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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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1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 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 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普及水科技知识;

(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四)执行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洪调度命令;

(五)发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功能。

第十二条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者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同水利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分别报设区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运用计划一经批准,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边界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跨越行政区域的河道、渠道,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边界河道、渠道上扩大排水、加大引水,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渠道断面及过水能力;

(二)未经有关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的工程;

(三)边界水利工程的有关各方因使用水利工程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各方共同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五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首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申请时,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程功能影响的报告和防洪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如果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立项、设计、用地等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的,应当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对水利工程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有关水工程部分的建设监理。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凿井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确定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凿井和生产井用管材,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用水单位和个人兴建防渗漏水、喷灌、滴灌、微灌等节约用水工程,发挥水资源的最佳效益。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他投资主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水利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

(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

(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

(二)在河滩、行洪区、淀泊、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及河流入海口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

第二十七条 梦想在堤顶、坝顶、闸桥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等级较高或者重要的堤顶、坝顶、闸桥上通行的,应当缴纳水利工程维护费。

农用机械免缴水利工程维护费。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维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维护与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具体收费范围和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禁止向河道、渠道、水库及其他水域排放超标准污水或者弃置固体废物。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管理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及其他用水。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申报年度用水计划。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用规划、工程设计及水源状况,对各用水单位申报的用水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用水计划与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对未申报用水计划的单位,不予供水。对超计划用水和违反合同严重浪费水的用户,经供水工程主管部门批准,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量供水,并按累进制办法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用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供用水双方应当严格执行供用水合同。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供用水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配水,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用水单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完善所属渠系配套防渗设施,推广先进灌水技术,提高水利用率。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完好、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并充分利用水、土地等资源,依法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和条件,向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达技术经济指标或者承包经营目标任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或者承包经营目标制定实施计划,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挪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改变调度运用计划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施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报送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凿井资质证书或者井用管材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危害防洪除涝功能正常发挥和水体质量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不当造成水利工程损害,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的特点①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单项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区内各项水利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 工程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单项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综合性的,各服务目标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 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也是紧密相关的。 规划设计水利工程必须从全局出发,系统地、综合地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为经济合理的优化方案。

②对环境有很大影响。水利工程不仅通过其建设任务对所在地区的经济和 社会发生影响,而且对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区的自然面貌、生态环境、 自然景观,甚至对区域气候,都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有弊, 规划设计时必须对这种影响进行充分估计,努力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消除其消极影响。

③工作条件复杂。水利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都是在难以确切把握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下进行施工和运行的,它们又多承受水的推力、 浮力、渗透力、冲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条件较其他建筑物更为复杂。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潮、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国土房产、发改、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前款规定的水利工程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建设审批管理。

下列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市级财政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立项的水利工程;

(二)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控制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干流整治工程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工程;

(三)跨区水利工程;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管理,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审批管理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其他水利工程,有条件的也应当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水利工程没有按规定组建或者明确项目法人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投入使用前,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急抢险救灾等工期急迫的工程,也可组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项目法人应当将审查机构或者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报告及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实施招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有关水利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在本市开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的单位,应当持有关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证明资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利工程从业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条财政投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划分为多项工程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可持单项合同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向财政审核机构办理单项合同决算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依法由本市管理的水利工程,按下列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国有大型水闸、小(1)型以上水库、Ⅲ级以上堤防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国有水利工程,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三)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确定。

第十二条下列水利工程应当设立或者确定管理机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者:

(一)小(1)型以上水库;

(二)东西溪、后溪、官浔溪及九溪河道主干流上的水利工程;

(三)中型以上水闸;

(四)Ⅲ级以上堤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工作和有关资料的分析工作;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遇有可能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险情应当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市、区财政按有关规定负担或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原则上根据以下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防洪河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30米内;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

(二)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征地线或者移民线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第一重山脊的山坡。

(三)拦河坝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内;水库的泄洪构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和下游溢洪河道200米内。

(四)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电站厂房、变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压力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侧各1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米内;低压输电线路以杆为中心左右两侧各8米内为保护范围。

(五)填方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脚外延5米内,挖方输水渠道的管理范围为开挖顶线外延5米内,两侧总的管理范围控制在1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输水管道的管理范围为管道外侧各5米内,两侧总的管理范围控制在1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

(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已有的办公、生活设施、仓库、活动场所及综合经营项目占有的土地划为管理范围;水利工程运行观测设施和防汛抢险道路、场地、设备占有的土地划为管理范围。

