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例6篇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条为加强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

第四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技术辅导,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培育选用优良乡土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并推广应用。

第五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

(四)城市规划控制并经整治的自然溪河、人工景观水体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建设用地范围内功能明确为游泳池、消防水池等水体不得计入绿地面积;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内部道路的行道树或零星乔木按1.5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

(六)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的,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不得低于0.4米),灌木及地被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屋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3米,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屋顶绿地面积,折算总和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5%;

(七)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内独立树穴的乔木按3平方米/株计入绿地面积,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停车场面积的10%折算。

第十条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为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发展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化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必须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分期实施建设项目,与同期对应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也必须在其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相关规范、标准和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根据批准的城市绿地规划,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附属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城市居民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社区组织管理;居民在私人宅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负责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绿地的,须经市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城市绿地的认养活动。

有认养城市绿地愿望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认养项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签订认养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相应资质的绿化企业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单位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迁移者应委托具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绿化补偿费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缴标准收取。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化工程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根据《*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或绿化设施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的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们在进行园林绿化的时候,需要加大对细节的掌控,严格保证工程的质量,就现阶段而言,我们需要针对园林绿化的工作进行详细的分析,园林绿化的养护工作对我们改善生态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是对林业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对改善生态的意义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关键词:

林业绿化;养护管理;景观;生态

我们在进行管理的时候,需要加大对细节的管理和处理,林业绿化的工作十分的重要,我们需要编制专门的计划,对林业工作进行指导。就现阶段而言,我们在进行养护管理的时候,依据存在着问题,我们需要对这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就目前而言,我们需要编制专门的计划,提高生态环境的质量。在进行林业的养护工作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林区的生态平衡。

一、在林业绿化养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林业绿化的工作十分的重要,我们在进行施工诺研究的时候,需要加大对细节的分析,并就林业绿化工作进行研究,在实际绿化的过程中,按照我们编制的计划进行管理的工作。养护工作十分的重要,目前我们在进行养护工作的时候依据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进行建设和管理的时候,苗木保存率较低,这主要是因为在栽植的时候,没有选择合适的栽植方法,栽植完之后也没有进行科学的评价,并且相关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制定标准的管理和养护计划,导致苗木的存活率较低。在开展林业的运营和管理的时候,我们需要运用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养护,更好的保护林业能够正常的运转。其次,养护的时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实际开展工作的时候,工作人员和资金供应不上,严重影响养护的质量。其中资金供应不上,主要是因为只有投入没有收入,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再次,在进行林业的养护工作,需要我们按照标准的养护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和养护,但是就现阶段而言,我们没有编制标准的养护计划和管理体系对林业养护和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规避,导致林业的养护工作质量较差。最后,养护的工作十分的重要,对工作人员的技能要求十分的严格。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养护,安排的工作人员,没有相关的知识以及不具备相关的技术,不能够开展正常的养护工作,破坏了养护工作的质量。

二、切实提高对林业养护管理的认识

林业管理人员在开展林业养护工作的时候,需要加大对相关工作的认识,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对林业进行专门的学习,进行过学习的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对自身的知识进行创新,跟上时代的发展。首先,工作人员需要加大对林业绿化的认识,对其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进行详细的分析。林业建设的工作十分的重要,在开展林业建设的时候,需要遵循“三分种、七分养”原则。在养护的时候,不能仅仅是进行普通的修剪和养护,需要针对林业内部拥有的树种进行养护,根据不同的树种制定不同的计划。林业养护的工作是我们开展建设林业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人员需要加大对林业绿化的认识。长久性、长效性、持续性是养护工作的特点,那么在进行养护工作的时候,就需要按照养护工作的特点制定标准的计划,做好细节的处理。在开展林业建设的时候,需要加大对细节的分析,并能够保证我们进行正常的施工,我们可以加大对区域内部的文化进行结合,尽可能在融入新的技术,提高林业建设的问题化氛围。那么在进行养护工作的时候,需要我们进行正常的养护工作。基层在开展绿化工作的时候,如果不能够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就不能改善生态环境。

