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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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1

摘 要 资产证券化把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流动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运作流程 法律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问题而产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功运作,资产证券化技术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国国门,在欧洲资本市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证券,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从法律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本质上是一项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将原本为特定的资产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后转移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因而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或“转让人”),将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又称“受让人”),SPV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受让的资产信用级别,并以此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转移对价,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创新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信用融资。相对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础,资产证券化凭借独立的资产信用发行证券,其还款来源主要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机构的安全性为依据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因而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除,所以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该融资过程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第三,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为使拟证券化的资产信用和风险独立于发起人,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SPV)来实现风险隔离,从而达到融资目的。

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及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筛选汇集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在资产证券化中,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实施证券化融资的,所以必须首先筛选可实施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的性质要求来看,拟证券化的资产是那些虽然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并可按资产的利率、期限和类别等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组成一个资产池。从资产的法律要求来看,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必须是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如果资产无法进行转让,那么也就不能进行证券化融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一般都可以进行转让,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与特定主体身份有关的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形成的是信贷合同债权,该债权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转让条款的合同。若发起人决定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合同中也必然不会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为了避免与其他法规或以后立法的冲突。可见在我国法律对资产转让无特殊限制。

(二)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风险隔离

为了防范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专门设立了一个中介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其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设立,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结构中的关键主体。通过构建SPV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转移至SPV,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二是使得SPV远离其自身的破产风险,包括自愿性破产和强制破产的可能,保证对投资者的足额偿付。

SPV的组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首先,SPV必须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于发起人等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有自己的董事、独立的财产,能够自己承担经营费用,使自己不受发起人等实体破产的影响。在实际运作中,为保持SPV的独立性,最好由独立第三方组建,但也有由发起人组建子公司作为SPV。从法律角度来看,母子公司的关系并不能剥夺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格,但由发起人控制产权的子公司形式的SPV会让资产转让是否属于“真实销售”被质疑,同时,由于发起人与SPV母子公司的关系,使发起人有机会从利润分成中取得特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故法律对该种形式的SPV有严格的限制。其次,SPV的组建主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形式的信托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SPV必须是法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等经核准设立的营业组织。由于信托财产制度天然的独立性及风险隔离的特性,信托形式的SPV在实践中被普遍使用,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规定,也使得该形式有法可依。公司形式的SPV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也比较受欢迎,因为公司是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能比较容易分析其中的风险,较好的设计风险隔离机制,但是税收问题是该种形式的一大弊端。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必须缴纳所得税,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税负就比较重。在我国,以公司形式组建SPV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司设立条件的障碍。在实践中,SPV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是为了满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设立,自身并不需要有场地设施,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另外,《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有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些都给公司形式的SPV设立造成了困难。二是发行主体资格的障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担任SPV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担任SPV都设定了严格的标准。有限合伙形式的SPV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普通合伙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通过购买该证券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对有限合伙形式发行证券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一个法律障碍。

(三)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移给SPV

在确保SPV远离破产风险后,保证资产的所有权从发起人处转移给SPV。为实现信贷资产和发起人破产的风险隔离,理论上资产转移可采取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真实销售是指当发起人将你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后,已不再属于发起人的财产,发起人破产的风险自然也就隔离了。担保融资是指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为担保向SPV融资,SPV为担保债权人,无法真正远离破产的风险。在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下,确保资产转移为真实出售的性质而非担保融资交易对于风险隔离相当关键。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担保物权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不受破产的影响而就担保物权实现其担保债权,但是,担保融资并未实现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当SPV无法主张其对破产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投资者也会受到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因此,只有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才能使SPV真正做到风险隔离。

(四)资产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主要是用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评价,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投资者,提高定价能力。信用增级分为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增级指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实现自我担保。外部增级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两种信用增级的手段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内部增级主要通过内部交易结构的设计来实现,如优先级、次级结构的设定、进行超额抵押、建立利差账户等。在这些信用增级手段中,除了超额抵押方式在我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他方式基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关于超额抵押方式,我国《破产法》有规定,当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政。因此,如果采取超额抵押方式实现内部资产增级将无法真正实现有效的“破产隔离”。

