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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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论文

中国历史论文范文1

师生关系也是教师占主导地位,学生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之中。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主体的参与性及内在需求,导致学生对实验教学不感兴趣,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得不到提高。而物理课教学内容的实验操作性又比较强,理论知识比较抽象难懂,所以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对于他们深入了解物理原理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应积极转变传统的教学思想,把兴趣作为引导学生学习的工具,准确把握实验教学的时机,通过趣味导入新课和游戏化的授课过程及风趣的教学语言,实现学生把“要我学”转为“我要学”。同时着力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关系,让学生时刻感受到老师的关心与理解,体会到学习的乐趣,从而激发对实验的兴趣,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为其终身的物理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创设问题情境,培养学生问题意识

接触、综合分析和实际参与是学习的三大要素,其中“接触”是良好学习的基础,所以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建立生活与物理的联系。由于“问题”是进行物理实验的起点,所以在实验课中如何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也是高中物理教师需要思考的问题。在物理实验教学的实践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认知水平来设置一种启发式的、开放性的问题情境,让学生发现所学的知识已经不够用了,需要学习更多的知识来解决,从而有效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例如,在“验证力的平行四边形定则”的实验中,由于学生在初中阶段就已经学习了两个力在同一直线上的合成,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从二力在同一直线上的合成入手,再引入互成任一角度力的合成,明确学习目标。为了使我们的计算更方便,这里选择特殊情况进行实验。首先用一个弹簧测力计提起一个物体(500g),静止时,让学生记下此时刻度尺的读数F1=5.0N;接着用两个测力计同时向上提起这个物体,再让学生读出这两个测力计的读数F2=2.5N、F3=2.5N,并比较F2、F3与F1的关系,可以得到F2+F3=F1;然后再将两个测力计呈90度夹角向外拉出,调整到适当的位置之后再让学生读出此时两个刻度尺的读数:F4=3N、F5=4N。但我们通过计算发现F4+F5≠F1、∣F4—F5∣≠F1,这时候教师就可以提出问题了:“为什么二力的合成不再符合代数计算的规律了?”“如果角度任意,情况会不一样吗?”然后物理教师再引用学生在数学课中已经学过的勾股定理知识来对学生做一定的启发,使学生在原有知识基础上去思考探究,从二力同一直线到互成角度,从特殊角度到任意角度,实现从特殊到一般性的过渡,最后通过实验找出力的平行四边形规律。又或者教授“功与速度变化的关系”这一实验时,教师可以用“用怎样的方法可以弥补小车在动的过程中受到阻力所减少的速度?“”仔细观察打点的纸带,点距呈现怎样的一种变化趋势?”“各点之间的距离是不是均匀的?”“该选择哪些点距来计算速度呢?“”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如果能够平衡摩擦力,小车移动的方式会不会发生改变?”像这样通过阶梯式问题情景的设置,给学生质疑和思考的机会,引导学生通过实验一步步地去验证自己的猜想,能够切实提高他们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也只有使学生对某一物理现象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才会主动去探究其背后的秘密。因此,教师要牢牢抓住学生的这一心理特点,积极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提高教学质量。

三、引导探究,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在高中物理实验教学的操作中,有很大一部分教师懒于设计,完全就是对照教材来进行实验复制,缺乏特色和创造性,限制了学生自主探究能力的发挥。但对于物理学习来说,探究意识和探究精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必备素质。因此,教师设计物理实验时应遵循新课程“实验教学的出发点只能是学生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对教材上的实验过程做合理的改动,灵活地对学生的实验操作进行指导,让学生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实验中来,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学生通过自身的实际体验获得了新知,尝到实验所带来的成就感。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鼓励,以这种方式来开展实验教学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起他们的竞争意识和做实验的积极性,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又或者“,用双缝干涉测光的波长”这个实验,教师可以采用“演示法”来进行教学。任课教师先将实验的具体操作步骤给学生演示一遍,并做好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的示范,然后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实验操作。这样学生一边回忆教师的演示,一边合作讨论完成实验操作,就相当于是做了两次实验,无形中提高了教学效率。接着教师还可以针对测定波长的误差问题向各小组寻求解决方案,这样既能发掘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还有利于合作意识的提高。当前实验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通过实验探究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自主探究的习惯。所以在实验教学中,高中物理教师可以适当放宽在实验课中对学生的限制,增强实验的延伸性和探究性,只在实验前帮助学生分析实验的原理,然后由学生自己设计出实验步骤和方法,并动手操作实施,使学生从枯燥的物理理论学习中解脱出来,体验到物理学习的快乐,进而产生更多的探究热情。

