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范例6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1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效率

一、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性

1 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减少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目前税制体系中的第二大主体税种,2006年该税种收入55458781万元,比2005年增长27.1%;它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才能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收入,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让国民享受到更多的改革成果。

2 有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统一的国民待遇,从立法角度看,税法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如果税收征管措施不得力,企业所得税法贯彻不到位,就不能真正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偷逃税的违法纳税人由于资金较充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可能处于优势地位,而守法的纳税人由于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可能会造成资金的相对紧张,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就是要保证税法贯彻到位,让守法者不吃亏,违法者占不到便宜,增大违法者的成本和风险,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调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这次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角度出发,对部分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企业所得税法贯彻执行到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政策才能得以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 企业所得税征收面广,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只要取得应税收入都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税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金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从上述内容来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几乎涉及到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内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错误。都将会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正确性。

2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较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是由会计与税法(税收)这两个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会计是指运用凭证、账簿和专门报表,采用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的各种计量方法,收集、分类、记录、报告、分析、比较和评价特定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工作。”…企业会计主要对经济资源的取得、占用、收益及分配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促使企业以最少的占用、最小的消耗,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和监督两大职能。反映职能表现为:借助于货币形式,运用一定的方法或程序,计算客观的经济活动情况,对记录的资料加以必要的计算、整理、加工、汇总,把数据变为人们可理解和利用的经济活动信息。会计监督职能表现为:在事先、事中、事后,利用预算、分析、检查、考核、报告等手段,对单位货币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积极的指导、参谋及直接干预。而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的职能是分配职能、调节职能和监督职能。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割的功能。调节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具有调节纳税人结构及利益的能动性。国家通过税收的多征、少征或不征调节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以体现国家有关的社会政策,实现国家健康、快速、协调地发展经济的目的。监督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监督管理纳税人经济状况的一种功能。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税收的征收必须以税法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征多征少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而要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则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上述分析来看,会计与税收是有根本区别的两个事物,其本质、职能不同,作用也不同,所以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这种差异的存在,增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难度。

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有收入的确认、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营业外支出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第一,应税收入方面的主要差异。(1)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会计准则规定计入会计利润,而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免税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交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确认损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应当按购销货物处理,换出的货物按销售货物处理,确认损益,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费用扣除方面的主要差异。(1)业务招待费。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低于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额超过扣除限额的,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确认会计利润时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当年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为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可以无限期的向以后年度结转。(3)研发费用。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税法规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数额超过上一年度该项费用支出数额10%或以上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4) 借款利息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企业自筹资金支付的利息高于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借入的资金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其他方面的主要差异。(1)行政性罚款支出。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各种罚款支出可以在当年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处罚的罚款、罚金和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捐赠支出。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各种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和超过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三、目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平时管理偏松,年末汇算清缴难度较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内企业一般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实际征管工作中,平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偏松,有的放任自流,企业预缴税款有较大的随意性,税务机关对税源的变化情况监控不到位,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准确,完全寄希望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由于时间紧,要汇算的纳税人的户数较多,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纳税调整不彻底、不准确。有的甚至以纳税人自己调整申报的数字为准,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2 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涉及到纳税人所有的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要求税务管理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又要精通税法,而税务机关具备这样素质的税务人员的比例很低,部分税务人既不清楚从会计核算资料中索取税收相关数据的渠道,也不清楚会计核算的内容在哪些账簿中反映、成本费用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以及暂时性差异如何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流失严重。

3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的监控不到位。目前,一些企业除在本企业会计核算资料内多列成本、费用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税款之外,还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收人、转移利润、重复列支费用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主要依靠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有许多关联企业交易往来非常隐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外。由于对其调查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所以,能够进行纳税调整的关联企业交易很少。此外,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或不违法行为,发现之后只作补税和加收利息处理。对纳税人来说,利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没有任何纳税风险,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转让定价现象的发生。

4 存在企业多申报财产损失,增加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以后,其净损失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在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时,故意扩大财产损失数量和金额。由于税务人员对企业的财产情况不熟悉,核实具体损失的数量和金额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所以审核工作有的流于形式,造成企业所得税前多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 税务稽查选案不准确,检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重点稽查,要求选择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选案准确,提高选案的准确率。目前,税务机关选案采取计算机选案和人工选案相结合的方式。从调查结果来看,选案不准是影响税务稽查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导致税务检查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选案不准确的原因:一是有的选案人员不懂业务,很难对企业相关的涉税数据指标做出准确判断;二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相关数据信息有限,甚至有些虚假信息,所以,计算机选案的结果也不够理想。

四、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措施

1 变企业所得税由年终汇算清缴的集中管理为平时的日常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就是按月或按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人实现扣缴义务情况以及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出结论,该调账的要及时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应当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即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口径不一致的经济业务,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在撰写纳税申报说明时,可以从辅助账簿中索取有说服力的数据,不必重新查找、归纳、整理,这样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就会变得轻松、快捷,同时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辅助账簿”,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相一致,特别注意要与附表的内容一致,因为主表的内容大部分是根据附表的内容填列的;第二,要注意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口径不一致的项目内容,因为规定一致的项目内容直接可以在账簿中得到,没有必要再设置辅助账簿;第三,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设置哪些辅助账簿,需要调整项目多的就多设一些,需要调整项目少的就可以少设一些或者不设。

