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1 16:43:22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科学技术厅、市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三方签定的《市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科技合作协议书》和《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每年各安排资金50万元人民币,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即三年共安排600万元人民币设立“市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成立由省科技厅、市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市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区科技局。由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区科技局具体协调相关合作事宜,合作专项的日常工作由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省科技厅对合作专项进行指导并负责项目指南的审批,参与项目评审、验收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为申报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培育和储备新项目。专项资金仅支持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类项目,对未承担过省级以上创新基金项目任务的企业、未接受过省级以上创新基金支持的新项目给予支持。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中、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设备和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两个方向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研究、试制、中间试验等科研项目以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方面的项目;区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的装备制造和科技信息平台建设。
第五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的开支要符合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在本专项资金中提取,比例控制在总经费3%以内。
第三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意见,报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审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开发性项目和重大项目进行中期监理与评估,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向科技合作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申报和审批一次,项目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由3-7名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项目,在当地政府媒体进行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报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签订《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第九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享有充分的自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中确立支持的工作条件。项目负责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项目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按要求于每年的11月20-30日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当年的《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交《区装备制造业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结题申请书》,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科技合作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工作。
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 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科研经费的原则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
[关键词] 创新药物;重大专项;经费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4(b)-0167-03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是国家十六个重大专项之一,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期间,国家财政支持近千个新药创制课题,财政经费约60亿元,这是建国以来,国家针对药物科技创新而专门设立的支持力度最大、范围最广的科技计划[1]。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承担“十一五”重大专项课题30余项,涉及经费上亿元。为保证顺利完成国家的任务,药物所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一套相应的专项经费管理方法。本文通过分析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模式,介绍药物所作为承担单位对专项课题的经费管理方法,与其他承担重大专项的单位分享管理经验,以便更好地开展“十二五”重大专项课题的管理。
1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不同于国内其他科技计划
为保证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2009年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出台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2],从办法中可以看到,“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与其他科技计划略有不同,在资助方式、账户体系、经费组成等方面有所差别。
1.1 资助方式不同
重大专项实施以惠及民生为主要目标,通过课题的实施提升国内药物创新的整体实力,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药物研发体系。但新药创制专项与其他科技计划课题的特点不同,它是以产品为任务目标的导向性的研究课题。新药研究课题组织实施周期一般较长,经常会遇到各种技术难点,造成课题进展不顺利,而当取得一定的技术突破后,课题又可能继续开展并达到既定的目标。为此,新药专项不仅采用与其他科技计划相同的评审立项资助(前补助)的方式,还针对自行开展研发和产业化的投入项目,专门设立后补助的机制,激励研发单位积极推进新药创制。
后补助是重大专项资助方式的特点。对于没有获得专项资助的项目,可在课题研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照规定程序向重大专项提出后补助的申请,经过相应的评审程序确定是否补助及资助额度。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非常符合创新药物研发的规律,同时也体现重大专项支持药物创新的决心。后补助的方式有两种,在获得成果之前或之后均可申请立项,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这种资助方式是专项实施的有益补充,它激励了国内研发单位开展药物创新的信心,并由此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只要是好项目,国家财政会给予相应的补助。
1.2 账户体系不同