外部增级主要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保险,这种增级手段在国外的实践中是相当有效的一种方式。而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的除外。因此,我国的现行法律不允许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使得外部增级机制的作用在我国难以有效发挥。

(五)进行发行评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前,SPV会请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做综合性的评价。发行评级的好坏直接决定融资成本的高低,这对于吸引投资者,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至关重要。但我国现有的关于信用评级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导致了证券信用评级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维护及偿付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一般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发行的资产证券主要有债券、股票和其他证券。这些发行的证券品种都由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调整,其操作程序也必须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如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应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或经核准后,并与承销主体签订承销协议,才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另外,证券的发行、承销、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均应按照有关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或法律规定进行。

三、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相关法制环境与建议

法律制度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都需以其本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对于资产证券化发源地美国而言,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判例法的传统,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有着宽松的法律环境。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化和滞后对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产生了阻碍,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良性运作产生了一定的调整作用。为了使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能更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应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通过适度的法律制度调整和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完善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首先,制定专门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并可适度调整就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制约其发展的内容。其次,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层次,减少推广阻力。

四、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深入了解、系统研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及法律制度对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资产流动性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了尽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已陆续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对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良性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实施条件还不够成熟,特别是法律规制方面严重不足。我国应为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对其操作流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统一的规定,以规制资产证券化规范运行,防范风险产生。

参考文献:

[1]颜学海主编.企业投融资法律与操作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Charles Austin, Anne Zissu, Securitizat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Illiquid Financial Assets into Liquid Capital Market Securities, Financial Markets,(3-4),2000.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2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路经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要在经济适应的基础上确定城市交通需求,并按照项目资本金不低于40%,政府资本金不超过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5%的原则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十二五”以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快速,城市轨道交通资金需求巨大,在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监管趋严的新形势下,传统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资金缺口与日俱增,拓宽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模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1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现状

根据广州市《2015-2025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广州将新建16条地铁线路,总投资估算为2976亿元,届时通车里程数将是现在的4倍,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资金提出新的要求。

1.1交通运输投资逐渐增大

自1997年6月28日广州开通第一条地铁以来,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交通运输投资,据统计,广州市交通运输投资额不断增大,从1999年的15293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540979万元,增长总额为525686万元,增长幅度为3437.74%。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从2006年的29470万元增长到2007年的113680万元,年增长幅度为2.85倍,其后一直处于稳定的增长中。2007-2014年期间累计投资357323万元。总的来说,从上世纪末开始,广州交通运输投资呈现逐渐上升趋势。

1.2轨道交通投资异军突起

“十二五”时期,广州加大了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力度,2014年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总额2970968万元,较上年增长9.86%。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占比最大,投资总额为2022083万元,占比68.06%,接下来比重最重的依次为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投资总额分别为551098、97288、78669万元,分别占比1854%、327%、2.65%。从图1可以发现,2012、2013、2014年中,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不断增大,并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

2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要融资方式

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城市拥挤问题的关键,科学合理的融资安排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功的前提。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采用了y行贷款、市区共建、财政投入等主要融资方式。

2.1市本级财政投入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轨道广州市本级财政资金由市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分一次或多次拨付给市地铁总公司财政专用账户。最近20年来,广州市地铁累计投入1818亿元,其中市财政资金占比62%,合计1140亿元。2015年,广州市本级财政投入80亿元,“十二五”期间,广州市本金财政投入400亿元,占总预算资金的33.52%。

2.2市区共建资金

“市区共建”是2010年广州市政府为解决城市轨道交通缺口提出的一种资金筹措方法,是指新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由越秀、天河、白云、黄埔、荔湾、海珠老六区及四区二市(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共同完成,老六区的新建线资金由市本级统筹安排,而四区二市新建线路资金由市、区共同完成,各承担建设资金的50%。市区共建轨道交通按市、区出资比例拥有相应产权,所有的资金由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管理。2012-2016年期间,新市区财政性资金共同筹资328.86亿元,2012年为11.81亿元,占比3.59%,2013年为65.95亿元,占比20.05%,2014年市区共建资金筹资89.30亿元,占比27.16%,为近今年之最。从最近几年市区共建资金筹措情况来看,广州市市区共建资金呈不断增加趋势。

