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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范文1
《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是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中引入“任务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及运用。结合实际,在课程教学中应用“任务引入教学法”,并指出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任务引入教学法”在《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中的应用奠定基础。
关键词:高职高专;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教学方法
一、课程分析
《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作为高职高专旅游管理专业课程,通常安排在大二下学期,学生是高中起点三年制的大专生。开设该课程有利于为景区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景区管理人员。课程主要包括有景区接待与投诉处理服务、景区购物、娱乐、安全、营销和其他辅助服务管理、景区人力资源管理、景区资源与环境管理等内容。
二、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者消费观念的提高、消费行为的成熟,都促使旅游景区提高管理水平,尤其是景区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作为旅游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专业课程,其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本门课程使用的是高职高专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在教学过程中,受传统教学方法的影响,以及现有授课条件的限制,通常采用讲授法进行理论教学,而不能进行实践操作,脱离了课程本身所要求的实践性,对学生来说,只听不实践,是难以掌握和处理景区服务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鉴于此,在对以往教学过程中授课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任务引入教学法”,使学生能够掌握理论基础的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形成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
三、“任务引入教学法”的应用
第一步:任务引入
按照教材内容,把每个章节分为不同的任务项目,每个项目再细分出相关的课程内容。针对每个任务项目,教师首先设定出学习目标和学习任务,再将近三年的真实案例以情景描述的形式展现出来,随后,给出任务内容,要求学生按照教师要求来解决任务。
根据笔者的课堂经验,这个过程大概需要2―3分钟,由教师列出学习目标和任务,清晰地阐明情景描述、任务内容和要求。
第二步:讲解相关知识
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根据教材所罗列知识点进行一一讲解。
第三步:任务实施
通过教师讲解,学生已基本了解了课程的知识点,为了让学生能够掌握并学会运用它们,还需要学生亲自参与任务的解决。这个过程,就是强化知识点的过程。
通过课前给出的学习任务和情景描述,要求学生结合相关知识点,现场给出任务的解决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允许学生上网查找相关资料,也可以组成小组进行集体讨论分析,大概需要10―15分钟。
讨论分析结束后,由学生在课堂上模拟情景描述中的人物,现场提出任务的解决方法。学生需要事先做好讨论的要点,围绕情景描述中的情况,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可行的方法。这个阶段,对于学生知识的巩固和技能的提升是大有裨益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锻炼了学生的思考能力。如果时间充足,教师可以要求每一个学生都参与进来。
第四步:思考与总结
最后一步,结合学生的课堂表现,由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结合课程知识点进行串联和总结,从而达到巩固知识点的目的。
四、采用“任务引入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把好教材关。教师在选择本课程教材的过程中要注意两个方面:理论浅显易懂,案例具有普遍性。
2、重视案例的选择。要想在课堂上成功的使用“任务引入教学法”,教师对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一般而言,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把握以下原则:注重针对性,提高趣味性,关注难易性。这样才能使理论和实际结合得更紧密,学生也能更好的去理解知识点。
3、课堂安排要周密。“任务引入教学法”需要学生发挥主动性的时间较长,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周密,确保任务引入、知识讲解、分析讨论、模拟情景和课堂总结等各个教学环节环环相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教师在每个教学环节,都应该实时组织和引导好学生的临场发挥,切实保障教学活动在既定的安排下顺利进行。
4、课后及时总结与提炼。为了更好的在课堂上运用“任务引入教学法”,教师在课堂结尾要及时的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总结:情景描述中每一个情景和问题与相关知识点的结合;评价学生对任务内容的解决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有无创新、不足之处等;与学生共同讨论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比如着装、礼节礼貌、言谈举止等。这样的课堂讲授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也有助于教学经验的理论化,同时,更能帮助学生理解掌握课程的知识点,增加学习的兴趣,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通过实际课堂证明,在《旅游景区服务与管理》课程中适时、恰当、合理地运用“任务引入教学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会使课堂变得生动活泼,也会使更多的学生由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和探索精神大有裨益,开发了学生的思维广度,开拓了学生的知识空间,也为学生在今后进行景区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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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范文2
一、公司是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市场化开发和经营是目前国内大多数旅游景区选择的一条发展道路。尽管争议不断,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已经成为旅游景区经营的必然趋势。由于不同的旅游景区具有不同的特点,加之不同的历史及现实原因,使得各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有多种模式。目前最普遍采用的模式就是公司化经营,即设立或引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旅游景区开发和经营的市场主体。这种市场化模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是因为公司作为世界性经济组织形式,具有其特有的优势和生命力。现代公司能够有效吸纳资本、劳动力和经营者,并将其融入一体发挥各自的功能。公司所具有的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可以保障公司的有效运转,防止公司内部腐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配置资源的有效组织形式。
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调平衡旅游景区各方主体利益的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模式则是最适合旅游景区经营的公司模式。在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中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上限的限制,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各利益主体吸纳为公司股东,共同参与公司治理,享受公司收益,从而避免矛盾冲突。同时,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还涉及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权分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透明度高等特点,可以对生态保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也被许多知名景区作为市场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地方政府联合其他投资主体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经营主体。在我国,大多数旅游景区特别是自然资源型旅游景区整体上属于国家所有,而在景区内部,作为景区旅游资源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如森林河流等也大都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地方政府作为主要发起人组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是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一种体现。第二种是直接引入具有旅游开发经营经验的景区经营公司。旅游开发经营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引入有经验的景区经营公司可以更有效地开发和经营旅游资源,避免走弯路。在这种模式下又有多种具体做法:有些地方政府不参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不享有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只是和景区经营公司签订协议,按照一定年限要求景区经营公司按比例上交利润或固定上交利润;有些地方政府参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即成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东之一;有些地方政府则直接控股,聘请经营公司经营。