三、培养专业的养护队伍,提高林业养护效果

对于林区的养护工作,需要我们加大重视。就现阶段而言,我们需要遵循发展的规律,针对林业的绿化工作,编制专门的管理计划。就目前而言,我们需要编制专门的技术以及工作经验,对其中存在的优点进行总结积极融入寻得技术,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在开展养护管理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做好细节的处理,对市场进行了解,针对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养护的工作需要选用专业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林业的管理人员需要对这类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且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加大对相关工作的培训。养护工作人员能够结合林区的实际状况编制计划,按照计划开展工作。林区养护工作需要做好对细节的处理,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养护工作,需要加大对新型机械的应用,尽可能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林业养护的工作十分的重要,就目前而言,政府部门在开展工作的时候,需要加大对市场变化进行了解,保证在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实施。在开展林业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加大对细节的分析,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尊重发展的规律,做好细节处理的工作。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林区养护工作的认识,尽可能的颁布标准的管理体系,确保我们能够正常的开展工作。林区的养护工作大部分位于乡镇等地区,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对林区养护工作的认识,并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尽可能的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现代化的绿化工作十分的重要,我们需要尽可能的编制标准的养护体系,在开展实际工作的时候,有利于我们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我们需要在管理的时候,加大对国家颁布的标准体系进行研究,对我们养护的工作进行规划。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我们越来越重视林业绿化的工作,我们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工程质量的控制。就现阶段而言,我们需要对林业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提高绿化的质量。我们需要加大对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进行研究,不断的研发新的技术等,还有我们应该尊重发展的规律,提高我们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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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婷婷.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资源变化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3.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建设局广大干部职工继续发扬“乐为建设添光彩,服务人民树新风”的精神,不断加大绿化行业管理力度,大力提高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绿化景观进一步改善。现在我市绿化覆盖率达,人均公共绿地达。通过我局的不懈努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人民的工作生活、休闲消谴提供了良好的舒畅空间,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创造了扎实的外部环境。

一、二OO四年城市绿化基本情况回顾

(一)大力做好道路绿化的建设

人民西路绿化景观带工程为××年度政府实事工程,全长公里,两侧各宽—米不等,绿地面积达万平方米。为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建设局作为组织者邀请了三家具有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参与竞争,通过方案优选,最后采用苏州园林局的绿化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上海神州绿化公司等四家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施工,同时由我市新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对该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从而确保了工程质量。该工程已于月日竣工。共种植雪松、杜英、含笑等大小乔木灌木株,草坪平方米,在自然起伏的地形上形成了“春花烂漫、夏荫浓郁、秋色绚丽、冬景苍翠”的景观。该工程的实施,为我市打造了城市西入口的绿色通道。

(二)努力提高公共绿地的质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息空间

今年滨河休闲广场工程成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的重点。滨河广场位于解放路正大桥北侧,总占地平方米,经过竞标,由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设计,市园林工程公司施工。该广场绿化已种植完毕,其它张立膜休闲亭、各类灯及广场铺设和栏杆等将于月日完工。该工程以大广场、大草坪、抽象大色块、大树种的形式与现代亭、园林小品构造成极富有现代气息的大型公共绿地,成为西城区市民最重要的休闲娱乐场所,与东城区的文化广场遥相呼应,与周围景观协调一致。

(三)百棵大树进城,为我市增加多重亮点

自月日至月日,我市已有棵大树进城,种植在城区一些交通要道口、休闲绿地和广场上以及一些重要建筑旁,树种是一些市民喜闻乐见的、且能较好地适应我市气候、土壤的银杏、桂花、三角枫、香樟和紫薇等,形成饶有特色的杏林、枫林、桂林等。最大的树胸径超过,最小也达,树龄最长者为年。

大树进城工程有力地提高了我市城市的品位,改善了人居环境,改变了城市绿化单调的格局。

百棵大树进城工程没有动用市财政资金,而是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捐献而完成的。绿化资金渠道的拓宽,有力地减轻了绿化建设和改造给财政带来的压力。

