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审计范例6篇

工商年报审计

工商年报审计范文1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凡在20*年底前已登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以及清算期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之规定,编制和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号令)、《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0]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3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办理年终结账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均不执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年终结账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填报“非金融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有关报表无相应数据,也应以空表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

(四)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具体表式和编制说明由我局网站正式公布),由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并注意报表之间的数据衔接。

(五)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可以直接到我局网站下载《**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企业填报系统(网络下载版)》,我局免费提供给**市(大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报和季报时使用。已有《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载“2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参数”安装后使用。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查阅说明。企业报表软件参数将在20**年1月初链接在我局网站,请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注意我局网站动态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2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全部报表(包括上述主表、附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所列的全部财务报表(包括空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上述所列全部财务报表均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内容。企业若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必须按此要求执行。

主管财政部门将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在上年财政核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提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予以关注。

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政策的问题

从20*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有

关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48号)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年4月30日前将其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区(不含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上报上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今年,仍要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外,同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软盘。并请市区各企业在上报联合年检资料前,将数据软盘报我局外经金融处预审(同上年)。报表参数及操作说明见我局网站,或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索取。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参数格式与书面报表格式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上报的计算机软盘要求无病毒,数据审核正确,软盘数据与审计报告中所附报表数据要一致。各市(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方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财政部门汇总参数的下发请各单位密切关注我局网站页面更新。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扩大汇编面,提高财务分析质量。

在年报数据分析方面有如下要求:

1.各地外资企业营运的整体情况,要结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进行分析;体现本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发展情况(有具体的案例分析);反映本地重点行业的发展趋势、状况分析。

2.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包括短期、长期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社会贡献情况,包括地区税收情况分析,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

3.各地财政部门平时在对外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在分析有所体现,供上级财政部门决策参考。

我局将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20**年5月20日前将打印的汇总财务报告、计算机软盘(分户)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局外金处。

工商年报审计范文2

1985年8月,国务院了《内部审计暂行办法》,1995年7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依照上述规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初步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几年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开展了财务收支审计、经营指标完成真实性审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项目审计、行长责任审计等各种类型的内部审计,并且实现了审计从财务收支扩展到检查银行的业务经营、信贷资产质量,再到关注银行风险,审计目标不断提高,审计内容不断深化;审计手段从传统的手工审计逐步到机辅助审计,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为推动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商业银行审计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内部审计的要求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审计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当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内部审计工作缺乏规范化。内部审计机制没有建立健全起来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缺乏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未取得重大进展。许多商业银行依据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但相对审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相差甚远,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由于缺乏法制化及制度化,常常使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陷入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恶性循环中。具体说来:

一是内部审计难以保持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据调查,许多商业银行的负责人没有直接领导或关心过本单位的内审工作,也没有专门委托一位行政副职协助分管审计工作。有的商业银行将审计同监察部门混岗,有的对内部审计人员的选配也不够合理,没有把精兵强将选配到内审岗位上来,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很难具有独立的地位。从国外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对董事会而非行政管理者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在没有管理层的干涉下执行委派任务,可以自由地报告审计发现和评价,并不受管理层的干涉,可以在内部进行通报。

二是内部审计缺乏相应的权限。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文列示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但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如审计部门不能参加有关的经营管理会议,与审计有关的会议资料也很少送给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罚细则,往往只是建议、督促整改,很少给予处罚,等等。内部审计没有相应的权限,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内部审计实施缺乏权威性。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经费、必要的没备和办公条件及用车等没有真正得到保证,同时,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保障和较好地解决,难以减少后顾之忧。由于缺乏相应的权限和相对独立的地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往往不积极配合,使得内部审计实施缺乏权威性。

