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成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依据和实践经验

高校校办企业创办已有20多年的历史,成立初期多为校办加工厂和系办企业,随着企业发展和科技投入的增加,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高校产业在创办初期,由于出资人、出资形式、出资额、管理体制不规范,组织形式多样等原因,造成学校对全校产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全面了解,这种状况不仅可能使国有资产流失,更主要的是有可能使学校承担企业的经营和法律风险。高校创办的校办企业必须要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只有赢利,才能生存发展。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校办企业不可避免的存在经营责任的风险,而高校作为国家投资的教育事业单位,无力承担经营风险。针对高校这一特殊主体投资创办校办产业的问题,教育部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提出,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清华大学于2003年9月率先进行了规范校办科技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成立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03—2006年度,公司连续四年被列入中国最大500家企业集团,其成功经验,已由教育部向全国推广。近年来,一些拥有科技产业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对原有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注册成立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和组织形式

依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从实质上看,高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并不改变企业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仍属于国有企业。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为单一法律主体。从形式上看,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但《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成立国有独资公司需经政府部门特批,在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出台之前,注册国有独资公司操作上存在困难,不适用于所有的高校。而《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的产物,一人公司的经营决策集中,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比较适合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采取的形式。

三、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股东的控制与利益,保证股东的投资回报,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主要是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对高层管理者的约束,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要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使学校教学、科研的事业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运营职能相分离,实现学校事业法人意志与公司企业法人意志的独立。依据《公司法》,学校是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行使制定公司的章程、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享有资产受益等股东权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的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和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履行监督权;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四、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个问题

(1)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运行效率不高。作为一人公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不设股东会,它的重要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由单一股东来决定。高校内部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由党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教学科研是校委会议事的重点,产业的问题决策往往被延后,虽然校委会是能够代表股东权利的机构,但由校委会来行使股东权利操作性不强,不适合企业经营专业性强、需要及时决策的特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问题需要一个能够及时处理问题的专门机构来决策,这个机构组成的结果应当是既能够代表学校股东利益,又能高效运转,帮助企业抓住宝贵市场机会的。

(2)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不强,对企业情况不熟悉。根据《公司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性质是国有资产,应当参照《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实践中董事会往往由学校分管资产、财务、科研的领导组成,自身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工作,对企业状况不熟悉,在决策时容易限入主观判决,行政色彩过浓,专业性不强。

(3)监事会力量薄弱不能发挥作用。高校资产公司的监事会通常由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与董事会成员相似,本身有大量的行政工作,不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而且审计部门更注重的是对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后的校内审计监督,监事会日常监管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难以体现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和意义。

(4)经营班子选择面过窄而制约了企业发展。高校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班子通常由学校派员组成,学校选择经营者侧重从“领导决策权”、“控制权”角度考虑,选择面过窄,有的管理人员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足。而学校从干部管理角度出发,经常性调整经营班子,经营班子缺乏稳定性,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教育部提出的对校办企业改制、规范管理是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校办企业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化工作,同时加大对学校的回报,弥补学校经费的不足。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校办产业改制而来,本身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它是学校产业的管理部门,受母体规章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它又是学校对外投资的法人平台,受《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约束,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介于高校与其投资或控股的生产经营性校办企业之间,是从事高校经营性资产经营与管理的特殊企业法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对外投资的窗口,它既有学校产业管理的行政特点,也有对外投资经营的经营特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管人、管事、管资产”等方面都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投资主体结构的单一使得股东人格与企业人格易发生混同,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不了权利制衡的作用,反而阻碍了企业经营。

五、改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高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机构由学校主管人事、干部、资产、财务的校级领导和产业领导组成,它作为学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站在学校股东和企业的角度,及时、深入、全面地研究企业的重要决策事项,做出科学的决策,尽可能地避免决策风险。学校的校办产业管理机构与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分离,避免搞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

