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范例6篇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范文1

一、争取群众理解确保文明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对于世世代代以土地谋生的农民来说,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因大部分群众对征地补偿的政策不熟悉,拒绝让出土地,或者漫天叫价,提出超出政策规定的补偿和安置要求,不配合项目建设征地。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项目区内的群众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取得了群众的理解支持。所有的征地项目实现“软着陆”,没有采取“强拆”等手段,顺利实现了文明征地拆迁的目标。一是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我们通过设立咨询台、召开群众座谈会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为征地拆迁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二是做好项目建设的宣传。利用征地动员会、群众会、党员代表会等机会,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和项目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同时,组建工作专班,深入农户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了群众的大局意识,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做好安置居民点的宣传。向广大被拆迁户介绍安置居民点的区位、交通、户型、环境和其它便利条件,广泛宣传安置政策,消除被拆迁群众的后顾之忧,达到了让拆迁户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目的。

二、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和谐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工作牵扯到很多部门、单位、群众的切身利益,协调的工作任务非常重。我们通过主动沟通,最终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和谐拆迁的良好氛围。一是协调与政府征地拆迁相关部门的关系。配合做好土地、青苗和房屋物量核定工作,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工作,做好征地拆迁协调费的协商争取工作,形成了征地拆迁合力。二是协调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关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集体和被征地群众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利益之争。我们在坚持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尽可能保障村民利益,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进程。三是协调被征地群众之间的关系。对于群众之间的土地、房屋纠纷,我们始终坚持注重证据,积极调处。能协商解决的就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就配合相关部门走法律程序及时处理,理清土地、房屋权属,确定补偿对象,确保了征地拆迁进度。

三、解决后顾之忧力求满意征地拆迁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在征地过程中,群众不配合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担心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无着落。为此,我们村支部、村委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专班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消除了搬迁群众的后顾之忧。一是及时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我们根据不同情况,以转帐支票或个人银行存折等方式,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发放到群众手中,消除了群众的顾虑,促进了征地拆迁工作。二是高标准建设好拆迁安置居民点。作为山水化工、己内酰胺等项目拆迁安置居民点建设的主体,我们村在选址、规划和建设等各个环节都充分考虑了搬迁村民的意愿和需求,尽可能地配套完善公共设施,方便村民出行、入学和就医,切实为村民营造宜居环境。目前,村集体已累计投入居民点配套设施建设资金1000多万元。三是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为搬迁群众落实各种社会保障。征地补偿为村集体实现了原始的资本积累,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奠定了基础。2010年,我们联合村、两美垸村、平湖村共同组建成立了枝江市金盆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中小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建设等项目。2011年,我村实现村级收益25万元,预计2012年可实现村级收益4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我们除了积极为被征地群众申请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外,还由村集体为全体村民代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小额人身保险和妇女安康保险等,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不断提升。四是竭力帮助搬迁群众实现再就业。一方面,我们加强了与征用地项目主体的协调,争取相关企业优先招录征地拆迁项目区内的群众。另一方面,我们组建劳务公司,通过为化工园内的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尽可能帮助被征地群众实现再就业,有力地促进了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征地拆迁范文2

20__年,经开区共完成征地4816亩,拆迁面积76.29万平方米,清理违法占地约1852亩,拆除违法建(构)筑物26万平方米; 20__年共完成征地7588.7567亩,拆迁各类建构筑物约86万平方米,清理违法占地约3500亩,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面积51万平方米,较20__年翻了近一番。

其中,由经开区负责的自治区重点工程---机场扩建征地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云桂铁路征地拆迁也已超越序时进度。征地拆迁的显著成效更是有力推进了经开区的项目建设:区市重点工程五象大道延长线于去年10月如期通车;康师傅于去年南博会时签约,今年即将建成投产;娃哈哈项目、占地6500亩的北部湾科技园、总投资50亿元的北部湾总部基地建设热火朝天,园区内一派繁忙的建设景象。

同时,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是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因此,开发区一直把安置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做法如下:

