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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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预案

职业病防治预案范文1

【关键词】林业技术;病虫害;防治;方案

中国疆域辽阔,陆地领土面积大,森林面积占土地比例较大,但影响我国林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病虫害的爆发。病虫害现象在我国森林中比较常见,这种病虫害爆发时间非常迅速,破坏力极大,传播速度较快,使森林植被不能正常生长、生存,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所以,如何加强对病虫害的防治工作,是当前林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要提高重视,重点关注林业技术的研究,促进我国林业发展。

一、我国林业技术与病虫害防治的现状

(1)缺乏科学合理的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我国现阶段的病虫害防治手段较为落后,与国外先进的手段和技术相比,在工作规范、工作手段和流程中都较为欠缺,没有借鉴学习国外的防治经验,在国内还是以喷洒农药为主,没有取得较好的病虫害防治效果。农药的药量与防治病虫害的效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会影响周围的环境。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农药使用用量,在使用农药时中乱用、滥用,缺乏规范性以及科学性。农药使用用量过多时,农药中的有害成分威胁着周围植物的生存,造成环境污染,这与防治过程的初衷相违背;如果农药用量较少,就无法达到理想的防治效果。

(2)工作人员没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素养。在进行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时候,需要对森林植被、病虫害种类、和对植物的类型、生长环境等理论知识有较深的研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这就要求了工作人员对林业技术与病虫害防治的专业素质较高。目前,在我国缺少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具备专业技术和素养的人员较少,缺乏一定的专门培训机构,许多从事林业的工作人员缺乏专门的培训,在工作中缺乏相应地专业知识,不能够对森林的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来提出防治措施,所以在进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时候,没有充分的理论知识支撑,使得病虫害防治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二、如何推进林业技术的提高核病虫害的防治

(1)合理规划森林,加强造林能力。森林植被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最为重要的是环境的影响。在进行造林工作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树木所适合的生长环境的差异性,来确定不同的造林方案,对地域条件进行充分的分析,考虑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等因素来制定最适宜的种植方案,利用较好的种植技术来实现造林,并与当地环境条件相符合。在病虫害严重的地区,可以适当引进抗病虫害较强的树种,改善当地原有抗病虫害不强的植被,推进树木对于病虫害的防疫能力。在造林时,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对植被间距、种植方法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选择不同树种交叉种植来促进整个森林结构的抗病虫害能力,充分发掘可种植的空间,通过这些举措在防治病虫害的同时,控制农药的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2)建立信息化森林管理系统。为了更加有效的推动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关注林业管理的现状,混乱的林业管理会引发较大规模的病虫害,并导致病虫害发作时间频繁,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一系列的森林管理系统,加强对林业的管理监督,能够及时的发现安全隐患,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来控制病虫害的扩散,大大减少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确保森林的健康环境。

(3)选择生物防治手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生物防治手段是一种较为先进科学的方法,能够有效防治病虫害,并且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相较于传统的农药防治方法来说,有许多优点,改善了传统农药防治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该加强生物防治法的使用程度,推广开来,实现防治病虫害工作的理想成果。这种新型的生物防治方法就是按照生物链的关系,在自然界中利用林木害虫的克星,通过自然界一定的规律,对病虫害进行消灭和控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实际的环境来控制天敌的数量,防止出现新型的污染和病虫害。

(4)推进生物农药的使用。生物农药不同于传统的以化学成分为主的农药,不具备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且在长期使用下也不会使病虫害产生相应地抗性,因为这种农是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利用病虫害的天敌进行防治。传统的农药不能从根本上防治病虫害,使得森林防治工作效果越来越差,防治工作越来越难,而选择生物农药之后,可以取得十分显著的成效,还避免了病虫害产生抗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对病虫害防治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病虫害的防治方面,应当合理规划森林,加强造林能力、建立信息化森林管理系统、选择生物防治手段,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推进生物农药的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林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甘家兵.林业技术与病虫害防治的方案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6,10:191.

[2]党潘飞,王.林业技术与病虫害防治的方案研究[J].农民致富之友,2016,18:119+153.

职业病防治预案范文2

论文关键词:仔猪气喘病的类型与治疗方案

 

本病在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在寒冷的冬春和秋冬季节多发。在自然病例中只见于猪, 其他家畜、动物和人未见感染。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有易感性,而以哺乳仔猪和断奶仔猪最易感, 发病率和死亡率也高, 其次为怀孕后期母猪和哺乳母猪。育肥猪和成年猪发病率低, 病情也较轻。成年猪为慢性或隐性感染。由母猪将肺炎支原体传染给仔猪,使此病在猪群中持续存在, 特别在断奶时, 将猪混群后更是如此。但仔猪到6 周龄以后才能出现症状。病猪和带菌猪是主要传染源。病菌通过病猪的咳嗽、喷嚏、喘气随分泌物排出体外, 形成气溶胶浮于空气中, 健康猪经呼吸道而感染。如果饲养管理不好、猪群密度大、拥挤、猪舍卫生条件恶劣、潮湿、通风不良等应激因素的影响, 也可诱发本病。

