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条例范例6篇

资产评估条例

资产评估条例范文1

关键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前言: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是目前我国评估人员获得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论的最为有效的途径,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相关估结论则是确保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合理性与科学性至关重要的依据。近年来,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不断完善,其处置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评估人员应当重视选择合适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从而将其可回收价值合理、准确的反应出来。

一、 当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现状

21世纪以来,金融体制相关改革不断深化,有效推动了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相关业务的蓬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了有效规范和管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业,于2005年正式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相关条例详细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要求、价值类型的有效选取、评估对象的明确界定、业务类型选取以及意见披露等内容。同时,它还规定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 金融不良资产价的主要值评估方法

(一)现金流偿债法

现金流偿债法是指对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偿还债务的模拟,通过分析、预测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可偿债现金流,考察企业产生现金流清偿债务的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现金流偿债法必须立足于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条件下。它一般被应用于持续经营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大多具有稳定可偿债现金流量,并能够有效利用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展开科学、合理的分析与预测。部分企业虽然能够保持持续经营,但是没有办法预测其现金流量,这种企业大多不适宜使用现金流偿债法。

(二)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对企业进行清算偿债,分析债权资产在某个特定时间点能够从债务责任关联方或者债务人处获得的赔偿程度,是一种模拟形式的清算。

假设清算法一般建立在假设的条件下,为了确保假设清算法的合理性,这种方法大多用于具有清算可能的企业评估当中。比如:持续经营但是不具备一定净现金流的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企业、持续经营但是净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对于那些资产相对雄厚,资产分布范围较为广泛,且不良债权相对较少的企业,一般不适合使用假设清算法。

(三)专家打分

专家打分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Delpli法。它是指在匿名的前提下,反复征求相关意见,并且进行及时的反馈、调整、统计、分析、处理、归纳,从而达到合理分析债权价值以及价值可实现程度的目的。

专家打分法受不确定因素影响显著,通常在其它方法进行困难时采用。一些债务企业对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单纯依靠评估人员大多无法确定该债权的实际价值,因此需要采用相关专家的进行集体判断。

(四)交易案例对比

交易案例对比法是指在量化分析交易案例并且合理修正其处置价格的基础上,对其结果进行综合修正从而得出该债权资产的价值。

交易案例对比法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交易案例和被评估债权的相关比较参数、指标等具有可收集性。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高。

三、 评估方法的选择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本质是通过各种途径,有效实现债权资产具体价值。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可实现途径选择、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选择以及其评估方法本身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金融不良资产选取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和其可实现途径均对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结果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方法相关具体要求;第二,评估相关工作者如何正确选择不良资产相关可实现途径;第三,评估人员如何科学、有效选择评估方法应用过程中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因此,选择不良资产可实现途径、相关经济技术参数、具体方法是构成正确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主要内容。

四、 方法选择中应考虑的诸多因素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人员在模拟或者实际条件的约束下,分析、论证、比较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过程,从而促使评估人员做出论据充足的价值判断。

评估人员在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评估人员必须充分结合不良资产委托方对不良资产的相关处置模式、资产评估价值以及资产评估价值所属类型,科学、合理地选择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暂缓处理和快速变现是当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最为重要的两种方式。暂缓处理主要适用于可以成功实现债权资产保值,甚至增值的资产,对于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用投资价值类型或者市场机制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交易案例比较法或者现金流偿债法。而快速变现则主要适用于资产价值贬值风险较大的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大多采取清算价值类型,因此在价值评估中一般采取假设清算法。第二,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所需数据和相关经济技术参数是否能够被有效收集,一定程度上影响金融不良资产相关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有效应用。任何一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相关经济技术参数都必须有足够的数据资料作为依据。如果在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便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该方法的选择和应用造成影响。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充分立足于替代这一基本原则,合理选取信息和资料相对充足的评估方法,从而有效实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第三,评估人员在使用具体某种评估方法进行不良资产价值评估的时候,应当立高度重视当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使用效率和适用范围,并充分满足该评估方法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的程序要求。比如:如果将假设清算法应用到资产雄厚、分布范围广的国有企业中,将会大大降低其评估效率和评估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拥有假设清算法、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等多种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且每种评估方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金融不良资产价主要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具体特征,充分考虑方法选择中的诸多因素,认真分析,选择并采用最佳资产处置方法,从而确保债权回收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试论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04:54-56.

