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例6篇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1

一、 劳资、经济纠纷的特点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经济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资、经济纠纷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三)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四)寻求解决的途径转变很大。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员多,规模不断扩大。如20__年1月份来访中有11批集体访反映劳资、经济纠纷问题,人员最多的达22人。

二、劳资、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萎缩,利益矛盾冲突复杂。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资无法兑现。一些企业停产、倒闭矿产,债权难以实现等产生劳资、经济纠纷。

(二)管理监控环节薄弱。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无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层层转包。

(三)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资,才来申诉,有的没有工资结算单。

(四)承包商为转嫁风险损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领到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把矛盾推向社会、交给政府。

(五)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资、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劳资、经济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在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经济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二)切实加强管理,创新快速调解机制,依法高效化解纠纷。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资、经济纠纷发生较多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畅通诉讼、仲裁、、调解等渠道,创新健全调解机制,坚持完善下访约访等联系群众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隐患。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2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官司主要有以下十二类:

    第一类是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离婚的财产纠纷、恋爱引起的财物纠纷、抚育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纠纷、析产纠纷、分割纠纷、赔偿金、补助金、保险金纠纷。

    第二类是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使用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代管纠纷、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换房纠纷、退出强占公房纠纷、拆除违章建筑纠纷、房屋附着(定着)纠纷等。

    第三类是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受领纠纷、分享遗产纠纷、确认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四类是债务纠纷。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抵押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追还定金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帐务纠纷等。

    第五类是人身、财产权纠纷。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坏赔偿纠纷、追还财产纠纷、违约金纠纷、要求消除危险纠纷、恢复财产原状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纠纷等。

    第六类是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界址纠纷、宅基地附着(定着)物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七类是相邻关系纠纷。包括采光纠纷、通风纠纷、通道使用纠纷、排水纠纷、排队竹木妨害纠纷、噪音纠纷等。

    第八类是其他财物权纠纷。包括山林纠纷、水利纠纷、树林、竹园产权纠纷、财物权属纠纷。

    第九类是人身权纠纷。包括侵犯姓名权(名称权)、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侵犯荣誉权等引起的纠纷。

    第十类是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等。

    第十一类属适用特别程序的事由。包括选民资格、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失踪宣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无主财产、不服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

    第十二类是上述十一类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事由。

经济纠纷可以诉诸法院的有以下九大类:

    (一)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法人之间、 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购销合同纠纷;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4.供用电合同纠纷;

    5.仓储保管合同纠纷;

    6.承包合同纠纷;

    7.联营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借款合同纠纷;

    10.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1.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1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14.外贸合同纠纷;

    15.行纪合同纠纷;

    16.居间合同纠纷;

    17.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二)技术合同(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3.专利申请权转让纠 纷;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5.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三)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合同纠纷,包括国内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订立的 经济合同的纠纷。具体包括:

    1.补偿贸易合同纠纷;

    2.来料加工合同纠纷;

    3.来件 装配合同纠纷;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6.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7.劳务合同纠纷;

    8.购销合同纠纷;

    9.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0.信贷合同纠纷;

    11.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纠纷。

    (四)工业产权纠纷。 (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专利、商标纠纷 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

    2.商标许可合同纠纷;

    3.专利权属 纠纷;

    4.专利申请权纠纷;

    5.专利使用费纠纷;

    (五)经济损害赔偿纠 纷。包括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 纠纷案。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法人 与法人之间);

    2.食品卫生方面的损害赔偿纠纷;

    3.药品损害赔偿纠纷;

    4.环保损害赔偿纠纷;

    5.虚假广告损害赔偿纠纷;

    6.产品责任纠纷;

    7.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权纠纷。

    (六)劳动纠纷。包括:

    1.劳动合同争议;

    2.除名争议;

    3.辞退争议;

    4.开除争议。

    (七)企业破产事件。包括宣告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财产清偿案件。

    (八)票据纠纷。包括:

    1.股票纠纷案件;

    2.债券纠纷案件;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3

一、广德县乡镇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基本情况

1、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数量、面积、年生产总值及利税情况

广德目前乡镇以上工业园区1个,即广德经济开发区。广德经济开发区于7月8日奠基,升级为省级示范区。开发区规划面积43平方公里,已开发15平方公里。工业总产值81.03亿元,实现利税1.06亿元。

2、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数量、吸引外资金额、已入驻园区或开发区企业数量(其中,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企业数量)

截至12月31日,广德经济开发区累计签约项目238个,协议内资179.2亿元,协议外资3.53亿美元,其中内资项目205个,外资项目33个,5000万以上内资项目101个,超亿元内资项目39个,千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15个。开发区现有投产企业74家,在建项目43个。

