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民,但有城市户口而非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制度安排。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养老保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应更加注重公平,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是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础和起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其次,权利公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而是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最后,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带来福利的公平权利。那么实现真正的公平,就是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自尊心。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立足点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不应有群体的社会歧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量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盲点,这些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经营状况较差、无生产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企业部分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累退的缴费机制,即越是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是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轻。对于收入较低的职工将难以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被迫” 逃离养老保险体系,此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其以法律允许的灵活就业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企业下岗、离岗职工以及部分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作;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高校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

(四)无工作的城镇居民

在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城镇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但由于无就业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备缴费能力,不包含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必要保障,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保证的公平,只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

(一)个人缴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没有养老保障的居民,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标准低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定弹性标准,设置多档,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既不能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不能低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贴――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

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支出,注重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建立财政支持的制度保障,保持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加快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建立省市级财政补贴补助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按量到位,减轻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三)基金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应逐步健全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多层次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合法地运行。首先,政府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必不可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对于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处于枢纽地位,它同时负责对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等分别提供基金管理运营专门领域的监督。其次,必须强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包括社会专业组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多个社会主体的监督。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养老保险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到达制度规定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充分体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应根据社会成员老龄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公平有着深刻的意义,我们应该以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J].经济纵横,2010(9)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所辖各县、乡镇、社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规划、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发放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敦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州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具有省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可到州内居住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社区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本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登记汇总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登记汇总表》、《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第八条缴费核定与收缴

(一)缴费核定

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的,应于次年缴费前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级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按当年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

1.银行代扣

(1)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缴费核定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3)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4)县级社保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明细信息,并将应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社保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6)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构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社会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7)县级社保机构根据扣款结果信息及时通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员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银行代收

(1)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标准信息、变更信息及补缴信息等,并核定应缴费信息后,开具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月末前将缴费通知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发放至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

(2)每年的月1日至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年度交款。

(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完毕,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交款凭证,参保人员持交款凭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换领《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4)每月月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当月参保人员的交款凭证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5)每年的月1日,县级社保机构将当期末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负责催缴直至月20日,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扣(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配备养老保险费代收员,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月末前提供核定的应缴费信息,收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末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60周岁以上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

(三)集体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其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丧葬费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除了出现以上第三、四条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从制度实施起到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含补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

第十七条按月享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第十八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待其补齐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劳保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劳保站提供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二十条劳保站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各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二)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缴费年限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第二十二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州财政部门。州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州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第七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州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州县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新农保”、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第二十八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如果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经办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足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章附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一、沿海部分城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趋势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趋向三层结构

基于分类施保、全员覆盖原则,沿海部分城市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城镇个体劳动者、被征地人员、“双放弃”农民、城乡老年居民、农民工等群体的不同特点,建立了类别多样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基本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然而从情势发展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日益呈现三层结构。

第一层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定名),夺杭州市区称之为“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俗称“双低”养老保险),在上海市冠之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俗称“镇保”)。“双低”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民工两类群体,“镇保”瞄准的对象是郊区小城镇地区的从业人员及征用地人员。上海市权威人士表示,在条件成熟时,力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预见,“镇保”覆盖的对象将是所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第三层是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主要模式有三:一是非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社会保障办法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办法,苏州、无锡等城市实行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二是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杭州、宁波等城市实行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三是非缴费型的养老服务补贴,如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实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三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三种模式个人无需缴费,普惠制,即符合条件的所有老年居民均可享受财政补贴。第二种模式个人需部分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一、二种模式重在老年居民的收入维持,第三种模式强调的是老年居民的服务保障。

上述结构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保障对象各有侧重。尽管第一、二层都是针对城乡从业人员,但前者更多覆盖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强的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后者重点纳入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弱的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务农农民和农民工。第三层则是专门为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设计的。二是保障资金来源不一。第一、二层的养老保险费均源自个人、单位缴费。但与第一层相比,第二层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方面被明显调低。第三层的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资金全部来自各级财政,而缴费模式的资金有相当比例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保障待遇梯次下降。总的方向是:第一层保障待遇最高,第二层次之,第三层最低。具体到第三层,缴费模式的补贴标准高于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城镇老年居民的补贴标准高于农村。

