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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形式范文1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和影视行业概述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在国内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一国赋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力仅限于本国,而其使用范围却远远超出一国的国界,随着科技的发展,传播文学、艺术等方式越来越先进,在此条件之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也就应运而生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以国际条约为主要渊源、国际组织为合作形式,用以协调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的法律制度。
(二)影视行业的概念
影视行业起源于美国,1890年爱迪生发明了活动电影摄像机,1894年世界上第一个活动电影放映室在纽约开业,此后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影、电视行业逐渐完善形成。影视行业与文化产业有相同点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文化产业可以定义为是通过市场机制和运作,将文化制品及文化服务转换为商品与服务、实现货币化的产业。影视行业则专门指文化产业中涉及电影和电视节目的产业。由此可见影视行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部分。
(三)保护现状
国际知识产权法对影视行业保护的形式可以表现为著作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主要还是著作权保护。与此相关的公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等。
(四)保护对象
1货物贸易
影视行业货物贸易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这是《伯尔尼公约》采取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也将其移至了过来。在1989年的《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中认为:一系列镜头伴随或者不伴随而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可以复制,可以供人们视、听的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这种贸易方式是最原始的贸易手段,视听作品具有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两方而的属性使其与其他货物不同。
2服务贸易
在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中主要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选择保护官方文件、讲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961年的《罗马公约》,就是为了解决邻接权的国际保护而专门制定的公约。随着科技的发展,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1条中增加了训一算机程序的出租权;1996年世界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WPPT),这两个条约主要是为了解决数字技术和电子环境下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问题。在数字技术和电子环境下的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到底是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学者们持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由于贸易传输的简便性与无形性,其中的服务成分占大部分,故应该归类为服务贸易更为准确。
(五)保护内容
1国民待遇
以上各种条约无论措辞如何,其中都有关于贸易中国民待遇的保护的规定,以《罗马公约》为例,其中的第4条到第6条是关于国民待遇获得的保护规定,只要符合条约所列举的一定条件,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就具有了相应的国民待遇。
2权利类型
以上各种条约规定的有权利类型主要分为人身权和经济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等,经济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出租权、广播权、公开广播权等。
3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对影视作品的保护期是不少于与观众见而50年或者摄制完成后50年《罗马公约》规定邻接权的保护期限至少为20年,保护期限是从节目录制、表演发生、开始广播的年底开始计算,但是一般国家的保护期限都是50年。
4自动保护原则
修改后的《伯尔尼公约》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取得保护的权利,但是《罗马公约》第11条将录音制品的保护是否自动赋予缔约国的国内法来规定。
5权利的限制
各个条约中都有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主要就是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包括私人使用、时事报道中的有限使用、广播组织为编排本组织的节目、仅为教学研究目的使用,同时也允许成员国以国内立法颁发强制许可证。
二、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保护的不足
(一)违禁作品标准缺失
一个国家就可以根据国内的公序良俗原则对违禁作品进行法律规制,但是各个国家对违禁作品的标准不一。美国于2007年对我国影响出版物以及视听产品的贸易权与配销服务限制措施正式提出磋商要求,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第4条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最终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自动保护规定冲突
在《伯尔尼公约》中规定有自动保护原则的规定,但是在《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规定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份复制本上均需标有版权标记,方能在一切成员国中得到保护,各成员国就不应再要求履行登记手续或者其他手续。版权标记的内容包括作品的出版年份,版权保留声明(一般以英文C外加一圈表示,版权人名称)。可以看出《世界版权公约》是对当时的美国和许多美洲版权公约成员国均实行版权的登记保护制进行的妥协。
(三)保护日期短
《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保护日期过短,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期的最低年限都是自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其实很多经典的电影作品,历经50年之后依然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其合法权利依然应该得到合理的保护。
(四)责任承担机制欠缺
在《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当成员国对知识产权发生争议的时候需要当事国将其提交国际法院进行裁决,此条款设立形同虚设,因为提交国际法院解决需要当事国一致同意,自伯尔尼条约生效以来还没有国家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来裁决。在TRIPS协议中规定的是WTO的一套特殊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专家组意见、上诉机构报告、和解、自觉执行、授权反报报复等一系列的步骤,具有良好的实践性。
三、对影视行业国际贸易保护的完善
(一)统一违禁作品最低标准
一般而言国家上对影视作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一些作品定义为违禁作品并无太大争议,可以先将这两类作品规定到国家公约中作为违禁作品的最低标准。这里就会出现影视作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界定可以由有权机构,也就是WTO的贸易政策审计机构对影视产品进行分级定义,然后成员国可以事先声明进口何种标准的作品,这样可以将影视产品贸易的国家与国内二元结构进行合理统筹。
(二)著作权全而自动保护
著作权作品自产生之日起就理所应当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采用登记的方式则削减了这些利益,美国等美洲国家则根据惯例采用的是登记的制度,在有关的公约中可以对国际贸易中拥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加盖著作权的标志,也可以不加盖标志,但是著作权一定要在世界贸易领域受到保护。
(三)延长保护期限
