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表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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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表现范文1

环境损失计量是企业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进行环境损失的实物量化与货币化,并对货币化的环境损失按照会计的要求进行确认与记录的过程。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计算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方法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历史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内容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经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应用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社会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计算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3.环境绿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正效应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收益或好处。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无偿地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正效应。

环境污染的表现范文2

一、环境损失计量的概念构架

环境损失计量是企业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进行环境损失的实物量化与货币化,并对货币化的环境损失按照会计的要求进行确认与记录的过程。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计算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方法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历史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内容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经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应用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社会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计算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3.环境绿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正效应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收益或好处。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无偿地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正效应。

环境污染的表现范文3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_9944(2016)06-0085-02

1 引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由排污单位进行投保的一种保险,当投保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时会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位的投保金额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费率界定和赔偿的科学性,在投保单位和责任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合理的赔付关系,需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今二者还没有真正的实现有机的融合,但是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探索,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构建中已经将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融入其中;第二,环境污染损失认定的有效依据就是研究突发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方式。专家和学者已经明确了“环境敏感区”、“危险废物”、“有毒污染物”和“危险物质”的概念,差别费率的措施已经在轻度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和重点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中推广。划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环境评价学,在不一样的企业中推行不一样保险费率,环境评价学中指出,各地区的环境敏感度不同,它们所承受的环境风险就会不一样。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的时候,保险公司需要聘请环境问题专家来开展评价工作,当风险评价结果出来以后,保险公司要以此为依据选择承保的费率和条件。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经营处境

3.1 没有科学的设置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属于新型的风险范畴,主要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非偶然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定价基础需要有大量的统计信息为依据,否则保险业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无法实现。不可预见性的风险越多就会使风险保费不断增加,从而使整体的保险费率水平得以提升,但是投保人的积极性却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投保企业就会出现被动投保的情况,这就背离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初目的。

3.2 污染事件认定缺乏规范的标准

污染事件和责任企业、污染项目有着直接的关系。环保部门存在着环境监测的业务,但是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会与四周的环境发生变化,因此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源头比较困难。保险赔付的正常程序为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找到问题的原因,认定危害的程度,从而确定索赔的相关事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包括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认定赔偿事宜比较的复杂。保险公司隶属于商业机构范畴,他们的认定结果没有行政效力,假如只由保险公司来认定赔偿事宜会引起很多的麻烦,从而使赔偿的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3.3 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在保险行业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从而存在良品被次品驱逐的现象,也被称为逆向选择。环境责任污染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非常高的企业选择进行投保,这就使得保险人会承担较大的风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划分到强制性保险以后,规定范围之内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投保,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得到了一些缓解。然而投保企业和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会存在,这就使得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投保企业的风险水平,或者是需要较高的调查费用去进行核实。假如还是依据行业的平均费率去签单,就会使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受到一定的影响。

4 环境影响评价所起到的作用

4.1 对制定赔偿限额和费率的影响

通过分析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不难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赔偿限额和保险费率失衡的状况。到了90年代中后期,保险人可以准确的推算出自身的经济损失情况,从而使保险价格达到合理的水平。分析上述情况可以得出,合理评估保险的风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处理赔偿限额设定与保险费率之间问题的主要前提条件,这样的评估需要全面了解以前的所有事故信息,还要对未来的事故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交通事故和突发环境事故的统计信息详见图1所示。

通过分析图1可以得出,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要比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高出很多倍,不需要进行大数定律的数理统计分析。所以,科学分析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是制定责任限额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

4.2 对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

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的主要原因。要想较好的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类型和重要主体发挥较好的作用。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比较了解投保企业的详细信息,环评机构在书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时候,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采购到生产都要进行认真的了解。结合自身专业的技术和知识,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握,使其变成特殊的保险经纪人给投保企业提供各项咨询服务,这样投保人可以全面的了解自身的风险,依据他们所提供的建议和意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保险合同,从而实现双赢。其次,环境影响后评价也是重要的评价类型,可以较好的延续环境影响评价在整个项目中,对实际环境影响和监督潜在的危害起到较好的管理作用,可以更好的实现环境监测、环境审计等。在行政制度的作用下,环评机构承担着评价环境影响后的一系列工作,定期将投保企业的评价报告提交给保险人,使企业的道德风险得到有效的预防,促使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