3、以来,园区和开发区发展情况(包括土地征用、有关拆迁安置等情况)

开发区总体规划面积43平方公里,目前已开发15平方公里,实现“三通一平”。先后通过市场化运作投入18多亿元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一、二期给排水、电力、通信和绿化、亮化、美化跟进实施。共拆迁296户,111772.5平方米。

二、以来,涉及工业园区和开发区的案件情况

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及开发区的各类案件469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占1.1%,民事案件398件,占84.9%,商事案件66件,占14.1%。受理执行案件313件,其中合同类132件,工资类181件。具体见下表。

表一:广德法院以来受理涉开发区案件

年度 审理案件 执行案件

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 商事案件 小计 合同类 工资类 小计

0 36 7 43 40 46 86

2 235 25 262 45 52 97

2 115 28 145 38 47 85

1-5月 1 12 6 19 9 36 45

合计 5 398 66 469 132 181 313

在这些案件中,具体可以分为:

1、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是案件当事人的案件

以来,我院共受理开发区管委会是案件当事人的案件2件,为买卖合同纠纷。这2起案件主要是开发区在办公楼建设、装修过程中,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普通民事主体与建设、装饰材料供应方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

2、涉及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建设的各类案件

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及开发区建设的案件41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分别为诈骗罪1件,职务侵占罪1件。该起诈骗罪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较具典型意义。在5月8日至12月8日17个月中,为骗取拆迁安置费,曾某某等12名被告人共同作案63起,共迁假坟443座,骗取广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迁坟安置费151750元,曾某某等12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民商事案件39件,其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房屋拆迁纠纷7件,土地补偿费案件31件。在涉!及开发区建设的案件中,土地补偿费案件占据较大比例,占79.5%,这类案件主要是村民组在补偿费的再分配中与村民之间形成的纠纷。

这类案件见下表。

表二:开发区建设中形成的民商事纠纷

3、涉及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内企业的案件

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及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内企业的案件426件。其中,

刑事案件3件,罪名分别涉及职务侵占罪1件,盗窃罪1件,失火罪1件。

民商事案件422件,案由分别为借款合同7件,买卖合同32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4件,股权

转让合同2件,承揽合同7件,建设施工合同13件,保证合同1件,财产保险合同2件,债务转移合同2件,金融借款合同1件,合同纠纷1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1件,劳动合同343件,债权纠纷1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5件。三、法院履职情况

在受理的469件案件中,已审结464件,结案率98.9%。在审结的464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93件,占41.6%,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271件,调撤率58.4%。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

1、涉诉企业应诉不积极,调解困难。在审判实践中,企业对诉讼重视不够,应诉不积极,往往难以调解。

2、管辖权争议大。由于开发区企业规模较大,开展业务范围较广,涉及地域多,在产生诉讼时,管辖权争议较大;

3、法院处理难度大。涉开发区的各类案件往往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企业期望值较大,处理不好容易产生群体性纠纷。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多,使得案件不得及时审结。

4、法律适用不一致。有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不明确,理解不一致,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如土地补偿费案件,随着园区建设的推进,土地的征地款分配问题导致的纠纷较多,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一类民事纠纷,而且该类纠纷具有对众多村民享有多少土地补偿利益的反射影响。而对该类纠纷处理,在法律层面并无统一具体的规范内容,从而较易形成法律、政策的调整范围及方法与村民自治之间的冲突。对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实践中法院对诉的性质也认识不一,有的作确认之诉受理,在裁判上仅进行资格确认,有的认为兼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因而在裁判上既确认资格,又判决给付义务并明确具体金额。但如果判令给付义务和具体金额,法院执行存在较大困难。涉诉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补偿费到手后往往即用于成员分配,法院裁判后集体经济组织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实中,这方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因法院裁判无法执行而上访的事例屡见不鲜。我院在审理的31起土地补偿费案件中,均作为确认之诉,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同等分配权。

5、案件定性分歧较大。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等七人职务侵占罪一案。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七人,利用担任广德县桃州镇长安社区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受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协助征地过程中,经共同商议后,趁给九个村民村代表发放征地事务费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九个村民组代表出具的领取事务费的原始领条销毁,共同出具了九张虚增数额的领条(“证明”),截留长安社区征地事务费728000元,每人分得104000元,据为己有。该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贪污罪,我院在判决时认定是职务侵占罪。这类案件不仅检、法两家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看法,在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

四、预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涉诉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哪些新类型案件,增长趋势如何及原因分析

刑事案件方面:

1、在园区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针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的相关费用的犯罪。涉及的罪名可能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等。

2、可能出现侵犯园区内企业的财产的犯罪。如盗窃园区企业设备、电缆线等。涉及的罪名可能有盗窃罪等。

3、在园区内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过失,可能会引发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失火等。涉及的罪名可能有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4、可能出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园区企业的名义,打着招商引资的名义或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诈骗。涉及的罪名可能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行政案件方面:

1、可能会出现涉及开发区建设的土地、拆迁、规划方面的行政案件;

2、随着入驻企业的发展,涉及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将会增加。

民事案件方面:

1、随着开发区建设的推进,涉及拆迁、补偿类的民事案件可能会增多;

2、随着区内企业的发展,用工需求的不断增长,涉及劳动争议类的案件可能会增多;

商事案件方面:

在区内企业的融资、经营过程中,金融借款、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股权转让、建筑施工合同等纠纷将会呈现增长趋势。

(二)示范区建设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1、对司法功能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求司法保障的需求量增加。二是要求司法保障的范围拓展。在案件数量日益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更加多元化,各种新类型案件会增多。

2、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新要求。在示范区建设推进过程中,拆迁、补偿等类案件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极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实体公正,而且审判和执行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行为的规范性,表现出司法过程是公正的。

3、对司法效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还期待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获得一纸公正的判决,而是更关心自身权益是否有效实现,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二是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要案结事了。涉示范区建设的各类纠纷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能解决纠纷,而且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三是不仅要求做好审判本职工作,还期待拓展审判社会职能。人民法院不能仅仅就案办案,而应当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审判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从而有效推动示范区建设。

4、对司法效率提出了新要求。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效率就是效益。这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司法程序高效便捷,减少不必要的繁琐和冗长,切实减轻诉讼负担。

5、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对业务能力的要求。在示范区建设中,各种新类型案件会日趋增多,对审判工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人民法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注重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调解能力、说理能力、法律适用能力。二是对法官公正廉洁的要求。要求法官更加公正廉洁司法,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保障和服务“示范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不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为服务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

其一,加强法院干警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展意识、政治意识,自觉将法院的各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考虑。其二,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特别是处理一些新类型案件的能力。在处理涉及园区的案件时,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

其三,不断完善审判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创新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2、做实诉前服务,将司法的前沿阵地朝审前环节推进。

加强法院与企业的交流沟通,深入了解其经营状况,着眼于建立以保护企业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维权机制。

其一,打造以法院与企业间、法官与企业从业人员间联动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法院的法制宣传作用,定期组织法官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以司法职能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组织法官为企业开展政策法规讲座,促使其了解并善于运用市场规则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以法院与企业、法官与从业人员的联动状态使优势企业能够有效地预测、预防、预控经营风险。

其二,开辟重大项目纠纷审理快速通道。在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凡属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的产业项目、对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共事业项目等,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优先处理,依法适当放开立案、保全和执行条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三,构建法院与区内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整合资源共同为示范区建设服务。将法院工作视为保护区域经济发展链条上的关键一环,积极从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收集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辖区内其他部门联系沟通,从“案结事了”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争取便利,共谋问题的解决。

3、做深审判实务,将司法的能动作用于诉讼环节强化。

其一,可以在园区设立派出法庭,为园区企业发展搞好法律服务,为他们解答法律咨询,减少园区企业的诉累。同时,为确保案件快审快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缩短诉讼周期,相应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其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分流简单案件。通过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的联系和协作,强化诉前调解,在法院内设立立案调解工作室,进一步分流案件,确保稀缺的司法资源能集中为示范区建设更具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纠纷。

4、做活案外工作,将司法能量向判后和诉讼外环节延宕。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4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市许多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由此引发的民商事案件大幅度增量,能否妥善处理好这些案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市法院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紧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主线,树立“主动靠前服务”的工作理念,妥善审理和执行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等涉企案件,为企业实现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提增发展信心,与企业共克时艰。

一是调整思路,强调一个“准”字。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特殊经济形势背景下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保稳促调”的工作思路和“主动靠前服务”的工作理念,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重点走访我市骨干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摸清国际金融危机对辖区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掌握企业的司法需求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服务大局”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确保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这一正确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在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