(四)、保证绿化成果,大力做好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去年冬今年春,气候偏暖,如果不做好病虫防范工作,病虫害将可能于初夏大面积爆发,我市建设局积极督促园林处组织力量,对病虫害进行全面普遍防治,喷药面积达万平方米。同时对全市道路、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化进行全面的修剪与整枝,五个月来共清理枯树、枯枝多株,对行道树定干多株,修剪各类草坪达万平方米;清除绿地内杂草耗费人工多工;对草坪、乔灌木进行了全面的施肥,共耗肥多公斤。对道路进行全面补缺,共补了多株雪松、广玉兰和香樟等行道树、大叶黄杨等绿篱多米,花灌木多株。由于绿化管理措施及时,有力地保证了我市的绿化成果。

二、二OO四年城市绿化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一)重要工程邀请专家来设计

今年我市重点工程均邀请专家来设计,滨河广场园林绿化工程由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专家负责设计,西入口绿化景观带由苏州园林局专家设计。园林专家视野宽、见识广,以超前的意识来规划与设计,以大气魄、大手笔突破海门人自己设置的框框与局限,带来了全新的设计理念。建造成真正意义上既合乎现代市民生活、休息需要,又能满足将来市民欣赏要求的园林绿地。走出海门邀请专家来规划设计,将赋予园林绿地更为持久旺盛的生命力,与市民生活更为贴近的亲和力。

(二)城市绿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城市绿化进行公共招标,将为市财政节约大量的城市建设资金。今年我市两个重要工程中,人民西路绿化景观带工程为财政节约万元,占绿化投资的,滨河广场园林工程以园林定额为准,下浮,估计能节省万元左右。

(三)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

监理制度严格实行,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的质量,今年我市两个重要绿化工程,均由我市新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监理。该公司的园林专业管理人员整日赴在工地上,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理制的实施,牢牢地为工程质量把好了关,无形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节约了资金。监理制度值得在城市绿化建设工程中推广。

(四)延长绿化工程的养护时间

⒈绿化养护期有效地延长,使得绿化种植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他们来说,责任心就是利润,提高成活率就是增加收入;

⒉施工后代管三年,直接地为我市节约了三年的绿化养护费

⒊养护三年后,建设资金才能全部结给施工单位,其实也就是把该一年付清的建设款分作三年来支付,明显地缓解了资金周转的压力。

三、当前城市绿化中存在的不足情况

(一)我市绿化分布不均匀

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区,特别是城区中心地段,建筑物拥挤密集,绿化余地小,绿化保护设施不完善,造成了绿地量少,大型绿地奇缺的尴尬局面。我市只有坚定地按照统一规划,拆墙建绿,见缝插绿,一步步地把旧城改造成合乎园林城市要求的新城。

(二)居住区绿化质量良莠不齐

由于居住区范围广、面积大、开发商众多,他们各自为政,虽然遵循总体绿化规划,但各个部分的具体设计却风格不一,树木品种繁杂,规格大小不一,导致小区绿化缺乏系统性,给人以零乱无序感。

(三)引种驯化工作力度不大

与先进地区绿化科研单位联系少,我市的植物品种驯化工程丞待加强。经过驯化的品种,应是适应能力强、病虫害少、景观效果好的树种。

(四)园林绿化维护工作不细

城区绿化面积不断加大,而园林绿化养护费却不断压缩,资金的匮乏,导致了维护工作仅能停留在较为粗放的水平。俗话说:“三分种、七分养”,应该多渠道筹措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增加城区绿化维护费用,同时督促维护管理工作细化、标准化。

四、今后工作打算

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将继续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城市绿化“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创建”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大规格的形象工程,精品工程,确保城市绿化水平有新的提高。

(一)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充分挖掘潜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各类绿化数量

⒈公共绿地:继续突出重点,精心抓好公共绿地的工程建设,强调绿地的生态功能,景观效果。

⒉道路绿化:积极配合道路市政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建设好道路配套绿化。

⒊居住区绿化:严格抓好居住区绿化的审批与验收,保证我市小区绿化质量与数量。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绿化规划生态环境后期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镇绿化在改善城区环境质量、美化城市景观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保持整个城区的生态平衡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是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有了更高的标准,城镇最初的花花草草的简单式绿化已跟不上时代步伐了,已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在城镇规划中,园林绿化工作规范化日益提上工作日程。