4.3 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评价方式和类型比较多,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和环境事故后果评价会对污染事件责任认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事故发生以后,对事故所导致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价被称之为环境事故后果评价;借助一定的措施定量评估环境资产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将人们所承受的环境损失赔偿意愿表现出来,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经济评估方法。二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科学评价环境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可得出科学的定量结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导致的现场经济损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保险行业中有成熟的评估方法来估计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其他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缺水型损失是衡量保险业间接经济损失的三大衡量指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为了减轻和降低危害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是处理事故污染损失。在事故中,由于缺水给人民生活、工业制造和服务业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称之为事故造成的缺水型损失。在环境科学领域,生态损失可以通过许多成熟的模型来进行衡量,所以,综合以上所有的评价体系信息得出一个明确的、比较具有说服力的环境事故损失评价额度。

环境污染的表现范文4

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转贴于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8.加强农村环境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

环境污染的表现范文5

[关键词] 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2-036-3

[基金项目] 本文为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cx12060)

现在,由于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人人越来越开始追求舒适和健康的住房环境,虽然这象征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大有提高,但是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也逐渐的凸显出来了。室内装修污染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室内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人病、残、死亡的现象已经逐渐成为了极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但可惜的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依然一如既往地追求品位,追求富丽堂皇的住房,但是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继煤烟污染和光化学污染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空气污染问题了。

一、室内装修污染概述

(一)室内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一个被人们广泛运用的词汇,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为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是由很多种因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而室内环境就是这个统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环境法学的理论当中,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可以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综上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是环境的一种,采用环境法中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来研究这一新型的、特殊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为我们选择产品,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提供基础。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概念

197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建议书中提出了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环境污染”的定义。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室内装修,顾名思义,就是在施工完成后,对住宅的内外比如门窗、隔断、墙壁等进行加工改造装饰,使得室内环境更加美观的一种人为的活动。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三)室内装修污染的特点

1.发生的空间狭小、封闭

环境污染的地域性很强,一般的环境污染都是发生在广阔的空间中,但是,室内环境是一个相对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只是对长居于室内内空间的人带来影响,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而言,室内环境污染发生的空间狭小且封闭。

2.受害人明确且人数较少

我们知道一般的环境污染影响的地域宽阔,受到影响的人数众多,而且不容易确定在环境污染中造成影响的受害者,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一般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只产生在特定的空间中从而导致确定的几个人受到影响,这也是室内环境污染区别于一般环境污染的特征。

3.污染源多、危害大

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很多,室内材料和装置所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释放和人体及其活动都能造成室内环境的污染,而且室内环境狭小且具有封闭性,污染源产生的有害物质不易扩散、消减,这些污染物长期的存在于室内环境中,对置于室内环境中的人造成的危害是长期的,危害性极大。

4.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更为的复杂,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众多,即使是一个有害物质也很难认定是从哪个室内构建中散发出的,所以在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认定因果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而且重要。

二、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室内装修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使得我们逐渐的认识到室内装修污染救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关于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室内装修污染救济无法可依且没有责任承担依据

由于室内装修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特殊性的环境污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我国在立法上基本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室内装修污染发生后,受害者要在立法上寻求救济很难,就算找到立法上的依据,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责任承担依据。主要表现在:

1.宪法上的缺陷

虽然《宪法》第二十六是我国关于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在宪法上的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将室内环境明确的列为国家保护的对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先将室内环境污染在宪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得室内装修污染的救济有法可依。

2.其他相关法律的缺陷

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环境权这个概念,关于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只有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作了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在室内装修污染在救济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亦或是没有明确的法去保障合法的权益。

3.环境标准的缺陷

目前,除了《宪法》上不太明确的依据,还有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境标准,而且这些占大部分的所谓环境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对室内环境污染的含量作了限定。

(二)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

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在实践中认定就显得特别的困难,且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即使检测出哪种有害物质造成污染,也很难找到具体的污染材料,即使找到污染材料,材料是否超标也是一个专门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需要有资质的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现在的检测机构参差不齐,再加上污染物的浓度、含量会随着时间和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些因素必然导致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重重。

(三)法律适用上多以产品责任定性,加重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的受害者主要将解决纠纷的方式倾向于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即使有的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此类的纠纷,这就造成了受害者举证责任加重,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中物质损害赔偿过低,且缺失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在室内装修污染这类问题的纠纷中,绝大一部分人都会采取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受害者往往得到的物质赔偿是很少的,即使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得到一些救济的当事人,他们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得到的物质损害赔偿相较于受害者的痛苦而言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室内装修污染不但使得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也给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是物质损害赔偿不能弥补的,但是我国也没有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思考