就目前国际形势而言延长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无疑是趋势所向,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当适度延长,能够延长至自作品发表之日起70年是符合目前的国际社会对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同时也能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发社会对影视行业创作的热情。
(四)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在影视行业的国际贸易中侵犯视听产品著作权后的国际责任这一点依然具有较大的完善空间,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网络侵权的一些责任承担规则履须确立,国际上有关网络侵权新的规则主要是三振条款的出现,但并没有形成国际制度,将三振条款写入国际公约之中也是大势所趋。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分级审查机制
在影视行业中建立完善的分级审查机制是按照试听产品的内容分级将其分为:大众级,即所有的观众都可以观看;家长陪同级,即适合所有观众观看,但是主题和内容不一定适合所有的儿童,宜在家长陪同下观看;限制级,包括12周岁以下限制,16周岁以下限制;最后是成人级,即未成年人不得观看。
实行影视作品分级后,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就会从一元向多元的角度发展,可以减少盗版等侵权纠纷,同时也使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全而融入国际贸易体系。
(二)健全三振条款规定
知识产权贸易形式范文2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壁垒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一)强制要求搭售
在国际贸易中,搭售行为是贸易壁垒中的一种形式,它要求顾客在购买权利人产品时,不仅要买产品本身,还要无条件地购买该产品的附带产品。要是你不购买其附带的产品,则该权利产品就不予以售出。其实,这样的搭售行为是不正当的,是不合理利用权利的表现。
(二)在不同分地区实行差异定价
差异定价的典型特征就是同一产品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卖出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差异定价是一些发达国家惯用的手段,专门针对一些还不能够成熟研制某种产品的国家实行差异定价,差异定价与产品的成本无关,这是一种歧视。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的差异定价对对发展中国家的打击很大,违反了国际贸易中公平交易的原则。
(三)标志性商标和商标抢注
为了自己的利益,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利用手中的特权,垄断知识产权,把和产品有关联的但是关系不是很大的产品也申请注册商标,这样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商标的使用权限,这损害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他们失去了更多申请注册商标的机会。发达国家还把标志性商标变成知识产权壁垒,他们把标志性商标注册成证明商标,以保证在附属商标在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固有专利过期之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商标权,这样就阻止其他非权利人进入相关产品领域,形成知识产权壁垒。
(四)跨国公司内部转化技术
为了限制产品的自由流通,一些拥有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限制产品在社会上自由流通,只允许产品在相关企业或者是母子公司中流通。为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利用国内的立法和相关条约来形成知识产权壁垒。总而言之,知识产权人是发达国家,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进入市场,从而形成更加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实质
世界经济一体化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结果,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贸易壁垒,这当中,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不是无中生有,它的形成是有深刻的政治根源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更加重视教育,同时,知识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贸易中的知识经济化越演越烈。另外,世界多极崛起,美国地位受到威胁,它便要用尽现有条件和优势打压新兴国家崛起,保护其霸主地位。
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得发达国家占尽了先机,他们利用拥有众多知识产权的优势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新的时期,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贸易壁垒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工具实现新的垄断,以维护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剥削和压制的地位。
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是法定的专有性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知识产权壁垒之所以形成,是因为权利人还享有排斥其他人向授权国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壁垒。此外,以TRIPS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主要是发达国家起草的,他们肯定首先维护自己的利益,更多反映自己国家的利益要求。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非合理的垄断也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壁垒,知识产权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也是一个原因,他们会放松对知识产权的复查和复审的标准,授予和维持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同时,在知识产权审判时也会放低相应的审判标准。
(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越演越烈。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知识竞争的时代,信息与知识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宝贵资源,知识产权制度是不断完善的,它的形成过程要经过几百年的时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自然是想尽办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四、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知识产权壁垒
(一)创新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从当今的形式来看,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越来越大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应对这种垄断,促进技术创新,申请专利,培育商标标志,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培养。另外,还要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打造国际竞争的手段和法宝,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占据优势。
(二)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体系,它包括专利战略、商业秘密战略和版权战略,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企业长期生存发展的保障。专利是知识产权的核心,所以要把专利战略打造成为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对一个企业来说,专利战略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专利战略可以有利排挤和对抗竞争对手,增强企业自身的保护能力,并能及时掌握最近技术,不断创新产品,促成企业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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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形式范文3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 知识产权战略 商标抢注
