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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保障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
一、引言
伴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税收负担与社会保障支出也将随之增大。当前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支出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增加。同时,在购买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是造成财政赤字扩大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税费和一般税收收入。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领域,关于社会保障支出及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或称社会保障的负担)的研究,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分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分析支付能力差异的基础上来研究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究;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因素的分析,对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点来进行研究。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分析方法,在研究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负所得税的利弊,探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障支付的路径问题,并提出社会保障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理论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设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个体间存在着劳动能力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劳动能力差异属私人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个人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分布状况,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设各经济个体的劳动供给量为L,个人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u。则可表示为:
u=u(c,L)(1)
米尔利斯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际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三是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J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对米尔利斯模型进行数值方面的分析,其结果表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际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
T=-a+(1-b)wL(2)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际税率,T为经济个体所负担的所得税额。通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推敲的命题:
命题一: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平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减少社会分配不公平的关注程度越高,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际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人们对劳动供给反应灵敏时,最优边际税率则会变小。
命题三: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的收入能力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收入能力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四:最优边际税率与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收入的需求越大,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以上四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直觉相符,其余三个命题虽然都很难成立,如以命题四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资模型已证明政府收入需求的增加,并未使最优边际税率提高,最优边际税率只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说明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
税收征管保障范文2
关键词:第三方涉税信息;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背景
随着互联网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发展,税务涉税信息的管理面临机遇和挑战。我国税务管理实行税源专业化改革以来,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还责还权纳税人为原则,从职能调整、流程再造、税管员制度创新、大集中系统升级改造等方面,全面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格局。所有业务均由省级大集中系统的任务中心,自动进行流程推送与分配,实现信息管税,“无风险不应对”理念的确立,凸显了数据信息源提质增效的紧迫性。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加强风险管理。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核查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收率。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涵
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来源于征纳双方之外的其它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由第三方提供的、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数据。当前税源管理中,第三方涉税信息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税收征管产生不良影响。一方面会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成本,造成低效率;另一方面还会导致税负不公平,使税负向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转移。税务机关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联结和利益关联,使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与其他渠道相比更加稳定、可靠。因此,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高效的采集、分析、应用可以映证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客观准确,弥补纳税义务人提供涉税信息的不足,帮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源管理质效;也能为领导决策、政府规划提供重要参考。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工作机制的实践
首先制定工作规程,规范第三方涉税信息工作。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是一项全新工作,各项管理工作均为“摸着石头过河”,各地也有各自独特的管理办法,但没有一套规范完整的工作规程可以指导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管理。
其次成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团队,提高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水平。每月定期对收集到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传递、整理、匹配、加工,并进行风险筛选、排查及下发风险应对任务,对应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将应对结果进行定期统计反馈;对风险应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信息采集、风险筛选、风险任务推送等前道环节进行反馈,对信息质量、需求模板、风险指标及模型设定、风险阀值设定等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从而提高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利用性,提高风险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开发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平台,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质量。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利用成效,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撑。税务局应在在充分总结去年分析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开发税务局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平台的方案。建立平台项目涵盖从保障平台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导入、整理、归集、加工和风险指标、模型的设定、风险点筛选、排查及风险任务的产生和向上级税务局风险管理平台的导入等各模块。