2、加强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由学校或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增加经营人员的比例,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应有经营决策的能力和责任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经营决策的职权;董事会成员不宜太多,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建立董事会和董事的科学评价制度;逐步考虑董事的职业化和市场化。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大职工参与和监督力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和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权,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履职能力,具备一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和财会知识,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还可以请校内法律专家担任监事职务。鉴于高校在国有资产监督上存在的薄弱状况和校办产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监事会的职权,要在资产经营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和监事的责权利,保证监事能履行监督的职权,全面落实《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

4、扩大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面

要科学用人,选择全身心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着重考察经营者的能力,必要时考虑选择职业经理人,不一定局限于学校编制人员。切实保证经营者的经营权力,避免经常性的更换,相对的稳定利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持续发展。

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学校与公司之间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必须根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结构,遵循公司治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确定公司以及学校企业的治理结构基本框架基础上,结合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情况,寻求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只有强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实现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学校的合法收益和回报。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A].民商法研究第2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薛保兴、王涛、李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实践[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3).

[3] 孙春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国有资产管理,2007(5).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论文摘要 因民办学校性质、经营行为的法定限制以及禁止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制,司法实务对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做法不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合理空间,也符合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可依据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对其相关财产或权益适用不同处理原则。

论文关键词 学校性质 民办学校 离婚分割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激励,我国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涉民办学校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民办学校的相关财产和权益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本文仅就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展开论述。

一、实践中的分歧与争议

案例一:婚前一方全额出资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主张分割民办学校。法院认为学校财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调整处理的范畴,判决对民办学校不予处理。

案例二: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创办民办学校并共同经营,后一方起诉离婚,双方对民办学校财产有争议。判决认为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

倾向于不处理、不分割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的观点则认为: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对学校不享有所有权。即便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创办的,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民办学校资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便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因离婚无法继续共同经营的,从教育事业稳定考虑,对学校相关财产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一方分得经营管理权的诉请不能成立。

也有观点认为针对离婚诉讼中分割民办学校的诉求不能做要么分割要么不分割这种“一刀切式”的处理,虽然一方婚前创办的民办学校本身以及民办学校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宜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出资者通过学校法人财产权来实现其利益,其婚后自民办学校取得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离婚时可协议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相关财产和权益。否则,不利于保护婚姻另一方的利益,遗留了财产问题未解决亦造成当事人讼累。

二、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司法困境

(一)个人“投资”与社团财产

《辞海》关于“投资”的解释是:“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投资民办学校的“投资”,名为投资却有捐赠属性。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举办者出资创建学校之后,相关财产归入学校,属于学校法人的社团财产。出资人对学校不享有所有权,对于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的婚后收益,不适用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认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创办的,也不像夫妻共同出资创办公司企业那样可以依法分割。

(二)非营利性与“合理回报”的冲突

除了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不同外,民办学校的经营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在我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均对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规定。《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可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特征,民办学校的收入不能像公司利润一样在离婚纠纷中进行认定和分割,但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的法律特征,一直与办学实践有冲突。在捐资普遍不足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办学者有真切的逐利动机。既不能违背《教育法》关于公益性的规定,又要激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用 “合理回报”一词试图调和这一矛盾,规定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这种做法并不能改变办学结余就是办学利润、“合理回报”就是收益索取权的法律事实。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困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关于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的处理,我国立法前后不一。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现已失效)第43条的规定秉承的是“投资返还说”,认为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出资人所投入的财产与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依法都是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但为了吸引投资,在学校终止经清算尚有剩余财产时,举办者对学校积累所形成的财产的剩余价值,可依法获得合理回报和收回原始投资,但对其他办学积累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所改变,该法第59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其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不具体。

结合上述三方面分析,不论是一方婚前出资组建民办学校或婚后共同出资组建民办学校的,除了 “合理回报”可以作为婚后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办学校的相关资产、经营权及相关剩余收益均在离婚分割时面临困境,导致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