趋势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两层结构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各地逐次分阶段出台了诸多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等。但从发展趋势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复合成两层结构的态势。

第一层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对象是城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暂定名),参保对象为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被征地人员和农民工,如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等。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基金筹集源自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对城乡困难群体(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等)实行财政全额补助。二是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城乡统一,并相应调低。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趋势三: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趋向综合救助

中央决定,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全民低保”目标有望实现。然而,从沿海部分城市的最新进展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日益完善的同时,正在向综合救助的方向发展,即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的基础上,逐步把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内容引入恢制度,力求把它打造成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综合平台。

二、当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沿海部分城市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所发生的部分“质变”,总体上是积极的,对全国也有先导作用。首先,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顺应了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农村居民绝对人数和相对比例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如若仍局限于现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把农村居民置下法定养老和医疗保险之外,既非审时度势之举,也有违社会公平。其次,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是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的理性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如高保险费使大量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村居民、农民工等低缴费能力群体被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等等。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既响应了城乡居民在养老、医疗方面的迫切需要,也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第三,对城乡老年居民实行养老补贴或服务,对无缴费能力或弱缴费能力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居民实行财政适度补助,突显了政府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和公民基本健康的责任和意愿。

不过,要使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在稳健和创新中有序发展,当前亟待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三、二结构能否超越区域界限

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目前仅发生于沿海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未来的发展是否也会遵循同样的路径。如是,应采取何种时序结构,选择什么样的突破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二)如何有系统地协助广大农村居民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直面的现实是:一方面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国家专门建立了自愿参加的、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使参保农民整体加入

强制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制度整体转换的障碍。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尤其是务农农民缴费能力普遍较低,如果没有政府财力的支持,如果不进行制度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升级换代”难度很大。事实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转换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是地方政策还是国家福利

基于财力和需要,沿海部分城市先后建立了“广覆盖、低水平”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适度补助制度。然而问题是,这两项制度是有条件地区居民独享的“专利”,还是所有公民普享的权利。如是后者,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应如何扮演主导的角色。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一)核心理念

制度建设,理念先行。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把实现底线公平作为首要目标与核心价值。所谓“底线公平”,是指政府和社会有责任确保每个公民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具体到城乡社会保障,底线公平意味着有些制度和项目是最起码的、必不可缺的、非歧视性的,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坚守并承担的责任“底线”。而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是有选择的、有差异的。

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底线”至少包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其表现在制度上,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总体思路

1、近期目标:三项制度、多层结构

到201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着力围绕“三项制度、多层结构”的目标进行建设。“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多层结构”是就基奉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而论,意指在国家社会保障战略框架下,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不同对象特点,逐次分阶段建立形式多样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力争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鉴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可以在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使之成为探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一个战略突破口。

2、中期目标: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

到202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应是确立“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三二一结构”中的“三”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三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无保障老人养老补贴及服务;“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二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远期目标: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

到205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形成“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二二一结构”中的第一个“二”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三层结构复合成两层结构,即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养老金;第二个“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南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两部分组成;“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对象为城乡各类从业人员,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单位缴费为主,政府对困难群体适当补助;缴费标准全员统一,保障待遇与实际缴费挂钩;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捆绑缴费。国家养老金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面向全体城乡居民,所需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具体建议

考虑到中期目标具有较强的规划意义和参考价值,对策建议部分以此为重点。

建议一:不断夯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把重点放在提高两项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对象受益率上。

建议二:大力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取向有二:一是应更有系统地把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等引入该制度。二是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广大劳动年龄段的务农农民加入这一制度。可行的办法有:开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增加财政投入,帮助缴费能力较弱的农民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着力点有二:一足把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逐步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帮助农民工纳入该制度。

