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规划范例6篇

征地规划

征地规划范文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构想和设计,它的任务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土地利用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乡用地,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土地征用、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土地在我国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发人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其中的缺陷就日益凸现,亟待解决。

(1)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该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界定。

(2)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有偿的行政方式。《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相比之前有所提高,但仍不足。土地征收得到的补偿往往低于人民的客观需求。

(3)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4)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收益在被征收者与征收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被征收的百姓收之甚微。

(5)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比如“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相关对策措施: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收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等等。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结合市场、当地经济情况和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出。要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被征收者的应得利益。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3)事实的认定。这一阶段包括两个环节:申请和核准。申请要符合法律规定,核准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实行。

(4)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被征收者有权知道征收范围和提出异议。如有争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诉,对复议或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征地规划范文2

【关键词】 风景园林;地域特征;规划设计

引言

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风景园林学科中,这种关系体现的尤为明显。风景园林设计是一门运用自然因素特别是生态因素、社会因素来创建优美的、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境域的学科。由于世界上各区域气候、水文、地理等自然条件不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征,也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人文风情和地域景观。

不同的地域特征影响这一地域的方方面面,以地形地貌作为造园主要载体以植物材料作为造园的主要元素的园林景观,与地域特征的关系更为密切。不同的地域条件形成了不同的风景园林类型。各地域的优秀园林作品都是在尊重地域基址的基础上形成的,每一片地域的气候、土质、人、动物、植物和这片土地上发生的一次次事件凝结为具有普遍意义和深刻穿透力的人文精神,一方土地上人的情感世界和生活状态聚集浓缩成地域的风情特色。

地域特征简述

某一地域范围内存在显著区别于其他地域的各种显著事物、标志及表征,统称为该地域的地域特征。以地理学相关理论为基础.可具体细分为地域自然特征及地域人文特征两大类。

1、地域自然特征

地质地貌

不同类型的岩石,表屡不断被风化,从而形成了人类厦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土壤。地域的地质土壤情况,是决定地域自然景观特征的一个重要园素。地貌,指地球硬表面由地貌内外动力相互作用塑造而成多种多样的外貌和形态。地球表面,一方面受地壳运动、岩裳活动、地震等内动力影响,另一方面.受气镔中的风化作用、流水作用、冰川作用等外动力影响.形成丰富的地貌类型。

(2)气候气象

地球外圈层的大气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活跃的因素,满足地球生物维持生命活动的需要。其周年的变化,形成了地域常年的气候气象特征。

植被

植被是^居环境建设中一十需要高度重视的因子。由于植物是风景园林设计的主要语汇,是体现风景目林学科生态属性的主要方面,是人居环境建设中活的园子,因此,地域植被特征对园韩作品影响特别大。

水文条件

水是地球表面分布最广和最重要的物质,人娄生活更是不能没有水。自远古以来,人类即自觉的择水而居,滨水地带几千年来更是成为了人类高强度、高频率活动的地带。

2、地域人文特征

(1)历史背景与遗迹

任何一片地域,都有其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历史。研究历史背景.深^研究地域发展脉络。了解地域人文特征的起源及变化情况。设计时,只有把对地块的思考放在一个整体、宏观的时空背景下,充分调查了解地域历史背景,才会对地域

人文特征产生及发展有一个比较清晰、全面地了解,才能在设计中期及后期,有的放矢,论之有据。

(2)人文符号

人文符号是一项十分有代表性的地域特征形式。从古至今,人类为了表达自身的存在和思想,自觉或不自觉地创造了大量人的文符号。时至今日,符号更加承担了信息传播的功能,一个好的符号设计,会充分表达地域人文思想,在人们心里产生巨大共鸣。

民俗风情

由于地理位置、等各种原因,每个民族,经过若干年演变和发展,总会形成一些特有的传统风俗习惯。这些习惯以一种相对稳定的形式出现,具有大规模的时空连续性、社会性、集体性、地域性等特征,主要通过语言文字及相关行为活动传播及传承后代。很大程度上给民族打上了特有标记,成为了十分有代表意义的地域入文特征形式。