三、将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分析

(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合理空间

《教育法》规定教育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不得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学者认为,合理回报和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惟一区别就是存在法定限制。《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民办学校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返还投资人或是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也为司法实务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按照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学校解散或经营权变更等问题作出判定。

(二)符合离婚财产均等分割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繁多,财产分割也相应复杂化,针对个人创办民办学校的情况,不论婚前或婚后创办,凡配偶参与了经营管理,或以自有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学校财产进行了添附、修缮或改造,对办学结余的取得做出了贡献的,有关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认定和均等分割。对于那种夫妻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依靠“合理回报”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对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不作认定分割,对于为家庭生活或收益取得做出了贡献的另一方配偶显然是不公平的。

四、可适用的分割原则

当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进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视野时,我们应当结合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背景和特点,分析争议的解决方法。我国民办教育的复兴是经济体制转轨的产物,由于社会传统等因素,我国民办学校与国外私立学校相比普遍缺少社会捐赠;办学者个人或家族对于学校的控制程度比较强,对于经济利益有切实的诉求,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交纳的学费;法律对办学者参与盈余分配有严格的制约。鉴于这些特有情况,不宜将我国民办学校简单地判断为非营利性机构。如前所述,我国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与收益索取权在法律性质上并无二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依据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相应地对其相关财产或权益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笔者认为,与民办学校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权益主要包括:婚前个人出资办学的,出资人享有的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权以及出资人自民办学校取得收益、结余(现有法律规定为“合理回报”)的权利、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益。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投资民办学校的,则包含了学校管理权、双方共同投入对应的共同取得收益、结余的权利以及民办学校终止清算后分配的剩余财产权益。

对于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学校没有所有权、不享有利益索取和剩余分配请求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后,清偿法定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进行分配,该类民办学校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特征,创办者投资民办学校更多地带有捐赠的性质。故此,在离婚诉讼中对此类民办学校的处理原则应当是不予处理或分割。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黑龙江省安达市、陕西省安康市、广西南宁市以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等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始对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

安达市是位于黑龙江省中西部的县级市,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25家,资产原值总额为6.01亿元,其中土地面积126.3万平方米,房产面积25.3万平方米。长期以来,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地点分散,且大都处于呆滞、低效运行状态;资产处置随意;资产收益被用于单位发奖金和实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抵押为企业贷款导致连带经济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安达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安达市的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决策、财政部门管理、运营公司集中统一运营。具体措施主要是:

一是授权财政局统一清查、收拢各单位资产。安达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资产收拢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详细上报所有房屋、土地位置等情况,严格清查附属房产;由财政局国资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名录,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二是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行政事业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拥有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等权限,但不具备资产的处置权。市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安达市国资办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立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安达市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要报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出售前必须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售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售购双方签订合同,分别到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是进行资产运营和融资。安达市将125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产进行收拢,注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达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收拢资产进行统一置换、拍卖、转让、租赁等。以经营性资产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五是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安达市把位于市区商贸地段的、与城市建设不相协调的、不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迁到新开发区,将其原办公用房置换给开发商。

安达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为:一是改善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环境,避免了财政重复投入,对城市整体布局及功能提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安达市通过资产置换盘活资产2500万元,新建办公楼23栋,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入驻28个单位。二是解决了地方财力不足的实际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效防止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各种流失现象的发生,也使部分资产免于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陕西省安康市的做法

安康市国资局撤销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被削弱,国有资产管理的弊端日益显现:许多单位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认识模糊,自行转让、随意出租、帐实不符、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2003年,安康市在认真总结各地国有资产管理经验,深入分析全市国有资产结构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安康市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统一处置,统一收益”,即市政府对所辖国有资产和资源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分别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经局)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产局),实行分类管理;国产局挂靠财政局,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统一处置、统一受益。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2003年7月,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安康市国产局,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形成了国经局和国产局分别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体制。

二是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国产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挂靠市财政局,由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国产局局长,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2003年,安康市在推行部门预算的同时建立了以财政为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编制制度和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国产局每年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资产占用质量和数量的编制定额,按编制核定其当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的预算方案,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国产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