现有的科技计划经费一般都纳入单位的自有银行账户体系管理,国家财政按照批复的预算将科研经费直接拨付到单位的银行账户上。通常情况下单位的账户中包括多种科技计划经费,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承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进行经费支出。这种账户开支时经常出现多个项目经费混收混支,先集中花费一个项目经费,再花另一个,最终会给课题的决算和审计带来问题[3]。有时还出现课题结题不结账的现象,使账户无法真正体现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4]。
而重大专项的资金管理则不同,财政部将其纳入承担单位国库账户体系管理,课题承担单位都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经费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项经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通过国库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当课题按照预算支付经费时,国库相关管理部门再将特设账户中的资金直接支付给客户单位,而资金不进入承担单位的自有账户,这种付款方式可实时监督国家财政的资金流向,对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流向和执行进度具有一定的作用[5]。这种资金管理方式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监管部门能否真正通过这种形式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辨别,仅依靠形式上的变化应当还不够,还应加强课题承担单位具体实施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作为财政资金的基层使用单位,国库经费管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单位财务支出程序繁琐,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1.3 经费组成发生变化
摘 要 随着国家“十一五”计划的推进,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单位越来越多,为此,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经费管理办法。按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课题结束时,在进行课题任务验收前,必须先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因此,如何按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来管理和核算课题经费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科技经费核算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以期提高课题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的核算及管理水平。
关键词 科技经费 核算 管理
科技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科技活动所耗费的经费支出,也叫科技资金或科技支出。科技经费的来源一般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科研单位自行组织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企业投入科技研发方面的资金,银行的科技信贷资金等。随着国家科技投入的增加,如何按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合理、规范地核算及管理科技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科技经费的核算及管理。
一、 科技经费核算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005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200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56号文件),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又制定和修订了“973”、“863”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经费管理办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初步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新体系。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了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然而,大多数课题承担单位都是第一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在课题经费的核算及管理方面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课题经费核算方面的问题
1.对课题经费没有进行单独核算。单独核算要求单位在财务系统中对课题专项经费及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或在财务系统中设辅助账进行核算,如果只是在系统外以表格形式记录的课题经费支出明细则属于未单独核算。以下几种形式均属于未达到“分别进行单独核算”:(1)单位未设置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将课题经费与单位经济性支出混同核算;(2)单位设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课题经费进行了单独核算,但未将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3)单位设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专项经费进行了单独核算,但未对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4)单位单设会计科目或辅助账对自筹经费进行了单独核算,但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费用的归集比较混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单位会对课题耗用的水、电、气、燃料做到单独计量,如果无法单独计量的话,则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另外,有少数单位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了汽油费。
(2)会议费: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议费的归集五花八门,有把参加国外会议发生的费用列入会议费的,有把外出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会费等列入会议费的,还有的在会议费中列支了招待费。按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内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会议注册费都应列入差旅费,国外参加会议的差旅费及会议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招待费严禁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目前,绝大多数单位在核算时将办公费及手机通讯费列入了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4)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同时劳务费不得突破预算。但是有不少单位在劳务费中列支公司员工的工资,有的单位还将公司员工的社保列入了其中,还有的单位将研究生培养费、过节费也列入了劳务费,导致实际列支的劳务费远远高于预算。
(5)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可见,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对象是个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在专家咨询费中列支的是支付给信息中心等单位的咨询服务费。
(二)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问题