四、深化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建议和意见
(一)建立制度规范,为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提供政策依据
首先完善立法。通过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与税务机关在实现信息共享及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扫清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提高涉税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其次结合实际制订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具体共享事项、共享形式、操作程序、共享费用的落实及监督考核规定等。各部门制订和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机制,提高部门的认识和重视,明确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反馈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把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的长效运行。
最后在最高层级建立统一政府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应用牵涉到海量数据,由于各自定位和角度不同,各个部门的字段定义和内容口径、含义各不相同。而且各自为战,省、市、县分别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体系,独立开发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平台,省采集的信息给市,或市采集的信息给县,因定义口径的不完全一致,给应用带来难度。因此,只有在最高层级建立规范统一,口径一致的公共信息交换平台,才能更好地推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高效应用,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二)建立协作机制,为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税提供机构保障。
一方面建立部门协作。通过政府牵头、各部门通力配合,成立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出台规章制度,规范各单位职责范围和数据传递方式等。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政府其它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制度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加强督导考核。将信息共享纳入政务目标管理考核,由税保办定期进行考核并向同级地方政府通报,对协作不力、消极应付者,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并在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罚;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数据提取需求,统一取数口径,将税务机关的一对一单线联系,变成有组织、有考核的多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税务机关及时将第三方数据分析利用的成果上报地方政府,政府根据信息传递情况、贡献大小及协作配合的情况,对提供信息量大、及时准确、成效显著、协作态度好的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精神鼓励,并体现于目标管理考核中,充分调动各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搭建网络平台,为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税提供技术支撑。
首先统盘全局,建立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政府信息资源按规划实行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建设数据库。基础性的数据库集中建设,各部门共享;专业业务性的数据库分布建设,各部门按需要有条件共享。信息由各部门专人负责统一放置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对部分需保密的不宜公开的信息适当加密,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各部门进行信息维护与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税收征管保障范文3
一、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疫情防控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成立县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工作组在市局和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局疫情防范和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疫情防控应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设6个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和保障小组
搞好综合协调,负责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税务局要求报送综合性的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搞好机关防控,负责县局机关办公区、西院和派出单位办公区的一体化防控工作,重点做好所有进出各办公区人员体温监测,办公区人员进入登记,餐饮、住宿、车辆、快递邮件的防控管理。
搞好后勤保障,负责统筹防疫所需物品的准备,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问题,保障防疫物品采购和相关资金到位。
(二)政策服务保障小组
负责宣传解读总局、省局、市局的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税费政策和政策落实过程问题调研和反馈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税收征管保障小组
负责保障全局在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征管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纳税服务保障小组
负责统筹指导办税服务厅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办税服务和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原则,负责对纳税人、缴费人进行网上办税缴费、自助办税缴费及相关操作流程进行广泛宣传,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舆情宣传小组
负责对全局疫情情况监控、舆情信息收集和日常性报告;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信息化保障小组
负责保障全局在疫情防控期间机房、网络和数据的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信息化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监督检查小组
负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负责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进行问责;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组要结合本组职责和实际,制定详细具体方案,并加强与综合保障组的对接和相关工作情况报送。
二、加强教育引导
各单位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加强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众场所,不参加各种聚会、聚餐等集体活动。多渠道、有针对性普及冬季传染病防控知识,健康提示等科普知识,定期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及卫生防控工作,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创造健康卫生环境,保障全体干部职工及现场办税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做好重点人员排查
全面了解掌握全体干部职工近期接触武汉人员(含从武汉返乡家属)和进出武汉情况。办公室做好全局人员的排查。排查是否在疫情初发时去过武汉或途经武汉,是否有与武汉返乡人员近距离接触,是否有发烧等症状。如有,劝告相关人员自行隔离,暂不要来上班,并向市局和县防疫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落实物资准备,维护秩序管理
综合协调和保障小组提前做好县局机关疫情防控使用的防护口罩、额温枪、消毒药品、治疗药品的应急储备,积极沟通协调防疫部门等有关方面,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落实落细防控工作的后勤保障。
对全局办公场所进行消毒,配备一次性口罩、消毒水、洗手液,并做好通风。重点抓好上班秩序管理,机关办公区设置体温检测站,坚持严查细管,检查来往人员有无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人员,避免带病进入办公区域,对各类快递、邮件进行消毒处理。
税收征管保障范文4
(一)小企业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有选择的空间 作为准则和制度来讲,它应具有的强制性、唯一性准绳和尺度尚未体现,致使小企业可以从二者中选择,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标准,丧失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政府没有强制规定小企业选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这势必在强制执行和监督检查上缺少依据,不利于财务信息的规范监督。