1城镇绿化建设中问题突出不容忽视

1.1重建轻规。目前,随着国家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重视,部级、省级园林县城建设政策的陆续出台,政府主管部门对园林建设环节逐年加大投入,但是如何建设、建设方向不明,开展随意性强,没有长远规划。

1.2重建轻管。由于没有专门的绿化监理公司,绿化施工监理多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兼任,加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带“必须”的强制性条款很少,往往出现:土壤好不好,能栽就行;基肥施不施,不死就行;树坑不要大,栽下就行。只重视最后的景观效果,对土壤、基肥、树坑规格等不是很强调,致使一些树木生长不良,增加了后期维护管理的难度。再加上对后期管护投入微乎其微,致使一些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效果。

1.3盲目追求绿化率。为了实现规划部门30%的绿地率,在绿化工作中不注重绿化品位、效果。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就请一些个体户,胡乱种上几棵树,铺点草,算是绿起来了。整个工程未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景观效果差,品位低。

1.4绿化美感差。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其严谨性、技术性不是很强,这让许多人误认为绿化施工不过是种种树,铺铺草而已,再加上其可观的利润,致使许多素质不高的个体队伍纷纷涌入绿化施工行业,不结合实际,机械地照搬图纸。殊不知绿化工作是“三分设计,七分施工。”

1.5绿化行业规范缺失。目前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因此造成一部分的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养护工作缺少具体可参照的标准,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1.6绿化养护资金缺少。绿化养护资金是决定养护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城镇绿化养护资金投入基本上仍由政府承担,面对城区绿化需要偌大的资金投入,政府财政压力很大。

1.7盲目追求“速成”和“与众不同”。为了追求绿化覆盖率与绿量,大多数城镇在绿化中采用在加速绿化景观上做文章。“大树进城”“外来物种进城”成了快速绿化,快速改变绿化面貌的有效手段,“大树进城”、“外来物种进城”虽然有效地改变了城市景观。但从区域生态和大树移植的科学性看, “大树进城”给城市和原生地带来了双重的生态风险。“外来物种进城”对当地植物造成了生长危机,因此,在城市绿化建设中不应提倡“大树进城”和 “外来物种进城”。

2城镇园林绿化的发展对策

2.1科学规划,完善城市绿化。应根据城镇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区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发展目标,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原则,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突出各区的独立性。利用城区山地、水面、海滨、滩涂、河道,谋划建设城区周围大面积的森林和沿河道、道路的生态环境绿廊、高效农田林网,充分利用郊区自然景观,建设风景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拓展人与自然融合的空间。

2.2因地制宜,优化绿化设计。根据城镇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突出城镇文化底蕴和内涵。集中力量在城区主要路口和繁华街头,营造一批人文景观,结合城区绿化布置有特色的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游憩设施,展现城镇的乡土风情,提升城镇品位。新城区以大面积的绿化种植为主;而老城区由于绿地面积有限,其绿化建设应以改造为主,结合城市居民活动休闲的需要做精做细,营造一区一景、一街一树的不同的城市绿化风格。同时将城市规划区现有的林地、果园、茶园、草场以及河塘、水池等水面,纳入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统一实施规划与管理,切实保护自然生态。

2.3注重生态,合理配植绿化树种。绿化植物的引种、选择及物种的保存是推进绿化多样性、创造地域特色、形成景观特色、维护绿地稳定性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我们不能盲目引种,要充分考虑绿化植物群落的需要,特别是花草、小灌木的生态侵入性与观赏树木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对当地的乡土植物要充分利用,不能丢失,认真研究植物群落的特征和演替规律,大力提倡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优先选用抗旱、节水、易养护的植物,使城市绿化物种丰富,结构合理。

2.4保持特色,杜绝千城一貌。近年来各地对园林绿化投入增多,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很多城市变绿变美了,但形成自身园林特色的少,大多相互模仿、照搬照抄。绿化小区大同小异,过于单调。应鼓励各地设计建造有特色的园林景观,不能只顾绿地占有率,好的绿化可提升城市档次。现代城市建设应请专家对园林绿化作整体规划,合理配置园林小区,充分利用地方树种,突出特点,提高城市品位。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具有特点的城市绿地系统。