四、发展思维,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

一般情况下,对实验数据的归纳和处理都是两个物理量间的关系是否相等(探究恒力做功与动能改变的关系)或者两个物理量之间是不是正比关系(弹簧的伸长量和弹力的关系)。但是在“探究加速度与力、质量之间的关系”的实验过程中,我们通过对数据的观察与分析发现当力相同时,质量越大,加速度却越小。这时候教师就要不失时机地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在寻找物理量之间的关系时,除了直接观察实验数据外,还经常采用什么方法呢?在学生经过了一番思考过后,教师便可给他们引进“图像法”来解决问题。在物理中利用图像来处理物理量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常用的方法,因为物理量之间的关系用图形表示出来会更加直观,也能够有效减小实验误差,确定并排除实验中的一些错误数据。一说到用图像来分析物理关系,学生们首先想到的就是a-m图像,但实际在图像中直线比曲线更容易反映出物理量之间的规律,判断二者关系也会更加轻松,所以由此学生就会想到能不能将曲线转化为直线的问题,而教师在进一步启发———“数学上是如何将双曲线转化成直线的?”多数学生就能够想到可以在直角坐标系中建立a-1/m的图像,通过图像发现a-1/m形成一条过原点的直线,直观体现了a与1/m成正比的关系,从而也就更确切地判断出a与m之间的关系。教师的循循善诱,引导学生对物理问题进行拆解分析,不仅加深了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同时也让学生广开思路,为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提供了空间,对有效提高学生的实验分析能力,拓宽学生的思路,从多角度进行研究活动也大有裨益。

五、重视数据处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

1.尊重实验数据。

在实际的实验过程中,学生的实验数据往往和预期结果相差很大,这时一些学生懒得寻找出错原因,就抄一抄旁边同学的数据或是自己随意写一个跟预期值差不多的数据,这是对实验极度不负责的表现。这就需要教师及时制止,和学生一起对较大误差进行详细分析,看问题具体出在哪,在确认了测量方法和仪器操作都无误后,若实验数据仍不理想,就可以组织学生成立问题研究小组共同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但无论如何,改动实验数据的行为都是必须禁止的,要培养其尊重实验数据的习惯,树立尊重科学的意识,养成一丝不苟的科学精神。

2.选择合适的数据处理方法。

以处理实验数据的工具为例,很多教师不是采用了最先进的科技方法———计算机,就是采用最原始的方法———手工计算,走了两个极端,却忽视新课程标准提出的“中学生必须掌握计算器的使用方法”的要求。科学计算器体积小、重量轻,且操作简便、功能强大、价格也适合学生一族,所以在此建议让学生使用计算器来进行物理数据的演算,在减轻学生的计算量的同时也减小实验数据的误差值。

六、结语

中国历史论文范文2

关键词:心理压力 调适 儒释道 中庸之道 无为而治

狄更斯《双城记》经典的开场: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依然适用于今天。每一个人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工作、住房、感情、健康……任何一项都会让我们忧心忡忡。虽然压力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它就会成为精神世界的破坏力量。因此,如何在各种情绪压力面前,做好心理的调适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儒释道三家学说,从内容上讲实质上就是儒释道三家综合一体的文化。河南嵩山少林寺有一块石碑,上有一幅很奇特的图,“混元三教九流图”,幅图把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儒释道十分形象地合为一图之内,三教合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可以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最形象的图解。探究儒释道的思想体系,取之核心精华,应用于当下,对提高民族心理素质, 增进人的心理健康和道德修养,具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内心平衡的基石:中庸之道

“中庸“对于现代人保持心理平衡更是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适中”的自信是人类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而过度的压力痛苦可能会摧毁人的身心走入绝境。生命中全无任何压力也会使人类丧失进取的动力,最终一事无成。在现代社会中,来自方方面面的竞争日趋激烈,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中庸”之道日益显露出其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重要性。人们要将自己的心态调整到“中”不要“过”也不要“不及”,以坦然、平和的心态, 面对复杂多变的世界。

二,外部适应准则:仁义忠恕

现代社会人类越来越自由、独立和自足,同时,个人为了追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又一刻也离不开人与人的沟通,尤其在团队之中,必须与他人保持一定的和谐关系。传统文化中的“仁义忠恕”给了我们良好的互动途径。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以儒家为主体,其内核是“仁”,“人者,仁也”。“人”和“二”组成“仁”字,表明人际交往之道是儒家的重要内容。[1 ]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主张, 将“爱人”作为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主要手段和最高道德原则。

在朋友关系中,首先君子要“爱人”,与人交往要真心诚意。没有爱心便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其次,要以“忠信”为本,孔子认为“主忠信”,“忠”就是尽自己之力去帮助他人,也就是说,交朋友,是交他的道德,不可以怀有其它的目的。

儒家劝诫人们奉行“忠恕之道”,强调通过外在的社会规范展现仁爱精神,尊重、友爱、宽容、恭敬的人道原则和平共处,营造出一种人人将心比心,关心他人,互相宽恕、忍让、谅解的社会和谐气氛。