(二)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内部审计手段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基本上是账目基础审计,以全部业务和账目为基础,主要采用详细审计或依赖于审计者个人经验判断的抽样审计,而不是国际上先进的商业银行通行的风险基础审计,这就使得内部审计随意性很大,缺乏性,审计的内容完全凭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造成审计期长、审计成本高、审计效率低下。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业务都要通过计算机完成,特别是新近推出的网上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借助就能办理帐户查询、打印对帐单、购物、转帐业务等。例如工商银行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所有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都可以由计算机完成,基本上实现了无纸化管理。银行业务方式的上述变化使得部分内部控制环节向客户端发生了转移,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形成了新的挑战。目前,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运用得不够,况且在利用计算机审计过程中,存在着不评价计算机系统、不测试数据的真实性、就数据审数据的现象,审计技术方法的陈旧制约着我国商业银行审计的发展。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银行人员利用电脑挪用、贪污、盗窃资金的案件说明了目前银行内部审计技术和方法落后的状况。

(三)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监督能力有限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机构众多和网点分散,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接触到现金和证券等,并有权限进入客户的账户,一项微小的控制薄弱环节可能导致出现大的问题,因此,内部控制和审计任务非常繁重。而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的情况,导致审计监督不连续,审计面窄和间隔时间长,不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具体地,主要表现在:

一是内审人员数量不足。目前我国银行业内部审计人员仅占银行员工总数的1%,而在国外银行这个数字是5%。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要求银行内部审计人员达到员工总数的2%,但据调查,一般地,分行一级的内审部门干部配备仅10人左右,不仅要负责总行布置的专项审计任务,而且还承担所辖几十家支行的审计任务,由于任务重,人手不足,审计监督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二是内审人员综合素质差,业务能力较低。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

三是没有确定的准人标准和考核机制。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对内审人员的要求普遍较高,如英、法两国规定:所有内审人员都应具有大学学历,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一般在银行财会或其他业务部门有过5年或以上的工作经验。他们还对内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对达不到要求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提出警告甚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人标准和考核机制,内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

(四)内审工作范围过窄,内部审计的内容不全面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基本上还是查错防弊,局限于查处一些具体违法违规问题,只注重检查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等,缺乏对信贷资产质量、风险责任、效益进行审计,对银行内部管理结构、内部控制状况、各岗位业务规范状况等,作出评价和建议,更未对一些重要的深层次的问题如管理制度、政策法规、环境、监督体系等方面进行。特别是,面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频出,经营范围不断拓展,内部审计却变化缓慢,范围过窄。

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在2001年8月的《银行内部审计和监管当局与审计师的关系》报告中阐述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指导原则,要求所有银行建立一个常设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标准普尔公司在一份名为《中国银行业 2003-2004年度展望》的报告中指出,1998年四大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14000亿不良资产之后,又产生了17000亿的不良资产。由于中国国有银行在短期内难以单凭自身力量降低不良贷款比率,巨额坏账已经使国有银行在理论上资不抵债。因此,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既是依照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建立制度的要求,又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律、提高效益和防范风险的内在需要。

(一)是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管理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商业银行要实现科学管理,在市场经济中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是建立可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具体体现。企业的内部监控离不开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内部监控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内容,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内控制度的测试、评审,把不完善、不合理、不严密的环节、程序和方法查找出来,帮助银行克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避免失控,使之健全有效,达到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对企业的有效监控,不以监控为目的的内部审计是毫无意义的。

(二)是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日前,中央决定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补充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资本金,以使其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能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健康有序地运行,商业银行必须强化内部审计管理与控制,及时发现、防止和制止违纪违规的问题发生,避免形成新的不良贷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既是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为决策服务的需要,也是加强金融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三)是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内部审计通过开展诸如决策审计、成本费用审计、效益审计、组织机构设置审计及人力资源审计,对各个环节及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评价,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真实、可靠、有效。特别是,内部审计通过对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审签,可以使商业银行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避免国有资金的流失,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对干部监督管理和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商业银行由于内部审计和监管法制不健全,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甚至产生银行管理人员的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得商业银行的信誉受到损害,而且会使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机能受到扭曲,金融效率大大降低,甚至有可能破坏整个信用体系,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危及国家金融安全,甚至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特别是开展行长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评估其功过是非,使商业银行系统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得以暴露,既可以纯洁队伍,又使广大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可以有力推动商业银行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五)是促进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惯例接轨的内在需要