我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现状
(一)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壁垒的国家日趋增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口量大幅度上升,我国与一些国家的贸易中存在较大顺差,这些发达国家纷纷利用自己在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壁垒,以扭转本国贸易逆差的局面。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是最早也是最频繁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壁垒的国家。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在近些年所查处的侵权产品中,我国货物所占比例最大。我国重要贸易伙伴国日本、韩国也一直利用自身技术创新优势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壁垒。随着对外贸易的大幅度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施知识产权壁垒。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遭受的知识产权壁垒种类繁多
1.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而形成的新型贸易壁垒,更具有威胁性,对我国贸易产生更大的阻碍作用。我国遭受此种壁垒而产生的损失不断上涨,由2005年的288亿美元增加至2009年的574亿美元。在欧盟、澳大利亚、美国遭受的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最为严重;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壁垒的总额占我国受影响总额的90%多。
2.商标抢注型知识产权壁垒。随着我国商标和品牌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越来越大,竞争力日益增强,商标抢注成为了外国企业延缓中国竞争对手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知名商标有15%遭到国外抢注,驰名商标海外丧权案件约200起,商标被抢注的案件每年超过100起,各种损失至少10亿元人民币。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上海“英雄”牌、青岛海信、联想公司 “Legend”、老字号“王致和”、“狗不理”等均被他国抢注。
3.专利型知识产权壁垒。一方面在高科技专利的申请方面,我国数量较少。另一方面很多国外跨国公司致力于在我国申请专利抢占市场。到2009年9月,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高达31.4188万件,为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3倍。在我国重点发展的信息产业方面,国外企业专利授权达到81%、生物工程方面89%、高清晰彩电、西药等方面国外企业甚至达到90%以上(魏衍亮,2012)。这些外国企业为其日后在我国市场的竞争和产品的保护夯实基础,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空间。
4.无理诉讼型知识产权壁垒。在2002-2011年期间,我国法院共计审结5318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年平均增长比例达到48.29%,数以千计的企业受到波及,将近20个行业被牵涉其中。 由于知识产权的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讲是微乎其微的,但我国的很多对外贸易企业却不易承受。滥用产权诉讼作为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形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很多外国跨国公司所使用。
5.权利滥用型知识产权壁垒。权利滥用型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不正当使用知识产权扰乱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贸易壁垒。很多发达国家为了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平稳快速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因对方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失已超过10亿美元。
我国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
(一)贸易保护日趋严重,我国因为经济快速增长成为打击重点
其一,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危机,导致世界出现了经济大衰退,世界各国经济陷入停滞甚至衰退,国际市场大幅缩小。各国政府纷纷推出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贸易保护成为许多国家挽救本国经济的重要选择。其二,很多发达国家受到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冲击。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凭借劳动力优势的价格低廉的商品迅速打入发达国家市场。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出口贸易额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的市场占有率和长远的整体利益受到了威胁,也加剧了我国与进口国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导致发达国家会找出各种理由来对我国实施贸易壁垒。其三,关税壁垒受到限制,非关税壁垒日益受到青睐。而知识产权壁垒具有合法的形式、较强的隐蔽性、易行有效,这些特性均吻合了成为新型贸易壁垒的条件。因此,知识产权壁垒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运用在阻碍我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上面,以维护其既得利益与竞争优势。
(二)我国商品出口市场单一,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出口贸易目标市场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加上香港的转口贸易,销售到北美、欧盟和日本的商品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三,市场份额比较集中。而过于集中的目标市场,很容易引发目标市场实施贸易壁垒。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完善,也是知识产权壁垒的重要倡导者和实施者,我国出口到这些地区的商品更容易遭受知识产权壁垒。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我国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所占份额越来越高,与发达国家的产品有越来越多的重合。为了维护自身的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发达国家趋向运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企业实施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壁垒。
(三)企业缺乏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核心技术掌握较少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与我国排名第一的出口量以及排名第二的经济总量的大国地位极不相符。我国企业普遍研发投入较低,大中型企业中有近三分之二不存在科研开发机构,四分之三不存在科研开发活动,企业的研发资金微乎其微。由于研发投入不足,我国企业掌握的核心技术较少,部分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由国外企业掌握,我国面临着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我国企业的专利数量较少,质量较低,更易遭受知识产权壁垒。我国国内的企业,仅有万分之三左右拥有核心技术,而99%的企业没有自主研发的专利。
(四)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及管理较弱
一是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淡薄。我国大多数对外贸易企业没有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从战略的高度进行考虑。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对研发成果的专利保护,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二是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不完善。我国许多企业并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较少。三是没有有效地实现对知识产权的运用。我国大多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仍停留在申请和维权方面,层次较低,很少进入知识产权的经营阶段,即将知识产权投入到技术交换中或者转化为标准。