建议三:努力扩大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覆盖面。有效策略有二: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如年龄以65岁为宜、居住时间不宜过长等。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如适度增加补贴水平和服务项目等。

建议四: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救助能力,使之成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促进他们融入主流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救助对象尤其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提高劳动技能,回归或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预防出现“福利陷阱”。

建议五:科学设定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财政责任。就三项制度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负完全责任。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城乡基本养老保障,政府应负有限责任。相对下城乡各类从业人员,政府应对非从业人员和边缘劳动力承担更大的财政责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新农保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2012年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整体推进年。巩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服务网络,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服务水平,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统一。

二、目标任务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231.43万人。

2、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和6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99%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3、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98%以上。

4、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查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推进措施

1、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贯彻省政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落实市政府《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区平台的杠杆作用,进行强势宣传,强化参保意识。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确保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适龄城镇居民应保尽保,符合条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应发尽发。

2、巩固新农保全覆盖工作成果。继续加大新农保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参保率,努力实现适龄人员参保全覆盖。引导城乡居民补足15年缴费,鼓励有经济条件的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确保上半年完成全年征缴任务,努力扩大基金积存总量。认真做好到龄人员的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全部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实现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全发放。

3、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研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的办法并实施。二是制定出台相关办法,重点解决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财政补贴问题,提高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待遇。三是探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做到制度覆盖无盲区,人员覆盖无盲点,政策衔接无缝隙。

4、加快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快数据迁移,突破技术瓶颈,加大财力投入,在省、市、县专网联通的基础上,推动县、镇、村网络贯通,通过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办理“收、发、管”各项业务,实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操作。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便农村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努力做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5、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一是组建大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理设定经办机构编制,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经办人员。二是推动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示范岗建设,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市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强考核,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稽核和督查,保证人员信息准确、资金安全规范。

6、强化基金监管,规范金融服务。做实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管理层次”的要求规范新农保、城居保资金存储银行的相关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金融合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基金的安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每个参保人在相应的金融机构开设存折账户,并建立省业务系统中的个人编号与金融业务系统中存折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7、督察督办好征地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文件,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的要求,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管理,确保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杜绝现金分配、货币安置的做法。从2012年起,严格执法、严格督办,对涉及执行不力或造成后果的相关负责人,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四、具体活动

1、2月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突击月活动,完成城居保年度工作目标。

2、上半年,配合省厅农保处、农保中心,在东台市召开省新农保村级平台经办服务现场会。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2014年2月14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方案,我国正式开启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路。总结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及统筹历史、分析各地探索的经验、大胆为未来道路进行假设,以期为全球历史上涉及人数最多的福利制度改革尽绵薄之力。

一、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几个阶段

由于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原因,城市首先得到了发展,导致了影响深远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也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一)城乡跛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年我国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在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诞生。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建立并用制度确立了下来。之后几年相继出台了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暂行办法。到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受到了国家保险型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而在同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除了覆盖范围极小的“五保”制度具有一定的养老功能以外,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几乎为空白。所以,在这个阶段,城乡统筹的提法几乎没有也不具备出现的可能,因为,高度计划经济背景下,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高级农业合作社以后,生产队担当家长角色分配生产队的所有资源,而生产队中的老人养老也是根据资源分配状态来决定,那时的农村养老更像是生产队的养老方式。

(二)城乡平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是从改革开放后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各项事业开始走上正轨,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且建立起有别于原来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险模式――部分积累制。这同时也为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奠定了基础。在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正式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

在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探索发展之时,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也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几年的实践,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各地开始正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决定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几乎是昙花一现,不到十年时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历了建立、高峰和萎缩的一个较短生命周期变迁。在这个时期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家庭养老变得更为重要,传统的养儿防老和土地养老成为对如今影响深远的养老方式。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改革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009年。1997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统一为基金积累制。2005年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纳入保障范围。之后逐步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向企业群体看齐。