2 加大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迅速提高业务素质。社会的发展进步要求高素质的税务人才,同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变化也需要税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因为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是征税主体,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起主导作用,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税务人员培训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缺什么补什么,以适应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需要。同时,要鼓励税务人员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审计师的考试,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应予奖励,并与晋升职务、选择岗位挂钩,调动其学习进取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 加大对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往来的监控力度。首先要准确掌握关联企业,只有掌握关联企业,才能对其业务往来进行有效地监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不会轻易地将自己的利益让渡给非关联企业,只有关联企业之间才不分你我,转移收入或转移利润才成为可能。对于所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相应价格明显偏低的,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对象都要进行详细地调查,从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确认是否是关联企业关系,并且要看对方所在地的税收负担如何。一般来说,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定价,都是由高税负地区向低税负地区转移,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税务机关应当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专司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4 从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的数量和金额。纳税人发生非正常财产损失人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同保险公司一道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做出评估,,进行调查取证。要分清法律责任,确认责任各方应当承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给与的赔偿。对于企业获得赔偿后的净损失部分,可以批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年末盘亏财产的损失,要认真加以调查,查清财产损失的真实原因,查清损失的真实数量和金额,并对财产损失情况继续调查,如果以后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罚款,即5倍罚款。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3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税收优惠;外资引进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

在企业所得税采取“双轨”方式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不统一的,为了营造出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不统一的地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实现了统一。具体的修改和统一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原有的“双轨”制下,对内资企业施行的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施行的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了统一,将其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外国企业。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率。在原来的“双轨”制下,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30%以及地方所得税税率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等所得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目前减按10%征收)。上述关于两税名义税率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一致的、公平的,但是由于我国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同,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易镜明的研究指出,“双轨”制下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原有两个所得税税收法律的税率,将名义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老、少、边、穷”地区有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政策以及对西部地区有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和“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等;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有15%或24%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以及再投资退税政策等。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数量、同时享受等方面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优惠政策要大要多,这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进行了统一,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均能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的结果,所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原有的“双轨”制下,表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但是,两个税收法律法规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计算上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工资和福利费的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采用计税工资制度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采用据实扣除制度扣除;在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标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不同法律法规的不同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依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也进行了统一规定,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按相同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计税依据,例如: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四个方面的统一规定将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了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修改和统一,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势必将对外资的引进和稳定、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动、不同行业的发展、不同区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影响。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统一为25%,并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出现潜在外资不再进入中国和现有外资大量流出中国的现象,影响中国资本市场,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个人对此的观点是: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进入中国的外资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进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在过度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也不会有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进入中国。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地区优惠政策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但仍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企业、对投资于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对特定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实行低税率、免征或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到新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已经降低至25%这个因素,所以对这些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它们的税负水平并不会出现明显的提高,潜在的外资仍将会继续进入中国。

3.中国良好的市场环境仍将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外资是否进入中国,并不是简单的取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这一个方面的,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都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综合来看就是取决于外资的盈利水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国家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从短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减少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的讲话中就指出“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我们从长期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却有可能会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主要的原因是:首先,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能会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例如:其中一些有关费用扣除标准的修改会提高了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使得有些内资企业扭亏为盈,有些内资企业由微利水平变为正常盈利水平,例如: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在对企业所得税合并对银行业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就指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银行据实税前扣除工资支出,可使上市银行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 — 25%左右”。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可能会使它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对有所增加;其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使内资企业获得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内资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企业的销售额,从而有效提高内资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将会增加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在增加内资企业盈利水平的同时,会使得内资企业拥有更多的税后收益,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内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使内资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增加其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是,由于我国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企业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有的企业执行的税率是低于33%,甚至有的企业还执行的是低于25%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名义税率),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不同行业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根据目前各个行业执行的实际税率水平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银行保险、医药、汽车(商务车)、钢铁、煤炭等行业将从中获得较大的利益;纺织服装、食品饮料、高新技术等行业将基本维持在原有税负水平;部分涉外的企业的税负水平将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而上升。在所有的行业中,金融保险行业获得的好处是最大的,主要原因是金融保险行业在“双轨”制下基本上执行的是33%的名义税率,同时在成本费用扣除上,金融保险行业采取的是计税工资制度的限额扣除方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计税工资,这也相应的提高了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根据长江证券公司钱锟同志在2006年12月2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尚未明确得到通过时所做的分析,金融保险行业的实际税率水平在38%—41%之间,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将会使得该行业的净利润平均提高幅度在13%—25%左右。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经济运行和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在“双轨”制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对一些特定的行政区域的行业或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西部大开发地区的内资企业在2000年至2010年间,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确实对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正式这样的“歧视”性优惠政策,也对非特定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的阻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了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受益最大的是原本没有优惠政策的中部各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很好的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所得税方面实行的“双轨”制,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受到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不同的行业和区域应抓住这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大好机遇,进行行业升级换代,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安体富,等.论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J].税务研究,2005,(03).

