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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范文1
环境损失计量是企业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进行环境损失的实物量化与货币化,并对货币化的环境损失按照会计的要求进行确认与记录的过程。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计算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方法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历史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内容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经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应用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社会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计算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3.环境绿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正效应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收益或好处。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无偿地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正效应。
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范文2
【关键词】环境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应用;问题
引言
在社会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生态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发生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大大提升。基于此,采取适当技术手段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控制环境污染至关重要。环境生物技术作为新型环境污染控制技术,主要通过生物技术手段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避免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为保证环境生物技术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需要将环境生物技术与信息学实施有效结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面性,促使环境生物技术向着合理化和信息化方向转变。
1环境生物技术
1.1环境生物技术的产生与应用
环境生物技术主要是利用一些生物体和生物代谢反应进行环境检测,明确环境污染物来源的新型技术手段。在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国有人口数量与日俱增,在这种条件下,出现诸多环境污染问题,这对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针对于这一点采取环境生物技术手段实施环境污染治理尤为关键,其能够降低环境污染系数,在保障生态环境的同时,推进我国各个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就目前来看,我国环境生物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涉及的领域格外广泛。而且生物学中各项技术手段都具备环境污染治理的作用,这在无形中扩展环境生物技术的应用范围,其研究领域也不断扩大。常见的环境生物技术应用于工程菌降解、废水处理和污染生物修复等方面,这使得环境生物技术逐渐发展为环境污染治理的关键手段。
1.2环境生物技术的核心内容
保证环境生物技术全面落实的关键在于加强对其核心内容的分析力度。相关科研结果表示环境生物的技术的核心内容在于微生物学过程,而促使微生物发生反应是依靠生物酶进行的,作为活性蛋白物质,主要在微生物新陈代谢过程中产生。这种蛋白活性物质能够在环境污染的状态下,有效的吸附空气中污染物,并实施微生物降解处理,时限污染环境治理的目的。
2生物信息学的研究内容与应用
生物信息主要是通过生物DNA形式表现出来,在实施生物信息学研究过程中,引入计算机等信息设备,能够在短时间内了解到生物信息变化趋势,有效提升生物信息收集、处理和加工等环节的质量。对于生物信息学来说,通过生物DNA序列研究,能够提升研究人员对生物遗传信息和生物病理等方面的了解程度,其在临床医学、法政和农业植物研究工作中都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3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概述
3.1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的概念
从字面上看,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属于一项交叉技术手段,其中涵盖环境生物技术和生物信息学两个方面。在实施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时,引进计算机设备,能够将生物信息学与当前环境状态有效结合,从侧面提升环境治理和环境评价的合理性。
3.2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的主要研究目标
作为新型技术手段,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生物学中涉及的活性蛋白物质对生态环境中污染物实施降解处理,并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对生态环境污染物与人体遗传因子之间关系的研究力度,明确污染物质毒性,并据此制定有效的污染物质治理技术,降低环境中污染物质含量,从而保证人体健康。实施生物信息与污染信息研究,明确生物信息与污染信息之间的关系,并根据之间关系制定有效的污染物治理措施,避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在此之前,了解相应DNA序列和生物体内活性蛋白酶含量尤为关键,并据此制定有效的措施,避免在生态环境污染系数过大时,人体中DNA序列和蛋白酶活性发生变化。
3.3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在实施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之前,需要按照研究项目要求进行生物信息和环境信息收集,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在这个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数学建模,充分将所收集的信息和数据表示出来。与此同时,结合一定编制运算程序,依靠计算机运算,使得研究人员对污染控制手段和作用等方面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通过计算机实施生物信息和环境信息分析之后,还需要对信息分析结果进行整体评估,从根本的角度上提升生物信息和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外,不同环境生物信息在实施综合检测评估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不尽相同,各种检测技术涉及多方面学科知识,因此,对整个检测过程中涉及的专业学科知识进行全面分许,对于提升环境生物信息检测质量,保障环境污染治理效果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数据检测时,会出现检测结果为负的现象,在这种条件下必须对环境生物信息实施第二次检测,只有在检测结果与实际环境状态相符合时,才可以停止检测。在计算机检测结果与实践结果完全统一时,可以将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与遗传工程特效菌株试验进行有效结合,了解环境中有机污染物传播途径,借以实现有机污染物高效分解的目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性。
3.4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的应用