在同时期的农村,由于到20世纪90年代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萎缩,国家逐步开始重视改革和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2002年的十六大提出的“五个统筹”之“城乡统筹”更深层次地触发了加快改革和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神经。2007年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于是,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随之在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特殊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受到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覆盖。

(四)城乡统筹探索破冰阶段

这个时期大概从2009年到2013年底。在2009年之前,国家在提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时仅仅是远期的目标,并没有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真正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应该是以2009年颁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标志。确切地说,在以前的城乡统筹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切入口,但是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出现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找到了切入口,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很多地方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都规定可以选择参加新农保,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这就为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搭建了平台和契机。

(五)城乡统筹进入顶层设计加快发展阶段

这个时期是从2014年初开始。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次会议一周以后,人社部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这标志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进入顶层设计并成为国家战略付诸实践阶段,这打开了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新局面。

二、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经验

在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实践中,大多地方的探索模式都是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总结出来的。主要从打破户籍制度限制开始,从缴费水平、管理制度、统筹层次上首先实现统筹。由于国家层面上并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这为各地大胆创新留足了空间。在各地的探索中,有如下几点值得借鉴。

(一)统筹前提是基本全覆盖

根据各地在探索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时发现,在提出统筹期间无一例外都是在农村已建立基本达到全覆盖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也是建立了基本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从我国目前来看,在2013年底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但是在广大的西部地区,两项制度的覆盖面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在国家提出两项制度合并之时,欠发达地区应该首先做好两项制度的覆盖后再进行合并。

(二)需高度重视激励与公平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深根植于一个社会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之中,广阔的中国大地上国情复杂,经济发展差异极大,思想观念千差万别。以上一些模式的成功得益于考虑到当地的实际,特别是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其设计的制度有利于激励其参加和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次。从全国来看,制度设计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差异不大,其统筹的制度设计既要激励人们积极参加,同时也要体现城乡之间的公平,赋予城乡居民同样的选择权和消除城乡身份的歧视。

(三)制度先行,留有余地,逐步完善

以上各地的实践几乎都是在制度推进下进行,因为只有完善的、科学合理的制度才能使得人们相信参保后,或者合并后的预期,才能更好地获得人们积极支持。同时,由于制度合并处在探索阶段,制度设计应该留有调整的余地和放眼于长远,使得在实施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三、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未来之路

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仅仅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其中一步,要实现真正的城乡统筹,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狠抓经济发展,保障资金来源的可持续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于德国,其建立之初是为了政治的需要,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推进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加深,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政治的附属品。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以来,欧债危机的持续加深给了高福利国家当头一棒,没有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也只能是永远的梦想。大量的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经济发展为个人、企业、财政提供足够的缴费能力和资金支持能力。

在当下,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差异、地区差异仍然很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提是农村居民有足够的缴费能力。保证缴费能力的收入是农村居民是否参保、是否能续保的关键所在。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为了达到参保、续保的目标,还应该增强缴费能力,提高缴费水平,力争缩小与城镇居民缴费水平的差异。也只有解决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效应,才可能为两项制度的合并增加可能性。相对而言,国家在两项制度合并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税收,而经济发展是税收增长的根基。总之,狠抓经济发展是保障资金来源可持续的重中之重。

(二)完善法制建设,保证制度的稳定性

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进程缓慢是不争的事实,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如果仍然沿用以往的条例、规章、办法等形式推进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必然受到一定的影响。掐指算来,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近在咫尺,也许,城乡二元的巨大差异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是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手段之一。根据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是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国民支持的基本要求。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其余的子法都还没有出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之际,应首先从立法角度认真研究,加快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通过法制来推动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同时,立法一定要兼顾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中的公平问题和制度的可持续问题。

(三)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都比较低,如果要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国家财政补贴的70元左右对人们参保的吸引力还不够。而城镇居民由于职业多样性、管理复杂性、观念落后性等特征,在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上还需要提高。同时,现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难以达到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所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仅仅依赖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明显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参与到推进两项制度的合并过程中积极性可能不足,这就需要在推进两项制度合并甚至城乡统筹中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倡导家庭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形式,特别对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大力推进各类性质的养老服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累经验。