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1.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体系。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和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的同时,需不断完善与一国国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提高整体的国家竞争力。我国要加快构建完善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协调机制,通过高效率的资源配置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提升,调动技术人员创新积极性,提高产业技术水平。
2.推动企业实行质量、技术战略,促使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我国政府应从政策和资金角度入手,推动企业实行质量、技术战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品牌效应,促使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壁垒的问题。在资金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以支持其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对于申请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的政策优惠和专项资金,以支持其在国内外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在税收政策方面,应采取推动自主创新的政策,对有较多科技贡献、较高专利数量、科技水平较先进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来降低其负担和政策性成本;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可以给予较低险率的出口保险,以免除其后顾之忧。
3.构建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首先,我国政府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壁垒预警机制,成立专门的机构,培养一批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知识产权壁垒国家法律,精通外语的专家,来提供知识产权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其次,还应当担负起搜集贸易伙伴可能对我国实施的知识产权壁垒信息的责任,主动地掌握和分析知识产权壁垒的发展趋势,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最后,我国政府应建立与知识产权壁垒相关的动态数据库,构筑相应的信息咨询平台,充分发挥国家整体优势,借助相应的驻外机构,有效利用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并及时,帮助企业更好地做出经营决策。
(二)行业协会层面
我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知识产权壁垒,单个企业应对较为困难,政府又不能一一介入,行业协会正好可以填补这段空白。对内,应充分进行组织协调,维护竞争秩序;对外,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充分发挥自身在举证工作和国外同行业的信息搜集方面的优势,给予政府和相关企业更好的协助。行业协会还应加强与贸易伙伴国相关行业的沟通、交流,代表企业参与同政府之间的对话,争取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支持。应积极搜集相关信息,对各种知识产权壁垒进行系统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案,通过刊物、报告会等形式,及时传递给会员企业。
(三)企业层面
1.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企业应组建专门的机构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包括:一是在研发的准备阶段,明确本企业的总体科研技术发展目的,对相关竞争企业的研况密切跟踪,时刻防范知识产权陷阱。二是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目的和任务,制定相应的制度,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个机构及其职能划分明确,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促使企业尽快步入知识产权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三是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成果,使其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
2.积极自主创新,优化出口贸易结构。一方面,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研发新产品。如用知识产权折价入股等方式,让知识产权人参与利润分配,体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从而达到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加大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合作,构建研发、生产基地,用联合开发、联合投入等形式,形成产学研战略合作关系,铺设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新路径。此外,企业还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技术优势,研究开发专利,同时对核心技术成分保持更新,淘汰过时成分,以维持其先进性,达到从根本上突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目的。
3.分散出口市场,开拓多元化贸易合作伙伴关系。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应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努力扩大与各个国家的经济交往,打破狭窄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实施对外贸易的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建立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伙伴关系,努力恢复东南亚市场,发展南美、非洲、中东以及大洋洲市场,扩大贸易伙伴的范围。同时,我国企业还可以将分支机构建立在贸易伙伴国家,通过国际营销网络,将这些分支机构联系在一起,以增加营销活动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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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形式范文4
【关键字】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当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客体上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国际贸易冲突的产生与规避也必然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冲突与规避,国际贸易壁垒也必然含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在贸易自由化日益发展的今天,新兴的贸易壁垒正在取代传统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贸易壁垒,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问题的研究尚处空白。
一、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内涵解析
根据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有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此范围已被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公约所认可。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就是基于知识产权行使和保护而采取的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各种措施。根据前文对贸易壁垒概念的理解,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政策或措施可能起到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也可能用于开辟国际市场,既可能用来防御,也可能用于进攻。①