二是抢占先机,扣住一个“快”字。为切实加强对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的司法应对,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一把手挂帅的涉企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一遇有重点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立即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党委牵头下的统一协调处理。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及时接诉、专人及时审查、及时立案的“一站式”立案程序,对企业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日受理,当日制作裁定,当日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避免日后执行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2009年1-4月份,法院处理的涉企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平均缩短7天,有效减轻企业维权成本。2009年11月份,我市重点骨干企业浙江宝诚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逃匿,企业面临倒闭,涉及关联企业和担保企业28家,拖欠银行贷款等债务达16.6亿元,中级人民法院迅速成立专案领导小组,专人专窗受理与宝诚公司相关案件,派遣精干力量果断采取保全措施,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经过近半年的大量工作,现大部分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有效防止了因企业闭停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因案制宜,讲究一个“活”字。中级人民法院打破对陷入借贷、合同债务等纠纷的企业穷追猛打的传统处理方法,坚持区别对待、因案处置,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度过经济难关。对已经歇业、停业或者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企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评估、拍卖等财产变现进度,尽可能采取“同业转让”与“整体拍卖”的方式,提高企业财产的持续利用价值,降低因企业倒闭而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冲击。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慎重采取资金冻结、固定资产查封等静态查封手段,强化协调力度,灵活运用信用担保、入股等手段,大胆实施“放水养鱼”的挽救策略,积极促进企业的复苏,维护企业的再发展能力。如中级人民法院在分别执行涉及某金属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和某电子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针对企业负债千万但尚有生产经营可能的实际,积极组织负债企业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债转股协议,为负债企业发展减轻障碍,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统筹兼顾,突出一个“稳”字。法院立足于维稳大局,高度重视因企业倒闭引发的群体性欠薪纠纷,密切关注我市企业运行的基本情况,将在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债务履行困难、资不抵债、变卖转移财产等迹象且影响企业付薪能力的,采取个案随时沟通的方式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准备、早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突发性欠薪事件的信息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企业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安抚讨薪员工情绪,引导其参与调解协商。对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的欠薪纠纷,在实施诉讼费缓免交的同时,坚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欠薪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法院全力执行的前提下向涉诉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先行垫付工资款,防止酿成突发,有效消除社会稳定的隐患。2009年以来,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执结群体性的劳动报酬案件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劳资纠纷17起,为1400多名职工追索劳动工资近3300万元。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5

建立机制,打造化解纠纷“高速通道”

为提升司法“保增长、促转型”的水平,市法院从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入手,整合力量,打造司法化解纠纷的“高速通道”。

建立重大经济纠纷定期分析报告机制。明确对因宏观经济发展引发的融资借贷、消费信贷、投资理财、房地产、商事合同、企业破产兼并、劳动争议以及群体性、连续性纠纷案件,实行专项案件报告制度。如振辉(南京)玩具有限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特别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濒临破产,公司经理弃企避债。公司500多名职工多次上访,一些债权人来到法院申请保全,甚至到企业进行哄抢。浦口法院一方面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一方面指导工人依法申请,破产,在法院努力下,该公司的破产程序正常进行,来自全国各地的40多家债权人纷纷来到法院登记备案,500多名职工的情绪得到安抚。

建立案件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同法院之间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在受理、审理和执行同类型案件时,加强审判信息的传递、法律观点的沟通和法律适用的协调统一,必要时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如秦淮法院和江宁法院分别立案,受理了南京绿色包装用具有限公司因“弃企逃债”而引发的系列案件,为统一司法尺度,集中化解矛盾,市法院及时协调,指定由秦淮法院集中审理、执行,保证了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债权人的平等受偿。

建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对民商事审判中可能发生做好预测和预防工作。针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下可能发生的以及扬言采取极端行动的事件,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一旦事件发生,立即反应,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在华诚超市劳动争议及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中,南于经营不善,华诚超市多家连锁店歇业,超市员工及供应商因拿不到工资和货款准备哄抢超市货物财产。玄武法院知情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情况,赶赴超市做好员工及供应商的教育疏导工作,并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同时,积极将该群体性纠纷引入诉讼渠道妥善处理,有效避免了一起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目前,该院审理的726件华诚超市案件,调解结案601件,判决结案125件。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妥善处置了南京民政工业集团、乐客多超市、金海马公司等一批群体性、敏感性纠纷和突发性事件。

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领导支持,同时加强与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更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去年,全市法院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妥善处置了南京巨博公司、六合松竹门窗厂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等10多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能动司法。帮助困难企业“化危为机”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有利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实际出发,用足、用好司法手段,帮助企业排解困难,化危为机。