二、症状

潜伏期5~7天,最长达1个月以上。

1、急性型。病猪精神沉郁,呼吸加快,每分钟达60~120次。喜卧,不愿走动。随后出现腹式呼吸,两前肢叉开,呈犬坐姿势。严重病猪,张口喘气,从口、鼻流出泡沫样物。有时发出连续性至痉挛性咳嗽。只有少数病猪有微热。食欲一般正常,只有呼吸困难时才减退或拒食。本型多见于新发生猪支气管肺炎的猪群,发病重,病程短,死亡率高。病程1~2周而死亡。幸存者转为慢性。

2、慢性型。主要症状为长时间咳嗽,尤其早晨起立驱赶、夜间、运动时和进食后发生咳嗽。由轻到重,严重时出现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咳嗽时拱背、伸颈、头下垂,直到呼吸道中分泌物咳出为止。进一步发展,呼吸困难,呈腹式呼吸,后期不食。仔猪消瘦、体弱,发育缓慢,如有继发感染而引起死亡。病程2~3个月,有的长达半年以上。发病率高,死亡率低。该型在老疫区多见。

3、隐性型。病猪一般不显临床症状,有时在夜间或驱赶运动后出现轻微的咳嗽和气喘。生长发育基本正常。但用X光检查时,可见到肺上肺炎病变。该型在老疫区多见,被忽视为危险的传染源。

三、防治措施

1、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本病。加强饲养管理,坚持经常性的卫生消毒工作。采取“自繁自养”的方式,不要从外地引进猪只。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农业论文,实行“三定”,即固定猪舍,固定饲养人员,固定工具。

2、经常观察猪群,发现咳嗽,气喘的病猪应马上隔离,检疫,确诊治疗。对猪舍在搞好清洁卫生的基础上,要进行全面消毒。同时,对病群猪用抗生素治疗,促进病猪尽快康复。最根本的措施是用康复后母猪和无特定病原猪培育健康群。

3、免疫预防。中国兽药监察所已研制出猪气喘病成年免冻干疫苗、鸡胚卵黄囊冻干疫苗、乳兔肌肉冻干疫苗,兔化弱毒苗,免疫期达12个月。经过应用证明,安全有效无副作用。

四、治疗

仔猪气喘病根据其流行病学和临床症状表现,以及病理剖检、实验室镜检确诊为猪支原体肺炎。

治疗方案1:卡那霉素 3~4万国际单位/千克体重, 肌肉注射2次/天,5天为1个疗程,严重者2~3个疗程。

治疗方案2:林肯霉素 50毫克/千克体重,肌肉注射,2次/天, 5天为1个疗程,严重者2~3个疗程。

治疗方案3:20%泰乐菌素 0.1~0.2毫升/千克体重,同时配合注射黄芪多糖 0.15~0.25 毫升/千克体重,1次/天,连用5天,严重者2~3个疗程。

治疗方案4:中药治疗 桔梗50克 天冬50克 麦冬50 克 苦参50克 知母50克 款冬花50克 贝母50克 瓜篓40克 白前40克 枝子50克 黄芩40克 陈皮50克 茯苓80克 甘草25克水煎灌服。20 千克猪5头为1剂, 2次/天, 连用5天,严重者2~3个疗程。