社会特征

相对于历史背景,该项更多的从社会现实功能角度来剖析地域人文特征。社会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产物,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情况都有所不同,人对社会的现实需求、社会对人的规范,也在随着时代

改变而改变,从而导致了地域人文特征呈现出社会性、时代性的一面。

地域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影响和应用

1、地域自然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影响及应用

(1)地质地貌对风景园林规划的影响表现在分布上,不同的地区有其独特的地质地貌特征,例如高原、山地、丘陵、平原以及盆地等地形,它们各有其独特的地质地貌,因此在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时要特别考虑这些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例如江南风格的园林和北方的会有明显的不同就只是这种情况。

(2)气候的差异是形成各地地域差别的重要原因 它影响到地域的水文条件 生物条件以及地形地貌 也造成人们生活方式的差异 从而极大地影响到地域园林风格的形成。中国古典园林中岭南园林建筑占地面积较大 而且往往连宇成片 这是为了适应炎热的气候而取得遮荫的效果 同时也便于雨季的内部交通和防御台风袭击而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 充沛的阳光温暖的气候 晴朗的天空 使室外生活极为适宜 所以以托马斯 丘奇为代表的加州学派就发展出了带有露天木制平台 游泳池 不规则种植区域和动态平面的 加州小花园 适合当地的气候和人们的生活。

(3)植物是园林中最重要的造景要素 并且受气候的影响最大 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生长着具有差异性的植物品种和植物群落 植物以其丰富的色彩 多样的形态形成园林的主体景观 也构成每一种园林类型的典型特色 优秀的风景园林师总是善于观察和发掘乡土植物之美 并把它们运用到园林设计中来 这也使得某一特定地点的设计作品注定是独一无二的 因为建筑可以迁移仿造 植物只有在其适应的气候条件下才能生长良好。中国地大物博,气候多样,有更多的植物种质资源,使风景园林师有很好的条件利用丰富多样的植物创造出适合于各种地域特色的景观。东西南北中各区域正是因为不同的气候,生长了多种多样的植物种类,凸现了特色的地域特征。北方园林正是由于春华、夏绿、秋收、冬藏四季景观的变化形成了特色的季相园林景致,我们应该发扬它,而不一定要把南方的椰子树、棕榈树做成雕塑安放在北方城市的大街上。

2、地域人文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影响及应用

(1)历史背景与遗迹因子。历史遗迹是人类在地域上活动和作用留下的种种印记。这些印记,直接反映长期以来人们与地域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样也是地域特征的一笔宝贵财富。在设计中,应该加以合理利用与保留,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对旧有景观结构与要素进行了新时代的演绎与新功能的表达,而不是随意抹煞。

(2)人文符号因子。在后现代主义代表的众多设计作品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人文符号因子在设计中的应用。如1972年设计的富兰克林纪念馆,他将纪念馆主体建筑置于地下,而把旧有故居建筑形式当作了符号来应用。在红砖铺砌的广场上采用了故居建筑平面形式的白色大理石铺装图案,用不锈钢架子勾画出了故居的建筑轮廓等手法,都是在通过景观营造,对场地进行符号化隐喻,来表达旧建筑的灵魂,使得整个景观细部,充满生活情趣和地域特色。

(3)民俗风情因子。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伴随着人们不同生活习惯与地域文化,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民俗风情。这些民俗风延续至今,也对地域的开发与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概念规划,应该重点对地域民俗文化因子进行挖掘和在景观环境中表达。

(4)社会特征因子。当今园林规划与设计,风格与面貌己经同传统古典园林有

了千差万别,其中园林作品所处社会时代不同,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当今园林建设己经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满足广大市民休闲游憩等各方面的社会需求,而不是服务一家之需。因此,现在的园林作品更多呈现出来的是开敞、外向的面貌,通过各种类型场地来满足各类人群的社会需求。在发展的历程中,其始终以保持公园社会公益性为前提,注意跟随时代需要扬弃既有状态和管理方法,运用更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理念指导园林建设。