一、创新模式,争取配合

开发区以__吴圩机场扩建为契机,全面贯彻__市委、市政府把吴圩机场拆迁安置项目建设成为__市拆迁回建安置精品示范点的总体思,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农民出资(回购)、机场补贴、政府扶持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统建商住一体化“2+4”公寓房(1—2层用于农民娱乐活动,4—6层用于农民居住)的模式进行安置,确保了失地农民“有住、有租、有铺、有保”,为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创业出路提供切实保障,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大大提高了农民配合征地工作的积极性。

二、先安置,后拆迁

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一直困扰着征地拆迁工作,因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把拆迁安置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要求安置工作必须走在拆迁工作的前面,如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在实施拆迁前,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民同意,并且在新航站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时,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的征地工作也一并推进。

三、关注民生 让利于民

经开区坚持“不单纯为征地而征地”,“开发一方,惠及一方,造福一方”的指导思想,在征地中注重保障和落实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充分考虑他们今后的生活出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和过度安置费用。并通过一系列的惠民举措,确保“失地农民不失利”,从而得到了绝大部分农民的支持。

一是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使被拆迁农民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二是根据经开区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如黄茅坪村安置用地。三是在政策、规划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最好地段的地块作为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如那历村“出嫁女”回建宅基地,选在银凯工业园中最好的地段;机场扩建征地三产一体化项目用地在选吴圩镇街圩上,并高标准、高要求的设计、建设三产回建项目。四是充分考虑被拆迁农民的过渡安置问题,做好过渡房的建设、过渡费的发放工作。六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于村民提出的如修建水利、硬化道路等等各种要求,如合理且能当场拍板决定的,都毫不犹豫地将最大利益让给农民。对于农民提出较大的工程项目,经领导班子讨论认为可行的,列入次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范文3

一、成立机构,组织队伍

为便于该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按时完成好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县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县广播局主要负责人、军山乡主要负责人、禾市乡主要负责人、国土资源局局长等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由县政府办、铁路办、房产局、县人民法院、县广播局、军山乡政府、禾市乡政府、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工作人员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征地的工作。

二、征地范围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时间年2月底)

1、召开领导小组和全体工作人员会议,部署征地有关事宜。

(二)征地测绘阶段(时间年3月底)

1、测绘土地面积、类型、权属调查及征地的基本情况。

2、召开被征地单位及乡村干部会议,进行全面动员。

3、统计征地面积。

(三)具体核实阶段(时间年4月底)

(四)征地拆迁实施阶段(时间年5月至8月)

1、进行听证。

2、与征地拆迁户签订征地协议。

3、发放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四、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

1、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采用货币安置方法,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倍数和政发号文件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政办发[]3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计算。即:一类水田3.2万元/亩;二类水田2.9万元/亩;旱土1.9万元/亩;荒山地、未利用地1.0万元/亩;经济林1.8万元/亩;林地(不含经济林)1.4万元/亩;园地1.9万元/亩;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支付。

2、拆迁补偿标准:按房屋现状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简易房、坟墓、水泥坪、水井、机井、围坪等)、附属设施按郴州市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办理。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办理。

4、国有土地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企业的单位搬迁中的停工、停产及安置过渡等的补偿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涉及企事业单位因拆迁而发生改制、破产等的相关事项,按相关政策协调解决。

5、拆迁户的重建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村为单位进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尽量不占耕地,防止闲置土地。

五、征用土地类别及面积预测:

1、水田、旱土:522亩

2、林地:400亩

3、水塘:52.7亩

4、宅基地:27.8亩

5、其他土地:317.5亩

合计:1320亩

另:临时用地:680亩

六、工作措施

1、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沿线乡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宣传动员摆在征地拆迁工作的首要位置。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召开动员会等形式,重点宣传本项目及县委、县政府为加快经济发展,使沿线群众早日致富而建设的铁路;广泛教育、动员沿线群众以主人翁的态度支持、理解、关心项目建设,为段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征地拆迁范文4

一,美国的司法原则和判例分析

在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中,其第五条修正案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要求州政府依据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私有财产并保证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各州宪法对此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美国宪法的文本,二百多年来没有作过一个字的改动,它的基本内容非常稳定。它所增加的内容都是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进去的,权利法案就是整个美国宪法的前十条。对于修正案的增加,美国国会也非常谨慎。从1789年以来,尽管曾经有三千多条修正案被提出,但是,至今为止,美国国会只通过2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直接涉及政府财产征收的就有两条。可见这一问题的举足轻重。