作为改善环境污染的新型技术手段,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能够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降低生态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总的来说,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在我国各个行业都有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4.1环境治理和评价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生态环境状态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制定有效污染处理方式。与此同时,这项技术手段能够在短时间内判断环境中污染物质和有毒物质含量,确保后期治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3.4.2维护人类健康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部分污染源还会导致人体自身DNA序列发生变化,增加人们出现遗传病的几率。为缓解这种现象,当务之急是在环境污染源处实施环境生物技术,严格控制污染物质与人体靶器官相接触,降低人们出现遗传性疾病的可能。3.4.3资源共享从全球生态环境布局来看,各个国家出现生态环境污染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大体一致,这也从侧面说明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对生态环境和其他各方面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各个国家通用。为保证各个国家都能够实现生态环境改善的目的,实施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研究成果共享尤为关键,这不仅仅能够保证其他国家也能够实现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目的,还能促使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向着国际化、信息化方向转变。
4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存在的问题
尽管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在我国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但是不可否认这项技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各项信息数学建模和运算结果存在差异上。而且在实施生物信息和环境信息收集和整合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干扰,直接影响信息收集和整合的准确性。除此之外,计算机设备在实施数据信息储存和处理方面不够完善,影响相应信息数据预算的准确性。针对于这一点,在实施数学建模和计算机分析评定过程中,应控制外界因素对数据信息造成的干扰,从而保障数学建模和计算机数据分析评定效果。5结语如何进一步根据我国在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方面的特点,建立高水平的理论与实验体系,加快培养优秀的青年人才,是发展我国环境生物技术信息学研究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杨林加.基于现阶段环境生物工程技术的新探索[J].福建农业,2015(08).
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范文3
近年来,我国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数亿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文明建设的步伐和农民的生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3.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
4.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二、农村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在加剧,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已经危及到了人群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1.农村水环境质量恶化。
2.农民生活质量下降,发病率增高。
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原因较多,有环境管理体系、有财政资金、有治理模式等等一系列的因素。
1.我国环境管理体系难以适应农村污染问题的治理。
2.财政资金短缺,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3.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尚未建立。
4.农村污染治理模式单一,套用工业污染的治理手段。
5.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手段落后。
6.农民的环保意识差。
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及建议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等农业自身污染,以及工业污染排放、城市垃圾等外源污染两个方面。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势在必行,为此,提出以下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完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强农业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修订相应的农业和环境法规,建立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保障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得以实施。必要时可以出台单独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利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2.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战略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整治乡镇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村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转贴于
3.加大农村环保治理资金投入力度。
农业科研部门应当把发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作为今后农业科研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加强力量,增加投入,通过技术攻关、项目招标引进吸收等方式,尽快推出一些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好的技术项目,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管理措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扩展农业环保资金的来源渠道,改变环保投资分配体制,提高投资效果。在支农资金或环境资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农业环境的治理工作,也可以吸引和利用一些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赠款和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投资增长机制。
4.明确农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建议成立由各省(市)领导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业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环境治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
