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论文范例6篇

公共建筑论文

公共建筑论文范文1

1、工程施工中各专业施工设计混乱

由于公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设计的专业自主性、专业性都很强,由于公共建筑常常会由不同的设计单位对不同的区域进行分块设计,因此在公共建筑机电安装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区域设计不统一的后果,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公共建筑机电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混乱的现象。这种施工混乱不但会严重影响工期,由于各环节的施工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同,得不到统一管理,还会对机电设备今后的使用和维护带来困难,而且混乱的施工还会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对日后公共建筑的运营带来安全威胁。

2、工程施工中施工顺序混乱

在公共建筑施工中,因为施工人员和单位不能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因此存在着施工顺序混乱的现象。混乱的施工顺序不但会导致机电安装位置和安装技术规格不统一影响美观,还会产生重复施工的现象。另外,由于机电安装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因此混乱的施工顺序往往会导致问题的发生,比如说由于施工顺序不当后续工作对已安装好的机电设备造成物理性损坏、安装顺序导致工程延期等。而且混乱的施工顺序往往让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摸不到头脑,从而在机电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错误和失误现象,导致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混乱的施工顺序由于协调管理和监管力度不够,无法满足公共建筑对电气安装工程的高质量要求,往往还会产生窝工和返工现象,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必定会影响工程的如期完成,影响公共建筑的及时营运,从而增加业主成本。

二、公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协调管理

1、公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协调管理容易出现的问题

公共建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的施工过程中,首先,需要协调各专业的遗留问题,造成其他专业项目遗留问题的往往是由于设计原因,总体设计可能因种种原因对专业、工点设计单位的联控、平衡、协调能力等方面考虑不到位,导致土建设计、装修深化设计与机电设备系统设计接口存在严重偏差。此外,各专业设计变更频繁导致缺漏项较多,造成综合管线设计布局紊乱,甚至出现各专业设备布置相互干涉、影响使用功能、不便维修等现象。其次,需要重点协调的难点多为机电设备各专业交叉施工存在的问题,在不同专业不同系统的交叉施工中,最容易发生后续施工工序破坏先前工序的成品或半成品。此类问题由于公共建筑施工专业多、工期紧等原因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一直存在,协调不利将给设备质量和建设工期带来严重影响。

2、如何加强公共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的协调管理

2.1对公共建筑的整体设计施工进行管理对公共建筑工程中其他专业项目所遗留的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是在源头上给予高度重视,我们首先要加强对公共建筑总体设计的协调工作。在施工前就应该对施工中各个系统和区域设计做出明确的任务安排和施工要求,并且把这些施工要求真正落实到设计方案中去,更好的指导公共建筑的施工工作。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还应该成立专门的巡查监管部门,对整体施工的进度和要求进行把握。

2.2建立现场协调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强有力现场协调管理机制,推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简报制度和工序计划报审制度。制定好半成品和成品保护管理办法和详细的公共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序计划,该计划应包含设备安装阶段所有参建单位的施工计划。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抓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有利于解决如何在有限的区域、严格的工期条件下,合理、有序地安排好多专业工序交叉施工的问题。首先,要求各参建单位按照本专业施工工期要求,编制各自详细的施工计划。并由专业监理、业主主管项目工程师审批。其次,召开由业主主持,相关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工序交叉施工计划交底会,会议内容包括:公共建筑风、水、电设备安装单位介绍整体计划;各系统设备安装单位介绍本专业的施工计划和要求;充分讨论工序穿插方案和要求。经各方监理协调、业主决策形成初步意见,要求公共建筑风、水、电设备安装单位按照会议决议,修编整个公共建筑施工项目时间表。最后,召开由业主主持,相关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的工序交叉施工计划审定会。听取公共建筑风、水、电设备安装单位的工序修编计划,进一步协商各方合理意见和要求,达成最后决议。并制定公共建筑工序交叉施工计划正式文件,统一下发各参建方,作为各参建方施工行为准则和现场作业考核依据。

三、结语

公共建筑论文范文2

关键词:消防;应急照明;电源;蓄电池:分散供电

一、引言

近年,各地新落成了不少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大型体育、文化场馆等,这些建筑都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开放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和断电等事故,容易发生疏散混乱、相互踩踏造成伤亡事故,提高应急疏散照明的可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一些技术规范未能及时修改和统一,设计时依据不同,设计思想有很大差别,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需加以完善。本文对应急照明技术规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个简要分析,以引起从业者的足够重视。