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典型表现及特征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非常丰富,本文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归纳为两种典型表现: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和利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
(一)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其重要表现就是技术标准中正在采用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技术标准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也使得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得以扩展,增强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加大了知识产权使用人取得知识产权许可的成本,降低其产品的竞争力。总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使得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两种重要的贸易壁垒的效应得以耦合,其杀伤力倍增,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甚至产业构成极大威胁,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本世纪初我国DVD行业遭到国外专利技术联盟的封杀就是这种贸易壁垒的典型例证。
(二)利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
所谓利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独占权。但是,垄断性权利极易造成不正当竞争。在实践当中,知识产权人为了谋取最大利益,不但把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而且利用知识产权消极作用,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进行不正当竞争,以至对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造成障碍,构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通过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与关税壁垒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进行比较,不难得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特征。显著的特征如下:
1.国家间设置的不平衡性。一般的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可以设置,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设置。但由于科技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差异,发展中国家拥有的知识产品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距。故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设置在国家之间存在不平衡性。
2.具有较强的市场进攻性。防御是贸易壁垒的基本功能,旨在为本国夕阳或幼稚产业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从而提高本国产业的竞争力。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不同,具有较强的进攻性。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不仅可以防御侵权产品进入到本国境内,而且把自己的防线布置到别的国家,抢占其他国家的市场,表现出很强的进攻性。
3.企业居于主体地位。传统的关税壁垒、配额、外汇管制,新兴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主体大都是政府。但在实践中,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形成的事实标准在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中占主要地位。因此,更加大了此种贸易壁垒的隐蔽性和灵活性。
4.具有较强的法律基础,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正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而形成的贸易壁垒,其法律上的正当性无需赘述。但因此产生的消极作用却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国际法上,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产生的知识产权型标准壁垒却未作任何规定;国内法上,发达国家对其利用知识产权损害发展中国家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因此,其规制利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国内反垄断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国际贸易难以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
三、反思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
我国20世纪初“DVD专利事件”显出相当的被动。②当然,这与我国刚加入世贸,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研究不足,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反思入世十年,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是否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时代的趋势吗?
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就是要解决知识产权究竟要保护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定位”是决定“加强”还是“退出”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事。否则,我们很有可能有悖世界经济的发展潮流。本人提出建议如下:
(一)国内法上以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发明创造、实际状况为标准
这就要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和维权者是否能以理相抗。相比民商法等调整有形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知识产权从归属到利用的发展趋势,恐怕还有一段路要走。成果产业化和引入市场,利用知识产品的法律不健全,必然会使我们在当代处于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也可能受到阻碍。立法,最迫在眉睫的恐怕就是电子商务法了。
(二)国际法上要看国际的关键技术领域、国际的文化市场上、国际的名牌之林中,我们有没有大国相应的“一席之地”
我们参与了多少国际立法,以怎样的形象参与国际诉讼。既要反对不加分析的“与国际接轨”,又要理性地对待“提高保护”或“降低保护”的呼声。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为贸易壁垒打造了双重机制,正如TRIPS在其序言第一句话,前半句话代表了发达国家的立场,而后半句话则是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发。因为利益总是复杂的,必须在具体的情境下分析对策。所以知识产权的对策研究都是必不可少的。从日本“BBS铝制车轮案”中不难看出,解决该专利纠纷的对策就着力于对“国际用尽论”的法解释。而我国本世纪初面临的“DVD专利事件”就没能从合同法的对策上入手给予解决。
(三)侧重法律体系上的重点,兼顾立法细节上的补缺③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附加保护制度尚存残缺。此外,本来几个主要的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可以一致的某些细节,还很不一致。有些我国擅长的优势领域无相关制度,如民间文学等。但这些理论上及实际上的欠缺,均属于完善细节之列。这种补缺在社会与法制的发展下可能是永远没有穷尽的。④在与知识产权法一同发展立法技术,势必使知识产权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备。
注释:
①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59.
②张平,马晓.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7):89.