[2]高强.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3]金发奇,刘彩虹.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研究[J]. 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05:21-25+121.

资产评估条例范文2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

一、投资性房地产含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的范畴,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等,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范围。2000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但不包括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SSAP 19中和中国香港在SSAP 13中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对有关土地和建筑物拥有的权益,这些土地和建筑物必须是:已完成的在建工程和开发项目,是为投资目的而持有,并且其租金收益可以公平协商,不包括企业为自己的目的拥有和占用的房地产、出租并由集团内另一公司占用的房地产。

二、中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评估准则的制定与会计准则制定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引入,国际会计界在对公允价值确定以及提高公允价值可靠性等方面与评估界进行沟通交流,以增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正确认识和促进会计界对公允价值的推广,同时这也促进了会计界对评估行业的认识,对提高评估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样,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欧盟等一些国家的资产评估协会也会十分关注会计准则的变化及发展趋势,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关注度更高,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的制定。

(一)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IVSC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即《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是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This standard examines the matters to be considered when valuing investment property that is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on the valuation date and identifies appropriate valuation approaches。

(二)英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制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操作规范,对涉及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等方面均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英国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是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规范中规定的,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准则进行规范。

(三)中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是我国现代社会经济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也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行为。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准则对于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规范执业行为、指导实践、提高执业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会计准则新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适应市场和提高执业水平的需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于2008年3月成立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项目组,收集、翻译了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面的大量资料,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价值类型、评估方法及评估理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最后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突出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特点,并参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了会计信息的需要。

三、中国与国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对比

(一)相同点

1.理论来源相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理论来源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国际评估准则中的《IVS 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部分理论源自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不属于《IVS 230不动产权益》准则范畴。同时,IVS 233必须遵循《IVS 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在IVS 233注释3中其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

2.评估目的相同。《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和第十条分别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IVS 233注释4明确写明,“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由此可见,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都侧重于对其公允价值的评估,即市场价值。

3.相似的估值方法。资产评估的估值方法常用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而言,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投资性房地产不适用于成本法估值,市场法和收益法能够很好地对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而国内外也都是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市场法、收益法的使用情况等做了详细描述,而国外IVS 233同样也十分强调投资性房地产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在IVS 233注释6中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

4.参数选取类似。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很重要的一点是可比案例的选取,案例选取的越具有可比性,评估结果越接近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对于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亦是如此。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指出了可比基础选择的重要性,并对相关比较因素比如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方便评估人员据此选取可比案例。IVS 233同样在注释6中表明了可比案例选取的重要性。同样,在使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法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的选取国内外也都给予了相似的规定。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从“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三方面对收益法三大参数选取进行了规定。IVS 233则在注释11、注释9中分别阐明了对收益、折现率和收益期限的规定。

(二)主要区别

1.投资性房地产概念不同。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而IVS 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IVS 233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较为详细。

2.专业术语表述略不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对评估方法分别以市场法、收益法等文字进行定义和描述,而IVS 233中并没有涉及“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相反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专业术语来描述。不过这些并不能造成国内外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实质性差异。

3.准则的详略程度不同。我国的准则倾向于给出具体的操作建议,而不仅仅是一个导向性作用。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上,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有关概念的解释上较为详尽、具体,而IVS 233则是给出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原则性指导。举例而言,在运用收益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关于对租约条款因素选取数据,IVS233要求用租约条款的可比市场数据进行计算,而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则对租约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如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等。