二、有关技术规范

(一)《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l6—2008第3.1.9.1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10.2.8条:“……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l修订版)第9.2.6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三、火灾中应急照明电源的损坏分析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太幅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按高规要求,按一级负荷进行消防电源设计。目前大多都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应急电源,发电机启动信号取自市电断路器上端,一旦市电失电,在30秒内发电机自动启动,对消防设备进行供电。

在火灾中,由于供电线路和用电电器首先受损,引发短路、过载等,一般很短时间内就会发生局部以致全面跳闸断电,包括应急回路。另外,在实践中,大型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多采用水作为灭火介质,为了防止救灾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发生触电危险,也需要人为切断电源(包括消防电源)再进行灭火;水淋湿开关线路也会引发短路和漏电,引起跳闸断电。这些都与消防设备的供电需要存在一定的实际矛盾。

在火灾发生时,即使备用发电机能及时启动,也会由于线路受损或设备短路过载等故障,大多也无法恢复现场照明供电,这时,通常采用的双回路供电应急照明是无法发挥作用恢复供电的。所以,备用发电机只能向一般设计在安全隐蔽处的消防水泵和大功率的消防设各等消防设各供电,火灾现场的疏散照明由发电机供电显然是不可靠的。

所以,应急照明的电源是极为重要的,国家《消防应急灯具》对这类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作了明确规定,这类灯具应由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供电,且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是20分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许多设计单位在设计大型公共建筑时,依然按照一级负荷由双回路市电供电,设自动互投.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在两路市电都失电时,发电机自动启动,通过互投母联柜,向包括应急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牌、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及其他消防设各进行供电。在相关设备的选用上,只是安全出口指示牌、疏散指示牌采用了自带蓄电池,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灯具仍然是普通灯具,只是采用末端自动切换的双回路应急回路供电而已。这种设计思路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几十年来一直沿用。

从上面摘抄的技术规范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只是“可采用”。从文字表述看,似乎以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的比发电机作备用电源的要低级别。

一些地方政府建设主管单位领导在建设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时也持同样的观点作为指导思想:发生断电事故或火灾事故时.如果一路市电断电,可以通过互投母联柜。由另一路市电自动恢复供电;两路市电都断电时,发电机会自动启动,通过互投母联柜恢复向应急照明线路供电。满足人员逃生和救灾的需要,完全可以做到万无一失。而且也认为以发电机作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比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要高级,要可靠。

但从上面的分析中得知,发生火灾时,这种传统的设计已经无法满足应急照明的需要。“应急照明”,也叫“事故照明”,其实质就是“事故照明”,要充分考虑到发生火灾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仅仅是非火灾突然断电时的情况。而且,从大量的实际火灾案例看,由于应急照明的缺位造成人员踩踏造成的致死致伤的人员数量之多,足以引起我们对火灾中应急照明的重要性进行重新认识。

在实践中,近年落成的一些大型公用建筑,屡屡出现这样的事情:建筑消防报建时,按照传统双回路应急电源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用发电机组作应急电源,图纸可以顺利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也能顺利通过建筑消防验收;但在投入使用时,负责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的政府区域消防管理单位,却对应急照明提出异议,要求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消防设备房等重要区域,安装自带蓄电池供电的双头应急照明灯或筒灯,满足实际需要,对所谓双回路供电保证应急照明说法不屑一顾。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些设计单位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需要,缺乏实践经验,加上一些建设单位也认为,应急照明灯影响美观,无法与日渐高档的装修标准相适应,没有必要。另外国家规定应急照明灯具的使用范围也偏小,相关技术规范没有把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方式和备用发电机方式两者之间的级别差异明确表述,存在不明确的情况,设计人员认识不深刻,无法满足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需要。在这个问题上,负责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的政府区域消防管理单位人员,显然具有更丰富的工作经验,更了解火灾发生时,供电线路和设备的损坏情况,以及应急照明的正常工作对于救生和救灾的重要性,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

所以,在一些大型公用建筑上,就会看到这种无奈的现象: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高档建筑,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电梯厅、消防设备房、大型功能房等重要区域,以线槽或线管明敷的方式,加装了必要的自带蓄电池的双头应急照明灯,外观上与其它暗敷的电气线路很不协调。

这种事后的改进,既不美观,也由于重新施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视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也有很大区别。设计单位往往认为设计依据充分,大型公共建筑往往又是综合性的,并非功能单一的建筑,在归类上有分歧,因此拒绝变更改进,造成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此项改造工作困难重重,留下了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改进建议

鉴于应急照明在火灾逃生中对拯救生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为指导思想,在我国的经济水平已发生根本飞跃,经济实力已大大提高的前提下,建议提高应急照明电源的可靠性和降低对供电线路完好的依赖性,把满足最恶劣情况下的需要,作为应急照明的依据来进行设计。把原来应急照明电源以集中供电的形式,改为单个灯具独立分散供电,采用自动充电的蓄电池这种最简单,也最可靠的应急供电的方式。这样就可以摆脱由于供电线路受损等造成应急照明电源断电的限制,在极端情况下亦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疏散的照明供电需要。