四是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在组织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国产局切实把好资产评估关和公开处置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拍卖机构采用市场方式,公开竞价拍卖,盘活国有资产。达到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纠正了原来单位分散占有、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位“小金库”的滋生蔓延。

五是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通过统一管理和整合配置,集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对闲置和低效使用的资产和土地,政府收回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产部门评估后公开处置。将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安康市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资产配置趋于合理。安康市通过制定和实施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整合规划,解决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和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国有资产配置趋于合理。二是办公条件得以改善。通过盘活资产、集中国有资产收入,缓解了财政压力,改善了办公条件,对推进集中办公起到了促进作用。三是资产处置趋于规范,资产收益管理得到加强,资产利用得到优化。安康市国产局成立后,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加大国有资产处置力度,有效遏制了资产随意处置现象,国有资产效益趋于最大化。

三、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的做法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近几年来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政府及财政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产占有使用的真实情况,各单位资产占用上“苦乐不均”,资产闲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为此,2002年,南海区政府做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采取统一管理的体制,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运用阳光化管理方式,实现资产的高效运用。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体制。南海区委、区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下大决心把分散在各个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回来(把产权证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所有权集中管理,其他权能依制分流的体制,打破传统的“单位所有制”。

二是分类管理。按照公建物业的不同特点,分四种类型进行管理:未列入行政办公之用的公建物业实行社会管理;对公益性物业实行部门管理;对纯粹行政办公用的物业,授权各行政部门使用;对空置物业,通过拍卖、委托、租赁、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营运,实行资本化管理,以实现资产的高效再配置。

三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改革效果,是这次改革中的另一突出之处。开发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开发了一套公建物业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政务网联通政府和单位,实现实时、动态、在线管理。

四是实行“阳光化”管理。产权集中后,对于收回的资产,南海区有个说法,叫实行不越位的“阳光化”管理,就是政府按照其性质分类,采用比较市场化或比较透明的方式进行资源再配置:对零星的出租或闲置物业,通过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拍卖,盘活资产、增加财政收入;不能拍卖的资产如行政单位正在使用的物业,则登报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管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资产的维护服务;对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如运动场,既不能拍卖又不能代为管理的,就委托政府的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五是对闲置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一些特殊性质的政府资产,如暂时未用的土地,则通过抵押等方式进行资本运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为政府经营城市战略服务、为城市建设融资。

佛山市南海区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管理体制趋于合理。打掉了单位之间各自为阵的“篱笆”,增强了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增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预算约束,有效地遏制了各单位争夺财政预算的冲动,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了效率。

二是基础管理趋于规范。信息系统的运用,使过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资产存量不清,账账不符、帐实不符,帐外资产量大,资产的报损、报废、转让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进;也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透明,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有效地克服了违规现象,也从源头上抑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是资产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南海区在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后,对闲置资产实行市场化运作、阳光化管理,矫正了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招标采购日常维护服务、运用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处置等管理方式,降低了资产管理的运行及处置成本。

四是遏制了资产流失。通过严格、统一的审批和操作程序,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非转经”行为,遏制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广西南宁市的做法

广西南宁市的主要做法是成立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威宁公司),将行政事业单位各自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通过市政府、市国资委授权,变更至威宁公司名下,由威宁公司代表市政府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从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主要措施是:

一是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到威宁公司统一管理运营。2002年4月1日,南宁市委、市政府宣布暂停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由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接收、管理、经营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威宁公司负责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南宁市财政部门派人参加各单位与威宁公司移交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的活动并进行监督。

二是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南宁市改革了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占有和使用办公用房的模式,逐步建立办公用房租赁制度;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变为威宁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将各单位与威宁公司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租赁关系。

三是构建融资平台,实行资本运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后,资产已全部变更到威宁公司名下,威宁公司采取了重组、转让、租赁、置换、开发、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资本运营,还为政府投融资提供了平台。