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无不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有较高的权威的、强有力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的规则需要和国际接轨,需要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进行完善和修改,建立健全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以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与控制,提高运营效率。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对策

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商业银行内在的监督约束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建立制度的重要。国际上知名的大商业银行,如花旗银行等都设有非常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并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我国的情况,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从以下方面人手: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完善内部审计机制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1978年制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指出:内部审计师必须对他审核的活动保持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能使内部审计师自由客观地工作。没有独立性,内部审计就不能得到所期望取得的成果。,各国都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以加强内部审计和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例如,1998年德国了控制和信息透明法;2001年加拿大成立公司管理联合委员会;日本修改了商务法;2002年8月美国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为加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应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内部审计报告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机制,一个可资借鉴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模式,是审计委员会模式。审计委员会源于杰克逊。罗宾斯公司舞弊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上市 公司需由公司非执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模式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产权制度的客观选择,其中董事会对建立和维持一个充分有效的内部审计和控制系统负最终责任,一般地,国外商业银行的审计委员会隶属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当局;银行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系统及其运转的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对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活动程序是: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计划,检查和评价获取的信息,通报审计结果和进行后续审计,改变内审部门地位低下的现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二)拓展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1981年公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应该围绕着检查和评价组织的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实施指定任务中的作业质量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有:1.检查财务和业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确定财务和业务记录、报表是否正确、可信、及时、完整、有用;评价对记录的登记和编制的控制是否妥当有效。2.检查内部政策、计划和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查明内部控制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政策、计划和各种规章的要求;鉴定这些系统是否适宜有效;组织内部各部门是否遵守和执行政策、计划和规章制度等。3.检查资产是否得到保护,检查和评价保护资产和其它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是否健全、完善、并适当地核实这些资产的存在。4.评价资源的节约和有效使用情况,要检查是否制订了用以衡量资源节约性和有效性的经营标准,已制定的经营标准是否被了解和实施;偏离标准的情况是否得到纠正;查明设备未被利用等情况并找出其原因。5.检查业务经营和规划中的目的和目标的完成情况;在制订目标和设计制度时,内审人员可协助检查其基本假设是否适当,有关的信息是否被利用,合适的控制是否纳入业务经营和规划之内;在业务经营和规划实施后,检查和评价其是否按计划完成和完成的质量。总之,内部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审计的内容非常之多。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注重拓展以下内容和范围:

一是加强对创新业务的审计,包括金融衍生品、银行产品等等,在对创新业务审计中应明确防范金融风险依然是当前内部审计监督的基本目标,要通过审计寻求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平衡点。

二是加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业务的审计,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趋势必将扩大审计对象的范围,要求内部审计将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逐渐纳入商业银行常规审计范围。

三是注重将业务经营检查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从银行业务经营环节中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确保审计质量。内部审计的范围从单纯的财务报表扩展至整个内部控制及业务流程,从过去单纯对财务数字的准确性、日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扩展至兼顾一定效益提高的责任和咨询功能。审计报告从单纯的发表意见到提出管理建议,为管理层和被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系统的业务培训,为业务部门提供改进其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的咨询。

(三)努力提高银行审计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水平、发挥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根本保证。只有银行审计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水平才能提高。为了更好地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是各商业银行要从实际出发,因在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审计的管理办法,妥善解决好审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待遇等,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二是调整配备好内审领导班子,尤其是主管领导,要切实把那些思想和业务素质较高、责任感和事业心较强,为人正直的同志,充实到各级内审岗位上。同时严把进入关,各级商业银行应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随着内部审计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专门人才,而且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素质和能力,才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