5.发展生态农业。
坚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生态农业是必由之路。必须树立农业发展的科学生态观。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生态,并以新的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的农业生态观为指导,促进农业的生态建设。
6.加强面源污染防治,改善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抓紧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严格控制养殖废物的排放。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厂),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于“三河”、“三湖”等国家和地方明确划定的重点流域和重点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周围的中等以上规模的集约化养殖场(厂),必须进行限期治理。
7.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生态文明村镇。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开展村镇环境规划。凡1999年以后新建的县城、乡镇和新村,必须编制环境规划,并与城、镇建设同时实施;对已有的县城、乡镇和村庄,应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实施。要通过规划、引导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加速城镇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8.加强农村环境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
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范文4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范文5
关键词:园林植物;大气污染;植物监测
环境污染是人类生存的严峻问题,受到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燃烧矿石、发电、合在成千上万的化学物质等工业活动以及汽车尾气的排放,使城市大气中一些有毒气体的浓度成倍甚至几百倍地增高,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城市的一个主要环境问题,研究表明:大气污染浓度的增加,不仅会引发人的呼吸道疾病,心脏病、甚至还会导致死亡,园林植物可以改善人类生活质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在城市大气污染的生态平衡中起着“除污吐新”的作用,利用生物监测和评价大气污染状况,一直是生物监测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园林植物对大气污染的监测作用:
(一)植物监测的概念:
工业革命以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及时有效地进行环境污染的监测,既能了解情况,又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通常的监测方法有仪器监测和生物监测。在生物监测中,植物监测应用最为广泛,植物监测是指利用对环境中的有害气体特别敏感的植物的受害症状来监测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种类,并指示环境被污染的程度。该类植物称为监测植物或指示植物。如,地衣苔藓对环境因子的变化十分敏感,常用来监测大气污染。
(二)园林植物监测城市大气污染的特点:
不同植物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反应不同,可用来监测城市大气污染。园林植物监测城市大气污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能够早期发现大气污染。(2)能够反映几种污染物的综合作用强度。环境污染物成分复杂,各种分子和各种离子之间既有协同作用,又有拮抗作用,以及相加作用等。如二氧化硫与乙醛共存时,对植物的危害增强,表现出协同作用;而有些污染物共存时,则表现出相互减弱作用,即拮抗作用,如二氧化硫与氨气。同时,污染物毒性还受到环境因子,如PH值、酸碱性、水温等的影响,这是理化监测所不能反映的,而园林植物接受的是综合影响,不光是个别离子的综合作用,因而园林植物监测反映了整个环境中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3)能够初步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和估测污染物的浓度。(4)能够反映革一地区的污染历史和污染造成的累积受害。由于树木寿命长,而许多污染物会沉积在树木的年轮中,通过对年轮中有害物浓度进行分析可推测环境污染的历史状况。所以,用多年生的树木作监测植物,能够反映某一地区的污染另史和污染造成的累积受害等。(5)具有长期、连续监测的特点。在植物的生长周期内,可以连续不断地监测环境污染状况,而且,植物监测还可监测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蓄积、转化等动态变化过程,为污染后的治理等提供理论依据。(6)具有经济、简便的特点,用植物监测环境污染经济、简便、在生产实际中具有很大的应用价值,适合大面积推广。
二、园林植物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反应及监测植物:
大气中的污染物主要通过气孔进入叶片并溶解在汁液中,通过一系列的生物化学反应对植物产生毒性,所以园林植物对城市大气污染的反应也首先表现在叶片上,大气污染在空气中达到一定的含量且持续一段时间后,不同植物就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伤害特性,目前我们主要采用观察植物外观有无伤害症状(通常观察植物叶片)来判断植物的受害程度,有些植物对污染物很敏感,其叶片在不同种类的较低浓度污染物作用下短时间内就表现出不同特点的伤害症状,植物在不同的大气污染作用下对植物叶片的可见伤害因伤斑的部位、形状、颜色和受害叶龄等特征的不同而互相区别。一些常见有害气体的对大气污染反应及监测植物如下:
(一)SO2 SO2的浓度达到1ppm至5ppm时人才能感到其气味,浓度达到10ppm至20ppm时,人就会有受害症状:咳嗽、流泪。敏感植物在其浓度为0.3ppm时经几小时就可在叶脉间出现点状或块状的黄褐斑或黄白色斑,而叶脉仍为绿色。对SO2敏感的植物有:地衣、紫花苜蓿、凤仙花、翠菊、四季海棠、天竺葵、锦葵、含羞草、落叶松、向日葵、梨、雪松、苹果、复叶槭等。
(二)FH F是黄绿色气体,有烈臭,在空气中迅速变为HF;后者易溶于水成氢氟酸。慢性氟中毒症状为骨质增生、骨硬化,肾、肝、心血管、造血系统、生殖系统也受影响。F及HF的浓液在0.002ppm至0.004ppm时对敏感植物即可产生影响。叶片伤斑最初表现在叶端和叶缘,然后向中心部扩展,浓度高时整片叶子枯焦脱落。对FH反应敏感的植物有:唐菖蒲、玉簪、郁金香、万年青、萱草、榆叶梅、葡萄、杜鹃、樱桃、月季、雪松、菖兰、杏、紫薇、复叶槭等。
(三)Cl2 Cl2是黄绿色气体,有臭味,比空气重。HCl为可溶于水的强酸。Cl2有全身吸收性中毒作用,人从呼吸道吸入5ppm至10ppmCl2,即可溶解于粘膜,从水中夺取H变成HCl。氯中毒可引起粘膜性肿胀、呼吸困难、肺水肿、恶心、呕吐、腹泻等。Cl2及HCl可使植物叶片产生褐色点斑或块斑,但斑界不明显,严重时全叶褪色而脱落。对Cl2反应敏感的植物有:圆柏、垂柳、加拿大杨、油松、紫薇、栾树、波丝菊、金盏菊、凤仙花、天竺葵、蛇目菊、硫华菊、一串红、落叶松、油松等。
(四)NO2 它所引起的主要症状为黄化现象。主要发生在叶脉间或叶缘处,成条状或斑状不一,幼叶在黄化现象产生之前就可能先脱落。但与其他原因所产生的黄化现象较难区分开。对NO2反应敏感的植物有:榆叶梅、连翘、复叶槭等。
(五)O3 它由气孔进入叶子,与叶肉细胞接触后首先破坏其细胞膜,因而造成细胞死亡。其伤斑大多数叶面,少脉间。黄化斑点及白色斑纹是最常见的病症,也可能出现叶面完全漂白者。其受害叶最先为中龄叶。对O3反应敏感的植物有:悬铃木、连翘等。
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范文6
关键词:环境关系;环境社会主体;环境污染;农村;博弈论