三、结束语

地域特征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发生着变化,通过景观设计的途径,挖掘和创造属于自己的土地,属于自己的景观特色。尊重历史地段的传统风貌的真实和完整,不拘泥于传统,不强求历史遗产为适应现代生活做出牺牲;探索所有可能的工程和管理措施,采取适应设计,在尽量不改变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完善交通、消防、公共设施,提高环境和居住质量,将是每一个建设者和规划设计师所追求的。

参考文献

[1]干今琪.利用地域特色创造景观个性[D].北京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6.

征地规划范文3

【摘要】本论文以影响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主要因素为分析对象,并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地域特征进行了阐述,最后结合情况,对当前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值得思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地域特征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 A一、前言风景园林设计实际上是我们城市绿化的基础。同时,它也是城市发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风景园林设计中加强地域化特征的体现可以大大提高风景园林设计的人文情怀。二、影响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主要因素1、城市广场景观系统规划 在城市新、旧两个中心区,建设、改造市级中心广场,在新的中心广场建设中,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用“整体设计”概念塑造富有活力的城市公共空间景观。旧的城市中心指主城区的湖滨及武林广场地区,建设的重点主要在于对武林广场、少年宫广场的规划改造,以及其它城市节点的塑造,提高区域景观连接度。 对杭州江南城、临平城、下沙城3个城市副中心广场的区位、规模进行定位,促进城市副中心的形成。 在各个城区中心区块,建设富有特色的区级广场。杭州主城区拱墅区的拱宸桥被誉为古运河第一桥。在新建的拱墅区区级广场―运河广场的景观塑造中,突出体现该区块的运河文化。 2、主题鲜明的地域景观规划