2.3银行贷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借贷和融资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难点和重点。据2015上半年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分析,发现上半年商业银行信贷总额37.27万亿元,交通运输业信贷总额达14.96%,投资总额为5.76万亿元。目前对城市轨道交通贷款的主要银行是国有四大行及国开行,2012-2015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向银行累计贷款124.48亿元,其中国开行贷款21.18亿元,其他银行贷款100多亿元。

2.4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发行的定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模式。年限一般在1-10年,利率根据期限长短而定。据估算,5年期中期票据在4.61,7年期中期票据在515左右。根据《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可以发现,截至2015年9月低,广州地铁公司总资产1891.27亿元,2014年全年营业收入68.37亿元,净利润0.07亿元,这在全世界地铁运营中比较少见。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开展中期票据业务提供了一定的信誉保障。2012-2015年期间,广州市地铁累计发行中期票据400亿元,有效的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融资对策建议

从以上广州城市轨道交通现有的融资模式市本级财政投入、市区共建、银行贷款及中期票据等融资方式来看,融资渠道比较单一,政府财政压力较大,为拓宽融资渠道、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广州市政府可以尝试PPP、证券资产化和融资租赁等新的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渠道。

3.1优先采用PPP模式

目前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政府出台了大量文件,如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财政部等《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通过以上文件政府叫停了红极一时的BT融资模式,叫停以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得到一定的抑制。为了开拓新的融资模式,最近两年政府出台了大量支持公私合营(PPP)等相关文件,如财政部2014颁布的《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在吸取BT融资模式的经验教训后,为确保各参与主体的权益,政府对PPP模式更加谨慎。相继出台文件对PPP运作框架、PPP操作流程、PPP合同管理等不同视角对PPP进行规范。

以上是笔者根据相关文件及PPP运作实际总结出的城市轨道交通流程图,广州市在拓宽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的时候可优先选用政策导向的PPP模式,但为防范风险应囊韵录阜矫婕右灾厥印

第一,明确政府职能。政府是整个PPP模式中的灵魂,它与项目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政府是委托人,项目公司是人,其中政府和项目公司通过合同行程委托关系,将双发的责权利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其中关键是要通过制度设计,确定最优的委托期限。

第二,精选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城市轨道交通运作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PPP模式和BT模式最大的区别是PPP模式是建立在政府和项目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下开展的一种合作模式。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中起主导作用,项目公司的经营能力及努力程度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成败。政府作为发起人在选择项目公司时要根据项目公司的资质、历史、项目运作经验、项目团队、项目成功率等指标对项目公司进行精心筛选。

第三,细挑金融机构。金融结构是解决PPP项目资金的主要参与人,PPP项目一般分为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资金,除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外,债务资金基本是通过不同形式由金融机构提供。政府在整个资金过程中起担保作用,PPP项目运作周期较长,为防范政府换届带来的相关损失,在选择金融机构时,最好选择规模比较雄厚、经验比较成熟的大型金融机构,比如国开行在基础设施方面具有成熟的运作经验,可以尝试通过资金成本、后期服务等视角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发达成深度合作。

3.2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以某种特定资产或现金流为指出,发行可交易债券的一种融资模式。广义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世界上最早使用证券化的是1977年关于抵押贷款的说法,其后一直被业界研究和实践。Lois R. Lupica(1988)认为相比其它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是公司选择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主要原因。汪恭彬、吴磊(2002)通过对国外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一个合理的交易机构,国内具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及成功资产证券化的雏形,我国在基础设施实施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在研究国内外不同行业资产证券化设计机制的基础上,根据轨道交通建设行业特征,本文设计城市轨道交通流程图,见图3。