把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和适用程序的灵活性相结合,建立涉经济发展案件绿色通道。对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企业倒闭歇业、合同纠纷、融资借贷和重点建设项目等各类涉经济发展案件,建立健全“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执行,并通过巡回审判、简易程序、预约开庭、司法救助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如在溧水302户农民诉南京白马公司黑莓款纠纷案中,白马公司南于资金回笼困难而未能付款,农民多次围堵公司大门。溧水法院立即启动绿色通道机制,提前介入,主动上门立案,及时将案件引入诉讼渠道处理,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同时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既要求企业克服困难给付货款,又引导农民充分理解企业的困境,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把司法手段的刚性与柔性相结合。慎用善用司法强制措施。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原则,慎用善用司法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尚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坚持“放水养鱼”、“留出路、给活路”,在做好债权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活查封”、“反担保”等灵活方式,尽可能不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司法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把裁判方法中的判决与调解相结合,着力修复失和的经济关系。全市法院对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引发的各类涉企纠纷案件,能够调解协调解决的尽可能不判决解决,通过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形式,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着力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紧张,修复并创建当事人之间长远的和谐关系,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08年以来,全市法院民商事一审案件的调撤率达60.9%。

防患于未然,减少避免矛盾纠纷

全市法院把加强预防、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作为司法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重要内容,着力在防患于未然上下功夫。

开展前瞻性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去年底,市中院党组就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站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的资源优势,开展前瞻性调研,认真研究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全市经济社会和社会稳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积极出谋划策。在此基础上,今年,市中院又确定了全市法院12个重点调研课题,院党组成员每人分工1-2个课题。其中,“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我市企业涉有关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对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影响及司法对策”等许多课题都直面经济发展现实,与司法“保增长、促转型”紧密相联。

企业经济纠纷案件范文6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劳资纠纷的建议与对策处理好劳资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建议对策作一粗浅分析探讨。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由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市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主要特点: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我市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3、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4、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5、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市目前尚存在着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6、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二)表现形式: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支付违约金等情况屡有发生。3、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医疗、理赔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也是目前劳动争议的焦点之一。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劳动保护设施,直接导致了职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死者亲属或伤者为补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4、企业超时加班加点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职工超时加班加点现象较多,有的每天加班少则2、3小时,多则6、7小时,一些企业一个月只让工人休息1、2天。不少企业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很多企业加班,事先没有征求工会和工人的意见,带有强制性要求,如不愿意加班就罚款、扣发工资和奖金,有的甚至按旷工处理导致矛盾激化。5、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很多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少报、瞒报、漏报或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从工人工资中扣取本应由企业承担的保费。部分企业则是经营困难的局面长期没有改观,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 、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许多重要岗位由企业主的亲友担任,一般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三)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四)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处理的调解机制不完善。由于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完善起来,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而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引发各类刑事案件。从发案环节看,该类犯罪集中发生在建筑、装修、工艺、针织等劳动力密集、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或承包单位;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从作案形式看,犯罪一般是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引发纷争,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其他如怠工罢工、毁坏劳动设备等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如涉及范围较大则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群体性暴力事件、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会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波动,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三、建议与对策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平安泉州建设的深入开展。(一)党政领导重视,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纠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认清形势,把这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提供保障。劳动保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特殊工种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责令企业完善职工的岗前培训教育制度。消防、工商部门应及时清理“三合一”厂房,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责令企业切实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的优势,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二)关口前移,健全和完善处理劳资纠纷的四级工作网络。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的支点放在乡镇,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基础组建由综治、司法、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商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向村(居)委会延伸,构筑城乡一体的市、县、乡镇、村居四级劳动用工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其“近”(离企业近)、“明”(对企业情况明)、“快”(就地解决问题快)的特点,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要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将其延伸到乡镇和街道,坚持定期召开会议,有效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争议处理网络,支持和指导其履行职能,使大量的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三)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开展劳动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特别是对已发生的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区别不同情况,属劳动争议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属劳动争议的也要尽量通过行政执法程序处理,遇到矛盾不得推诿,不得草率从事,更不得把应该由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工作原则,实行定期排查,重点排查,努力把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针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逐个企业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纠纷,要坚持“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主管部门要及时化解,避免酿成事端。(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个别的甚至连衣食都难以保证,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判决,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并优先发放工资款。(五)要建立完善信息预警机制。综治、公安、司法等政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横向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日常排查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隐患;通过在企业的信息网站掌握突发事件的发生动向;通过日常接访发现事件苗头;通过多渠道掌握劳动关系变动情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变化的总体情况,对不同时期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可能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应予高度重视,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六)加强对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的领导,依法妥善处理。劳资纠纷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部门等。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上下联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和依法迅速果断处置原则,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化解矛盾。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别是对企业经营者逃逸、群体性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依法迅速处理,保障外来劳动者生活和追回劳动报酬。(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如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纠纷产生;劳动者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申诉并积极收取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缺少证据。而且,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