在推广上,可以对应急照明的电源作单独规定,满足实际需要,不再作为一级负荷中的重要负荷来处理。在实践中,单个应急照明灯具所需功率都不大,完全可行;为兼顾美观,可以选用现已大量生产的简灯式应急照明灯。

作为更彻底的解决之道,建议对技术规范作些修订,把公安部颁布的原适用范围较窄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事故应急照明条款.经过适当修改后,写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中,把应急照明灯具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大型公共建筑,不仅仅明确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才必须使用。这样可以统一执行这个技术规范,减少这类建筑的建设浪费和消除此类消防隐患,为群众创造一个更安全和谐的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提高。只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消防安全工作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方面,同样需要广大从业者发挥创新精神,把社会的实际需要,贯彻到公共建筑的设计建设中去,共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共建筑论文范文3

关键词: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P754.1 文献标识码:A

伴随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的数量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是能源管理与建筑节能中暴露出的大量问题。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本身作为建筑节能管理以及服务的新举措,已逐渐变成政府相关系统管理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以及节能的核心措施。利用建筑能源审计,将能够通过分析建筑能源利用模式与能源利用率,对被审计建筑的能源分项计量以及节能改造进行辅助以及指导。

1.建筑能源审计的概念

1.1.能源审计的核心概念

建筑能源审计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上实施审计管理。一般来说,宏观角度的建筑能源审计是以政府相关系统为核心的,主要指的是政策法规的制定,在建筑设计里以节能为标准,对项目的节能实施审核、测定以及监管;微观角度的能源审计,则指的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措施及模式,其通过对建筑物的正常运行以及用户耗能因素进行能效审计,并通过能效提升以及完善节能,最终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目前建筑能源审计以微观角度为主进行能源管理,从环境测定、能源管理等相关方面实施审计。

1.2.能源审计的核心框架

为提升建筑能源管理效率,更为深入地节约能源、减少水资源浪费、合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能源管理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借助于建设系统的统筹计划,由当地政府组建建筑能源审计小组进行领导,安排专家与管理部门实施建筑能源审计。

3.建筑能源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

3.1.评定标准的选择

按照建筑能源审计的核心理念,建筑能源审计的评定主要涵盖了能源管理、环境检测、现场检测、用能测评等多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关系到许多的评价因子具体标准。

3.2.能源审计评定措施

建筑能源审计涵盖了大量指标。各指标的评定措施中又涵盖了定量测量、定性评定以及统计计算等相关环节。目前主要利用的评定措施主要有李克特量表、虚拟变量还有定量测量等。在评价统计过程中,如果只用其中的一种方法,很有可能造成评定结果的过度主观。因此评定标准体系里应尽量使用多种种方法实施统一测量计算,防止偏颇,从而提升评定结果的正确性。

4.对建筑能源审计的相关建议

4.1.深化政府职能介入

建筑能源审计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具有较大的社会责任,对加强节能减排、提升能源管理起到基础作用,也是落实国家政策及社会能源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因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必须被提升到政府管理和社会职能的层面,必须获取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法规、执行力等方面的有力支持。通过政府职能的介入和管理,可以在全社会更有效地推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提升能源节约,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2.完善能源审计过程

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要深化全过程管理。譬如制定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源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构建明确及容易操作的能源管理架构,让能源管理有章法,规范建筑能源审计的评定硬性指标,保证被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审计结果有其依据,提升能源审计结果的公开性、透明性。还有在能源审计过程中以政府管理系统为核心,引入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评定,从而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合理运转。

4.3.吸纳专业精、素质高的能源管理人才

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的有效性主要依附于个体。所以,为提高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相关部门及能源审计系统都要吸纳专业精、素质高的能源管理人才,这样的好处是能够提升建筑管理部门实施能源管理的效果,还能够提高能源审计执行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结论.