主题鲜明是指通过整合建筑、水体、绿地、铺装、标志物等等景观构成要素,赋予这个特定地域的广场以鲜明的文化内涵、主题思想,由此塑造富有特色、充满魅力的的广场景观,如商业广场、水景广场、雕塑广场等等。 城市广场的地域特色具有自然与人文双重含义,既指有形的城市自然特色,也包括无形的城市人文特色。杭州自然景观优越,不仅有秀美的西湖、连绵怀抱的群山,更有京杭大运河、钱塘江蜿蜒穿越城市,可谓得天独厚。突出城市广场地域特色,不仅指要遵循生态规律、保护杭州当地的自然要素、强化地理特征,适应当地地形地貌和气温气候,还要挖掘、保持、延续城市的民族、风俗、历史、建筑等文化特色。3、人性化的城市广场景观规划 在广场景观塑造中,要重视人在广场中活动的体验和感受,充分体现出对使用主体的关怀、尊重,从而创造出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理想空间。如:在广场系统化的总体规划中,要考虑各个广场的服务半径、人的步行距离,合理布局不同规模层次的广场;处理好广场空间与城市道路的交通关系,将城市广场的步行系统纳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体系,架构合理的步行体系,保证人的安全,实现广场的“可达性”;在广场设计中,通过多种软、硬质景观的塑造,以及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实现广场的“可留性”;在广场设计中可以通过运用地形、绿化、铺地等不同景观要素,构筑不同空间尺度、不同封闭及开敞程度的空间,从而满足对人们多样化行为需求的“行为支持”。通过历史人文景观的塑造,丰富广场文化内涵,强化广场空间作为社会向心空间在公众中心的“场所精神”。广场上环境艺术小品的尺度要符合人的生活尺度。人的尺度体现了对人日常生活经验的关怀,使人产生亲切感。三、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地域特征1、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的地域自然特征气候气象、地质地貌、植被,水文条件等自然特征,并不是孤立的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它们之间的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在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中,设计者要充分了解每一项自然特征,综合分析使用功能、生态保护、艺术价值等,依据地形地貌合理的筑亭建台、堆山理水,加强山、水等天然风景与构建风景的完美融合,达到园艺设计中"相地合宜,构园得体"的要求,更好的达到有自然之理,得自然之气。2、风景园林设计规划中的地域人文特征尊重并延续地域的文脉,是现在风景园林设计中的重要特征。任何的设计流派,无论风格样式有着怎样的风貌,实质上都是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自然条件与社会需求共同决定的艺术形式,有着渊远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深刻的技术背景。地域人文特征在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某些地域的风景园林规划中,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历史遗迹是历史留给后人记载和反应人类历史活动的宝贵印记,是人类在地域特征上的宝贵财富,在后人对历史活动、历史人物的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在历史的记载和传承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在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中,要对历史遗迹进行合理的利用,但这种利用不能以肆意的修改和抹煞为前提。在杭州西湖西进景区的规划建设中,以纯自然的外部景观创造出朴素脱俗的美景,并在景区中重现了历史上的杨公堤、古上香水道、苏小小墓等,重现的历史遗迹与原风景园林相得益彰。在后现代主义的众多代表作品中,人文符号这一地域人文特征因素的融入已经有了明显的体现。比较有代表性的设计是西湖上的西泠印社,此处山体较陡、离湖面较近,并不适宜进行建筑,但如果能将此处建成用于篆刻爱好者聚会的山林别墅,园林的整体艺术性、实用性会有很大改观,基于空间比较局促的现实,设计人员别出心裁的化不利为神奇,在山石之中凿出了一个亭舍。庭园的整体布局,像极了雕刻中一枚印章,布局构图又与该处的功能完美融合,庭园的规划布局在开合有度之中疏密错落的安置景点,使得游览路线也变得顿挫起伏。园区的石级、门坊、池、桥、洞等景区元素上的题刻生拙古朴,诚如刻章的刀法。将印章这一人文符号完美的融入园林的设计中,游园犹如在赏印,进园便知金石家的所在,人文符号在景观环境中得到了更好的表达。四、当前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值得思考的问题1、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就地滞洪蓄水低碳园林设计建造中我们应促进自然界水循环的修复与保持,针对自然界大量雨水通过市政管网不良流失的状况以及较多园林景观采用洁净自来水进行浇灌的需求,我们应科学建设雨水利用区域性措施,进而全面实现就地滞洪蓄水,科学解决雨水供求显著矛盾现象以及植物与园林景观用水灌溉问题。