水利工程已划定的实际管理范围超过本规定规定的范围的,维持不变。

第十六条尚未明确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市规划、国土房产等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划定,并设立固定标志。

第十七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依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按下列方式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前已由水利工程管理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机构;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后占用的,经依法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二)新批准建设的水利工程用地依照征用或者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确定土地使用权。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海域权属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补救方案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性评价;定量评价;

作者:方国华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实现水利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进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指导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建设,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在全面收集、整理、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对江苏若干典型水利工程进行现场调研;并参考、借鉴有关研究成果[1-4],建立了系统、先进、实用的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应用于典型水利工程中[5-6]。

1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

1.1构建原则

为了能够客观、准确且比较全面地反映不同区域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水平,指标体系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先进性、系统性与可能性相协调;(2)除了有反映“管理水平”的指标,还有反映“管理效果”的指标;(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4)具有层次性和可比性,同一层次内各指标应具有可比性;(5)兼顾代表性与可操作性;(6)具有导向性。

1.2一级评价指标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级评价指标有9个,分别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先进性水平,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程度,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环境良性化水平,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水平,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功能达标程度,水利工程水环境保护水平,水管单位经营管理绩效和发展能力,人力资源科技水平和结构性合理程度。其中,前5个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评价全面,但人为因素较多;后4个指标为定量评价指标,评价客观且人为因素较少,数据来源稳定。

1.3二级评价指标

上述9个一级评价指标可分解为32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定性评价指标21个,定量评价指标11个,见表1,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指标权重。

1.4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权重的确定是多指标综合评价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权重的合理性、准确性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笔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前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特点和总体要求,采用德尔菲法构建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进行赋权。德尔菲法又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非见面形式的专家意见收集方法,能够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智慧[7]。笔者设计了问卷调查,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共7位专家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各级指标权重分值给出意见。在第一轮征询时,基于层次分析法,请各位专家对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提出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建立判断矩阵,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再次征询专家意见,使意见相对趋于集中,将反馈结果汇总并加工整理,确定了评价指标的权重值,见表1。

2评价指标的内涵及定义

通过对典型水利工程进行调研,并参考、借鉴有关研究成果[8-17],分别针对21个定性指标和11个定量指标给出各指标的内涵或定义。

2.1定性评价指标的内涵

a.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合理性与先进性水平。该一级评价指标可细分为4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准确合理性: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2)管养分离方案先进性及实施程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开展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推进管养分离和合同管理,积极培育维修养护企业和市场,择优聘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体。(3)管理维护经费落实到位程度: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等规定,对管理维护经费进行测算,并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将公益性工程的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保证落实到位。(4)管理机制先进性: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并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b.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6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完备和执行规范化: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包括对水利工程进行观测、巡查和检查的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工作制度,监视运行期间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安全运行。(2)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完备和执行规范化: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监理管理和验收工作制度;建立并严格实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的实施、结算、验收程序,确保维修养护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维修养护资金。(3)水利工程控制运用方案和操作制度执行程度:水利工程的控制运用方案应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灾的原则选用最优调度运用方案,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并建立水利工程调度考评制度。(4)水利工程各类预案完善程度: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制定超标准洪水防汛、应急供水、水污染治理等应急预案,工程管理部门要提高预案的执行能力。(5)单位行政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程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所管工程的工情、水情和人员结构状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6)人才培养机制及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程度: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继续教育机制、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并加强考核和效能评估。

c.水利工程管理手段自动化、信息化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为加强水利工程基础数据库建设,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机构设置、职能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巡护、工程调度、效益统计等,同时规范基础工情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并利用工情采集、水文自动测报、远程监控、大坝安全检测系统,将整个工程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2)水利工程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先进性:依据实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建设水利工程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主要包括浸润线监测、渗流量监测、变形位移监测、结构缝张合度监测、坝基扬压力监测等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必须在线不间断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处理和维修硬件设备故障。(3)闸站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先进性:依据技术先进、实时有效、操作方便、稳定可靠的原则,构建闸站工程自动化监控与视频图像监视系统,实时监控各个站点的闸门开度、水泵启停状态、电机状态、机电设备实时运行数据、内外河水位流量等参数,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自动化管理水平。(4)水情预报和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系统先进性:依据实用、可靠、先进的原则,设计并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功能全面、性能稳定的水情测报及洪水预报调度自动化系统。系统采用现代化的雨情及水情自动采集、传输、处理设施并实现洪水预报和调度的自动化。