4.准则体系结构不同。为符合国内读者的阅读习惯,《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采用了与国内其他准则相似的结构体系,分为“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以及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IVS 233准则则是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通用惯例,准则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

5.侧重点不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估值时侧重于对土地使用权和区间值等有关事项的规定,例如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指导意见对土地使用权的分类、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做出了多方面说明。区间值是我国评估准则的创新部分,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国际上,IVS 233则较为关注在建工程评估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说明,另外还特别指出了财务报告、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等评估注意事项。国内和国外准则的重点关注点不同,主要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等国情的不同导致的,并不影响它们在实务中的运用。

四、借鉴与启示

(一)评估方法方面

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加入假设开发法评估方法的使用。因为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往往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借款等,而此时的投资性房地产处在在建状态,很难采用以往常用的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就可以用假设开发法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另外,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我国准则在运用市场评估时严格对可比案例的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进行限制,而实际上,投资性房地产往往缺乏实际交易可比案例。通过对比国内外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中市场法的应用条件,笔者认为,我国的指导意见可以借鉴国际做法,放宽市场法的应用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评估工作。

(二)注重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投资性房地产不仅属于评估行业术语,也是会计行业的常用概念,并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专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模式等方面做出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评估人员对其发表专业的估值建议,这一点上,国内外评估准则都与会计准则做了很好的衔接。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时需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未来,随着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行业中的兴起,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业务时会涉及到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比如在企业合并或进行减值测试时就可能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但是目前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并没有对这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估值进行说明,指导意见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对相关部分进行完善。

(三)完善评估目的

与国际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相比,我国《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缺乏对投资性房地产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并没有关于抵押、诉讼、收购合并等特定评估目的的说明。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抵押、收购兼并等经济业务频繁发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单一评估目的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我国评估准则应该顺应经济潮流进行及时修订,将符合经济行为的特定评估目的加入指导意见中,以使指导意见更好地指导评估实务。

(四)及时进行修订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并在2010年后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业务的复杂多变,国际化的进程也让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资产评估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鉴证服务行业在我国经济腾飞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指导评估行业实践的评估准则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为更好地服务资产评估实务工作,评估准则的实用性和国际性异常重要,因此及时修订资产评估准则很有必要。作为指导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实践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是在2009年颁布的,有些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等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评估实务需要,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进行修订完善,以使其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服务我国评估实践。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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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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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International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S].2010.

资产评估条例范文3

Abstract: With the rise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business valuation case in economic market is also grow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when business valuation being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market, proposes to use market approach to assess value at present, further analyzes the feasibility of using financial markets to evaluate enterprise value by market, and thinks that China's market conditions have realized the condition that using market approach to assess the enterprise value.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可行性

Key words: business value assessment;market approach;feasibility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0-0136-02

0 引言

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的发展,在经历了资产加和法时代后,目前进入了重视以折现现金流法为主的收益法时期。然而收益法中的一些假设前提,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还难以完全满足,从而使得评估结果较难取得资产交易双方的共同认可。同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际市场上的企业价值评估大多数情形下都采用市场法,即以市场上的相似企业或相似交易为基础对企业进行评估。有数据显示,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在大多数企业价值评估案例中都采用市场法,如85%以上的企业股权研究报告都是以市场法中的各种比率为基础的,企业股权收购中超过50%的交易的价值评估都是应用市场法进行的。在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市场法一般也是占权重最大的评估方法。

1 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内部条件分析

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内部条件分析主要的是指企业价值评估应用市场法的具体方法的理论分析。市场法作为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其理论方面应该来说是比较全面的。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的基本公式可表示为:

V1=X1×■

式中:V1—被评估企业价值;V2—参考企业价值;X1—被评估企业与企业价值相关的指标;X2—参考企业与企业价值相关的指标。

我国目前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中常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

1.1 参考企业比较法的方法理论 参考企业比较法是指通过对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进行分析,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在运用参考企业比较法评估企业价值时需要确定的两项核心工作是:

①参考企业的选取。要求选取的参考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要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②价值比率的选取与计算。在评估实务中一般使用以下几个价值比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价值-EBITDA比率(EV/EBITDA),这其中EV代表企业价值,EBITDA代表未扣除利息、所得税、折旧与摊销前的盈余。

1.2 并购案例比较法的方法理论 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分析与被评估企业处于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公司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获取并分析这些交易案例的数据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或经济指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在运用并购案例比较法评估企业价值时需要确定的两项核心工作是:

①并购案例的选取。要求选取的参考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参考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被评估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要求交易标的应当一致,另外一般选取三个以上案例。

②修正或调整。在评估时通常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调整因素:宏观因素的调整;行业因素的调整;企业差异调整时间因素调整;其他因素调整。

1.3 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优缺点 市场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估价。在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有其优点也有缺点。

资产评估条例范文4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之后,对所取得的绩效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科学地、量化地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的过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地区工业布局、资源能源及环境突出问题,组织对所在地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四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应在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并稳定达到设计目标后三个月内开展,评估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需评估的“双超”和“高耗能”企业,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在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以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要求后,再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对于需评估的“双有”企业,方案实施完成后,可直接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第五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人员至少包括工艺技术、环保、能源、财务等专业人员,且应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知识,具有高级职称及五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参加评估的人员与企业或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绩效评估,即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评估,是与自身的纵向对比;二是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即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其清洁生产水平在行业内的定位,是与同类企业的横向对比。

第七条 绩效评估重点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业政策与法规符合性。

(二)与清洁生产审核的目标和指标进行衔接、对比情况。

(三)产品改进情况,例如产品合格率、产品质量、产品寿命、生命周期评价等。

(四)资源能源利用改进情况,例如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耗水量、原料利用率等。

(五)工艺、装备与过程控制改进情况,例如主体工艺装备水平、信息化水平、自动化水平等。

(六)污染物控制改进情况,例如污染物排放总量、产(排)污强度、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废弃物无害化和减量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等。

第八条 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是指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已经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未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组织开展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企业清洁生产绩效评估结果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结果。

第十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工作的部门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可作为工业企业行业准入,落后产能界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申请政府财政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补助的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条例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价是指一宗地产或多宗地产在一定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宗地地产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五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土地估价的价格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的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估价: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联建、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分立、拍卖、破产、股份经营、清产核资等;

(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

(五)依照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

(六)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估价的土地。

第七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工作。

物价、城建、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估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估价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不少3人,除专职人员外,可以聘请兼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第九条  申请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须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审批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营业登记。

第十条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办理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持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到市物价局办理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审验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应持工作报告,人员状况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公开引用和转让;

(四)有关土地估价成果,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确认、备案后方可提供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市物价局收缴其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连续二年未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

(三)土地估价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未取得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和年审不合格的。

第三章  估价程序和审核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等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申请评估立项;

(二)委托评估。被评估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准予评估立项后,向指定的土地估价机构提交估价委托书,并签订“土地估价协议书”;

(三)土地估价。土地估价机构按“土地估价协议书”和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定的要求,完成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四)评审确认。土地估价机构将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报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审核确认后,连同地价确认表一并提供给扫托方使用。

第十五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在接到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等资料30日内组织审核确认。委托方对所确认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查,估价机构在10日内应作出复查决定,委托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15日内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申请确认。

第四章  土地估价收费

第十六条  进行宗地地价评估,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各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应在“土地估价协议书”中明确表述。土地估价机构可先预收50%的评估费用,其余费用在提交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和地价确认书后15日由委托方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  异地执行估价的评估人员的差旅费由委托方承担,不计入土地估价收费标准内。

第十九条  对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土地估价收费,比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评估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与土地估价机构串通作弊,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有权追究用地单位或土地估价机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吊销其土地估价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可以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土地估价机构评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不按协议规定时间提交土地估价成果,或泄漏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市物价局收缴其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估价人员在估价工作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资产评估条例范文6