知识产权贸易形式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贸易效应;战略转变
1.知识产权下的对外贸易发展特征
(1)对外贸易发展呈全球化与知识化趋势
对外贸易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贸易转向多元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贸易标的也从原料向工业制成品转化;从有形物转让向知识产权转让转化;贸易优势也从传统的比较优势发展模式逐步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和以产业发展为支撑的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优势发展模式转化。
(2)知识产权与对外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联系紧密
随着对外贸易的知识化和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其中绝大多数商品都涉及商标或原产地标记;使货物贸易中高知识产权价值的产品贸易发展迅速,甚至许多高新技术产品不仅涉及商标、版权,又涉及商业秘密和专利。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侵权问题。同时对外服务贸易(包括技术贸易)的发展往往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作为主要手段,其标的主要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直接带动着对外际服务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3)知识产权贸易发展为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对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直接影响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开展,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形式可以作为商品进行贸易。
2.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相关性检验与回归分析
(1)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相关性检验
根据2000一2010年的统计数据(见表1),测算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之间的相关系数。下面我们拟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检验两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设两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为R,根据统计学原理,当R>0时,二者正相关;反之,为负相关。恒有R<=l,且当R趋近于1时,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当R趋近于0时,二者的线性关系不明显或者完全呈现非线性关系。我们利用2000年以来我国贸易总额、年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的年度数据,求得专利和贸易的泊松相关系数R都在0.7以上,可知,专利申请量和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十分紧密的依存关系。
(数据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局统计信息和SOSOHOO搜数)
(2)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发展关系的回归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对对外贸易增长的作用评估中,我们采用纵向的时间序列进行宏观分析,以检验知识产权对对外贸易增长是否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考虑到对外贸易(Y)的发展与当时的技术知识联系紧密,同时又植根于一定的经济发展土壤之中,我们用当年国家专利申请量(X1)代表整体技术水平,当国家GDP(X2)代表总体经济状况,建立模型得:LnY=a0+a1LnX1+a2LnX2利用2000年以来贸易和专利的年度时序数据,对模型进行回归,
得lnY=-2.013+0.188LnX1+0.876LnX2(方程1―l)
(-1.752)(4.905)(7.129)
R^2=0.990F=912.817DW=1.192
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检验:回归方程的F统计值和T统计值都远大于临界值,说明方程和变量都非常显著;拟合优度非常高,回归方程的方差解释能力高达99.3%;而对于DW值为1.192,查表得1.1=dl<DW<du=l.54,此时残差的自相关性无法判断。回归模型表明,在2000-2010年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每增加0.184%,对外贸易总额就会相应地增加1%;GDP每增长.08%,也将带来贸易增长1%。可见,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当时的专利申请量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情况。
3.知识产权战略下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分析
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应进一步分层次全方位地制定发展战略与实施策略。形成在宏观战略指导下,地方区域政府和行业联合应对,企业主动出击的三方动态协调的发展局面,使在知识产权战略的这种大背景下贸易得到进一步的快速发展。
(1)宏观对策
从宏观战略层面上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以解决对外贸易中的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行业和企业等组织的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中观对策
从中观层面上看,通过实施政府主导、企业联合的知识产权贸易战略,可以解决影响行业竞争能力和政府、企业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实现共赢。而通过实施部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则可以利用一定地域内的特有资源,开发独特自主的知识产权。
(3)微观层面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并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首先,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沟通,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其次,制造企业应从长远出发,增加科技投入,注重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使自身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和跨越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再次,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高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最后,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壁垒的时间、技术和地域等限制和动态变化性,通过本土化的创新设计和组合,将对方的核心专利改进为更适合本土市场的创新,并形成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在已成为贸易大国的背景下,只有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多层次多角度地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对外贸易,使各层次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顺利转变。
参考文献:
[1]程伟,祝鹏飞.基于经济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关联研究[M].科技管理研究,2010.
[2]冯汉桥.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M].经济研究导刊,2011.
