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度控制

公路工程通常带有规模大、周期长、投资多等特点,易受违规作业、自然灾害、工艺不恰当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甚至出现质量不合格情况,使之无法顺利投入使用,引发严重的资源浪费。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应加强对公路工程管理中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问题的探究,在维持二者相协调的同时,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工程带来可观效益。

1公路工程管理中质量与进度的关系

在公路工程管理过程中,质量和进度将产生相互影响,保持对立且统一的关系。仅强调质量或进度等单一目标,无法说明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只有在项目管理上满足各项约束条件,实现多重管理目标,才能为公路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如工程需要达到较高质量要求,势必花费更多时间和资金。在工期紧张的情况下,要达到高工期目标,需要适降低质量目标或增加投资。但实际上目标工期的达成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工程质量也会随施工进度的变化而变化。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工程质量和进度关系曲线如图1所示。图1中,T'指的是最佳工期目标,对应质量为Q'。Ta和Tb为任意工期值,分别对应质量Qa和Qb,可知随着工期的延长,质量目标有所提高。Tc为临界工期,对应质量为Qc。从曲线图变化趋势来看,在T'和Ta之间,随着工期延长,质量目标上升幅度较大,后续达到Tb时质量目标变化幅度有所减小。而在工期接近临界值时,即便延长工期也无法起到有效提高质量的效果,甚至可能随着工期延长出现质量下降问题。根据质量和进度关系可知,追求单项目标最优往往无法达到理想工程管理效果,还需合理确定工期,才能达到理想质量目标[1]。因此,应制订科学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连续、均衡开展,在缩短工期的同时,获得优等质量。在此基础上,在实施进度计划的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控制,避免返工、重工等问题延误工期。

2公路工程管理中质量与进度的合理控制

2.1制订科学的施工计划

合理制订施工计划,能在达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同时,使工程各部分结构施工如期完成,确保工程按期交付。在公路工程管理方面,应根据项目合同确定工期要求,对各分项活动施工工序和持续时间进行具体安排,为进度和质量控制提供依据。公路工程通常工程量较大,包含路基、桥涵等工程,需要完成场地硬化、基层摊铺、碾压等多道工序,需要完成分项工程合理排序,实现内容有效分解。把握关键工序,做出时限安排,能有效开展工程管理活动。采用WBS工具进行逐层分解,可以实现结构化编码,加强各施工任务的关联,做到精确估算时间。如针对路基工程,可以划分为清表挖除、排水施工、地基处理、路基填筑等多项工序,根据内容构成情况和工程特点,明确各道工序质量管理目标。在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等原则进行施工排序,能根据活动逻辑关系和环境、资源等因素影响确定分项工程需要的时间。在计划编制期间,为便于加强工程跟踪管理,需要对公路施工的各种不可见因素进行分析。在各道工序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对各项活动需要的时间、资源等进行预估,预留一定时间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实现初始进度计划的优化调整[2]。从人员组织、机械设备配置、技术措施等多个角度实现人、机、料三要素的优化配置,能生成科学施工方案,为预期目标的达成提供保障。

2.2动态管控施工过程

在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期间,由于施工将受到资金、人为、环境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计划难以有效落实。要合理控制质量和进度,应加强进度和质量管理工作协调,通过动态管控取得预期管理成效。为此,需要引入PDCA循环管理方法,将施工管理划分为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改进(Action)四个阶段,通过反复循环解决施工遇到的问题。在施工计划方案制订阶段加强现场勘查、调研,在把握业主需求基础上加强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在计划执行阶段,应做到科学组织施工过程,为计划落实提供保障。在检查阶段,应对照计划确认实际施工情况,查找偏差和分析原因。在改进阶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纠偏,确保施工进度、质量等目标按计划完成。公路施工PDCA循环管理如表1所示,在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工具和方法,能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积极应对各种突变因素,保证施工作业高效开展的同时,加强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

2.3细化质量管控措施

按照计划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在计划实施期间不仅需要关注进度偏差,还需有效控制各道工序施工质量,防止返工等问题的发生。根据以往工程实践可知,需要把握整个施工流程,细化质量管控措施,确保工程资料达到规定技术标准。在施工准备阶段,应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验证施工方案合理性、可操作性,强化各项技术应用管控。针对新工艺、新技术,应反复验证是否有效,以免遗留质量问题。在此基础上,应组织人员施工,确保组建的队伍业务技能强、数值水平高,具有较强责任意识和丰富施工经验,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控制要求。通过前期技术培训,并组织人员完成技术交底,可以进行施工管理责任划分,确保全员参与施工质量管理活动中。在现场作业期间应加强施工材料把控,确认材料拥有许可证等合格证,并按照合同确认数量、规格等是否达到要求。针对水泥、钢筋等材料,需要进行取样检测,确认性能质量达到要求。加强领料环节把控,避免材料因存储不当出现腐蚀、受潮等问题。在开工前,应确认现场机械设备各项性能参数符合要求,使其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在现场施工期间,各道工序施工应严格遵守管理程序,如路堤施工期间应加强填筑厚度控制,并完成密实度检验,保证检测结果精准。通过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能使分部分项工程保质保量完工,避免因大面积返工等情况发生延误工期。