2.5回归自然,摒除工业化痕迹。现在城市的公园或公共绿地建设有“园林城市化”的趋向,人们往往热衷于对路面与广场进行精细的铺装,变换材质、花样与颜色,做出工业化味道很重的东西。这是脱离城市实际和现代绿化理念的规划与设计,必然埋下绿化安全的隐患。当前应构建大绿化格局和绿化生态网络体系,构筑乔、灌、草近自然植物群落, 不景观唯上,才能发挥城市绿化的最大效能。

2.6街道绿化,安全与美化并重。景观道路是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道路绿化与交通安全息息相关,不能片面强调绿化的组织交通与美化城市的功能,而不重视绿化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景观道路如果忽视交通安全,在具体规划和养护管理中忽视转弯路口的安全视角、绿化带过高或开口设置不当,就会留下交通安全隐患。城区街道的绿化应尽量避免单一色调植物过长,摒弃一城一种树、条条道路一个样的低层次绿化,尽量在植物的色调、色叶树种的应用上下功夫,使我们的城市更生动更安全。

2.7重视管护,作好绿化养护工作。现行的养护操作模式还很简易原始,主要是拔拔草、浇浇水、喷喷药,忽视了修剪的艺术性、施肥、病虫害的预防等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绿化的景观效果,造成乔木长势不佳、灌木整形单一。同时由于绿化观念上人们存在着重规划设计轻养护管理,使得养护人员大多技术水平低下。然而随着城镇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越发显得的重要,单纯的修修剪剪、拔拔草、浇浇水、喷喷药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引进日益重要,只有在园林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城镇绿化才能创造出舒适优美的环境,才能实现城镇绿化与生态的相结合,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丹等。城市园林绿化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河北农业科学,2009,13 (5)。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城市园林绿化;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城市园林绿化是园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改善生态环境,搞好园林绿化是重中之重。要以人为木,因地制宜,突出地力一特色,采取有助于协调自然环境与城市乡村景观的设计力一法,贯彻生态优先和整体优先的原则,使植物、建筑与周围自然环境组成整体协调的景观,充分发挥植物的生态功效。

近年来,城市园林绿化快速发展,城市绿化水平成为反映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现状

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

由于目前城市园林绿化缺少针对性的学习,可借鉴的案例不多,园林绿化管理缺乏长远性和科学性的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的质量直接影响城市环境水平,但城市绿化的质量取决于在城市建设中的规划设计。通过进行科学的规划设计,使园林绿化在城市中占一定的位置。城市绿化包括道路绿化带、居民小区绿化、公园绿地等等,做好城市绿化规划的科学性和长远性,为居民生活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是城市绿化管理的目标。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

在我国,许多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尚未建立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没有纳入城市领导政绩的考核内容,甚至尚未拿到政府工作报告层面上来,尽管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但具体的落实情况、监督体制还没有把信息完全公开。由于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缺少监督,这就造成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后劲不足。

3、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普遍不高

在城市步伐加快的进程中,土地资源严重紧张,有些城市政府为了增强土地利用,则减少城市绿化,对城市环境保护认识不足,造成了城市绿化远远低于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为了节约绿化成本,高质量、高标准的景观很少,大多采用草坪填补景观效益,增加覆盖率,忽视了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二、提升管理水平的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共绿地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1)建立绿化养护管理的招投标制度

公共绿地建设可以采取三种途径:一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绿地;二是挖掘园林土地的潜力,由政府出地、企业出资建设的公共绿地;三是由企业独资建设的公园、休闲场所等。 对政府实施管理的公共绿地、行道树的管护工作,如浇水、施肥、修剪、除草、松土、病虫害防治、清洁,园林设施维护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标,由绿化企业竞争承包,实行专业化管理。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绿化管理队伍,不仅提高了绿化经费的有效利用,而且促进了绿化养护水平的提高。