Abstract:Theenvironmentalrelationsarebenefitrelationsbetweenthe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ies,theoccurrenceoftheenvironmentalrightinfringementismainmanifestationoftheunbalancedenvironmentalrelations.Theprogressofenvironmentalpollutionisagameprocess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Therearemanycharacteristicsofthegame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inChina’scountryside,asaresult,theanalysisofmicro-mechanism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nfringementcanaccuratelymastertheessence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mbalance.Theconclusionisthat,inordertochange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conditionsinChina’scountryside,theweakstatusofChina’sruralinhabitantsinthegamingprocessmustbechangedtoformabenignrestrictionmechanismofenvironmentalrelationssothatChina’sruralenvironmentalrelationscandevelopfromimbalancetoharmony.
Keywords:environmentalrelations;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y;environmentalpollutedcountryside;GameTheory
一、引言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基础和主要目标之一,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上所形成的环境关系的和谐。环境关系是指建立在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和实质是在环境资源利用中形成的人与人以及由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1];环境关系是以社会作为背景运行的,由于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会导致在环境资源利用能力上的差别,因此环境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个人及其由个人组成的组织、集团在社会关系链条中所处的位置;环境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环境主体之间进行环境利用的动力[2],是分析环境关系的细胞,因为有了利益才会有各个环境主体之间的对抗与合作。环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主体和社会主体,环境关系中的主体是环境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受害者和管理者。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主要有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农村居民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境关系运行主要是环境社会主体以利益为动力、以环境权利为内容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一般以环境关系失衡和和谐为表现形式。
环境关系失衡会引起环境侵权的发生,而环境关系失衡实际上是环境关系中有一方主体环境维权得不到实现,因此环境侵权是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根据公民环境权理论[3],环境侵权可以分为污染预防阶段和污染侵害阶段,如果在污染预防阶段公民就能顺利维权,污染侵害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在现实中,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就要考查中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发生机理有什么特点、在侵权过程中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行为受哪些因素制约、这些主体有哪些路径可以选择以及这些主体经常会选择哪些路径等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逐步进行分析。
二、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一般分析
环境侵权发生的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即污染预防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通过听证等形式对企业的建设规划合理与否进行博弈;第二个阶段即污染侵害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污染企业和居民,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博弈[4]。
(一)污染预防阶段的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假设前提:所引进的项目都有一定的污染发生;地方政府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非常清楚;居民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也非常清楚;潜在的受害者能够参与到项目引进中来;地方政府是项目审批和引进的管理者;政府对潜在受害者的意见给予认可。
1.地方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在项目引进的初期,居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预防污染的发生。本文把诉讼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模式简化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第二,当居民的诉讼成本大于受害或者潜在的受害成本时,居民会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有选择不作为的可能,但是它也许会由于自律而进行作为。
2.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环境质量的收益和居民因为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需要讨论一下,因为这里有几个重要假设:对一般人来说环境质量是正常物品,因此收入增加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增加;不同的收入的人们的效用函数是近似的;环境质量的价格是固定的[5]。有了这几个假设,关于环境质量的收益和污染带来的环境损失的比较才会在同一个效用水平上[6]。
(二)环境污染侵害阶段的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环境侵害阶段主体间博弈的假设前提: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就必须由政府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对环境进行管理;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与企业在环境污染监督上的信息不对称;受害居民的行为受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所得决定;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监督通过同级环保部门进行贯彻,并且同级环保部门能够完全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污染监督的职能。
1.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博弈
(三)影响环境主体行为的因素