图3告诉我们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流程中主要影响因素有资产池、SPV结构和投资者。一个完整的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流程是:发起人(通常是标的资产持有者)将未来有持续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后出售给一个特殊结构(SPV),SPV将这些资产做成有价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将资金池产生的现金流偿还给资产所有者的一种交易行为。具体操作过程中,SPV也可以将多个标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

城市轨道交通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有两个,首先是标的资产的选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一般是资产所有者资金需求量大,未来能产生现金流。城市轨道交通正好符合这种预期,城市轨道交通资产所有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取大量现金,可以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做成资产包,出售给特定的SPV,这能减少政府运营所应承担的相关风险,同时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题,减少政府债务规模。其次是SPV结构的选择。SPV是资产证券化中枢,通过设定SPV可以防范原始资产所有者破产带来的损失,从而达到“破产隔离”。但在实际过程中也要注意SPV破产的可能,因而在进行SPV机构选取时要根据结构的运作经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评级、担保、承销等环节严格审查,最好是从信用评级、担保、承销等角度联合审核,防范权力寻租及破产风险,保障投资者的核发权益不受损害。

当然,还可以选择融资租赁、复合PPP(PPP与资产证券化相结合)等新的融资模式,在图2中,可以根据特许经营期限将T3作为资产池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

参考文献

[1]Lois R.Lupica.Asset Securitization:The Unsecured credit’s perspective[J].Taxes Law Reviews,1988.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3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过程或行为。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性的融资方式,并具有结构性和低成本的特点。它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成熟。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化在解决金融机构流动性、创造性产品和处理不良资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资产证券化又是怎么样的一个流程呢?

一般来说,一个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交易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确定融资目标并对资产进行分割组成资产池;其次,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SPV,在后文将有详细介绍,于此不赘。第三,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SPV;第四,针对转让进的资产进行内部评级和信用增级;第五,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并向外界公布。第六,SPV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七,资产管理与资产收益回收;最后,还本付息。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其运行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因此本文将对其进行重点研究。

二、SPV概述

(一)SPV产生的必要性。我们从对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起人能否实现融资目的,最需要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品质问题。被证券化的资产之所以能吸引投资,并非是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这种信用才是产生投资价值的源泉。为了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阻隔可能影响基础资产安全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只有构架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仅仅限制在基础资产之上,而与发起人的整体的风险隔离,基础资产才可能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满足投资者对安全性的需求。破产隔离机制也被某些学者称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

SPV正是应破产隔离的需要而产生,也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特征的重要体现。欲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剥离”出来,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并无人格,不具有行为能力,无人格即无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SPV的成立,不仅使得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也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有了一个合适的主体,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完成。

(二)SPV的概念及特征。SPV,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有多种译法,如“特别目的载体”、“特别目的机构”,等等,它们之间差别并不是很大,本文采用“特别目的机构”说。SPV是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它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金额。SPV享受税收优惠,通过真实销售可以一次性变现发起人的资产池,实现风险隔离,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遭到清偿时的风险。

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其主要职能涵盖了整个运作流程,包括: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运用优次分级、超额担保、备付金账户等多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聘请评级机构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评级;对现金流进行重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选择服务商、受托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SPV的设立可以有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这三种模式。

从法律的角度,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三方基本的当事人。此外,还包括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其他当事人,如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中,SPV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SPV应该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风险隔离制度是SPV得以成立的“命脉”所在,所以,在SPV成立后其理所当然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只有这样,SPV才能实现它本身所具有的职能。至于如何达到风险隔离的状态,主要是通过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购买基础资产来实现;具体运作过程下文将有详细论述。