园林工程建造设计中,利用雨水涵盖渗透与集蓄两类途径。渗透雨水包含渗透沟、渗透池与渗透铺装等。位于丰富降水或含有补充水源区域,我们可利用人工洼地或低势天然绿地构建渗透池,进而创设小型富于生趣的湿地。在北方降水较少的区域则可采用渗透沟或砾石铺装形势进行雨水蓄积。2、科学建造绿色低碳园林构筑物园林构筑物可借助巧妙构思与丰富形势实现增汇目标,我们可在建造园林建筑进程中应用地下、半地下或架空底层方式与立体绿化屋顶、墙面手段合理提升绿地与绿化面积,并全面丰富建筑设计建设风格,为人们创造出多元化园林景观视角并构成低碳园林的独特风格。同时半地下或地下园林构筑物还可显著降低夏季、冬季建筑能耗,达到节能减排效果。同时我们还可布设太阳能采光板为顶篷或框架面结构,巧妙结合建筑物与太阳能,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还可令构筑物形势丰富创新。再者合理设计与恰当布置风能设备也可形成创新型低碳园林景观。3、创建循环净化污水系统为有效解决城市污水循环净化问题,我们可通过低碳园林设计、依据自然力量将湿地人工系统设计为处理污水场所,排入城市污水于该湿地系统中借助植物根系减缓或降低水流速度,利用异质多层土壤拦截沉降悬浮物,进而有效排除与沉淀杂质。同时我们可种植涵盖净化能效的种类植物于湿地系统中,例如小香蒲、芦苇、花叶芦竹与千屈菜等,进而全面将过滤水内的有害有毒物质吸收。污水中植物较难吸收的各类有机组织则在土壤中滞留,可借助微生物分解作用将其变为易于被吸收的气体与无机盐,而后再行释放至空气或被植物吸收,这样一来水体中的污染化学物质便被有效去除,进而实现了净化污水目标。完成净化处理后污水则可用于灌溉园林景观用水,进而形成了污水的循环再利用,该低碳环保过程可谓易行简便,耗费能量较低并可显著节约电能应用。4、适应性选择低碳环保建造材料在园林建设过程中,降低园林工程碳排放量的显著直接方式便是选择耐久性强、碳成本低、后期保养维护少、可循环再利用的环保材料实施园林建设。为降低运输成本我们应就近或选择本地材料,进而令运输碳排放量显著降低。同时我们应尽量选用竹藤、木材等低碳环保材料,而减少应用玻璃、水泥、钢材等高碳材料,降低园林工程建设进程投入碳成本量。再者我们可合理寻求已使用、已成型的建材实施重构与改装,令园林工程材料创设持续利用效益,还可回收可再生、有利用价值的废料进行重新锻造并生成新型环保材料,进而降低炼铸、开采成本,借助多元化丰富园林工程材料的统筹循环利用实现降低建设园林工程耗碳量。另外我们还应科学继承低材高用的良好传统,运用拆除、碎砖混凝土建造路基,将拆除碎石、砖瓦设计成具有独特风格的路面或墙体。在园林工程中我们还应尽可能多应用节能led灯具丰富景观,并节约电能消耗,利用草地代替人工草坪,提升植物物种多样性。在立体绿化建设中可大范围应用乔木,适宜选择粗放管理物种,进而有效降低园林工程维护管理耗费的碳成本总量。5、景观园林绿化要融合城市的人文情怀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发展的历史,都包含着历史演变过程中的文化和人们当时的生活特征,城市景观绿化是政府部门汇聚民心,全民同乐、共同享受的好事、实事,公众的人性化环保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往往因这些引导而逐渐增强。要想提高城市的品位,仅有花草树木是难以体现城市人民的文化底蕴、历史习俗等等,所以,绿化过程中比如考虑人文历史、地理风貌与园林绿化景观的充分融合,做到绿色中有灵犀,衬托着城市独特的文化气息,而市民的人文雅兴、文化习俗、民调风格等等都应在不经意之间散落在城市中所有的花草树木当中,向频繁的人际流动展示着城市情景合一的美好风光。6、鼓励公众参与,满足不同群体的人性需求城市景观绿化建设的人性化决定了它必须有公众参与。政府主导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公众参与,如当社区小区绿化时,召开专题讨论会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广场公园绿化可以采取网络在线讨论等方式,既能满足公众的需求,也能避免与开发商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一举两得。个体差异是城市景观园林建设中经常被忽略的因素,尤其是系统化城市景观绿化设计中往往不能兼顾不同地点,不同群体的需求,如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不同的职业群的文化特色、活动空间、休闲方式等等,这就需要规划多种类型的公园、小区,为各种群体提供适宜的活动、交流的绿色空间,满足不同群体的人性需求。五、结束语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在风景园林设计中呈面极其重要的地位,我们不仅要努力做好各项工作,还要与其它方面协调一致、相辅相成。从而使风景园林设计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参考文献[1]刘家麒.中国风景园林的现状和发展前景[j].广东园林,2010[2]朱祥明.风景园林设计师的社会责任[J].中国园林,2010[3]张晓瑞.传统与现代―――浅析当前我国的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J].安徽建筑,2011