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社会责任的复杂广泛性
公司社会责任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关注的热点问题。2005年,我国明确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以个人本位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营利、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根本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公司的目标不应仅停留在股东利益最大化上,公司的目标应该是多元的,公司在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生态环境利益、消费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违反法律义务才导致责任的产生。公司的社会责任名曰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义务,是公司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践行公司社会责任首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其次要主动履行道德义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和升华。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法》对公司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旅游景区开发和经营是一项集复杂性与综合性为一体的活动,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众多而广泛,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更复杂、更广泛。旅游景区经营公司除了关注一般公司应当关注的主体利益如公司债权人、公司雇员等利益外,还要重点关注和旅游经营开发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特别关注的的社会责任
⒈对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在当今全社会都在倡导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旅游景区的生态保护责任尤为重要。旅游景区特别是自然资源型旅游景区的公司化经营要兼顾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市场化经营的主体,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及上市之所以至今争议不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生态保护的考虑。所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要把景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保护作为双重价值目标。所以,生态保护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应当承担的首要社会责任。
⒉对文物保护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旅游景区的市场化开发和经营会对文物保护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文物古迹本身就是旅游资源 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旅游景区的经营性收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经营收入应该拿出一部分用于文物保护。如2013年福建省政府曾发通知,要求“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营业收入来保护文物,本身就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经营收益的初始获取者,承担文物保护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利益分配的需要,也是遵守相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
⒊对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在旅游景区,宗教文化、民族文化等本身就是旅游资源的组成部分,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在旅游景区的市场化经营中,有些传统文化遭到破坏歪曲甚至灭失。“如西双版纳州旅游景区的婚俗表演,丽江市宁蒗县泸沽湖出现的所谓走婚习俗展示等,由于非主体民族和其他人群随意介入旅游开发,为了商业利益和讨好部分游客的好奇心理,通过歪曲传统文化习俗等不良手段来随意利用旅游资源,不仅引发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也破坏了当地的旅游市场声誉。”[1]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所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景区内的宗教文化、民族文化等,承担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
⒋对景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旅游景区市场化开发和经营必然影响景区内居民的利益,影响他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作为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主体的景区经营公司必须肩负起对景区居民的社会责任。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在开发经营景区时,要尊重景区居民的风俗习惯,尽量保持景区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定和安宁。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增加景区居民的就业机会,促进景区经济的发展。
⒌对旅游者的社会责任。旅游者是旅游景区经营收益的主要贡献者,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旅游者是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对旅游者承担社会责任自不待言。旅游者享有广泛的权利,旅游者的很多权利对应的就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义务,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对旅游者践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就是旅游者部分权利实现的过程。2013年4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明确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旅游法》将旅游者权益保障放在第一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旅游法》并未明确规定旅游者权利的分类方式,但根据《旅游法》所规定的各项旅游者权利的性质,可以做出具有《旅游法》之特殊性的分类。它将旅游者权利分为旅游消费者权利、旅游者民事权利、旅游者公法权利。”[2] 旅游者首先是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的权利,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必然要承担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旅游者与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旅游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支付景区门票等代价后,需要获得相应的旅游服务和旅游享受,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对方,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此外,在宏观上,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丰富旅游景区文化,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
三、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设想
(一)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关系