通过一般博弈分析可以看出:(1)在污染预防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与居民诉讼的成本有关,诉讼成本高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的作为只能靠自律;诉讼成本低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诉讼,如果地方政府特别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作为,如果地方政府不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不作为;居民与企业的博弈主要取决于居民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建设项目带来污染损失与经济收入的对比。(2)在污染侵害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居民是否选择诉讼取决于诉讼成本高低、诉讼成功后的收益和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企业对污染的治理取决于政府监督的成本和居民诉讼的成功与否及诉讼所需赔偿的金额;政府监督取决于政府监督成本、污染治理的成本、居民得到补偿的多少和对企业罚款的多少
三、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的博弈
(一)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特点
第一,博弈主体的地位不对等。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而中国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制度的原因经济收入微薄,政治表达路径和能力有限[7],因此博弈主体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博弈,这种博弈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弈主体。
第二,博弈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污染企业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政府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次之,所以政府在监督上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农村居民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最为少。因此这种博弈是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下进行的。
第三,博弈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很容易形成合作。由于目前中国的政治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使地方政府做到中立很难[8],并且地方政府和企业会产生合作,并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强大的两个集团的合作使农村居民很可能无法进入博弈局势而被排除在外。
(二)污染预防阶段居民和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前面分析污染预防阶段的潜在受害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几个假设中,第三个假设和第四个假设前提在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基本上不存在。在博弈论中,信息的拥有情况决定了双方的行为选择战略空间。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一方参与人拥有更多信息时,这会影响到对方的行为[9]。同时由于信息的缺乏,一方很可能会选择不利于甚至是有害于自己的战略空间[10]。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预防阶段,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村居民根本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因此在污染预防阶段由于环境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农村居民被排除在污染预防之外,只能被动地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而在企业与居民的关于企业创建的博弈的分析中,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居民根本不知道企业的环境影响;再者是居民的意见对政府审批企业的决策影响较小;第三,在对污染损害不知情的情路况的下,农村居民强烈的摆脱贫困的愿望会使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摆脱贫困,增加收入。因此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是被动的,他们只能被动地进入污染侵害阶段。
(三)污染侵害阶段地方政府、受害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1.政府中立时的博弈局势
第一,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由博弈变成了合作[13],在很多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考核,不惜以污染当地的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这时地方政府与企业已经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取所需。当农村居民进行环境维权时,他们会联合在一起对农村居民进行百般阻挠,使农村居民环境维权没有任何希望。这时就不存在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博弈问题,就直接进入到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与农村居民的博弈局势。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环境关系失衡的本质是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其主要表现是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失利,使中国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维权缺位、污染侵害阶段维权地位微弱,因此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态势仍在加剧。
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个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就必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的关键就是改变这种不平等博弈的局势,就是使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能够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在污染侵害阶段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形成作用于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形成企业实现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双赢的内部动力机制[14];以规则制度形成规范企业污染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培育农村社会中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制约机制;从而以综合机制的运行形成良性的农村环境关系制衡机制。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环境关系的和谐,以此来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中国社会的全面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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