不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不包括通过市人事局引进的专业人才 以及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的人员)实行综合保险。综合保险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经办。这种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一个保险三项待遇。对外来劳动力只实行一个保险即综合保险。三项待遇是指工 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即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只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 项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往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第二,费率固定,费基完全统一,缴费周期为每3个月缴1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 的所有用人单位其综合保险费率都是12.5%,其中养老补贴为7%,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为5.5 %。外地施工企业由于只参加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比率为5.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的60%。企业给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一次必须缴纳3个月的费用。
第三,待遇一次性发放。这样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的农民工频繁流动问题。一次性支付对工 伤保险来说尤为有利,工伤人员可以领一笔钱回原籍养老,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工伤待遇 标准相对较高,除了全额报销住院费用,其他的四项补贴最高的可达44万,最低的10级工伤 也能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待遇1万元。外来从业人员不实行养老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 只做养老补贴。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证,其 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外来从业人员男满60岁、女满50岁时,可凭老年补贴证,身 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第四,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委托平安保险公司承办,而养老补贴则 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②
(二)广东模式。 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城市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其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不另设专门的制度,而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主要 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允许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但其辞工返乡时,其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资金全 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退给本人。
(三)对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有模式的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农民工的不断增加,各地都在探索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 度建设的新路径,对现有的各种模式进行分析可以把它们归为三类:农村模式、独立模式 和城镇模式。
农村模式即把城市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 种模式,既不符合农民工的意愿也不符合实际。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存在 很大的问题,不能对农民工起到什么保障作用。其次,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农民 工已经在城市居住多年,他们也不愿意回到农村,这时再将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纳 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显然已不现实。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4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司法救济
随着社会经济及城镇化的加快,农用耕地通过征收或征用变成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量不断增加,速度不断加快,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无法避免的。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一个由我国土地所有权二元结构所决定的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边缘居民,我们称之为被征地农民。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逐渐推进,被征地农民的问题、矛盾日益加重。如何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群众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政府优化管理与服务所关注的一个方向。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
社会保障是由国家或者社区提供的一系列社会服务和措施,目的是改善或提高成员的精神及物质生活水平。在现实生活中,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扩大,其存在的生产、生活问题日渐暴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独特意义。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则现金补偿,二则提供就业岗位,三则土地换保障,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发展角度来看,第三种方式也就是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更利于全面、多元地维护被征地人民的利益,有利于持续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正。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思考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不仅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也对我国法制的完善有一定的意义,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如何从法律上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合理的社会保障,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是当前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国家应实时制定合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使相关问题、争议的解决有法可依。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措施
解决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要调整完善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还要从相关法律政策入手,完善土地征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不可或缺的保障。(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制定更加科学的土地征用法律,为土地征用的实施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相关权益的基本前提。增加相关法律的严谨性与严肃性,明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科学界定征地的目的、范围和程序,提高土地征用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1.明确主体地位。在立法方面应首先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主体的法律地位,针对被征地农民这一特殊受益主体,具体设计符合其需要,满足其特殊性的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其列入具体的法律之中,为保障体制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调整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总体标准较低且固化,与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不太适应。应以市场经济变化为导向优化补偿标准,缩小征地价格与土地出让价格的差距,以此减少被征地农民的心里落差。3.完善多元保护机制。通过法律层面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机制、养老保险机制、医疗保险机制等,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护机制,提高相关立法层次。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的社会救济作用,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方面的法律问题。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框架,降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缩小与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差距。4.完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联动。既要制定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关于被整体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又要地方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出适应地方具体特性的法律规范,提高中央与地方立法的联动,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三)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的途径。没有救济就相当没有权利,因此,完善相关司法救济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缓解各方矛盾、彰显法律权威的重点。首先,要对政府征地的行政行为进行适当的司法审查,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权的行使进行合理制约,解决地方随意性大的问题,降低部分地方政府的暗箱操作可能性。其次,要明确赋予被征地农民司法救济的权利,明确规定相关司法救济的类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权益纠纷的解决提供司法保护。
作者:陈星 寇枫阳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娟,王晶.我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6.6.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5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新农保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2012年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整体推进年。巩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服务网络,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服务水平,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统一。
二、目标任务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231.43万人。
2、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和6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99%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3、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98%以上。