三是抓好审计人员培训,实行达标上岗制度。为了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调动审计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各级商业银行应逐步加强审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对审计人员学习机、信用卡、国际业务等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实行达标上岗制度,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对达不到要求的现有审计人员要进行培训和交流。内审人员每年必须

有一定时间的继续,并且考试合格方能通过年检。

四是建立奖惩责任制,严肃审计纪律。强化内部审计管理与控制,建立健全审计责任制,以便促进其增强纪律观念,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五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健康的内部审计和控制文化,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意识,从而创造全体员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职责的环境。

(四)要加强银行审计的电子化,改进和创新审计方法

首先,要实现对有关信息的优良管理,对信息及时予以识别、获取和加工,并采用便于有关组织及其员工在履行其职责时使用这些信息的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有效传递。运用计算机对商业银行的各种数据进行精确复核,既可以对会计报表与汇总报表进行全面复核,又可以从会计流水账逐级核对至总账,还可以将业务管理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复核。

其次,要以计算机为技术条件,对银行业务实行再监督。可以编制计算机程序对有比例关系的项目(如贷款与利息收入、存款与利息支出、中间业务交易量与中间业务收入)进行计算,然后与实际记录进行比较,找出产生差异的记录。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来监测、评价各分行及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网点的风险状况,造成风险的因素,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控制风险的对策,保证银行业务规范稳健的发展。

工商年报审计范文3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A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自2006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两年,在简化企业年检程序、科学监测外汇收支整体状况、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年检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不尽合理,容易给后续主管部门造成年检工作隐患

系统开通以来,参检企业在线注册一直由商务部门主管登记,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注册,由此给其他年检审核部门工作造成不便和被动。如商务部门在为企业在线注册时,在“企业主管部门”选择中,往往将外汇、财政、工商等八个部门全部一同选择,从而使一些两年以上未参检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外汇局注销了外汇登记的参检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会出现年检审核界面,能够反映出参检企业所上报的外汇登记证年检材料,却无法提供出参检企外汇登记证编码信息。

(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企业数据上报操作程序设置不够科学,缺乏相应的删除或注销功能

例如在外汇年检中,外汇局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长期不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之后由于外资长期不到位,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不需进行年检。而在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因初始申报了相应的年检材料,无论企业版或是审核部门版均无对企业上报材料具有删除或注销功能,从而使这些企业数据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进而给外汇管理等各审核部门年检工作带来不便。

(三)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尚未完全实现年检部门年检的联合性和统一性,各部门缺乏不具备参检企业的“黑名单”曝光平台或资源共享系统

现行工商部门与商务、外汇等八部门分为两个年检操作系统,各个年检审核部门各自为政、联而未合,相互间对年检工作的配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外汇局缺乏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获取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的信息和商务部门对联合年检情况的分类、汇总信息,没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在审核程序设计上,缺乏各部门审核前对不具备参检企业的把关审核信息和及时曝光平台,因而可能使部分企业违规参检,加大对年检的难度与工作量。

(四)网上联合年检各类报表之间缺乏制约平衡机制,企业填制随意性较大

一方面,各部门的年检要求与网上审核不配套,无法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获得完整的年检材料,系统中联合年检报告书报表未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局难以通过网上采集、汇总外汇收支情况。另一方面,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数据分析功能、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报表与外汇收支情况表之间缺乏验算数据平衡的程序,企业各种报表分别是由企业财务、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出具,因而也无法保证各类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

(五)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界面模式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查询系统没有记录企业历次年检的情况,各审核部门无法对参检企业进一步深入了解,进而无法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形成系统的、统一的认识结论和意见;二是审核系统没有实现对参检企业在各年检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年检报告书的把关,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有关部门缺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三是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审核完成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对各审核部门年检完成情况仅设置了“参检企业通过率”一项指标,审核结果模块中只设置“通过”、“不予通过”、“部门错误”、“返回修改”等几种模块,没有对参检企业年检审核情况分类细化进行统计,所反映的审核完成情况不能详尽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科学地反映各部门年检审核通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同时也未将参检企业违规等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如何处理。