“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3]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反映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结构与权力(权利)分配,协调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也是为了协调股东与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创新公司治理结构与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在目标追求上是一致的。总之,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比一般公司肩负着更复杂而广泛的社会责任,其社会责任的践行必须落到实处。因此,要从操作和制度层面强化景区经营公司社会责任,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二)创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设想
⒈公司股权结构创新。股东(大)会是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构成则体现了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格局。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可以有多种模式,通过协议约定景区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就是一种常见的模式。如少林寺作为宗教团体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分配就是通过协议的约定由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从门票收益分成中支付的。由于旅游景区的经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的利益分配,容易产生纠纷。通过吸纳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成为公司股东以股权分配实现利益分配则是另一种利益分配方式,也是一种最直接的利益分配方式。所谓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其拥有一定的产权,但由于旅游景区的公司化经营,其产权被转移成为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产权或者其拥有的产权因为景区的开发而灭失。此类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地方政府、景区内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景区内的部分居民、宗教团体等。地方政府在设立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时,往往作为主要发起人,公司成立后自然成为股东;而在引入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往往将其代表的国有资源等作价评估后投入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而成为股东,地方政府持有的股权为国有股权。旅游景区内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因景区开发会征收征用其所有或经营的自然资源,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往往是一次性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股权分配代替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使产权转移的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景区内的部分居民和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一样,其房屋或林木等会被征收或征用,也可以此方式以股权分配代替补偿,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宗教团体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其名下的财产产权归属不甚明了。宗教团体虽不享有 名下财产的所有权,但却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其享有的财产使用权也会转移,另外,其本身的品牌价值也是旅游景区经营利益的重要来源。所以理论上,宗教团体也应该参与旅游景区市场化经营的利益分配。但如何分配,却经常发生争议,少林寺状告政府索要门票分成款就是典型。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的过程中,能否采用股权分配的方式,吸纳少林寺这类宗教团体成为股东,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和法律障碍,但以委托持股的方式则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例如,在少林寺景区经营公司组建时,分配给少林寺一定的股权,由政府代为持有,少林寺不参与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一切都由政府代表。景区经营公司的利润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少林寺享有的股权比例直接分配给少林寺。这样就会减少林寺和政府、景区经营公司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以股权分配的方式来分配利益,吸纳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成为景区经营公司的股东,是公司治理在操作层面上的一种创新。在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股权构成也应该是多元的。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在初期即确定股权分配比例时比较复杂,涉及产权界定及价值评估等,也容易产生纠纷。但公司股权确定后,则可保持利益分配的长期稳定性,因为景区经营公司可以按照规范化的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模式分配每年的利润。
⒉独立董事制度创新。旅游景区公司化经营中不仅涉及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还涉及产权没有转移及不拥有具体产权的利益相关者。景区经营公司一般对这部分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为了强化景区经营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可以由环保组织、当地居民、景区内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旅游团体的代表等组成。这样,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内部,就有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旅游景区经营公司做出重大决策,要听取各个利益代表即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就可以有效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对景区经营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监督,也可以防范矛盾及冲突的发生。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产权转移的利益相关者已经被吸纳为公司的股东,但其原来固有的身份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例如成为股东的景区居民,其身份是双重的。一方面他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他仍然是景区居民的身份,景区经营公司仍然要对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⒊外部监事制度创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地位平行。但随着现代公司董事会职权的不断扩大,监事会往往受制于公司董事会,所以,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非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实际上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监督,但独立董事和公司的监事其职权范围不同,监督的方向也不同,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仍有加强的必要。笔者认为,在公司设立外部监事制度是一种可以尝试的制度创新。就旅游景区经营公司(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外部监事不仅享有内部监事的职权,还可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但旅游景区经营公司的外部监事不仅不能从公司股东或公司职工中选举产生,也不能从景区利益相关者中产生,以保证其超脱的地位。
上述旅游景区经营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设想,有些是操作层面的,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技术操作就可以实现,如公司股权结构创新;有些是制度创新层面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才能实现,如外部监事制度。无论是操作层面还是制度创新层面的设想,都要立足于保持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景区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双重价值为目标,在促进景区经营公司在市场化经营的同时,践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马鑫.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及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35.