[3]余丽娟.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研究[J].中南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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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贸易形式范文6
关键词:337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美贸易不平衡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一、引言
自从中国入世以来,随着中美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贸易摩擦出现的频率也随着增加,美国成为了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最多、最激烈的国家。美国公司对海外竞争对手提出的倾销指控中,有20%以上涉及中国。由中国商务部统计的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案件中,美国对中国发起的案件数最多。美国除了对中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常用措施外,美国特别301条款的黑名单中多次出现中国。近年来,中国成为美国337调查涉案最多的国家。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正在逐步加深。
二、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发展历程回顾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到90年代中期,中国与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发生了四次争端: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1989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了《贸易壁垒报告》,指责中国没有对美国知识产品提供足够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故将中国列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上。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1991年到1992年。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指责中国对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不够,版权法没有完全制订出来。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是在1994年。1994年4月30日,在“特殊301条款”年度调查中,美国贸易代表再一次将中国列为“最严重侵犯美国专利权和版权的国家”,并威胁中国如果在60天内无法达成解决办法的协议,将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时隔两年,中美知识产权再起争端。这一次的焦点是CD、影视产品和CD、ROM的非法生产。美国代表认为中国没能有效实施此前中国与美国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以及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加强,知识产权再次成为中美贸易摩擦的焦点。2005年4月29日,美国又公布了“特殊301”报告。这一次,中国再度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2006年特别301报告又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名单,13个重点国家共占了报告16页,其中中国就有10页。
三、美国对华进行337调查
自从1986年12月,美国对原产于中国、韩国和希腊的皮毛衣类产品发起了第一起涉及我国产品的337调查,截止2010年12月17日,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有116起,占美国1986年以来337调查总数(522起)的22.2%。其中,1986~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涉华案件3起,占比2.1%;1996~2005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调查177起,其中涉华43起,占比24.3%;2006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3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9.4%;2007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6起,其中涉华18起,占比50%,达到历年之最;2008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41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1.7%。2009年,美国对全球发起调查31起,涉华8起,占比25.8%,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7日,美国对全球发起调查61起其中,涉华18起,占比29.5%。
四、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特点及走向
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历程和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数来看,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和产品发起“337”调查案件数近年来急剧增多,仅从2006至今,美国涉华337调查案件总数为70件,五年的案件数是过去20年案件总数的一倍多,占到美国涉华337调查案件总数的60.3%。
第二,中美知识产权调查的主体由政府为主,转向以政府和企业为主。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美国对中国的指责主要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缺陷及执行力不足。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表现在于美国政府将中国列入“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和“重点观察国家”。进入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企业也直接成为美国提起申诉的应诉方。
第三,美国综合利用“特别301”和“337”两个条款对中国进行进攻与防守。这一点从二者的比较中可以获得。“特别301条款”关注的是美国厂商在国外市场的利益,针对的是外国境内存在的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是打开国外市场的手段之一,是一种进攻性武器,主要针对的是外国政府部门。而“337条款”的目的是要限制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避免外国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的冲击。
五、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的分析,结合相关的国际贸易理论知识,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中美贸易不平衡加剧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自从中国入世以来,中美贸易顺差逐步拉大,2008年达到最大值为1708.57亿美元,是2001(280.8亿美元)年的6倍多。在这种趋势下,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总体趋势也在不断增加。
第二,从美国角度上看,知识产权产品是美国的优势产品,所以美国不断要求我国扩大对其版权的开发程度和加大知识版权的保护力度,以保护其经济利益并获取知识产权贸易的收益。近年来,美国外贸逆差逐年上升,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年年出现顺差。(崔日明,2007)因此,美国为了保持其竞争优势,势必会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随着美国外贸逆差的不断加大,美国国内贸易保护的呼声增加,世界上出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管理贸易、战略性贸易政策开始进入人们视野。其中,美国“特别301条款”“337条款”的颁布与实施正是美国以立法形式使贸易管理法律化、制度化的结果。
第四,从中国角度来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确实存在很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改善。韩玉雄、李怀组(2005)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执法力度严重影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仍然较薄弱。但中国外贸增长主要依靠加工业,具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出口比重仍然不大。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所以中国企业很容易涉入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中。
六、中国应对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建议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体系,尤其是加强执法力度。中国应该借鉴美日欧经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完善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此外,中国政府可以积极利用各种对外交往的渠道,大力宣传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原则。
第二,企业要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申诉。要做到有信心、有底气应对国外企业的起述,自身要转变观念,提高专利意识。仅仅有提高专利意识还是不够的,企业要熟悉掌握专利活动规则,了解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以及国际规则,熟悉有效地规避方法。
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纠纷是一个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司法解决程序非常复杂的问题,没有一批专门的人才是很难应对的。美国的“特别301条款”“337条款”都是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非常庞杂。如果我们不能培养出一批谙熟美国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的专门人才,知己知彼,防患于未然,那么出现司法解决纠纷时,我们就会束手无策。
参考文献:
[1]韩玉雄,李怀组.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研究,2005(03).
[2]崔日明.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国际贸易,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