总而言之,能源审计就是一种监督的机制,同样也是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及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在国内市场机制运行的环境中,能源审计工作还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工作前景是十分开阔的。在将来,国内能够将能源审计评定归入到法律之中,并完善能源管理评定机制及体系,从更高的层面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实施评定,以大型公共建筑为切入点,推动既有建筑改造,促进社会整体节能减排的进程,从而提升国内建筑用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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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论文范文4

关键词: 艺术化,公共艺术,城市建筑,建筑形态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城市建筑形态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形态的公共艺术化表达主要是把建筑形态的艺术表现作为公共艺术的一种形式,去寻求公共艺术与建筑形态融合的策略、方法和原则,并探究公共艺术如何使其象征语意、审美意识和文化精神,通过建筑形态的艺术化表达出来,从而使公众对城市空间形态产生更为深刻的审美感受和情感体验。

1.建筑与公共艺术的关系

1.1 建筑艺术的公共性

建筑,作为功能的实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同时,建筑作为一门艺术,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公共性,是艺术介入生活的体现。生活的经历离不开建筑,建筑的审美是带“强制性”的,人们不可能对矗立在自己眼前的建筑视而不见。因为它是物质存在,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不管你自觉还是不自觉,有兴趣还是无兴趣,都会经常面临着各种类型、不同形式的建筑物,无论建筑材料是石块、砖瓦、混凝土或钢筋,这些建筑都会“逼迫”人们提出自己的审美评价。与其他艺术和工艺品相比,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建筑师们所采取的设计理念对我们的影响更为直接。所以建筑艺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艺术,它总是试图达到观赏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

建筑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按照美的规律,运用建筑艺术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是一门技术,但终究是一门艺术,它有着自己的历史责任,它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它寄寓了公众美好的记忆、理想、期望,它就是一种伟大的公共艺术。

1.2 建筑的载体性

建筑艺术是指按照美的规律,运用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不仅要有实用功能,还要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还要讲究艺术性。比如,住宅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舒适、亲切、顺眼;园林建筑讲究清新、自然、雅致;游乐场所的建筑则应轻快、活泼;而纪念性的建筑则应崇高、庄严。实用功能性与审美功能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同时,建筑的审美功能和文化价值,往往可以借助于其它艺术门类或艺术表现形式给予加强,甚至还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回顾历史和传统,公共艺术的生存和发展从没有脱离与城市、建筑、环境的互动和融合,例如传统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依托或是附着建筑内外空间的如壁画、雕塑、工艺美术品等装饰艺术。这些装饰艺术与建筑空间有机而系统的融合在一起,强化了建筑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使整个建筑空间传达着特定的意义,实现了实用功能和精神表达的统一(图1)。看到狮身人面像,我们必然联想到金字塔和埃及文化;巴比伦伊什塔尔门则与华丽的釉面装饰相联系;兵马俑、石马石虎是秦汉陵墓建筑的艺术符号;哥特建筑样式同样笼罩在拱顶和玻璃镶嵌的精美装饰下。这些艺术形式附着于建筑实体或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与建筑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凸现出特有的艺术魅力,成为建筑历史的闪亮标志。

建筑艺术不仅是诸多艺术作品重要的物质载体,而且有实际的物化功能,时代的审美取向和艺术思潮在建筑艺术创作中也有多方面的体现,建筑以其特有的物质功能和艺术表现力,成为新时代有力的注脚,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代公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积极地影响了当代公共艺术的创作,完善着公共艺术的审美意义。

1.3 百分比艺术建筑

在公共艺术融入城市建筑空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欧美国家已有相当长时间的成熟运作,在发展公共艺术的宏观规划机制上摸索并建立了“百分比艺术建筑”的作法,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涵义是: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作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建设新建筑的时候,从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它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这种作法好处在于,依靠长期立法和政策的强制性保障,使公共艺术的建设实施资金有了非常稳定的保证,从而使得城市公共艺术顺利健康的发展。

法国早在1951年制定了“1%”法律,并在1960年后普遍施行,美国的公共艺术就是在“百分比艺术计划”这一法律化形式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兴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要城市的建筑形式由以往注重立面建筑装饰的砖石低层建筑发展至国际风格的玻璃、钢结构的高层建筑,建筑往上发展的同时建筑间留出了大量公共空地,在政府“百分比艺术计划”的援助下,在州、市、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大批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得以产生,创造出美国现代城市新景观。美国各大城市里费城最早将“百分比艺术计划”法律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更于1967年成立。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里,由国家艺术基金会配合国家综合服务部开展公共艺术推广工作,在政府建设工程预算中拨出低额百份比用作公共艺术基金,通常是建筑预算的1%,由此70年代以后美国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如雨后春笋般成长。

“百分比艺术建筑”可以说明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和发展在具体推广实施过程中,是与建筑密切相连的,利用建筑工程的部分预算,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障公共艺术与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融合。