四是调剂使用办公用房,统一公务员岗位津贴发放。由于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面临拆迁,威宁公司对接收的办公大楼调剂使用。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划转威宁公司后,切断了各单位乱发补贴的经济来源,从2003年3月起,凡已移交资产的单位,市财政按月统一发放岗位津贴补助。对事业单位,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分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

南宁市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

一是产权转移顺利完成。威宁公司于2002年4月下旬开始分三批对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展接收工作,首批包括市委、市政府等“四大班子”在内的重要部委办局,主要是考虑可以充分利用其示范效应,在“四大班子”等部门的带头示范作用下,其他单位的资产移交、接收工作相对来说就会较容易开展。

二是配置资源优化。市公安局、市交警四大队、市妇联、统战部、市社会文化管理办等12个单位的办公用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后,都由威宁公司通过调剂予以解决了。调剂总面积达到1.63万平方米,每年为市财政节约经费160多万元,实现了集约经营、优化配置行政事业办公资源的良好开局。

三是提供大量融资担保。威宁公司通过近两年的运作,威宁公司为南宁市“136”城市建设项目累计提供融资担保7.4亿元,公司也直接融资3000万元,用于“大学路”等城市道路改扩建。

五、各地改革做法的比较分析

(一)各地做法的差异性分析

1.管理体制的差异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虽然都是以财政部门做主导,但也存在一定差别。大部分地方是由财政部门直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专门机构隶属于财政局,安达市、安康市、南海区采取的都是这种做法。安达市的资产运营公司隶属于财政局,在财政局的领导下集中管理、市场化运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康市的国产局挂靠财政局,国产局的局长由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受财政局领导。南海区的公建物业公司也在财政局的直接领导下。个别地方采取的则是,在财政主导下,由国资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公司是国资委下属机构,受国资委的委托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督,以及进行资产预算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南宁市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

2.资本化运营范围的差异

各地做法的另一个明显差异就是进入市场化运营的资产范围不同。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全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参与市场化经营,既包括经营性资产,又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如南宁市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都作为资产运作的对象,是完全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另一种,只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或闲置资产作为市场化运作的资本投入,参与运营和城市建设,非经营性资产(如政府办公大楼)不参与资本化运营,不作为融资担保或贷款抵押,如安达市、安康市和南海区。

3.使用管理方式的差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授权拨付式,即财政部门按统一标准、统一调配资产以满足各使用部门的需要,使用部门不需要为此付费,相当于财政直接拨付使用。安达市、安康市、南海区等地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另外一种是付费式,即各使用部门须用本部门的预算资金向资产管理机构支付租金。南宁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尤其是房产要按照使用面积支付租金,租金的预算体现在各单位年度预算之内,而房产购置的预算则体现在威宁资产管理公司的预算中。

(二)各地做法的共性分析

尽管各地的做法中,管理体制、资产范围、管理方式有所不同,但仔细分析,各地的做法有很大的共性。

1.以财政部门为主导,从改革体制入手

各地做法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都把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入手,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而各地确定的体制,大部分也是采取了财政部门为主导的形式。安达市在财政局内部设立了国资办,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安康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则挂靠财政局,并由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局长。南海区在财政局成立了资产管理科,并授权公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的管理事务。南宁市的威宁公司虽然隶属于国资部门,但也没有离开财政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过程中,对于不配合的单位,财政局采取了停止或暂缓拨付单位预算经费的办法配合改革,财政局还派财务总监进驻威宁公司对其资金流动、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威宁公司的利润全部统一上交到财政部门。

2.专门机构负责,产权集中管理

各地改革探索的共同特点是,都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安康市成立了国产局,南海区成立了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和公建物业公司,安达成立了财政局国资办和安达公司,南宁成立了威宁公司,这些地方的做法都是机构、编制、职能、人员四到位,资产管理公司都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