(2)对公共绿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依据管养路段和地点的重要程度以及管养植物种类制定绿地分类标准,将重要地段和区域通过招投标委托专业绿化企业管理,实行一级管理;将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重心下移,调动街道办事处城管工作积极性,小区次干道绿化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将一些次干道和管理较为粗放的地段,实行三级管理;随着绿化面积的增加、管护水平的提高,也可能细分到四级、五级管理。 同时,制定相应的建设和管理标准,分类分级进行承包和管理。

(3)强化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在绿化行政管理和具体管养任务分开后,管理部门主要抓绿地规划、建设及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监督、技术指导和每月检查考核工作,即:一是抓绿地管理的分级分类;二是抓绿地管护标准和考核办法的制定;三是抓好管护合同的拟定,严格双方责任;四是加强考核工作,严格按考核结果拨付管护经费

2、加强对专业管理人员,养护技术工人的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管理能力,技术能力,这是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

众所周知,在劳动力三要素中,劳动者是最主要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园林绿化建设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培训,建立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继续教育制度,使他们及时掌握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吸收新的专业知识,提高其业务和实际操作的技术水平,从而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及养护管理水平的目的。目前这种专业培训工作正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

3、严格落实园林安全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承租,谁负责”和“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认真签订各项安全责任书。公园领导与科队、科队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的三级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同时公园与驻园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生产、内保等各项安全责任书,从而实现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负责,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4、做好科学绿化养护工作,提升园林管理质量

①落实园林“三位一体”养护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养,实行分级负责,使得每一块绿地、每一棵树木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养护责任人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以求有效解决园林绿化“有人栽、无人管,重栽树、轻管护”的问题,真正做到了“绿地有人管,失责有人追,问题有人查,责任有人负”的长效管理机制。②加强雨季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为做好科学管护,提升园林质量,成立以公园领导为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紧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抽调技术管理人员成立紧急事故处理抢险队,建立了 24 h 值班制度,强化工作责任心,做到上下联动,政令畅通,确保能够快速出击进行抢险工作。配备了洒水车、三轮车、铁锨、麻袋以及镐、油锯、高枝剪等应急工具,为险情的处理提供了物资保障。同时,针对夏季病虫害的实际情况,公园时刻关注虫情变化,通过安置杀虫灯、人工焚烧、喷药车喷洒等方式进行灭杀,防止病虫害蔓延。为减少雨季苗木出现被风刮倒、刮歪的现象,在栽植苗木时采取挖大坑、深坑、“三角架”竹竿支撑、横向竹竿方块捆扎等手段预防大风侵袭,使苗木大风倒扶现象大大减少。③全面做好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冬季防风、防冻工作。随着气温降低,对需要保温的树木提前做好搭棚、覆膜、缠草绳等防冻保温措施,保证树木安全过冬。二是对园林植物进行整形修剪。在园林植物原有造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树木、绿篱的修剪整形,将枯死枝、衰弱枝、病虫枝等一并剪下,确保植物的正常生长,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

三、结语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也需要面对新的课题。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思维方式,结合市场规律和方法,科学文明的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同时建立先进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模式,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文明化,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化发展有效融合。

参考文献:

[1]张涛.浅谈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的重要性[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5).

绿化养护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林业、水务、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的树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产权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一株补栽三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三年,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补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树木的养护管理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树木,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的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经鉴定需要砍伐、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按照绿地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不能按期归还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四)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线缆;

(五)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六)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七)擅自修剪树木;

(八)攀折树木,拴、钉、刻、划树木,剥刮树皮;

(九)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十)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十一)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二)机动车擅自驶入城市公园、广场;

(十三)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建设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移植。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五)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六)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施行。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并制定减灾避险应急预案,遇大风、暴雨、严寒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绿地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推广无公害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途径并向社会公布,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城市绿地不受侵害。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处理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处理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绿化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每百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承包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所需绿化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绿化工程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其按照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省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4日公布施行的《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绿化的意义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还原组织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

造林绿化快速发展。全国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积379.6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56.96万公顷,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继展开,林种结构得到优化,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过47.5%。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成效显著。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117.69万公顷,工程区9533万公顷森林得到了有效管护。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面积净增800多万公顷,森林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量的43%以上;66.5万富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