二、对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利用行政和科技手段,强化联合年检各部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联合年检操作规程,并对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功能模块补充,明确各审核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联合年检各部门公布信息共享内容,以加强对“三无企业”的过滤和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操作模块,提高操作便利性

一是在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中增加企业“补登记”或“修改”功能,赋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注册信息并上报审核部门的功能。二是企业上报年检材料后,应赋予企业自主删除的功能。如一些成立后资本金长期不到位的企业,在网上提交年检材料后又自行申请注销,不需进行年检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删除年检申报信息。三是增加企业年检历史记录的查询模块。

(三)增加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监督和制约功能,引入“年检关注企业名单”和“黑名单”模块

系统应增加对企业的分级管理应用程序,增加关注类和无参检资格的“黑名单”类企业名录,实现外汇年检与外汇监管一体化。

(四)改进系统数据运算功能,实现年检种类报表数据分析多维化和平衡化

在现有网上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系统的基础上,增强对企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以及审核部门所掌握数据之间的加工、分析、汇总以及平衡功能,根据部门需要确立年检审核指标,对企业综合数据提供多维分析、趋势分析、数据挖掘等灵活多种的综合分析手段,从而促进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年检审核部门的有效制衡互动,提高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一步丰富网上年检系统功能,将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网上平台。

工商年报审计范文4

××市审计局:

根据(××××)审代字第10号“审计任务书”,我们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国有××百货商场××××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活动审查了该商场××××年度资金表、经营情况表、有关财务收支的账薄,抽查了年度内的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盘点了库存现金,按照审计计划如期完成了审计任务。

经审计查明:该商场××××年度尽管经营业务有所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商业任务,但由于财经法纪观念不强,财会工作薄弱,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处理不及时,财务收支不真实等错弊行为。发现并落实的有如下问题:隐匿各项收入16152元,扩大各项开支40321元,人为加大销售成本25625元,造成偷漏营业税826.5元,偷漏所得税36265元。现将审计报告范文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概况国有××百货商场系××市百货公司所属的中型百货企业,以零售为主,兼营少量批发业务。19××年××月开业,经营大小百货、文化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家具、家用电器等各类商品17000多种。商场设党支部,××××年实有干部职工225人,除支部书记1人、经理1人、副经理2人等党政管理干部合计18人外,直接从事营业的人员207人,占全体人员的92%,财会专职人员6人,占全体人员的2.67%,按商品大类设15个商品柜组,每个柜组的副组长为不脱产核算员。近年来,在商业经济体制改革中,商场的经营业务有所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商业任务。该商场××××年的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为145万元(其中商品资金占82.7%),年销售总额为1387万元,实现毛利176万元,毛利率为12.73%(比××××年增长12%),实现利润总额85万元,利润率为6.13%(比××××年增长13.33%),开支商品流通费41万元,费用水平为2.95%,比上年下降3.06%,全年全员劳动效率为61664元,人均利润为3778元,总的看来,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较好。但是,据有关部门介绍并从审计结果证实,商场的管理工作、财会工作处于中间状态,需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

(二)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除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存在漏洞,以及账务处理不及时、长期挂账,致使会计材料不实等问题已分别指出纠正外,查实的属于财务收支的其他错弊问题和处理意见如下。

1.加大销售成本,压低销售利润。审计报告范文

(1)经查,该商场经营的两种电扇,××××年××月份进货的价格每台已调低30元,而月末计算销售成本时仍按当月初成本计算,而未按先进先出法计算,使当月售出的780台电扇,每台多计成本30元,共计加大成本23400元,压低了销售利润,造成偷漏所得税12870元。商场财计股长××承认有弄虚作假的错误行为并做了书面检查。