d.水利工程管理法治环境良性化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完成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2)依法管理完善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手段和监管能力,强化涉河事务管理。(3)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力度:加强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4)水利工程管理公众参与程度:通过加强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意识和自觉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的活动,并加强社会监督。

e.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3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利工程反事故预案完善程度:加强与完善水库安全鉴定、注册登记、汛期调度计划审批、除险加固竣工验收、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管理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行政或非行政许可工作;着重抓好工程运行安全、消防安全、信息安全、特种作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建立水利工程反事故预案应急机制,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2)报告制度完善程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等,并严格执行。(3)责任制落实程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网络;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安全责任追究。

2.2定量评价指标的定义

a.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功能达标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2个二级评价指标:(1)工程设施完好率,即水利工程中技术性能完好的设施数量占全部设施数量的百分比。工程设施完好率是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它基本上决定了水利工程的运行服务能力。(2)工程设计能力达标率,即水利工程目前实际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输水、调水改善水质)能力达到设计防御洪水(蓄水、泄水、输水、调水改善水质)标准的百分比。利用现有水利工程将邻近江河水或跨流域水引至本地区河网或城区河道,增加水体循环自净能力,以改善本地区河网、城区水质。

b.水利工程水环境保护水平。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4个二级评价指标:(1)保洁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持续保持洁净的水面和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应建立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河面、岸边护坡、河道周边环境洁净,确保河道保洁率达100%。(2)绿化覆盖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它是衡量水利工程绿化水平的主要指标。(3)水土流失治理率: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已经得到治理的水土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它是反映水利工程生态效益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指标。(4)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水质达标的认证水体及断面数量占全体认证水体及断面数量的百分比。

c.水管单位经营管理绩效和发展能力。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3个二级评价指标:(1)水费及其他费用征收率:每年实际征收的水费额占每年按水费标准应征收水费额的百分比。除了水费,其他费用包含经批准的河道堤防占用费、水管单位自管船闸的过闸费、水管单位自管的水力发电电费。其他费用征收率为每年实际征收的费额占每年按其他费用标准应征收费额的百分比。这里的水费标准及其他费用标准是指能实现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收费标准,反映了现代水利的客观要求。(2)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即已开发利用土地面积占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可开发土地面积的百分比。(3)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率: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额占总成本的百分比,其中,水管单位经营项目盈亏额为经营服务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再减去税金后的金额。在计算总成本时,必须考虑工程良性运行的要求,即保证水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以满足现代水利的经济运行要求。

d.人力资源科技水平和结构性合理程度。该指标可细分为以下2个二级评价指标:(1)在岗人员业务技术素质、结构及人数与职能要求适应率:该指标主要考量在岗人员业务技术素质与岗位职能要求相适应的程度,以及人才结构的合理性程度。(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在岗人员大专以上人员数占在岗人员总数的比例。

3评价方法、步骤及标准

3.1评价方法

采用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综合评价方法,即分层逐级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与评价指标体系二级结构相对应,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水平和效果的评析分二级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对系统总体现代化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a.定性指标评价。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实践和现代化建设情况,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的内涵,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评价,依据评析意见确定定性指标所达到的等级,即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相应分值分别为0.9~1.0、0.8~0.9、0.7~0.8、0.6~0.7和0.4~0.59。按照指标达到等级所评定的分值被定义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b.定量指标评价。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实践和现代化建设情况,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定义,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评价,计算定量指标现状值。此外,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目标,参照相关的法规、规划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定量指标目标水平,或根据专家意见汇总确定。在确定指标目标水平及指标现状值的基础上,以现状值/目标水平作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c.分层逐级综合评价。一级指标评价方法:根据二级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采用算术平均加权法确定一级指标的实现指数,对一级指标的建设水平进行评价。综合水平评价方法:根据一级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采用算术平均加权法确定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对该系统综合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3.2评价步骤

步骤1选择评价指标和权重。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可对表1中的32二级评价个指标有所取舍,并修正指标的权重。

步骤2确定定量指标的目标水平。目标水平的确定是对定量指标进行评价的基础,并具有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价值取向特征,兼具阶段性和地域性。因此,对定量指标确定目标水平值,是评价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步骤3对二级评价指标进行评析、考核。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评价指标是具体的考核对象,对于定性指标可根据其内涵进行考核以确定其所达到的等级,对于定量指标可根据其定义直接计算求得;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二级指标的实现指数。