(二)缺少针对性的业务规范和培训指导 财政部基本上都是统一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不断调整和规范,甚至业务培训也主要是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因此,许多小企业财务人员大多数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业务处理方法。但作为小企业,选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就必须在年底作纳税调整,增加了大量的不必要的数据调整,甚至影响财务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延误财务信息时效性。
(三)小企业财务报告内容和格式上缺乏统一要求 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对外报送不同部门,其内容和格式不统一,甚至随意填报。为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粉饰财务信息,使数据真实性大打折扣。
(四)产权高度集中 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投资者往往就是经营者,管理决策者就是投资者。小企业组织结构简单,缺少分级控制程序,对财务信息的提供和决策使用随意性非常大,出现单一的决策垄断。
(五)财务岗位设置与财务人员不符合会计规范 小企业规模小,财务人员相对少,一人一岗难以做到或从成本效益上不允许。但小企业在一人多岗的岗位设置下,没有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不相容岗位由同一人承担的比较多,诸如会计和出纳为同一人,出纳就是厂长、经理的直系亲属等,甚至有的连最基本的会计从业资格都没有。这是使小企业财务信息失真长期持续存在的主要原因。
(六)财务监督不力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进行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但不论企业内部还是外部监督都是无力的。从内部来看,中小企业管理者往往会驱使和干涉财务人员记账和管理账,加之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一些诸如小企业内部牵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往来结算制度等不健全,或这些内部控制制度已建立健全,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丧失了财务内部监督的本质。从外部来看,审计、财政、工商和税务等监督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合力体系来监督小企业。因此,小企业内外监督不力,严重影响财务信息的有效性。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财务信息有效性
(一)从制度层面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 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法律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提高和规范财务信息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从客观角度讲,会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会计准则与制度不完善是我国长期以来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我国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按照大中型企业设定的,对小企业的针对性很少。2013年1月1日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其针对小企业会计实务的具体核算和财务信息作了规范,有了较强的指导性和示范性,使会计法律体系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更突显小企业的特点,更结合小企业经济业务的实际。《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规范表现在具体规定了小企业会计的确计、计量和报告的全部内容,规定小企业总账会计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和附注,为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了财务信息的质量。
(二)促进会计政策统一,财务信息可比,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极大地简化和方便了小微企业的会计核算,限制了以往小企业可任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形成了统一规范政策,使财务信息可比,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主要表现在:第一,资产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小企业资产的取得、发出和期末计量均按历史成本计量,各种资产均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一规定是为了结合小企业的特点,既简化了核算,又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初始计量不区分是否属于企业合并方式。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区分有无商业实质。对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中取消了存货后进先出法。仍然保留“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比较直观的会计科目,未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对难界定的会计科目。第二,权益方面。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不采用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不易确定的计量属性。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仅为资本溢价部分。第三,收入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小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提供了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在确认收入的条件中,未采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种难以判断的定性条件,而规定采用以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这些会计政策的具体化和统一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增强其透明度,提升了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
(三)财务报表更客观反映小企业财务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告方面,明确规定了财务报告包含的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对小企业现金流量表作了简化和规定,同时在报告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不要求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不包括“现金等价物”,并且采用直接法列报,不要求采用间接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明确了资产负债表以历史成本为原则,不考虑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对部分资产,如: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账面余额填列,而不按照账面价值填列。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都有了具体的调整和简化,提高了报表的清晰度和实用性。
(四)财务信息外向化,有助于解决自身融资瓶颈 由于小企业所有者往往又是其经营者,他们对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小企业财务信息更多的是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外部信息使用者主要是税务机关、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债权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这就体现小企业财务信息的特殊需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现对外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特定需求。小企业最大的发展瓶颈是融资,其融资主要还是依赖于信贷者和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小企业为了自身规模的不断扩大,就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融资难的原因主要在于小企业财务信息不能统一规范提供给信贷者和投资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制要求所有符合标准的小企业必须执行。刚性的制度必然体现其执行所具有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从而使税务机关和信贷者获得相对统一、可比可靠的财务信息,使税务部门利用小企业信息做出税收决策,包括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采用何种征税方式等。信贷者则主要利用小企业财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如果小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强,质量高,形成规范化、程序化、可以让人信赖的财务信息市场,则信贷者有了信贷决策的可靠性依据,将可能为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同时,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将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为小企业自身融资提供可能,从而有助于资金筹集,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为查账征收提供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税收征收方式。由于我国小企业的特殊性,其征税方式主要采用核定征收。我国小企业数量多,所占比重达99%,所涉及的行业多,尤其是新兴行业。这些小企业一般来说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从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账簿到财务报告都进行了规范,尤其考虑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应缴税费项目的说明以及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等,大大减少了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简化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账目。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为税务机关对小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提供可能,使小企业直接为税务部门进行监管、依法治税提供了更加明晰的财务信息。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信息有效性的重构