2、SPV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实体。SPV是一个独立的、有相关独立资产作支持的证券发行人,这和股票、有担保的债券有很大的区别。正是由于SPV的这种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特征,所以证券化资产有相当的安全性。SPV应该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最好是与发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方面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实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且避免其关联性操纵;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独立,经营能力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保证“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3、SPV应该是一个空壳实体。SPV是一个典型的“空壳公司”,并非以其“注册资本”而是以其证券化基础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所需要的场地和职工以及经费,除信托投资公司外,皆直接或间接由创设人提供。SPV对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全部依托发起人或其他机构进行,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设立时只需设立人,即设立SPV的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向其垫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即可,这部分启动资金,含服务发生的中介委托和办公酬金等费用,也将作为发起人的资产证券化成本,从日后的发行资产证券化证券募集的资金中列入成本支付而获得偿还。

三、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关系中,它连接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可以说是他们之间的“桥梁”;同时它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它与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无一不发生联系。具体说来,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如下几种:

(一)从发起人手中买到基础资产。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要求发起人在出售基础资产时必须是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必须把资产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SPV。转让后,发起人对该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得就该项资产承担任何义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在此之后,即使发起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由于在会计上列为账外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这样才能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SPV有必要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在信用增级之前,通常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交易进行考核,以确定为了达到所希望的信用评级需要进行的信用增级的水平和幅度。

(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后,SPV将再次聘用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在评级完成之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定的证券级别进行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包含的信息量,提高了证券的吸引力。在此之后,将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4

    关键词: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 。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 金融 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 会计 、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宏观风险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而言之为: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成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必须为缺乏流动性或者流动性较差,二是资产必须能带来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应包含以下十个步骤:(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3)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资产;(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行评级;(7)发行证券;(8)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资产池;(10)清偿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微观风险中的隔离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或SPV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或SPV一旦破产,证券化资产将可能成为发起人或SPV的资产参加破产清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之前,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产后其资产被拍卖偿债,从而造成贷款者的现金流量出现非预期性变化,导致其信贷计划遭到破坏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欺诈风险、相关文件或证券失效风险、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等,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2.宏观风险

(1)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始目的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被过度利用和滥用,由此产生的风险也逐渐被放大,最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通货膨胀。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但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膨胀,达到了惊人规模。这些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成功,大规模的货币就会流向市场,最终,如此规模的货币增发必然导致严重的资产通货膨胀。

(3)逆向选择。以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贷款金融机构为获得高利润,会降低信贷标准,这样大量不合格的贷款者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逆向选择。证券化机构又将这些信贷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再加上信用?级,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变得很复杂,进而透明度降低,导致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价值、风险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便成为获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资者通过选择那些高收益的证券,使得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盛行,再通过市场上反复的交易和买卖证券,风险得到不断的放大和传递,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控制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是指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监管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确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参与方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等。

(5)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由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隐藏资产的负面信息和债券的交易风险,比如抵押贷款的款项可能是贷给了还贷能力很差的贷款者。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激励下给予超出债券本身信用的评级,之后证券发行机构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产品的承销,放松了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导致资产的高风险转移给了没有充分信息的投资者。

三、总结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既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也要在其实施过程加强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贷款机构要严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评级机构公正合理的执业;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过程中承销商要充分揭示证券的风险等等。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强和完善监管体制、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措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高 峦 刘宗燕:资产证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

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范文6

从早期的住房贷款、租赁款、汽车贷款,到后来的信用卡应收账款、物业费债权,再到现在的蚂蚁小贷、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样化了。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蚂蚁花呗交出首份成绩单:支付交易笔数达6048万笔;占支付宝交易总量的8.5%。作为一款配备消费额度的支付产品,蚂蚁花呗对接的是蚂蚁小贷,这6048万笔消费放贷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

自去年底由审核制转为备案制以来,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迅猛发展。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个季度的发行总额达到人民币2494亿元。据权威部门统计,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已位居亚洲之首。

在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政策窗口的打开以及市场的不断成熟,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或将有更大的创新。

由于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整个场内资产证券化尽管规模增幅相对可观,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整个利率下行周期中,其基础资产收益开始下降,半路杀出来的公司债让参与者措手不及。与此同时,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兴起收紧了市场空间。 创新不断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俗来说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出售以获取融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早在2011年,蚂蚁小贷(当时叫“阿里小贷”)就开始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是国内最早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小贷公司。截至现在,蚂蚁小贷已经成功发行近200期资产证券化计划。