步骤4对一级评价指标进行评析、考核。一级评价指标是根据二级评价指标的考核结果、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在此基础上确定该一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

步骤5对系统总体进行评价。根据一级评价指标的考核结果、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

3.3阶段评判标准

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程划分为3个阶段:初步实现阶段、基本实现阶段和全面实现阶段。拟定了不同阶段的现代化评判标准:初步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0%,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分别达到90%和85%;基本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3%,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分别达到93%和90%;全面实现阶段,要求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超过95%,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的实现指数均达到95%。

4应用实例

将所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应用于江苏7个典型水利工程中,分别是石梁河水库、横山水库、泰州引江河水利枢纽、常熟市长江河道堤闸工程、无锡市太湖闸站工程、盐城市西潮河闸、盐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性指标的内涵,对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进展进行分析评价,依据评析意见确定定性指标达到等级,并赋以相应分值;对照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定义,计算定量指标现状值,依据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目标,参照相关的法规、规划和科学研究成果确定定量指标目标水平。在确定指标目标水平及指标现状值的基础上,以现状值/目标水平作为该指标的实现指数。

根据二级评价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计算确定一级评价指标的综合实现指数。然后根据一级评价指标的考核值、指标权重,计算确定系统总体的综合实现指数。上述7个水利工程的管理现代化水平综合实现指数分别为87%、86%、93%、94%、87%、75%和88%。

依据不同阶段的现代化评判标准,泰州引江河水利枢纽、常熟市长江河道堤闸工程已达到初步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接近基本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横山水库、石梁河水库、无锡市太湖闸站工程、盐城市大套第二抽水站接近初步实现管理现代化水平。

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笔者认为今后需要大力关注以下环节:(1)促进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2)完善水管单位内部管理机制;(3)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4)加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建设;(5)加大科技投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设施的建设;(6)建设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4

[关键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提升;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3.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195-01

农田水利工程内容众多,涵盖节水抗旱工程、灌排工程、各类水库以及中小泵站等,是为了保证农田灌溉以及农村居民牲畜和人的 饮水而修建的,对农业农村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收致富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但在管理中还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如何提升管理水平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

一、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田水利工程存在“重建轻管”问题

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重建轻管”现象,在建设阶段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之后管理工作却不到位,存在维护保养不到位以及现乱堆、乱放、乱占等问题。同时,不可否认,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难以有效的兼顾经济效益和技术实施,特别是在众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漏水问题,而管理维护中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主要是农田水利工程权属不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分布较广,工程及周边土地等归属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界定和范围都不明确;在管理中,对维护和监管的主体、管理经费和责任落实等,都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工程管理属于弹性指标范围,重视程度上不够。

2、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时代的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系统、规范的管理体制,使得管理效率不高,影响了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和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水利养护模式滞后,各方的利益和义务分配不科学、不合理、不明确,影响了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管理单位同时具备行政主管和水管单位的管理、维护和运营职能,定位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基层管理单位工作量和工作任务大,人力资源分配不到位,影响了管理效率的提升。

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提升的对策措施

1、加强重视程度,实现建管并重

要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特别要针对“重建轻管”现象,加强后期管理。一是修订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具体农田水利工程类型及所处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管理细则,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规章遵循。二是加大管理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直接关系到工程使用寿命和效益,只有提供充足的管理维护资金,才能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转。在管理资金使用中,要健全完善具体的使用细则和监督办法,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三是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监督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修订完善工程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工程安全隐患和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维护工程的使用质量。四是探索建立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目标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要严格各项管理规章措施,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2、逐步规范“管养分离”机制

当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水平难以提升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管理和养护权责不清,要逐步从部门划分和职能分配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实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养护工作相分离,明确划分管理与养护人员、设备、经费。在管养分离后要规范和处理好管养单位职责,确保二者之间平等的市场合作关系,改变其以往的隶属关系。作为管理单位而言,要结合工程实际,明确自身职责,为养护工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机制。作为养护单位而言,要引导其认清形势,改变传统的工作思维和模式,以市场经济思想为指引,采用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方法进行运作,谋求更好地发展。