三、顺其自然的平常心:无为而治

老庄道家思想则主张清静无为,以柔克刚,见素抱朴。这是一种出世的思想,强调返朴归真,顺应自然,寻求人的个体价值,崇尚人格的独立和精神的自由。“人法地,地法天, 天法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无所不为”、“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即倡导人不要勉强去做有悖于自然规律的事情,那一定是违背了客观规律。[2 ]世间万事,顺其自然,保持心境的平和旷达,有时也不妨以退为进,乃是对人对事对己对身心最为明智的自然之法。若想达到无为而治的效果,不是真的消极无为,而是在必要时要有所作为,即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无为”的态度不失为促进人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

除此之外,包容处下,处事不变涵养也是无为而治的一个重要内涵。 “天下莫柔弱如水, 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 以其无以易之”,所谓 “柔弱”乃是知时度事的一种明智认识。

道家所提供的人生态度和价值取向,恰好可以适应人们价值多元变革急遽中大众的精神需要,可以维持人们在处境变化之下的心理平衡,从而为中国传统文化下的心理健康提供了一种抗拒逆境的精神力量和消融苦闷的宣泄途径。

四:参透本相的境界:归本于空, 耐得寂寞

佛教强调“放下”,认为事物本质为“空”,任何一个存在之为存在,其实都和我们的心灵意识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我们心灵的活动回到自己,我们心灵意识和外在事物回到一种浑然为一的状态,就是“空无”、“自在”的状态,可使外界事物和心灵意识两者一起浑合而无分别。

当下对于一个个体来讲,其无限的欲望与对自身能量的错误估计是人生不幸的根源,故应该把我们内在的那个心灵执着解开,这样或许我们的智能才能够好好地展发出来。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多元的富于创造的复合型文化,在这一文化体系之中,儒释道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虽然他们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处世方式, 但又有许多共通之处, 相辅相成。尤其是其中蕴藏的十分丰富的有关心理健康的内容,对于处于今天物质产品极大丰盈而精神产品相对贫乏的全球化时代, 对于国人有着不同寻常的价值,每一个中国人的基因里写满了传统文化的密码符号,对传统文化的天然认同和接受是我们汲取其中有益成分调适心理的最为便捷的途径,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文化丰厚的资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解决自身的心理困扰,重建应对压力问题的内心力量,这也是作为一个中国人得天独厚倚靠的精神支撑,这种天然整合心理的能量一直存在于我们的文化里生活里,它对于今天人们的心理调适将起到十分乐观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杜雄明. 人性与自我修养[M] . 北京: 中国和平出版社, 1988 : 16.

中国历史论文范文3

汉代儒家普遍对天文历法感兴趣,并有所研究,这不仅有其方面的原因,也与儒家讲“天人合一”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汉代儒家中,对天文学颇有研究的,至少有扬雄、桓谭、刘歆、贾逵等。

西汉时期,天文学上有所谓浑、盖之争。关于宇宙的结构,中国古代早就有天圆地方之说。西汉初,有《周髀算经》提出所谓“天似盖笠,地法覆槃,天地各中高外下”的盖天说;另有一种盖天说则认为“天员如张盖,地方如棊局”,“天形南高而北下,……天之居如倚盖”,也就是说,天有所倾斜地盖着地平面;并且认为,“天旁转如推磨而左行,日月右行,随天左转,故日月实东行,而天牵之以西没”;与此同时,浑天说也已出现,这就是后来张衡在《浑天仪注》中所说的“天如鸡子,地如鸡中黄,孤居于天内,天大而地小。天表里有水,天地各乘气而立,载水而行。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中分之,则半覆地上,半绕地下”。[4]然而,在西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是盖天说。

天文学上的浑、盖之争引起了当时儒家的注意。两汉之际,桓谭与扬雄就浑、盖曾多次交锋。桓谭(约公元前23~公元56年),字君山,沛国相(今安徽淮北市)人。他“博学多通,徧习五经,皆诂训大义,不为章句,能文章,尤好古学,数从刘歆、扬雄辨析疑异”[5];著作有《新论》。桓谭对天文学也颇有研究。他曾经在主管刻漏时,发现刻漏的度数随着环境的燥、湿、寒、温的变化而不同,因而在昏、明、昼、夜的各个时候,刻漏的度数是不同的。所以,他在白天还参照了晷影,在晚上还参照了星宿,从而得到了正确的时间。[6]此外,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反对盖天说,主张浑天说。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字子云,蜀郡成都(今属四川)人。他博学多才,在语言学、文学和方面较为突出。曾摹仿《周易》作《太玄》,仿《论语》作《法言》。

扬雄重视对自然的研究,他曾经说:“通天、地、人曰儒;通天地而不通人曰技。”[[7]]扬雄认为,儒家学者应当“通天地”,就是要研究自然,并进一步“通人”。显然,在他看来,儒家也包容科学,而不是排斥科技,不是轻视科技。

扬雄对天文学很有兴趣。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起初相信盖天说,后来因多次受到主张浑天说的桓谭的责难而发生了改变,接受了浑天说,[8]而且,还提出“难盖天八事”:[9]

其一云,“日之东行,循黄道。昼夜中规,牵牛距北极南百一十度,东井距北极南七十度,并百八十度。周三径一,二十八宿周天当五百四十度,今三百六十度,何也?”