安达市、安康市、南海区以及南宁市,都是由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产权变更,收归指定部门或公司统一配置、统一调配、统一处置。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再拥有原有资产的产权,如要使用房产或其他资产,必须向资产管理机构申请,经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3.配置有据可依,处置公开规范

对配置和处置环节进行规范化操作是各地改革的另一个共同特点。安康市在资产配置环节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编制制度和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市国产部门每年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资产占用质量和数量的编制定额,按编制核定其当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的预算方案,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安达市则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程序:由资本运营公司对拟出售的资产拟定出售方案并报国资办;财政局国资办对拟出售资产的使用方向、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进行确认;然后由资本运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予以评估;评估后,财政局国资办对拟出售资产的工作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资本运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售购双方签订合同,无争议后分别到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安康市在资产处置中也采取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中介评估、公开拍卖的形式。南海区在资产处置环节实行了“阳光化”管理,也是采取了公开拍卖的形式。

4.建立调剂制度,均等配置资源

在改革之前,普遍存在部门之间占有资产不均的现象。有的单位占用办公用房过多以致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而有的单位办公条件很差,办公用房人均面积达不到标准,办公设备陈旧满足不了办公的需要。因资产占用量的差异,各单位自主创收的能力也不同,因而导致部门之间有“冷”和“热”的区分,公务员的收入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改革后,通过产权集中管理和调剂,大大消除了部门差别,财政资源配置趋向均等化。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扎实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发展必须规范,规范推动发展。回顾高校产业一路风雨一路歌的历史,按照我国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要求,展望在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体系中高校所肩负的责任,深感教育部部署全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的工作。上海大学按照教育部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具体工作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了规定任务。

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自2006年5月6日至2006年12月15日止,学校完成了企业树型结构的清理。全覆盖、不遗漏地在学校企业中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克服一切困难,疏理历史沉淀在企业中的资产,清查不实、不良资产和存在的问题;请中介机构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帮助企业清查,并出具鉴证企业清查结果报告;据此学校向市教委提交了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得到了市国资委、市教委批复,完成了我校清产核资工作。在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参加企业21家,调整账面数171笔,调整金额6437.74万元,清查出不实、不良资产74.7万元,清理出30项需整改的项目并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组建资产公司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可以新组建或将一个产权清晰的国有企业变更成学校独资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这一精神,学校将一个原承担学校部分企业经营管理的公司通过审计、评估改制为学校一人独资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初始公司),成立了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完成工商注册手续。嗣后,学校将经过清产核资企业的资产向市教委、市国资委申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并无偿划转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得到教委批复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资产划入和增加实收资本手续,使学校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相一致。划转的企业在工商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后,学校全面完成了上海大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建工作。

抓紧对校办企业整顿和改制工作

经过对企业的清产核资,上海大学掌握了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在筹建资产公司同时就谋划对学校校办企业的整顿和改制工作。2005年学校有校办企业56家。在高校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关闭了15家企业,转股退出3家企业,待改制7家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有限公司31家。

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

在市教委的统一布置下,资产公司成立后,资产公司下属独资、控股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公司下属独资、控股企业经过培训后,又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各企业按要求制订了《会计政策》。根据谨慎原则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科目计提了减值准备上报市教委、市国资委等待审核批准后进行调账。

积极探索资产公司经营管理模式

高校资产公司是一个社会法人,代表高校经营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代表学校对投资企业持有股权,代表学校对外进行投资。高校资产公司是一个背靠学校,面向社会的经营单位。资产公司积极探索,根据学校的要求,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运行规则及模式,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实施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

规范企业重大经营行为

学校以前对校办企业管理一直是无序、无章、松散式的管理,以致校办企业存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现象。有些校办企业经营者对经营权和所有权在思想上混淆不清,以致于在重大经营决策行为上缺乏建立决策和约束管理制度观念,往往造成资产重大损失。为此学校制定《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批程序及权限试行规定》。试行规定中所适用对象是全资和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涉及范围是指超过限额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添置、筹资和融资、对外担保、各种损失处置、费用支出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股权变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企业相关重大事项。试行规定中阐明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经营决策机构,报批项目及报批程序和权限,明确对应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企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实行企业预算管理制度