2.4加大工程监督力度

公路工程建设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较多,涉及环节较多,一旦一环出现问题,将给各部分施工带来影响,不利于资源合理配置,继而导致工程效率和质量下降。为保证工程建设连贯性,应提高项目落实监督力度,通过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施工顺利开展。建立工程建立体系,引进优秀监理人才,能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开展工程施工监督工作。如对施工方案计划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计划不完善的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改进,以免在后期更改计划导致施工进度被拖后[3]。从质量和进度控制角度着手,监督人员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整体培训,提高人员质量和安全意识。在对施工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时,可以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管理职能,针对机械设备使用、现场材料管理等各环节提出明确管理规范。在施工安全方面,可以针对气候灾害等情况制订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责任,将工程质量和进度受到的影响降至最低。在全方位监管的情况下,可以避免施工单位为追求进度或效益忽略施工质量,也能通过有效落实各项管理要求推动工程稳步建设,因此能使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完工。

3结束语

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带有综合性,不仅需要关注工期目标的达成,也需要加强工程质量控制,通过科学调控确保工程顺利建设。在实践工作中,应深入分析质量和进度间的关系,在制订科学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各阶段建设工作开展。在执行施工计划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各步骤能高效落实。引入PCDA循环方法创新工程管理方式,能实现计划优化调整,在此基础上细化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强化各个阶段施工管理,有效落实质量控制目标。

参考文献:

[1]游江涛.高速公路PPP项目质量管理的难点及对策[J].中外公路,2020,40(1):268-273.DOI:10.

[2]李松,向荣荣,王守彬.公路工程控制测量质量验收软件设计与实现[J].公路,2021,66(1):266-269.

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制度建设;人文管理;关系

一、图书馆制度的人文属性

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基本标志,社会制度的制订是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础,各种制度的选择和创新,其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前,图书馆制度的人本位思想,就是要突显图书馆信息利用主体自身发展的地位,改善图书馆主体的信息活动和利用条件,为图书馆利用者的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信息平等和信息自由理论体系。一方面,发展意味着图书馆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在历史的或者现实的世界里,不存在没有文化背景或文化内涵的制度。制度总是作为某种文化的存在。制度不断反映着文化的演进,同时不断建构设计着文化的发展。文化本质上是文化,没有文化的人类活动是不存在的。所以制度的起源产生、形成、演进及其功能都有赖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所以制度的本质是人文的。

二、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

许多管理者很难理清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的关系问题,有些人认为,发挥制度的制约功能必然压制人文背道而驰。人文管理应淡化甚至取消制度的制约功能。把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要么制度管理要么人文管理。如果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图书馆的管理很难走上健康、规范的发展轨道,图书馆的氛围不是让人窒息郁闷,就是自由散漫。

形成这种观点的原因:(1)是将制度管理误解为强制管理。管理者单方面强调制度的约束、督促和制裁功能,而谈化了制度的引导、促进和教育功能。因为没有全面而深入地挖掘制度的潜在功能,所以在执行时局限于简单化操作。(2)将人文管理误解为宽松管理。既然提倡人文管理,那就在管理中处处以“尊重”当头,以表扬取代批评,以宽容代替处罚,认为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这种管理氛围中,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已经变成了无效的“口号”,表面上看图书馆的气氛宽松自由,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但实际上管理的内含已经异化为无规的“宽容”,图书馆的工作将变成“一盘散沙”。

将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有极大的危害性:(1)形成工作障碍。将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对立起来的管理,首先导致图书馆的工作难以形成一个人人都能遵从的“诚信原则”,有制度不兑现等于无原则,讲人文无原则等于非人文。这样一来,大家的工作必然缺乏凝聚力,图书馆的工作将很难提升。(2)瓦解集体力量。一个集体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让大家都心悦诚服的制度,就会严重地瓦解集体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辐射力,所以大家很难在工作中步调一致。(3)困扰人性的发展。单方面强调的约束功能,在形式上表现为对人性的“催残”容易影响职工的积极性。但过分强调人文管理人性感化层面,则容易把职工引向自由散漫的境地。对一部分人的无原则的容忍,实际上是对另一部分人的不公平,不公平地对待另一部分人实际上也是对他们人性的隐性“摧残”。