[3]倪红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面临的机遇、挑战与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2005,(02).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4

【关键词】 新税法; 变化; 筹划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笔者现就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筹划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一)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收入总额的口径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三)“两税合并”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四)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五)税收优惠政策有所改变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2.替代。(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一)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形式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类型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所得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要充分利用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另外,应尽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享受70%的投资款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而对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批准设立的企业则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25%的税率。那么,近期准备设立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借壳”避税,这就是借用已设立在低税率地区实际只是有少量业务或者干脆没有业务的休眠企业的壳资源从事新业务,从而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当然,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更适合集团公司利用下属休眠企业开设新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1] 新《企业所得税法》.

[2] 《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

[3] 《企业财务通则》通读.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5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24%、15%三档,加上地方所得税税率3%,税率与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只是在征税对象的选择方面有所区别。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是选择比例税率还是选择超额累进税率,是选择一档比例税率还是选择几档比例税率,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选择一档比例税率为佳,其理由有三:

一是比例税率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内外资企业可以在同等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二是多档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等优点,但是纳税人往往在适用不同比例税率或适用不同级次所得税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上做文章,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税收负担。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减少税款的流失;

三是多年税收征管工作实践证明,多档比例税率在计算投资收益补税、抵免等方面难度较大,往往产生歧义,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比例税率不宜定得太高,按照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平均水平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水平,税率上限不宜超过25%,下限不宜低于20%。税率太高将弱化吸引外资的能力,税率定得太低会丧失国家既得利益。

二、减少税前优惠政策

目前,在我国不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许多优惠政策,如对内资企业中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新办企业等分别享有不同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免二减三”、“五免五减”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应当承认,改革开放初期这些优惠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吸引了大量外资。但也应该看到,近些年来由于这些优惠政策的存在,出现许多新问题,如假校办、假福利、假新办、假外资企业相继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给税收执法带来难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以后,取消这些或类似的优惠政策,将会彻底根除这些问题,更有利于公平竞争,也有利于税收征管。

三、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项目

第一,取消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前允许扣除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两税合并后应作调整。从利率来看,国债高于国家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较多,购买国债已成为新的投资热点,某些地方已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对银行存款较低的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显失公平。同时,国家财政性补贴也应尽量减少,如果企业有这方面的收入,也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提高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这个标准有些偏低。两税合并以后,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标准应上调,从我国目前生活消费实际情况看,以1500元左右为宜。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取消包括实物分房在内等多项福利,低工资高福利的状况已发生了变化,提高工资、薪金收入是必要的,以改善人民生活水

平,拉动消费,因为占绝大多数的工薪阶层是社会需求、消费的主要方面。

四、正确处理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

税收和财务会计是既有区别又有内在联系的两个事物。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重要手段,其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由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是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记录和反映的,所以,税收监督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并且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和监督。基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制定税法时,在某些方面应注意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协调,特别是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方面不宜有太多的限制,否则会给企业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带来困难,而对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以规定是必要的。从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法来看,虽然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独立体系,但是与财务会计制度协调不够。在纳税调整方面过于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也不利于税务机关检查监督,

有悖于税制简便易行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率范文6

两税合并将大幅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大幅提高部分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税后净利。

两税合并影响股市

两税合并对A股市场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两税合并既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又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税后净利。

①大幅降低上市公司实际税率

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33%,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内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西部地区企业等。如果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则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提高企业税后净利。假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94%。

就A股市场而言,以2005年为例,剔除亏损企业后,全部A股公司按照净利润加权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9.17%。虽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导致平均税率比33%低,但仍比统一后的所得税基本税率高出4个百分点。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预计新税法执行后的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水平将保持在21%左右的水准。这样两税合并将使上市公司税后净利平均水平上升11%左右。

②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

两税合并后将降低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基)。首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目前,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采取计税工资的办法,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

例如,目前银行业的实际税负在36%至40%之间,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银行大量超过定额的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新税法对银行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业是利好。其次,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企业广告费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对行业影响各不同

两税合并对不同的行业影响是不一样的。就行业而言,根据统计,我们发现目前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大幅高于25%,因此两税合并之后这些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和白酒行业的上市公司,不仅大多没有税收优惠,而且由于工资成本和其他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负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受惠最大。

造纸等行业实际税负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且行业内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正在享受的优惠税率大大低于25%,因此,机会主要来自于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上市公司。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只有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上市公司才能受益,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公司、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公司等。

对上市公司影响有多大

目前,内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有33%、15%、0%等3个档次,差别很大,因此两税合并对不同的上市公司的影响有着显著的差异。对于实际执行33%所得税税率的上市公司而言,两税合并是重大利好。对于实际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和免税的上市公司,如果在税收优惠执行期内则没有多少影响;如果优惠期即将届满,则因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比原先的33%要低得多,相对而言仍然对公司有利。

关注对税后净利影响最大的行业

根据分析,由于两税合并对饮料中的白酒业以及银行业影响最大,因此,从两税合并受益的角度来看,应积极关注银行、酿酒企业。这类公司主要有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泸州老窖、贵州茅台、五粮液、古越龙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