征地规划范文4

关键词:移民安置;建设征地;库区移民;水利水电工程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资料匮乏、安置环境容量不足等问题,贫困、民族、环境等各种经济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移民搬迁安置后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近年来,新条例的颁布,移民规范的修订,以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城镇化建设等理念和政策的提出,对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地方政府迫切要求将发展相对滞后的库区纳入同步快速发展轨道,移民对改变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存在较高期望,加之土地安置容量不足、劳动就业门路窄等基础性矛盾,加大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难度。在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下,针对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存在的各种客观问题,必须开拓创新,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切实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一、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移民安置政策标准不统一

由于现行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补助标准,实践中出现了一个工程一个补偿补助标准,甚至同一工程在不同省际之间补偿补助标准也不统一的现象,引发移民攀比心理,工作难度大,影响了移民搬迁安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2、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不完善

由于一些地方对移民安置工作不熟悉或者对其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加之重工程、轻移民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项目业主为了争取早日核准项目,往往缩短移民设计周期和安置周期,忽视移民参与权和知情权,工程建设超常规进行,移民安置规划滞后,造成“临时过渡”和“水赶人”的现象,移民缺乏妥善安置,生产生活困难,同时也给工程建设和库区稳定留下隐患。

3、移民实施组织管理不完善

项目业主、各级政府及规划设计单位等在工作中存在角色错位、职责不清的现象,未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由于缺乏重视,移民机构不健全,缺乏协调能力,难以确保管理的权威性,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导致实施过程中意见难以一致,讨价还价,朝令夕改,影响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质量。

4、移民安稳致富难度大

移民安置实施后,部分移民面临生产资料匮乏,就业门路窄,保障措施缺失,移民生计难以为继,甚至存在移民群体边缘化、贫困代际传递的现象。库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足,不能满足移民基本生活要求,上学难、就医难、出行难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移民存在抱怨情绪和依赖心理,既影响自身发展,也影响库区社会稳定。此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功能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二、移民安置工作主要问题成因分析

1传统单一安置方式受客观环境条件制约

难以满足安稳致富要求。目前水利水电工程通常位于峡谷山区,区域人地矛盾突出,传统农业安置方式愈发不能满足安置要求。一是在资源方面,农业安置方式越来越受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制约;二是在法律层面,受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调整、改造土地用以安置移民的难度日渐增大;三是农业税已取消,农民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高,也使调整、改造土地难度加大。即使传统的农业方式可以安置农村移民,实现搬得出的目标,但限于库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全国农村的共性问题,移民安稳致富和发展仍需考虑其他渠道。

2、对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认识的偏差

主观上留下了移民问题的隐患。长期以来,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对移民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对保护移民权益重视不够,在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着“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现象。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对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实施和后期扶持等工作不断予以规范,使移民安置效果有了明显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在移民工作上还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工程轻移民的思想观念还没有根本扭转,致使忽视或不尊重移民权益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开发性移民道路

开发性移民方针内涵丰富,涉及到相关政策、政府工作、群众利益、社会关系等各方面的工作,值得深入研究,开发性移民的关键在于转变思维方式和认识观念,树立以移民和移民生产、生活为主的工作理念,把移民安置工作与社会经济建设和区域的安定和谐以及工程建设区的远景发展结合起来。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安置为主”的安置方针,处理好生产安置资金与生产发展项目关系,处理好近期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当地土地资源和有利的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创造移民就业机会,发展商品经济,提高移民经济收入;利用移民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移民的实际困难,保证移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生活水平,实现长治久安;贯彻以地方政府派出的移民机构管理为原则,安置地政府要把移民和移民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来研究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应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落实好移民开发资金。