其二曰,“春、秋分之日正出在卯,入在酉,而昼漏五十刻。即天盖转,夜当倍昼。今夜亦五十刻,何也?”

其三曰,“日入而星见,日出而不见。即斗下见日六月,不见日六月。北斗亦当见六月,不见六月。今夜常见,何也?”

其四曰,“以盖图视天河,起斗而东入狼弧间,曲如轮。今视天河直如绳,何也?”

其五曰,“周天二十八宿,以盖图视天,星见者当少,不见者当多。今见与不见等,何出入无冬夏,而两宿十四星当见,不以日长短故见有多少,何也?”

其六曰,“天至高也,地至卑也。日托天而旋,可谓至高矣。纵人目可夺,水与影不可夺也。今从高山上,以水望日,日出水下,影上行,何也?”

其七曰,“视物,近则大,远则小。今日与北斗,近我而小,远我而大,何也?”

其八曰,“视盖橑与车辐间,近杠毂即密,益远益疏。今北极为天杠毂,二十八宿为天橑辐,以星度度天,南方次地星间当数倍。今交密,何也?”

在汉代天文学的发展过程中,桓谭对于盖天说的责难以及扬雄的“难盖天八事”,实际上促进了浑天说的发展,对于后来浑天说取代盖天说的地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汉初的历法基本上是沿用秦以来的颛顼历。颛顼历是一种古四分历,以365 1/4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99/950日为朔望月长度,十九年七闰。汉武帝时,公孙卿、壶遂、司马迁等受命议造汉历;最后,在18种改历方案中选定了邓平所造的八十一分律历,称太初历。太初历以365 385/1539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3/81日为朔望月长度。西汉末年,刘歆修订太初历而更名为三统历。

刘歆(?~公元23年),字子骏;后改名秀,字颖叔。沛(今江苏沛县)人。他集六艺群书,撰为《七略》,包括辑略、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西汉末年,他建议将《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立于学官,移书责备太常博士,遭今文经学家的反对。王莽执政时,刘歆任国师,后因谋诛王莽,事泄而自杀。

《三统历》的主要是运用“三统”解释历法。[[10]]刘歆说:“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周易》乾之初九,音律黄钟律长九寸,为天统;坤之初六,林钟律长六寸,为地统;八卦,太簇律长八寸,为人统。刘歆的《三统历》采用太初历的日法八十一,并说:“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

至于一个朔望月的日数,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说:“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有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为月法之实。”用算式表达:

{[(1+2+3+4)×5-1]×2×3×4+19+1}×2=2,392

2,392÷81=29 43/81 日

这就一个朔望月的日数。按照十九年七闰,所以,

(19×12+7)×29 43/81÷19=562120/1539=365 385/1539日

这就是一回归年的日数。

刘歆又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说:“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即:

(9+10)×81=1,539年=562,120日

“三统,是为元岁”,即:

1,539×3=4,617年

由于干支记日法60日为一周期,一统的日数562,120除以60,余数为40,所以,若以甲子日为元,一统后为甲辰,二统后为甲申,三统后才又到甲子,因而三统为一元。刘歆说:“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在这一基础上,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说:“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降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用算式表达:

{[(3×3)×(2×4)×(9+6)]×8×8}×2=138,240

接着,“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与太极上元”。用算式表达:

138,240×19×3×3=23,639,040年

“太极上元”实际上是5,120元的大周期。

《三统历》在运用“三统”解释历法时,还涉及历法,有节气、朔望、月食及五星等的常数和运算推步,还有基本恒星的距度。与以往的历法相比,《三统历》包含了不少新的内容。它提出了所谓“朔不得中,是为闰月”的设置闰月的方法,即以没有中气(二十四节气中,从冬至起,奇数的为中气,如大寒、雨水、春分、谷雨等十二节气)的月份为闰月。《三统历》还提出以135个朔望月为交食周期,其间有23次月食,并且给出了月食发生的月份的推算方法。此外,《三统历》所测的五星行度和会合周期的精度都较前有明显提高。《三统历》在中国古代历法的发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部完整的天文学著作”,“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年历的雏形”。[11]

三统历施行一百多年后,“历稍后天”[12]。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三统历“失天益远”,于是,章帝“召治历编訢、李梵等综校其状”,并下诏改行四分历。在修订东汉四分历的过程中,任左中郎将的贾逵与治历者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因此,东汉四分历实际上是贾逵会同编訢、李梵等人集体讨论修订的。