(四)分类试点,逐步推进

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在财政补贴水平和保障水平方面略有差异。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和城镇居民缴费能力差异不大,这为统筹的推进建立了基础。但是,在这些地区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障水平将会有更高的需求,是否可以考虑对这些地区提供更高水平缴费档次的选择,以及由政府引导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和地区,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和参保意识还有待提高,在统筹推进时还是以扩大覆盖范围为首要目标,待人们意识得以提高和经济发展以后再提高参保水平。

在分类上可以先在城镇及其城镇郊区的农村进行统筹试点,因为这些地方在信息传输上更快、城乡差异较小。

(五)当下四类社会养老保险最终走向全国统筹的道路设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本文所论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前身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诸多种类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保障水平最低的当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次之。这两项保险制度都是我国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其目的是为了覆盖我国传统养老保险的盲区,即城镇中的未就业人口和广大的农业人口。其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所涉人口最多,超过4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特指我国于2009年开始建立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险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是针对具有城镇户口的非在职人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居保天然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两种制度都建立了个人账户,而且其缴费及养老金发放公式也很相似。两种制度下都是年满60岁就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跟此前的缴费记录没有直接关系。基于两种保险的诸多相似之处,很多省份自两制度建立之初就实行同样的管理标准。2014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新闻会上公布,我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2009年新农保与2011年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在全国适用。农村养老保险滞后于城市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普遍规律。如德国1883年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直到1957年才开始建立针对农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从城市走向农村耗时最短的日本,也用了约30年的时间。[4]我国自1986年开始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也主要集中保障的是城镇人口,后逐步扩展至农村。2009年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短短5年时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打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降低人口的流动成本有着积极的意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了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保管理机构将对这一账户记录终身。若遇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等,可在迁入地申请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即使变更了保险性质,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可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可以减少人口、尤其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之间转移的“便携性损失”,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然而,就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其实质影响并不大,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的城乡收入分配不均并未解决。因为城居保并非城市养老保险的主流,不是造成城乡养老保险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在原有属于城镇人口享有的四种养老保险当中,城居保是其中保障水平最低的一种,其保障标准远低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障水平,也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城镇当中除公务员、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外的非在职人员的保险,其覆盖人口少,保障水平与新农保基本相当。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并不能真正打破城乡养老保险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局面。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障水平依然差距巨大,短期内也不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适用同一标准。因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其缴费机制、保障水平差距也很大。因此,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主要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并不会给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带来显著影响,也不会显著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

(一)保障主体基本不变,保障水平没有提高建立于2009年的“新农保”覆盖人群超过4亿,而2011年开始的城居保,只适用于城市当中18到60周岁的无业居民,这一群体全国仅几千万人,参保人数就更少了,因此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仍以农村人口为主,不会改变主要覆盖群体的性质。加上城镇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流,与新农保合并的城居保所涉及人员较少。如图1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总人数为4.98亿人,其中城居保人数仅为2399万,约占两项保险人数总和的4.82%,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1.38亿人,其中城镇老年居民仅1000万人,约占总人数的7.25%,可见,与城居保并轨后的保险体制依然是以农村人口保障为主,并不会改变原有农村养老保险的大局。新农保和城居保是我国为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于近几年建立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将养老保险福利惠及至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本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着重扩大覆盖人口。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覆盖总人口约7亿,其中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口约5亿,相当于欧盟的总人口,这样庞大的保障群体在短时间内提高保障水平是很困难的。[5]以2011年新农保为例,当年参保人口年人均养老金为690元,月所得养老保险金仅为57.5元,57.5元的养老金显然只具有象征意义。2011年实施的城居保保障水平与2009年的新农保基本相当。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后,国家在原有的缴费档次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自愿选择性的缴费档次,但并未提高对两项保险的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保障人口依然必须依赖传统的储蓄、房租甚至养儿防老的道德支持。