2、按照“先移民后建设”的理念和程序,稳步推进移民工作。“先移民后建设”是指在水电建设中,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始终把移民工作作为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移民和移民工作放在优先于工程建设的地位考虑,做到移民安置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移民政策有效衔接,实现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的和谐统一。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和用地顺序,合理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各个区域的移民搬迁安置顺序,优先安排枢纽工程建设区、围堰淹没区的移民搬迁安置,合理拟定移民搬迁安置需要的周期。为衔接好筹建阶段与电站正式开工后的移民工作,可以考虑将筹建期移民安置项目单独核准,使电站项目核准前(即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前)可依法开展筹建工程移民安置及办理安置用地等审批手续。筹建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和安置协议,作为筹建工程的组成部分。筹建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设计文件经审批后,相应的内容纳入电站项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中,保证整个项目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政策、标准及后期扶持措施等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根据库区移民安置受枢纽工程建设及分期蓄水的影响,制定相应的分期安置实施计划,保证移民迁建进度优先于枢纽工程建设。同时,移民安置也有其自身的先后顺序和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周期的要求,提前进行安置准备工作,通常按“先生产、后生活,先基础设施、后建房,先线下、后线上”的顺序,并且优先考虑按整组、整村的整建制搬迁或者按集中安置去向的方式实施。

结束语

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工作者要引起重视,值得深入研究。用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全面审视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以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设计,认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

者的利益关系,以确保移民的利益,为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国民经济有序、健康、稳步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第471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S].

[2]水规设[2010]33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S].

征地规划范文5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管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含山林地和河、海滩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审批机构,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出租实行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及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投入的土地开发(即“七通一平”:道路、洪水、排水(洪)、排污、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及全局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的成本金(以下简称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逐步走向循环的道路。

第六条  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计划、城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围垦造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统一规划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规划,是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滩涂开发利用、沙石土资源开发和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和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互相协调,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法定程序修订各项土地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中长期用地计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  编制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本着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征求民政、航道、环保、水利、海洋与水产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为城市发展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用地保障。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沙、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整治规划。除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部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严格审查批准外,本市内严禁开山、炸山取土或者采石。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河流各大口门海域的抽沙、抽泥规划,为市政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所需沙土源提供明确的规划许可区域。

第三章  土地的统一征用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征用,是指市政府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属国有的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的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四条  征地合同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已经签订的征用或者征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征用(征收、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的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的土地;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五条  被统一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市政府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地单位按征地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和保护,不得丢荒。

第十六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滩涂和山地,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全市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和山地,市政府可以依法按照征用土地的办法实行统一征用。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被统一征用(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统一征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从市政府建立的成本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确需使用已落实征地和规划控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土地统一征用的过程中建立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留用地制度,对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切实安排生产和安置生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监督制度。被征地单位应当成立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督小组,在使用上实行集体决策。被征地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单位补偿费使用监督的责任机构。

除按照规定标准将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交由土地承包经营者支配外,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和补偿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开发费等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并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单位兴办工业、第三产业和三高农业,形成新的集体资产,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经济来源。

第四章  土地的统一开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开发,是指由市政府按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要求,统一基础设施建设、平整土地和社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过程。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开发年度计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综合配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土地统一开发回收的成本金主要用于“七通一平”,把低值土地变为高值土地,方可出让,回收基本的成本金,走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循环的道路,争取回收投入中的60%-70%再投入市政建设成本金,以保证必要的投入,回收必要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  山林地和滩涂资源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开发。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滩涂统一开发的资金,从市政府建立的成本金中列支。

第五章  土地的统一出让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出让,是指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统一批准出让、划拨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出让地价款,以回收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划拨地价款(含土地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的部分成本)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并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准地价体系,据此制定分区明确、等级清楚、功能体系完整的年度公布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定价的基本依据。

地价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当建筑容积率小于1时,按统一出让的土地总面积计算。

经批准取得使用期为2年以内的经营性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标准,按同类地区市政府公布商业用地出让地价年平均数的3倍计算。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企业过去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用地者的申请,用出让或者政府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行政事业性单位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市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需划拨的,经用地者申请,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二)军事设施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四)公益事业用地;

(五)国家和市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六)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划拔的其他用地。