据蚂蚁花呗产品负责人郝颖透露,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余额已超400亿元人民币,不仅帮助100多万小微企业实现融资,也支撑了蚂蚁花呗用户的消费信贷需求。

粗略估算,蚂蚁花呗至少帮助整体支付系统成功率提升了2个-3个百分点,而每一个百分点的提升,意味着至少可以促进1.3亿元的消费。

证券化给互联网金融平台带来的效果不言而喻。除了扩大信用杠杆之外,通过向金融市场输出金融产品,从而打造了一种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输出模式。

无独有偶,京东白条的ABS日前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完毕,并于10月28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成为资本市场第一个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发行方案,“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总额为8亿元。在目前资产配置荒的情况下,京东白条ABS火爆,一日售罄。

与此前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同,这次京东金融的基础资产并非是针对企业的小贷资产,而是针对个人消费金融的京东白条,也就是C端的分期付款和赊销。

资产证券化首单融资8亿元,虽然对京东来说金额不大,但相当于打通了融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互联网机构便有了造血功能。”京东白条ABS项目负责人郝延山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将有更多的项目在交易所挂牌。

在业内人士看来,京东金融此次在白条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都具有标杆意义。这或将激发更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据《财经》记者了解,达飞金融、趣分期、分期乐以及多家P2P平台均已开始试水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很多P2P企业出于风险控制考量以及优良资产的缺乏,纷纷寻求业务转型或升级,而证券化是一条可行的路径选择。

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竞争的逐渐白热化,资产证券化正在成为互联网巨头之间对接和开辟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而通过互联网,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均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无论是在基础资产汇集、破产隔离、增信评级、发行与交易等各个环节都呈现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不同的特点。 政策放宽

与美国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不长。自2005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2009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1年才恢复试点。2013年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工作。

作为新金融的一个切入点,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带动GDP增长。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窗口不断打开。

去年11月20日和21日,银监会和证监会先后颁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启备案制时代。

此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项目实施到最终发行,往往要经历五个月以上的时间,有的产品的“初始起算日”与发行日相距八个月之久,池内部分贷款已经到期的情况也不少见。

而在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取消之前,券商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往往要经过材料补正、两轮意见反馈等多个环节,从申请材料到产品获批,多数产品至少需要两个月才能落地。

信贷类和企业类ABS备案制的双双落地,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开始被打开。

随着发行流程的加快和信息披露的提高,中国资产证券化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2512.66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920.55亿元。这使得中国跃居为亚太区最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发行市场。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对银行而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对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而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第三类,对保险公司而言,多为资产支持票据。

而与之相应的,国内资产证券化有三个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包括新三板以及券商OTC柜台市场)和私募(场外)市场。其中前两者可以统称为公募市场,也是主流的ABS市场。

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在已经发行的7000亿元左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以商业银行为主,汽车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租赁为辅的金融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超过5000亿元,占比大概是四分之三,绝大多数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不到1500亿元,是以交易所市场发行为主。

在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中国金融银行业一枝独大的局面,决定了在中国,银行是最大的原动力和主要的发起人。目前,中国的四大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出表动力不足。中小商业银行虽然需求强烈,但空间不大。博人金融CEO宋光辉告诉《财经》记者。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主要的投资者。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短、收益率低,保险资金实际投资占比很少。2015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共289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0.25%。

今年8月25日,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管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进入常态发展阶段。资料显示,自2013年4月保险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启动,截至目前,全行业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业务试点,共注册22单计划,累计注册规模812.22亿元。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监管规定也比较细。证监会在机构、责任划分方面规定较宽松,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介于这两者之间。目前基础资产没有公布负面清单,创新空间比证监会要宽。”接近保监会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 机构抢滩

面对资产证券化的蓝海,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机构纷纷迅速布局。

不同机构展开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各有侧重:就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而言,业务体量最大的主体是券商,基金子公司刚刚开始发力。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受托机构全部为信托公司。