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范文3
[ 关键词 ] 旅游景区 管理体制 管理模式 体制改革
一、引言
随着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很多地区开始大力开发旅游景区,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 截止到2007年, 中国旅游景区的数量一共有20000家景区和景点。作为一名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本文作者也曾游离一些国内外的著名的旅游景区,深切感受到旅游景区在游客旅游活动中的重要性。但是与旅游景区蓬勃发展的局面相对应的是, 中国旅游景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和谐的因素, 这些因素直接制约着旅游景区和旅游景点的发展, 同时也在限制中国整体旅游行业的发展。
二、中国旅游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
在找出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管理经营体制的现状。目前,中国景区的管理经营体制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1.政府专营的管理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成立的机构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实行财政统收统支。
2.租赁、承包或买断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用租赁或承包模式,政府可能不需要通过太多努力就可以收到比自己经营还要多的收入。
3.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模式。这种模式的做法是:景区以经营性资产作价,吸收其他经营成分,组成多元化经济成分的股份公司。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
从以上三种经营管理模式,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景区最为科学和合理,只有在用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模式下,才能更好地进行旅游景区的营销管理。
三、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旅游大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幅员辽阔、山川秀美,旅游资源极其丰富。但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体制的局限性,旅游业的发展极度缓慢。由于旅游景区类型多样,区域差异较大,再加上历史形成的原因,目前中国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机构臃肿,条块分割严重,管理体制复杂
中国现行的许多景区(点),条块分割,政出多门。有些旅游景区归属部门多达十几个,有建设、林业、环保、文化、文物、宗教、国土、海洋、交通、水利、旅游和科学院系统等。或者是在行政地域分属不同的市、县、乡镇管理,在旅游业的发展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构和机制。例如作者曾经参观的太原市天龙山晋祠风景区,景区内的晋祠博物馆属于文物局管理,景区内的天龙山森林公园则属于林业局管理,像这样一个景区内存在多个主管机构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状况致使景区的规划、发展与保护难以协调,也无法对景区实施有效的管理,最终使景区的规划、建设与总体要求脱节,有些文物集中的景区城镇化、集市化严重(如五台山景区);有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旅游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破坏。
2.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直接导致效率低下
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在许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践中,政府机关与传统国有企业的各种弊端纷纷体现出来:经营上对客源市场的开发与营销严重不足,宣传力度不够,基本靠天收;管理机构庞大臃肿,精力分散,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大多依靠财政拨款,管理费用严重不足,单位创收又容易引起游客的不满,增加游客负担;机制不活,分配制度僵化,拿死工资,搞“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政府既当管理者又当经营者,使行业的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这种制度与体制直接导致低效率、高浪费、低收入、低增长,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发展。
3.景区管理理念陈旧,体制创新不足
当前中国省的景区管理模式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县(市)直管、管理局管理、乡镇管理和“分而治之”的政府专营模式。这种模式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很深,在景区管理上自然会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理念:重资源轻产品的理念。资源与产品的概念不清,有的误认为资源可直接作为产品投放市场,有的将初级开发的产品投入市场。重景区开发轻其他配套建设的理念。在旅游开发上,偏重于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而忽略了与其配套的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设施的开发建设。
4.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景区建设投资资金缺乏
目前,中国旅游景区主要旅游通道周边绿化程度低,城市生态景区环境已不适应现代旅游的发展,连接景区的旅游的道路及景区内游览通道的建设滞后,污水、垃圾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已迫在眉睫,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政府调控资源的行为。此外在景区的保护与利用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者在保护的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更容易受到短期利益的驱动,在旅游景区出现了不发展不破坏,小发展小破坏、大发展大破坏的两难局面。
5.景区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景区管理法律法规条款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性和统一性。执法队伍力量不够,执法水平低,不能对景区内违规事件进行强有力的执法,不能对影响和破坏景区形象的建设项目依法整治或拆除,也不能依法根治环境污染。
四、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模式改革的建议
1.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清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旅游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要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必须从思想上进行改革。作为一种新事物的诞生,改革肯定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是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民营化、集团化、国际化,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也必须走向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这样才能提高竞争力。
2.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可依