(一)规范会计业务管理 要提升财务信息有效性,必须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小企业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这种变化的情况下,小企业只有从信息源头来保证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是保证财务信息有效性的根本前提。《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就是以规范会计核算、向外部提供有效信息为出发点,解决小企业长期以来管理不规范、账务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和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这必然要求小企业首先要熟悉《小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实际,按照其要求,修订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体系,从而规范会计业务管理。如:会计科目和科目级别的设置,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和规定,报表编制的要求和方法,财务岗位的设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等。因此,小企业应从熟悉《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到实际建账,最后编制报表的一系列规范做起,从而保证财务信息的有效性。
(二)提高财务人员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能力和水平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小企业及其财务人员和相关的社会单位共同重视。为做好新旧准则和制度的衔接,小企业、财政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鼓励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进修,为小企业财务人员提供学习培训和进修的机会,包括时间和待遇上为财务人员提供便利。同时,充分利用外部人才资源优势,引领和带动小企业财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即便通过自身学习和培训,仍会对《小企业会计准则》难以理解和运用。小企业可以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或财务咨询公司优秀的兼职财务人员记账,带领和帮助规范小企业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质量。
(三)财务软件运用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匹配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不仅规范了会计业务核算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解决目前针对小企业的税收征管和融资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对财务信息化提出了更高地要求,财务软件的开发必然也要紧随《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加快推进和支持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财务软件的开发利用,为准则实施提供技术应用保障。财务软件必须多方位满足小企业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解决融资瓶颈的需要。第一,财务软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总账科目、会计核算方法和报表进行预置模板供小企业选用。第二,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在财务软件上强化会计业务处理与税收机制,加强小企业对自身税收的测算,逐步实现小企业税收的联动检查和税收实时动态控制。财务软件的开发要增加财务数据信息的输出接口,满足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税收征管要求。第三,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缺乏小企业提供财务报告的融资决策依据。从融资角度讲,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应当成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保证小企业财务信息质量,加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小企业财务软件还必须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要求,使会计数据真实反映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客观判断提供依据。
(四)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衔接 小企业应该明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是一致的,都是根据会计的根本大法《会计法》,但两种准则在适用主体范围、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设置、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等方面都不一致,这就要求小企业首先要如何做好把原来按《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准确的转换成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做到财务数据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其次,针对某小企业来讲,大、中和小型企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将伴随企业生命周期从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整个过程,将来小企业有可能衰退而退出市场,有可能不断壮大成为大中型企业。这就要求小企业在遵守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同时,仍然与《企业会计准则》相衔接,为未来成为大中型企业做好会计转换奠定基础。
(五)建立健全《小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具有他律性和强制性,但小企业规范性不足,自身职业道德建设的内在作用不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推进和贯彻落实需要外部的有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小企业财务人员都是着眼于业主行事,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这会阻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因此,仅靠小企业自身的自律约束或他律来规范会计工作和有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太现实,只有把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和小企业内部监督形成合力,既尊重小企业自身的自律性道德意识,又注重他律性的法律法规道德底线。第一,定期对小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自律意识。第二,借助外部监管。《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初期,内部监督短期难以发挥作用,应充分发挥财政、税务、银行、工商、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等部门的外部合力监管,做好《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反馈等相关工作,形成《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落实的监管保障。第三,财政部门应有效对小企业财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管理制度,严把会计从业准入制度,做好实质性的诸如继续教育培训、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后续监管工作。第四,税务部门应进行实质性查核,根据查账等税收征收办法督促小企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制度并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执行。第五,强化会计服务,积极发挥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化的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优势,带动和帮助小企业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本文系2012年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012c07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