1.经费使用超预算情况突出。主要原因有:(1)大部分单位的预算在编制时只是由技术部门或科研部门单独完成,有的甚至是由个人完成,缺乏和财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导致整个预算与实际脱节。(2)课题承担单位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不了解,致使有部分不能列入的费用也由课题经费来支付,从而使整体经费支出超过预算。(3)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管理费超支现象严重。
1.1管理意识不强,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的领导人认为国家专项经费可以与企业其他资金一起统筹使用,只要没装进个人腰包就没问题,不认为国家对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是正在促进企业管理上台阶的机会,所以在科技项目具体实施中,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的要求不闻不问,导致大量科研工作审计时无法分清哪些地方使用的是专项经费,哪些是自筹经费。
1.2预算开支范围无法囊括所有费用支出
为了保证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开展,国家不断修改完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开支范围和核算要求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完善。但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总是与预想有一些偏差,即便考虑得再周全也很难预计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往往预算的开支范围不能囊括实际的费用支出。
1.3立项与项目实际实施有时间差,立项前期费用不能进入项目经费
众所周知,国家科技项目立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从准备至立项至少都会经历1年左右的时间。为了保证能争取到国家专项经费的支持,大部分企业都会在立项前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基本上项目在实验室已经取得初步成果时才有可能取得立项,而这部分前期投入根据目前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不能调整进入专项经费的。
1.4科技项目的科研管理和经费管理相脱节
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资金争取,企业对其考核只注重争取的项目级别、数量、到位多少经费等方面。所以,为了争取到高级别的项目,争取到多的专项经费,科技管理部门往往不重视经费预算的审核、使用管理,对课题组申报的项目资料、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书等审批不严。而在这个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参与不足,造成非财务人员编制的经费预算科学性较差,从而出现有些科目经费不够,有些科目经费又出现冗余的情况。
2加强管理的建议
通过反复研究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学习会计核算相关知识,吸取一些企业退回国家专项经费的教训,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国家专项经费管理的建议。
2.1预算编制尽可能科学合理,严格经费调整程序
一是要认真学习理解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理解吃透办法的核心,确保预算编制的政策相符性、目的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二是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不断提高测算的精准度,不能拍脑袋、估比例,只预不算。比如材料费预算时,应该严格测算材料最少使用量、一般材耗,调研市场价格,据实进行预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严格按照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测算好可能需要专家提供咨询的内容,专家咨询的形式、时间、次数,邀请专家的职称等,在标准范围内据实预算。设备费预算时,把握重要性、必要性和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的可行性、社会资源共享的可能性等原则,对确需购买的设备做好市场调研,尽量保证预算的准确性。三是严格经费调整程序。由于预算与实施的时间差和预算的不可预知性,专项经费出现调整在所难免。在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对国家允许调整的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如需要调整,课题组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企业的计划、财务、科技管理等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或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时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予调整。
2.2做好立项前后国家专项经费的调整工作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采用电子系统进行会计核算,一般跨年度核算凭证无法进行调整,但当年的核算凭证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如果项目立项和相关费用的发生在同一个年度,可以考虑进行费用支出渠道的调整。当然这样会给核算工作造成一定麻烦,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2.3理顺管理关系,提升经费管理水平
科学理顺课题组、科技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关系,发挥各自优势,提升经费管理水平,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课题组、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和合同签订工作,提前测算好经费来源渠道、各科目预算数,监督项目经费使用。财务管理部门在配合做好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同时,完善经费管理和核算制度,单独按项目设账,做好独立核算工作。课题组在做好科研工作的同时,要服从制度要求,服从管理大局,严格执行预算,及时报账。需要进行经费调整时按要求和程序进行调整。总之,课题组、科技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各司其责做好工作。
2.4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到2009年高校的科研经费已达728亿元人民币。国家随着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加,对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也逐渐加强。在科研经费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高校对科研经费的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也为课题通过结题审计造成诸多困难。
一、高校科研经费核算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一致
财政部、科技部为规范各类财政资助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别出台了《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国家科学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财政补助的各类科研经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支出科目和开支范围以及支出标准。但学校从自身利益出发,鼓励科研人员多争取科研经费,在制定的内部管理条例时,往往会:(1)扩大开支范围,把一些与科研无关的招待费和礼品等也纳入到课题的支出范围,甚至默许一些个人消费性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严重违反了科研经费使用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原则。影响了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2)提高开支比例,如《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但在内部制度允许发放数额超出标准许多。(3)违规提取费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现有的管理文件,学校是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并明确表明“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有的学校在学校提取管理费的同时科研组所在的学院也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且比例要远高于规定的比例,也有的学校在提取管理费的同时,又提取了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