中国历史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中国对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可以说刚刚起步,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护理念和手段。本文通过介绍什么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意义、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关于保护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们对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关注。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关于经费的筹措,在日本,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的经费来源,是以补助费、贷款和公共事业为中心的。公共事业不是直接的财源,但是在编制预算措施时,从补充完善保护事业的观点加以考虑是有益的。贷款是有偿的资金,但在资金数量和使用对象上可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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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

商事仲裁按国籍可分为内国仲裁、外国仲裁和国际仲裁。而外国仲裁就是外国的内国仲裁。中国加入WTO以后,经贸的国际化程度空前提高。有交往必有争议,有争议必有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比之国内商事仲裁情况要复杂得多。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面临着一个如何应对的问题。本文拟就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撤销及不予执行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将要面临或正在面临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国企业(法人)或公民(自然人)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关于仲裁机构与仲裁地问题

商事仲裁的起点始于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也不例外。仲裁协议与仲裁的关系是:有协议方有仲裁;无协议便无仲裁。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败诉方)用以颠覆裁决的最有效办法之一便是指控仲裁无协议(如果这是事实的话),或是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签订,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签订;既可以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明示,也可以在合同之外,另订专门的协议。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要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有约定但不明确(如“请北京的有关仲裁机构仲裁”),争议发生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可依法裁定仲裁协议无效。[1]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个仲裁的“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原则,[2]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几乎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既可以选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别的国家的仲裁机构。通常,为了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不公正地得到好处,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双方所在国之外别的国家的仲裁机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提醒双方当事人的是,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必须仔细研究该国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习俗等背景情况。因为任何国家的仲裁机构在受托解决他人的争议时,都不会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都难免要打上该国宗教、文化、习俗之烙印。除此之外,该第三国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多边或双边协议的签字国,也是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不仅关系到它如何裁决,而且还关系到裁决作出之后能不能被执行或被撤销的问题。例如,有些政教合一的国家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烈性白酒的,如果双方是关于白酒生产和销售方面的争议,那就应当加以回避,切不可在这个(种)国家申请白酒争议的仲裁。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地是一个能起到多重作用的因素。

其一,仲裁地能影响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要判明当事人提供的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就必须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根据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商事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按国际惯例,应当以仲裁地国的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及《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都肯定和确认这一规则。[3]

其二,影响商事仲裁程序法的确定。在诉讼程序中,程序法的运用是既定的,即只能运用法院地国的程序法。但在商事仲裁程序中,程序法的运用却是未定的。既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国家的程序法,也可以按其他规则加以确定。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通常都适用仲裁地国家的程序法。此外还须另加说明是,即使当事人明示选择了其他国家的程序法,所选之法也不能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冲突了,还得运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其三,影响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程序法只规范仲裁程序,实体法是解决实体问题的依据。直白一点说,实体法是最终解决争议双方谁胜谁败以及胜败程度的法规。实体法不同,仲裁结局就会不同。仅此一项就足让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谨慎行事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务中,关于实体法的选择一般按以下几种办法确定:(1)坚持“领域理论”的国家规定,必须按仲裁地国家冲突规则指引原则确定准据法;(2)有的国家允许仲裁庭在当事人无明示准据法时,直接运用仲裁地的实体法,连冲突规则指引的形式也免掉了。(3)有些国家为了慎重起见,在确定实体法时,增补了一个“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使按这个原则选实体法,最后也还是联系到仲裁地了。因为仲裁地显然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连结因素。

其四,影响到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所谓国籍问题是指认定裁决属于哪一国的裁决,是国内裁决还是国外裁决。一般而言,国内裁决适用国内法律。国外裁决适用国际公约或多边或双边条约。尤其在执行或撤销裁决时,国籍就成了唯一重要因素了。

二、关于对裁决的承认或执行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国内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应双方当事人请求,须有仲裁协议,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仲裁规则,依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授权,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则作出友好裁决。