2.城市建筑公共艺术化的建筑形态选择

2.1 纯几何体

勒•柯布西耶在《走向新建筑》中说:“所谓建筑就是集中在阳光下的三维形式的蕴蓄,是一出精美的、壮丽的舞台剧。我们可以在阳光下看见物体,明暗对比浮现出它们的形状。立方体、圆锥、球体、圆柱以及棱锥等都是原始形状,光使其形状突显出来。其形象是明确的、可触摸的,没有模糊之处。因此那都是‘完美的、最完美的形状’,无论谁都无疑会同意这个看法,既使是儿童、粗人与哲学家。这也是造型艺术的本质条件。”

建筑空间形态利用纯几何形体来艺术表达,就是要利用准确规范的几何形体,通过一定的数学法则,形成简洁纯净的建筑空间。几何形通常有正方形、菱形、长发形、圆形、扇形、三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等,几何体通过重复、连接、分散、加减、分割、聚合、切削等设计手法,进而组合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建筑空间形态。纯几何体构建的“建筑化”的公共艺术空间的平面、立面的形态都很规则,并且强调形体大面积的视觉效果,不作过多的细部造型处理,主张体现材料本来的色彩、质感和肌理。

2.2 雕塑体

强调体积组合,块面凹凸与面积关系,特别注重光影对形体的调节效果。通常对形体进行加减处理,采用切角、削边、凹进、凸起等手法、使建筑形态在光与影、明与暗、虚与实的作用下显得新奇、独特,达到惊人的效果。

格拉茨现代美术馆(图2)为英国建筑师彼得库克的作品,以蓝色的塑料玻璃拼贴而成,当地人亲切地称之为“友善的外星人”。这座坐落在格拉茨市中心的超现实主义建筑与红顶尖塔的古堡、钟楼所形成的强烈反差是格拉茨最经典的标志景观。格拉茨现代美术馆的整体形态是一种超现实的仿生式的雕塑体。格拉茨现代美术馆是彼得库克“生物存在式建筑”理念的体现和诠释,与周围传统建筑的视觉反差和突兀也使该馆被形容为“城市怪兽”、“外星人入侵”,而不规则的前卫造型又被人们称为是“有鳃的巨兽”、“巨型膀胱”、“毛毛虫”等。建筑分五部分:中间凸起的部分称为“belly”(胃);屋顶貌似心脏血管的称为“nozzles”(管口);屋顶的柱状物是可以眺望全城的休闲吧sushi-bar既“needle”(针管);地面支撑部分称为“pin”(栓脚);最后则是入口、售票处,只有这一部分是在1842年的老建筑基础上休整而来的,上面仍可看到当时精美的铸钢雕花。电梯美术馆地面展览厅共三层,主要展览空间在屋顶层,整个大厅为无柱型设计;大厅需要的自然光由屋顶探出的15根nozzles管口提供。大厅中有一个移动式斜坡道,参观者可以缓缓地被吸到“belly”既“胃”部分的展厅,营造一种被艺术吞没的剧院效果,十分新颖独特。

2.3 象征体

很多公共建筑的整体形态都具有一定的象征性,象征着某一种文化、某一种精神、某一种理想,并试图通过形态的象征意义引起公众的思考和共鸣。哲学家黑格尔把象征性艺术列为艺术的最初阶段,并认为建筑最符合象征性艺术原则。设计师也常常采用象征性手法来表现自己的思想感情。

例如在加泰隆尼亚阿格巴摩天楼(图3)的设计中,建筑师让•努维尔最终选择了一种“文化回音”的方式让阿格巴摩天楼融入了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这种方式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克隆,也不是一种割裂,而是一种延续,实现了民族性和世界性,地域文化与“普世文明”的并存,阿格巴摩天楼象征着加泰隆尼亚传统文化的遥远回音。正如努维尔所说:“建筑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它是不断变化着的文脉连续系统中的一个事件,一个给建筑师带来额外责任的持久事件。”阿格巴摩天楼建筑整体形态为圆锥形、弹壳式的轮廓,耸立在城市的上空,向加泰隆尼亚人致敬,这种形态的精神来源为精神源泉蒙萨拉特山的奇石。在外墙处理上,阿格巴摩天楼外墙所用的波形铝板有红、橙、蓝等25种色彩,每块波形铝板均正方形,与同样大小的4400个方窗一起随机组合,这种排列方式像当地传统建筑中的马赛克拼图,和加泰隆尼亚的传统文化在精神上相通。作为高技派的建筑大师,在利用最先进的建造技术同时,建筑师让•努维尔善于利用建筑的立面来传送信息,设计营造富有气氛的“屏幕建筑”。这种建筑立面是结构、图案肌理、光线、内部空间和外部环境等多种影像映射的叠加。在摩天楼的设计中,马赛克式的内层表皮传递了加泰隆尼亚地域文化的回音,玻璃百叶的外层表皮通过对地面,周围环境的天空的折射,体现着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和“水”主题。