从全国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支撑体系上看,研究制定针对旅游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整个旅游业发展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旅行社因为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两个行政法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比较有效地实施旅行社市场管理。相对而言,旅游景区管理则出现了“短腿”现象。要想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首先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景区管理职责。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中国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有法律保障。
3.提高人的文化素质,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作者于2008年曾在美国交流学习了两个月,期间也曾游览了一些主题公园和国家公园。与这些国外国家公园管理相比,中国景区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专业化水平也不高。同时,中国旅游者文化素质与国外游客相差较远。引进市场机制,争取与国际管理接轨,提高人的文化素质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应该加强景区经营管理者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旅游者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争取开创一个“人人学旅游、人人爱旅游、人人办旅游”的新局面,使中国人民真正成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支持者和实施者。
五、结论
旅游业是一门新兴产业, 它的兴起和发展只有几十年的时间, 因此旅游管理体制需要在探索中发展, 在发展中完善, 只有尽快理顺管理体制, 完善立法建设, 才能真正使旅游景区轻装前进, 从根本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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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范文4
[关键词]度假旅游;开发;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8-0018-02
1 我国度假旅游的开发模式
(1)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度假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旅游度假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政企共同受益的旅游度假区治理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度假旅游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
(2)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景区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度假区,或者在景区经营企业的基础上新组建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授权其独家经营景区资格的方式。这种模式构造了景区经营强大的市场融资能力,广泛吸纳了社会资本的注入,同时借助股份制企业的先进机制,依靠对旅游度假区的垄断经营,以投入高额资本、创造优质旅游产品、追求高额投资回报为目标。
(3)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经营包括景区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的旅游度假区,其所有权归属于景区管理机构,其经营权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给了上市公司;景区上市公司统一负责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保护工作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景区管理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四权”完全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4)整合开发经营模式。是指对于依托公共文物资源的旅游度假区,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安排,对文物旅游度假区的文物类公共性资产和非文物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整合,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原则,将文物景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统一归文物部门,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统一划归政府直属国有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科学开发,市场化经营。
(5)网络复合治理模式。是指一个度假旅游景区设立拥有政府管理权限的景区管理机构,同时行使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旅游度假区实施一体化(只有一个管理主体)、封闭式、全方位管理的方式。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作为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但景区经营由景区管理机构的独资企业采取部分直接经营,部分由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规范的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进行,景区的旅游业务开拓紧密依托旅游部门的市场网络开展,在这个模式中,旅游度假区的经营权绝大部分控制在景区所有者――景区管理机构手中,少部分控制在合资公司中;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权主要在景区管理机构手中,景区经营企业主要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有保护资源的绝对责任,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部分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2 我国度假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旅游景区体制复杂、政出多门的宏观管理格局,加之普遍存在的区位制约、交通等基础设施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才匮乏,使得国内度假旅游景区在经营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目前,我国度假旅游景区的宏观管理格局是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现行的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多重目标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而随处可见的多重管理加剧了这种矛盾。
(2)秩序混乱,服务较差。度假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证。这几年发生的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就是因此引起的。急功近利,内部机制不合理,不科学,管理混乱。有的景区层层转包,各行其是,秩序混乱。