除前款第(五)、(六)项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变功能用于经营用途(包含部分经营用途)。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每年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土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管理,是指市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关于实行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在本市范围内行使城乡土地的国家管理权,并在土地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上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垂直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用地合同书约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动工开发期限、用地期限及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办理用地报建手续。

市政府确因城市规划调整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直接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征地的管理,对市政府已经实行统一征用(征收)和规划控制的土地,负责登记、统计造册和管理,对统征地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动态监测。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对已实行统一征用(征收)和规划控制的土地,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发展的计划,明确划分各区按照不同时期许可继续耕种的期限,并向被征地单位公布。被征地单位应当按公布的耕种期限组织耕种。对外发包耕种的合同期限,应当控制在公布的耕种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需对已经统一征用(征收)和规划控制并许可农民继续耕种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开发建设前6个月发出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和个人。征地时已支付青苗补偿的,青苗和附着物由耕种人依期自行搬迁和处理,市政府不予补偿,但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特别批准的农业公共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耕种单位和个人在市政府公告后仍然抢种、新种生长期或者收获期超过6个月的作物的,市政府不予补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府已统一征用(征收)和实行规划控制土地的原有使用功能和地貌。许可当地农民继续耕种的,不得抢种,不得新种生长期或者收获期3年以上的多年生经济作物,也不得种植经济林木或者其他多年生水果作物;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挖沙、取土、挖鱼塘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但经市政府批准,为该区域内的农田排灌服务所必需的水利设施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投资预算,必须先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市政府统征地和规划控制用地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不得在统征地和规划控制用地内建设住宅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留用地、旧村庄(镇)和旧农场场址用地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旧村庄(镇)和旧农场场址用地应当竖桩立界。其界桩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或者损毁。如因建设需要填土覆盖、移动时,须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地移动,并重新测绘核定界桩位置。

第四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留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时,应当依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报建程序报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报建收费标准实行优惠。本市留用地的报建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留用地作为本单位长期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珍惜,用于发展三高农业,不得丢荒。经济达到较高水平时,留用地可以用于发展村镇工业和第三产业,使农业资产转变为工业和第三产业资产,并且滚动发展,确保农民的根本利益。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未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售留用地;被征地单位确需转让留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经本单位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讨论多数通过,形成决议,报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需由市政府征为国有的,应当将属于国家土地收益部分以补交出让地价款(含市政配套成本金)形式上交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的土地成本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对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以不影响城市规划功能和城市环境为原则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报建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款项。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项目使用过程的监管。项目使用期满,一律拆除。

属于建筑红线范围内为该工程服务的临时建筑用地,应当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临时用地,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临时用地上,只准申请报建临时建筑,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不确权发证,不得出租或者抵押。市政府在租赁期间因建设需要收回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未落实统征、规划控制的土地和等高线25米以上山体山坡地的控制和管理,依法实行封山育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或者毁坏山体植被。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林地、滩涂和海岸带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所有山林地和滩涂形成的土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利用山林地、滩涂和海岸带资源从事种养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已利用但未经批准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审批管理监督制度和成本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制度,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确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土地权属纠纷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一调解处理。对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察队伍和土地监察执法制度,对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改为经营性用途时,应当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补交地价款,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转让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市规划国土管理机构。县政府设立规划国土管理机构;各区范围内的规划国土管理机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实行垂直管理。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由市政府确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与被征地(征收)单位签订征地(征收)合同的,一律无效。已非法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被征地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追回、退出已私分的款项。

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征地补偿费非法占为己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城镇土地使用费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兴建,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催告后在宽限期内仍未动工兴建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用地单位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者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耕种承包合同或者耕地租种合同超过规定的期限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各自责任承担,市政府和用地单位不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市政府开发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重新竖桩必要的测绘和界桩的制作设置费用。

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市政府应当责令其退赔,并可按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扣、截留彼征地单位补偿费的,视作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地建设或者使用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按占地面积或者违法用地上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征地规划范文6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