2、科研经费预算不科学,预算执行困难
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预算有其严肃性,一经批准,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在《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预算的科学与否对科研是否能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审计过程发现有的科研课题的预算编制极其不科学的。如有个上百万元的科研课题,预算编制时,劳务费的安排只有5000元。而其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有50000多元,是预算的十几倍。按规定劳务费是不允许进行预算调整的,这为课题的结题带来很大的困难。造成科研预算不科学的原因有其客观因素,科研探索的不确定性。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课题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没有对预算编制足够重视,随意编制预算造成的。课题研究人员对财务管理一般不够专业,预算编制存在不足本不足为奇,只要多与财务部门人员沟通,多听取财务人员的意见,是可以把预算编制的更加科学合理的。但事实上在课题的申报过程中,既没有财务人员参与,也没有跟财务人员沟通。整个申报过程,包括预算的编制都由课题组一手包办。甚至批准后的预算也没有报送到财务部门。科研经费预算的不科学就难以避免了。
3、缺乏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控制手段
《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项目和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列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开支范围,根据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科研经费在总额控制的同时,各科目的分项支出也应在控制预算范围之内。但这些开支范围无论与现在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使用科目还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都不完全一致。由于财政部统一的财务报表里没有把科研支出单独列报,而是与教学事业支出合并作为事业支出合并列报。因此,高校为了编报的方便,普遍的做法是依照教学事业支出科目设置科研支出科目。这样给科研经费的支出归集造成许多麻烦。另一方面,高校实行的高等教育会计制度在会计年度末需进行收入支出冲转。而科研课题的研究往往会跨几个会计年度。造成课题的收入支出核算不连续,对控制课题经费科目支出造成困难。再者,学校现行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在项目――科目支出控制方面普遍存在不足。
4、自筹经费确认及落实困难
(1)自筹经费确认困难,《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于自筹经费的确认有明确的规定“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按以上规定自筹资金必须是货真价实的货币。能提供出资证明的最有效证据无非是有银行提供的资金划拨单据,而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项目和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的管理规定,并不要求单位独立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没有独立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银行不可能提供资金划拨单据。这使确认自由资金是否到位产生困难。
(2)自筹经费落实困难。一般来说自筹经费(配套经费)的来源有两种渠道,一是课题申报的学校本身,二是与学校合作申报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如果有与学校合作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话,自筹经费的落实可能会容易些,但只有学校独立申报的话,在当前学校连自身办学经费都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落实科研的自筹经费就会显得十分困难。虽然财政部、科技部出台的各种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科研项目必须要有自筹经费,但科研人员为了申请到科研项目,明知困难还会承诺筹集一定数额的自筹经费。最后造成的结果是一笔经费多次配套,形成一女多嫁的现象。
二、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建议
1、认真梳理学校内部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做好与财政部、科技部的相关管理办法的接口工作。清理不符合规定的条款。保证财务部门在审核科研经费支出时有正确的依据。
2、提高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预算的严肃性认识,加强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科研人员应提高对科研预算重要性认识,在编制科研预算时要充分做好调研工作,细化项目支出,减少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加强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一方面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提高科研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的控制,不使财务人员对科研经费的审核仅停留在票据的合法合规上。
3、调整科研经费核算的科目体系,可以在科研事业支出的总账科目下设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样可以使科研经费开支预算和预算执行在统计的口径上相统一,既便于统计也利于控制。在年终编制会计报表时再按照报表口径进行调整。改革高等教育事业会计制度中的科研事业核算方法,加强科研经费的成本核算管理,配合科研经费结题结账的要求,在科研课题尚未完成时不对课题的收支进行结转,只有课题完成并经过科研经费审计验收之后进行课题经费收支结转及结账处理。改进电算化会计软件,使软件从单纯的项目总经费控制的粗旷形管理到项目科目余额控制的精细化管理。
4、改资金的配套为资源的配套。现阶段学校经过大规模的发展后,普遍短缺的是货币资金,而不缺的是房屋(包括实验室)、设备等资源。高校承担科研任务的优势,除了人才方面的优势外,无非可以充分利用高校这些资源。学校的资金主要的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资金的收入,无论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的收入都是对教育支出的补偿。按理这种收入也只能用于教学方面的支出。但是学校为了提高影响力,在学校激烈的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鼓励教师争取更多的科研课题。在现阶段科研经费不允许开支人员经费的情况下,已经拿出了很大的一块资金补贴给教师作为工作量酬金。如果再要拿出资金来配套科研经费,一方面使学校原本紧张的资金状况雪上加霜,同时挤占了教学经费,对学校的教学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打乱学校的预算。对国家的资金也是一种浪费。改资金的配套为资源的配套,学校不需要为课题提供资金,只要提供科研所需的设备、房屋。一方面可以把学校现有的设备利用起来,发挥更大的功效。也可以使科研人员免除为解决配套经费问题过多分散精力,影响课题研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弄虚作假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马晓霞,龚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与对策[J].财会通讯(综合),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