市场法概述

市场法(Market Comparative Method),又称市场比较法、市价比较法、交易实例比较法,是通过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较具体地说,是选取一定数量、符合一定条件、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然后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对它们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的处理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估价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在估价时点的近期有较多的类似房地产的交易,因此在运用市场法的时候,需要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实例较多,容易搜集,同时在对比指标和技术参数上具有良好的替代性。

市场法估价的步骤:①搜集交易实例;②选取可比实例(3 个或3 个以上);③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做适当修正(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房地产状况的修正);④求取比准价格。

交易案例的收集

市场法适合于有丰富交易实例的房地产估价.因此寻找一定数量且合乎标准的参照物,是应用市场法的关键所在。

交易实例的信息资料的来源有两种,即直接来源和间接来源,两种渠道资料的获取都有其局限性。

第一,直接来源。

直接来源就是直接从交易双方获取交易实例的相关数据资料。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房地产成交价格往往容易受交易中的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从而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例如,强迫出售或强迫购买的交易,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交易双方或某一方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交易双方或某一方对所交易的房地产有偏好的交易!相邻房地产的合并交易,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受迷信影响等!

因此在评估中应该尽可能地调查访问已交易的资产买卖双方,收集有关交易实例的各种信息资料,了解市场的交易情况,对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修正。在市场法评估中交易案例的信息资料的直接来源中,可借鉴的抽样调查方法主要有重点调查、访问调查、观察法等方法。直接的数据资料对于评估人员来说可信度很高,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客观原因,这种方法收集上来的资料还是有限的。

第二,间接来源。

间接来源是指通过别人的调查或实验数据而获得信息的途径。对于市场法而言,资料翔实充分会使评估结果趋于客观合理,而作为公布市场信息的各媒介应充分发挥其信息桥梁作用。这里所说的媒介一般包括新闻媒介、专业杂志、政府信息中心等。

新闻媒介。新闻媒介的信息不仅包含了原始信息,并且通常还有一些分析。这些分析有助于评估人员加深对所需信息的理解,并能节约分析时间。但新闻媒介在报道一些产业、公司和政府机构时往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评估人员要注意对这些信息的鉴别。

专业杂志。搜集各种报刊杂志上、网络上有关资产出售、出租和产权转让的广告,再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方式咨询相关资产的实体特征、经济特征、交易条件等具体内容。。对评估机构来说,有时最好的信息源还是专业的杂志。这些行业杂志一方面能够提供市场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另一方面,能够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资料!

政府信息中心。许多有关信息还可通过查看各级政府部门的资料获取。例如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成交价格资料,政府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资料,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及房地产市场价格资料等!这些政府部门的资料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同行之间互相提供信息。这可以通过当地资产评估协会从中协调,或者建立评估协会的资料信息网,促使评估机构在该信息网上信息、交流各自经手的交易实例。

建立交易实例数据库及GIS信息系统。评估过程是以基础数据资料为依据,应用评估理论、方法进行分析、对比、计算的过程。市场法进行评估尤其需要大量的市场交易参考资料。因此,在平时的估价过程中,评估机构要注意收集和存档一些典型交易实例以备选用。

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评估机构,应该抓住机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和空间数据分析功能,积极建立起自己的市场信息资料库,及时保存和查询相关的资料,强化评估信息的搜集、处理、储备能力,提高评估结果的正确性,使市场法得到更好的应用。例如,建立基于GIS的房地产估价信息系统,将地理信息系统与房地产估价信息、房地产估价模型结合,可以提高可比实例选取的准确性以及规范估价人员对估价方法中参数取舍的主观随意性,实现估价理论与方法的科学性、严密性。

交易实例的选取

一、可比实例在选择时包括定量选择和定性选择两方面

第一,数量上的定量选择。

定量选择指在数量上对参照物的个数进行确定,个数不能太少,否则会因某些偶然因素而影响评估价值,当然个数也不能太多,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二,特征上的定性选择。