在美国,征收主要分两种形式。第一种属于无偿征收,或称政府警察权,英文称为taking,是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伦理以及福利而无偿对所有人的财产施以限制乃至剥夺的行为。这种无偿征用的方式得以适用的场合非常有限,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严格制约。第二种是有偿征收,英文称为eminentdomain或condemnation,指政府依法有偿取得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行为。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针对第二种征收形式。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有偿征收(eminentdomain)

的规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该修正案规定了征收的三个要件:正当的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公平补偿(Justcompensation);公共使用(Publicuse)。

1、正当的法律程序

作为正当的法律程序,通收行为应当遵循如下步骤。

(1)预先通告。

(2)政府方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

(3)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counter-offer)。

(4)召开公开的听证会(Publichearing)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

(5)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为了不影响公共利益,政府方可以预先向法庭支付一笔适当数额的补偿金作为定金,并请求法庭在最终判决前提前取得被征收财产。除非财产所有人可以举证说明该定金的数额过低,法庭将维持定金的数额不变。

(6)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

(7)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为和解争取最后的努力。

(8)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的补偿”价金数额。

(9)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价金并取得被征收的财产。

2、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

(2)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业信誉有关的无形资产(Goodwill)。

(3)估价的公平,即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fairmarketvalue)”为依据。至于什么才是公平的市场价值,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的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如果各自的评估报告结论相差悬殊,则由法庭组成的陪审团裁定。人们可以抱怨,资产评估师的报告并非完美和科学,但是在现阶段经济科学的发展水平上,除此之外,人们也许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通常都认定高出政府补偿价格的评估报告。因此,有关政府征收方面的法律案件,通常都是职业律师们竭力追逐的目标。在律师费用的收取上,与交通肇事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一样,大多采用不胜诉不收费的方式,如果胜诉,律师可以从当事人额外期待的政府补偿金中获得较大比例的金额。如果政府一方胜诉,另一方也不需要为此支付政府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1:圣地亚哥市诉索比科保险金融公司

被告是一家位于美国和墨西哥边境的保险金融公司。由于政府的征用行动,该公司被迫迁移到一个运营费用较贵的地点。但是有趣的是,公司迁入新地点后,恰好遇到墨西哥的货币(比索)贬值,公司的营业额每月增加了400%,公司为此因祸得福。但是该公司仍然不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金,提出要求政府补偿其商业信誉的损失。经过两审诉讼程序,陪审团拒绝了被告的请求。上诉法院特别指出,尽管承租人有权利要求赔偿商业信誉的损失,但是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在搬迁之前和搬迁之后的差异(损失)。仅仅提出新地点的运营费用增加,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一损失,何况由于搬迁后公司的营业额每月增加了400%的事实,已经使该公司提出类证明成为不可能。

案例2:粮食转运公司诉某郡政府

原告是一家经营谷物的粮食转运公司,近半个世纪里,一直在铁路沿线经营谷物转运业务,并在租赁土地上建筑了仓储等辅助设备,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当的稳定性。1967年政府实施征收铁路公司,同时包括原告租赁的财产。当时,原告与铁路公司的租赁合同还有7年半届满。在诉讼中,政府承诺补偿原告租赁合同的损失,包括附加建筑物的损失。但原告提出,政府还应当补偿租赁合同可能延续而带来的后续利益。法院认为,在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值时,可以推定这一市场价值应当是一个买方在正常市场状态下愿意支付给卖方的现金价值。在本案中,假定原告出卖其公司,那么买方应当认为该租赁合同还会延期,直至设备的使用寿命终止。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公平市场价值应当是指它的现存利益及未来利益。现存利益包括它拥有的资产净值,未来利益包括租赁合同尚存7年半期限的利益,以及7年半以后租赁合同可能延期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3、公共使用