(二)财政投入并未增加,收入差距不曾缩小我国目前的多元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负面影响,不是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造成的。须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本身就很低,真正对收入差距造成影响的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上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这几类保险的缴费和保障水平远远超过新农保,但短期看,没有并轨的可能。公务员养老保险一直处于超国民待遇,短期内没有动摇的迹象;2008年开始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也很不彻底,最终不了了之;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完整的职工缴费记录,被保险人需要缴费达到15年以上方可以享受到最终的养老保险,它每月的缴费比例为单位20%,职工8%,这一缴费金额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城乡居民而言既无法评估也难以承受。相对于一年100元起点的新农保保费而言,显然不在同一水平,新农保不但没有缴费比例的限制,甚至即使没有缴费,只要年满60周岁,也可以领取养老金。如果强行将两项保险合并,无疑会打击城镇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可见,短期内想要通过增加缴费金额,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不现实的。鉴于城乡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有限,必须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以尽量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然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并未提高国家的财政补贴水平。政府补贴还是主要来自于基础养老金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而这一补贴标准在制度合并前后并无实质性变化。原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为每年100至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00至2000元12个档次,虽然增加了两个缴费档次,但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即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合并前后的制度均规定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然而激励的力度并不大。合并后的制度强调了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但实际上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的被保险人寥寥无几。

(三)制度监管有待完善,基金信心仍未建立2011年12月20日,中国社科院《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养老保险遵缴率逐年下降,2006至2010年的遵缴率分别是90%、89.9%、89.5%、87.7%和86.5%。图2表明我国的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的缴费信心在逐年下降,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养老金收益太低。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银行存款高达90%,其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来的加权通货膨胀率为2.22%,这表明我国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处于负增长状态。如果不能给养老金个人账户寻找到优质的投资渠道,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将成为养老保险金的负担,会影响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腐蚀民众的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虽然可以节约一定的管理成本,但只是人员上的简单缩减,养老保险的管理和运作方式并无变化,没有制度上的新突破。原新农保基金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以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布每年的参保人员数据及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城居保建立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基本延续了原有城居保的监管模式,仍是以县为单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考虑到我国的农村参保人过于分散的现实状况,基层农村依然离不开村委会和农保经办机构处理一村一寨的参保人员的具体数据和缴费及发放情况。可见,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是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基金合并管理,依然是县级管理,依然要依赖基层组织,并无任何制度上的新突破。

三、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收入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增加涉农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过去30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资本与生产要素的回报逐年上升,但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却逐年下降,由1998年的45.6%下降到2007年的39.2%,低于同期发达国家甚至中等收入国家比重。以2007年为例。依图3所示,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不但低于英(54.5%)、美(55.81%)、德(48.8%)等发达国家,也低于俄罗斯(44.55%)、巴西(40.91%)这样的中等收入国家。我国一直有计划经济的传统,政府主导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流向,养老保险领域亦不例外。所以在涉及养老保险的二次分配环节,政府有责任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基础养老金的财政投入。这也是新农保的优势所在。2009年开始建设的新农保制度与老农保相比,对收入分配最大的政策优惠是强调了政府补贴,即政府参与了其中的财政收人再分配。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是30元每人每年,对缴费较多的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如山东省对缴费超过500元的补贴60元。然而这一标准仍然太低,按照一个被保险人从16周岁开始缴费计算,到60岁开始领取保险金,共缴费45年,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国家总共补贴1350元,除以退休后发放月份139个月,每个月的政府补贴仅为9.71元,再考虑到物价和通胀因素,购买力实际上达不到9.71元,被保险人还要经过种种程序,冻结自己的部分财产,更加降低了补贴的吸引力。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缴费积极性不高,绝大多数人都是选择了最低档的缴费标准,即使是有经济能力的人也没有多在养老金领域投资的愿望。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养老保险自建立之初就与城镇合并进行,不会形成不同层次养老保险待遇差异过大的情形。与部分城乡养老保险分而治之的国家相比,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补贴,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2012年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财政投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13%,远远落后于多数发达国家。主要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于农民个人缴费,并轨后的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来源依然是以个人缴费为主,体现不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为均衡社会收入再分配,发达国家对涉农人口的养老保险金补助比例非常高,甚至成为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如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补贴比例高达70%,法国为60%,日本为43%并在逐年上涨。[7]