(3)资源破坏,环境污染。我国度假旅游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表现在景区破坏性建设严重,自然景区城市化突出。有些素质不高的企业胡乱开发度假旅游资源,如酒店、别墅、停车场等,使景区建设庸俗化,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很大。许多度假旅游景区出现资源退化,不仅有客流量大造成的自然退化,更主要的是保护不力。景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由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环保技术不过关,造成景区卫生不好,由此而引起污染问题普遍存在。
(4)条块分割,名实不符。在我国的度假旅游景区内,往往出现建设、文物、林业、水利、旅游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在条块分割、各据一方的情况下,在地方、部门、单位、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貌似建设、实为破坏,名为保护、实为垄断的现象极为常见。
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范文5
关键词:度假旅游;开发;模式
一、我国度假旅游的开发模式
(1)整体租赁经营模式。是指在一个旅游度假景区内,将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政府统一规划,授权一家企业较长时间地控制和管理,组织一方或多方投资,成片租赁开发,垄断性建设、经营、管理该旅游度假区,并按约定比例由景区所有者和出资经营者共同分享经营收益。这是一种由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政企共同受益的旅游度假区治理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经营公共度假旅游资源的模式,体现公共性资源、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市场化发展的特点。
(2)股份制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为了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对景区经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由政府委托股份制企业独家经营旅游度假区,或者在景区经营企业的基础上新组建一家股份制公司,政府授权其独家经营景区资格的方式。这种模式构造了景区经营强大的市场融资能力,广泛吸纳了社会资本的注入,同时借助股份制企业的先进机制,依靠对旅游度假区的垄断经营,以投入高额资本、创造优质旅游产品、追求高额投资回报为目标。
(3)上市公司经营模式。是指旅游度假景区经营企业经过股份制上市以后,受景区管理机构的委托,经营包括景区门票在内的一切旅游业务,成为景区内唯一负责旅游经营的机构,对旅游度假区实行垄断性经营的方式。采用这种模式进行经营的旅游度假区,其所有权归属于景区管理机构,其经营权由景区管理机构委托给了上市公司;景区上市公司统一负责景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资源的保护工作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景区管理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四权”完全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经营模式。
(4)整合开发经营模式。是指对于依托公共文物资源的旅游度假区,在保证国家完全拥有文物资源所有权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安排,对文物旅游度假区的文物类公共性资产和非文物类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整合,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所有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分离的原则,将文物景区的文物事业发展职能和旅游市场经营职能分开,事业部分统一归文物部门,按照事业规律管理,企业部分组建经营开发实体,统一划归政府直属国有独资的旅游集团企业统一管理,科学开发,市场化经营。
(5)网络复合治理模式。是指一个度假旅游景区设立拥有政府管理权限的景区管理机构,同时行使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对旅游度假区实施一体化(只有一个管理主体)、封闭式、全方位管理的方式。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属于作为政府的景区管理机构,但景区经营由景区管理机构的独资企业采取部分直接经营,部分由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规范的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进行,景区的旅游业务开拓紧密依托旅游部门的市场网络开展,在这个模式中,旅游度假区的经营权绝大部分控制在景区所有者——景区管理机构手中,少部分控制在合资公司中;景区旅游资源的保护权主要在景区管理机构手中,景区经营企业主要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但同时在开发过程中有保护资源的绝对责任,是一个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发权与保护权部分分离的度假旅游景区治理模式。
二、我国度假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旅游景区体制复杂、政出多门的宏观管理格局,加之普遍存在的区位制约、交通等基础设施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和人才匮乏,使得国内度假旅游景区在经营发展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目前,我国度假旅游景区的宏观管理格局是政出多门,体制混乱。现行的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多重目标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而随处可见的多重管理加剧了这种矛盾。
(2)秩序混乱,服务较差。度假旅游景区安全隐患较为严重,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证。这几年发生的大的旅游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就是因此引起的。急功近利,内部机制不合理,不科学,管理混乱。有的景区层层转包,各行其是,秩序混乱。
(3)资源破坏,环境污染。我国度假旅游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问题,表现在景区破坏性建设严重,自然景区城市化突出。有些素质不高的企业胡乱开发度假旅游资源,如酒店、别墅、停车场等,使景区建设庸俗化,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很大。许多度假旅游景区出现资源退化,不仅有客流量大造成的自然退化,更主要的是保护不力。景区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很严重,由于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环保技术不过关,造成景区卫生不好,由此而引起污染问题普遍存在。
(4)条块分割,名实不符。在我国的度假旅游景区内,往往出现建设、文物、林业、水利、旅游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在条块分割、各据一方的情况下,在地方、部门、单位、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貌似建设、实为破坏,名为保护、实为垄断的现象极为常见。
旅游景区经营与管理范文6
近 10 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日新月异,旅游价格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旅游价格是调整旅游市场供需关系与协调其它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 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全部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 旅游价格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旅游景点、旅行社、酒店、交通运输、餐饮、通讯等领域,同时始终贯穿于旅游商品的制造、传输与消费等各个环节。[1].