在此,法律对公共使用的内涵采用了广义的解释。首先,公共使用的规则排除了政府利用行政权利损害某个个体利益的同时使另一个体收益,比如征收A的住房给B开设零售商店,就不能构成公共使用。但公共使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或给一般公众使用。政府征收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构成公共使用。

案例3:土地所有人诉夏威夷州政府

在夏威夷成为美国的一个独立州之前,该岛的最初定居者实施的是一种类似欧洲封建领主制的土地分封制度。60年代中期,夏威夷议会连续举行听证会议,证明该岛的土地由于过度集中和价格垄断,已经到了伤害公众福利的状态。因此,州议会决定颁布法案,由政府先征收所有者的土地,然后转让给土地现有的承租人。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赎买的方式进行的。原告(土地所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声称夏威夷州政府剥夺房地产主的财产,然后再转让给私人使用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法院最后否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首先肯定政府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具有公共使用的目的。即使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如果不含有公共使用的目的,也不能够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而使另一人受益。法院认为,州议会的法案并非是为了使某些特定的集体受益,而是为了消除财产过分集中所导致的不良状况,其合理的公共使用目的已经显而易见。实践中征收财产立即转让给私人受益并非意味着征收只具有私人使用性质。这种征收行动同样具有公益性质,因为它直接理顺了被长期扭曲的土地市场。法院判定原告败诉。

案例4:华裔新移民诉SANJOSE市政府

这是一个最近发生的诉讼案件。来自中国大陆的新移民方秉权先生和他的妻子共同拥有TROPICANA商场75%的土地所有权,其他土地所有人均是亚裔和拉丁美洲裔等少数族裔。该商场占地10英亩,地处美国加州硅谷重镇圣荷西市中心地区。2002年,圣荷西市政府指认TROPICANA商场为“荒废区域”(BlightedArea),并以“公众利益”(Publiceuse)为由,动用土地征收权将该商场强行征收,同时要将该商场转交给另一家由南加州白种人经营的地产开发公司。宣布将耗资5000万美元进行商场重整计划,但此时方秉权投资800万美元的重建商场工程已接近竣工。方秉权等多数所有权人反对市政府的决定,于2002年10月10日入禀法庭,状告市政府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歧视少数族裔并违反宪法,同时提出索赔700万美元。法庭通过多次听询会,法官GregoryWard要求市政府提出完整行政记录,以证明将一个正在改建中的商场由现任东主手中强行征收,然后将商场原有店家建筑建筑与商业形态原封不动转交给新东主的做法,是否是为了公众利益。在最近一次开庭聆询中,法官GregoryWard以市政府提出的会议记录不足以支持强制征收该商场的决定为由,限期市政府必须提出更多证人和证据。被告市政府律师在和市政府以及议会讨论后,决定放弃征收行为。原告方获胜。法官GregoryWard在2003年10月22日的宣判中表明,市政府所提出的会议记录并不足以证明该强制征收的决定是“为了让最多人获益,同时使最少人受到伤害”。因此该强制征收令并没有绝对的必要性。同时法官也认为,市政府只征收方秉权等亚裔所有的两栋建筑物,而不征收拉丁美洲裔的超市和汽车修理行,是“肆意专断而且任性的行为”。现在,此案还没有完全了结,原告方秉权等以诉讼期间商场生意损失为由向市政府索赔700万美元的损失。目前此部分的金额尚待法庭决断。此外,市政府还可能要赔偿南加州的开发商36万美元的相关损失。人们正拭目以待最终的结局。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律错综复杂,其中有从英国承袭演变过来的普通法,也有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制定出的成文法。既有全国统一联邦法律,又有50个州互不相同的各州法律。凡是世界上传统和现代的种种争执,均可以在博大精深、浩若烟海的美国法律体系中寻找到相关的原则和案例。经过长期的争辩、协调、修改和补充,美国的法律体系在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和正义方面,其影响力已经超出了美国本土的范围。

二,中国的管理规范现状与改革

固然,中美两国国情不同。但不能否认,上述司法原则和判例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手段,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人类先进文明和文化的组成部分。值得欣慰的是,在经过改革开放的中国,已经很少有人再把它们慷慨地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了。