(二)制度管理是人文管理的重要内容

人文管理与制度管理并非两个并列的概念,人文管理包含制度管理也就是说制度管理正是人文管理的主要内涵,制度管理也是人文的产物。科学的制度管理必然能够生成浓郁的人文气息,真正的人文管理必然需要运行无懈可击的制度,实际上要进行人文管理,就必须依靠一套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的价值取向的制度作为保障,才能真正达到人文管理的目的,所以在人文管理的过程中首先要建立健全一套人文化的管理制度,这种人文化管理制度特征并不是片面强调奖励而取消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惩罚,相反它正是将制度的“奖惩”原则通过科学化、合理化推向理性的天平。让全体成员“情为之发”“心为之动”“行为之变”。

(三)人文管理使制度管理成为“自主管理”

制度管理本身只有具有人文性,才能为员工所信服,才能发挥规范员工思想行为的效力。首先是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人文性。就是说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职工的认可和接受度,符合馆员和读者的根本利益。制定制度前应先做好民意调查,召开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开展一些预设研究,在取得基本的共识后,再选择适当的人员和时机,将制度确定下来。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职工和读者处境,将其感情、情绪、需要、欲望、思维方式等都重视起来,纳入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制度的人文性。其次,制度的执行要关注人文性。就是指制度本身具有保护秩序的特点,保护大家都能遵守的共同发展环境,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管理者切记要以身作则,给馆员的工作留下相应的空间,以利于调动他们的创新潜能,体现人文关怀。如:注重决策管理透明度,推行馆务公开,加大群众参政议政的力度。又如: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中做到:改革无情,操作有情。注意引导馆员在改革中重新找到自己的位置,避免改革造成的人心浮躁和动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馆长这个当家人一定要有容人之量,要以客观的心态对待馆员,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馆员,对馆员的错误切忌“零存整取”。法与情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依法依规办事过程中,馆长一方面要出于公心,另一方面又要真情待之、融情于法、法情并用。馆长只有用一如既往的真情,才能不断地凝聚人心,使集体迸发出更大的热情和力量,促进图书馆不断快速发展。再次,制度的完善要依靠人文性。一所图书馆的良性发展,既需要管理者个人的智慧、能力和努力,也需要充分发挥全体职工的智慧和能力作用。制度本身是需要不断加以完善的,在完善过程中,广大职工的认可和接受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依靠人文性,充分考虑制度试行中的优点和不足,积极吸取来自职工的合理意见和可行性建议,以为职工专业发展提供更良好的气氛和环境为宗旨,才会使图书馆的制度管理大见成效。可见,制度的完善要依靠人文性。

三、正确处理制度建设与人文管理的关系

制度管理是保证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手段,人文的管理不能完全偏重人的作用和价值的实现,不能因此就疏于制度管理。人文要以规范科学的管理为前提,要用必要的手段规范人的行为,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这才是真正的爱护、引导和帮助人。但是,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制定制度一定要表现出对人的尊重,处处把人的尊严、人的发展、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第二,制定制度要从切实保障人的权利出发,要从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第三,制定制度要兼顾多种人的不同需求,既要考虑大多数人,又要考虑不同人的不同需求。第四,制定制度还必须考虑到收入与支出的平衡,考虑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第五,制定制度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要对新的技术问题、服务问题以及其他新问题加以规范和调整。第六,在制度建设的进程中,还要坚持强化馆员的竞争与忧患意识、团队和协作意识、服务与开拓创新意识。

科学的规章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馆员和全体读者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保证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并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人,真正做到规章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健全的规章制度应该是责、权、利三者完美的结合,要充分体现领导的管理理念、反映制度文化的共性,以情感为纽带,将员工的个人价值观与图书馆价值观结合起来,从而使员工努力的方向和图书馆发展的方向达到高度的统一。管理者的管理思想总是通过制度来表现,以文化的形式与员工进行沟通。管理的目的在于理顺关系,激发动力,让员工把工作做好。人文管理的核心是建立领导与员工间互相尊重与信任的基础。有了尊重与信任,“制度管理”就成了“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是通过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把权力下放给员工的一种管理办法。而且,这种尊重与信任会自动转化为压力、动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只有这样,制度才能在图书馆管理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有关单位(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2.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4.财政预决算报告,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5.政府采购信息及采购情况;

6.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情况;

7.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8、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9.突出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0.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社会承诺的情况;

11.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12.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内容

1.《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的事项;

2.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利益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3.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4.本部门管理和使用大额财政资金情况;