3.城市建筑形态公共艺术化的价值意义

3.1 城市印象和文化标识

一座城市的兴起和沧桑演变,无不铭记着它的住民们在悠长的岁月中,在共同的经验与交流中所达成共识的那些思想、习俗、情感,以及动人的事件和故事。也恰是这些,铸就了一座城市的“活的历史”文脉和精神气质,并且将通过一代一代的传承而长远地影响着一座城市。城市的这种文脉和气质,常常可以被一个初来乍到的“外地人”明澈的感受到,成为他对一座城市的识别和情感记忆的重要部分。具体的看,当人们来到一座从未涉足的,或早已司空见惯的城市,它的车站、机场、码头、主要街道、广场、核心建筑群、剧院、商场及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空间,必然是引起重点关注和形象记忆的中心。那些充满艺术气质且形态突出的地标建筑,以及附着在城市建筑环境中的各种装饰艺术等公共艺术品,比一般的公共建筑和纯功能性的公共设施更为直接和鲜明的展示了一座城市的公共形象和精神文化。例如我们一提到上海,脑海中就立刻呈现出一个兼容并包的大都市的形象,东方明珠、金贸大厦……

3.2 艺术化空间的塑造

人们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化”的城市公共艺术通过对空间环境的艺术化塑造,从而满足公众对空间的艺术化生活的需求。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公共建筑空间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实践中,建筑师为了追求作品“美”,也不惜弱化建筑的功能价值,而造成虚构的“艺术理想”。

建筑形态的城市公共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是建筑艺术面向公众表达的一种形式,它在关注艺术表达的同时,更加关注公众,除了满足公众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实用功能的需要,还要满足公众的审美需要和精神需要。城市公共建筑空间不仅仅是由建筑物构成的物质空间,同时也是公众工作与生活的社会、精神空间。换句话说,城市公共建筑空间还是公众精神与文化的载体空间。因此,建筑形态的城市公共艺术是设计不仅要考虑建筑空间艺术形态的表达,还应以人为本,从精神文化的层次去设计以满足城市多元、多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与交往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杨晓,建筑化的当代公共艺术[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第10页

潘绍棠,公共艺术与百分比艺术建设[j],雕塑,1997.8

勒•柯布西耶 着,陈志华译,走向新建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

公共建筑论文范文5

关键词:公共构筑物 国家赔偿责任 建筑物危险责任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万起因公共构筑物导致的损害案件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却不足1000起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律在理论上对公共构筑物致害问题存在着不少空白和模糊之处.有必要对此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形成自身的一套规则;另一方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公共构筑物维护、管理的瑕疵致害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于立法的不清和理论的混乱.对于公共构筑物致害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对受害人的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或相同的案件时,常常结果迥异或不尽一致,有的甚至拒绝受理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和权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也不利于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鉴于以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共构筑物致害的理论规则做深入研究.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对于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的具体途径.各国做法不一。通常情况下,各国均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在我国.公共构筑物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为国家赔偿责任.抑或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即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应由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上.判例认为属普通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贯彻了司法实务中的观点.依然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属国家赔偿责任。确认公共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害为国家赔偿责任。在国外立法上,只有200多年的时间,这与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历史较短有关。众所周知。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遵循“国家不能为非”原则和“国家无责任说”理论.国家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人民不得对国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资产阶级革命了封建专制。实行民主政体。国家无责任说丧失了理论上和政体上的依据.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至此.才出现了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之一的公共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法国。法国早在1799年的法律中.就已规定了国家行政部门应对公共建筑工程所致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直到1873年的勃朗哥案件,才通过判例法最终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制度.这只是该种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雏形真正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这种国家赔偿制度,是日本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日本学者将国家赔偿责任区分为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与非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后者再分为私经济关系的赔偿责任及非权力的公共行政的赔偿责任从明治以至大正初,只承认国家立于私经济关系当事人地位.可依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大正5年以后的判例.承认国家基于非权力的公共行政(如公共营造物的设置和管理瑕疵)所致损害,可依民法典第71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却一直不被承认。直到二次大战后.于1947年颁布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终于得以确立1967年韩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了上述赔偿责任。1973年《德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规定了上述国家赔偿责任,称之为公权力主体因其技术性设施之故障所生权力之侵害的赔偿责任。