(一)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为室内装修污染导致的纠纷,就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室内环境是国家的保护对象,且《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保护的内容,而人们只是从立法和学理上分析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第2条中所包含的内容,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该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有危害环境的事实存在;危害行为有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在举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三)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

实践中,由于室内装修污染造成受害者不但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而且致使受害者患病甚至于死亡,而受害者只是得到了一些象征性的补偿,不但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使得这种违法行为得到了变相的纵容。如果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赔偿的数额足以对致害人产生威慑,就会减少此类污染的发生,也会规范室内装修市场。

(四)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室内装修污染不但造成了受害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如果不赋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但对受害者不公平,而且不能对致害者产生威慑。

参考文献:

[1]王立.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王灿发.身边的法律顾问污染受害与救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黄锡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典型案例解析[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5]王立.环境污染损害索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6]李庆华.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河海大学,2006.

[7]宋治礼.室内装修污染的侵权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2006.

环境污染的表现范文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极大的发展,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破坏农村环境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方面原因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缺失与不足,另一方面原因在于我国逐步推进农村城镇化以及在城市环境规划的过程中,大批污染严重、落后的工业项目和工业生产设施转移到农村,垃圾和废弃物也以农村为堆放地,让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大气污染三个方面上。首先表现在水污染环境问题严重。据相关统计数据表示,目前全国有超过80%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我国农村有近亿人的饮用水中大肠杆菌超标,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有机污染。同时许多地方的地下水也受到了农药等物质的污染,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其次,农村土壤污染问题严重。在灌溉农田的过程中,直接引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会使土壤受到重金属等多种物质的污染。而农药、化肥的过量施用同样会使土壤收到严重污染:此外,农村农用薄膜的使用也给土地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废地膜不易分解,导致农田土地污染,逐渐成为了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再次是农村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我国每年产生的各院学报了利用对象,污水灌溉被大面积采用。其中含有大的有毒有害物质对农地造成污染,长期以往必定会阻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造成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在诸多原因之中,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制建设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操作性不强,新的法律规定缺位严重等,均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

一是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立法观念的落后主要表现在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陈旧。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很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而我国从1992年开始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那些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规定己明显地与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观念已不能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未能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旨。因此,我国要尽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之符合现代和谐社会法治观念要求。

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但对农村环境保护却少有涉及,只是散见于《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中,内容分散且不协调,尚未形成一部专门的、独立的、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约束主体和对象来看,该体系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针对我国的大中城市、广大企业及各经济体而进行的立法,其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三是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缺陷。在实践中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都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的地方对环境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帮助污染企业逃避环境监管、对抗上级查处,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农村环境执法也是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条文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人治重于法治的现象比较突出,使许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环境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到位仍是目前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一是加大环保法律宣传教育力度。要借助普法宣传的平台,努力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我国目前农村环境问题严峻,关键还是环境意识没有深入到公众的心中,只有加强环保法规的宣传教育、环保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才能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树立自觉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进而强化公众参与的程度。

二是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事件屡屡发生,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力度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要想真正地实现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制化,就必须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者的严厉惩处,预防其再次施行污染环境行为,同时教育社会上的其他公众引以为戒,以实现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机能。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与长期性的特点,最好能够建立起一个上下统一、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农村环境保护领导体制与管理体制,切实克服“多头管理”的重大缺陷,进一步改善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决策迟缓、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三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制订专门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的规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方针、基本制度等内容;其次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仅在第四章第四节直接规定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我们需要进一步补充和扩展相关内容,更加完善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体系;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有几条内容提到了农村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建议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单独列出一节或一章来专门强调对于农村大气污染的预防治理。

四是加强对环保领域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也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也滋生出一些行政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环保部门也不例外。去年,本市环保部门就有一名公职人员在负责本站环境检测设备采购、对相关企业污染状况检测等过程中,因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被我院立案查处。因此,对环保领域行政执法进行检察监督势在必行。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专门设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心,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监督队伍,并在环保部门设立派驻检察员进行实时监督。对于环保部门怠于履行职务,可能损害国家、人民群众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履行职务,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另一方面,对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意见书,督促并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具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嫌疑的,依法立案侦查,从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的法制化和有序化。

参考文献:

[1]谭柏平:《促进我国农村地区能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律对策》,载《法学杂志》,2009第4期。

[2]陶思明:《农村与生态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5第9期。

[3]孙佑海:《运用环境法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8第15期。

[4]邹海明《当前农村的环境问题及对策探讨》,载《农业与技术》,2006第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