职业病防治预案范文3

1结果

1.1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该用人单位尚未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有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用人单位应及时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规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制定规划前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全面了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效能,了解职工健康情况。在制订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技术要求、经费投入、实施步骤、时间进度、验收方案等内容,并应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并每年对防治规划进行评估。1.2工作场所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该用人单位制订、颁布了一系列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员工康复管理细则、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等。为各岗位制订了相应的操作规程,指出了各岗位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措施,每位劳动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可减少或消除职业病的发生。为保证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用人单位应不定期地对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监督。1.3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该用人单位指派各部门及班组的安健环管理人员对员工进行过有关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在网上办公系统中有所记录。但用人单位应尽快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还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告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指导劳动者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劳动者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用人单位每年应制订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劳动者能及时了解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有利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每一次培训结束后,应详细记录培训的内容、参加人员的种类、人数及考核结果,并应归档。1.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用人单位在《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中规定了每年度对工作现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点;每年度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监测结果作为职业病危害治理的依据;由专人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和毒物等)的监测。记录监测结果,每季度进行分析。上述制度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但尚未制订对粉尘、噪声、化学毒物定期监测的计划。1.5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情况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在部分工作场所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如:在送风机旁设置了“请戴耳塞,当心噪声”的标识;在磨煤机旁设置了”必须戴防护口罩”的标识。但某些警示标识不规范,如在酸碱罐区设置配戴防护口罩的标识,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5],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如主厂房、灰库、脱硫车间设置粉尘、噪声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污水深度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间、主厂房、脱硝氨区设置毒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放高毒物质氨的精处理加药间和脱硝氨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在酸碱罐区设置黄色警示线;并应明示应急疏散路线,在发生事故时指导作业人员逃生。1.6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及演练情况该用人单位制订了《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其中明确了应急原则、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个部门的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应急保障、应急预案演练、宣传与培训等内容。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公司级和部门级专项应急预案,针对各种不同类别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氨系统泄漏应急预案》、《酸泄漏应急预案》、《烧碱泄漏应急预案》、《气体或烟熏中毒的紧急预案》、《中暑的紧急预案》等。在制定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用人单位配备了部分应急救援设备,如在化学水处理站配备有防毒面具、防酸服和现场急救药箱等,在部分酸碱罐区布置有酸雾吸收器、防酸用沙、围堰、泄险区、应急药箱、喷淋装置及洗眼器,在集中控制室配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脱硝氨区配有2个防毒面具、1个氨气报警器、2套防护服及2副护目镜等。用人单位还应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配备,如在工业废水处理间酸碱罐区设置围堰和应急药箱;精处理酸碱罐区加设应急药箱和泄险区;氨加药间增设围堰、应急药箱、喷淋装置及洗眼器;污水深度处理酸碱罐区加设应急药箱;脱硝氨区增设喷淋装置及洗眼器。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的数量和性能是否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进行救援,减少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此外,在主厂房、精处理加药间应设置应急救援通道。该公司曾组织过氨系统泄漏应急演练,但仅有照片及简短的宣传文字记录。该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应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考核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变抢险、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设备定期进行性能检查。该公司内设置卫生所,配备有2名医师和1名护士,并配有一定的应急医疗器械和药品。应与当地有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发生事故时员工能得到有效救治。1.7职业病危害申报及告知情况该用人单位在《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中规定:收到职业病危害监测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监督部门备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但用人单位应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还应在厂区的宣传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点等位置定期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该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该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8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纳入NOSA五星安全管理系统中,未单独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及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整理后,自成体系,统一编目并保存,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职业卫生档案的完整、有序[6]。1.9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投入了一定的资金,自该发电工程投产运行以来,购置了防噪声耳塞、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并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每年制订相应的计划,列出各项职业卫生经费的预算,从而为防治职业病提供资金保障。

2讨论

该发电工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制定了《员工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及各岗位操作规程,但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管理制度不够全面。因此该用人单位应在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后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应制定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进一步细化《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中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的相关规定。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制度的落实,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作者:温亚男 张意 吴文红 章轶哲 缪庆 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职业病防治预案范文4

区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成立红花岗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监督所,由胡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信息收集、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各镇、办职责

1.全面领导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7.制定本辖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1.区卫生局

(1)负责对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2)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区安监局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3.区劳动保障局

对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4.区总工会

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工会行使《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

5.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建设局

负责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前的预审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前到区卫生局申报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6.区乡企局

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7.各用人单位

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及监管机制,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义务。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承担本企业职业卫生责任。

三、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严把职业危害准入关

各镇、办和职能部门在招商引资和工业开发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区卫生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竣工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必须对所用的设备和生产材料进行全面清查,严禁使用不明毒性的化学品。对没有明确名称或以代号来代替的不明毒性的化学品,一律要向供应商索取相关成分、安全说明等中文资料,同时加贴注明有“危害事项、卫生防护与应急处理”的中文标识。

区政府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督,涉及到有关部门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密切配合,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职业病防治体系,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发挥区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作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

职业病防治预案范文5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预案范文6

一、目的

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使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准确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和分布特点,为制订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三、适用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下同,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四、报告内容

(一)报告对象

监测报告对象为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二)报告项目

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报告

2、常规监测报告

1)疾病监测报告

①职业病监测以职业病目录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

②农药中毒监测

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五、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

(一)责任报告单位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常规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1、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接诊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应在接诊后2小时内报告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告。

2、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3、各类职业病死亡病例由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单位报告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包括在医院外的死亡病例)向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能的机构报告,由后者填写相应报告卡上报。

4、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5、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职业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由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印发,按照卫生部的统一格式填报。

(二)报告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为直报口,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各责任报告单位向所在地疾控机构申请用户账户和密码后可进行资料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应按各类报告卡的报告时限要求,把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代其网络直报,农药中毒报告依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监测网。由疾控中心对各接口授权确定资格,进行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

1、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5日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2、急性职业病(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在患者确诊后6小时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网上直报。

3、最初接诊农药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确诊后24小时内填卡并网上直报。

4、尘肺病、职业病(不包括急性职业病)、健康监护、监测报告在确诊或相关工作结束后5日内进行网络直报。

六、数据管理

(一)审核

1、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各类报告卡需进行逐项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2、各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负责辖区报告的网络审核工作,做到每日上网浏览审核,对于核对无误的报告卡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对于错误或有疑问的报告应填写审批意见,要求报告单位修改或核实。

(二)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应及时补报。

(三)

各级报告单位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删除重复报告的信息。

七、资料的分析与利用

各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每年应及时对辖区的报告信息进行分析,为防治决策提供依据。年报分析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并将分析结果向上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

八、资料保存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卡需长期保存,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九、通报与公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在信息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密、公布。

(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资料,未经省卫生厅批准不得擅自向外省及外系统提供;省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使用双方数据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十、组织实施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