在美国.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豁免原则仍起着支配作用1946年。美国通过了联邦侵权赔偿法.宣布放弃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豁免特权,允许有关当事人对因联邦政府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有过失的侵权行为.向美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对于人工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并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判例承认准许人民对国家供给的设施.因维护不当欠缺安全性而遭受损害者.可以请求赔偿标志英国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是1947年颁布的王权诉讼法,该法宣布原则上放弃国家豁免原则.但对于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亦未在王权诉讼法中明文规定.适用时需视该公务员有无违反义务之过失而定.实务上对于道路交通设置上的瑕疵、过失,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为国家赔偿责任.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承认。我国在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时.立法者总结三十多年历史经验.借鉴上述各国关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成功经验,规定了第4l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是建立我国国家责任

制度的奠基石1994年5月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可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已初步确立,尽管尚不完善将公共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错误地认定为普通的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是将其混同于建筑物危险责任。建筑物危险责任源于古罗马法。虽然现代民法的建筑物责任与古罗马法的规定不同,但基本点具有一致性,即损害因建筑物而生在法国和德国.民法对建筑物危险责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人工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没有颁布《国家赔偿法》之前.曾有过通过解释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到建筑物责任之中。但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不再适用民法第717条的规定.而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与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是存在着区别的建筑物责任的根据有二:一为报偿理论,即受利益者负担建筑物所生损害:二为危险责任理论,即建筑物为危险之源,应由其所有人负危险责任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以满足公众需要为目的.其受委托管理之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并不享受利益.无法依补偿理论解释,即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的.亦无使所有人负担危险责任之理.因而危险责任理论亦难以适用道路。

管理责任属国家赔偿责任.其根据为“公共负担人人平等”理论。依此理论,国家出于公共目的,设置和管理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为社会公众谋利益。如果因而损害某人的利益.就必须由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从而达到公共负担人人平等。

有的学者认为.道路等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害责任是一般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公共构筑物的适用对象是国有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设施:建筑物责任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二是责任主体不同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人工构筑物的责任主体是受国家委托管理国有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三是承担责任的根据不同。建筑物责任的根据有二:报偿理论和危险责任理论公共构筑物责任的根据是公共负担人人平等理论:四是责任原则不同人工构筑物责任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建筑物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赞同将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只靠公民个人已无法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尤其对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国家和社会来满足国家为保障人民福祉.有义务提供公共服务为增进人民福利,公共构筑物越来越多.随之公共构筑物对公民的致害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法律对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就显得愈发重要我国即使不能把因公共构筑物设置或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至少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构筑物因设置或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其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的公共构筑物。如公路、桥梁、隧道等.绝大多数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若对因维护、管理瑕疵不当造成的损害不予国家赔偿,势必造成许多损害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赔偿。

其次.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适用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致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能够免责。受害人还需举证证明维护、管理瑕疵或者存在设计缺陷,因公共构筑物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或者存在设计缺陷致受害人受害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科技水平越来越高。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的维护、管理瑕疵或者设计缺陷由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实属不易.这势必加重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负担若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受害者获得实际的赔偿。凸显了对公民权利确实和周全的保护。

再次。维护、管理人工构筑物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这一职责必将日益加重。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有利于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精心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减少和避免因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消极不作为造成的公共构筑物致害事件。

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又叫“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缺陷或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说的都是国家赔偿责任。在很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即政府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司法赔偿、冤狱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法当中规定的两种赔偿责任。在其他的《国家赔偿法》中还规定了第三种情况.就是国有公共设施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这种责任也是国家赔偿责任。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规定这种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

发生以后怎么办呢?应该按照《民法通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来处理。《民法通则》的第126条与这种侵权行为最相类似。第126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面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没有涉及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现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种案件的处理规则,并且确定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的概念.这样就将一个国家赔偿责任改造成了一个物件致害责任的普通民事侵权责任。

公共建筑论文范文6

【关键词】公用建筑;BIM技术;设计

0.引言

自改革开放至今,建筑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果,无论是建筑总量,还是建造技术都有了极大的发展。特别是公共建筑,作为人们重要的工作以及活动场所,近些年来正在逐渐增多。但是在促进经济繁荣背后,公共建筑存在着能源消耗巨大、功能性差等诸多问题。大型公共建筑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体育场等,虽然总建筑面积不到民用建筑的 5%,但该部分设计由于规模较大一直以来都是重点和难点。BIM 技术作为当前世界范围应用最为广泛的技术,在公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何运用好信息技术特别是 BIM在公用建筑设计中成为比较前沿的研究课题。

1.概述

1.1公用建筑

公用建筑主要是指公共建筑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体育场等。具体类型按用途划分公用建筑主要包括办公类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等。此外,公用建筑也属于民用建筑的一种。

1.2BIM技术

BIM 即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的缩写,以三维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数字化模型,表达建设项目的建筑实体与功能特性。BIM 不是一种软件或者几种软件的组合,从诞生发展至今,其作为一种概念,以数据管理为出发,融合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生产和管理过程信息数据的技术概念。