定性选择指从可比实例的质量出发进行选择。选取可比实例时,不仅仅是从单一的价格出发进行比较,还应考虑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交易日期和房地产状况等因素。在市场法估价中,尤其是房地产状况因素最为复杂,它还包括区位条件、建筑结构、权利性质、用途等具体的因素。在比较时,资料数量大,可靠性要求高,选取时的工作量较大。

二、提高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经验技能

在交易案例的选择中,既涉及交易案例本身的选取也涉及选取案例的专家,采用市场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时,要求评估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调查市场资料,合理选择比较案例,并将比较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全面、细致的比较,确定适当的修正系数,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因此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经验技能的高低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着紧密的关系。但是目前国内缺少能够熟练运用市场法的高素质人才,制约了市场法的应用,因此要全面提高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经验技能!

指标因素的修正

市场法应用中的另外的一个难点就是对交易实例进行指标因素的修正,通常在估价中主要对交易实例的房地产价格进行交易日期、交易情况、和房地产状况三方面的调整,最后得出待估房地产的价格!因此,在对交易实例的指标因素进行相关的修正时,如果我们遵循一定的修正顺序,在修正的各个阶段使用适宜的修正方法,这样既可以节约相关的时间,又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一、特征因素的选择

可比实例的选择必须符合基本可比性,即要保证用途相同、结构相同、时间相近、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影响程度比较大的因素作为特征因素,特征因素的选择针对房地产的不同用途,我们这里可以借助专家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来选择他们认为影响程度大的因素作为特征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隶属度和权重。

由于影响房地产的因素比较多,结合房地产估价这个特点,我们这里可以运用Delphi法(即专家打分法)来确定特征因素。Delphi法是针对所预测的问题选择一批专家,根据专家的意见对关心的问题作预测。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选择专家。要求专家总体权威性高,代表面广;如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政策决策人员等等,人数适当,建议在10人左右;

第二步,设计征询表格。确定评价指标,表格中将预测问题的可能结果设计成多项选择答案,发给各个专家,将各个专家的反馈结果汇总加工整理,同时准备比较案例和待评估的资料。

第三步,专家征询和转询信息反馈,再次设计表格发给专家,征求意见。

这样,分别由每个专家单独掌握的信息会传递给所有的专家使得各专家掌握了全面的预测信息。类似经过几次循环,专家的意见会很集中,得到基本一致的预测结果,确定了在这个可比实例中影响程度比较大的特征因素。

二、为特征因素建立指标体系

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就是把可比实例在自身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房地产状况下的价格。房地产状况调整可以区分为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在这三种调整中,还应该进一步地细分为若干因素的调整。

因此,在修正过程中,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将其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一、二、三个等级. 房地产状况调整为一级评价指标,再将一级评价指标分为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称为二级因素), 各二级因素又可分为若干子因素(称为三级因素)。这些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的因素,构成了影响房地产价格水平的因素评价体系!

然后,确定三级指标中各因素指标的指标分值计算办法或评分标准;再利用专家打分法的方法,计算各三级指标对二级指标的影响权重及二级指标对评价目标的影响权重,按一定的并合规则,将各影响因素的指标分值并合成评价目标的综合总分值。

三、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房地产的价格影响因素有许多,但是待估房地产与交易案例之间价格的差异是由于它们因素量值不同而引起的。因此,可以把待估房地产与交易案例的价格看成诸因素的函数,随着因素量值的变化而变化;通过多元线性拟合,把类似待估房地产的价格尽量地靠近所拟合的直线,即通过方程计算出来的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的平方和最小。那么,我们通过方程计算出来的待估房地产的价格则与实际价格值差别最小,这样能提高估价的准确性。最后,我们也可以通过回归模型中的F和t检验方式,来检验回归方程的显著性和相关性,进而得到合乎标准的可比实例。因为已有的文献已经对具体的回归模型的建立及操作步骤做过详细的论述,本文将在这里不做过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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