(二)完善基金监管以树立公众缴费信心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养老金的投资往往没有民间资本那么自由,尤其在我国养老金的统筹层次较低的情况下,想获得高额的回报就更难。目前,我国的养老金未能指数化,其增长机制未能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呈下降的趋势,这更加腐蚀了公众的缴费信心。[8]养老金的缴纳形成了个人账户,理论上类似于存款,然而养老金的投资是长期且固定的,除非死亡或退休等重大事项发生,被保险人对于个人资金不能完全自由支配,这比普通的投资多了一层时间成本。因此,养老金的增值利息必须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甚至民间易得的其他投资收益,如余额宝等。如果养老金收益率太低,被保险人没有把钱放到养老账户的必要,他们可以自己投资、自己收益,在资金应用方面也多了一层灵活性。而且,目前养老金的管理远未达到银联、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方便程度,缴纳和领取养老金要花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被保险人往往需要到指定地点排队缴纳和领取,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养老金的吸金能力。但养老金数目巨大,其投资具有民间资本不可比拟的资金优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仅新农保基金结余达2302亿元,与城居保合并后的资金优势将更加明显,这样的资本规模是其他民间资本不可企及的。[9]但是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管理机构庞杂,限制了基金的规模效应。笔者以为,可以学习智利关于养老金监管的经验,即将养老保险金的投资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在全国成立多家竞争性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公司,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将养老保险金缴纳到哪一个具体的公司。在多个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形成充分的竞争,政府只监督基金公司的运作,并承担养老保险基金公司可能破产的风险。这样就在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领域形成了充分竞争,相比如今县级多头管理更能够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优势。在加强养老保险金监管的同时,应对保险基金实行指数化,提高农民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信心。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不应简单只确定一个固定数目,应充分考虑到物价及通货膨胀因素,实行指数化,每年重新评估一个合理的养老金数额,随物价和通货膨胀逐年上涨,以吸纳更多的资金到养老保险领域来。

(三)完善缴费激励机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参保原则,能否充分调动被保险人的缴费积极性是其成败的关键。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只是相应调整了缴费档次,但并未改变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缴费激励模式。现在的激励模式虽然数据上呈现为多缴多补,但实际上是补贴累退制,从性价比上考虑,会促使被保险人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2011年暑期,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王翠琴深入湖北省宜都市等地对当地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结果发现,农民选择的新农保档次与其家庭收入之间不成正比,累退制的多缴多补政策不能激发农民的缴费积极性。如图4所示,93.18%的农民选择了最低档次100元的标准缴费,其余档次200、400、600至900元的缴费比例分别是3.13%、1%、0.55%和2.14%,可见民众的缴费欲望并未充分调动起来,即使是有缴费能力的人也选择了较低档次的缴费标准。[10]因此,我国应加强政府的调节作用,完善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均衡财政投入,增加补贴,从根本上增加养老金的吸引力。同时,制度激励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段的不同心态。根据现行保险政策,缴费15年并满60周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但是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则没有体现出相应的年限激励机制。这使得年龄小于45周岁的人没有强烈的缴费意愿,因为只要在60周岁之前完成15年的缴费记录即可,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参保积极性更低。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针对年满16周岁的人设立的,这实质上造成了被保险个体一半以上的涉保期间游离于养老保险缴费机制以外。笔者以为,在进一步的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于缴费年限的激励机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将养老金发放梯度化,以鼓励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参与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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