如果说和解是双赢的话,那么裁决就只有一个赢家。同时,赢输的程度也要用金额或其他特征加以量化。不乏趣味性的现象是,仲裁庭一旦作出裁决,它自己的历史使命便完结了。至于裁决本身的命运如何,能否得到执行,或者被撤销,它是即使想管也无能为力了。因为作出裁决以后,仲裁庭便人走庭散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是可以负责到底的。执行裁决也好,撤销裁决也好,都需要转移“阵地”,都转变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事情了。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胜败已定。作为胜诉方,他当然希望败诉方能自觉地履行裁决义务。这也是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如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联合国贸发会仲裁规则规定:“裁决应书面作出,且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毫不迟疑地履行裁决,”[7]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凡裁决书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将争议按本规则提交仲裁,各方当事人均负有毫无迟延地履行裁决的义务”。[5]国外有人统计,在实践中,裁决多数都能得到自觉履行。这正是商事仲裁事业富有旺盛的生命力的原因之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并非每一裁决都能被义务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义务方不能自觉履行义务时,权利方的可选办法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假如中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属于胜诉方,那么他就应当重点研究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有关问题。我国的仲裁法论著者较少对承认和执行的区别进行专门研究。在这方面,英国的艾伦·雷德芬和马丁·亨特合著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作了很准确、很有特色的研究和结论。作者在该书中认为,承认是一个防御性的程序,[6]只要得到承认就可以了,而不用或不必执行。比如,争议双方对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问题发生的争议在裁决中已明确由A享有,且该标的物已经在A的控制之中。当事人B对此持有异议。A为了使自己的胜利成果得到巩固,须向法院申请承认。法院若承认了仲裁裁决,不存在执行问题,A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巩固了。该书作者认为,相对而言,执行就是一种进攻性的程序。[6]承认不一定需要执行,执行则一定包括了承认。执行就是胜利方向义务实现权利,“把你的变成我的。”作者认为与纽约公约的“承认和执行”提法相比,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的用语“承认或执行”更为准确。

由此及彼,撤销和不予执行同样也存在着质与量方面的区别。撤销是个主动行为。撤销了,无疑也就不执行了。而不予执行则属于一种被动行为。我虽然无权撤销,虽然不能撤销,但我可以选择不予执行。例如非裁决地国法院,依法无撤销裁决之权力,但可以选择不予执行;再如执行地国法院认为执行一项外国裁决有违本国社会公共利益,也只能选择不予执行。

胜诉方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向哪国哪家法院递交申请?从理论上说,当然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实践方面看,天下法院多的是,哪国哪家才是享有管辖权的呢?真正有管辖权的可能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按照国际惯例(此惯例也体现于国内立法之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当首选义务人住所地法院,用中国人习惯的说法就是户籍所在地法院。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比如他的户籍地在甲地但却长期居住在乙地,那么次选法院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再如果其财产都不在甲、乙两地而是在丙地丁地,按照经验,此时最应当选择的法院就是其财产所在地之法院。关于财产所在地的问题,实践中在选择时往往还需考虑到许多复杂因素。例如他在几个国家都有财产,选哪一国?这需要看财产的性质。一般来说,不动产是首选标准。因为不动产不能隐匿不能转移,也不便恶意处分。相对而言,同为财产,存款和动产在执行时就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银行存款,当事人只需轻摁键盘,余额立即就变化了。同是不动产,选哪一国?这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有的国家法院对执行请求持乐意帮助的态度,有的国家的法院对执行请求持漠然冷淡的态度。还有,执行地国是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是否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缔约国都会直接影响到申请能不能被受理。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申请人所属国与执行地国同属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裁决作出地国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执行地国法院坚持依裁决地作为受理标准,则此申请就面临不被受理的危险。宗教问题在实践中同样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上述种种情况说明,正确地选择仲裁地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

公约成员国问题解决了,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还没有!还要看成员国在加入公约时是否提出过保留声明。例如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就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所谓互惠保留,是指中国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在非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则不予承认和执行;所谓商事保留,指的是中国只承认和执行依据中国法律判断属于商事仲裁裁决。非商事的裁决恕不“受理”。例如我国《仲裁法》就明确规定,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属于商事仲裁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均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也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如果你获得的裁决碰巧与两项保留相冲突,自然就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外国仲裁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胜诉方要实现自己的利益,除申请司法救济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手段不妨一试。(1)施加商业压力。采用此办法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继续贸易关系。胜诉方可示意败诉方,若不履行义务,可能会失去继续贸易的可得利益。败诉方权衡得失,可能会选择自觉履行以争取继续贸易之利益;(2)威胁曝光。采用此办法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同为一个协会的成员,且协会支持胜诉方这种作法。败诉方若不履行义务,协会会在本会范围内进行曝光,这会提醒其他会员,不要与不诚信的败诉方进行交易。(3)选择败诉方不敢得罪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裁决作出后,败诉方由于惧怕不履行裁决可能产生的后果而被迫“自觉”履行义务。例如,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作出的全部仲裁中,败诉方都自动履行了义务。有人认为[8]败诉方可能担心不履行义务会影响其在世界银行的信贷评估等级。

上述问题一一解决之后,接下来就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申请了。此时,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当注意:第一,必向法院同时提供仲裁协议的正本,仲裁裁决的正本或能证明的副本。第二,语言不同时,还要翻译成执行地国的语言且经过证明。第三,遵守执行地国家立法中关于承认或执行程序开始和终止的期限之规定。

三、关于对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问题

如果说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或执行裁决是胜诉方的“专利”,那么,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就是败诉方的“专利”。除此之外,如果执行地法院认定执行裁决有悖于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用败诉方申请,他们也会主动地裁定该裁决不予执行。如此败诉方等于免费“搭乘了一回法院的专列。”