5.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情况;

6.机关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等;

7.本单位职能职责和服务范围等情况;

8.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等情况;

9.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三)对本单位干部职工信息公开内容

1.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5.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政务内容。

(四)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1)领导成员及分工;

(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

(1)乡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

(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

(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

(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街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街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五)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

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

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信息公开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各单位、各部门应保证制度、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普遍关注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主动、重点公开的内容,参照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公开的内容。

第二章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以下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第五条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二)政府信息专刊等;

(三)政府门户网站;

(四)政府新闻会;

(五)政府机关设立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四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六条政府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应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进行登记。政府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权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地点等。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政府机关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八条政府机关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上级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第九条申请人根据我区规定属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制定本机关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的审查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十四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行政机关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起草机构提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不能确定是否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

第六章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各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上报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十九条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二十二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章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和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规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实用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其它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评议的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题会议开展评议;

(二)每年召开二次重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座谈会进行评议;

(三)每年底向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评议;

(四)建立日常评议机制,建立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投诉信箱,及时听取评议意见。

第三十条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各种评议活动都要全面、真实地进行记录和整理,对于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信箱、网上反映的问题,要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情况,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中收集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专门研究。合理的建议要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举报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举报内容。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区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至2个、电子信箱1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设置在区政府办公大楼门口。

第三十七条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对是否属应公开内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十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三章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六条组织保障机制。政府网站信息收集与应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由政府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人才保障机制。政府网站建设,要加强网站信息录入、信息更新、信息深加工等专项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适应新形势、新工作的需要,为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第四十八条技术保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程的实施,应当使用先进技术手段,以保障政府部门大部份信息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传输、存储和利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在一定的技术环境下进行。

第十四章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条政府机关实施政务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区监察局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按要求应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或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对违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规定的,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条款,对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西宁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市容环卫、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宫、少年宫等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金融、证券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监督管理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三)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五)设立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对公共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七条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个人,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依法聘任的禁止吸烟监督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吸烟,可并处以5元的罚款。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使用暴力拒绝、阻碍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禁止吸烟管理人员、禁止吸烟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性,必然伴随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活动,是相互之间互为依据的严密的系统过程。依据多年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改进和创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法。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公共关系管理制度范文6

一、抓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做好监管模式深化工作要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和扬州局经济户口考核细则及邮工商()60号下发的经济户口管理《六项制度》的要求,深化全系统监管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确保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按照基层工商分局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定奖励,执行严格考核的“五定一考核”办法,明确分局岗区的划分、岗区责任人工作职责、考核及奖惩,做到“五了解、十到位”,贯彻我局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行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实施意见》,将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力争使我局的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再创新的经验。

二、抓监管“五大”检查,做好市场主体安全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经济户口管理,关健是经济户口管理的综合、定期、专项、重点和无照“五大检查”,必须完善监管措施,以人为本,抓好监管职能与二版软件的结合,切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保证企业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在日常巡查中突出“五个重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重热点行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案后回查和警示记录;对涉及13个重点行业、热点行业的各类主体监管一年不少于两次实地检查,落实安全职责、监管重点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重热点行业主体的安全档案。在检查中应做到“十要”。即:“检查要全方位,应查要不留死角,必查要完整,抽查要重点,专项检查项目要清楚,是否违法填写要准确,轻微违法整改要限期,责令回查要到位,巡查表检查要真实,录入要准确。”通过抓好重点主体和热点行业的检查,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抓无照经营取缔工作,做好个私经济发展无照经营是当前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十分突出的问题,年要继续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由各乡镇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由一个部门的行为转变为多部门的共同行为,进而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突击行为发展为长效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将无照率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二是查处取缔从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涉及安全的重点行业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切实落实责任,确保监管到位。三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户要及时引导其办照,对因前置手续审批问题产生的无照经营问题,各分局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汇报,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仍未解决的,由分局将其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局将分局检查出来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向市政府汇报,并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要把查处无照同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各工商分局要根据各地情况,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重点引导私营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品牌效应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把个体私营经济做大、做强、做响,逐步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或相对落后的地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重点是通过帮扶和引导,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城市和乡镇并举,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态势。同时还要发挥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面向市场,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四、抓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做好“亮照工程”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严把前置审批手续年检审查关,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前置许可手续的审查,加强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和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统一性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坚决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处理,不得变通过关,确保监管职责到位。随着今年企业年检职能的下放,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今年企业年检新的特点,落实年检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年检受理微机录入先查询、年检信息同步录入、年检资料到期归档。年检结束后各工商分局通过年检验照,已进一步了摸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时要大力开展“亮照工程”,一方面深入开展证照规范化管理达标示范街(镇)活动,另一方面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强化证照管理,做到经营必须有照,有照必须亮照,通过多种措施和手段增强市场主体持照、亮照的意识,对不亮照要依法给予处罚。7月和9月份市局将分别组织开展年检工作质量、亮照管理互查,真正做到“有照与前置许可手续一致,亮照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每次互查后,并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五、抓正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做好后延监管工作年依据法规和上级局的要求,市局对年未年检的企业制定统一简便易行的各类市场主体退出操作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畅通退出渠道,及时清理名存实亡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退出后要建立督查机制,健全后延监管措施。各分局要积极探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后延监管工作,一是利用年检切实做好企业数据库的清理工作,对发现的注销数据,年检经办人员要及时负责地将辖区内注销数据与保证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提高数据准确率。二是采取案后回查措施,重点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是否进行清算,是否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四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五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限制其对外投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规规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警示限制,做好后延监管工作。