3、探索建立农田水利管理新模式

要根据不同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对承担防洪抗旱等作用的水利工程,应明确其公益性水管单位性质,对其通过财政支出履行职能;对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单位,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明确为经营性单位,通过市场经营进行盈利;对兼具二者职能的,结合具体工程实际明确单位性质。要结合新形势下的政府工程融资特点,考虑通过PPP等模式进行融资,鼓励城镇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田水利管理和养护领域,特别要加强民众对工程的管理,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工程进行资产评估,通过明晰产权将公益性水利工程资产进行定量化、股份化,鼓励农户入股运作和管理,按照股份制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水业合作社,实行管理收益分红等政策,调动参与积极性,并促进水利工程持续使用和发展。同时,在管理养护中要加强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新技术,不断提升水利工程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要通过技能培训、选拔考录机制等措施,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管理养护队伍和人员素质,为提升管理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4、探索农田水利工程立法管理

当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然原因很多,但根本上与无法可依存在直接关系,虽然我国水利立法不断改进,但专门针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健全。所以,有必要尽快健全完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和民众的职责,完善管理投入和收益机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环境的管理运作机制,依法进行管理。同时,要明确工程规划的重要性,制定宏观的规划原则,各地方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方案和实施细则,考虑实际需要和区域环境,推进区域水利工程布局。

三、结论

综上所述,农田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和农村人畜饮水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的工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工程效益的发挥,有必要结合新形势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提升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贾生海,程建萍.试论水利现代化[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4).

[2] 蒋邦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及困境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02).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5

关键词 :水利工程 工程管理 考核工作

引言: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中考核只是一种途径、一种手段,而工程管理才是考核工作的重点,预定的考核目标的完成离不开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开展。要始终关注工程管理单位应呈现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品牌管理意识,注重日常的管理过程,增强管理队伍的使命感、责任感、事业心,以保持与提升管理水平。

1.出台《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03年颁布发行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相关标准目的是科学、全面、系统考核水利工程管理的实际水平,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从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生态等综合作用。后水利部所组织的专家根据许多年的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及现阶段的实际状况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原则、对象、标准和程序等,调整了考核的内容和分值,对“管理现代化”、“工程安全”等方面内容的权重和分值进行了加强,而且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比如,河北省水利厅从安全管理、组织管理、经营管理、运行管理四个方面逐项打分考评,并在这次考核基础上,于2008年8月根据本省实际出台了河北省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相关标准。

2.做好新时期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建议

2.1 新时期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必须高标准严要求

以江苏省江海堤防建设为例,在工程硬件方面,自从1997年进行建设建设以来,严格按照达标建设修订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先后实施了江堤达标续建、长江堤防达标建设、浒浦枢纽重建、白茆闸移位改建等重大工程项目,不仅大大增强了长江堤防的防汛抗灾能力,堤防的防洪标准达到了50年一遇,而且也为常熟市实现新一轮经济、大力发展沿江经济腾飞保驾护航,有力促进了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现代化设施方面,严格依照工程管理现代化规划,不断提升工程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为全面对堤防、水闸防洪工程体系进行网络视频监控,同时联系上级防汛决策系统,从而实现信息共享,江苏省江海堤防建设工程在险工隐患处与主要工程地段进行了视频监控。在沿线堤防处设置离线的巡更系统,从而可以使巡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地点采集信息,也防止出现系统漏洞。不仅如此,江苏省江海堤防建设工程还通过数字化的工程管理信息资料系统,实现了工程资料信息化、电子化、系统化管理。同时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现代化,升级、完善、建立现有的系统,比如实时电子监测堤防安全远程系统。

2.2 健全权责明确、规范的考核机制

健全权责明确、规范的考核机制要求必须将行政与企业分开,行政与事业分开,地方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属于地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行政管理权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下属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而其业务管理权属于管理部门或者是跨行政区域的共同的上级水利管理部门。所以在各相应部门中水管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划分辖区内的渔政执法、水政执法、管理工作及水库防洪的职责与权利。水行政主管单位只能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干涉部门内部的生产经营。为了提高维修养护的水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水利工程管理的成本、稳定基层水管队伍,根本上理顺各部门的利益、权、职责,必须健全权责明确、规范的考核机制。