目前,以券商、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发行数量和金额上,占比仍较小。申银万国预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齐头并进。

对券商、基金子公司来说,规模更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很难涉足,只能以承销商的身份参加。据悉,此前证监会曾专门研究券商、基金子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但后不了了之。

“整个ABS的大头是银行,但是目前银行没有很强的动力出表,这是现实情况。企业ABS占比相对较低,但竞争异常惨烈。”嘉实资本副总经理王艺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实,整个企业ABS规模之所以偏小,是因为现在最有可能大规模展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不在范围”。王艺军说。

事实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作为基础资产的企业ABS项目,其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收益率亦相对较高。地方政府透过ABS将大型基建项目转让出去,引入社会资金亦符合政策导向。但监管担心银行将这部分资产出手后,又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融资规模,导致地方债务大举扩张。

基金子公司集中发力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基于其数十万亿的市场空间以及传统通道业务的萎缩。

今年10月16日,嘉实节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这也是国内首单央企环保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自2012年开展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尝试,嘉实资本已在债权、收益权、商业地产等多个领域展开布局。

富诚海富通董事总经理、ABS项目负责人翁江告诉《财经》记者,公司很看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将ABS作为公司的战略核心。截至目前,富诚海富通累计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达35亿元,在所有基金子公司中排名第二。细分到租赁行业ABS产品上,管理规模在全市场亦位列前三。

“不同于传统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更多投行的经验和积累,券商更有优势。”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在资源积累方面,券商有更多项目经验沉淀,比如此前承销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的项目更容易转化或衍生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先天优势。

不过,在王艺军看来,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蛋糕本身十分大,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给基金子公司去弥补这块短板。 监管挑战

其实,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比较成熟,已成为其固定收益市场的重要品种,尽管在次贷危机后有所下降,但目前占比为25.35%,相较而言,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占固定收益的比重不到5%,仅为2.7%。可谓刚刚起步,潜力巨大。

“虽然前景广阔,但眼下问题很多。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流动性问题,这一直是资产证券化的痼疾。”宋光辉说。

据Wind资讯统计,2014年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为16.06亿元,且主要集中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仅占全年债券总交易量的0.004%。

目前发行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主体仍然是银行业机构,往往都是持有到期,基本没有流动性。

“从根本上看,还是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优势地位太强,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发展相对不足,整个机构投资者的群体不够丰富和多元化,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宋光辉说。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相当复杂,其创立、发行、交易各个环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但现在的多头监管体制使得资产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资源错配。与此同时,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造成了发行主体在监管部门当中套利。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剑阁曾撰文建议,各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合作,尽早实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互联互通,使资产证券化的供需两端都得到有效释放。这样既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又能使各类投资者方便参与两个市场的投资,从而增强流动性。

在李剑阁看来,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挑战。

“其实,不只是监管体制,整个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法律环境的完善都是必须的。现在国内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层级太低,法律效力不高,制约业务发展。”保监会资金部罗桂连博士在一次论坛中称。

罗桂连建议,应该推动研究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等基本法规,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资产独立、破产隔离等关键法律问题,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他看来,立法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的核心,从国外的经验看,立法亦能够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应进一步明确。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近期表示,有关部门应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中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给其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正是由于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所以尽管公募ABS市场的政策利好不断,整个交易所场内资产证券化规模经过初期的增幅后开始放缓,与此同时,场外私募资产证券化已经稳步发展。

与公募ABS相比,私募类ABS门槛低、流程快、效率高,入池资产的范围也更加广阔。事实上,很多机构、地方金融交易所已经开始了私募ABS的探索。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做的信用卡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已然很成规模。

郝延山亦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相关项目可能会考虑以私募的方式来做。“与公募相比,私募发行时间较短、结构设计灵活。”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大宗个性化交易、定价复杂的特点,更适合在监管成本较低、适合一对一询价的场外市场发行。在发达国家,高度灵活的场外市场才是资产证券化发行的主要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