在社会经济和法律高度发达的美国社会,大多数司法上的争议为财产私有者挑战政府的征收行为。在中国现阶段,人们和政府之间的争执,主要发生在合理补偿的数额问题方面。

今天的中国,无疑是在经历一个飞速发展和新旧交替的时代,城市规划建设每天都在进行,政府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始终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司法原本是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的手段。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各地的拆迁纠纷急速增加,民怨逐步升温。而在最近发生的有关事件中,被拆迁人却没有选择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要采用令人扼腕叹惜的非理性的方式。这足以令人惊醒,令人深思。

实事求是地说,中国大陆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方面并不像海外一些人指责得那样“无法可依”。中国国务院早在1991年3月22日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于2001年6月13日重新修订了该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纵观该条例的全部内容,也绝非像海外有些人所诋毁得那样属于应当取消的“恶法”。该条例在拆迁公告、拆迁管理、拆迁补偿和安置以及违规罚则等方面,有些切实可行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该条例的有关内容,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款的确需要重新考量并及时修改。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行政权利过分依赖,忽略司法程序的作用

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不难看出,依照这一规定,行政仲裁成为当事人无法绕开的一个法定程序。这一条的规定就使被拆迁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即使选择了行政诉讼也无法改变被强制拆迁的命运。而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政府的裁决很难对被拆迁人有利。这就造成一些被拆迁人宁愿选择非理性的行为,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表面公平但实质上隐含着巨大不公平的条款,有可能就是导致纠纷久拖不决并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

1996年7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拆迁,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该批复事实上已经对“条例”进行了修正性诠释。但这种连法律从业者们都未晓的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本无法奢望普通人群能够明白和理解。

2、政府在纠纷中不应当回避责任

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是在“条例”中,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大概是一个极其具有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定。这样,固然减轻了政府机构的压力,但同时也无异于为政府官员的和无视民众疾苦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有关恶性事件成因的诸因素中,官僚的冷漠和资本的贪婪,显然是引发民怨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无论何种纠纷,政府无疑是这些纠纷的始作俑者。应当在法律上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至少应当和拆迁人共同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明确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补偿价格的确定不应当是由单方面决定的。任何强迫交易都不符合我国民法中有关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本原则。除了政府方面提出的“一般由所在地房屋管理局或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外,应当准许被拆迁人另行聘请其他中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提出不同的评估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使当事人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平等协商。

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开发规划时,应当重视百姓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进行公开的社会听证,规定必要的的“专家论证”。防止垄断权力和长官意志的滥用,在土地开发的实施阶段,禁止根本不顾及当地居民的利益要求的强制性开发。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4、采用特殊司法协助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结语:

毋庸讳言,贫富分化的局面不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出现了,而且这一局面还显示出不断加剧的趋势。贫富两极分化直接导源于特权和歧视。反过来,两极分化又进一步促进了特权与歧视,减少了社会成员阶层间流动的可能,相对固化了特权集团,使社会弱势群体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中国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方通常都是社会底层的群体代表。现有的诉讼案例表明,这些人群在强大的政府权力和开发商面前,无论多么执着和顽强,始终显得势单力薄而且不堪一击。另外,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律师费用的昂贵,很容易使他们放弃司法诉讼的程序。因此,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在有关此类特殊的司法诉讼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由人民法院为那些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被拆迁人指派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范文5

随着各省市实施“工业强市、产业旺市”的战略部署,工业园区的发展被提到了一个更重要的位置。工业园区的发展及项目的建设受到土地指标、基础设施、征地、服务工作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在项目征地的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加快征地工作进度,笔者认为,征地的工作角色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广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固废项目”)征地拆迁的例子,研究征地拆迁角色转变后,征地工作如何开展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简单分析,为如何加快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一个思路。

1.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地属南宁市横县六景镇,是自治区级开发区,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17个重点产业园区之一。园区一期规划面积7平方公里,二期13.7平方公里,三期41平方公里,远景概念性规划183平方公里。目前,园区已开发面积达20.12平方公里,入园企业118家,涉及制浆造纸、电力、化工、钢结构制造、水泥钢材等产业。