2.3 重视落实工作,提升管理能力

在日常管理方面,制定完善中型以上的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及管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严格按章执行;在穿堤建筑物、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方面均落实到人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定期复查、日常检查、重点抽查,落实运行现状报告制度及工程维修养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防汛防台方面,为抵御台风袭击,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落实防汛责任制、加强防汛宣传、强化防汛检查、健全组织指挥网络、开展安全鉴定、备足备好防汛物资、落实除险加同措施、严格专项执法检查,扎实做好防汛工作。在工程检测方面,规范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堤身的外观检测比如裂缝观测,通过这种观测,及时发现堤身的安全隐患。为了及时掌握近岸河床冲淤变化情况及沿线河势演变,必须定期观测重点地段的近岸河势变化,定期获取单位河势变化观测的数据。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尤其是险工地段布置观测点,定期观测工程的沉降情况。对资料进行整编分析,指导运用于急办、岁修、除险加固等工程项目的编报,以确保工程的运行安全。在涉水项目管理方面,为了形成一套全面科学规范的涉水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必须处理好防汛保安与沿线开放开发的关系,加强管理河道应管理的各项建设项目。把开工许可、项目审批、项目验收、项目检查、考核管理、违规事件控制等重点环审,提高了广大群众、企业的在水利方面的法律意识,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在安全运行水利工程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涉水项目管理的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沿岸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 新时期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产生的效果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产生的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组织管理方面。制度健全,建章立制,关键岗位制度明示;职工思想稳定,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庭院绿化程度高,

环境优美。管理体制明确,权限清晰,在人员编制上和机构设置上有批文,落实职工培训计划。第二,安全管理方面。维修养护及科学化管理、除险加固,保证主要工程建筑物、通讯、机电设备、观测设施完好,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对各闸所明确防汛责任,在工程主要部位都设置了警示标志,对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抢险工具进行备用,积极落实防汛抢险预案、措施,以确保度汛安全。

参考文献:

[1]伍贻芬,孙飞,吴新明.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对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的探讨.《江苏水利》.2011(9).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范文6

关键词:水利工程 问题 解决措施 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是对水利工程“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美观性”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一、水利工程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1、没有自力更生精神,等靠要思想严重。多数地方是建水库、堤防加固、渠道,以及在管理上,都是依靠上级拨款,没有主动寻找出路,非等既靠。

1.2、技术资质不具备多种职能融一身。设计单位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监理单位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任务。

1.3、设计施工不规范因陋就简意识浓。小型水利工程立项很少组织可行性论证,工程建设常常不合理或不规范。小型水利工程多以民办公助为主,建设资金较为紧张,存在能省则省、因陋就简的意识。

二、水利工程问题的解决思路

2.1、要有与时俱进的思维。

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就能抓信住机遇,迅速发展。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各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有利于调动广大水利职工的积极性的标准,解放思想,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大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水利行业水利职工早致富。

2.2、强化对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有效的加强工程管理。

明确分级管理责任机制,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因此,认真管好水利工程是管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按工程建设的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3、加强质量教育建立保证体系。要加强对全体水利职工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2.4、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永续利用。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注重向管理要效益,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建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他们颁发产权或使用权证书,采取专业管护、拍卖经营、个人承包等形式,以便形成切实有效、适合当地社会情况和不同工程类型的运行管护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都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2.6、提高农民素质,在法律上保障各种农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合法地位。

2.7、加强工程设施安全,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防范意识,健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制度和落实看管责任人。开展以打击偷盗、毁坏水利设施的专项斗争,公开审判,严厉打击,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弘扬正气、威慑罪犯,以保障水利设施的安全。

三、水利工作的对策。

3.1、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还有使用和管理监督体制。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合理水价确定合理,是实现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改进收费办法,收费环节,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高水费收缴率。

水价偏低,水费实收率仍在低位徘徊,根本对供水成本无法补偿,导致水利工程管理混乱、保养经费少、工程病险加剧老化,多数水利工程无法安全运行。区别对待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分类定价。合理定位水价,不断加强水费征收力度并对新制度加以推广。这是促进水力工程管理单位转型,并且把水利工程代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必然选择。不断改进收费的方法,逐步努力减少收费环节,大力培育农民用水的合作组织和机构,提高水费收缴率。推广加强计收监督,避免水费征收过程中的挪用、欠款、截留等。这样使水资源商品属性显露无疑,进一步明确了供水双方的主体地位。

3.2、搞好水利工程的发展规划,努力迎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充分把握当地的农业发展趋势,与政府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培养引导当地农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因地制宜,合理有序的制定农村水利工程的长期建设的规划细则,对灌溉布局做相应的,以适应农业产业结构变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