对企业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是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掌握企业预算并实施跟踪企业经营情况是对国有资产监管,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也是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企业实行预算管理可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是企业对资源合理、科学地分配使用、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主要手段。学校从2004年对部分企业实施预算管理工作,收到明显的效果。企业也尝到了甜头,于是今年在全校企业范围内全面执行企业预算管理,并制定了《企业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列明了预算管理责任机构,提出了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制订对财务预算报告的管理、分析和调整的办法、年终对财务决算编制的要求以及对经营者绩效考核数据采集的要求。

建立对经营者业绩考核机制

建立对企业经营者实行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是资产公司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方法。学校资产公司投资企业行业门类众多,企业基础参差不齐,承担学校任务和校编人员就业工作各不相同等等因素,如何建立对经营者业绩考核机制,设立企业绩效评价指标,正确反映企业资产运营状况、经营效益状况和企业发展能力状况,是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资产公司分析了下属企业实际情况,参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了《上海大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资产公司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原则是: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业绩情况;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和类型,承担学校任务情况,企业资产积累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分类考核。资产公司对企业经营者设定的年薪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基薪根据企业财务预算中净利润目标值分三类计算;绩效年薪以净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上缴利润指标分别计算分值,根据分值的高低计算出绩效年薪。资产公司在企业特殊情况下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经营难度系数一般不予

考虑,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确定权在资产公司董事会,资产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承担学校任务和企业资产积累状况、资金因素等适当确定。考核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考核程序、时间节点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制定财务管理控制制度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资产清查中,查找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是因企业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资产公司下属企业经营者大多数是科技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出身,缺乏财务管理知识,资产公司除对经营者进行财务知识培训外,制定了《财务管理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使企业财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防范和控制各种财务风险。《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列明了资金结算的管理控制,收入、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财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税收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使企业对财务管理控制有章可循。

加强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

企业改制后,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对企业高管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就是资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如何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权益,资产公司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为此正在拟定派出董事、监事工作制度的暂行办法,明确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工作职责、工作报告制度、奖惩与考核,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善管理、明事非的董、监事队伍。

理顺企业中校编职工关系,深化企业改革

理顺校编职工在企业工作中的关系是校产企业规范化建设、企业改革改制十分关键的一环。教育部提出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管理措施,是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是资产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人是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管理难度最大的工作,特别是学校编制人员在企业工作,一方面持有事业编制,一方面又在经济行为的企业工作,稍有处理不慎,就会影响学校和谐局面,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我校资产公司在学校领导和有关部处大力支持下,形成了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关于上海大学校办企业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确定了管理范围;对在企业工作的校编职工的管理措施;人员分流政策;组织实施程序。“实施办法”得到企业和校编职工支持和理解,对深化我校校办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理顺人事关系,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用人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高校资产经营管理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资产公司企业化运作与决策机构事业化习惯

高校经营性资产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已融入了市场经济环境。为了规避高校经营性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给高校这一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和法律风险,教育部要求成立高校资产公司受学校委托经营管理学校的经营性资产,起到“防火墙”作用。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对高校资产公司职能的要求,高校资产公司的企业性质不能仅局限于“管理”资产,还要善于“经营”好资产,增强产业化支持功能。高校资产公司面临社会经济和下属各企业,必须实行企业化运作,才能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高校资产公司是学校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学校组建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力,这是一个行政决策机制。资产公司董事会是由分管校长、行政部处长和资产公司经理组成的,其人员结构、工作精力和工作风格实际上是事业行政化的延续。资产公司企业行为与决策机构事业化习惯形成矛盾。

如何发挥公司董事会在资产公司经营中的作用,仍是高校资产公司规范化建设中需要探索的问题。建议董事会扩大经营人员的比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对董事、监事考评制度,使董事会真正成为公司发展的决策机构,而不是行政审批机构。