2.广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征地拆迁情况

固废项目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建设总投资21668万元,占地320亩,处置规模4万吨/年。该项目是《全国危险废物处置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已通过了竣工环保监测验收,但由于该项目厂界8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居民住宅等)涉及到的征地搬迁未得到解决,致使环保验收工作停滞不前。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服务好企业, 2014年6月,南宁市召开联系重大项目服务重点企业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在固废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工作基础上,6月底完成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工作。

固废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点共16处(16户人居住房)。涉及到征地拆迁的群众,思想动员工作难度大。大部分群众不同意搬迁或持观望态度,征地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3.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目前的征地模式

征地角色。园区设置园区征地办,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园区与六景镇政府实行“园镇共建”的管理模式,园区征地办征地工作角色由六景工业园区、六景镇政府共同组成。

征地工作开展方式。园区征地办首先发征地拆迁公告,将征地拆迁安置方案下发到群众,然后进村入户做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动员群众配合征地及拆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达成征地拆迁安置共识后,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最后按照协议内容进程安排,逐项进行,完成最终的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效果。在工业园区发展初期,群众土地多,少壮劳动力进城打工普遍,村里劳动力欠缺,土地耕种困难。这个时期,群众思想工作易做,征地拆迁工作进展较顺利。

在工业园区发展中期,随着项目引进的增多,园区内群众的土地日益减少。在多年与政府部门征地博奕过程中,群众对征地政策研究更加透彻,对政府征地的思想攻势已存在免疫力,且存在漫天要价的现象,征地工作难于推进。

涉及到搬迁的项目,拆迁安置费用基本都是出自于项目业主,对于群众提出的要求,政府部门需跟项目业主反馈。同时群众思想又容易反复,要求也是变来变去。在循环往复的协调中,政府与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耐心受到严重考验,消极现象产生。园区征地拆迁工作推进也越来越缓慢。

4.固废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模式

按照工作要求,固废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如何加快征地拆迁工作呢?问题摆在了六景工业园区面前。经过沟通和各种衡量,达成了转变征地拆迁角色,用新方法新思路开展固废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共识。

征地角色。六景工业园区、六景镇政府、固废项目业主

征地工作开展方式。由六景工业园区、六景镇政府、固废项目业主三方共同推进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三方挑选精兵强将,通力协作,组成2个工作组,加班加点,进村入户做群众思想动员工作。

工作组通过“多方多点”开展动员工作,不但对被拆迁户进行动员,还做通被拆迁户亲戚、朋友的工作,反过来做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加上对群众要求给予快速回应,群众的诉求在高度重视及快速回应中趋于合理,最终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固废项目业主还采取主动出击,通过提供被拆迁户劳动机会,增加被拆迁户收入渠道为突破点,切实解决村民的诉求,把企业的发展和周边群众发展良性关系为发展思路灌输给群众,让群众充分体验到企业发展离不开群众,企业发展有利于群众,拉近了企业与群众的距离,解除企业与群众不能共存的对立立场,使群众快速接受了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效果。在征地拆迁工作角色转变后,加入了项目业主元素,使村民从心里上感觉到了他们的诉求得到了全方位的重视,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消除了村民种种顾虑,征地拆迁工作进展顺利。

通过征地工作组不懈地努力,固废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16户户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顺利完成了工作计划。

征地拆迁范文6

关键词: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价值 补偿 分配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由来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意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二其他生产资料则分属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同同时,“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这就产生私人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公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

接着而来的问题就是,公民个人享有什么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无偿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在改革初期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镇规划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是城镇建设和维护的一个固定资金来源。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按照当年实际占地面积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在测算土地级差的基础上进行,并且根据土地等级的变化,每隔若干年作一次调整。对于不同的土地使用单位,收费标准应有所不同。”城镇土地使用费实质上就是一种土地税。这一文件提到了“土地级差收益”和“土地等级”,承认了土地是有价值的、土地价值的高低由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等级决定。