六、抓商标注册,做好创牌工作、积极加强商标注册的宣传引导,促进我市注册商标总量的迅速提升。

商标注册是商标创牌的基础。年商标注册工作一是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标,逐步从借“牌”生产转向自主品牌经营,对有条件的生产型、实业型私营企业,指导其走品牌发展之路,引导其熟练运用商标战略做大做强、做出品牌。二是要大力鼓励发展服务商标注册,引导餐饮、沐浴休闲以及其他具有较强地方特色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特别引导好老字号服务企业通过商标注册保护自身字号这一无形资产,通过商标战略运作树立企业信誉,扩大企业影响力。三是要对我市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引导其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继续推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让政府以及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商标创牌的积极意义。

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商标的社会知名度,从而为本企业获得更丰厚的利润回报。年,一是要积极支持企业争创省、扬州市着、知名商标,直至中国驰名商标。对参与申报认定的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帮助企业准备资料。二是尤其要积极支持我市更多企业参与知名商标的申报认定,引导、鼓励他们先走上创牌之路,再逐步发展壮大。要重点培植农产品知名商标、老字号知名服务商标和私营企业争创知名商标,大力提高老字号、农副产品和私营企业知名商标的比例。三是要积极构建创牌梯队。进一步细化争创品牌企业的发展规划,排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企业,分层次抓好培育发展工作,建立扩大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各分局要积极引导企业创牌,促进我市确保着名、知名商标申报数在去年的基础上增长。

同时,要继续做好品牌兴农推动工作,积极发挥工商作为商标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选择农业产业化龙头或骨干企业,以商标为纽带,实施“主导产业+优势品牌”战略,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实行“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上市”的策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是重点围绕优质稻米、特色水产、优良家禽、特色蔬菜等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产、竞争力较强、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农副产品企业商标。二是积极帮助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与培育工作,对已申报注册的证明商标,要积极加强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联系和沟通,力争年内完成注册工作。

七、抓商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三牌”检查工作品牌商标贴牌、商标印制以及品牌专卖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关口。年,要把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为构建和谐商标品牌市场的重要一环抓。一是要开展好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印制企业和专卖店(场)专项执法检查,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全市定牌加工企业、商标印制企业和专卖店(场)专项检查,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将我市现有的着、知名商标企业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发挥“华东六省一市”和“淮海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与企业联手协作,开展跨区域的打假行动,依法对品牌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为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要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的自我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标信息网络,增强市场预警功能,不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部门保护协作机制,一方面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另一方面发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抓日常广告监测,做好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做好利用新闻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努力净化广告主流媒介市场秩序。

年,我们要继续按照扬州局及我局《广告监测制度》的要求抓好广告监测工作。一是开展日常监测,依据监测情况形成《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及时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相关广告者通报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等;二是迎接并配合扬州局开展1-2次的集中广告监测和互查活动;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监测结果,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广告违法案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管理。

以查处医疗美容等违法广告整治为重点,促进广告市场长效化管理。

一是根据省市局工作意见精神,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和致富信息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并适时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联手开展行动,整治我市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重点加强对国庆、中秋、元旦等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及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与其他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检查,及治理房地产企业投资增值、回报率等违法宣传。二是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和自律水平,促进其能够依法广告,巩固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管理体系。三是根据扬州局意见精神,在全市逐步实施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将媒体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情况、媒体广告的违法率、违法量、虚假广告及其他严重违法广告的数量等列为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对媒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四是加强户外广告监管,严格把关,凡广告未经登记和未标明广告登记号以及内容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五是继续加强和完善广告协会建设,交流各广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通报主要违法事实、违法量和违法率,尤其是发挥好协会的“三自”作用,共同维护和促进我市广告经营市场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