2.BIM在设计阶段主要应用方面

众所周知二维计算机绘图设计相对于手工绘图设计,无论是设计速度还是设计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目前二维 CAD 绘图仍然存在错误率高、图纸繁多、协作沟通困难以及变更频繁等问题。而利用 BIM 技术将使得协同设计,变得很容易完成,并且可以准确和快捷的绘制出项目的 3D 模型方案。

2.1多专业的协作设计

传统设计模式中,由于各专业在设计过程中协作程度不足,因此各专业设计之间的很容易出现冲突。而利用 BIM 技术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各专业都是基于同一个模型进行设计活动,因此各专业系统方案之间的空间协调性明显要好于传统设计,而且大大的缩短了设计时间。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将相关的分析软件与BIM 建模软件结合,可以对设计模型的结构合理性、室内外温度等多个方面进行模拟分析,通过模拟结果设计方案的 BIM 模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2.2设计过程的不同阶段

BIM 技术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概念设计阶段

整个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各参与方讨论以及交流均是基于 BIM 的三维模型,三维模型中保存了各个专业对于建筑详尽的信息描述。因此各方对于信息的处理,可以很简便的通过模型进行。

(2)深化设计阶段

BIM 通过跨专业的整合设计可以省去很多深化设计阶段重复建模的过程。概念设计阶段形成的方案模型,不仅代表真正的几何形状,还可以通过 BIM 接口用作导出分析,缩短了分析过程需要的信息资料编辑的时间。

(3)施工图阶段

BIM 本身的特点使得图纸绘制变得更像是模型的一种附属品,例如只需将视图界面点到所需平面图的相关楼层,即可得到相关楼层的平面图;而在三维视图下,剖切楼梯即可得到楼梯处的详图;复杂的机房管道布置,在三维视图下也将显得布局很清晰。可以看出施工图纸的绘制不仅快速而且准确度要高于传统CAD 绘图方式。

3.基于 BIM 的公用建筑设计系统构成

3.1BIM公用建筑设计构成

3.2国内常用设计的工具

BIM 技术作为信息技术被引入建筑模型设计中,是 2002 年由 Autodesk 公司率先提出的,并慢慢的得到了建筑领域人士的普遍接受。就技术方面而言,已经有比较多的软件支持信息化建筑设计,下表主要介绍了国内支持信息化建筑设计的主流软件。

4. 工程实例应用

4.1工程概况

杭州市某公司办公楼,位于杭州中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位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意彩瓦厂厂址内。本办公楼高五层,最大建筑高度1.9550米,总建筑面积6338平方米,其中三至五层楼面有一部分为居住用房,其余为办公用房,防火等级按一类二级建筑标准

4.2办公楼设计方案确定应用

办公楼设计在方案前期,通过 BIM 能量模型调整方案形态,指导化设计思路。通过 BIM 分析,测试不同开窗比及开窗位置对建筑能耗以及采光的影响,通过形体的探讨节约能耗,通过详细的 BIM 数据测算,结合当地气候和光照环境,在 BIM 平台下针对天窗统重新决策,通过对比所选方案,在多种天窗开窗比以及开窗方式下,建筑能耗、采光的表现制定天窗设计原则与概念构造。影响设计选型的因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因素的制约、施工技术水平等几个方面。这一时期,团队做了 3 个方案,并基于 BIM 的云计算技术进行分析,并将结果与业主进行商定。

4.3办公楼BIM协同设计应用

办公楼的设计过程是以小团队的工作室模式展开的,参与人员有 4-6 位建筑设计师,所以以小型设计室的组织模式对BIM的协同设计进行阐述。在更深入的讲解分配绿色建筑工作任务的细节之前,团队进行建筑设计室组织的分级结构。如图所示,有两个独立的项目小组,每个小组两个设计师和两个 BIM 绘图员。一个项目由一个项目组负责,最后要经主要负责人复核。对于小型的 BIM 团队和绿色工程,通过这种组织架构的交流已经可以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掌控整个项目

5.结论

BIM 的辅助设计在公用建筑中的应用策略,以协同工作的设计流程进行公用建筑设计,提升建筑设计的效率与科学性。本文主要:以 BIM 作为当前主要的建筑设计信息化思路,其不仅仅实现了建筑设计的科学合理化,更使得参与设计各方协调设计,取得了较高的设计效率和准确度。通过 BIM 云计算进行绿色概念比对,是业主与建筑师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采用 BIM 精确设计并进行定量分析,实现了设计――模拟――分析一体化的模式,另外,解决了当前公用建筑设计方案的确定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