先看看中国法律关于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有关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这就叫无协议便无仲裁。仲裁法在紧随其后的第七十一条中又规定,还是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那个事由,若“当事人”换成“被申请人”(即败诉方)时,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证明撤销和不予执行的事由可以是相同的,只是法院在拿捏的时候,可以有所区别而已。

关于提出申请的时限问题,《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另有三款,也是关于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第三款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合的。”第四款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以上四款都是需要申请人用证据证明的情形。本条还规定了一种勿须申请人举证即可不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在本文的第2个部分已经介绍过的,由于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两点保留声明,因此凡与保留声明相冲突的,同样也是不予执行的。

在国际商事仲裁问题上,具有法律效力的两个最重要的文件——《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贸发会通过)也都详细地规定了可以撤销或拒绝承认或不予执行的情形。《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①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所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②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③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④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⑤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①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②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7条规定:(1)“只有按照本条第(2)和(3)款的规定申请撤销,才可以对仲裁裁决向法院追诉。(2)仲裁裁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被第6条规定的法院撤销:(a)提出申请的当事一方提出证明:(i)第七条所指的仲裁协议的当事一方欠缺行为能力;或根据当事各方所同意遵守的法律,或未证明有任何这种法律,则根据本国法律,上述协议是无效的;或(ii)未将有关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事情适当地通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一方,或该方因其他理由未能陈述其案情;或(iii)裁决处理了不是提交仲裁的条款所考虑的或不是其范围以内的争议,或裁决包括有对提交仲裁以外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或(iv)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各方的协议不一致,或并无这种协议,或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不符;或(v)裁决尚未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或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院,或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院已将裁决撤销或中止;或(b)如经法院认定:(i)根据本国的法律,该争议的标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ii)承认或执行该裁决与本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面对裁决,败诉方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自觉履行义务,要么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该裁决。从应当诚实守信这个角度讲,裁决若确无不公或不妥,败诉方应当选择自觉履行裁决义务。因为在长期的商事活动中,谁也不敢保证自己只能作胜方而不会作败方,或者相反,只会作败方而不会作胜方。从长远看守信才是最佳选择。

如果裁决确有不公或不妥之处,当然败诉方没有理由不对裁决提出异议。与胜诉方申请执行时管辖法院的多选性相比,败诉方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管辖法院可选余地则要小得多了。一般情况下,只能向裁决作出地法院申请。特殊情况,才可能向适用法律国法院申请。例如印度就曾经公开宣称,不论仲裁在何处进行,裁决在何处作出,只要适用了印度的法律,此裁决便都属于印度的国内裁决,撤销之申请只能向印度递交,按印度法律进行裁定。

管辖法院确定之后,搜集撤销理由就是最重要的事情了。理由是否充分,列举是否得当对于能否撤销都是至关重要的。从程序上说,申请是向法院提出的,法官是以法断案的,能不能撤销,法官依的是法律而不是申请书。所以,不论当事人有多少条自认的理由,最终都要看能不能向法律的有关条文上靠。靠得上的理由才是真理由,靠不上的理由,都是无用的。比如,仅“没有仲裁协议”这条就可以把全部仲裁;再如,仅“仲裁处理了不是提交仲裁的条款所考虑的或不是其范围以内的争议”,也可以把裁决。当然“靠”是要证据的,靠上了,就有胜诉的希望,靠不上胜诉的希望就非常渺茫。在实践中,有经验证明,在自觉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不是不可以与胜诉方再讨价还价的。你可以明示胜诉方,如果能再让一步,我就可以一次性尽到全部义务。如果不让步,胜诉方就要花代价去申请执行,而且还要冒裁决被撤诉的风险。用这种方法可轻易减少一些损失。

四、关于一方撤销后另一方还可以继续执行的原因问题

这种情况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并不鲜见,所以值得研究并注意防范。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真找上门来要求强制执行时,你从另一方法院申请得到的“撤销裁决”之裁定是完全帮不上忙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最简单的答案是作出撤销决定的法院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法院是两个不同国家的法院。他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适用本国的法律,各国法律不同,所以出现了截然对立的两种作法。

撤销裁决,从客观上分析,可以认为存在着可依法撤销的情形,撤销是法院依法办事;从主观方面分析,也不排除法院是为了维护败诉方的利益。例如,败诉方正是作出撤销裁决的法院国之国民,保护袒护本国公民不能认为是一种过错。假如中国公民在中国仲裁机构作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败诉,而对方是一个与中国不太友好的国家公民时,中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请求撤销裁决,很可能会获得同情和支持。法院要找到一条可以撤销的理由肯定不是一件困难之事。例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个很好的借口。而实际上,我国各地方法院也确实这样做过,且不止一地一次。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才决定出台一个“内部报告制度”。该制度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前,必经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这等于说,要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找到谁谁都可以自主决定,要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哪级人民法院都无权决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比死刑复核管得还严。这样做,好处当然是很明显的:防止地方各级法院轻易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决,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国际声誉,同时也有利于中国的胜诉方将来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时获得友好回报。但坏处也是明显的:(1)与法理相悖,如此一来地方法院还有还无独立审判权就成了疑问;(2)不合理地剥夺了地方法院的审判权。地方法院可以判处被告死刑,却无权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一件国仲裁裁决,岂不令人费解?