(2)该商场的小百货、文化用品和粮果烟酒3个商品柜组的库存商品分别实行售价金额核算,分柜组计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经审核计算发现,这3个商品柜组12月份的已销商品进销差价并未实际计算,而是按11月份的进销差价率计算的,致使12月份实际实现的进销差价少计2225元,造成少计利润,漏交所得税1223.75元。商场财计股长××承认错误,并称这是由于当时因年终财会业务繁忙图省事而造成的,并非故意作弊,经查证,××所述属实。以上两项人为地扩大销售成本、压低利润的行为,造成偷漏所得税14039.75元。虽责任人已作出检查,但情节较为严重,除应立即调整账项、补缴所得税外,对××××年××月所售电扇780台有意多计成本偷漏所得税12870元,已征得税务局同意,处以一倍的罚金。

2.审计报告范文-隐匿收入,偷漏所得税。

(1)该商场自××××年××月起将6个临街门面橱窗租借给本市6家工厂作为商品宣传广告栏用。商场每月收取租金1200元(每个橱窗200元),全年合计14400元,记入“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的有关明细账户下,长期悬挂,不作清结。商场承认此项收入准备用做“意外”支出,但尚未动用,以致偷漏营业税744元和所得税7510元。

(2)该商场××××年10月为“家用电器厂代销”33台滞销收录机,每台代销手续费50元,共得手续费1650元,采用以上手段,计偷营业税82.5元和所得税862.13元。以上两项均属营业外收入,应计入企业“其他收入”账户,并应照章缴纳营业税,计算经营成果。长期悬挂,备作“意外”开支,属隐匿收入行为,虽均未动用,但已造成严重后果,应立即补交所漏营业税826.5元,余额转入××××年××月份“其他收入”账户计算损益。

3.审计报告范文-扩大商品流通费开支。

(1)××××年××月××日支付“购蒸笼9只”费用一笔,单价35元,计315元,支付炊事用具款307元,两项合计622元,列入“费用—其他费用”。该项开支均属商场集体食堂,按商业财务制度规定应由企业福利基金列支,此项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造成漏缴所得税342.10元。

(2)××××年××月××日支付“购消防运动会奖品”费用一笔,计493元,列入“费用—其他费用”。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职工运动会奖品属于福利基金开支范围,此项乱计费用的行为造成漏交所得税271.15元。

(3)××××年××月××日支付“修仓库围墙”款20503元,以“费用—修理费”列支;××月××日支付“打水井”款6052元,以“费用—保管费”列支。经查两项工程的有关文件,证实该两项工程均系批准的自筹资金更新改造项目,应由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列支,此项乱计费用的行为造成偷漏所得税14605元。以上几项合计扩大费用开支27670元应立即进行账项调整,应由专项存款支出,偷漏的所得税15218元应补缴入库。

4.审计报告范文-乱列其他支出。

(1)××××年财税大检查中,该商场因乱计费用偷漏所得税受到罚款11000元的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罚款应由“企业留利基金”承担,但该商场将此项罚款于××月××日支付时,以“待转罚款”为名先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列账,后于××月××日和××月××日分别由“其他支出”列支,造成财务成果不实,又偷漏所得税6050元。

(2)××××年××月××日在商场经理××的同意下,该商场将截至××月份的医药费超支费用1642元由“其他支出”列账,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并漏缴所得税903.10元。以上两笔乱列其他支出12642元,均属有意违反制度的弄虚作假行为,特别是将罚款列支“其他支出”更是错上加错,情节更为严重,理应受到严肃处理。对上述乱列其他支出的行为应立即纠正,由企业留利基金承担,转由企业专项存款支付。为维护财经纪律,除将偷漏所得税6953.10元补缴入库外,对其罚款乱列支出偷漏所得税6050元的行为,已征得税务局同意处以偷漏所得税数额1倍罚金的处罚。