1987年全国各地开始实行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制度。土地使用费属于地方税的一个变种,征收的土地使用费用于地方城镇建设和维护。由于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和最大管理者中央政府并未从地方征收的土地使用费中得利,所以一年后中央政府决定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11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成。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大大改善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之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城镇国有土地权可以出让、转让、抵押和继承。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因此有了价值;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转让”的实质就是买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是第一次出卖,由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卖给私人(自然人或者法人),称为“一级市场”;“转让”是私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买卖,称为“二级市场”土地出让金、转让金的高低就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二、显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必要性

(一)现行法律的要求

1、宪法层面。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现实拆迁工作的要求

首先,现行的拆迁政策是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的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未予以显化,群众自然认为建的越多补偿就会越多,因此,私搭乱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城市拆迁工作。其次,在拆迁实践中,群众认为享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引起了诸多诉讼。

三、现行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在征地补偿中的尴尬

《土地管理法》早有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尽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导致土地使用权补偿不能以“看得见摸不着的”方式存在。

之前实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补偿予以明确,只是在第24条给出了“模凌两可”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这里的“区位”补偿到底与土地使用权补偿之间是什么关系,一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条例仍然没有将土地的使用价值单独体现,还是将“房”、“地”视为一体。虽然土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房屋和土地存在着不可分离的特性,但征收的本质是为了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征收条例”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仍持“回避”态度。

综上,既然在宪法层面、法律层面等多部法律都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存在,同时在一级市场的出让、二级市场的转让也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固有价值,然而在土地所有者因公共利益、旧城改造等等原因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却又将房、地的价值一体化、含糊化。这种“双轨制”也就必然造成了,时下征地拆迁中因土地使用价值的巨大分歧,导致激烈的冲突。

四、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合理分配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基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因期限届满、公共利益需要等理由,有权收回已经授予他人的土地使用权。然而城市土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城市用地结构变化及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土地价值往往是动态地自然增值的。在城市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后,因建筑物容积率增加,以及土地供需、购房需求等市场因素的变化也会引起地价的增值。由于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增值既与周围环境变化密不可分,也与房屋的存在相互关联,房屋拆迁时,政府对增值后的土地无论是无偿收回还是按原价格收回,都会引起争议。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的主要根源是在拆迁补偿上的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往往不在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标准,而是集中在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如何分配上。为此,政府在收回房屋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对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土地所有者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否则房屋征收补偿的纠纷以及城市建设拆迁难等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

在我国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制度安排下,为保证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政府的土地发展权权益,国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将因房屋周边设施和环境改善、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增加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完全控制在政府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权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以远远偏离房地产市场价格。事实上,国家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只是对土地增值的初次分配,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权益,必须在房屋征收补偿时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二次分配,对土地所有者和房屋所有者各自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予以合理调节。

虽然我们难以确定城市土地所有者和房屋所有人在房屋土地使用权价值分配的具体比例,但应坚持的一个总体原则是,不论采用何种房屋拆迁评估方式,被拆迁人获得的经济补偿都应略高于拆迁前房屋评估价格,从而对行政推动型下的房屋拆迁评估进行技术上的修正,使其尽可能接近市场自由交易型下的房屋拆迁评估。在具体操作中,可在现有的房屋拆迁评估基础上,增设拆迁奖励费,并根据房屋拆迁与房地产价格市场走势的关联度,对奖励费的标准适时进行动态化调整,确保被拆迁户在被拆迁后能够买得起同类地段、同种类型、同等面积的房屋。这是因为,除了房屋拆迁评估价往往低于房地产市场自由交易价这个主要因素外,由于地租驱逐理论规律的作用,适宜用于拆迁安置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更多地集中在空间集聚度不高的老城郊地区,市场有效供给的安置房源往往远离被拆迁房屋,不论城市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还是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都要使已习惯于过去居住区环境的被拆迁人对求职就业、交通出行、就医购物、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重新进行组织安排,无形中使被拆迁人被动地增加了生存成本,对此也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补偿,只有通过设立拆迁奖励费等形式对房屋拆迁评估价进行修正,才能使其与真实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尽可能接近,实现市场化运作下房屋拆迁补偿的合理公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增加了此项内容,将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落实到了实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构建了对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价值合理补偿的机制,将在一定程度扭转城市建设发展受阻于拆迁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