在裁决已被仲裁地国法院或法律适用国法院撤销之后,执行地国法院仍然坚持要强制执行,只能解释为替胜诉方负责或维护胜诉方的利益。胜诉方如果与执行地法院没有一定的关系,法院可能不会冒险去这样做的。具最大的可能是胜诉方是执行地国的公民。当然这样做要想获得成功,得有一个提前条件,被申请人有可执行财产在执行地国,否则便无成功的可能性。因为一国法院不可能跑到别国去“执行”一件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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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7][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国增,宋艳芬.商事仲裁审判——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8]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中国历史论文范文6

解决问题,要对症下药才更有成效。那么,我们的当前历史课堂教学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呢?

(一)学生思想上不重视

事实上,初中阶段的历史知识无论是难度还是知识的容量都是相对较少的,是大部分学生能够完成的。但是,很多学生总是在思想认识里认为历史学科是“副科”,这就导致了思想上的不重视,这种思想上的不重视就会使学生在历史学科的学习时间、上课状态、课下作业等多个环节存在问题,而问题积累多了就会影响学生的历史学科学习。

(二)知识积累不够

历史学科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学科,特别是在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以来,对于学科素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的学生来说,他们的知识积累不够,尤其是与历史相关的知识,这就导致对那些需要一定知识才能理解的历史来说学生理解不透,只是停留在死记硬背的状态,这就导致他在历史学习上问题较大。

(三)学生学习方法需要调整

长期以来,很多学生包括学生家长就是简单地认为历史学科的学习背一背、记一记就能够学得不错,这就导致很多学生学历史就是依靠死记硬背,但是在真正的做题环节,它考查的是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的能力,这就使那些只会死记硬背的学生费力而无功。

(四)教师的教学习惯有待改进

虽然新课改已经推行了很长时间,但是我们很多教师依然是坚持旧有的教学习惯没有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还是存在的,这样的教学模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学生的实际需求,往往会导致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相互脱节,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到课堂教学过程中来,只是在被动地听,这就会导致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了知识,而不是真正地消化了知识,所以学生慢慢地就会失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这也是我们当前历史课堂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对策

针对这些问题,教师必须要结合学生的实际需求和新课改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改进教学流程,打造高效的历史课堂,切实使学生既能够在历史学习的过程中收获知识,同时又能够不断提升个人的能力,为自己的发展和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那么,我们该怎样打造高效的历史课堂教学呢?

(一)全面落实新课改理念,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我们要想打造高效的历史课堂教学,必须要全面落实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和要求,充分重视学生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就需要教师在备课的环节既要备教材、备课标,更要备学生,要在上课前去充分了解学生的实际和真实需求,结合学生的实际来预设和安排教学流程;在讲课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使学生参与进来,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核心和主人,这样学生才能在属于自己的课堂上获得真正的收获和成长。

(二)多利用讨论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在初中历史教学中,讨论就是有目的地让学生把尚未弄懂的问题的疑点提出来,师生一同展开讨论,激活学生的思维。方法可以由教师先提出疑点,引导学生思维,在讨论中解决问题;或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加以点拨启发,开启学生的思路,当堂讲清疑点;也可以概括几种不同看法,然后指导学生阅读一些相应的课外读物,交给学生解决问题的钥匙,让学生在课外寻求答案。教师引导学生讨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及时点拨,注重发展学生的求异思维。让学生从各层面寻求答案。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在教学过程中围绕问题进行讨论,教师应从心理方面常给学生一种具有新意的刺激,让他们在新鲜事物的尝试中,增强自信心。从教学的方面讲,这种新鲜的刺激能高度集中学生的注意力,使他们处于一种积极向上的亢奋状态,愿意调动自己的全部力量进行实践。

(三)教给学生“有生命的历史”

目前不少学生觉得历史课比较闷,不喜欢学历史。其实“历史”原本是有生命、是很生动的,增强学生学习兴趣进而增强他的学习动力与自信心是学好的前提;运用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象易中天、纪连海的讲解一样,生动睿智,善于设问,用教师的情绪感染学生,引起学生的共鸣,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还原生动、深刻、鲜活的历史,使更多的学生爱学、乐学,培养学习的主动性;真正理解和把握学习规律,在教学上,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使学生感受“人”在历史之中真切“跃动”着的生命;教学生从历史之中“学会思想”,生成智慧,生成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使其在一种自由、和谐的氛围中不断得以陶冶与美化,使教学与学生的现实生活连接起来,从而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历史离我们很近,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