(三)评价和建议从这次审计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国有××百货商场财会工作质量较低,主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且并未从历次财务检查所发现的错弊行为中吸取教训,以致仍发生有意、无意隐匿收入,扩大开支,财务收支严重不实。偷漏国家税收等一系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利润,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其改善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如下。

1.除对上列问题分别按各项处理意见进行纠正、调整、补缴营业税826.50元及所得税36265元并缴纳罚款18920元外,还应为转作企业留利基金的部分补缴相应的能源交通建设费。

2.责成市百货公司对该商场的财会工作进行整顿,从此次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工商年报审计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立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为履行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工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由工商总局制定。工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规章相抵触。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组织规章的起草、审查、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翻译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工商总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规章制定工作规划,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十一条工商总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法制机构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规章制定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制机构审查,报工商总局领导同意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五条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内设机构的,工商总局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由法制机构负责起草。特别重要的综合性规章,由工商总局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工商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法制机构。

对于立规技术难度大、时间要求紧迫的立规项目,经起草部门申请,法制机构可以派员参与起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承担起草任务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总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起草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规章内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需要对外征求意见,或者需要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或者需要对外立法协调的,由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办理。

国务院其他部门起草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职责或者与工商总局关系密切,需要征求工商总局意见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及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目或者内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应一并列明。

第二十二条规章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依据;

(五)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和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四)对所征求意见的吸收或者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适用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工商总局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三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

(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六)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其他不宜报送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十一条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与修改,形成规章草案。

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报送起草部门分管局长、法制机构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并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

第五章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由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就审查情况进行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三十三条规章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后,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法制机构报请工商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起草部门根据工商总局局务会要求,会同法制机构、有关内设机构和有分歧意见的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经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法制机构提交工商总局局务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四条工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并由工商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的部门会签。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工商总局联合的规章应当在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查后,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由工商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工商总局局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六条规章签署公布20日内,法制机构应当在工商总局网站、《中国工商报》上以及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

第三十七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规章签署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六章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九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规章进行解释。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总局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逐级提出规章解释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工商总局提出规章解释建议。

规章解释一般由规章的原起草部门起草,也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由原起草部门起草的,起草完毕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报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后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修正或者废止,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国家政策或者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件以上规章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章的修改、废止,一般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机构提出。起草部门与法制机构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上报后,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清理、汇编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上半年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完成上一年度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编辑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等;

(二)国务院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等;

(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

(五)司法部门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司法解释等;

(六)其他确有必要收入的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法制机构编辑出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是国家工商总局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

第四十五条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或者由法制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向工商总局局务会提出建议,由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工商年报审计范文6

【关键词】反洗钱 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 审计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1年以来,香港汇丰、渣打等百年老字号大银行相继因“反洗钱”工作不力遭受监管机构巨额处罚。之后,德意志银行又步其后尘,被美国当局指控为“洗黑钱”的对象,指其涉嫌为伊朗和苏丹企业洗钱,成为被美国监管当局以“洗钱”名义而提出指控的近10家金融机构中的一家。2012年10月,中国银行也因反洗钱工作涉嫌不尽职,被某校园恐怖袭击中的死难者家属提讼索赔10亿美元。银行业的反洗钱形势越来越严峻。

伴随着国际、国内洗钱形势的日趋多样化,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着较大的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恐怖融资、贩卖、地下钱庄、非法传销、信用卡诈骗以及虚构交易走私货款等形形的洗钱花样不断翻新。面临洗钱的严峻形势,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及更大挑战,意味着将承载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及时了解洗钱的新方法、新手段以及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了哪些义务、采取了哪些控制措施、效果如何,应成为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洗钱形式复杂多样、地域跨度大

根据中国反洗钱现状调查,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洗钱活动并不全在贩毒领域,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并转移至海外约占60%,主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完成,洗钱的形式主要包括:

1.通过贷款业务、外汇业务洗钱,以及利用客户端发起的银行产品转移资金洗钱。

2.利用企业账户、个人账户洗钱。表现为将企业资金经多次转移至个人账户;利用出租、出借的企业账户洗钱。有的账户表现为企业注册资金小,结算账户交易金额异常;个人账户交易额巨大,涉嫌洗钱交易。

3.水客携带与偷渡现金过境,以及利用银行放松对非居民存款审核资金来源的漏洞,转移资金。

4.银行员工为吸收存款,提供个人账户为犯罪分子匿名存储提供洗钱便利。

5.犯罪分子除了通过商业银行洗钱,还利用股权集资、地下钱庄、外币兑换,以及投资办企业,购买房地产、证券、保险、拍买品、珠宝等多种方式完成洗钱过程;洗钱方式复杂多样,地域跨度大,交易链条错综复杂。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报,目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报送机构至今未报送外汇交易数据;二是报送数据中涉及交易金额、结算方式、账户类型等关键要素存有明显错误;三是漏报现象比较严重;四是报告机构对报送的数据缺少自查过程。直接影响了反洗钱统一监测与分析工作。

反洗钱工作受到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重视,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银行合规工作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大额、可疑交易检测系统,培养反洗钱员工队伍。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反洗钱工作组织结构中存在部分报告路径不够清晰,银行交易存在控制盲点;计算机系统识别可疑交易信息还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要求,部分需要依靠银行员工手工识别;反洗钱信息员业务知识与经验相对不足,有的不熟悉本岗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关键点”,放松对VIP客户交易监控;反洗钱岗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识别能力存在差异;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亟需完善,部分机构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战略目标体系,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与激励不对称;商业银行与公安、工商、税务和证券的反洗钱工作信息未实现共享,涉嫌洗钱交易的判断能力不足。

三、反洗钱审计方法与技巧

(一)审计监督的目标

反洗钱工作审计监督目标,包括对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的客观评价,揭示问题和提出反洗钱工作建议。有效的审计监督有利于商业银行落实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遏制贩毒、走私,侵吞国有资产、商业贿赂等反洗钱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反洗钱计算机审计方法探讨

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项审计方法包括现场审计和计算机审计两部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手段,有利于加强审计的深度与广度。

计算机审计依据审计工作方案,通过抽取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审计样本的范围和比重。首先通过研究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规定及本外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洗钱可能产生的方式,用量化的语言描述抽样思路。应用审计软件,编制模型,从分组中抽取样本,并判断抽样的精确度,控制抽样风险。审计抽样分为随机抽样和判断抽样。随机抽样,是应用数理统计模型与方法确定样本量大小,并选择样本的抽样技术。随机抽样有利于确定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风险,对被审计机构进行总体评价,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判断抽样,更多依靠审计师的经验做出判断,运用判断抽样,可以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

抽样案例。以查找公司类负债业务中资金收付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问题为例,依据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类型。建立审计模型的目标,是查找注册资金小于等于5万元人民币,审计期间交易金额累计大于5 000万元的账户。建立模型的思路,首先从单位客户信息主档中,筛选出注册资金小于等于5万元人民币客户资料,然后关联单位活期存款主档,取得客户账号信息,再关联单位活期存款明细档,筛选出审计期间的交易明细情况,按机构号和账号分组汇总,再筛选出交易金额累计5 000万元以上的记录,作为审计样本。

对筛选出的审计样本要进行分析整理判断,查找可疑线索。整理筛选审计样本,注意剔除财政零余额账户,客户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等非可疑交易,确定审计样本,实施现场审计测试,并根据测试情况评估抽样结果。依据确定的审计样本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取证阶段重点判断是否存在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判断是否存在漏报可疑交易?通过调查客户识别情况,做出审计专业判断。该审计模型效果显著,经现场审计核实可疑交易类型准确。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与技巧

上一篇赞祖国诗歌

下一篇读写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