资产公司的功能定位与作用

教育部文件规定,资产公司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根据教育部这一精神,高校资产公司的终极目标是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强化高校社会服务功能。在这一过程中,资产公司应统筹管理,既要加强对所投资企业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同时又要促进高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工作。资产公司应整合资源,在收缴投资收益的同时,也要投资孵化项目或孵化科技性企业。

(1)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投资孵化科技企业是一项“公益性”的经济行为。

众所周知,科技与产业化是两个层面的事情。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或产品,实行产业化,要经过一段中试、孵化阶段,其风险系数较高。除政府基金支撑外,社会企业、社会风险基金一般不太愿意涉足这一领域。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我国创新体系战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高校资产公司勇于挑起这一社会责任,充分利用置身高校环境的优势,对有可能进行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孵化投资。

在孵化投资中,资产公司要形成投资论证机制,要充分论证高新技术项目经过中试能否形成产品的可能性,要积极谨慎进行市场调研,充分了解形成商品的可能性,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争取最大的投资回报。既然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转化投资有风险,那就不可能每个项目都转化成功。资产公司和学校领导应从总体层面上把握,看待孵化科技企业工作,切不能因噎废食,影响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影响国家创新体系战略。

(2)撤出机制是“商业性”的经济行为。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是高校和资产公司的职责,那么做大企业并不是高校和资产公司的强项。做大企业的资金优势、管理优势、市场营销优势等等企业所需的因素都不在高校,而是在社会企业。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规范,管理

高校为了理顺校办企业体制,按教育部要求重新确立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行使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对外投资经营管理职责,公司下属校办企业业务范围主要为服务类和科技成果转化类,服务类企业包括印刷厂、学生实习工厂、技术咨询公司等,科技成果转化类包括各种科技开发企业等。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由高校出资,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但在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上仍然受制或依附于高校,如果不对这三方面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势必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妨碍公司健康发展。

一、人事管理

在高校管理体制中,资产经营公司通常作为学校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其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般由学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人事、资产、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实质上由学校行政人员行使,这些行政人员由于对公司情况不熟悉和经营业务不了解,导致决策的专业程度不高;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执行学校组织部门中层干部选聘程序,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各种待遇,人事关系仍在学校,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薪酬执行学校处级领导干部标准甚至由学校发放,年度履职情况由学校组织和人事部门进行考核;公司年度目标任务由学校目标管理部门制定和考核,目标管理部门不了解公司经营业务情况,制定的目标任务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要么目标过高公司无法完成,要么目标过低致使国有资产不能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考核结果也就不一定客观公正。这种人事管理体制势必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开展工作,不利于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高校应规范资产经营公司人事管理,明确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托关系,改革资产经营公司人事管理体制。可考虑在董事会增加业务经营和科研人员,探索建立公司负责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和薪酬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绩效目标进行评估,制定专门针对公司的绩效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潜能,推动公司顺利发展。

二、资产管理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大多属于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很多高校为了避交或少交“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或者做大学校资产,在资产经营公司成立时,未对“非转经”资产进行清理以及产权确认,公司资产仍在学校资产账上反映;有形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公司新增资产的采购、管理和处置也由学校资产采购和管理部门负责;在有形资产中,房屋坐落在校内,比较分散,有的可能与学校教学和管理用房在一起,仪器设备等资产可能既用于科研又用于经营,无法明确划分产权;无形资产包括科研成果、专利等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由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各种业务资质没有进行评估,价值无法确认;学校对公司资产行使了很多管理职能,价值无法确认。这些做法导致公司资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不利于公司资产的规范管理,学校也无法准确计算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数额。高校应高度重视公司资产管理,一是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从实质上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并进行产权确认;二是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建账建卡,计提折旧,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通过规范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三、财务管理

高校应加强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一是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树立企业财务理念,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二是建立建全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加强公司下属科研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将其科研收入和成本全部纳入科研企业,按项目进行核算,以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