一、我国旅游价格管理基本现状.
(一)旅游业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管理机构职能发生了转变.
目前, 我国主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模式,但旅游食、住、行、游、娱、购等环节的价格均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模式。因此,今后旅游价格管理工作重心将会放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 而不再涉及具体旅游产品价格制定。 旅游价格管理应主动顺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自身定位为利益协调人与市场秩序维护人来管理旅游市场价格,促使市场在旅游价格形成中起到主导作用。[2]旅游价格管理机构职能与旅游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 可以促使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无裨益。
(二)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主体变化会约束旅游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旅游价格体系是否完善会反作用于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进而制约整个旅游行业发展。随着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旅游产品价格制定权限逐渐放开, 经营者得以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灵活多样的旅游价格, 强化了旅游价格调整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使旅游市场愈加开放和繁荣。
(三)旅游景区一票制提升了景区旅游质量.
旅游景区的数量与品质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国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各旅游景区集中出现开发投资热潮, 但一哄而上的投资方式使各旅游景区在开发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 其中旅游景区收费管理混乱是一个主要问题。 为保证旅游景区持续健康发展,大多数旅游景区实施了一票制,确实需要独立设置门票的, 必须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旅游景区一票制的出台,有助于明确和协调景区各相关部门的利益,遏制乱收费行为;有助于维护旅游价格稳定,减少旅游景区管理成本;有助于提升旅游景区旅游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许多旅游景区不断提高门票价格,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相关机构, 对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制度。[3]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更是明确指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价格听证制度使得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决策愈加公开、透明。
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滞后.
旅游景区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管理和保护旅游景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总和。 实施旅游景区管理的目的是调整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但由于国家和地方对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各旅游景区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旅游景区破坏性开发和无序开发现象严重。 2013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后,相信各地旅游景区和景区所在地政府会在《旅游法》的法律框架下,制定系统的旅游景区管理法规,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好旅游景区的人文、历史与生态环境。
(二)过度价格竞争日渐普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其发展速度也非常迅猛。但与此同时,旅游市场过度价格竞争现象日渐普遍, 成为困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旅游市场无序、 恶性降价竞争主要表现为:一些旅游景区门票定价较高,而宾馆、饭店定价过低; 旅行社降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 旅游现象较普遍;旅游娱乐与购物环节的产品价格不规范等。
(三)旅游市场价格混乱.
由于旅游景区价格监管体系不完善, 致使相关执法机构对旅游景区价格违犯行为打击不力, 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 部分经营者经营行为很不规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已经危及到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旅游价格管理各项有效机制.
强化政府价格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职能, 深入分析旅游市场,研究适合旅游业发展、可以有效处理实际问题的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合同文本, 替换当前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旅游合同,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各地要在《旅游法》框架内,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三是严格制定重要旅游景区旅游收费标准,科学确立其调价幅度。
四是提高旅游景区价格调整的信息透明度, 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二)转变政府职能,灵活运用价格杠杆.
对如何实施旅游价格管理, 当前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旅游价格应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放开旅游价格。[4]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更应当注重树立权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有效运用价格杠杆,挖掘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竞争,实现旅游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加大对旅游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全面实行旅游产品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制度,杜绝哄骗、欺诈消费者行为。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不断优化政府机构协作机制,加强与价格、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 不断强化旅游价格行政执法力度, 确保国家利益、公民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不受损害。通过聘请旅游景区价格监督员方式,强化对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构建有效的旅游行政监管体系与监督网络, 将行业管理行为与旅游执法行为置于有效的社会监督范围。
(四)有效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政府应给予旅游行业协会相应价格管理职能,协助其构建同行业价格协议机制。[5]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整理行业价格信息,制定相应价格浮动幅度,供行业内单位参考;还可以实施降价申报机制,即旅游企业降价应在行业协会准许后才可实施。此外,协会应定期价格信息,促进行业之间的联系,促成企业合作博弈,取得企业收益最大化。[6].
(五)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旅游行业系劳动型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可谓旅游行业最为关键的资本, 素质较高的复合型旅游价格管理人才对旅游行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为重要。因此,要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7]各旅游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情,依托国家政策与旅游产业价格管理核心任务,有针对性地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实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