4、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查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推进措施
1、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贯彻省政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落实市政府《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区平台的杠杆作用,进行强势宣传,强化参保意识。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确保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适龄城镇居民应保尽保,符合条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应发尽发。
2、巩固新农保全覆盖工作成果。继续加大新农保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参保率,努力实现适龄人员参保全覆盖。引导城乡居民补足15年缴费,鼓励有经济条件的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确保上半年完成全年征缴任务,努力扩大基金积存总量。认真做好到龄人员的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全部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实现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全发放。
3、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研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的办法并实施。二是制定出台相关办法,重点解决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财政补贴问题,提高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待遇。三是探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做到制度覆盖无盲区,人员覆盖无盲点,政策衔接无缝隙。
4、加快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快数据迁移,突破技术瓶颈,加大财力投入,在省、市、县专网联通的基础上,推动县、镇、村网络贯通,通过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办理“收、发、管”各项业务,实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操作。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便农村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努力做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5、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一是组建大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理设定经办机构编制,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经办人员。二是推动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示范岗建设,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市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强考核,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稽核和督查,保证人员信息准确、资金安全规范。
6、强化基金监管,规范金融服务。做实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管理层次”的要求规范新农保、城居保资金存储银行的相关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金融合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基金的安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每个参保人在相应的金融机构开设存折账户,并建立省业务系统中的个人编号与金融业务系统中存折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7、督察督办好征地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文件,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的要求,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管理,确保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杜绝现金分配、货币安置的做法。从2012年起,严格执法、严格督办,对涉及执行不力或造成后果的相关负责人,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四、具体活动
1、2月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突击月活动,完成城居保年度工作目标。
2、上半年,配合省厅农保处、农保中心,在东台市召开省新农保村级平台经办服务现场会。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土地 社会保障 重要性 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重大科学决策:建立一个更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整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发展,建立健全合理的考虑到所有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并确定正常的调整机制。中国13亿人,农户占70%,必须把建立一个更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摆在重要位置,否则,“建立一个更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将是一个严重的残缺,其成就和作用将受到限制。因此,在未来几年,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农民传统的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对农民核心土地的保护。因而提高农民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提高土地的保障功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土地对农民社会保障的影响以及如何改善土地的保障功能,如何为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服务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生活,在我国农村经济生活的经营体制的大前提是,此制度加大了农民对生产的积极性。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户很难以土地进行长远的投资,由于土地日益减少的原因,农户的生产条件第一时间得不到回报,因此出现了农户也不能合理和利用现有的分配到土地资源的现象。为了扭转此现象,加速农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使得在这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农村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协调发展。
现在,很多的私营业主,没有投资农业田,而是开始扩张经济农业田,除此以外,还有很多的农户由于现代重商业的经营倾向,为了生产放弃原有的土地,不得不将土地荒废到一边。为了增加土地的增值,增加农村集体的经济能力,要求合理的规划农业田,根据土地的特点经营,实现多元化土地投资发展,确保实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就需要土地流转。按照经济市场对土地的需求,一些私营的投资商和农民进行土地协商后,对土地农田进行投资。这样,不但解决了农业基础建设中,对土地投资不足的缺陷,还可以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分配,更加有效的使土地得到了运用。
二、农村土地制度及治权结构的现状
目前,对于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已经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必要的操作细则还很欠缺。由于实施了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在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农村土地的产权出现了土地归社区、集体所有,农民按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即三权分离的现象。现在,我国的土治权机构出现了很大的偏离,这些偏离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使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这种偏离具体表现在:土地产权属性,功能属性与市场供求之间的权属关系发生偏离等。
现在的农村中,大多数的农民土地流转,都没有相关的文书作为参考,没有制定关于土地流转的书面协议或是书面合同,都是以口头协议为准,土地的流转过程极不正规,就出现了土地纠纷这种常见的现象。比如,农户出售土地后,关于定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等等这些售后的问题,只是当初的口头协议,空口无凭,就为售后的财产纠纷等问题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由于制度的缺失,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等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受天气和气温的影响,一旦农村的土地经营上出现了偏差,很多私营的业主站在私人的角度考虑自身,购买了农民的土地后,不仅采取口头协议进行付款,同时,在农村土地的流转过程中.只愿意采取一年付款的方式,这样一来,农户的租金就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甚至是收不回租金。目前在农民用地方面,虽然国家出现了较好的措施,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加之大部分的农民普遍知识水平不高,农民同样面临着缺了土地就难生存的现状。如果社会认知性不强,农民的社会权益没有保障,这样一来,就存在很大的隐患。比如:就业、教育、养老上的隐患等等。
三、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体现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相对应的对策
(一)土地流转中,政府应加大干预力度
不能妥善的解决土地流转中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政府的干预力度不够强,是关键之一。政府应当加大干预力度,在经济上,加大对此保障的力度,可以在农村流转中,提高社保支出。制定相关的为了确保农民在流转土地的同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助的政策等。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要明晰
为了减轻侵害农村失地农民的利益,就要求在行政和法律上,不仅明确土地的使用权,还要确保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在发展我国的经济的同时,除了强调征收农村土地公益性,还要在土地出让利益交换中,赋予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平等地位。我国还要建立合理土地补偿救济制度,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品,加之在土地的交易工程中,中间商和政府是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获得利益者,因此,要合理的分配土地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增值利益,补偿土地产权主体,就要建立合理的失地补偿制度。
(三)对于失地的农民,合理建立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没有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对于失地的农民,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有现成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可在此体系的基础之上,按照现有的制度进行分层分类,与之衔接建立。比如:关于养老、医疗及其他基本生活救助等方面的补助,缩小农村与城镇的差距,实现和城镇居民等平等的社会保障。同时在城市化加快的步伐中,使农民不断向城市居民转化,实现这一转化有很多的途径。比如在农村的土地交易中,政府可将一部分的利益作为我国失地农民保障的基金,用于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生产技能、教育等,建立起一套合理、规范、统一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